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2024-09-15

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通用13篇)

1.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一

1 案情简要回顾

2012年8月17日, J省W市农委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 发现W市某区经营宠物用品的H门店当事人经营某兽药。W市农委于当天对此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经查, H门店当事人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其销售某兽药, 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3300元。H门店当事人经营某兽药的行为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2年11月5日, W市农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H门店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兽药行为, 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并处6600元罚款 (货值金额3300元×2倍) ”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W市农委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H门店当事人。

2012年11月15日, H门店当事人以家庭困难无力一次性缴纳罚款为由, 向W市农委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并提供其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反映其婆婆身体患病、经济困难的一份“证明”。2012年11月21日, W市农委向H门店当事人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要求其于2012年12月5日前提供:“1、有关其婆婆接受医治的病历资料和支出凭证;2、H门店当事人丈夫农行银行账户 (注:系W市农委执法人员在H门店检查时发现的H门店当事人丈夫以该店总经理身份印制在名片上的银行账号) 在最近6个月的银行交易明细;3、H门店当事人在2012年1~11月份的纳税记录。”H门店当事人未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材料。2012年12月13日, H门店当事人又提供了其婆婆部分病历复印件和一份没有银行盖章的其本人江苏银行账户部分交易记录。鉴于H门店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全部证据材料, 且所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并不确凿充分, 2012年12月20日, W市农委向其作出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通知书。事后, H门店当事人如数缴纳了罚款。

2 对本案W市农委处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事项的简要评析

一般来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缴款期限, 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主文, 更应如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即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也不停止执行。同时,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林业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也有相关规定。实践中,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有经济困难, 需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可以书面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请求予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申请, 申请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 申请中应具体说明其经济困难的理由,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批准, 应由行政机关严格审查: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没有能力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罚款的, 应批准其申请, 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如经审查, 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不符合条件的, 则不予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本案中, W市农委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严格依法进行了处理。虽然H门店当事人及时申请要求分期缴纳罚款, 但因其最初提交的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仅为其所在地社区的一纸“证明”, 尚不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农业行政机关进一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但该当事人未能如期提供上述证据材料, 且后来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法定情形, 所以W市农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必须指出的是, 当事人在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 农业行政机关应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对其主张的理由进行严格审查;农业行政机关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在必要时也可以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和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只有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查和必要的事实调查, 农业行政机关才能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处理决定。

3 对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申请的若干思考

虽然本案当事人事后全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但反思本案, 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究: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时, 应当给予合理的举证期限。那么多长时间的举证期限才算合理?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 经常会向当事人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但是目前法律对此时的举证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为3~10天不等。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当事人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相比而言, 行政处罚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所指定的举证期限短得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程序中, 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较为具体明确, 举证难度小, 收集证据所需的时间相应较短。同理,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 行政机关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时, 应当给予的举证期限也应视举证内容而定, 如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具体明确, 举证难度小时, 举证期限就应适当短一些, 不宜太长。如本案中, W市农委向H门店当事人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 给予其14天的举证期限。这14天的举证期限, 已经足够。另外,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指定的举证期限过长, 如果最终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时, 就会给故意想拖延行政处罚执行的当事人以借口, 不利于事后对其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其提供的或者本机关调查得到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 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那么行政机关对此类证据材料审核的口径应该如何把握呢?

这里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遵循比例原则 (或称合理性原则) 。如经审查, 当事人遭遇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重大疾病等确凿的严重事件, 导致了明显的经济困难, 行政机关就应依法批准, 同意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如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确实存在但并不很严重, 或者是较短暂的现象, 行政机关可以同意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宽限程度应当较前者要紧, 必要时, 可以责令其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如当事人借申请之名, 行拖延执行之实, 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定不予批准其申请。如果行政机关经审查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 如何把握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呢?

我国法律规定, 如果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并且在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仍未全部缴纳罚款时, 除可以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外, 大多数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政机关必须在被执行人 (注:通常是当事人)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今《行政强制法》在2012年1月1日已经施行, 该法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而且在这三个月中, 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并听取其意见;并且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时, 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目前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 一定要注意上述“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和对当事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这两个时间节点;也就是说, 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必须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严格控制在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约80日之内, 以免超过法定期限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文献

[1]马军, 不能按时缴纳罚款怎么办[J].中国海关, 2005, (4) .

[2]欧阳妙珠, 行政机关何时可申请强制执行[J].中国土地, 2011, (10) .

2.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二

延迟退休已被提上日程,未来,如果大家都65岁退休,试想一下,以自己的健康状况,我们能领几年退休金,如果还没退休就疾病缠身,那么我们还得拖着病躯上班多少年?是自己存钱养老划算还是缴纳社保更保险?

把钱存银行里养老,55岁退休

假如你25岁开始参加工作,不交养老保险,每月自己存500元养老,工作30年,那么如果按5年一个计划周期,你的职业生涯一共有6个计划周期。以5年为一个节点,在银行零存整取(3万元)养老金,到期后本息共计32288元。

到第6年时,第二个五年养老计划启动,即在第6年到第10年里,你每月在银行存500元,存满5年,到期取出。与此同时,你的第一个五年养老计划的期限到期了,取出后,把第一期的本息(32288元)以整存整取的方式,再存5年期,到期后,本息共计39956元。

以此类推,等你工作30年55岁退休时,总计可得本息381203元。

这些钱是放在银行整存零取,还是继续存着不取或者存一部分取一部分,都由自己支配。而你工作30年,被国家强制征收的养老金远远不止每月500元(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所以无论是从金额,还是支配自由度上来说,个人存钱养老都更具性价比。

但是同时笔者也有个疑虑,你能确保自己存的钱能够跑赢通胀?下面我们来看另外一种情况。

花钱买保险养老,缴满20年

以下内容,来自某网友的经历,笔者收集整理如下:

很多年前,该网友买了人生第一份保险。当时他每月的工资在200多元,而每年的保费为660元,几乎是他当时近3个月的工资。保险约定,交满20年保费,在他60岁退休时,可以领2万元的医疗费用,此后的每个月可以领取300元,过世后还可以拿到5万元,受益人是他父母。

20年过去,真实情况是,他的年收入达到50多万元,父母每月的退休工资也达到5000元,而此时领取的每月300元保费还不够他吃一顿饭。所以,千万要记住,常规的保值增值是无法抵御通胀压力的。

所以,那些提出社保无用论的人其实是把人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因为在20年前,退休工资仅在200元左右,可现在基本在其10倍以上。虽然社保无法让你过上优越的生活,但几十年后,你至少可以衣食无忧,如果不参加社保,那么你必须有每20年10倍以上增长的理财计划,否则你会过着低保的日子。

最后,笔者想说,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根据自己的真实条件做出来的养老规划和理财规划,才是可行的。

本文编辑:陈小慧。如对本文有任何意见或其他精彩观点,请加大众理财顾问读者QQ群:320188318进行即时交流

3.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 篇三

贵阳蓝擎重工贸易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进入贵阳蓝擎重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申请:

一、本人作为公司员工,不愿变更社保购买关系,由本人自行购买,社保关系不转移到公司。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申请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四、本人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500+岗位工资500+绩效工资1000+社保补贴700

五、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4.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 篇四

致:北京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姓名:

身份证号:

入职时间:

现因本人不能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本人办理相关社保关系。鉴于准备办理社保所需材料尚需一些时日,故本人特向公司申请延缓缴纳,待本人材料齐全时再行办理社保关系。在未缴期间,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的相关福利,今后与之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公司无关。

特此申请,望公司批准。

申请人:

时间:年月日

社会保险延缓缴纳协议

甲方:北京三百六十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基于甲方多次告知乙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权益和乙方提出社保延缓缴纳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旅游企业。

2、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乙方依法享有社保相关权益,并应承担配合甲方开展管理和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3、乙方确认甲方充分告知的应为其缴纳的社保事项如下:

3.1若乙方是北京市户口或拥有北京市居住证,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险种;

3.2若乙方是外省市户口,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4项险种。

4、在甲方的员工手册、入职单等规章制度(文件)中,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为保障乙方的社保权益需要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社保办理材料。

5、乙方确认甲方在其办理入职之前已经告知其公司有如下管理规定:

5.1如果乙方不愿意/不同意在甲方单位参保,甲方将不予录用乙方;

5.2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参保材料(包括材料提供不齐全),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承担乙方的经济补偿责任。在未参保期间,乙方不享有社保权益,并确认自愿放弃其追偿及其他相关的经济利益要求。

6、乙方确认已经研阅过甲方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也确认已经明确了解自己所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并知悉自己应尽的配合义务。

7、乙方确认现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是因乙方个人原因,即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参保材料,致使甲方无法履行为乙方办理参保之职责。

8、乙方确认甲方曾催促其尽快提供参保材料,并告知待乙方材料齐全后才能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乙方知悉社保权益自其参保生效之日起才能享有。

9、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参保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社保权益。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

先生 /女士 :

公司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你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你应于年月日前提交参保材料。后因你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公司考虑及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同意你延期提交社保材料,待资料齐全后再为你办理参保手续。现已过了你延缓缴纳申请的期限,至今未见提交社保材料。公司特此提醒,依法缴纳社保是每个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有缴纳了社保,才能依法享有社保权益。现公司催促并限你在月内提交社保材料,如因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为你办理社保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望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三百六十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5.社会保险、公积金不予缴纳申请书 篇五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向公司提出以下申请:

□ 申请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理由是:

□ 已由其他单位为本人依法缴纳 □ 本人在异地个人缴纳

□ 增加实得收入,不希望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申请属于个人真实意愿,本人确认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括公司应承担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该费用已作为工资发放,如本人今后要求公司予以补缴的,应将公司已支付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退还给公司,并承担个人部分费用后,由公司依法补缴。

本人会根据公司要求,每年向公司提供相应缴纳凭证。

对于可能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劳动争议或其他风险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6.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不是任意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本期和大家一起分享有关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时效的典型案例。笔者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基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问题给予深入剖析和阐释。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直至2008年3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离职以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其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以该项诉请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抗辩,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12年7月7日公开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某的该项请求。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告已经实际发放原告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且被告自2008年3月为原告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原告至2012年4月27日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申请时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在此期间,原告考虑到其履行补缴社保的实操性,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具有法定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后,其是否受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限制。

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笔者认为应辩证地看待。本案是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待遇问题,应适用于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应当成就并且社会保险费无法补缴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以及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不难看出,社会保险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都属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中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才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不能适用《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即法律没有将社会保险争议排除,那么社会保险争议应受 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李某某每月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社保补贴,同时每月工资中未扣减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李某某自2008年3月起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已知道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2008年3月,被申请人为其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其应当知道装饰公司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其至2012年4月27日离职时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司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期间规定,因此,其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缴纳时效予以否定,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路。即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对此笔者认为也可以理解。社会保险毕竟是国家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社会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强制性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保险,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保险费法定征收的这一特点。

7.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七

XX集团领导:

因本人在原工作(生活)地点已办理社保保险(附社保缴款证明),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转移社保缴费关系,致使集团无法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鉴于上述原因,本人申请集团将单位需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现金补贴形式直接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至本人,由本人直接到之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地区缴纳这部分社保费用。本人承诺今后如发生与之相关的责任纠纷一切由本人承担,与集团无任何关系。

特此申请,望集团批准。

申请人:

8.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八

公司领导: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 分公司业务员及分公司司机、退休返岗人员、未成年人员、不参保人员

二、意外保险内容和方案(见附件)经查询中国平安、泰康人寿、中国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各公司也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经过比较,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性价比较高,实用性较强,符合公司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

三、预估算费用(以2014 年3 月在册人数)

市场部分公司员工:0 人×0元/人/年=0 元(包括司机)总务部:0 人×0 元/人/年=0 元 总费用合计为:0元/年 人员名单及缴费标准附后。妥否,请批示。

9.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九

在员工试用期间,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第二,关于缴费基数,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社保缴纳基数?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3000元。在计算时,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本案中,黄某就职的公司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10.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 篇十

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劳社养〔200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

(五)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或《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六)本意见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七)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如也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执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可由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由其档案所在机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填写《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施行。

六、本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1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篇十一

对于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来说,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是锦上添花之事。因此,量力而行是关键。一般来说,用于支付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占年总收入的15%~20%为佳。高收入者可主要依靠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投资收益作为补充;中低收入者,可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二、收入稳定。

购买者应该有足够的收入,在扣除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你的收入必须能满足你的日常生活需要。不能因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而使你的正常生活水平得不到满足。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可能面临被迫退保的风险。一般来说,如果在一年之内退保,要损失25%的保费。一年以后再退保,可能损失更多。

三、年龄不宜太小或太大,一般在16~50周岁购买养老保险比较好。

50岁以上投保费率过高。虽然有些养老保险产品允许的投保年龄可能超过50周岁,但投保时年龄过大,需缴付的保险费也相应较高,对已接近退休年龄的投保人是不利的。当然,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年龄较大也可以投保养老保险,此时可以考虑一次性缴费投保。

四、如果是无职业者,在社保养老与商业养老之间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可能更合算。

这是因为,社会养老保险考虑社会公平,统筹部分的钱是平均分配,个人账户的钱才是自己得的。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公平,交多少得多少。另外,如果未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拿个人账户的钱,统筹的部分就被别人分掉了。刚过退休年龄几年就死亡,统筹部分也领取不多,不如你交的钱多。

五、对于老年人来说,医疗保健费用才是真正的大风险开销。

因此在投保养老保险前,最好能先安排好医疗保障。若有家族长寿史,且自身身体非常健康者则可考虑购买领取时间至终身甚至是领取到100周岁的产品。

六、强制储蓄。

12.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篇十二

据了解,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使用一套缴费基数。调整依据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日前,省统计局发布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单。其中,20三门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363元。

按照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为基准,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高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下限。207月1日至20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091元,下限为2218元。执行新标准后,参保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最高887.28元,最低177.44元。

13.关于延期缴纳保险费的申请 篇十三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顺城分局:

我公司一月份有一名员工离职,在办理失业保险的过程中被告之2004年全年的失业金未缴纳(未划帐户),要求提供交纳保费的缴费单原件。我公司于2003年11月开始参保,共交纳五个险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医疗保险,一直连续缴纳,没有欠费。但我公司2003年至2006年的全部帐本已寄往北京的总公司审查,无法寄回抚顺。公司正在补交2004年全年的失业险,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划到帐户。但离职员工办理失业的期限是两个月,希望贵局能同意延期办理失业保险事宜。

特此申请,望批准。

谢谢!

天之娇子抚顺分公司

上一篇:2010年XX项目部行政工作总结下一篇:周处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