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2024-09-12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精选9篇)

1.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

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为投标人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七)编制招标文件;

(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第十五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

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申请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投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宜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如有);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招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直系亲属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步公开进行。第一步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开标,报价文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第二步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再对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

审的投标人,对其报价文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未参加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如有)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按照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如对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如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第二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如有);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一)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

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四)评标情况说明;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六)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七)中标结果;

(八)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

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三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勘察设计业绩;

(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四)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

(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

应当高于商务文件。

第六章 施工监理招投标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六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七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设施和设备;

(三)监理业绩;

(四)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机构设置;

(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

(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四)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投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施工招投标

第六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七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可以采用单信封或者双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具体评标方式参照本章执行。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三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中标无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下列等处罚并予以公告:

(一)扣减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二)取消其1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至

(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进行处理,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2.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二

中图分类号:U49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80-02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我国交通行业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同时受到市场经济以及法规制度等的影响,公路工程的建设也在实行招标制度,工程项目的招标也在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科学合理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中总是存在着不平衡报价的现象,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这一现象,找到原因并尽量把不好的影响转化为积极影响,进而推动公路工程项目的发展。

关键词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平衡报价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在带来各行各业发展的同时,也相应的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也是一样。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性和开放性为企业发展带来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使得投标单位的竞争加剧,同时公路工程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变性等为工程招标中的合理报价带来了一定困难,尤其是在投标活动中施工企业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方式,虽然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但是为公路工程的施工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1 不平衡报价简述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通过设计变更或单价变更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1.1 不平衡报价原理:

不平衡报价作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报价策略的一种,应用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平衡报价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业主要采取清单报价的方式,这种报价方式最大的特点是量和价是分开的。通常情况下,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时报价方式都是报总价,也就是单价与招标文件中施工工程量相乘。而不平衡报价的基本原理是施工单位要保持总报价不变,企业内部的项目报价则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的利益需求进行合理变动。

1.2 不平衡报价原因:

我国招投标法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定标采用合理最低价的方式。因此,导致了行业竞争异常激烈,这就是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采取不平衡报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因。由于工程项目通常都是采用承包、转包等方式进行,而身处于市场中的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想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业主采用降低投资成本的方式进行,施工单位采用利润最大化方式进行,因此,中间的承包商要想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就要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来实现。同时公路工程中的不确定性,很容易导致施工中发生变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承包商的不平衡定价提供了机会。

2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影响

不平衡报价所带来的影响有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的利用不平衡报价的积极影响,尽量减小不平衡报价的消极影响。

2.1 积极影响:

公路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后来确定各个分项的资金使用情况。通常情况下工程款都是按照工程进度来进行结算的,而施工单位为了提高流动资金量,提高施工资金周转灵活性,经常会提高先进行的项目单价,而适当降低后进行的项目单价,这样就能够保持收入大于支出,工程款也会提早收回。同时,如果在施工中出现了业主违约或者其他突发情况,主动权仍掌握在施工单位手里。所以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都要仔细分析投标书条款,以便找到投标书中的缺陷以及合理之处,为投标书中工程量以及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准确把握打好基础,方便施工单位提高施工项目的单价,所以说相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对不平衡报价的准确把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标策略。

2.2 消极影响:

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不平衡报价方式可能会造成低价中标而高价结算,这就加大了业主对施工管理以及造价控制的难度,严重了会导致整个招投标工作的瘫痪。在实际操作中,不平衡报价并不容易把握,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不平衡报价是要求施工單位要在工程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之间差异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得出的一种报价。但是公路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比较多,这种特征就加大了施工单位分析上的难度,不能够准确判断,最终可能会导致亏损。除此之外,不平衡报价还会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根据自己利益需要进行施工设计的变更以及单价的变更等,谎报工程量,如此会加大业主造价管理难度,导致结算价与中标价相分离。

3 公路工程项目中公平合理定价的有效策略

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方式是工程市场运行机制中的必然结果,所以招标单位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它,对于公平合理定价的实现也要从多角度进行考虑,并不是要完全消除不平衡报价,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控制不平衡报价的范围,要防止不正当投标带来的风险。

3.1 充分做好招标准备工作:首先,图纸的质量要严格把握。严格把握图纸是为了减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变更图纸给招标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工期较紧的公路工程项目来说,采用初步设计的图纸进行招标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所以一定要保证设计方案的明确性;图纸的清晰性,尤其是应用了新的施工工艺的图纸,一定要进行适当说明,减少设计变更出现的几率。其次,工程清单的编制要以招标图纸为依据。要对清单上的工程量与实际的工程量进行自己的检查核实,避免漏项、缺项、多项等现象的出现,对不清晰、不明确的工程量要进行核查补正。

3.2 把握工程变更关:由于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利益方比较多,是工程投资控制比较复杂和困难的地方,如果出现进行造价调整的施工变更,监理、业主和施工单位都要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合同进行严格把关,对于工程中偏差较大的不平衡报价应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除了以上论述的方式之外,还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公平合理报价,比如合同条款要完善;做好造价管理的信息收集工作等,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不同的选择,实现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4 结束语

本文主要从公路工程招投标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理、原因;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实现公平的对策等方面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简单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实现公路工程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也是为了提高公路施工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希望各个施工单位在日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为理论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

[1] 肖志霞.浅谈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法的运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5).

[2] 唐薇,董洪涛.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如何调整不平衡报价[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07).

3.对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具体问题研究 篇三

对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具体问题研究

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工作是公路施工的头等大事,随着公路市场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中的组织与决策工作愈显重要,要想在公路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把这一项工作做好.

作 者:廖刚锋 钟蔚  作者单位:廖刚锋(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会昌县公路分局,江西,州赣,341000)

钟蔚(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瑞金市公路分局,江西,州赣,341000)

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 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 年,卷(期): “”(23) 分类号:X734 关键词:项目投标   组织   决策  

4.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四

2007 年第 8 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第七条 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五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江西省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2010年7月6日上午9: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建设大厦)六楼持本投标邀请书、单位介绍信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必须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致)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图纸每套售价2500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时间:2010年7月7日9:00时,集中地点:A1-A8、AP1合同段投标人在江西省德兴市德兴大酒店一楼门前集合;B1-B7、BP1合同段投标人在江西省上饶县京都大酒店一楼门前集合,交通工具自行安排。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0年7月10日9:30时,地点:另行通知。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8月2日10: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8:30时至10: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建设大厦)六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在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010年7月6日前现场或以传真、快递方式予以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

招 标 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08号方兴大厦3楼

邮编: 330025

联 系 人: 彭先生、周先生

电话: 0791-6510632、6510867

传真: 0791-6510632

6.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分析 篇六

【关键词】公路施工;投标;决策体系

1.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理论基础

1.1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体系的概念

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体系是指投标人通过对公路工程承包市场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公路施工招标项目信息,认真进行选择,做出投标或不投标、投哪个项目的标、以及怎样投标,最终确定适合企业战略的公路施工投标项目过程。可将其划分為四个阶段,包括项目获悉、顶评价、中评价和实旅阶段。

1.2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体系的内容

由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体系四阶段可知,主要包含四项子决策:第一,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第二,投标项目优选决策;第三,按何种策略投标;第四,投标效益管理决策。

1.2.1是否参与投标决策

对公路施工单位来说,投标决策的第一个问题,是在获取招标信息后,对是否参加投标竞争进行分析、论证,并做出选择。

1.2.2投标项目优选决策

企业根据所有资料,认真研究和分析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内在作用,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加以定量分析,并依据定量分析结果,综合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和胆略进行投标项目的选择。

1.2.3按何种策略扮标

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存在多种投标策略,可概括为风险策略和常规策略。常规策略就是不考虑风险,企业根据自己判断的情况和常规的计算方法报价以及确定施工方案。

1.2.4投标效益管理决策

公路施工单位投标效益的多少,取决于效益管理程度。虽然在公路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方案情况决定了投标的成败,但是,施工管理仍然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施工管理包含投标报价成本的估算与优化、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等内容。

2.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存在问题

2.1招标立法不完善

近年来,为适应工作的需要,一些部门制定了一些行业性的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和文件。但是,由于各种规定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法律体系第二、三层次的法规、规章处于空白,执行中存在脱节现象,从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

2.2招标暗箱操作存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都规定了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办法,招标投标办法中更是规定了候选人数,但是却未硬性规定候选人凭什么条件中标,这往往为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埋下伏笔。其次,专家行为规范问题和评定的公平、公正问题。现在的许多评委专家已经沦为“御用”专家。他们的评标标准不再是建筑创新、技术进步,而是唯“钱”中标。再次,招标投标本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但公路投资项目多数由国家投资,而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因此公路施工项目招投标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色彩.

2.3施工招投标文件制定不合理

招标文件与施工招标文件应有很大的区别,应该针对工作的特殊性来编写。但是,现行招标文件照搬照抄相对成熟的施工招标文件,抹杀了工作的原创性特征。

2.4投标决策管理缺乏战略思考

国内很多公路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缺乏战略管理思想,简单认为,企业投标重点应该放在目前拥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对于一些从未涉及的领域不需要考虑。这种观念导致企业领导缺乏对本单位内部优势与劣势、外部机会和成胁的系统分析,造成企业发展瓶颈,影响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

2.5缺乏系统的决策管理体制

公路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虽在探索中有了一些经验,但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另一方面,决策信息化程度低。

3.公路施工项目投标决策的体系

3.1“决定是否投标”阶段准则体系构建

首先,必须满足可行性要求。从公路施工单位实际情况出发,以均衡施工和连续施工为前提,根据企业施工力量、技术经验等方面的条件,考虑能否保证按时完成施工及满足招标人质量要求,不宜勉强参与投标,以免有损企业声誉,从而影响未来投标机会。其次,必须满足可靠性要求。全面了解和认真研究施工项目相关信息。再次,必须达到项目预期盈利水平。最后,必须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公路施工单位是否参与某一项目的投标,必须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确立的相应发展战略目标相吻合。

3.2“投哪个项目的标”阶段指标体系构建

3.2.1决策考虑因素

考虑的因素包括1)企业自身因素:①施工能力和特点;②期望利润、有无从事过类似工程的公路施工经验;③风险控制能力如何④投标项目对本企业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2)业主方面的因素:①业主信誉,特别是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②公路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能力及技术水平:③与业主的关系如何,业主意向所在。3)竞争对手的因素:①有哪些企业可能参加投标;(彩可能参加投标的对手情况及他们对获取该标的迫切程度)与业主的关系如何。4)其他因素。在实际投标过程中,影响投标的因素很多,投标者应该从战略角度全面地对各种因素权衡比较,正确决策。

3.2.2问卷调查的展开

在所谓的“选择形势”中,具体哪些因素应该重点考虑,哪些因素只需当作参考,却一直没有一个成熟的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经验丰富的专家们通过主观判断,得到某些关键的参数,再凭借多年的经验进行项目选择工作。这对于当今情况复杂的项目来说,要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无疑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可以采用文献调查和归纳的方法,依据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罗列出公路施工项目“选择形势”指标,然后运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邀请政府部门、公路施工项目招标部门、投标管理从业人员、施工负责人、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干部、项目所在社区居民、监理人员和媒体记者对所列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打分。

3.2.3基于逻辑赋值法的“决定是否投标”决策

该阶段决策采用逻辑赋值法。先作如下规定:

当满足某条准则而应放弃某一项目的投标时,该条准则取值为“0”;

当满足某条准则而应参与某一项目的投标时,该条准则取值为“1”;

当不满足某条准则时,该准则取为空值,用“null"表示,表明该准则不起作用,决策结果取决于其它准则。

针对取值为“null的准则,还必须规定:max(null,x)=x,Dlin(Iiull’x)=xmax(null)=l’min(null)=0。

于是,可得“是否投”阶段评价公式为:

判断值=能否完成某一项目x是否应该得到某一项目x能否得到某一项目即V=axmax(b,c,d,e)x max(f,g,h.i,j)或W=ax min(b,c,d,e)Imin(f,g,h,i,j)

其中,V为肯定判断,即在评价该因素的几个准则中,只要有一个准则支持参与投标,则该因素的评价结果就为“是”;V.为否定判断,即只要有一个准则支持放弃投标,则该因素的评价结果就为“否”。显然,否定判断在接纳一个项目的条件上要严格的多。判断值为l表示结果为真,0表示结果为假。

经过“是否投”评价,公路施工单位决定不参与投标的项目将被放弃a象非有意外情况出现使得投标人确信应当改变看法),预评价阶段的项目选择工作结束。

【参考文献】

[1]哈里·马克威茨著.资产的选择—投资的有效分散化[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03:P26~28.

[2]毛忠禹等.技术风险的可测度技术和管理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01:P124~125.

7.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七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水平

1引言

8.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八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指导思想及具体操作的`偏差.公路施工招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保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约束机制,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作 者:付灵敏 王建中 作者单位:付灵敏(修武县市政工程公司,河南,修武,454350)

王建中(孟州市公路管理局,河南,孟州,454750)

9.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践体会 篇九

一、项目前期阶段的审计

这一阶段包括:项目决策、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审计,重点在概(预)算上。怎样做好概预算的审计,具体做法如下:

(一)查看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要求,审查立项程序是否到位,手续是否完善。防止可行性论证变为“可批性论证”,杜绝“三边”工程;同时,将效益审计和重大项目决策透明化、民主化、社会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重大投资决策程序。

(二)查看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评审意见。

重点是查看评审意见。现代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都有其建设标准,如车流量、车速、车道数量、高架桥等,建设标准越高,投资越大。对于道路的宽度,预先流量,经济效益,在审计中发现设计普遍高于实际。如我们随机抽查我区五条高速公路和三个二级公路收费站,2007年的通行费收入与效益都不理想,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测相差甚远。因此,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应进行认真审计。

(三)查看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初步设计阶段的目的是确定设计方案,审计人员应着重审查设计文件的合法与完整,并且熟悉、掌握设计情况。一般初步设计文件由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施工方案、设计概算等13篇和附件组成。

(四)查看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一阶段或两阶段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概(预)算是设计人员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概(预)算定额或指标、费用标准,按规定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的一种设计文件。,审计应注重几方面:一是概(预)算或是调整概(预)算是否按国家规息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经有关权力管理机关批准;二是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是单项工程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否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四是核实概(预)算总投资,审查概(预)算调整原则、调整系数、调整增加的费用;五是审查设计单位收费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及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查看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对公路审计,特别是竣工结算审计,一是应对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与实际征用土地面积对比。从中找出多征土地量,进而得出路基、服务、生活区的用地最,最后得出是哪里多征土地。二是落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有必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审计,一是审查有无违规征地;二是有无截留、挪用和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

(六)查看公路工程年度计划及投资安排。

主要审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真实、有效,建设资金能否及时到位,是否经济性使用公共资金。

(七)查看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及评审报告。

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办理,程序是否到位,资格预审工作是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资格评审报告的审查,一是审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审其是否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查看公路工程招投标。

根据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明确的范围和规模,审核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把符合招标条件的各家承包商,通过合理竞侨确定的投标总价与中标总价相比较,然后进行审核。审查投标单位有否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招标者有否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行为。

(九)查看公路工程开标及完成评标报告。

1、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2、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价法等。此阶段主要依据文件和设计图纸明确的范围和规模由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商通过合理竞价确定中标总价。

3、合同签约时应对下述涉及工程价款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发生变更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办法;(7)有关保险及担保事宜的约定;(8)其他有关事宜。

(十)查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及下达质量监督计划。

当前,我国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十一)查看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

确定开工日期,确定施工日期。

二、竣工决算审计

(一)对工程决算资料应进行全面了解。

对工程前期文件材料,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种手续;对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或协议,重点掌握造价的确定依据;对施工图和竣工图,重点审查图纸修改部分是否符合设计变更要求和工程量的增减;对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检验评定及竣工验收,重点审查资料是否合法、完整和真实;对工程决算书应全面审查。项目建设决算阶段的审计重点:

1、工程量计算。如:审核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方法是否与定额要求相一致;核实图纸及有关现场签证的施工是否真实;分析施工方案的必要性、效益性等。

2、定额套用。第一,要关注结算选用的定额是否正确;第二,要审查相关的定额子目套用是否合理,有无高套定额现象;第三,要格外关注“定额缺项”的相关造价确定是否合理,有无利用缺项子目套取投资的情况;第四,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结算,要严格核实结算单价是否与中标时的报价相一致。

3、工程取费。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等也是该阶段的审计重点。

4、材料价差。工程用料在工程造价中占较大比重,也是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健康运行的关键。因此,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第一,材料质量是否合格,有无质量合格证书;第二,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市场指导价和预算价是否正确;第三,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其质量和单价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第四,对于特殊材料、新型材料的使用和定价,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必要的测试论证等等。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如发现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

不明的,承发包双方应依照下述原则办理:(1)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及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的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二)决算审计可采用几种方法。

1、对比法。公路工程一般用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人按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定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记价方式。具体指投标人采用综合单价法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部分项目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中,综合单价法是指在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的基础上考虑风险因素。用清单价计量和结算,各子目的单价、数量一目了然,这种形式便于进行分析和对比,在同一工程不同标段能查证工程结算中的单价及数量问题。

2、审核施工方案法。投标的施工方案与实际的施工方案相比较,只要方案不同,得到的成本结果就不一样。

3、现场勘查法。是指审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照施工图、竣工图和竣工结算书,对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这种方法适用于公路路基高填深挖地段。

4、抽心法。对难以采用开挖验证的隐蔽工程,可以采用专门设备进行抽心检测,例如对公路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可采用抽心法确认厚度。

5、工程与财务结合法。通过两者结合,检查材料消耗量。

(三)决算审计,要重视设计变更问题。

一是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工程进度、节约投资;二是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当施工方提出变更的内容、理由、申请、方案、工程量、单价和费用,要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和工程数量审核,签批意见报建设单位现场工程部审查和核实,再报建设单位(该项目)负责人批准;三是审核变更工程过程中,把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图结合查阅,比较工程量,去伪求真。

(四)决算审计,要分清工程决算与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的关系,掌握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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