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评价

2024-08-12

知识产权交易评价(精选8篇)

1.知识产权交易评价 篇一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穗国资[2008]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国有产权的交易业务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集体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穗国资〔200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特许依法设立的,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下从事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负责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交易机构的职责及制度

第五条

交易机构的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提供产权交易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

(二)对产权交易各方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转让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竞价等方面服务;

(四)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六)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监督产权交易双方执行交易合同情况,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有关情况;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信息发布制度;

(二)交易项目代码管理制度;

(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四)产权交易专家评审制度;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竞价规则;

(七)产权交易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八)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九)产权交易自查管理制度;

(十)产权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交易机构交易管理办法;

(三)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设立国有产权交易监督举报电话;

(五)监督、检查交易机构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情况;

(六)依法受理、查处产权交易的投诉;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八)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国资委做好交易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

交易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信息发布、市场发动、交易登记、规则确认、确定受让方、成交签约、交易公示、出具产权交易证明、资料归档等。

第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产权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标的权属、交易条件等有关情况,依法受理产权交易项目,确保交易活动依法进行。

(一)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存在下列情况的交易项目:

1.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

2.存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或企业国有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3.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或不宜交易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或限制其交易的;

5.存在其他不应或不宜交易情形的。

(二)交易机构受理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交易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交易机构受理产权交易项目时,应要求交易双方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1.转让方提交资料:

(1)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及决议;

(2)批准机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6)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9)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A.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B.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地价评估报告;

C.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D.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相关决议。

(10)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还需提交由批准机构出具的改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证明;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交易机构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2.受让方提交资料:

(1)法人单位应提交:

A.受让意向报告;

B.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D.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E.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

F.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G.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交易机构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2)自然人应提交:

A.受让意向报告;

B.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C.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D.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

E.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F.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交易机构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四)交易机构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须保密的事项,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后,通过其网站和公告栏以及省级报刊等媒体发布信息;必要时,可采取推介会等形式发布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其中:

(一)信息披露遵循阶段性披露和向受让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原则。

(二)交易机构受转让方委托应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包括转让方、转让项目、转让方式(即整体或部分)、联系方式、公告期限等交易信息,并在其网站以及公告栏上同时公告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拟受让方在与转让方或交易机构签定保密协议后,可查询详细信息,并可向转让方提出尽职调查的要求。

(三)交易机构披露转让方的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应采用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情况;

5.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6.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受让方式及必要说明;

7.依据交易方式确定必须公告的交易参考价格;

8.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经公开征集未产生受让方,要降低受让条件的,必须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

(五)企业停止产权转让信息应在停止转让日前10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后,交易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四条

在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对发布的信息如有交易意向的,交易机构应按信息公告的要求给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交易机构须对受让方资格和所提交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在公告期结束前,交易机构应按转让参考价格10% 的比例向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预先制定和公布所选择方式的交易规则。其中: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二)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1.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并满足受让条件的。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同一投资主体所属控股企业的,经市国资委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三)采取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竞价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

1.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与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关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监督;

5.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权重和评分的标准。价格标准的权重一般为70%---90%,非价格标准的权重一般为10%---30%。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6.确定非价格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2)导致控股权变化的,受让后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安排方案;

(3)经营者或企业员工参与受让的,原经营者或企业员工的贡献;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因素。

7.非价格标准规定的权重或得分应体现以下导向:

(1)符合省、市有关鼓励政策规定的受让方以及符合产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和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的受让方应获得较高的权重或得分;

(2)受让方的同行业管理经验可以考虑较高的权重或得分。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要求转让方在确认受让方前提交转让底价通知书。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在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交易价格下浮绝对额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有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其中:

(一)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不含90%)至80%(含80%)或者交易价格下浮绝对额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时,在获得有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80%(不含80%)或者交易价格下浮绝对额大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时,在获得有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并报市国资委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10个工作日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发出确认成交价格书,并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成交价格和其它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报市国资委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产权交易的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六)转让方式、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十三)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对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将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通过其网站以及公告栏上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同时,交易机构将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督促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企业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其中: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并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交易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受让方可在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约定条件和提供与未付款项价值相当的担保前提下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并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在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或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30%以上款项,并接到受让方出具的有关受让产权已接受的书面通知后,应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发布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实行分期付款的,交易机构应将分期收到的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及相关利息,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在交易机构予以公示。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向企业提供企业改制咨询服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交易关联方的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因产权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文件的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时,可在受委托的交易机构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地方法规、规章,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越权批准产权交易造成损失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依法负责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知识产权交易评价 篇二

1.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模式

新时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不能再就资产 (源) 论资产 (源) , 为管理而管理, 必须切实转变观念, 创新管理模式。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探、施工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 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共权益与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发包出租国有资产等, 全部集中公开交易, 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评委、统一运行规则、统一进场交易, 健全完善一整套科学合理制度, 明确规定不经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国土、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遂平县经过近三年的运作, 取得了初步成效:规范了招投标产权交易行为, 减少了流失浪费, 有效防止了私自购置、处置资产和挤占挪用资产收入资金现象的发生。

2.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为从根本上扭转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分散承办、多头监管、管办不分的局面,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管理运行模式, 一委: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公共资源的决策、协调、监督机构, 主任由政府首长担任。一办: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履行再监督职能, 主任由监察局长担任。一中心:即交易中心, 具体负责办理交易业务。

交易中心将原分设各职能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土地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工作集中统一起来, 规范运作、规范管理, 统一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业务, 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建立管理、使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对进驻交易中心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3. 搭建规范统一的交易平台

为了实现由过去分散办理到集中办理, 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操作的目的, 必须建立更加规范统一的交易平台, 在制定出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管理办法的同时, 交易中心要制定更具体的监管办法, 对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控手段, 由总监控室对各开标、议标活动通过同步声像监控录制, 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并对专家库进行整合, 对于评委的抽取和使用, 交易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招评标专家库的维护, 使用专用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电脑随机抽取语言通知, 确保参与投标专家名单的保密性。

4.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系

3.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拒绝交易 篇三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拒绝交易;知识经济

一、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的概念

在反垄断法中,有关拒绝交易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交易对方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进行其他交易的行为。它是市场上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反垄断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控制制度所规制的具体对象之一。广义上的拒绝交易,除了包括狭义拒绝交易的含义以外,还包括具有水平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对交易相对人多实施的联合抵制行为。我国学者通常在狭义上使用拒绝交易的概念。例如,有学者认为“拒绝交易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1]也有学者将拒绝交易表述为:“独占者拒绝向购买者销售或供应商品的行为。”[2]笔者这里也在狭义上使用拒绝交易的含义。

二、知识产权拒绝交易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拒绝与任何人交易的权利是自由市场赖以运行的支柱,它使经营者得以有机会与交易对方讨价还价,如果没有了以拒绝交易为基础的讨价还价,也就没有市场。一般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相对交易方,不存下限制其拒绝交易权的问题。但是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来说,由于其往往倾向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拒绝交易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或排除现有市场的规制。但并非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任何拒绝交易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而是基于促进和保护竞争的需要,只对支配性企业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并且造成竞争损害的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并把这种经营者拒绝交易权的限制控制在合理的限制范围内。

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是一般拒绝交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无论权利人进行交易还是拒绝交易,都是其行使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自由。但是,如同一般的拒絕交易一样,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在特殊情况下同样会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后果,并因此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对知识产权拒绝交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同样应该遵循反垄断法关于一般拒绝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然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所引发的反垄断法问题,则需要我们在反垄断法基本原则与理念的基础上探索具体规制方法和措施。

三、知识产权拒绝交易引发的反垄断法问题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不断得以扩张和强化,从而使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实施垄断、损害竞争的行为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具体来讲,知识产权拒绝交易引发的问题成为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

第一,拒绝交易成为知识产权人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重要手段。以电脑软件业为例子,企业生产软件的主要成本是研发成本。产品研发成功后,多生产一个软件所增加的成本微乎其微,这就使得在传统经济中占总成本比重比较高的原料支出,在新经济中的重要性大幅度下降。企业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低,竞争力越强。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拒绝交易,建构市场进入堡垒,便可以有效组织竞争对手与其瓜分市场,从而维护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第二,网络效应使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扩大。以电脑软件业为例,一个已经有大量用户的操作系统,比如Windows,会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因为消费者能够形成稳定预期,即认为这种操作系统可能会有较好的升级和售后服务。同时,由于其他应用软件的研发企业受到该操作系统已有消费群的吸引,也愿意研发出更多的与此相兼容的应用软件,更增加了该操作系统的价值。在有网络效应存在的领域或产业,率先进入市场的企业,一旦大量拥有该领域或产业中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其为组织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就会拒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竞争对手,或者拒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售给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者。那么,它很有可能借网络效应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该领域或产业内强大的垄断者,甚至有可能垄断整个产业,行程市场封锁。也就是说,知识经济条件下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使得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性骤然扩大,危害更加严重,因此必须通过反垄断法予以有限的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发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交易知识 篇四

1、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吗?

答:不可以。

2、房改房、集资房过户时卖方应提供哪些材料?卖方未婚应提供哪些材料?卖方离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过户时应提供产权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已婚须夫妻双方到场);若卖方未婚房改,则出售时应当面填写单身的具结书、产权证、身份证;若卖方离婚则出售时应提供离婚时针对该房产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离婚协议书应到民政局盖章、离婚判决书还应附法院生效通知书),同时应到交易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交易所产权变更时间需多长时间?

答:为10个工作日。

4、卖方为未成年人,可以出售房产吗?出具什么材料?

答:可以,需由产权人生生父母双方到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产权人(未成年人)出生证明、户口本,并书面出具具结书。

5、一次性付款买方可办理未成年人吗?应提供哪些材料?买方产权人本人需到场吗?

答:可以,应提供:未成年人户口本、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生父或生母均可)、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可明确体现母子或父子关系的户口本)。16-18周岁未成年产权人本人需到场办理,16周岁以下不需到场办理。

6、办理二手房过户,若产权人在国外、国内的其他地方、台湾、香港分别需到哪里出具公证售房委托书?

答:国外:需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的委托书(非汉语的要做译文公证);国内:

区级以上公证处;台湾;到当地法院(同时需法院将公证书寄到福州市海基会认证);香港:中国政府认可的律师楼。

7、拆迁户重新购房是否有免税?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私房拆迁货币安置户2年内重新购房可申请免一定比例(等同拆迁面积)的契税;申请时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证明单与新购房过户收件手续同时办理,出税时直接减免。

8、产权人(房改房配偶)一方死亡,交易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税费如何征收?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及费用?

答:1)提供:继承及弃权公证书、产权证、继承者人身份证明。(应先办理至继承人名下方可交易),产权变更费用为85;交易过户的税费:根据继承前一道产权买受时间(是否满2年)征收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如户藉证明函)、被继承人(即死者)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继承人身份证材料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材料原件。公证处收费:公证处评估价*2%(公证处评估价为公证处的内部评估价)。

9、办理一手商品房、拆迁房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商品房:购房登记申请表、统一不动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交款单据(2003年9月之前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交至物业处,则不需提供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交款单据);若产权有抵押给银行,则在产权受理时还应提供银行盖章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简称:《期房转现房申请表》)。

拆迁房: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房屋分户平面图、原房屋产权注销通知书、缴款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

10、办理一手商品房产权证的流程?

答:到开发商处开具购房登记申请表、统一不动产发票→→若存在抵押到银行出具一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到交易所二楼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到交易所三楼办理产权证受理。

11、何为二次房改房?二次房改的房产是否可办理过户手续?

答:按规定:单位员工每对夫妻只可享受一套单位的福利分房(房改房),若每对夫妻享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改房,则所拥有的房改房均属违规房改所得,按福州市房地产相关规定,违规房改所得之房产均不可办理过户手续。

12、若产权证不慎丢失,是否可以补证?补证手续如何办理?费用?

答:可以补证,首先丢证的产权人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先到交易中心登记遗失、调档、之后登报遗失(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见报三个月后可凭报纸并持产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交易所办理补证手续;补证时间:10个工作日(若产权证存在抵押,则补证需贷款银行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如银行不同意出具证明,则需先行解押后办理补证相关手续)。费用有:登报申请30元、调档费用150元、登报费用一行60元、补证工本费用85元。

13、拍卖过来的房产,若要办理产权证应如何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拍卖的房产办理产权证时应提供:原产权证原件、买受人身份证、申请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行收取的佣金发票、房款收款收据、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14、若交易受理单不慎丢失,如何补办?

答:首先先到交易中心登记遗失、调档,之后登报遗失(福建日报),见报一个月后可凭报纸到交易所持买受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可办理补受理单手续、本人到场。

15、若出售住房时,纳税保证金(个人所得税)是否可退还,退税手续如何办理?

答:若出售房产时产生了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购买一套商品房(一年时间指:截止至领到退税款项当日),则原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一定比例退还。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拱:新产权证原件、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调档售房及购房时的买卖契约、填写退税申请表、申请退税人本人到场并持身份证原件到交易中心受理,受理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原出售房产所属的地税局办理退税款相关手续(退税申批时间较长,一般在3个月左右)。

16、若产权证中相关信息出现错误,如何办理更正手续?

答:首先要确认是哪方面的信息出现错误,一般是先到档案馆调档确认档案与产权证中的信息是否相同,若档案馆中记录的信息是正确的,只是制证时出错则只须调档后再持有错误信息的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本人到交易所办理更正手续即可。若档案中的信息与产权证中的错误信息一致,则应到相关部问出具证明。

17、哪些房子出售时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答:未满二年的房产(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非住宅)出售时均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18、什么是高档住宅?

答:容积率小于等于1.0或单元面积大于等于144平方米或鼓楼区、台江区实际单价高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单价高于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单价高于10000元/平方米(含10000元/平方米)。

19、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产,产权是否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答:可以过户(需双证齐全),但买方应为本村村民,出售时买方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长住证明。

20、若外国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如何办理?是否可享受首次购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5.二手房交易知识 篇五

一、公有住房(已取得产权证):解困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改房、单位福利房等

1、交易中心收件应提供的资料:

①产权证原件;

②《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叁份及《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③卖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卖方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意交易声明》;

⑤《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声明》及《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 ⑥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交易流程图:(略)

二、商品房(已取得产权证):

1、交易中心收件应提供的资料:

①产权证原件;

②《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叁份及《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③卖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卖方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同意交易声明》;

⑥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交易流程图:

参照公有住房流程图

(如果卖方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审核完毕须加一个月的公告期)

提醒:交易中双方的风险:

买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应明确卖方所售房产是否为第一次出售公房或者是否为自住商品房,如果不是的话可能会有高额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产生,应落实清楚该费用的承担者。卖方:须承担过户签字后买方不办按揭的风险。

※为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可建议双方的所有手续由我公司代办。

三、楼花转让:预售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允许进行

1、应提交的资料:

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

②《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③预购商品房的发票或收款收据;

④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填写《预购商品房购买(受让)申请表》、《预购商品房购买(转让)申请表》;

⑤预售商品房未竣工验收证明(市质检局出具的);

⑥开发商出具的书面意见书;

⑦若申请商品房已办理了按揭手续,须办理注销按揭手续;

⑧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醒:如果是楼花转按揭所有手续时间较长,约3-4个月。

四、退房:(已有办银行按揭的未办理产仅证的商品房)

1、应提交的资料:

①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②预售商品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③退房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退房申请协议原件;

④开发商向交易中心申请退房的报告;

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⑦单位申请退房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须有主管部门的批文,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须有董事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须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⑧若申请商品房已办理了按揭手续,须办理注销按揭手续;

⑨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五、银行按揭:

(1)贷款对象:

①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厦门有固定居住场所;

②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年龄在18-60周岁,在厦门有投资、就业行为,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工作的委托代理人,并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2)贷款所需材料及流程:(在交易收件时就可先向银行申请)

①买卖双方需提供的材料(以下除注明外均为复印件,一式两份)

卖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中行帐号;

买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原件)、评估报告(原件)2份、买卖合同(原件)1份、产权证原件、中行帐号;如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公积金缴交清单。注:如买方为外地户口或者是单身的均需提供有稳定收入的厦门人做其担保。

②流程图:(略)

(3)公积金贷款:

条件:申请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目前必须是按月足额连续交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

注:如买方夫妻有一方为外地户口或者是单身的均需提供有稳定收入的厦门人做其担保。

(4)贷款额度(表略)

(5)银行贷款利率及万元贷款系数表(见附表)

(6)过户+贷款=18天业务流程(仅限普通商业贷款)

(7)申请银行贷款的费用

①评估费:评估总价×4‰;

②保险费:贷款金额×保险费率×贷款年限;

③保险费:190元六、二手房交易应缴交的税费(见附表)

七、二手房买卖中介代理费及协办手续费:

(一)、中介代理费

收费项目 买方/承租方 卖方/出租方

中介代理费 1%(按成交总价计征)1.5%(按成交总价计征)

租贷中介费 按成交月租金50%计征 按成交月租金50%计征

(二)、代办手续费

内容项目 条件 收费标准

1过户+贷款=18天 合作银行办理 代办费:400元/单

2普通按揭贷款 合作银行办理 代办费:400元/单

3公积金组合贷款 合作银行办理 代办费:400元/单

4按转按业务 合作银行办理 代办费:800元/单

5消费贷款 合作银行办理 代办费:400元/单

6解抵押 代收客户房款办理解押手续 代办费:400元/单

7协办过户 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代办费:200元/单

备注:

1、1-5项业务仅办理与我公司合作银行业务

2、办理1-3项业务时,协办过户费免收,仅收按揭代办费400元。

3、以上代办项目,两项及两项以上则按两项业务收费,共计800元。

4、1-3项业务“中原联合”成交已收取中介代理费则代办费免收。

5、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若有变动,以中原联合总部通知为准。

案例分析一:

马太太1997年8月在岳阳小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的三房一厅解困房一套,现因其另外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故将岳阳小区的住房委托中原联合出售,委托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请逐条列出买卖双方应缴交的税费是多少?买卖双方各须提交什么资料?

案例分析二:

赵先生1995年购买禾祥西路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30万,现其欲将此套房屋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50万;请问如果赵先生实收的话,买方应支付那些费用(请逐条列出);如买方向银行申请20万十年按揭贷款,请问买方还须支付哪些费用?买卖双方各须提交什么资料?

案例分析三:

6.知识产权交易评价 篇六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因特网(Internet)网络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因特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

网上交易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对其有一个逐渐认识和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和电脑应用的日益普及,网上证券交易日渐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国内电脑性能的不断提高和价格的不断下降,以及国家对通讯业的重点投入和国内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因特网出口带宽日益提高、因特网接入方式多种多样、网络接入商日益增多、上网费用逐步降低,加上电脑操作的日益简单化,网上交易将在今后得到迅速普及。投资者学习网上交易的有关知识十分必要,这从我国证券交易手段日益智能化也可看到这一点,先从原来的手工委托逐步发展为电话委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等,交易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对投资者把握机会,提高效率均大有裨益。

网上交易的费用

上网费用:上网费用包括电话费和上网费。电话费是指在拨号上网时占用电话线路的费用,与平常打电话计费标准一样。上网收费在现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最低消费方式、实用计时方式、包月方式和包时段方式。投资者可到当地电信部门咨询有关优惠措施。

网上交易软件及软件安装,技术培训等均由中山证券公司提供,也可在中山证券网站(www.zszq.com或www.zszq.com.cn)获取相关资料。

网上委托交易费:

7.知识产权交易评价 篇七

关键词: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开放式创新

“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 提高创新整体效能”是我国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知识产权被认为是高校与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产学伙伴关系的最大障碍。知识产权的专属性、排他性与协同创新中的知识共享性、协同合作性存在明显矛盾。文章以此作为切入点, 探讨如何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交易。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知识产权交易”这一名词在国内外学者以往关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研究中出现的频率并不高, 但是“开放式创新”、“产学研合作”、“技术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成果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一) 产学研协同创新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交易特征

陈劲等 (2012) 认为协同创新促进了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发挥各自能力优势、整合互补性资源。Joaquin等 (2006) 研究了欧洲地区大学与企业之间的R&D合作模式。季松磊等 (2010) 则重点介绍了目前最为流行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知识的主动外流对提高组织间或联盟内部的信任、知识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Chesbrough、Vanhaverbeke、West, 2006) 。此外, 专利制度的建立健全、风投机制的完善及技术标准的统一化, 都使得创意和技术的流动和交易成为可能 (Dahlander、Gann, 2010) 。

(二) 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交易的途径与方式

从知识供应链的角度看, 高校知识创新包括知识创造、知识转移和知识应用三阶段 (吴洁等, 2009) 。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 高校必须解决知识产权认识和协作机制问题 (杨玲莉等, 2012) 。大学中的发明人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将技术转让给市场上的其他公司, 以此来充分利用他的发明创造 (Lowe, 2006) 。Shapiro (2001) 指出专利联盟是解决专利丛林问题的主要机制。知识产权交易创新的两种途径分别是知识产权信托和知识产权证券化 (李岑, 2008) 。

(三) 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交易的影响因素

Monk (2009) 认为知识产权交易制约因素主要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质量。信用、地域位置、专利和许可政策、大学和公司之间的信息和文化差异是影响技术转让过程的重要因素 (Santoro、Siegel, 2003) 。大学技术商业化与风险资本与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Josh Lerner, 2003) 。王智源 (2010) 指出价格竞争、供求均衡、垄断博弈等市场规律是组织间知识产权交易的核心因素。动态联盟内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信息不对称、合作伙伴的诚信缺失、合作契约的不完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闫威等, 2009) 。

总体而言, 产学研协同创新已经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 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大学技术转移的途径方式、影响因素、产学研合作模式。但是, 学者们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率与公平及利益分配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

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兴起, 创新合作网络与外部创新资源成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来源,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日趋完善。

(一) 国际知识产权市场规模日益壮大

近年来, 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的规模不断增长。例如, 国际许可一直呈增长态势。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版权和商标) 带来的国际收入从1985年的100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接近1100亿美元, 其中90%的收入归属于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三个主要区域:欧盟、日本和美国 (如图1所示) 。

日益壮大的知识产权市场通过为企业提供交换和分享知识产权的渠道, 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流动。知识产权市场能成为创新的一个关键要素在于它鼓励专利在大量企业间流动, 使得方法和技术的传播更加便利。

(二) 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兴起促进了知识产权市场体系的发展

近年来, 由于技术复杂性和技术交互性的程度日益加深, 许多国际创新型公司开始实施“开放式创新”模式。他们与外部伙伴合作, 如其他公司、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学等, 来获取有效的技术和途径更迅速地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它们也通过出售或许可它们未被使用的技术给其他公司来获取盈利。

随着开放式创新模式的盛行, 知识产权市场成为实现开放式创新的关键支撑体系。技术交易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信息交换必须评估技术的价值。潜在的被授权商或者买者需要关于这项技术的足够信息来评估该技术对于公司业务是否有用。技术的提供商必须有意识地限制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 以防止他们获取该项技术的足够信息并靠自己加以发展。结果导致潜在的被授权商或者买家必须在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评估和决策。这种双方利益的冲突使得在技术交换交易中配对供应商和消费者变得更加困难。然而, 专利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潜能, 它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了控制知识产权的手段、防止他人搭便车的法律保护, 拥有知识的主体间进行技术的交换也将更为便利。因此, 当前知识产权的本质和角色发生了变化。专利使用、共享或交换的便利化对促进创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资料来源:OECD, 2006年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交易的主要模式分析

知识产权交易是以转移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为内容的活动, 它的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只有利用才能转化为凝聚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从而实现其价值。不同主体对知识产权不同价值的转移就产生了不同的交易类型和利用方式

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来讲, 知识产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其知识产权管理必须遵循技术、市场和产权三位一体的内在互动机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和知识产权转让是目前产学研协同创新中最主要的两种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同时, 应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 来提高大学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 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施, 知识产权信托就是一种可推广的方式。

“信托”是财产让与人出于向第三人转让财产的需要而和受托人建立的一种信任和信赖关系。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及金融资产非常相似, 专利具有“保护成本高”和“市场转化难”这两个显著特征, 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信托更便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机构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的市场化操作能力通常都高于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或普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他们的信息渠道更广泛, 可以借助专业人才和高超的营销手段为委托人找到合适的技术实施者, 评估相关的技术价值并进行谈判。采用知识产权信托模式为大学减轻了知识产权维护费用、知识产权评估费用及管理负担, 能更为充分地挖掘现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当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具体实施知识产权信托模式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如信托公司对知识产权类产品的运作管理尚有欠缺, 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信托登记的模糊性等, 相信这些问题会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四、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交易的对策建议

8.知识产权交易评价 篇八

从解决产权流动中存在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入手,江西省把致力建立一个全省范围的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升产权交易的市场功能,努力实现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产权顺畅流转,推动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

一、制定地方性产权交易法规,建立涵盖全省的产权交易市场

为规范产权交易,2002年12月,江西省政府以117号令形式发布了《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江西省第一个关于产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明确规定,“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按照这一规定,在全省只建一个产权交易机构,即省产权交易所。省产权交易所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为推动《办法》的实施,省有关部门还分别研究出台了《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西省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配套文件。《办法》实施后,分散在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相继撤消,符合条件的改为产权交易经纪公司,作为省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至此,全省基本建立起了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二、完善产权交易规则,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合规进行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四性”:开放性、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每宗产权项目进场交易都必须合规进行。在交易过程中,重点把好了“四关”:

一是认真审核改制方案。凡在省产权交易所出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在挂牌交易之前,都要求将有关方案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并按规定报经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应当经出让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二是严格评估资产。在省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权项目,都要求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还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或核准。国有企业产权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或核准的评估值为底价。挂牌价或出让价低于评估值90%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擅自作价、低价贱卖情况发生。

三是公开披露信息。省产权交易所明确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阳光操作,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省产权交易所专门制定了《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信息发布程序和双方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对进场交易的项目,一律要求在省产权交易所网站和省级媒体上公开挂牌,披露交易信息。

四是选择最佳交易方式。选择交易方式的原则是,凸现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使产权在交易中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产权交易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即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若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后,只有一家受让者,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有两家以上的,必须采取有利于形成价格竞争的拍卖和招投标方式。省产权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的选择上尽量维护出让方的利益,采取多种形式披露信息,广泛征集受让者,对能够造成竞价态势的,尽量不以协议方式转让。对一些规模大、资产多的经营性产权交易项目,省产权交易所还成立专家评议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最佳受让方。既重视价格因素,还要认真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一些价格出得虽然比较高,但不具备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也不能确定为受让者。

三、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培养和提高专业化的交易服务队伍

江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其基本构架包括“省产权交易所——经纪公司——(企业)委托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有各自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这种组织结构的设计,是为市场公平、效率宗旨服务的。省产权交易所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交易平台,是产权交易的组织者、监督者和监证人,必须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不直接代理双方交易。产权交易双方不直接进场,而是由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这样有利于提高交易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因交易不规范所带来的纠纷和损失。

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多方营造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良好环境

鉴于产权作为交易客体的复杂性,转让产权往往涉及企业的发展和就业、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利益维护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江西省建立了一套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制订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运作,协调处理重大交易纠纷等。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产权进场前、进场中、进场后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工作重点是对国有产权项目进场交易前的审核和进场交易后的国资变更登记等。工商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是否进场从登记环节实行监控,并要求变更登记时出具省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凭证,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场外交易。监察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过程有关当事人中的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等实行纪律监督。省产交所执行监察部门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是否具有监察部门的《告知书》进行挂牌前的审核把关,将反腐倡廉的关口前移,有效地遏制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为适应企业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还不断拓展业务领域,面向全社会,努力打造成一个涵盖面更广,内容更丰富的多种产权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不但从事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而且鼓励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进场;不但从事物权、债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交易,而且要向经营权、使用权以及高新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产权交易拓展。

从省政府发布《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两年多来,江西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进场项目呈增加趋势。2003年,共成交项目96宗,成交额10.78亿元。2004年,成交项目209宗,成交金额13.48亿元。在成交的209宗交易项目中,溢价成交的有85宗,占成交总数的41%,剔除破产等项目,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项目比评估价平均增长13%。

应该看到,由于江西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不少做法还处于探索之中,因而还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例如如何解决偏远地区进场交易的不方便问题,个别地方场外交易问题仍屡禁不止问题,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不广、信息系统相对薄弱等,这都需要进一步做好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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