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2024-08-11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共8篇)

1.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监察厅

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粤教监﹝2009﹞20号

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各部门和各级各类

— 1 —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教育 收费 规范 通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国、宋海同志,各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 2 — 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教育强省、和谐广东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 3 —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省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二是从2009年秋季学年起,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三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省财政将通过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持各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商请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安排免借读费后经费缺口资金补助办法。四是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各地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义务教育阶段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全面清理与现行省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和核定工作。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 4 — 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社会实践、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可收取校外活动费。凡制定每生每课时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收费标准,组织学生在校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辅导,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的,属于借开展课外活动(校内活动)名义变相组织学生补课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论处。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当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已发文批准中小学收取“补课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2009年8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9年8月25日前,各地要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分别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三)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4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意见〙(粤教基〔2009〕45号)的要求,巩固

— 5 —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秋季开学后,省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违规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三限”之外以自费、旁听、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和收取费用。引资扩建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应全部用于招收公办普通高中计划生,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执行当地学生同一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

— 6 — 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各级政府切实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千方百计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减少小学升初中的竞争,逐步消除义务教育各种形式的“择校”现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行为,加强捐资助学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重点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外来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中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和〘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有关规定。严禁高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

— 7 — 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各类押金、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六)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辅导)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中小学要禁止以学生家长委员会代收学生补课费、校内活动费、兴趣班费的做法。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坚决取缔。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学校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不移地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要在上级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教育乱收费和违反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各级教育、纠风等部门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指导、亲自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大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要把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作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控,坚决防止发生并及时纠正教育乱收费行为。

(三)强化制约机制,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制约机制。各中小学校收费必须认真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经批准调整教育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要及时更新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通过校园网、招生简章和收费公示栏(牌)等形式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严厉打击盗版、非法出版和发行教辅材料等活动。

(四)大力实施高校“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招生行为。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可在高考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调查研究,— 10 — 提出进一步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

(五)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禁挪用教育收费资金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坚决纠正将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临时代课教师工资、教职工政策性津贴补助和福利,以及用于开展奖教奖学活动支出等行为。严肃查处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弄虚作假骗取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

(六)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活动,树立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

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将教育收费规范县作为评定和复查教育强县(市、区)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经验总结,未获得“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检查,查找突出问题,努力创造条件,争创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已经被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

— 11 — 县(市、区)要珍惜荣誉,发挥榜样作用,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将对获得“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对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后出现严重教育乱收费问题或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称号。

(七)加强信访工作,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教育收费问题的信访快速督办和定期通报机制,层层公布受理群众反映教育收费问题的专线电话,安排熟悉教育收费政策的专职干部接听群众举报,及时把群众举报的学校违规收费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务求教育收费信访举报数量有明显下降。

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本地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把好监督检查关。新学期开学收费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教育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辖内学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等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二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 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 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 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 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高领导水平, 增强驾驭能力, 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 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 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4)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 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5)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 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 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 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弘扬中国精神,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 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 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 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 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4)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 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 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5) 立足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 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 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 编好教材, 建好队伍, 抓好教学, 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 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 (职务评聘) 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 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 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 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 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 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 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 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 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 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 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 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 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 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 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 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 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 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 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 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 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 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 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 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 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 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 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 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 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 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 制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3.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三

浙教办考〔2008〕171号

各市、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确保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全日制助学教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全日制助学管理,保证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一、明确助学主体,确保具备基本办学条件 省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以下称全日制助学机构),是指经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以下称自考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

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租赁场地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征得租赁地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与产权人签订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取得租赁场地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书。租赁期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不少于3年。

(二)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教学必需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及生活、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二分之一以上须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专职校(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四)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50%以上须具有中高级职称。每个专业应有2名以上该专业中高级职称教师,且能专门从事本校教学工作。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3。

(五)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

二、规范审批(备案)程序,严格依法依规管理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报省教育厅审批;中职学校开展与自考高职类专业衔接的自考全日制助学,按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开展高教自学考试与中职衔接开设高职类专业试点的通知》(浙考委〔2001〕002号)文件执行。

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由全日制助学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由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属高校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自考全日制助学的专业、招生规模、师资、收费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将材料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并于每年3月15日前由主管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先由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再报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由原审批机关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形式中加注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省教育厅每年受理自考全日制助学审批时间为3月1日—3月15日。逾期年度内不再受理。

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点办学。

三、严格招生管理,规范经费收支行为

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省属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地方属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先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再由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上报时间与备案审批时间相同。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

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助学机构名称、类型、办学地点、学历层次、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须逐一明确,法定代表人须对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发布内容须严格与审核备案内容相一致。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须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开展招生活动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招生人员要进行培训,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规范行为,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不得通过中介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学校要对招生行为承担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生按学年缴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全日制助学机构应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在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80%退费;一个月后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50%退费;第二学期报到注册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30%退费,一个月以后的,可不予退费。

四、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全日制助学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专业计划要求,制订各学期工作和教学计划,足时开课,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切实保证自考报考率、实考率和合格率,降低学生流失率。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坚决制止各类违规舞弊行为。

实行新任课教师试讲录用、教学检查督导等制度,加强师资培训,规范教学行为。按规定师生比足额配备专职教师、班主任(政治辅导员)以及宿管员,根据学生规模配备兼职或专职教学督导。专职班主任(含政治辅导员)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专职宿管员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助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须配备专职教学督导,1000人以下的学校须明确兼职教学督导。

建立健全学生党团组织和活动制度,按要求开展学生党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应在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健全畅通的学生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重视新生始业教育和职业指导。开设军训、体育、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素质课程或讲座。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把就业指导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为自考毕业生提供职业咨询指导和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跟踪和反馈制度。

五、注重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全日制助学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校内要逐级建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及时排查和化解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

充分发挥全日制助学机构管理队伍及学生社团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宿管员的工作责任。严格校园治安及消防、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管理,配齐各种安全设施。

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及时分析引导网络舆情,通报有关信息。

按治安综合治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与办学所在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系,接受指导和管理,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妥善处臵,切实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省教育厅。

六、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助学有序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依据《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合格、不合格二档,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获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要依法参加年审。年审未获通过,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

日常监管或评估如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即视为不合格。

(一)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让办学权。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校外设点办学;办学场地租赁期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不满3年。

(三)招生计划未经审核备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生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虽经审核备案却擅自改动;跨地区设点招生宣传未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四)学生报考率、实考率、合格率其中任何一项低于全省自考全日制助学平均值的50%;发生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五)办学场所具有突出安全隐患又未切实整改。

(六)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师生伤亡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七)购买盗版教材,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学生利益。

(八)乱收费或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

(九)不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数据。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主管教育局在日常监管或评估中发现学校有违规行为,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项目注销后,主管教育局须负责全程监督学校妥善处理好后续相关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稳定。

4.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四

教社政 [2005]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二、努力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水平

积极引导大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活动,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化解矛盾,润物无声。要组织并引导大学生参加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陶冶大学生高尚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大学生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切实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谈心活动,帮助大学生解疑释惑。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大学生缓解来自经济、就业、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压力,帮助他们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认真做好大学生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要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高校要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相关课程教学对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作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要不断丰富心理健康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电视、校刊、校报、橱窗、板报以及校园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日或宣传周、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开办网上心理健康栏目,经常举办心理健康讲座。要支持大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发挥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互助和自助的重要作用。

努力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高校要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摸排工作,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要特别注意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防、有效干预。要建立咨询教师值班制、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到院系、部门、学校的快速危机反应机制,建立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到校医院、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快速危机干预通道。

三、大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要坚持少量、精干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专职人员原则上要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等教学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要计算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教育部要分批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开展重点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进行培训,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使专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人员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根据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特别是辅导员和班主任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切实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教育部成立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咨询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统筹规划本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政策指导、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和督导检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高校要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和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要在学生工作系统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

不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需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组织专家和高校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队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及决策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共青团中央

5.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五

司发〔20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中组部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教育具有重要表率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力不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带头学习法律,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要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的方法,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定期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定期举办各类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讨班,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要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广泛搭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平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把法律知识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措施保障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障;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6.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六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维护队伍稳定,保证航空安全,民航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

飞行队伍是民航运输生产和保障安全的中坚力量。几十年来,民航广大飞行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作风、技术、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出色地完成了不断增长的运输飞行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相对于民航快速发展的形势,飞行队伍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当前,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有些飞行人员不重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作风纪律滑坡,思想不够稳定,工作不够安心,个别的法纪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纪律松懈,甚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私带外汇,涉足“黄赌毒”。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少数单位对飞行队伍管理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飞行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和空防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进一步加强飞行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飞行队伍管理责任

各航空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飞行队伍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逐级落实责任。各航空公司要按照“五严”要求,对飞行队伍实行综合管理,明确一位公司领导全面负责飞行队伍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飞行队伍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要坚持“严”字当头,抓好飞行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训练管理。在飞行人员转机型、升标准、放机长、聘教员等方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降标准、送人情”等现象。严格控制飞行人员飞行小时,提高飞行前准备的质量,科学合理地安排航班任务,改变目前异地过夜机组量过大的状况。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飞行队伍的实际,依法规范飞行人员的合同管理,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深化飞行人员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航空公司及其飞行部门党务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切实承担起飞行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总局有关部门、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了解掌握飞行队伍管理情况并及时向航空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作风纪律

要继承和发扬民航几十年来形成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加强飞行人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引导飞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加强国情和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引导飞行人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强化主人翁意识,培养团队精神和归属感,自觉学技术、比安全、讲奉献。要建立健全飞行人员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做好解疑释惑和理顺情绪的工作,把思想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领导要加强与飞行人员的思想沟通,尊重、关心、理解和爱护飞行人员,以事业留人,以情感留人,营造飞行人员安心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主动了解飞行人员的实际困难,努力解决他们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各航空公司和飞行队伍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严格管理,切实加强飞行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严格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目前机组驻外管理的实际情况,尤其强调:有早班飞行任务的(指上午九时或九时前起飞的航班),前一天晚餐严禁饮酒;在外场过夜必须住宿公司指定的旅馆并按规章要求保证休息时间,严禁违反此规定的飞行员参加飞行。各航空公司要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飞行队伍作风纪律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对照“八荣八耻”以及飞行队伍管理规定、劳动纪律和上述强调的“两个严禁”,组织飞行人员认真查找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整顿中查找出的问题,视情况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今后再发生问题,航空公司要严肃处理,总局将向全行业通报,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航空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此次整顿,务求取得明显效果,使飞行队伍的作风和纪律状况有较大改观。各地区管理局和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注意了解辖区内航空公司的整顿情况,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整顿情况于年底前报所在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汇总后报总局。

三、认真贯彻五部委文件精神,保证飞行人员有序流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是必然趋势,但在目前人员短缺的情况下,飞行人员流动必须有序进行。民航总局等五部委文件对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航空公司要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五部委文件上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公司反馈,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要按照五部委文件精神,加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职飞行人员,必须事先与飞行人员所在单位协商,不允许私下与飞行人员个人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飞行人员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实现公司对公司的飞行人员流动。飞行人员辞职,要依据国家劳动合同管理的规定办理。飞行人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照五部委文件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人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预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飞行人员办理辞职手续期间停飞超过规定时限的,要严格复训和考核,合格的方可恢复飞行。各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流动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区管理局通报。总局将对五部委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航空公司和个人予以纠正。

对发生严重飞行不安全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飞行人员,以及因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安全责任及技术等原因暂停飞行的飞行人员,未经民航总局批准,任何航空公司不得接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一律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四、积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飞行人员培养机制,逐步缓解飞行人员短缺问题

在目前飞行人员短缺的情况下,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对现有副驾驶的培养力度,解决飞行力量成长缓慢的问题。航空公司之间可根据某一时间段、某种机型、某一技术等级上的飞行人员调剂的可能性,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采用劳务协议、有偿租用等方式调剂余缺,缓解飞行人员短缺的状况。各飞行专业院校要加强与航空公司的合作,在确保训练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飞行学员培养进度。各航空公司可以继续与经民航总局核准的境外飞行培训机构合作,培养飞行人员。要适当引进境外飞行人员,引进时要进行严格的社会背景调查和技术考核。要按照民航总局和空军联合下发的《关于民航系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5]128号),做好军方飞行人员的接收工作。

7.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七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9]114号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1999-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

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9〕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认真解决外商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涉外部门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职责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实行承诺制。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商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各级外经贸部门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

二、二、实行外商投诉纠纷处理责任制。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负责制,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处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内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外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

三、三、严格依法依合同办事。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方管理人员应善于同外方合作共事,依照合同、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事。

四、四、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各市地、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免费领取缴费登记卡,企业缴费时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卡,收费单位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可按低限标准征收。有条件的市地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可试行一个机构定点统一收费,实行“统一收费、内部分流”,并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

(三)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五、五、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复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外汇管理、海关、经贸八个部门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检查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凡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六、六、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八、八、试行对涉外部门工作评议制。每年由市地、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对所在地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涉外行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财政督促其限期整改。

九、九、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凡属国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市地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审批合同,章程,并委托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报省外经贸委备案。未经省外经贸委同意,各市地不得层层委托下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向外商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水平,试行“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等有利于加快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做法。青岛、烟台、威海三市政府要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检查在土地征用、劳动人事、项目审批、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情况,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十、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涉外法律法规、增加外商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介要予以曝光。

8.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 篇八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

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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