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2024-08-16

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共8篇)

1.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篇一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

P2P网络借贷行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并于2006年传入我国且逐渐发展繁荣。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后,国内P2P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目前,代表性的P2P借贷公司主要有:陆金所、拍拍贷、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积木盒子、点融网等。众多借贷公司的公司定位及其业务模式可以归纳为信息中介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包括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

一、信息中介模式的整个借贷流程无抵押亦无保证担保,平台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进行信息匹配,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必要的工具、技术支持。平台本身不参与交易,不承担借贷风险,也不承担信用、期限转换等职能,不涉入资金利益链条,仅仅扮演“单纯中介者”的角色,是一种具有金融脱媒特征的直接融资形式,属于纯粹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

此类P2P网络借贷公司在注册时多以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身份进行注册,将自身定性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从法律关系上讲,此种模式法律主体有借款人、出借人(投资人)和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两类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一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借款人与出借人(投资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交付(划转)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生效。出借人(投资人)享有按期依约取得本息、转让债权、了解债务人基本信息等权利,负有如期支付出借款项等义务;借款人享有依约得到出借资金等权利,负有按期偿还本息等义务。

其次,就利息部分,借贷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界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第根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利率约定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24%以内,包括24%),一个是自然债务区(24%-36%期间),一个是无效区(超过36%)。在司法信息中介模式 保护区内,当事人因利率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要给予法律保护。在自然债务区,利率是基于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24%-36%的利息,但此部分利率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换言之,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此区间的利息。若借款人以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24%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无效区,出借人以年利率超过36%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自己已经自愿给付的超出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律予以支持。

最后,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P2P借贷平台在法律上应被界定为信息中介平台,在与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中的居间人,分别与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居间服务的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应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因此,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协助借款人在平台网站发布借款信息、协助资金划转、向出借人发布展示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等义务,享有收取平台服务费等权利。在我国,拍拍贷[1]是信息中介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其运作模式是在参照美国Prosper的基础上形成的。Prosper的特点在于借贷双方均须以“双盲”的方式(即匿名)进行贷款的招投标。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后,Prosper平台会使用自身反诈骗和身份核查系统对借款人进行核查并核定其信用状况。借贷双方以类似竞标的方式不断撮合,最终Prosper将最低利率放贷人提供的贷款或贷款组合交于借款人。该“双盲”拍卖形式根据借贷双方的偏好,在借款人设置的贷款条件及投入程度和放贷人投资速度与可行性之间谋取平衡,力求提供最优的利息设定,被认为可以使公众利益最大化。LendingClub是美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一家P2P网贷平台。不同于Prosper的拍卖竞标方式,LendingClub是由借贷平台根据借贷风险提前设定利率。

事实证明,借贷平台提前设定好利率的方式更易为借款人所认可和接受。Prosper也随后于2010年取消了原先的拍卖模式,转为依据融资人违约风险的大小完全提前设定好的贷款利率。无论是Prosper,还是LendingClub,平台都不介入借贷关系之中。拍拍贷作为美国P2P模式的移植,整个借贷过程采用类似竞标的方式。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主及网店卖家、创业大学生等资金需求,而贷款人则主要以具有投资需求的城市白领阶层为主。对于信息中介这种无抵押无保证的贷款,健全的信用体系是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支撑P2P行业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而这也正是P2P行业当前最大的困境所在,是P2P网络发展的核心障碍。加之目前平台的风控机制较为孱弱,既无抵押又无担保的信息中介模式在中国表现 出明显的水土不服,较难适应目前的金融环境,实践中很难吸引投资者,所占市场份额也相对较低。但如前文所述,在法律规制层面,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征求意见稿》都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是信息中介性质,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变相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著名学者谢平也表示:“就P2P的本质而言,大数据风控下的信息中介才是P2P的核心创新之处,是有别于银行等传统机构的金融创新模式。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回归信息中介模式是未来P2P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信用中介模式具体包括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平台以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承诺刚性兑付的方式为借贷项目增信;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以“期限转换”、“金额转换”等回购债权的方式为借贷项目增信。二者均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借贷行为之中,具有信用中介的功能。

(一)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是指P2P平台除了向借贷双方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还对投资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担保和承诺。这种担保模式,脱离了P2P行业信息中介的本质,是在我国现有金融环境和投资环境下催生的异化物。从客观层面上讲,我国P2P行业的现状是征信系统缺失以及风险管理控制能力不足,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从主管层面来讲,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样态,对于一向惯于保守投资的中国投资人而言,其行业发展前景未知,新兴事物发展趋势尚不明朗,投资人在主观上认为借贷风险较大。在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下,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很难吸引有效投资者,生存困难,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的,多数借贷平台(如陆金所、宜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爱投资等)向投资者提供保证担保服务,在借款人还款逾期或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情形发生时,借贷平台自身或通过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对投资人(出借人)提供投资本息兑付,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具体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平台自身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多存在于行业发展初期,由于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种方式被法律所禁止。

二是关联方担保,是存在关联关系或间接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担保。此外,还有一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控股或参股的方式,在取得借贷平台的股份的基础上,对平台进行担保,典型的如红岭创投。

三是第三方担保。主要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陆金所)在对第三方机构的代偿能力等进行严格、谨慎的尽职调查之后,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信用中介模式 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在借款人未能依约清偿债务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依照担保条款规定履行代偿义务。其中,第二种方式在本质上也属于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在法律关系上,不仅包括信息中介模式中涉及到的借贷、居间两种合同关系,还涉及到担保合同关系。

此种模式下的法律关系有主从之分,其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主法律关系,而为保证出借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法律关系则是从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自身或与第三方合作(尤其是担保公司)的方式为网站上的所有投资予以担保,出借人同网贷平台或担保公司之间属于担保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采取物权担保形式的几乎没有,而多以保证方式为主,平台或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出借人是债权人,投资资金为被保证对象。网络借贷中的保证责任同一般情况下的保证责任是相同的,具有从属性、独立性和补充性。平台或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随着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转移而出现相应的变化。此外,在实践中,为了充分保障平台出借人的还款来源,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要求合作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借贷平台与担保机构并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不利于培养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也不利于P2P平台风险定价机制的建立。从理论上讲,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将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使投资者投标风险(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转化为平台“倒闭”或“跑路”的风险,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持否定态度:《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十二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因此,违反《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不能成为网贷平台担保责任的阻却事由。换言之,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不仅因违反监管要求而要受到监管部门的惩罚,还需继续对已经承诺保本付息的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网络借贷中所说的债券转让,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特别借款人,平台不仅提供信息中介功能,同时还具有“期限转换”和“金额转换”等功能。

借贷平台一般先用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再将所得债权进行设计、拆分组合,对金额和期限予以错配,以理财投资的形式转让给投资者。二是产生于网贷平台投资人之间,拥有债权的投资人基于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自愿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投资人之间 的债权转让,其本质上来源于传统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权转让,笔者不再赘述,本文将重点讲述P2P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问题。债权转让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关系,平台在进行注册时多采用投资咨询公司的身份,此类P2P平台借助于互联网的外衣实际上却已经演化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网络平台公司,异化为金融机构。由于我国法律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P2P借贷平台往往将公司创始人或某一内部成员作为固定的出借人(专业放贷人),充当借款人与真正出借人之间的纽带,[2]其运作过程可简单概括为:员工或创始人出借资金—转让债权回笼资金—出借资金的循环。从债权的角度来说,是网贷平台通过出借资金、产生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上的投资人。宜信是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故债权转让模式又称为宜信模式。宜信平台在运作模式上与信息中介类的平台大相径庭,平台主动参与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投资者无权选择其所要放贷的借款人,是一种间接融资。

一方面,先由借款人向宜信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在借贷审核员以线下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予以严格审核(真正的投资者并不参与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之后,宜信平台以创始人(唐宁)之名将平台自有资金先行出借给借款人,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另一方面,投资者与宜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受让债权。平台建立保障金制度和每月还款制度,减少投资者与出借人之间无实际借贷合同所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

此种模式涉及三个民事法律关系:

一是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平台作为借贷关系的直接参与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平台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二是借贷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行为,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在P2P网络借贷中,平台作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应通知借款人。

三是借贷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实践中,如前文所述,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通常为所转让的债权提供担保,包括自身担保和第三方合作担保等。总之,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信用中介的特征,蕴含较大的法律风险。邦帮堂

2.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篇二

1、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原本是指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这种技术能够实现网络间对等的信息资源互换。 具体来说,就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资金持有者,通过信贷平台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有借款需求的资金需求者。P2P网络借贷绕过了传统的银行体系,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贷款资金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融通。

2、P2P网络借贷的特征

(1)参与对象平民化、投资门槛低。P2P网络借贷主要针对信用良好且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和消费者,借贷金额较低,一般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

(2)高风险与高收益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主要是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完成融资的小微企业和消费者,他们有个性化的贷款需求,因此愿意承担相对更高的贷款利率。

(3)交易效率高且成本低。相对于从传统金融结构贷款,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程序简单,从提出借款申请到获得贷款所花费的时间较短,交易效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

3、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1)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与借贷资金规模增长迅速。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突破2300家,贷款余额达到1386.72亿元,较2014年11月底的1271.41亿元,增加了115.31亿元,增长9.07%;较2013年底的352.23亿元,增加了1034.49亿元,增长293.7%。

(2)借贷期限较短。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对象一般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小额短期的资金周转,借款期限比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但随着行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P2P网络借贷期限呈现增长趋势。2014年的平均借款期限为5.85个月,上半年的平均借款周期为5.05个月,下半年P2P网贷的平均期限为6.66个月,较上半年增长31.85%。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借贷的平均期限为6.87个月,较2014年第一季度的4.83个月,同比增长42.24%。

(3)P2P网络借贷行业有区域化、阶梯化特征。国内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地域差异非常明显,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P2P借贷行业发展迅速, 平台数量、成交规模都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业内部阶梯化特征明显,前几名占据着较大的行业份额,并且在投资人数、借款人数、成交额等方面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比较

1、纯平台模式

纯平台模式,也称为纯线上模式或经纪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单纯的中介身份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平台不参与具体的贷款过程,不负责贷后资金管理,不承担借款人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国内目前只有拍拍贷坚持采用纯平台模式。

2、P2B模式

P2B(Person to Business Lending),是指通过P2B平台的牵线搭桥实现个人投资者对企业(一般指非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放贷的商业模式,是P2P模式的衍化。P2B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类似信托项目,因此也被称为互联网信托。与原始的P2P模式不同,P2B网络借贷平台会深入参与借贷过程中,而且会引入资金托管机构和担保机构,以保证投资者的本息安全。

3、P2N模式

P2N模式中“N”表示多家机构,一般指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机构。该模式是将P2P模式中寻找借款人和担保公司这两项专业性较强而又复杂的工作独立出来,交由一些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或担保机构来完成。国内比较著名的P2N平台有开鑫贷、有利网。

4、债权转让模式——宜信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 “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特定的第三方个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个人投资者,投资者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宜信的大部分业务就采用这个模式。

5、P2L模式

P2L(person to leasing)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借款项目发布到P2L平台,由投资者出募集资金,收益由投资者和融资租赁公司共享的商业模式。在P2L模式下,P2L平台充当居间人,负责审核发布融资租赁项目,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多重担保,降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国内的P2L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和线下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在平台业务上新增融资租赁项目, 如积木盒子、爱投资和理财范等;另一种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P2L平台,如e租宝、普资华企和融资E投等。

6、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比较

(1)交易模式对比。拍拍贷属于无担保、无抵押的纯线上交易模式,平台作为纯粹的中介,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平台不参与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实地调查,不负责贷后管理,不提供本息担保,不对借款人的违约承担责任。平台将审核通过借款项目发布到平台网站,让投资人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然后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竞标。

宜信和有利网属于有担保的线上交易平台,但两者担保形式有所区别。宜信是平台自身设置了风险资金池,如果出现违约,平台会利用风险资金池赔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损失。而有利网则是由与其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提供担保,平台依然保持纯中介身份。

企易贷和普资华企属于有担保的线下 + 线上模式,企业在平台网站提出借款申请后,平台会实地调查借款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平台扮演的也是复合中介的角色。

(2)借款额度、期限情况对比。借款额度方面,由于宜信和拍拍贷主要针对个人,借贷额度较小,一般不超过30万元。而其他三个平台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金额一般从数百万到几千万不等。贷款期限方面,除拍拍贷只提供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限制在12个月以内之外,其他四个平台在期限设置方面较为灵活,均提供1年内的活期、定期投资以及2年内的中长期投资。在贷款人的贷款成本方面,企易贷、宜信、有利网和普资华企都是平台规定固定利率,而拍拍贷则由竞拍产生。由于拍拍贷主要针对个人而且不提供担保,因此,平台信用风险比较大,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其他四个平台。

(3)风险控制情况对比。风险控制方面,五家平台都提倡分散投资,要求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拍拍贷作为纯中介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措施较少,仅是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身份、信用等资料进行审核、评级,但由于国内征信系统不完善,借款人有可能上传虚假资料欺骗贷款。 其他四家除了会进行线上审核之外,平台自身(或委托合作机构)也会对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有比较完善的贷后管理和违约追讨机制。

三、国内P2P企业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 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1)征信系统不完善,行业信用风险较高。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能否妥善解决信用风险是P2P网络借贷行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国内的征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由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的信用纪录十分有限,大量中低收入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没有录入,并且该数据库不对P2P行业开放。

(2)监管缺位,行业准入门槛低,监管套利明显。对于P2P网络借贷,国内目前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仅仅根据《明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而对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通过何种形式借贷,法律没有规定。由于个人借贷不受法律监管,不少企业利用P2P的运营模式规避金融业牌照管制,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

(3)信息不对称。P2P网络借贷平台,尤其是线上平台,一般存在难以确认借款人真实身份的问题,虽然多数平台采取多重措施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但事实上,对于那些蓄意欺诈者而言,用造假身份通过身份审核并不是特别困难,而且有可能出现冒用别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事实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为平台埋下了坏账隐患。

(4)创新能力不足。现有的P2P网贷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没有更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很大程度上依然要依靠线下机构开展业务,有专家指出,现有P2P网贷机构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优势,而是在于突破了监管,P2P网贷机构在制度和技术上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并没有优势,P2P行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对国内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经过8年的发展,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机构,明晰P2P交易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对P2P平台的运营提供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次,建立P2P平台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类金融服务,因此在保证P2P网络借贷行业活力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行业准入机制。相关部门应该对P2P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质、业务范围等方面设立门槛,对不满足条件的P2P平台进行清退;应强化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P2P平台提供财务信息,增强行业的透明度。

(2)完善征信体系,推动信用评价行业的发展。首先, 应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信息技术,整合分散在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等机构的企业、个人信息,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其次,在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允许P2P网贷平台进行查询,并且允许P2P网贷平台将客户违约信息上传到该数据库。再次, 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建立民营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运行效率。最后,利用互联优势,建立P2P行业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

摘要: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平台欺诈、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时有发生。面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以及相对滞后的制度环境,P2P网络借贷平台该何去何从,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3.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篇三

一、美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经验分析

(一)P2P网络借贷信用体系健全

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了持续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和信用状况的审核。美国P2P针对本地居民,制订了规范、完善且严密的信用档案登记机制、信用评分制度、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和管理及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所以,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和债务情况、还款能力评估极其准确和方便。在美国信用分计算方法中,FICO信用分准确率最高,所以把FICO信用分作为最重要参考数据,LC平台的贷款人申请必须满足FICO分数660以上才能获得贷款。据新华网一项统计算出,美国居民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由于美国P2P网络借贷拥有综上所述健全的信用体系,从2009年7月到2015年2月,LG平台在审核中过程中,以贷款人收入或受雇信息缺失及信息不准确为由,拒绝了18%的借款申请。此外,美国借贷平台互联网逐步打通了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通道,有利于整合及共享各种信用信息,以征信系统为依托,审慎开展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如此健全的信用体系,增强了借贷人的信心,据和讯网数据显示,到2015年4月2日为止,美国Prosper和LendingClub两家P2P借贷平台,各自促成的贷款总额分别达到4.85亿美元和17.21亿美元。

(二)P2P网络借贷成本管理方式高效

美国P2P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在运营成本上具有明显优势。以美国LendingClub为例,LendingClub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用户轨迹等方式,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与筛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LendingClub除了市场费用上高于银行,其他支出都低于银行系统。据新华网显示,2015年LendingClub运营成本开支占收入的比率在2.7%左右,而银行的该比率为5.5%-6.5%。银行维持门店的费用,就与LendingClub的全部费用相等。另外在担任的贷款风险上,银行需要以利润承担,而LendingClub平台贷款的违约由投资者的利息承担,LendingClub只是通过服务费、管理费、经纪佣金费的方式获取收入,货币化路径非常清晰。据新华网数据统计,lendingClub2015年经纪佣金收入就达到了4.06亿美元。由于高效的成本管理方式,2014年LC的成交量近4500万股,交易总计约为43.76亿美元,市值85亿美元,相比上一年度增长120%。并且LC目前每月的贷款规模已达10亿美元左右。2015年净收入总额为4.29亿美元,同比增长104%,2015年末的总资产达到57.94亿美元,同比增长49%,目前占据美国P2P借贷市场79%的份额。此高效的成本管理方式,反作用于LendingClub,使其快速发展成为占据目前美国P2P借贷市场79%的份额的大平台。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体系完善

美国P2P网络借贷采用相对完善的风险管理模式,保障了其持续稳定发展。第一,美国监管部门早期就规定P2P网络借贷为证券化产品,在法律上定义放款人为购买证券产品的投资者。由此,明确的产品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得P2P的监管有据可循,减少了风险发生的频率。第二、美国P2P网络借贷投资人和借款人所投资金,将转入特别托管银行客户实名账户里,不经过P2P平台公司账户。P2P平台只接触借贷余额登记工作,无法直接接触到客户资金,更无法挪用资金,规避了平台违约风险。第三、实施证券登记法解决投资人信息不对称风险问题。因为登记为证券产品后,SEC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就是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审核凭证发行说明书相关材料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审核完毕后公布对投资者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若是因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有错或有误导,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法律寻求保护,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由于采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铸造了相对安全的借贷平台,获得了融资者的信任。以Prosper为例,从2005年4月获得750万美元A轮融资起,至2015年4月获得由CreditSuisse领投的1.65亿美元风险投资,11轮融资共获得3.549亿美元的融资,市场估值19亿美元,获得巨大融资额,为其后续稳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

(四)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比较完善

美国P2P网络借贷良好发展,是依托较为严格监管方式实现的。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核心的多部门分头监管,及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这一监管架构涵盖了美国的几十项法律、法案、法规等,起到了较好监管作用。美国证监会针对P2P网贷制定了极高门槛,只有交纳400万美元当保证金者,才有机会获得准入证,高昂注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大部分市场潜在者,通过此举,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变得更为集中且方便监管。同时,证监会要求借款人从P2P网贷平台借款时,应使用证券登记方式将全部信息精确、完整、透明、无误地披露出来,借贷信息公开透明,方便了对P2P网贷企业形成有效监管。此外,美国SEC建立了较完善的新型监管体系,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保护消费者隐私、对其强调风险提示,确保投资人所需信息不存在错误和遗漏。如制定《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法,禁止贷款人因种族、肤色、宗教、国籍等因素歧视信贷申请人。在严格实施监管制度后,美国P2P网络借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美国P2P网络借贷在发展之初坏账率较高,但近年来得到了能较好的控制,据南方财富网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这一数据仅有0.8%。

二、中美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差异比较分析

(一)平台运作模式存在差异

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大都是借鉴美国,如借贷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公益型以及担保机构等,但由于中美之间金融市场化程度以及政策环境不同,模式的运作虽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美国LendingClub采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平台本身同时承担信息中介及信用中介双重责任,将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收益权凭证(实质上为债券)转让给投资人。通过高效率提供差异化低成本的服务是LendingClub模式的核心价值,有利于信用卡客户进行再贷款或债务重组。而我国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衍生出许多信息公开、平台监管、金融责任与资金安全等问题,致使线上网贷资质审核风险不成熟,P2P网贷平台问题事件频繁发生。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上线平台超过1500家,同时有896家平台被列入问题平台名单,这一数据是2014年的3.26倍;12月新上线平台数量为89家,当月问题平台则爆发式增长至106家;其中,山东、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江苏6省市的问题平台数量占2015年问题平台总数的比例达到66%。因此,国内众多P2P平台纷纷采取与第三方担保和线下小贷公司合作的方式,即P2P+O2O模式,如有利网在上线之初就选定了搭建平台的模式即在线上对接投资人线下选择一定级别的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作;人人贷的线上信用审核线下审核并开发借款人的模式;陆金所的集团担保;红岭创投的自身担保等。与美国相比,互联网金融内涵在国内P2P网络借贷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二)平台风险管理水平存在差异

美国的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较高,其信用风险分接近满分40分。LendingClub借助美国Experian、TransUnion和Equifax三大征信局提供的数据,对贷款申请进行严格筛查,据LendingClub财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只有10%的贷款申请被批准,约90%的贷款申请被拒绝。与美国相比,中国P2P机构缺乏真实有效的信用评级标准,导致坏账率较高。据调查显示,陆金所每个月的坏账率在2%左右,年化坏账率高达5%-6%。从我国跑路平台的注册资金来看,注册资金为1000-2000万之间的跑路平台占比最高达50%,2000万至1亿元的跑路平台占比为24%,这一数据表明注册资金多少并不能代表该平台的安全系数。在跑路的P2P名单中,祥富春投资、青青贷、御托贸易三家P2P平台的注册资本仅1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以上的有16家出现提现困难或跑路。同时,我国P2P网贷机构虽然采用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进行风险管理,而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大都自己提供,真实度无从考证。据中国担保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不良贷款余额348亿,比年初增加160亿元,增长84.5%。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2.24%,比年初增加0.95个百分点。由此,我国P2P借贷平台在风险控制上远不及美国。

(三)监管程度存在差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P2P公司将其发标作为证券登记,接受《1933证券法》的监管,同时包括抵押贷款在内的消费者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全部由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进行统一监管。另外美国出台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法》以及金融法律《真实借贷法案》,借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网络借贷的平台发展。目前,我国P2P作为民间金融线上化的表现形式,早已超过了金融监管的范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都在职权范围内对P2P行业进行“试探性”监管,网贷平台交易仍处在法律边缘。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初稿),被认为是最严苛的行业标准,但前期审批规范不明确、准入门槛低的问题仍一直存在。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统计,自2011年P2P网贷平台上线,截至2016年3月,国内累计成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达3984家,其中1523家公司倒闭或者跑路,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2015年12月,P2P网络借贷平台曝露出几起P2P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如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共涉嫌非法吸存近400亿元,此前e租宝官网显示,截至12月3日,e租宝注册用户已达489.9万人,累计投资金额为729.53亿元,涉案金额近400亿,牵涉投资人近80万人,这不仅让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遭遇到信用危机,也直接推动了国家相关部门对P2P行业的大规模整顿。与美国相比,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体系仍有待完善。

(四)收益率存在差异

美国Prosper平台投资人的年有效回报率是18.13%,平台向借款人收取总贷款额的1%-3%作为回报,同时向被贷款人每年收取1%以下的维护费,而美国LendingClub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基本维持在10%左右。中国P2P网络借贷综合收益率则呈现典型金字塔结构,平台交易量高峰出现在高利率区间,超过40%。近年来,P2P网贷平台“跑路”潮揭示了“高收益、高风险”这一永恒定律。这些平台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如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对外称月息高达5%(年化收益率达60%),而与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时,则由子公司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金融联只是担保方,截至2015年3月,金融联对外公布的债务高达22亿元,涉案金额近30亿元,受损投资者200多名。随着我国P2P网贷成交规模的上升,据第一网贷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5月末,全国P2P网贷余额达8081.90亿元,环比增长12.79%,创历史新高。网贷行业发展迈入强监管、严自律生态,行业不断规范化新阶段,对网贷综合收益率带来压力。2016年4月,P2P行业整体综合收益率已降至11.24%,环比下降了39个基点,同比下降了322个基点。由此可见,中国P2P网贷平台收益率明显高于美国且风险系数较高。

三、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体系

(一)统一监管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根据美国实践,完善网络借贷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是创造良好P2P网络借贷市场环境的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区域性特征,仅仅一个监管机构无法监管整个市场,中国银监会应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建立由银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自律协会合作的形式形成适度的多维度监管体系,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统筹监管,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素质、组织架构、平台自身流程等方面入手,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资格。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资金托管,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接个人征信系统以加强对借款人的约束,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所属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监控。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构建包括独立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在线争议解决、监管部门受理投诉、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有关投资者安全教育以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的规划,以便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二)加强网络借贷与信息技术融合,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网络借贷应完全与信息技术相融合,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真正意义,在信用评价方面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评价体系,监管部门应当深度分析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依据互联网金融产品人的信用,建立与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提前做好相应措施,建立主动的、预防性的、前瞻性的事前保护机制,充分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二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云处理等,紧密跟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新风险、新趋势、新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预警和检测体系;三是借鉴美国P2P网贷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在签署借贷合同过程中标明利率、期限,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执行、终止、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并列为监管内容。

(三)优化风险控制和成本管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

严格控制风险和有效管理成本是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对此,我国P2P网络借贷企业应挖掘深层次融资需求,以产业链方式低成本吸收客户,并确保客户的低信用风险。同时,P2P公司应建立拥有明确职能分配的风控部门,以不同借款额度为依据,使用不同风控审批方式。例如,对100万以上的借款额度,采用实地真人考察且抵押物品等与银行类似的风控方式;对低于100万的借款,可以用类似IPC的风控技术,没有抵押物,但较接近银行审核手段。除此之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回归纯信息中介角色,无需投入巨额建设自身系统,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线下审核和开拓成本,减少不必要投入。在业务广度和成本控制方面,可以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以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做好风险控制,以便捷性高效率服务客户,获得客户信任,快速稳定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

(四)加强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效率

4.P2P网络借贷的理论基础 篇四

(三)P2P网络借贷的理论基础

3月26日,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联合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将共同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报告。本报告的主题是“聚焦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由《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课题主持人谢平于2012年提出的概念,此次报告也是继《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后第二次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发布。

本报告的主题是“聚焦P2P网络借贷”,这体现了P2P网络借贷在过去一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要角色。

首先,P2P网络借贷的功能不可替代。在现有的技术框架下,P2P网络借贷理论上可以逐步替代银行存贷款,但是还没有其他事物能替代 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交易成本的降低上,P2P网络借贷市场是一个自组织的自由市场,参与 P2P网络借贷的用户行为提供充分信息而完成自由借贷。信息正是借贷的核心,P2P网络借贷的这种信息优势使得借贷成本大大降低,而重复博弈和实名信誉机制是其保障。

那么,P2P网络借贷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第一,P2P 网络借贷市场份额会趋向扩大。第二,P2P网络借贷公司的估值会越来越高,例如,2014年12月12日,美国Lending Club公司成功登陆纽交所,市值接近90亿美元。第三,传统银行也开始加速发展 P2P网络借贷业务,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脱媒的压力。第四,P2P网络借贷将来还会派生出其他有 P2P 特点的很多金融业务。最近,P2P网络借贷加速金融脱媒,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目前金融脱媒的趋势不可逆转,这是技术创新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的内在要求,P2P网络借贷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将冲击商业银行的借贷业务。

P2P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还表现在P2P网络借贷最能体现互联网精神的金融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危机后兴起,不仅仅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反映了社会心理的变化。

从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出发,可以看出 P2P 网络借贷的内在逻辑。一方面,个人和小微企业在消费、投资和生产中,有内生的贷款需求,以实现平滑消费、启动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目标。很多贷款需求是合理的,是金融民主化的内在需要,属于正当的合法权利(我们称为“贷款权”)。另一方面,个人通过投资使财富保值增值,并自担风险,也属于合法权利(我们称为“投资权”)。贷款权和投资权的匹配,实现了资金融通,盘活了闲置资金,使资金供需双方各取所需、各偿所愿,对社会福利有帕累托改进效应。然而,现实中,很多合理合法的贷款权和投资权无法通过传统金融进行匹配。

而 P2P网络借贷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体现了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在 P2P网络借贷中,很多借款人尽管具有偿债能力,但或者因为风险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能覆盖的水平,或者因为无法提供银行所需的抵押品,或者因为借款“短、小、频、急”使银行面临规模不经济问题,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很多投资人希望通过 P2P平台放贷,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存款的收益,这是他们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P2P网络借贷推动了社会进步,尤其

体现在解决跨地区的贷款问题方面。

报告同时阐述了中国 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监管。我国 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征信系统不发达直接制约了P2P 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效率。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发展参差不齐,有些公司已经做大做强,但有大量的P2P平台还处在瓶颈区间,并且个别P2P平台存在混水摸鱼的情况。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吸收巨量资金,如果贷款者诈骗,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又采取了担保或者资金池的方式,必将导致一系列的跑路倒闭事件,因此大额借贷不宜在P2P网络借贷的初期发展太快。

5.宏信创投P2P网络借贷平台简介 篇五

一、P2P网络借贷概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 贷是peer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二、关于宏信创投

宏信创投,是由温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打造成立,并对借贷信息平台产生的经营风险承担100%风险补偿服务的专业投融资平台。在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背景下,宏信创投——作为中国民营经济金融中心的温州民间借贷信息平台,积极响应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政策,以实现民间借贷公开、公正、透明而不断努力,以专业的平台技术、强大的担保平台为依托,最大限度降低个人投资借贷风险,为广大投资人和借款人建立起安全可靠的信息服务平台。

温州向来是中国民营资本的集散中心,是中国民营金融最活跃的地区,宏信 创投依托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立足于担保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行业经验,着重圈定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和海峡经济区内的广大优质客户,为广大投资人者提供最安全、最优质的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技术的进步与货币数字化的迅速发展,在不远的将来,这一快捷、方便、灵活的民间金融服务必将迅速在长三角和海峡经济区深根发芽,服务网络逐步涵盖全国,为推动温州金融改革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宏信创投操作模式

宏信创投网络借贷平台操作简洁方便,用户只需点击进入宏信创投平台,按照相应指示步骤操作,即可完成您的借贷服务。

这里简单介绍下借方(借款人)和贷方(投资人)2个申请人的借贷申请过程: 投资人:注册个人信息——实名认证——充值(在线充值或线下打款)——平台审核——投资成功。

借款人:注册个人信息——实名认证——完善安全中心——上传证明材料——平台审核——发布借款标——提现——充值还款。

四、宏信创投借款类型

目前宏信创投为广大客户提供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净值借款、秒还借款等服务,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信用借款标。信用借款标显示“信”字标记,是一种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最高授信为10万的小额个人信用贷款标,主要面向公务员、医生或教师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员。

2、抵押借款标。给力借款标显示标记“押”,是宏信创投经过线下严格核查借款人资产负债,抵押担保手续(不仅限)、有关政府以及商业银行推荐、优质资产和股权质押,确保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抵押标借款者对象一般为长三角地区优质中小微企业,是宏信创投重点发展对象。

3、净值借款标。净值借款标显示标记“净”,允许发布的最大金额为净资产,净资产负数 0、500元以下金额不能发标。他是黄牛标的初始形态,未来宏信创投将择机推出净值借款标手续费,利息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革(净值借款标的借款管理费为0.3%)。

4、秒还标。秒换标显示标记“秒”,借款者发布秒还标,利息将被冻结,投标满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考虑到秒还标,全部是系统自动处理,请宏信创投会员谨慎发布秒还标。

五、宏信创投优势

1、为VIP投资人提供坏账本金100%补偿服务。相比时下网络上各种P2P借贷平台,只提供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息服务,对投资人出现坏账不提供补偿服务,因此对于借入人的审核也较松,风险难以把握。宏信创投本身作为一个专业的担保公司,对于投资人的每一笔借款坏账本金提供100%风险金补偿,其运营操作模式更加专业和安全,为投资人提供了零风险的投资渠道。

2、为个人借款者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目前各大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要求很高,个人从银行系统融资面临很多困难,宏信创投建立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服务,这种融资模式盘活了民间资本服务,相比银行的严格放贷要求而言,宏信创投拥有快速、安全、简便的放贷特点,为用资金需求的个人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

3、平台客户资源巨大。目前宏信创投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有着紧密的业务合作,围绕各地生产资料市场 如义乌小商品城,常熟服装城,昆明螺蛳湾小商品市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等全国著名生产资料市场做借款者客户开发,开发吸引介绍全国各地优质温商小微企业,努力做成中国的资金流动拆借平台。

4、平台费用低廉。宏信创投免收一切认证费用,如身份证实名验证,短信认证等;免收在线充值、线下充值手续费;并对广大投资人提供免费现场考察服务,考察期间的各种费用全部由宏信创投承担。宏信创投尽量为每一位投资人减免各种前期费用,最大程度提供高性价比的借贷服务。

六、宏信创投未来愿景

21世纪是电子商务的世纪,淘宝、天猫等国内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让我们看

到了未来的美好道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是在互联网服务全民化之下的一个必然出现的商业模式,它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无处不在的投融资服务,更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就业、实现经济长期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

宏信创投作为温州本土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后危机时代的温州,借力于金融改革突破的良好时机,必将开创一个崭新的民间资本服务模式。在中国金融体制建设不断完善的条件下,我们依靠不断革新的电子商务技术,抓住时代进步的浪潮,走在时代的前端,打造出中国最诚信可靠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温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介

温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8日,是由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3000万元,经营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140号10楼,现有员工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0人,经济师和助理经济师各一人。公司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银保合作,是一家专业从事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担保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业务涵盖个人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P2P网络借贷、动产、不动产抵(质)押贷款担保、项目投资担保、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和对工业、农业、商业、房地产业、旅游业、餐饮业、娱乐业、市政工程、交通运输、能源开发等项目的投资。

公司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范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方针,积极响应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围绕做大、做强、做稳,突出主业,多元拓展,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遇到的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设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政策,大力开发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公司目前主要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宏信创投,为广大投资者和贷款者提供高效、便捷、透明的借贷服务平台。用户只需搜索:宏信创投,或点击即可登录完成您的借贷金融服务。宏信创投,这一创新新式的网络借贷服务,主要是为广大民间投资人和贷款人建立起一个牵线搭桥的网络平台,平台自身为投资人承担风险,提供专业的担保服务,为贷款人提供便捷、安全的融资服务。宏信创投的建立,将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有效配置,更好的服务于金融综合改革,为温州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一臂之力。

6.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篇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本文已发表于《金融电子化》杂志2013年第2期,在当前P2P网贷行业危机、事件频发之际,贴出供大家思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繁盛,一种依托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运而生。作为新型民间金融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贷款平台,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提供了新的途径。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风险,本文着重分析以上问题,并提出了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等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措施。关键词:P2P网络贷款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监管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要。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独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1)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其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7](2)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3)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1)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处置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市场退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启动市场退出机制的主动权大多被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2)市场退出中放贷人利益保护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结 语

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风险与挑战,但此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应该利用“草根金融”的亲民优势,大力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专业化、规范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将P2P网络贷款平台纳入监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采取非审慎的监管措施,以防范信用、技术、法律等风险,同时,加强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便利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运行。

注释: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812.[2]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J],2011(6):8-10.

[3]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6):107-113.

[4]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J].高层视点,2011.11:7.

[5]吴弘,陈岱松,贾希凌.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61.[6]张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2:84.

7.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篇七

近年来, 随着国内众多媒体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大篇幅报道, 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P2P (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或点对点的直接借贷, 国内称之为“人人贷”, 实质表现为借贷双方进行的资金匹配与信息交互。由于在债权债务归属过程中脱离了传统金融媒介的参与, 因此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脱媒”的范畴。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降低了信息互联与搜集的成本, 在一定方面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海量历史数据的累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深入, 又使得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价值性有所提升。这些技术的创新都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 其主要职能在于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促进借贷交易顺利进行。自2005年国际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以来, 以Lending Club、Prosper等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模式就在全世界推广起来。短短几年间, P2P网贷借贷模式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 同时这种借款模式也被广大参与者逐渐理解与认同。根据第三方网贷论坛的统计, 2013年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2000家, 仅排名前100的平台全年累计成交量就达到了500亿元。P2P平台的归属地区也由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向二、三线城市拓展, 其注册资本逐步增加, 风险控制不断加强。

2 国内P2P网贷借贷平台的模式

2007年6月, 中国第一家完全参照国外经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自此之后, 特别是经历了2012年P2P行业迅猛发展时期,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逐渐呈现出平台数量众多、网络借贷参与者层次多样化、平台运营模式趋于集中等特点。就目前我国存在的2000余家P2P平台而言, 主要可以分为3种模式。

2.1 附加条件担保的线上服务模式

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 被行业公认为是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特批, 得到政府认可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12年末, 拍拍贷注册用户突破100万, 仅2012年就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撮合成交高达7亿元人民币的借款。

拍拍贷的业务流程十分简单, 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 但需要提供相应的信用证明, 借款人经过拍拍贷的审核后可以发布借款列表, 放款人可以自由投标。拍拍贷实行的是竞标的方式, 利率有贷款人自主确定。

2011年7月4日, 拍拍贷推出了第一期本金保障计划, 以一年为限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放款人进行坏账的本金赔付, 至今已成功进行了2期保障服务。具体的赔付条件是:当放款人坏账的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额, 且通过身份认证;成功投资50个借款列表;每笔借款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款金额的1/3时, 拍拍贷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差额赔付。拍拍贷本金保障计划的实施, 标志着拍拍贷由单纯中介型网贷平台转型为附加条件的本金担保线上服务平台。

2.2 无附加条件担保的线上服务模式

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 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2010年7月365易贷网站正式上线运营, 首次将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引入P2P网络借贷平台, 为评价借款人的网络信用提供数据支持。在365易贷平台, 借款人通过审核后可以自行发布借款需求, 实现自助式借款;放款者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借款列表, 自行决定出借金额, 实现自助式放款。

365易贷对借款人逾期还款承担垫付责任, 借款人一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还款, 则365对逾期部分向放款人先行垫付资金, 同时债权转为网站所有。365易贷对大部分类型的借款标进行100%本金和利息担保, 只有对网上评级的信用标进行本金担保。2013年9月12日, 为理顺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365易贷网站之间担保法律关系, 由365易贷作为发起人创立的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韵乾担保公司主要为365易贷网站的借款人、放款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借款业务, 极大的减少了365易贷网站运营风险, 提高了网站投资人的资金安全。365易贷为借款人构建了严格的风控制度、逾期借款垫付、风险准备保障基金补充和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等4项安全措施, 全面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2.3 线上线下服务模式

线上线下服务表现为理财服务模式。与线上服务模式不同, 借款人和放款人并不直接通过平台进行信息交互, 即放款人在网站上并不能看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网站通过线上模式发布理财项目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后再通过开展线下业务将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者。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宜信、陆金所。

陆金所成立于2011年9月, 注册资金4.2亿元, 总部位于上海, 作为中国平安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投融资平台, 隶属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稳盈-安e贷是陆金所推出的个人投融资服务项目。其特点是年化收益率在8.4%以上, 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额担保责任, 每月收取利息, 期限灵活, 持有60天以后即可通过平台进行债权转让, 风险极低。陆金所通过提供稳盈-安e贷理财模式向投放款人和融资方提供资金借贷服务, 帮助双方快捷方便地完成投资和借贷, 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发布借款需求、管理借贷双方以及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以及担保活动、进行资金的划拨。

3 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我国P2P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 在模式与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不良贷款风险

P2P网络借贷业务主要针对个人或小微客户进行资金借款服务。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 P2P平台主要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学历证明、资产证明、婚姻状况等纳入到信用评级体系。在现实情况下, 会出现冒用他人信息, 一个客户在多个平台注册账号骗取贷款, 增加了平台的不良贷款率。

3.2 利率风险

P2P网络借贷属于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 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与平台知名度, 会对放款人进行一些奖励措施。因此投资者实际所获利润包括投标到期后的利息和投标成功后即时返回的一部分奖励, 其结果是投资人的实际的年化收益率会大于基准利率的4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多出合理利率的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3 监管缺位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门槛很低, 中间账户缺乏监管成为了P2P平台进行金融诈骗的主要原因。中间资金账户归属于P2P网络借贷平台, 资金利用可以被平台独立支配。中间账户的主要职能是来连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实现交易中的资金转账结算, 进行平台交易的核实与记账。由于P2P平台具有较高的运营风险, 第三方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均不承诺对中间账户进行操作与监管。目前资金账户普遍出于监管缺失状态, 资金的使用权仍然归属于P2P平台。

3.4 担保风险

国内众多无附加条件担保的P2P平台均承诺本息保障, 其第三方服务业务通常与担保业务有所关联, 有些平台甚至将两项业务合并在一起, 有些平台则是采取引入关联担保公司为P2P平台的投资者的借款进行担保的形式。在这种关联中, 运营风险仍然存在于平台内部, 并没有达到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目的, 严重的情况下担保物和杠杆率差异化过大还会导致发生杠杆风险。

3.5 制度风险

资金来源、用途不明, 非法挪用会产生非法集资问题, 金融诈骗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P2P平台而言, 这些风险均属于制度风险的范畴。P2P平台要避免先行转移资金后进行投资交易, 即避免资金池的形成。不存在资金池问题、投资者完全了解投资信息, 也就是说减小了融资项目的投资风险与借款人实施金融诈骗的可能性。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央行将P2P平台定义为非法集资性质后对平台的不良冲击。

3.6 信息披露风险

P2P平台大部分都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 即使极少数的P2P平台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也会受到质疑。对于P2P网络借贷模式而言, 平台的坏账率也不会反映在财务报告的指标中。此外, 投资者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 但是P2P平台通常不会公示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借款的真正用途。这样, P2P平台很容易就会伪造虚假的借款合同, 甚至会形成自融行为, 放款人无法对借款人的信息真伪做出判断。

4 对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加强P2P法律建设, 构建P2P法律体系

首先应该从政府方面对P2P网络借贷予以立法规范, 明确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能和地位。P2P网络借贷从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但因其借助互联网进行信息交互和资金匹配, 对提高交易效率, 降低贷款成本, 发展普惠金融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必须为P2P网络借贷正名, 赋予它合法的身份。再者, 还需要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模式区分开来, 从法律层面建立隔离墙制度, 防止资金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流向民间借贷, 在源头上减少风险的转移。

4.2 明确P2P监管主体, 加强风险控制

P2P网络借贷具有平台跨地区、较分散的特点, 对其监管主体的确定较为困难。监管主体可以确立为中央与地方两级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可以充分发挥其独立监管职能, 对辖区的民间金融中介进行规范检查、进行登记备案和相应的风险防控。

4.3 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 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标志着在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是自上而下的推进, 对信息的对称性和渠道通畅性进行了改进, 有着普惠金融与民主金融的重要意义。其实, 这也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具体体现之一。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方支付承担了P2P平台与P2P参与者资金流动的桥梁作用。因此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 使平台逐步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使P2P平台不能私自动用P2P参与者的资金, 而只能作为为参与者进行资金配对的金融中介而存在。

4.4 完善P2P行业透明性与自律性

P2P平台需要定期公布其财务数据, 在不涉及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的数据均应该及时披露。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有效的降低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自律组织还可以协调各个P2P平台的工作, 避免不正当竞争, 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并建立诚信档案, 对P2P参与者进行不定期的投资者教育, 通过业务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钱金叶, 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 2012, (1) :46-51.

[2]张正平, 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2) :87-94.

[3]李有星, 金幼芳.金融改革环境下金融中介的发展与规范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 2013, (4) :150-152.

8.P2P借贷模式绕开银行 篇八

短期内,它们对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和花旗集团这些巨头根本构不成威胁,这些大银行共同掌控着全世界大部分的资金流动。可毫无疑问,这些新兴公司巧妙地抓住了这个空档:这些“大到不能倒闭”的银行未能满足广大消费者和小公司的贷款需求,可能会在今后几年在这个领域施展更大的身手。

这批初创企业中的领头羊是总部位于旧金山的借贷俱乐部(Lending Club):2007年,雷诺·拉普兰赫(Renaud Laplanche)创立了这家借贷公司,主攻个人对个人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之前曾担任过华尔街律师的他从没停止过创立新公司的脚步。

机会

现年43岁的拉普兰赫从小在法国一小镇长大,小时候,上学前每天要在父亲的杂货店帮忙3个小时。他还在1988年和1990年先后赢得过法国全国帆船锦标赛冠军。此后,惊讶于美国高企的消费贷款成本之余,他创立了Lending Club,利用互联网为投资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大多数借款人期望通过贷款,偿还信用卡债务或其他个人贷款。

结果就是,它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而言成了某种eHarmony(注:美国最大的婚恋交友网站之一)。Lending Club促成了总额超过40亿美元的贷款,也是开展这种业务的最大公司,业务规模比实力最接近的对手大四倍。

在Lending Club网站上为放款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都是匿名进行的(放款人可以看到潜在借款人的相关特征,但看不到真实姓名),但借贷双方都能各取所需。许多借款人可享受这一优惠:他们贷款偿还的债务利率低几个百分点,并确保三到五年内这个较低利率不变。但这个利率仍然高于放款人从3年期国库证券获得的收益(约1%),也高于典型的“高收益”或“垃圾“债券(平均约5%)。Lending Club声称,到目前为止,扣除手续费和损失后,其贷款给放款人带来的年净收益回报率约为8%。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放款人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丧失了安全保障:这些贷款都是无担保贷款;所以,要是借款人偿还不了债务(Lending Club的会员中每年有3%到4%的借款人偿还不了债务),放款人除了默默承担损失外,基本上无计可施。Lending Club上的平均消费贷款数额约14000美元;许多放款人同时放出去好几笔款,规避某一笔贷款变成坏账的风险。

Lending Club那些精明的初始投资人包括这些风投公司:诺维斯特风险投资公司(Norwest Venture Partners)、迦南合伙公司(Canaan Partners)和基金资本公司(Foundation Capital),它们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对通过该平台办成的贷款无需承担责任,无需受到要求苛严的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Lending Club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无需操心与典型的银行支行网络有关的费用,更重要的是,还能从借款人和放款人双方收取大量手续费:平均而言,手续费占贷款数额的5%。

与华尔街公司相比,Lending Club好比是大象尾巴上的跳蚤,小巫见大巫。2014年第一季度,Lending Club帮助筹办了56557笔贷款,总额为7.91亿美元,而摩根大通同期办理的消费贷款总额高达470亿美元。但这家公司在迅猛发展。2013年,经营收入(它对帮助筹办的贷款收取的手续费)达到9800万美元。2014年4月,Lending Club从一群新的知名机构投资者(包括黑石和普信集团)筹得6500万美元的后续资金后,估值达到37.5亿美元,约为其2013年经营收入的38倍,其净收入的52万倍。Lending Club用这笔资金,帮助收购传统信贷公司Springstone Financial,这家公司专门为学校贷款和一些非急需医疗手术提供信贷。

换句话说,Lending Club受到了为数不少的投资界大佬的大力支持,它们渴望在估价极低的时候购进其资产,以便有机会进入微贷市场,还可能希望改变广大消费者和小公司获得贷款的方式。

拉普兰赫说:“这个价值主张其实来自这个事实,即我们的经营成本比较低,然后将省下来的成本让利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双方。我们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比他们从别处得到的更实惠的好处。”

利率

Lending Club没有实体分行,也没有压垮传统银行的另外几层成本。Lending Club也似乎在钻市场效率低下的空子:考虑到华尔街各大公司的业务应该很成熟,市场效率却低得惊人。

说到利率,包括摩根大通和花旗集团在内的各大信用卡发行商并没有针对凭信用卡借款的许多人实施大不一样的费率,而是对几乎所有消费者收取类似的高利贷利率。虽然五花八门的信用卡提供了众多推介期利率和优惠(比如现金返回),但各大公司向平均信用评分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卡收取的普通利率通常高达13%至23%。Lending Club的经营策略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借款人收取更细化的利率,尤其是信贷记录良好的借款人。

Lending Club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寻求贷款的人当中只有10%到20%才能获得批准、使用这个借贷平台。之后,这家公司参照诸多因素,包括Fico的信用评分,将每个通过审批的借款人归入35个信用类别中的某一类。信用评级最高的那些人能以大约7%的利率借到钱。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Lending Club的最大一类贷款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约14%,远低于普通信用卡公司收取的利率,6月初后者的利率差不多是16%。

当然,Lending Club完全有可能给这些小额借款人带来的信贷风险标错价格。毕竟,它本身并不发放贷款;如果再来一场经济衰退、违约率增加,它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到目前为止,借贷俱乐部的贷款违约率似乎与行业平均违约率一样低。

还有一种可能是,美国六大信用卡发行商:大通、美国银行、美国运通、花旗集团、第一资本和发现,一直在以卡特尔(cartel)即垄断联盟的方式运作,它们总共控制着美国国内消费者信用卡市场的大约2/3,所以借款利率一直高于在真正高度竞争的市场所获得的利率,因而赚得盆满钵满。

2014年第一季度,大通的信用卡业务(还包括汽车贷款和商业服务)净收入高达11亿美元,利润率将近25%。在华尔街,很少有其他业务能够带来与消费者信用卡业务那样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是几片面包屑从桌上掉到Lending Club或Prosper之类的公司嘴里,也够它吃的了。

雷诺·拉普兰赫坚持认为要透明,Lending Club的网站和公开文件都写满了关于借款人的统计数字。与各大银行秘而不宣的做法相比,这家公司将每一笔贷款的详细信息公之于众。它最近宣布与总部设在旧金山的联合银行(Union Bank)合作,让这家银行的客户能够享用其借贷平台。联合银行的资产多达1070亿美元。

在今年5月旧金山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有900多名P2P银行业务爱好者齐聚一堂,了解业界最新发展趋势,基金资本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查尔斯·莫尔多(Charles Moldow)讨论一份题为《民治、民享的万亿美元级市场》的白皮书时,据说引得台下一阵骚动。莫尔多畅谈了在线平台贷款将如何改变银行业,将与亚马逊改变零售业如出一辙。他援引了比尔·盖茨在20年前的说法:银行业务是必要的,但传统银行业务并不是必要的。莫尔多得出了这个结论:“在线平台贷款现在势必会证明这番真知灼见有多正确。”

无论银行分行本身是不是必要,申请一笔笔P2P贷款总比刷刷塑料卡来得麻烦:惰性是股强大的力量。正如Lending Club与联合银行结盟表明的那样,拉普兰赫并不是决意要颠覆原有的银行模式:他想与老牌银行寻求合作。为此,他力邀摩根士丹利前任首席执行官、华尔街现状的捍卫者约翰·麦克(John Mack)进入Lending Club的董事会。美国前财政部部长拉里·萨默斯(Larry Summers)也是董事会成员。

上一篇:学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重要讲话做新时代“干事者”心得体会下一篇:党员教师党章培训心得体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