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2024-09-1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共11篇)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篇一

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2006-09-20

王英华

日前,为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配合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区司法局组织力量对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19各镇都设有法律服务所,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67人。2005全年代理民事诉讼452件,代写法律文书1770份,解答法律咨询5106人次,避免、挽回经济损失564.2万元,业务收入4.99万元。在律师普遍集中在城区和服务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基层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为农民提供着便捷和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实践表明,以低成本投入的农村法律工作者来满足我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以较低水平的法律专业人员来适应对专业性要求不特别高的案件类型,是一种适销对路、成本与收益对等的制度安排。

二、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法律服务主体量少质弱,不适应我区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全区现有镇法律服务所19家,法律服务工作者67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6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多数是兼职,严格地讲是指持证人数,而不是专职从业人数。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真正在农村一线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全区而言只有12人,依据2005年底我区农业人口35.2万人计算,实际从业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我区农村人口的比例不足万分之0.4。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最高为大专学历。多数没有受过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能承担的法律服务业务十分有限。有许多从业多年的人员从未接受过专业培训。近年来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转行从事律师职业,离开了乡镇,加之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人员流动性大,所以难以补充新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难以巩固。

(二)政事不分,法律服务所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大部分法律服务所

与乡镇司法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又是政府公务员。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受制于司法所,司法所必须服从镇党委政府繁多的日常工作,真正从事法律服务的时间十分有限,不仅如此,在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方面相当一部分是听命于行政领导,并且收费标准普遍偏低。由于法律服务受制于行政管理,不可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所收费用大部分用于司法所的业务支出,不能按市场规律运行。这种政事不分的体制,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直接影响着农村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这是造成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弱化、徘徊不前的根本原因。

(三)基础不好,效益不佳,普遍缺乏应有的保障。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一直不理想,普遍缺乏电脑、传真机、车子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室还要依靠当地政府的划拨或者向社会租借,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仅能维持低水平运转。现实中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短期市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形象。

三、加强和拓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一)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彻底分离,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合伙性质中介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第29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在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农村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法律服务所应该完全走向市场,按市场规律动作。在法律服务所的设置和布局上,打破目前一镇一所的限制,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人口、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地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素质

一是把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关,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统一考试,集中培训,从中择优聘任,支持、鼓励和扶持农村法律服务所引进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不断提升我区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的同时,巩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二是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对农村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和帮助,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

(三)挖掘法律服务所工作潜能,政府适当加以扶持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摆脱目前经济上的困难局面,要通过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工作形象等活动,大力开展诚信服务,加快自身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挖掘工作潜能,要规范落实内部规章制度,纠正收费不入帐、少入帐等问题,理顺分配关系;二是拓展市场,要把法律服务向基层企、事业单位延伸,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采取多种方法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群众中的形象。三是适度扶持。各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对于部分自收困难、自支不足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镇政府应该提供适度政策、资金扶持,确保其正常运转,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就地享受低价、方便的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规范管理,增强基层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

为保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好的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不断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力度。

①加强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力度。主要是不断更新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具体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业务培训和思想提高相结合;二是全面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三是定期培训和突击培训相结合。从而全面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其次要着重抓好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损害法律服务队伍形象等各种不良行为的查处工作,不断优化队伍建设。②建立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对农村法律服务所请示汇报事项,责任范围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办案效果和服务质量。

③成立法律服务稽查队伍,要求公、检、法、司四部门密切配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管理。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篇二

摘 要 文章在分析了准确定位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必要性的基础上,从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的关系、纳税服务的内容三个方面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纳税服务 定位 思考

纳税服务是时下各级税务部门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之一,与纳税服务有关的新理念、新机制纷纷出台,各种新办法、新举措广泛见注报端。然而,纳税服务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如何对其进行理性、准确的定位已成为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准确地对纳税服务进行定位是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要求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作为当前税务部门核心业务之一的纳税服务,已不再是一种短期行为,也不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而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长期坚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既然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就不能不作为,也不能盲目作为,任何一项服务措施的推出都必须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檢验。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目前尚处于转型阶段,政府职能正在经历着与之相适应的变革,由各种内、外现实因素所决定的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模式,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的“管制”与新形式所要求的“服务”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向“服务”转型是必然趋势。所以,当前我们各级纳税服务部在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必须要对纳税服务有一个准确、理性的定位,纳税服务定位的准确与否,是有效提升纳税服务工作针对性,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实效的前提和基础。

二、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定位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的关系

纳税服务成为当前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我们在重视税务部门的服务职能的同时,却不能忽视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面对新的形势,有人提出了“管理就是服务”的口号。“管理就是服务”作为一句口号提出来是可以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管理加服务”似乎应该更合适、更严密。因为管理和服务二者在对象上不同,管理强调的是对潜在税源到现实税收这一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目的是防止税源的流失,建立起依法纳税的良好秩序。服务强调的是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程序上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服务之间,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偏废。因为服务是针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而言的,试想一下,纳税人都不来自觉纳税,税务部门又如何为其提供服务呢?所以,纳税服务是以有效的管理为基础,以纳税人愿意纳税为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基础和前提,纳税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纳税服务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反过来又能减轻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纳税服务之所以被看作是我国近年来税收征管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是因为它改变了征管对象的错位现象,对征纳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征纳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改变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征纳双方也就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纳税人是税收的创造者和提供者,税务部门是税收的筹集者,二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目前,有地方的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工作实践中把商业理念运用到税务管理中来,把纳税人当作“顾客”,当作“上帝”一样对待。笔者却认为,彼此服务关系的借用是绝对的误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与商业服务不同,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商业部门之所以把顾客当成“上帝”对待,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来消费它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而我们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是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一切服务必须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税务部门既不能把纳税人作为被管理者而居高临下,也用不着去“迎合”和“讨好”纳税人,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正确把握纳税服务对象的定位

明确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有利于我们基层税务部门正确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回顾我们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可以说我们的税收服务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我们对服务对象的认识却一直是模糊的。原来“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我们把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事宜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不仅如此,我们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了我们的服务对象,曾经组织开展过“培植税源”活动。在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税务代理作为我们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

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代理都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只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才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的准确定位。因为,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税务部门不仅要为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筹集资金,扮演着“征税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税的过程中它还扮演着“用税人”的角色,因为税务部门征税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过去我们只强调了税务部门“征税人”的身份,却忽视了税务部门“用税人”的身份。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它既是“征税人”,又是“用税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

既然是“用税人”和“服务者”,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理念,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是享受政府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纳税人在缴税时既然已经支付了纳税过程中所需“公共服务”的费用,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理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所以,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从本质上讲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项目,而不是其他服务项目,这就是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对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对象所做出的准确定位。把纳税人作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对纳税服务工作对象的一种错位。

我们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只有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因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只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纳税服务就其对象而言应该是公平的,无论纳税人所纳税额大小、身份如何,对他们都应一视同仁,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而不能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搞特殊服务。

(三)正确把握纳税服务内容的定位

税收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履行法定的收入职能,纳税服务也必然而且必须服从于这一目标。因为,纳税服务是服务于“纳税”需求而不是服务于“纳税人”本身。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纳税服务是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降低纳税成本。税务部门满足的是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公共需求,而不是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本身,更不是纳税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来,不是来喝茶休息的,也不是来办别的事宜的,而是来办税的。他需要的是纳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服务。所以,基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必须紧扣“纳税”这个主题,不能“跑题”。 基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非一张微笑脸、几句好词可以涵括,而应该向纵深拓展,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中的“需求”和“满意”是有特定内涵的。需求与可能是一对矛盾,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需求的可能却是有限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就决定了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这项事业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同时,必然要求我们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思考、准确理性地确定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并解决好制约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打造规范、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才能不断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吉林省税务学会课题组.纳税服务需从理论上准确定位.中国税务.2005.6.13.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篇三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7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四)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留存用于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事项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工作计划;

(二)上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考核,或者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篇四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

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篇五

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素质水平。由此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宽泛之二: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模糊。何为“品行良好”?在具体实施和考核中有什么大致标准?品行良好的依据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据和标准由谁掌握?品行良好的评价由谁作出?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和解决。如此,导致造成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三是严格监管问题。总体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管缺乏有效着数,集中表现在对违反义务规定的执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力处置手段。虽然司法部的59、60号令和《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都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却缺乏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义务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规定和手段形同虚设,导致实践中管理部门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缺少有力处置方法和手段。表现之一: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分别对执业机构的11种行为和从业人员的19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但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仅仅限于“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而实践证明,使用警告手段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虽然《59令》在第46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的内容,但注销岂能解决一切问题?执业机构注销后,一是减少了当地的法律服务资源,削弱了为基层服务的力量,二是原有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仍将择所而居,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体上减少的一个甚至几个所,并未从根本上改善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因为归根结底还是原有的那些人在执业,除个别依照《59令》第45条规定处罚的所主任(《59令》第4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表现之二:已经设定的具有威慑力性质条款不便使用。首先是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中设定的处罚手段:“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涉及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最切身利益,是最具威慑力性质的条款,可惜,由于缺乏本条款中所说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前置条件,导致此条款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从立法上看,它是一个具有超前意识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却毫无价值。其次是《60号令》中第58条设定的处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若此规定能够不折不扣执行,一部分被开除者将被逐出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因为,《60号令》第14条规定,“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但问题恰恰在于,《60号令》第58条中所设定的“开除”一项严厉条款,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已归于无效!因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除合伙人外,其他人员皆属聘用,解除合同(解聘)是常规手段,谁会去使用得罪人的“开除”手段?更何况,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应当使用开除手段而规避不用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表现之三: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也不敢轻举妄动而显得无所适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应当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执业准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立法完善规则。当务之急是立法。要尽快制定出针对脱钩改制后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定位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四点:“明确业务限定范围,允许竞争自由发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最终接轨逐步消亡。”即:在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范围、允许其自由竞争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减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并控制其人员发展规模,逐步提高其准入资格,实现管理上与律师业的接轨,最终消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应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市场主体原则。既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在理论上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那么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发展,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前途和命运,其中并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对它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二是区别于律师原则。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限制,之所以受限制,是由设立者的初衷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本身的缺陷决定的:设立者的初衷和本意是立足基层,方便群众,拾遗补缺;但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扩张和渗透,“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已得到根本缓解,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定位优势逐渐减弱,代之以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加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素质总体上无法与律师抗衡,因此如果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成第二律师事务所,其前景就是自取灭亡,根本行不通;三是有偿服务、自由竞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一些职能,不应再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和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代理行为参与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去。脱卸掉的那部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应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进社区解决,具体应由担当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和司法所人员共同承担。象律师服务一样,基层法律服务实施有偿服务并不会抹杀其本身内在的公益性。二是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以上四种形式从内外部、纵横向等多方面、多角度构成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监督的体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三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笔者认为,加强教育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融化于血;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和处罚,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四是铁腕处罚奖惩分明。笔者认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必须施以铁腕,决不手软;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和养痈遗患。以上仅为笔者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批评、指教、争论。

6.做好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报告 篇六

一、影响我区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及现状

1.不规范的村务影响着新农村稳定。“村集体的钱怎么用,用到那里去”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随着农业税减免,加大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力度,每个村都有了数额不非的村级资金,虽然实行了乡管村用,但管理不到位,村级帐务混乱。农村低保落实、退耕还林到户、生育证发放等村级事物村级主干说了算,村务公开,浮于形式,不公开、不透明,监督难以到位,群众不满,形成新的矛盾,影响着新农村和谐稳定。

2、青少年的教育问题是新农肌体的毒瘤。自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来,每个家庭的孩子逐渐减少,孩子成了家长宝贝,任其发展,随着孩子,护着孩子,成了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的难题,影响着青少年身心健康。

一是家庭教育缺乏。少数民族集聚的湘西州,农民群众忙于生计,70%多的父母到沿海地区务工,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长期缺少母爱,缺少父母教育,孩子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走上歧途,留守儿童成为了社会问题。

二是学校教育缺乏。基础素质实行了很多年,但学校注重学生成绩,忙于应式教育,缺少道德素质教育,没有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给学习成绩差的孩子心里留下阴影,无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世界观。

三是社会教育缺乏。接受九年制教育农村娃,大多数走出了学校,走入社会,目前,对青少年走上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他们赶时髦,追求个性,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

三、法律服务管理建设工作思考

(一)法律服务管理从规范开始。1.规范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尤其是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素质和业务培训制度,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2.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土地、财产、房产、婚姻等的见证、法律咨询解答法律服务需求。

(二)拓展和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突出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围绕建立农村商品经济新秩序、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村务管理、农村税费改革等工作热点,及时、主动、热情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出一条有别于律师,又不同于大中城市基层法律工作的新的服务机制。

2.适应新区建设的新形式,拓展农村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和服务空间。主动介入农村变城镇、农民变居民、农业变工业所产生的土地流转、职业转换、户籍管理、物业管理、工业立项投资、劳资关系、生产经营等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7.廉洁 自律 服务基层 演讲稿 篇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们: 大家好!

我叫XX,是xx的一名村官,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加强廉洁自律修养,做好人、做好事

不知不觉间走进村官这个岗位已经快一年的时间了,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完成了从一名刚刚踏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者的角色转换,曾经的高楼大厦变成如今的淳朴村舍,正是在这里我开始了新的人生旅程。一年来,我坚持用胡锦涛总书记的教导指导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公而忘私,乐于奉献。工作中我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处理好每一起纠纷,接待好每一位村民,通过工作中和生活中与村民的接触交流,我懂得了只有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树立良好的工作生活作风,真正的做到廉洁自律才能赢得村民们的信任。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说的正是廉洁的人是人民的表率才能得到人民的尊重,而贪污腐败的人只会得到人民的鄙视和唾弃。廉者荣,贪者辱是自古不更的道理。自古以来,人们便视廉洁为一种美德,把腐败看作社会的毒瘤。古语有云:公生明,廉生威,不贪为宝。廉洁,关

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那么,廉洁是什么?法官说,廉洁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官员说,廉洁是不谋私利,清白做人;群众说,廉洁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不同的人对廉洁的诠释不尽相同,但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廉洁是指不贪污、腐化,不奢侈浪费,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同时也指有道德修养,行为纯洁,不随便索取不应有的报酬和不正当的财产,并以身作则,同腐败现象做斗争。廉洁的意义,决不仅仅停留在个人的层面上,它对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繁荣和稳定同样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及早发现蚁穴并将其堵住,方能实现国家长期健康的发展。

古有一代清吏包公、海瑞,今有人民公仆孔繁森、任长霞,他们清正廉洁,务实为民,形象深入人心,受到人民的拥戴。是的,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廉洁——永远是人民的期盼!

我们礼贤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时刻:机场的建设,新区的发展,而机遇往往夹杂着诱惑。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当我们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肩负的使命时,越来越多的良知告诉我们:应当廉洁自律,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必须时刻加强学习,时刻严以律己,时刻警钟长鸣,从“小事”防起:必须筑牢理想信念。要强化学习,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从而筑牢信念大厦的根基。必须处

理好关系: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模范的遵守纪律规定,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使个人利益必须在保证和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来实现。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勤生明、廉生威”的道理谁都懂;个人的廉洁主要来自自律,要坚决加强自我监督,不高高在上,不脱离群众。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以个人廉洁自律的作风赢得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信任,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

亲爱的同事们,孟子曰:“路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那么,就让我们立足自己的本职岗位,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以务实的态度、勤奋的精神、廉洁的作风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洪流中去吧!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篇八

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宣传文化工作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定海区积极依托正在开展的“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这一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平台,把宣传文化工作与服务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群众参与相结合,通过网格成员的上门走访服务,解惑析疑,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更好更快地为基层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了基层宣传文化工作在教育群众、凝聚人心、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覆盖面、影响力、辐射力。

一、依托“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工作平台创新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主要做法

1、健全机制,完善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网络。

一是建立团队服务机制。在“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工作中,定海区在15个乡镇街道118个社区,按照区域管理、地域相近原则,建立928个网格。每个网格组建管理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和辖区内教师、医生、民警等工作人员组成,吸收渔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优秀联户党员、社区优秀骨干加入。通过组建团队,将辖区内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科学组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整合优势。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组建富有特色的部门网格服务团队,全面开展网格服务活动,有效推动了公共管理服务在网格的延伸。现全区组建了8+X特色网格服务团队1382支,总人数10345人。二是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把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全局,建立完善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了《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各级各部门“一把手”高度重视,定期召开班子会议研究部署“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带头参与民情走访服务,带头解决群众反馈的民生问题。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带领管理服务团队成员深入网格,了解民情,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网格民情日志“通民情、汇民意”的重要作用,推行党政领导班子每周点评网格民情日志制度,督促机关干部、各服务团队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建立督查通报制度,通过不定期对乡镇(街道)民情日志记载情况、服务办事情况、群众满意情况等内容进行督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全区各乡镇(街道),起到以“督”促“干”的作用。三是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通过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认识。结合社区(村)书记培训班、科级干部研修班、年轻干部培训班等开展专题培训,杜绝运动化、活动化、任务化观念。同时在全区开展的理论宣教骨干培训班、社区宣传文化员培训班等培训中,吸收广大网格宣教骨干参加,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基层干部做好宣传文化工作的能力。

2、讲究方法,扩大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辐射力 一是走访形式多样化。为增进网格成员与网格群众之间感情,切实增强网格走访效果,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问题,创新网格走访方式,实现“有效走访”。集中精力开展定期集中性走访,要求网格队员一年开展四次集中走访,做到能

进得了门、坐得下来、谈得上话,提高走访质量,有的放矢地进行宣传。在集中走访的基础上,根据走访对象特点,科学安排走访时间,改进方式方法,突出抓好重点信访对象、重点高危人员的重点走访,全面掌握动态,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同时通过建立居民QQ群,开展网上走访等形式,有效解决走访对象经常不在家、走访难等问题。二是民情分析制度化。建立网格平台舆情信息综合分析研究机制,每半月对网格走访中搜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形成网格要情速递。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建立民情分析会制度,社区(村)每月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每两月召开一次,区里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梳理分析网格民情,集思广益解决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整合党政、社会、条块资源,理顺相关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社区的关系,积极探索部门融入,推动劳动就业、治安管理、社会救助、法律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在网格的延伸。三是团队服务经常化。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网格专业服务团队积极主动地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群众解决一批急需解决的问题,变被动联系为主动服务,把解决普遍性问题和个性化问题结合起来,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特色性服务,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宣传政策、方便办事等工作,加强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3、创新载体,扩大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影响力

一是文化服务进网格。根据各乡镇(街道)的网格数量,居民数量、社区面积等指标,稳步推进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室)

建设,100%的社区拥有了100平方米以上室内文化活动室, 70%社区达到文化设施六个一标准。引导组织文化志愿者深入各网格,开展“百姓课堂”文化公益培训, 使网格群众享受“零距离”、“零起点”、“零费用”的学习培训。创新推出“唱响定海”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突出群众主体地位,连续三年掀起本土文化秀,累计在928个网格举办赛事近400场,50余万人次现场观看。二是文明创建进网格。大力开展道德点评、主题教育、公益宣传、礼仪知识、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等六进网格活动。创新开展“我爱我家”魅力网格秀文明系列活动,以网格为单位,以群众为主体,招募千名文明志愿者,层层评选文明网格、网格道德示范户、网格文明之星、文明使者、网格新风事件、建立网格道德基金,精心组织“阿德”走进网格与你话文明、“播洒爱心、传递文明”双百结对等活动,将文明创建的触角延伸拓展到全区928个网格。三是理论宣讲进网格。让网格队员充当理论宣讲员,开展“理论宣讲基层行”——“十百千万”活动,组织千名宣讲员走进网格,把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和重大决策部署,以“面对面”和“零距离”的方法,送到群众手中,更好地发挥网格组成员党的宣传员作用,扎实推动科学理论进村入户,推进理论宣传大众化、通俗化。

4、注重实效,提高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针对性

一是与服务群众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网格团队的纽带作用,让网格队员充当宣传员、调解员、联络员、登记员等多种角色,把握“结合、融入”这一原则,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问题,采用拉家常、民情恳谈、村民议事等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围绕群众的所需、所虑、所求,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开展帮扶结对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青少年走访、春节

送挂历送书籍、文明创建宣传等活动。因地制宜,创新推行村民夜校、网格户主民主恳谈会等模式,把网格群众召集在一起开会、学习,讨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达到增进了解,促进和谐的良好效果。二是与服务重点项目相结合。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新矛盾的预防化解方法,将重点项目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团队在重点项目宣传和政策处理过程中的纽带作用,提高服务重点项目水平。以服务群众暖人心、服务项目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组织引导网格服务团队紧紧围绕不同阶段经济建设和民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开展服务,努力使网格服务融入中心工作。如岑港镇、长白乡积极完善网格配合重点项目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团队在重点项目宣传和政策出理中的纽带作用,提高服务重点项目水平,先后促成了13个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与教育群众相结合。当前部分群众存在是非观念不清、价值取向偏差等问题,“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思想意识。按照年龄特点、文化水平、心理特征等实际,或采取拉家常式的交流,或举办座谈式讨论,或进行心理辅导、个别帮教,有时采用先入为主的单向灌输,还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服务对象。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有时在茶余饭后、田间地头面对面地进行教育,主动宣传政策法规,耐心做好教育说服工作,形成广大群众支持开发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依托“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工作平台创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加强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力量。网格化工作整合了社会各方力量,每个网格队员都是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者,通过各

种培训,让团队成员更新知识、拓宽视野,及时掌握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宣教工作水平。通过基层走访活动,面向基层群众,切实把准群众思想脉搏,了解群众思想热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解疑释惑,做好切实有效的说服引导工作,积累了经验,锻炼了能力,壮大了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力量。

二是畅通了与群众的双向沟通渠道。在网格化工作中,创新互动交流方式,探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进网格工作、“两代表一委员”联系包片网格制度、网格党代表工作室等民情沟通新机制。同时创新载体,通过文化服务进网格、文明创建进网格、理论宣讲进网格等活动,极大地拓展了基层群众的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的途径。还因地制宜,积极推行新居民课堂、村民夜校、网格户主民主恳谈会等模式,把网格群众召集在一起开会、学习,讨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把解决具体问题与开展思想引导结合起来,把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与传播思想价值结合起来,达到增进了解,促进和谐的良好效果。

三是提高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亲和力。网格化管理坚持群众需求为中心,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密切关注群众所思所想,维护群众权益,说群众想说的话、办群众欢迎的事,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直面问题、聚焦热点,更好地架起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团队成员还可以利用熟悉基层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用身边人讲身边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讲清道理,在情与理的交融中达成共识,使宣传思想工作生动鲜活、入情入理,提高了宣讲工作的实效。

四是建立了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系列制度,实施网格平台运作常规化,坚持网格民情走访经常化,初步形成了三级定期分析研判机制,进一步确立了宣传工作的地位,明确了宣传工作的内容,并且通过指标量化的方式,变软任务为硬指标,使宣传工作常做常新,焕发了生机活力。建立完善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以网格暗访和民情日志通报为抓手,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促进了工作规范开展。区本级安排了500万元专项资金,进一步强化了网格化工作保障。

三、依托“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工作平台创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是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是做好基层宣传文化工作的重要载体,只有各单位领导重视这项工作,人人热情参与这项工作,才能更好地担当起服务网格群众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单位和乡镇还存在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的问题,存在着目标定位不明确、活动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端正、联系基层不紧密、工作开展不平衡性等问题。部分网格团队服务成员也一样,总是以单位任务繁重为由,很少到联系网格去开展工作,去了也是“走马灯”似的转一圈,更不要说是解决实际问题了。

二是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是“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主轴,网格服务团队成员服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宣教工作效果。目前,网格服务团队成员除了一些乡镇机关、社区干部和责任医生、教师等外,大部分为社区(村)村民代表,不仅文化层次不一,而且与群众沟通交流、解答各类问

题等方面的技巧和方法相对缺乏,尤其是向群众解答相关政策、法规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影响了网格工作在群众中的人气和威信。同时网格服务队员在走访中,内容安排比较单一,交流方式方法有所欠缺,民情走访不到位、主题不突出等不足,直接影响走访的质量效果,不能确保宣教实效。

三是问题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通畅。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宗旨就是服务群众,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赢得群众的支持信赖。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都能及时予以解决。但是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面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因党政、社会、条块资源没有完全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关系没有理顺,部门、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问题交办流转机制的不流畅,对基层反映的诉求不能及时进行答复或解决,群众没有真正从中得到帮助,感受到活动带来的实惠,造成了群众满意度的降低,工作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依托“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工作平台创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规范运行,打牢基础。必须进一步规范组织架构,积极引导和吸纳乡土人才、致富能手、文体骨干及社会自治组织参与,不断扩大群众参与度。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网格划分、团队组建、走访服务、民情研判、考核激励、监督管理等工作,特别要提高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完整率,完善互动方式,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要进一步规范团队管理服务,着力提升网格队伍素质。要进一步规范阵地建设,推进三级党员服务中心以及党代表工作室、网格民情工作室“一中心两室”阵地建设,使之成为传播党的声音、通达社情民意、服务基层群众的重要平

台。

二是要走访对话,解决问题。“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最大优势是与群众面对面,生命力在于解决问题。要集中精力抓好定期集中性走访,以与群众建立深厚感情为目标,做到能进得了门、坐得下来、谈得上话,提高走访质量;要根据走访对象特点,科学安排走访时间,改进方式方法,突出抓好重点信访对象、重点高危人员的重点走访,全面掌握动态,积极做好思想工作。要建立完善民情分析会制度,及时梳理分析网格民情,集思广益解决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的服务办事功能,确保第一时间快速响应,抓好问题解决、解释说明、情况反馈等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率。要强化网格团队服务社会稳定的功能,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宣传政策、方便办事等工作,加强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篇九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

1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地思考 篇十

今年6月初,我局下发了《汾阳市司法局整顿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案》,同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姜瑞华局长为组长,张福生副局长为副组长,郭立功、郭少华、吕德宏、王新恩、马文静、郭耀红为成员的整顿规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了局基层股。

为了促使乡镇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市局实施重点突破,集中整顿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整顿规范重点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

1、批设法律服务机构时,普遍存在《章程》不完善的问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各法律服务所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章程。通过这次整顿,各法律服务所对其章程全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针对个别所章子还是“汾阳县”而不是“汾阳市”的问题,(包括牌子、章子)。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牌子、章子均应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规定进行了整改。

3、对文明路、西河北路两处未经市司法局批准随意变更执业场所和私自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乱挂牌的,予以了清理。

4、对未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个别人进行了处理。

5、为避免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两者职能混淆,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司法所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我局利用例会组织了培训,教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也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不得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6、对地域管辖不规范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以本辖区法人、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我们强调了不得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诉讼案件,实在有必要,应与该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联合办案。

7、针对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学习、会议、案件登记、档案、内务管理等相应制度。

8、档案装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装卷,装订顺序和内容符合要求,具有专门的档案柜、有专人负责。

9、所内执业人员作到公示,收费标准公开,没有出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办案、办人情案、收费不办案的问题。10、6月18日,市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对城区及汾太公路沿线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和清理整治。在检查中,发现并现场依法取缔了社会人员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两处,当场收缴非法和违规制作使用的标语及牌匾1块、并进行了销毁,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暂缓注册处理

11.2011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篇十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2011门源县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服务工作在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守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现将20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在司法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主题实践活动,把学习贯彻活动和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的执业理念,服务意识,忠于法律,依法执业,服务为民,诚实守信,确保基层法律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积极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解答法律咨询,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1、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信访群众答疑解难,为政府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今年共参与律师信访接待7起。其中,拆迁安置4起,妇女权益保障2起,农民工权益保障1起。

2、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发挥作用正常,体现

所所相连作用,方便群众、增强工作透明、此项工作逐步赶上正规。截至2011年10月:代理社会案件:16件、办理援助案件70件,各所代书74份、其中援助:66份。典型案例3篇(浩门、泉口、西滩)。律师事务所共办理社会案件40件、其中民事案件36件、刑事3件、行政1件、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57万余元、法律顾问4家,(企业一家、事业一家、政府两家、)代书168份。截止9月底律师事务所、上半年已超额完成任务。简报共计13 期,已在报刊发表4篇。典型案例3篇。

3、法律服务走向基层、农村,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延伸,律师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结对子,共参与乡村、社区结对子4起;参与矛盾纠纷9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中,上街开展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民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为群众答疑解惑,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进村,进社区等法律服务公益活动,树立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好形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截止目前,共进行法制宣传156次。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机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立足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诚信建设,加大监督规范基层法律工作者

代理行为的力度,为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建立了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档案作为对年终考核的一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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