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精选10篇)
1.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篇一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提交资料
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2)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自有厂房场地:房产证、土地证
租用厂房场地:租赁协议(租赁有效期一年以上),出租方房地产证明 4)有关岗位人员的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交通运政机构核发);
5)维修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发票)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明,设备外协的,还应提供合同书及设备检定证明(确因往年购置设备无法提供发票证明的,将设备拍照粘贴、注明名称并盖章); 6)经营管理、质量管理、配件管理等制度文本;
7)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8)申请一、二类维修企业应提供统一格式电子版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二、人员证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类维修企业持证人员要求(申请一种车型):
企业负责人≥1人 技术负责人≥2人 质量检验员≥3人 业务接待员≥2人 价格结算员≥2人
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持证总和≥16人(备注: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各工种不得少于1人).二类维修企业持证人员要求(申请一种车型):
企业负责人≥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质量检验员≥2人 业务接待员≥1人 价格结算员≥1人
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持证总和≥8人(备注: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各工种不得少于1人)。一、二类维修企业持证人员要求(申请多种车型):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至少增加30%,其中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各工种持证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增加1人。
三类专项维修业户持证人员要求:
5.1汽车发动机维修:企业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检验员≥
1人、结算员≥1人、机修人员≥2人
5.2车身维修:企业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检验员≥1人、结算员≥1人、钣金人员≥2人、涂漆人员≥2人
5.3电气系统维修:企业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检验员≥
1人、结算员≥1人、电器人员≥2人
5.4自动变速器修理:企业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检验员≥
1人、结算员≥1人、机修人员≥2人
5.5 车身清洁维护: 无 5.6涂漆:涂漆人员≥1人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无
5.8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机修人员≥1人 5.9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机修人员≥1人 5.10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机修人员≥1人 5.11曲轴修磨:机修人员≥1人 5.12气缸镗磨:机修人员≥1人 5.13散热器维修:机修人员≥1人 5.14空调维修:电器人员≥1人 5.15汽车音响维修:电器人员≥1人 5.16汽车美容装璜: 无 5.17汽车玻璃安装的:无
附: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证件式样:
2.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篇二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二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4.2 4.3 4.4 4.5 4.6 4.7
4.8
4.9 从业人员资格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应具有想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核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5.1.1.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5.1.1.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核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不小于1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压床;
b)空气压缩机;
c)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温、湿度计; e)万用表;
f)气缸压力表; g)真空表;
h)燃油压力表;
i)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轮胎气压表; l)千斤顶;
m)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车轮动平衡机;
o)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s)举升设备或地沟; t)废油收集设备; u)齿轮油加注设备; v)液压油加注设备; w)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脂类加注器;
y)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5.2.1.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5.2.1.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100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压床;
b)空气压缩机;
c)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发动机翻转设备; f)发动机诊断仪; g)废油收集设备; h)万用表; i)气缸压力表; j)真空表; k)量缸表; l)正时仪;
m)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燃油压力表;
o)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p)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q)连杆校正器; r)无损探伤设备; s)立式精镗床; t)立式珩磨机; u)曲轴磨床; v)曲轴校正设备; w)凸轮轴磨床;
x)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核算员、机修人员和钣金人员、涂漆人员。5.3.1.2
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5.3.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应设有接待室,起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生产厂房应不小于120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切割设备; c)压床;
d)空气压缩机;
e)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打磨抛光设备; g)除尘除垢设备; h)型材切割机; i)车身整形设备; j)车身校正设备; k)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喷烤漆房及设备; n)调漆设备;
o)砂轮机和角磨机; p)举升设备; q)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5.4.1.2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5.4.1.3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m2。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空气压缩机;b)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c)万用表;d)充电机;e)电解液比重计;f)高频放电叉;g)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h)电路检测设备;i)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5.5.1.2
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5.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m2。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b)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c)变扭器维修设备;d)变扭器切割设备;e)变扭器焊接设备;f)变扭器检测(漏)设备;g)零件清洗设备;h)电控变速器测试仪;i)油路总成测试机;j)液压油压力表;k)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l)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m)空气压缩机;n)万用表;o)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m2。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空气压缩机;b)轮胎漏气试验设备;c)轮胎气压表;d)千斤顶;e)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f)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g)轮胎修补设备;h)车轮动平衡机。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b)四轮定位仪;c)空气压缩机;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b)废油收集设备;c)齿轮油加注设备;d)液压油加注设备;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f)脂类加注器;g)举升设备或地沟;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m2。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b)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c)弹簧试验仪;d)千分尺;e)厚薄规。5.9.4
附加设备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b)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c)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d)超声波清洗仪;e)专用工作台。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m2。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曲轴磨床;b)曲轴校正设备;c)曲轴动平衡设备;d)平板;e)V型块;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g)外径千分尺;h)无损探伤设备;i)吊装设备。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m2。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立式精镗床;b)立式珩磨机;c)压床;d)吊装起重设备;e)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f)量缸表;g)外径千分尺;h)厚薄规;i)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j)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m2。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b)气焊设备;c)钎焊设备;d)空气压缩机;e)喷漆设备;f)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b)空调电器检测设备;c)空调专用检测设备;d)万用表;e)冷媒鉴别设备;f)空调检漏设备;g)数字式温度计;h)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5.14
汽车美容装潢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1名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b)吸尘设备;c)除尘除垢设备;d)打蜡设备;e)抛光设备;f)贴膜专业工具。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m2。
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3.电动车开业促销活动方案 篇三
一、活动时间
2009年8月29日~2009年8月31日,为期三天。
二、活动主题
上海立马电动车飞越黄河庆祝建国60周年
千万大回报吹响电动车抢购集结号
三、活动目的1、确立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在当地的公众形象,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和信任。
2、通过开业活动聚集人气,展现立马电动车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
3、通过开业活动,加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在当地的影响,推动销售工作。
4、通过独特的活动形式、吸引公众与媒体视线,提高传播效果。
四、活动内容及细则
(一)特价促销
风暴之一:特价风暴
特价风暴:开业惊爆价_______元/辆(推出一款特价车,零售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豪华车型,只限在柳州市并对该车型每天限量,二级分销网络不提供该车型)
特价风暴:开业惊爆价_______元/辆(推出一款特价车,指定公司的立马优悦车型)
(二)购车礼上礼,惊喜等着您
风暴之二:豪礼风暴
在开业期间凡是在立马专卖点购车的用户均可赠送免费大礼包一个,礼包内容可以包括沙滩椅、头盔、购物篮、防晒垫、打气筒、防盗锁、车罩雨披等,或者商家自己组合礼品种类;
(三)购车抽大奖
风暴之三:抽奖风暴
1.活动期间,凡在立马专卖店购买电动车(特价车除外)如2590元以下车型的顾客,即可凭当日购车收据掷骰子一次,就有机会把免费电动车骑回家。如购买2590元以上的车型可掷二次,购买3000元以上的车型可掷三次依次类推。价格商家自己再商定;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篇四
期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管局依据交通部文件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于我公司本年起执行,而先期执行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汽车修理厂将对维修的车辆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1.大中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小型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10000公里或者80日;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报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提供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
6、提供环境保护措施证明;
7、提供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四、办理程序
递交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审批--职权科室审查资料、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州运管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办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取件--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五、承诺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6.机动车维修环境保护制度 篇六
1、认真观测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应有废油、废液、废气、费蓄电池、费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4、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于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5、6、调试车间和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7、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 篇七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8月8日起施行。
8.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篇八
局领导: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贯工作座谈会及专题培训的通知》鲁运维驾函[2012]1函的文件要求,维修所组织人员前往交通部培训班进行了学习,通过此次学习对维修行业的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根据文件精神,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应的维修企业进行培训。维修所打算在我县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及维修行业节能减排培训班。
一、培训目的:为了切实提升汽车维修行业服务意识,改善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维修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绿色维修,加速品牌建设,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维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促进维修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转变维修行业管理工作方式,以服务型管理代替以往单一监督管理方式。体现交通行业的人性化管理服务方式。
二、培训内容:
1、交通部《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维修行业节能减排:重点明确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将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提供常用配件的产地、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资料,供客户查询。
2、汽车二级维护操作内容培训,重点二级维护的主要内容及作业步骤、方法,推进二类维修企业的维修能力。
三、培训时间及参加范围 2012-04-015(星期日)全天
8:00——12:00交通部《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维修行业节能减排
14:00——16:00汽车二级维护操作
全县汽车维修企业负责人、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及维修质量检验员。
此次培训将是全市首家贯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维修行业节能减排的行业管理部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市局运管处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其中帮助协调讲课专家,与会期间市局运管处有关领导届时参加。
请领导给予批准
9.机动车维修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篇九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合同的签订: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质量、造价、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10.机动车维修业户提交材料 篇十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
2、工商核准书(工商局申请);环评报告(环保局申请)
3、开业申请书(内容:汽车维修经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类型、经营类别及范围、模式规模、期限等、从业人员情况、厂址等)、保证书(内容:不超范围经营、不占道、不污染环境、扰民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行为、遇拆迁等政府政策无条件接受等)
4、厂区、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要求房屋租赁时间不少于一年;还需提交清晰、准确、成比例的厂区平面图)
5、技术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赤峰市运管处办理)、技术等级证(交通技校办理)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要求一类、二类企业人员要求: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不少于总数的40%。
三类人员:技术人员不少于两名;
三类中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器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的还应该配备不少于2名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7、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配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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