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2024-11-03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精选4篇)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筒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河北省2009年平均工资的60%为1138.2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一)基本养老金;(二)补贴性养老金;(三)丧葬补助费。第十五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篇二

来源:鄂人社发〔2010〕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新农保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农保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 省、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辖区内新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业务档案的集中保管(直辖市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帐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工作计划和单位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能适应业务档案工作的需要。档案工作人员需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应设置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能够容纳全部新农保业务档案。库房内应配置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等设施设备,并配备专用的铁制档案柜或者密集架,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办公室、库房、查阅室按要求分设,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办公软件和业务软件等现代化管理设备,以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 建立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工作流程,将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列入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新农保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进行严格审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分类应遵循农保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用“—业务环节”的方法对农保业务材料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立卷、编号、入库保管,并应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索引目录、填写备考表等。

第十一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按部颁规章规定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

第十二条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县(市、区)社保机构生成的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情况公示等。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对违反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公式为:个人月缴费=月均个人缴费基数*(8%+4%).一、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项目)、绩效工资。

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包括住房补贴、住宅采暖补贴、物业补贴、机关精神文明奖、乡镇补贴、特岗补贴(信访、审计、安全、纪检)等改革性和奖励性补贴项目。

四、为了配合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预扣计算,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扣减的数额与实际操作核定的数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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