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4-09-2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共10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篇一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明。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七年四月十九日

洛阳二〇〇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篇二

1 防雷防灾管理

雷电放电是一种自然现象, 其威力巨大对自然客体的具有较大的破坏, 雷击危害可能会殃及到自然界的每个角落, 因而雷电防护可以看作是一件公益事业。由于雷电现象的产生机理相当复杂, 学术上还不能完全的解释清楚, 因而在防雷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亦是方方面面的。所以, 从诸多角度说来, 防雷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

1.1 我国防雷防灾管理现状

我国现在雷电防护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 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尤其是在雷击电磁脉冲防护领域开创了全新局面。但总的说来我国的防雷工作还缺乏一定的系统工程的观念,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管理缺乏系统工程的观念。

自从相关部发布了某些标准提倡全国执行以来, 许多行业都陆续提出了自己行业的标准, 于是出现了各管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面。尽管国家相关机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以期在全国内形成行业大联合, 实现一致的管理, 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显的效果。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经济、法制、行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做充分的调查研究, 征求广泛的意见, 权衡利弊兼顾各方利益解决。

1.1.2 技术标准以及法规缺乏系统工程的观念。

一项防雷工程往往需要执行多项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同时还有行业的、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如建筑、电气、采暖空调、消防、交通、防雷以及市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设计规范。因为我国在标准化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使得这些规范以及标准经常重复出现, 更有甚者会相互矛盾, 导致工程技术参与人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当然雷电防护相关产品标准的重复或者不一致, 以及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所述的内容不一致, 还有同一术语不同的含义等现象偶然会发生。

1.2 加强防雷防灾检测管理

防雷装置的检测, 与一般的工作不同, 它所涉及的方面关系到各行各业, 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以及技术服务, 需要有着科学、完善的机构组织, 并对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防雷部门有着防雷技术与人才等诸多方面的优势, 尤其是有些部委系统防雷的技术力量以及设备配置有较高的实力与基础, 甚至多年都在进行相关方面的工作, 然而这些部门的防雷系统是部门自成的体系, 没有组成一个完善的防雷体系, 而且还缺乏规范的管理。那么, 怎样才能利用好多个方面不同的优势, 既能履行政府给予我们的职能, 又不在行业内造成垄断现象。

首先应形成防雷装置检测网, 这样就能较好地发挥不同部门的职能作用。若单单由气象部门单方面承担安全检测任务, 就难以达成目的, 有的部门或者特殊行业是我们能力难以达到的。

其次为坚持检测管理, 可制定检测资质审批制度、对资质进行年审的制度、相关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资料上报制度、复检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仪器年检制度等, 最大程度地让管理工作规范化。

另外, 领导重视、坚持防雷检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并提高检测服务的质量, 这也是防雷防灾, 确保安全生产, 以及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2 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

2.1 信息系统雷电综合防护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 各行业信息系统得到广泛的应用, 并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但是由于信息系统其特殊的物理性质, 导致其抗磁干扰能力以及耐过压能力都较为低下, 这使的雷击破坏情况经常发生, 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导致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因而, 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已成为重中之重的工作。

现代防雷技术讲究综合防护, 信息系统防雷保护的基础是其有可靠的直击雷防护装置。其要求不仅能保护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还能为其内部信息技术设备以及网络系统保持良好的电磁环境, 同时为信息系统防雷击提供基础条件。

2.2 智能建筑物防雷要点

智能建筑防雷减灾的基本含义是:以布线作为防雷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作为防护桥梁, 综合建筑物内各系统, 实现对建筑物各个系统的综合管理。因此, 智能建筑防雷减灾除了对感应雷、直击雷的防护外, 应尤其注意其综合布线系统。

另外, 防雷电电磁屏蔽、电磁脉冲、等电位连接等防雷措施对智能建筑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同信息系统间具有共性的同时也有着一定的独特性性, 正确地认识这种独特性, 并采取针对性的防雷措施, 才能做到全面防雷减灾的目的。

参考文献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防雷防灾;防雷管理;防雷减灾技术应用

前言

雷电是多种自然现象中的一种,它具有较大的压力,能产生强大的电磁脉冲,破坏性极大。雷电常常表现出范围广、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雷电灾害是我国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较快,电子信息系统、智能系统、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使得雷击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及其巨大的,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防雷减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防雷减灾管理及技术的研究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1 防雷防灾管理

雷电放电是一种自然现象,其威力巨大对自然客体的具有较大的破坏,雷击危害可能会殃及到自然界的每个角落,因而雷电防护可以看作是一件公益事业。由于雷电现象的产生机理相当复杂,学术上还不能完全的解释清楚,因而在防雷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亦是方方面面的。所以,从诸多角度说来,防雷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

1.1 我国防雷防灾管理现状

我国现在雷电防护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在雷击电磁脉冲防护领域开创了全新局面。但总的说来我国的防雷工作还缺乏一定的系统工程的观念,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理缺乏系统工程的观念

自从相关部发布了某些标准提倡全国执行以来,许多行业都陆续提出了自己行业的标准,于是出现了各管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面。尽管国家相关机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期在全国内形成行业大联合,实现一致的管理,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显的效果。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经济、法制、行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征求广泛的意见,权衡利弊兼顾各方利益解决。

第二、技术标准以及法规缺乏系统工程的观念

一项防雷工程往往需要执行多项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还有行业的、地方的标准和规定,如建筑、电气、采暖空调、消防、交通、防雷以及市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设计规范。因为我国在标准化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使得这些规范以及标准经常重复出现,更有甚者会相互矛盾,导致工程技术参与人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当然雷电防护相关产品标准的重复或者不一致,以及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所述的内容不一致,还有同一术语不同的含义等现象偶然会发生。

1.2 加强防雷防灾检测管理

防雷装置的检测,与一般的工作不同,它所涉及的方面关系到各行各业,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以及技术服务,需要有着科学、完善的机构组织,并对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防雷部门有着防雷技术与人才等诸多方面的优势,尤其是有些部委系统防雷的技术力量以及设备配置有较高的实力与基础,甚至多年都在进行相关方面的工作,然而这些部门的防雷系统是部门自成的体系,没有组成一个完善的防雷体系,而且还缺乏规范的管理。那么,怎样才能利用好多个方面不同的优势,既能履行政府给予我们职能,又不在行业内造成垄断现象。

首先应形成防雷装置检测网,这样就能较好地发挥不同部门的职能作用。若单单由气象部门单方面承担安全检测任务,就难以达成目的,有的部门或者特殊行业是我们能力难以达到的。

其次为坚持检测管理,可制定检测资质审批制度、对资质进行年审的制度、相关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资料上报制度、复检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仪器年检制度等,最大程度地让管理工作规范化。

另外,领导重视、坚持防雷检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并提高检测服务的质量,这也是防雷防灾,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2 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

2.1 信息系统雷电综合防护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各行业信息系统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由于信息系统其特殊的物理性质,导致其抗磁干扰能力以及耐过压能力都较为低下,这使的雷击破坏情况经常发生,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导致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因而,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已成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做好信息系统的综合防雷减灾工作,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直击雷防护是基础。现代防雷技术讲究综合防护,信息系统防雷保护的基础是其有可靠地直击雷防护装置。其要求不仅能保护建筑物本身的安全,还能为其内部信息技术设备以及网络系统创作优秀电磁环境,同时为信息系统防雷击提供基础条件。

2.2 智能建筑物防雷要点

智能建筑防雷减灾的基本含义是:以布线作为防雷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作为防护桥梁,综合建筑物内各系统,实现对建筑物各个系统的综合管理。因此,智能建筑防雷减灾除了对感应雷、直击雷的防护外,应尤其注意其综合布线系统。

另外,防雷电电磁屏蔽、电磁脉冲、等电位连接等防雷措施对智能建筑来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不同信息系统间具有共性的同时也有着一定的独特性性,正确地认识这种独特性,并采取针对性的防雷措施,才能做到全面防雷减灾的目的。

参考文献

4.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四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需要采取综合防雷设计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等级评估。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一条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5.防雷减灾安全管理责任制 篇五

为了加强我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保定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结合我酒店防雷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防雷减灾的人员耍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防雷规章制度

二、所有防雷检测人员必须耍持证上岗。

三、从事防雷减灾工作人员必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等文件,努力提高一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法制 观念,坚持依法检测。

四、防雷检测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仪器、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维修技术。

五、防雷检测现场必须请受检单位领导或具体负责安全 管理的人员到场。

六、防雷检测人员应熟悉环境条件、设备性能等,在确 认无任何危险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检测。

七、当防雷装置出现损坏或断裂时不得检测。

八、当防雷接地与其它电路接地共同接地时,应严格按 操作规程先断开与其它接地的连接后进行检测,不得违规操 作,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九、严格禁止雷雨天气进行防雷检测作业。

十、在易燃易爆场所从事防雷检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 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测,不得有一点马虎。

十一、要定期进行防雷减灾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狼牙山中凯酒店

6.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防雷安全员),明确防雷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结局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防雷安全员)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电预警信息,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委托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证。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7.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与防洪减灾 篇七

1 近年的水文水资源环境状况

据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 在我国近五十年的发展中, 全国受洪涝灾害影响的面积达到920万hm2, , 占全国的农业播种面积的6.4%的比重。由数据可知, 我国近五十年的洪涝灾害不断加重, 而且受灾的面积也在不断扩大。

近些年, 由于人为地进行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天气的变化也很频繁。洪涝灾害的突发性越来越明显, 对于预防控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我国的防洪工程建设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洪涝灾害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

2 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的措施

做好水文水资源的管理, 才能更好的促进防洪减灾工作的开展。完善防洪减灾的工作, 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指导, 加大水利科技的投入, 深化对水文水资源环境的管理工作。

2.1 提高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预防灾害的技术学习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 我国每年的水旱灾害损失较为严重, 占据各种自然灾害总损失的大半比重, 进而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我国的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全国的湖泊、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专业机构, 对全国的防洪减灾工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也是提供各种技术支持的重要力量。因此, 努力提高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加大防洪减灾的意识宣传, 让全民拥有自觉的防汛减灾意识, 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的损失。

2.2 数字水文站网的建设

水文资源是我国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 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先决条件, 完善水利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近年各种地质和水利灾害的影响, 加强对水文站点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准确获得准确情报, 对水文站网进行数字化建设至关重要。水文站网的数字化建设依托水文信息采集自动化技术、遥感和全球定位技术、海量的存储和传输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等各种现代技术。水文站网的数字水文站和水文站中心网建设, 可以在加强水文遥测点的建设上, 做到对各级河流的实时监控。

在现代技术的推动下, 水文站的建立已经实现对雨量和河流水位的自动监测, 水文站的水资源信息处理平台可以对各个水文站点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整理, 最后进行发布应用。水文站网的建设, 可以促进相关的水文信息存储和分析处理体系的建设, 将水文站网的信息进行不受时空限制的分布和共享, 对全面的水文情报预报体系进行全局流域的覆盖, 促进对防汛和抗灾的监测。

2.3 加强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 建立水文水资源灾害监测系统

水文水资源的管理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包含较强的专业知识, 对气象、水利、水文地质等领域的知识都有涉猎。因此, 作为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需要拥有广泛的知识面, 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 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需要将计算机和信息等技术引入水文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 提高其工作效率。

随着信息和科技技术的发展, 水文领域的相关技术手段也在不断进步。地理信息技术综合了地理科学、遥感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 其应用使水文工作不断系统化和网络化。地理信息系统以空间数据管理为主, 可以对空间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信息的提取和编辑, 在数据的集成、查询和空间分析上具有重大的实用性。

地理信息系统对于水污染的控制、水管网信息管理、水文情报预报和水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做好相关的前期预测, 才可以充分发挥防洪减灾的效用, 也可加强对地下水水质的监测, 促进生态用水的发展。加强对各地河流和雨量的监控, 可以进行及时的流域内水量的调配, 合理利用水资源, 促进经济的发展。

2.4 水文预警预报体系的建设

在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的建设中, 做好水文预警预报工作很重要。不仅可以实现水利防灾减灾, 也是新形势下防汛和水利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强水文预警预报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设施的智能化建设、完善的预报机制、信息宣传的平台建设等几个方面着手。

进行水文预警预报体系的建设, 可以促进水文监测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还要对水文预警预报的设施进行总体的规划和布局, 根据流域内的降水特点进行合理监测。将水文预警预报体系进行智能化的设计, 依靠各种先进技术进行智能化的监测, 完善各种预警信息的发布平台建设, 加强各种水文预警预报知识的宣传。

3 结论

综述全文, 水文水资源的建设关系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 建立和完善水文水资源的监测系统, 促进水利建设的长远发展。众所周知,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水利工程的建设, 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是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 所以我们必须做好水文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加强水文环境的监测, 建立完善的水文预警预报体系, 完善防洪减灾的防护工作, 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摘要:近年来, 我国自然灾害处于频发的状态, 云南大旱、四川泥石流、北京的沙尘暴和雾霾等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害。因此, 加强水文水资源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充分发挥其防灾减灾的功能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近年的洪涝灾害状况, 探讨其产生的原因, 从而提出加强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和应对洪涝灾害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防洪减灾

参考文献

[1]张翰华.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与防洪减灾[J].管理观察, 2013 (3) .

[2]张艳萍, 张丛明, 柳广玲.浅谈造成洪涝灾害严重的人为因素及对策[J].科技资讯, 2008 (25) .

[3]王光明, 粱秀娟, 肖长来.GIS技术在水文水资源领域中的应用现状与发展趋势[J].吉林水利, 2009 (6) .

8.浅谈输电线路的防雷设计与管理 篇八

关键词:输电线路防雷设计管理措施

输电是电力单位最基本的能力能力,输电线路担负着为用电户输送和分配电能的责任。线路联络各发电厂和各个变电站,并使之有效的运行。电力行业的建筑施工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国家加强和规范了输电线路工程的质量要求,因而对输电线路的设计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加强输电线路的防雷设计与管理,减少电能的损耗,是电力单位不可避免的研究课题。

一.输电线路防雷设计的措施

1.在输电线路上方架设避雷线

在输电线路上架设避雷线可以引导雷电向避雷线放电,并通过杆塔和接地装置将雷电引入地面,从而减少对输电线路的雷击几率。避雷线应该装设在导线上方,需要直接接地,雷云首先对避雷线放电,雷电流通过避雷线装置泄入地下。110kV以上应全线架设避雷线,建议在雷电活动频繁的地区,应该装设双避雷线,以防止雷电直接接触导线。此外,避雷角越小,对输电线路的保护效果就越好。

2.合理运用高压送电线路避雷器

在雷击跳闸较频繁的地区,可以选用安裝避雷器。高压送电线路上安装避雷器可达到良好的避雷效果。在杆塔和导线电位差超过避雷器的电压时,避雷器就自动加入分流,用以保证绝缘子不会发生闪络。现阶段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使用一定数量的送电线路避雷器,运行反映良好,但由于装设避雷器的成本较大,只能根据特殊情况少量的加入使用。

3.加强高压送电线路的绝缘水平

如果送电线路的绝缘水平较高,那么它的耐雷水平也会较高。因此,保证高压送电线路的绝缘强度就可以提高线路耐雷水平。在设计高压线路时要充分考虑和比较各种绝缘子的性能及特性,选择绝缘子本身具有自洁性能较好的材料,有助于提高输电线路的防雷性。此外可采用埋设多根接地体以增大地表层的泄放面积。如在建筑物的周围以一米左右的间隔埋上数根的铜管,把它们焊接起来可以大大加强送电线路的绝缘水平。

4.降低杆塔的接地电阻

根据不同地区各基杆塔的土壤电阻率的情况,如果采用降低杆塔的接地电阻技术,也可以提高高压送电线路的耐雷水平。这是一条经济而有效的防雷手段。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可采用不同的强化降阻手段,包括增加杆塔的埋设深度,或延长接地极的使用,以及就近增加垂直接地极的运用等方式来减少雷电的侵害。

二、输电线路防雷设计的意义

1.输电线路的安全性是用电生活的基础保障

输电线路是整个电力系统的主干部分,电线将巨大的电能输送到各个变电站及千家万户。输电线路能否安全运行,直接会影响到我国电网的稳定性,并保证向用户的输送可靠的电力。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是电力系统的中心任务所在,并在电网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向各行各业的生产生活的基础所在,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用电生活的需要。

2.防雷处理是输电线路的安全的课题之

我国幅员辽阔,雷电活动较为频繁,而我国电力系统的事故和障碍中,雷电事故在其中占有着很大的比例,这些事故不但影响了电力系统的日常供电,而且增加了输电线路及设备维修的工作量。如果电力系统的设备保护不够完善,则会引起其设备绝缘的损坏,影响安全供电。如何减少输电线路的雷害事故,较少电力损失,并保证生产和生活中的输电线路的安全性,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课题之一。

三.电力部门对输电线路的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防雷技术

在输电线路的设计前期,要详细收集线路布置路径的气候特征,地形及地质情况,还要收集该路径线路雷害情况的相关资料。要加强输电线路的管理,就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防雷技术。防雷工作要深入一线,掌握现场资料,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防雷。在输电线路防雷设计过程中,也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的电力生产和建设情况,积累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总结防雷保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制造相应的保护装置,满足不断发展着的电网要求。

2.采取有效方案,降低雷电伤害程度

输电线路的防雷保护工作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设计、施工与运行部门要通力协作,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以保证防雷保护的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和合理性。由于雷电现象和雷电活动的不可预知性,雷电对于输电线路的危害不可能完全避免,只有进行不断的努力探索和尝试,采取有效方案,才使危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防雷技术措施的实施,要进行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加以选择。对于已经投运的输电线路,电力系统要加大对旧线路的改造力度,对运行中雷击频发的区段,集中人力和资金,尽快实现进一步的改造。

3.加强设施管理,完善防雷措施

在选择设计输电线路的防雷措施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累点活动情况的收集,包括系统的中性点接地方式以及输电线路的绝缘情况,是否有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的自投装置等各项条件的考虑。对于新投产的输电线路,要做好验收工作,此外,需要知道的是任何的防雷措施和设施都不是一劳永逸的,要经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勤于维护,有规律的进行检修,才能充分发挥其防雷的作用。对输电线路所遭受的雷击资料和防雷措施的实际效果也要充分记录,建立完整而详实的原始资料,以便为今后线路防雷措施的完善提供依据,也方便为将来新建工程的防雷设计提供一定的依据。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完善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及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六条 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需在外省开设分支机构的,应在开设分支机构后30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取得外省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监管。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自从业的次年起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 2 检测资质证;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

(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九)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十)异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十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十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

(十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十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十五)防雷装置检测档案资料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一般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随机抽查计划定期开展检查。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录库,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纳入检测单位名录库;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将本行政区域内有气象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纳入检查人员目录库;

(三)按照随机抽查计划,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按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含2名)执法检查人员,可根据需要选配1-2名防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程序等;

(五)按照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

(六)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正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4 等情形;

(七)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后,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处理意见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八)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施不定期检查:

(一)社会投诉及举报较多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案件查办中涉及防雷装置检测事项的;

(四)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检查的。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评价依据。考核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的要求进行,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情况;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的溯源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从业情况公示制度,将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及已登记的异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单位名录、资质等级、信用信息、报告、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以下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六)报告的提交及抽查结果信息;

(七)气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信息。

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整改、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被外省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在收到相关情况通报后,行政处罚将纳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10.施工现场接地与防雷管理 篇十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I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5.1.7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深(m)

水平接地体

长2~3m的垂直接地体

0.5

1.4~1.8

1.2~1.4

0.8~10

1.25~1.45

1.15~1.3

2.5~3.0

1.0~1.1

1.0~1.1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

5.1.8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16

S>35

S/2

5.1.9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11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2

保护接地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2.3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

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气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gA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3.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3.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5.3.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l000Ω。

5.4

防雷

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

表5.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5.4.3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4.4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4.5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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