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2024-07-30

06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精选6篇)

1.06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篇一

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学校是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举办,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中文: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63号御道东区228号;邮政编码为:310020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叁拾万元整,全部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出资。

第六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的办学形式:非脱产形式。

学校的办学规模:学校近期(指2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20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两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举办者。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董事、董事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投资方委派,行使对学校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校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发展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校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校长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度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业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四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学生完成学业,可发给培训证书或者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评,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赠。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每一秀度和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修改章程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2.06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篇二

一、“校训”制定要引领学生精神成长

“校训”是学校章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一则好的校训既是一所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也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所在。如清华大学的校训———“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经过一代又一代师生的传递,深入内心,深入骨髓。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第一小学是全国书法艺术实验学校,书法教育是学校的特色、优势,其校训是“一笔一画练好字,一生一世做真人”。校训巧妙地将书法教育与做人联系到一起,既引领了学生,又突出了办学特色,让人在记住校训的同时,也对学校特色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是,很多学校的校训内容充满陈词滥调,缺乏个性,如“团结、拼搏、勤奋、求实”;“勤奋、团结、文明、创新”等。据《南京日报》报道,市教育局对市区小学的校训情况进行了一次整体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50 所小学中,有49 所学校的校训构成形式为“四词八字”口号式,所占比例高达98%。50 所小学的校训共涉及用词38 个,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四个词依次为:“勤奋”,38 校使用,所占比例为76%;“团结”,26 校使用,所占比例为52%;“创新”,21 校使用,所占比例为42%;“文明”,20 校使用,所占比例为40%。

“校训”应为“一校一训”,而非“千校一训”。“校训”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教育的对象,要在关注结果的同时,重视教育的过程。如浙江省台州市实验小学的校训为“有了爱就有了一切”。这则校训以“爱”字为出发点,告诉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的所有人,都要学会爱。老师要关爱每一位学生,让他们在童年尽情释放自己的光彩。爱孩子就是要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让他们开心地度过每一天;爱孩子就是尊重孩子的发展,让他们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张扬;爱孩子就是要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让他们在轻松愉快的学习中快乐地成长。

教师越是满怀深情地去爱学生,就越能赢得学生对自己的爱,良好的师生关系就越能建立起来,并得到健康的发展。这种爱的交流是学生成长的催化剂,它可以有力地把学生吸引到教育过程中来;是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动力,可以使学生朝着培养目标指引的方向努力攀登。这就是“有了爱,就有了一切”。

因此,在“办学理念”的制定方面,要着眼于学生的感受,着眼于学生的发展,不要将“校训“定制为约束学生纪律行为的道德规范。

二、“特色”建设要着眼学生健康发展

在我国,很多学校校内事务由校长做主,而校长则听命于上级,上级说做什么,就做什么;上级说怎么做,就怎么做。这就导致了学校工作千篇一律的局面。

北京十一学校在去年12 月就通过了 《学校章程》,这是一份全校教师共同拟定并达成共识的《章程》,用李希贵校长的话来说:“《章程》为每一位教师创设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长效的运行机制,学校将不再因校长的更替而产生动荡”。因为一所学校的特色和优势的培育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所以它需要制度的保护。

以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为例,辖区的几所学校都在逐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比如白云中学的“分层走班”、学院路小学的“绿色童年”、白云小学的“七彩课程”、实验中学的“315 课改”、实验小学的“321”课程等等,这些办学特色都是立足于学生,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基。

以台州市学院路小学为例,该校倡导“绿色童年”的办学理念,旨在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拔苗助长,还童年以童真、童心和童趣,尊重儿童个性。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学校设置多样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营造适应儿童生命成长的氛围,适应每一位儿童的健康成长。“童真书院”提高了学生们的古典文化底蕴,让学生们切身感受到传统文化经典的无穷魅力,让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文化修养,在学习文化经典的过程中增长心智,成为一个个积极向上的阳光少年;“少年科学院”通过“小院士,小课题”课程文化研究基本完成了对综合实践课程的探究与尝试,形成了可推广的创新型学习模式,弥补了传统课程实践性不强的问题,让广大同学在生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小公民参议院”让小学生直接体验民主,培养了他们参与学校事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推动了公共生活的民主化进程,让民主成为了一种生活的方式。

学校办学四年来,学院路小学以“绿色童年”办学理念为指引,在课程文化设置上突出童心、童真、童趣,达到生动有趣、启迪智慧;在课外活动中注重参与性,追求学以致用、人人践行,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绿童”课程文化,让校园成为每一个孩子茁壮成长的和谐乐园。

只有着眼于学生健康发展的特色才能够立足长久,才能够使学校永远焕发出青春的活力。因此,在将“特色”写进章程的时候,要思考特色建设是否有助于学生的发展。只有有助于学生的发展,才能够有助于学校的发展,才能守正出新,然后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

三、“活动”安排要立足学生兴趣爱好

多年来,我国一直把“活动”当作中小学生素质发展的重要载体。有效、有趣的主题活动,既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又能使学生通过活动受到深刻的教育,并留下幸福而美好的回忆。

很多学校在制定学校章程时都把“活动”列入其中,甚至把校园活动作为“节日”固定下来。如杭州市三墩小学学校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每年举办一次“小雪花”艺术节、“体育节”、“英语节”、“陶艺节”,开展多次单项艺术比赛。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因为在儿童心目中,节日是欢快喜庆的,是丰富多彩的,也是幸福快乐的。

学校在安排各类活动时要考虑全体学生的参与度,而不能只是面对少数优秀或具有特长的孩子。同时,不同类型的学生对于校园文化活动所表现出的参与度和主体意识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如何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活动内容及与之相匹配的活动形式。

我们在开展常规性的运动会、读书节、大合唱等活动的同时,还应探寻常态下的校园文化活动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活动模式。例如民俗体验节、传统游戏节、奇思妙想节。浙江省台州市实验小学每年五月要举行“吉尼斯挑战赛”。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参与的项目,目的是让每一位学生都能享受到运动的快乐。校园吉尼斯的主旋律就是“挑战自我,放飞快乐”。整个吉尼斯运动会项目的设置都是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而且每年都会增加一些新的项目,深受学生的喜爱。目前的吉尼斯运动会有三十米往返运球、足球颠球、一分钟跳绳、走高跷、盘云梯、百米轮滑、定位羽毛球荡球、耐力呼啦圈等15 个项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全校1000 多名学生无一不在吉尼斯运动会上体验到运动的快乐!就如学生自己所说:“挑战吉尼斯,就是在挑战自我,就是在创造奇迹。”每年的吉尼斯运动会都有数十位学生刷新纪录,挑战新的高度。就拿羽毛球荡球来说,最初的记录是上百个,再到几百个,最后达到能荡球两千多个。由于荡球的时间过长,不利于群体性参赛,大赛组委会不得不将这个项目改为“定位羽毛球荡球”。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毅力,同时也把这种顽强拼搏的精神带进了课堂。

我们在将活动的开展写进学校章程的同时,既要让活动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顺应儿童发展规律,不按部就班地重复过往的活动形式,在主题的设计上、环境的布置上、主持方式上不断追求时尚新颖,让活动成为学生盼望和留恋的幸福瞬间。

四、“文化”设计要满足学生客观需求

学校章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传递学校教育思想”。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的文化效应。因为,学校教育内涵发展的真正动力恰恰源自于学校文化。

很多学校把校徽、校旗、校歌、校服都写进了学校章程之中,并作为学校的一种文化传承下来,这是值得提倡的。这些也的确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建设的一部分。

但是,在很多学校,学生不知道校徽的含义,不喜欢唱校歌,不愿意穿校服,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专家认为校歌很难被传唱有两个原因:一是歌词脱离实际校园生活,都是“高大上”的道德论调,很空洞,学生肯定不喜欢;二是曲子太呆板,旋律不能激起大家传唱的欲望。校服也不知从何时起,几乎都是清一色的运动装,毫无个性可言。甚至有些学校以校长个人喜好为出发点,随意更改校服的款式。可以说是一任校长一种校服。究其原因,是人们过分注重校园文化的宣传性,而忽略了作为校园文化的主人———学生的切身感受和成长需要。

但是在校歌、校服的设计上也有不少成功的学校。例如,武汉市解放桥小学在不断地发展和积淀中形成了校歌《谢谢你》。“书包,书包谢谢你,陪我上学去。校园,校园谢谢您,藏好多秘密。黑板,黑板谢谢你,成长的足迹。课本,课本谢谢你,世界真美丽……”简单、充满童趣的的歌词从儿童的视觉出发,突出校园的主体———学生。在演唱校歌中,孩子们不仅愉悦地享受着快乐,同时也在寻找着校园生活的美好回忆。

在全国大多数学生都讨厌穿校服的同时,但深圳有八成学生喜欢穿校服,五成学生表示周末也会穿校服。据专家介绍,深圳中学的校服的设计充分尊重了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发展,充分满足了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对美的追求,才使得学生对其情有独钟,走到哪穿到哪。正是因为其具有可以跨越年龄、跨越地域的品位和流行元素,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校服所代表的学生身份特征———青春、时尚而不浮夸,才能真正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迎。

只有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去设计校园文化,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校园文化的内涵。否则,即使把它们写进了学校章程,也仅仅是文化符号,始终会游离于学生需求之外。

一部好的章程就如同是学校的一部“小宪法”。但这里的“法”,并非是约束教师的行为,制约学生的发展。相反,我们应该在章程的制定中以学生为主体,解放学生,发展学生,还给学生一个快乐的童年,这才是学校章程建设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周勤伟.让学生在幸福中成长.中小学德育,2013(1).

[2]范美华,谭芳,陈丹丹.开心地笑,大声地说——武汉市解放路小学从儿童视角出发的校园文化建设.中小学德育,2013(6).

3.培训学校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自然人:毛小军、杨娟、祝春莲、柴剑雄合伙投资举办。自负盈亏。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社会待业青年和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第四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江区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江区劳动局。

第五条:学校的开办地址:衢江区沈家振兴街东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毛小军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三十万元;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自负盈亏。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的相关职业培训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第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4.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篇四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

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臵工作。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

第二十四条 教师需求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学校发展等提前,自主聘用急需学科教师。

第二十五条 招收学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培训规模和市场需求制 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招生面向全市、全省及全国,重点解决本市内应、往届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问题,努力办好中职教育,并向高职培训学校方向拓展,越办越大,越办越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臵标准(试行)》规定,设定班数,选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由学校自筹为主,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及上级部门支持。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划拨职业教育经费,学校依照省、市级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应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规划、计划监督,具体做到制度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专题专项监督等。方法有政府法律监督、社会家庭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文运行机制。对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区群体组织等制发的公文、文书、文件、信函等,交办回收存档。对学校上报材料,须经董事长审签后上报。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运行机制。学校因工作需要设工作岗位,因岗位需要定工作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因岗位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的需要依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产实行建帐登记、毁坏报损制度。学校校产总帐应与使用部分分类帐一致,做到帐物一致。

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有自己的教育科研成果。

5、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出色完成自己所负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6、为人师表,顾全大局,关爱学生,举止文明,广泛赢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法》有关规定,安排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专业教师担任各学科的课程教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不聘用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专业教师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教师的,被聘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学校有权予以解聘。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学校对教职工采取全员聘用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以及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为末位者(倒数第一、二、三名),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国家形势,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建设。

2、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操作指导教师、基础理论课教师、班主任及干部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做到“处处都育人,人人都育人,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建立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处以德育教育为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卫生、扶贫、助学、安全保卫以及学生、家长的来访接待等工作。对招收的新生进行政审,对在籍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制定落实学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技能精、校容美”的目标。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实施《中等专业学校德育教育纲要》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利用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德育系列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班主任育人工作能力。、及时处理学生中偶发事件、违纪事件。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健康、环保、科技、国防、学风等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现象,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学生习惯养成教育。创设优美、整洁、7、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等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按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勤、教学奖惩考绩及质量综合评价工作。9、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和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科目和技能进行质量、技能抽测,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听课笔记和学生作业进行抽查和记载。、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论文的撰写,负责评选和向市级以上专业刊物推荐。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严格执行职业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学、放假时间,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参加非教育系统组织的大型剪彩、庆典等活动。停课半天,报请董事长批示;停课一至三天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2、学校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另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经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扶助,鼓励师生 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对困难学生进行帮助。、要尊重学生人格,积极防止学生辍学流失,以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任何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驱赶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开展创新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技能,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认真上好体育课以及其他理论基础课。开好运动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技能。

1第四十八条 严格财产物品的管理

1、各科室、各年级所需教育教学物品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急需而少量的物品不便统一采购时,须先请示分管领导,写出报告,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采购。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一般不予以报销。

2、采购的所有物品必须先造册登记、入库,然后由专人分发或领取。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专项登记,每月清理一次。

3、学校物品一般不允许借为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借用,借用时必须履行必要的借还手续。、学校应及时了解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中的需求,及时购臵教育教学用品和学生用品,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及时做好校舍、校具和师生生活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5、学校设备、仪器、物资要统一建帐,分工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及时做好变更及增减手续。第四十九条 严格各项基本设施的管理

1、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有步骤地搞好校园的“净、静、绿”及美化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为师生营造优美的工作、学习和教书育人环境。

2、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器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搞好学校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学校出租房屋、场地、设施,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5.成都华信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成都华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由企业发起,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举办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保障就业为前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立足成都,坚持为区域经济服务,培养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性高级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劳动保障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是: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和成村一组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成都雪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

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50万元;

出资者:成都雪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50万元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1、电子商务师(初级、中级)

2、商务策划师(初级、中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教职工(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法人代表兼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3、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谢宏

第二十四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行使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进2012年10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6.06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篇六

一、转变角色观念, 激发办学活力, 确立新型的政校关系

不同地区和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已有制度建设情况不同, 都会在客观上影响学校章程建设的进度和水平。而市县教育局负责人与中职学校校长对于学校章程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则是影响学校章程建设的主观因素。调研中发现, 无论是市县教育局还是中职学校, 对为什么要开展学校章程建设、为什么要求“一校一章程”、学校章程建成前后政府与中职学校管理存在哪些变化还存在困惑。其原因就在于无论是市县教育局还是中职学校, 对当前章程建设工作的重视主要是基于行政命令而非自觉行为, 当作一项上级指派的工作的心态往往会使章程建设流于形式。教育主管部门将章程建设工作下放学校的同时, 也规避了自己在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反思的关于自身管理不到位、管得过宽等问题;而学校在承接了这项工作之后, 往往难以突破现有的管理框架, 要么等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 要么将现有的制度加以重新整合, 缺乏对自身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反思。正是基于以上诸多问题, 观念的转变势在必行。

1. 减政放权, 转变政府观念。

政府要从过去管得太多, 管得太死, 转向以中职学校自主管理为主, 政府依据章程对中职学校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这个过程中, 需要明确哪些是政府该管的, 哪些是应该放权给学校的。为了避免在放权过程中出现盲目放权或者管理混乱, 在放权的过程中要注意:一方面, 对相应的办学自主权进行进一步的分解, 依据实际情况逐步下放给学校;另一方面, 在下放权力的同时, 要与中职学校自身的能力结合起来, 不能搞一刀切, 比如, 人事权可以进一步地分解为人事招聘、人事任免、人事调配、人事考核等方面。目前, 在中职学校管理改革中, 个别市县拟尝试允许学校聘任中层干部, 这是一个新的突破, 有利于形成中职学校发展的新的管理架构。

2. 转变校长角色, 提高自主管理意识。

政府的减政放权, 必然带来新型政校关系的确立。校长要及时转变传统角色, 从行政指令的传达者和贯彻者向学校战略的决策者和领导者转变, 提高自主管理意识, 落实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不是无序管理, 而是建立在学校章程基础上的依法治校。在目前中职学校的管理体制中, 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多种类型, 作为一校之长, 校长权力的来源成为校长行使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学校章程一方面为校长权力提供制度规约, 规定校长权力与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也为校长权力提供合法性的来源, 使校长知道自己该管什么, 能管什么, 必须管什么, 进而使得中职学校顺应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

“政府与学校关系的改革需要法律保证才能成功, 新型的政府与学校关系要求政府与学校必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并且要通过法律来明确各自的权限、作用与责任。”依法治校与学校章程建设不只是学校自己书写自己章程文本的过程, 是政府和学校重新明确各自权责的过程。另外, 政府的放权并不简单地意味着校长的集权, 权力是层层下放的, 学校在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同时, 要求明确学校治理结构内部的权责关系, 充分调动师生、行业企业、家长、社会等力量, 用权利限制权力。

3. 突破行政制约, 因实因校办出特色。

中职学校章程的重要功能之一, 就是使学校得以突破自上而下的行政制约, 基于学校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切实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 实现自主办学与依法治校的统一。过去, 教育主管部门管得太多, 管得太死, 学校没有了办学活力, 变成了行政指令的执行机构。因此, 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目标并不仅仅在形式上“有法可依”, 而且要为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在真正实现角色观念的转变之后, 才能正确理解依法治校和学校章程的意义所在, 才能深刻理解“一校一章程”不是出于服从行政指令的需要, 而是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充分认识中职学校章程的特殊性, 突出职教特色

目前, 海南省基本形成了一 (市) 县一所中职学校 (技工学校除外) 的格局, 中职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远远低于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因此, 部分市县教育局在推进学校章程建设的过程中, 容易忽略中职学校的特殊性。在一些市县, 由于中职学校只有一所, 教育局并未在已发布的文件中对中职学校进行清晰表述, 以至中职学校不清楚自己是否也被纳入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范围。同时, 由于学校章程在海南省尚属新事物, 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中职学校对章程的定位、功能等不十分了解, 对中职学校与普通中小学的章程建设有何不同, 也令许多中职学校困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忽视”以及中职学校自身的“模糊”, 使得海南中职学校在章程建设中的职业教育特色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性质、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上均与普通中小学存在较大差别, 在中职学校章程建设中, 在充分认识中职学校的特殊性的基础上, 必须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

1. 校企关系。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反映了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结合的职业教育基本规律, 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类型的最典型特征, 也是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模式改革的核心。”引企入校和引校入企是现代职业教育办学中推进产教融合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 而这必然会涉及如何确立行业企业在学校办学中的地位问题, 这个问题不明确, 深层次的校企合作便难以开展。校企关系会对学校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专业设置等产生重要影响, 是中职学校章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的基本关系之一。

2. 升学与就业的关系。

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专业教学“既要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 又要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职业教育是面向就业的教育, 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 为了改变过去中职教育沦为“二流教育”、“断层的教育”的状况, 将推动中高职衔接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协调升学与就业的关系, 协调学生和市场的需求将对中职学校办学方向、培养模式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3. 普职关系。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同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2020) 》中, 对于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如何协调二者关系, 使得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不仅仅只是二分天下, 互相争夺生源, 而是实现二者功能的互补, 优化高中阶段的教育结构, 将打通普通高中学生进入中职学校的途径, 为普通高中开展的劳动技术、通用技术等课程提供智力支持等纳入学校章程的范围。另外, 在推进中高职衔接的过程中, 部分中职学校与普通高等院校联合办学, 普职关系不仅涉及同一层次的教育, 还涉及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关系。

三、着眼顶层设计, 提升学校章程建设能力

在推进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 章程建设能力不足成为制约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相关法律知识基础薄弱。

例如在章程的核准问题上, 上海等地开展学校章程建设中提出审批应注重章程的“合法性、完整性、特色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然而这一条款主要是原则性的而非操作性的, 可操作性不强。海南不少市县的教育主管部门表示, 对于章程工作的审核面临依据什么进行审核、如何判定学校的要求和举措合理合法是现实的难题。而部分中职学校从未参与过教育法律法规的培训, 对学校章程的法律基础知识所知有限。他们也不知道如何表述学校章程才符合法律与政策文本的书写规范。

2. 工作机制不完善。

在部分市县出台的相关通知中, 学校章程建设只有最终时间节点, 即要求在2015年完成“一校一章程”建设工作, 然而对于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阶段性章程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阶段性工作的时间节点指向不明, 学校内部章程的推进主要取决于学校自身的主观意愿。

3. 对部分规模较小、原有制度基础相对薄弱的中职学校, 缺乏有力的支持和引导。

有的中职学校教职工总数30余人, 应对日常的教学工作人员尚且紧张, 难以组织结构合理的工作小组开展章程建设工作。而在那些原有制度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 学校章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任务繁重, 短时间内难以迅速建立起合理、完善的学校治理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 地方教育局和中职学校应着眼顶层设计, 加强工作指导, 健全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机制, 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章程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中职学校章程启动阶段, 以地方教育局为依托, 以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专家资源、教育局相应股室、中职学校校长、行业企业代表、社会热心人士等组成章程建设小组, 提高加强理论学习, 广泛深入地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使得依法治校观念深入人心;在章程推进阶段, 先立足于原有中职学校制度基础, 使学校章程既基于已有规章制度, 又高于后者, 同时充分考虑到中职学校的特殊性, 要求中职学校立足校本, 充分调动本校师生、相关行业企业及家长等参与章程的主动性, 逐步完成章程文本的撰写;在核准阶段, 建立统一的学校章程核准体系, 使地方教育局能够将核准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上, 健全沟通机制、反馈机制、监督机制, 确保学校章程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由于海南省内中职学校布局的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应打破市县界限, 根据中职学校自身能力水平和已有制度建设情况, 分批次完成章程建设工作。率先完成章程建设任务并通过审核的中职学校, 与市县教育局一起, 通过共同组建专家小组、开展章程建设能力提升系列培训、深入中职学校开展校本调研等活动, 帮助薄弱中职学校逐步完成章程建设。

综上所述, 海南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必须以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基点, 处理好明确、规范校长权力与明确教育主管部门权责之间的关系, 提升政府与学校的章程建设和管理能力, 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切实推进章程工作的有序、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蒲蕊.政府与学校关系重建:一种制度分析的视角[J].教育研究, 2009 (3) :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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