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合同书

2024-09-18

外包工程合同书(精选8篇)

1.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加强管理,提升核心业务的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甲方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业务外包范围

甲方外包给乙方的业务范围为:视频监控员

二、合同期限

本协议期限 壹 年,从 20xx年 6月 9 日到 20xx 年 6 月 8 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延续合同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续订。

三、外包服务形式

乙方根据甲方《业务服务说明书》约定的业务范围及具体人员需要,派出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场所从事专业服务,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派出人员发出指令,乙方应确保其派出人员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所提供的外包服务的质量,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

3、乙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退回。

(1)、经考核不符合甲方或甲方客户要求的;

(2)、经体检不符合甲方或甲方客户要求的;

(3)、严重违反甲方或甲方客户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 誉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劳动教养的。

(6)甲方客户提出更换或退回需求的;

(7)派遣期限届满的;

(8)存有其他法定或违约情形需要更换或退回的。

4、除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更换或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所派工作人员。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上级部门的文件,需要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作相应调整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做相应调整。如调整超出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的,双方另行协商超出部分的收费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约定费用的权利;

2、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所约定的专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所应具备的资质、营业范围、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等条件。

3、乙方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履行外包服务义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用工需求(包括更换)通知后,20日内保证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对甲方的指令及工作指派应及时传达并确保按时完成。

4、乙方应当与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劳动报酬。

5、对派到甲方指定场所的服务人员,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并参考甲方的规章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以加强管理。

6、乙方为甲方提供经体检合格的工作人员,所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负责解决与其员工间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害。

8、如所派员工在乙方派出前已在甲方处工作,且该员工的选聘与甲方有关时,如发生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中(1)、(2)的情形时,解聘该员工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除上述外,乙方只承担该员工与乙方有劳动关系期间的责任。

五、人员要求

1、学历:高中及以上学历,男女不限,计算机网络及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优先。

2、年龄:18-38岁。

3、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良好的沟通能力,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优良的客户服务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和快速学习的能力。

六、外包服务费用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外包服务费用包括:人员招聘费用、员工工资、服务人员人工成本、服务人员管理等费用。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外包服务人员费用按2800元/人/月结算。

3、乙方服务人员以每月实际到位服务人数为准,乙方将名单及劳动合同交甲方备案。

4、(1)甲方应在每月 5 日前向乙方提供服务人员上月个人考勤记录及服务完成情况表,由乙方进行外包服务费用统计后交甲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劳务发票(附付款通知书)。

(2)甲方收到发票 3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服务费用转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乙方将在每月15日前与服务人员进行上月个人薪酬结算。

乙方指定银行帐户明细: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名称:

七、其他服务约定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及职业病,甲方应在12小时内将工伤情况口头通知乙方备案,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事宜及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需要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明显超出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2、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因故被解散、关闭而导致主体资格丧失的;

(3)、其他非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的。

3、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确保其派出人员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交接工作。

九、违约责任

1、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外包服务费,若拖欠期限超出15天的,按当月外包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1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讨欠款和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更换乙方人员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更换的,逾期10日以上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月服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事宜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其他事项

1、本协议是专为外包业务服务而拟定,是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均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期间届满前,双方如愿意续签,应在协议期届满前的当月办理续签手续。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

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 月日

2.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二

一、我国现行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缺陷与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体制,各地为了解决学生远距离上学的问题,积极探索了多样化的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学校自营,即学校购买或租赁校车,自己经营的模式;二是学校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这里又可以分为有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与无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两种;三是家长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等模式。总体看来,现行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存在两个主要的缺陷与问题。

1. 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校车运营管理不规范,校车安全无保障

市场通过价格、竞争与选择机制来调节相关主体的行为,是现代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校车运营管理实践中,学校或家长自主选择校车服务提供者,双方就校车服务的价格、质量等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校车服务合同。这本质上是学校或家长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市场也呈现繁荣景象,但繁荣的背后暴露了“市场失灵”带来的运营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市场主体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校车服务提供者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做出机会主义行为和败德行为,如超载、“黑校车”等不顾学生安全的非法营运行为,使校车安全隐患增大,学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由于校车购买与运行的成本较高,安全责任大,收益又比较低,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正规的企业往往缺乏进入校车市场的积极性。如,2004年成立的北京市阳光彩虹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最初迅速发展之后,因无力自行购买符合标准的校车,已于2008年停止校车服务[1]。正规校车服务企业的退出,使得校车市场,特别是农村的校车市场,充斥着个体运营的“黑校车”,家长迫于无奈只能自行接送孩子,或冒险租赁违规校车,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 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角色模糊、责任缺失

在学校委托经营等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相关责任缺失。

第一,政府对校车投入不足,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校车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是学校和家长共同负担(占33.3%),其次是学校单独出钱(占28.1%),第三是家长单独承担(占14%),政府出资在其中只占12.3%”[2]。校车无疑加大了学校与家长,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与家长的经济负担。政府没有给学校、学生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的补贴,间接导致校车质量不达标、运营不规范、超载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鉴于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陆续出台了《条例》《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规章。但是与校车服务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校车立法无论是在法律位阶、数量还是体系完备上,仍然严重落后。例如,美国已有500多部法律以及众多的规章被各州记录在册,用来管理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

第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大量“黑校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质检与安检部门对校车的监督检查责任不到位,让大量不达标的车辆随意进入校车市场。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校车的日常运营、公共交通、校车司机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屡次出现。

二、校车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场与政府是配置资源的两种主要方式,一项产品或服务是由市场还是政府机制来生产或运营,关键要看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长期以来,政府和社会都将校车看作一种“私人物品”,因此也就通过完全的市场化机制来运营,政府只需承担监管责任,而不用承担给付责任。但是,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其正外部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而校车安全事故又让人们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保障校车安全运行,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校车的属性已从私人物品转向为公共物品,保障校车安全运行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国家的事情。

1. 校车已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小学生对校车的需求都在不断攀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择校现象的增多,城市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半径不断扩大。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得不到彻底改善的情况下,校车就成为城市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最佳方式。而农村学生对校车的需求与我国“撤点并校”政策息息相关。有调查显示,“布局调整前,学生家校距离平均为1.60公里,布局调整后,家校距离提高到4.05公里。布局调整前后家校距离增加了2.50公里,增幅达到150%”[3]。可见,实施“撤点并校”之后,我国部分农村学生实际上无法就近入学,对校车的需求也就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其就近入学的法定权利受到“撤点并校”政策的损害,政府不应该让其再单独承担政策变化的成本和代价。因此,校车已然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必须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政府应该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中,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间接的政策倾斜等手段支持校车的发展;政府的角色不仅是校车运行的监管者,更是校车服务的供给者。

2. 校车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认为“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4]。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校车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校车有利于学校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学生成绩。美国校车委员会(American School Bus Council)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校车不仅是到达学校的一种安全便捷的方式,更是一种让孩子们待在教室、改善教育系统的重要手段。[5]”

第二,校车安全运行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同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状况。根据美国交通研究董事会提供的一份报告,学生乘坐由成年父母或同学驾驶的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3至5倍;未成年人驾驶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可能超过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20倍;学生步行到学校则更加危险[6]。北京市在2010年出台的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案中,专门提出了将发展校车服务体系作为缓解高峰期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完善的校车服务能带来良好的生态效益。据相关报告显示,“每辆校车能够抵消约36辆小车,也就是少了36辆车拥堵交通、污染空气;2010年,校车已经帮助美国节约了23亿加仑的汽油”[7]。正外部性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对有正外部性的校车给予补贴。基于校车服务所带来的教育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三、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合理选择

政府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不意味着校车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民营化。即政府应该致力于商业化运作,让市场成为资源的有效分配者,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理性的决策过程,并能够鼓励灵活性和进取心[8]。我们应借鉴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念和工具,在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校车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政府责任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

“合同外包”就是政府责任与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工具,它是指“引入私人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能保留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但不再是服务的生产者和直接提供者”[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 E C D)的一项调查显示,“合同外包”广泛应用于在各个国家公共部门的各类项目中,如澳大利亚人事部、教育部的项目,冰岛政府对残疾儿童的保护项目等[10]。从英、美等国校车发展历程来看,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是一种普遍而成熟的做法。美国纽约州教育委员会为获得校车服务,每年必须与校车服务私人承包商签订5 400多份合同。首先由教育委员会规定路线,招标拍卖经营权,然后与校车公司签订合同,学区和学校只负责监督安全和制定《校车运行规则》[11]。相对于其他校车运营管理模式,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加强政府在保障校车服务方面的责任,提高校车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校车服务承包商的专业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学生的多样需求。

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出各种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其中地方政府与校车服务企业的合作尤为引人注目。然而,“从权力转向合同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终结。恰恰相反,它意味着需要建立一种制度和管理能力去迎接我们面临的许多新的挑战”[12]。为此,必须提高政府对校车服务合同的管理能力。

1. 明确校车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出资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学生是受益人。经费投入不足是校车运营面临的重要问题,没有充足的经费,很难实现校车的安全运行。

第一,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府与学生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相关调查报告显示,1990年至2000年,美国中小学校校车每年的运行成本总量基本上都在100亿美元以上[13]。美国的校车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学生免费乘坐校车。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购买校车,政府需要投入3 000亿元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 500亿元,总共需要4 500亿元的投入”[14]。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校车经费投入就会约占2010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30%(201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为14 670.07亿元)。因此,一方面,“用者付费”有利于提高学生监督校车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明确政府是经费投入首要主体的前提下,作为受益者的学生也应分担部分成本。各地区应对校车成本进行测算,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成本分担的具体比例。此外,基于弱势补偿原则,与城市地区或发达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或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所承担的成本应该少一点。

第二,细化中央与地方在经费投入方面的责任。在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校车经费的主要承担者。《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在此基础上,还应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于前者,其承担的经费投入可以适当多一点;而对于后者,则可以适当低一点,主要由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承担责任。此外,《条例》没有明确省、市、县的责任分担。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应以省级政府为主,建立校车经费投入的省级政府统筹机制。

2. 做好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前期准备工作

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是公私合作的商业运作,其推行依赖于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防止政府的寻租行为与企业的败德行为。

第一,政府内部应设立校车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校车需求的调查与预测、校车服务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等。例如,美国纽约州设置了学生交通办公室(The Office of Pupil Transportation)来专门处理学生上下学交通的一切事宜,同时还建立了包含行政官员、司机、校车服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委员会,如美国校车委员会。我国校车专门管理机构也应吸收各个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如学生家长、中小学校、校车服务企业与校车生产企业等。

第二,建立校车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合同承包过程中的腐败与寻租行为。“哪里有竞争,哪里就会有好的绩效。竞争能促进生产者增加成本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改革成效的取得,关键不在于私营还是公营,而在于竞争还是垄断”[15]。在甄选校车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家长、学校以及校车服务企业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实现校车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防止腐败和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三,在开展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校车需求与成本的调查与预测,制定校车发展规划,增强与校车服务企业进行合同谈判的能力。

3.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激励与监管机制

“好的合同管理在于建立和维持一种积极有效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保证在合同运作中为公众做个好交易”[16]。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是一种合作关系,要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与监管机制,激励校车服务合同承包商提供优质的校车服务。

首先,政府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在校车服务合同中,对校车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和责任等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

其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合同相对方,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其监管责任是双重的,既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来控制校车服务承包商的工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等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再次,制定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效益共享”的原则,如果承包商实现“低成本与高质量”的双重目标,政府就进行奖励,从而激励承包商降低校车服务成本,而不损害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完善惩罚措施,如果学校或学生对校车服务不满意,甚至发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政府有权以合同相对方的角色,撤销校车服务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最后,学生是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最终受益人,政府应建立“校车服务质量实时监测平台”,定时进行学生、学校的校车服务满意度调查,作为奖惩承包商的依据。

4. 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担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除了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需承担对校车车辆、校车服务企业、校车司机、公共交通路线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由此初步形成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彼此分工、协同配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但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责任分担还不够具体和明晰。首先,质检安检部门必须保证校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如《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校车市场。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黑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的查处力度,保障校车交通路线的安全、畅通,负责培训专门的校车司机。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最后,质检安检、公安交通管理、工商、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对校车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核查,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

5. 完善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机制,建立校车保险制度

校车已成为一种刚性需求,但校车安全事故往往导致校车服务企业和学校因噎废食,暂时停止校车运营。这主要是因为校车安全事故责任重大,而分担机制又不明确。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更为复杂,涉及政府、学校、家长、校车服务承包商、肇事者等。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校车服务承包商存在过错的,应首先由校车服务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交车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样的。

其次,正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学校、家长与校车服务承包商之间,应该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是因为学校或家长的原因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家长应承担责任。

最后,应完善校车保险制度。为了降低校车服务企业等的风险,可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方式为校车与中小学生缴纳保险,增强社会各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3.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三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府;非政府组织;承包方

根据各国的社会实践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近几十年以来,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然是政府改革的最主要的方向之一。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最核心的实现机制,也是政府改革最重要的工具。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同样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模式,解决了财政等很多问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速公路、轻轨、机场等公共设施就是我国很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典型示例。

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基本内涵

1.概念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了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目标,通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将某公共服务的项目交给该非政府组织承包。可以看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就是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而政府最主要充当的是资金提供者的角色。

2.特征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明显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目的特殊,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社会有更好的公共服务;其二,主体特殊,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非政府组织;其三,法律地位平等,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其四,权利义务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政府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有优益权。[1]

3.范围

一般认为,作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经办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众基本利益的可收费的或不可收费的公用事业。[2]大多数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而是有适合外包的标准,最重要的观点包括:(1)该公共服务是否属于政府的核心职能,如果不是政府核心职能则可以外包;(2)该公共服务的质量保证的难易程度,从项目的可表述性、竞争力、监督效果等进行判断,如果较为容易则可以外包;(3)该公共服务项目要求的公共责任性大小,如果要求公益性不高则可以外包。

4.意义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对政府、非政府组织甚至是整个社会大众都会有很积极的影响。具体有:(1)对政府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2)对非政府组织来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招标、竞标过程中无一不存在竞争,这种竞争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促使非政府组织不断改革创新,最终突破自己提高生产率;(3)在社会大众看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使该公共服务更专业化,更产品化,更优质化,普通群众对公共服务更加满意。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概括如下:

1.法律缺位导致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利益

我国没有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这明显不规范,完全混淆了政府采购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尽管政府与相对人也是平等协商的法律地位,然而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受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调整,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但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在理论上适用于公法还是私法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甚至可能更倾向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导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很多现实中的问题,最明显体现在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没能有效地规制。而实践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往往拥有比较强势的地位,常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直接干预承包方项目的实施,并且在实际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有更多的权利,比如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增加或者减少合同违约金等等。无论是法律的缺失还是政策的变动,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都可能会面临合同变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法律在对承包方蒙受损失后并没有给予补偿等规定,根本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

2.政府专业性不够导致交易成本较高

公共服务外包是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同进行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最重要当然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这也是政府给予承包方的相应报酬。政府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在核算整个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的成本上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更需要对该公共服务项目有充分的认识,有专业的水准。但是实际上,在招标竞标成本、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成本、交通工具的使用成本等各种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成本上,政府部门相比较于非政府组织而言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再加上公共服务成本本身的难估算性,使得承包方在价格商定上有很大的优势,这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较高。

3.招标中的竞争不充分导致承包商并非最优

政府进行公开招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最有实力的竞标者来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3]招标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充分保障各竞标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首先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还不是很健全,所以真正完全具备公共服务项目承包能力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无论是非营利性企业还是营利性企业)数量有限,可选择的对象较少;其次,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某些影响,在进行竞标的时候,一些当地的企业可能已经被优先看好,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可挑选的竞争对象更少;最后,还存在“内幕交易”,一些企业贿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致使整个招标竞标流于形式。种种现状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并没有招到该公共服务项目最适合的承包方。

4.政府监管不足导致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

政府订立公共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承包方作为非政府组织往往是营利性企业,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本来就存在矛盾。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全然不顾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必须加强对项目實施的监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往往会利用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巧取私利,政府部门也缺乏公共服务技术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政府很难进行监管。另外,因为公共服务项目本身所应该具备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很难估摸,更加导致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不足,主要是以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质量的考核依据。

通过上面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症下药,探索相应的完善途径,这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以及保障社会大众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的权益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设想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完善路径

1.出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专门性立法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属于行政行为,也属于法律上的行为。虽然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政策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提供了一些依据,比如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年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但是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与调整。我认为日前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逐步推广,需要尽快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规定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变更、解除合同的严格条件与程序以及承包方因政府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蒙受损失后的补偿等。

2.招标中注重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使项目招标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应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政府应该依法向社会大众发出招标公告,并且公告力争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期刊媒体上发布,争取吸纳更多有意向的企业参与竞标,招标书尽量详细,包括作为招标人的政府的名称、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文件获取方法等等,这可以充分保障各非政府组织平等的知情权;其次,竞标过程中列席媒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该项目有密切联系的公民的代表人物,动员社会的监督力量,保证竞标过程中的相对公平;最后,让各竞标者提出自己实施该公共服务的具体方案,将各具体方案公布在特定网站上,根据各方案的优势、社会大众的反响以及最有能力胜任与政府合作的竞标者选为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当事人,并将中标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选任原因公开。

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的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中,限制委托人目标实现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拥有更多的机会和动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4]。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使政府蒙受损失,或者价格不合理导致合同较为不公平,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政府在决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之前,就应该在掌握大量的社会信息的基础之上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市场环境是否适合该项目的外包等。而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更重要是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有关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基本信息,该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而项目完成后也要将定期检测结果或者质量评估结果公之于众。

4.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为防止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克服政府缺乏专业性评估等监管经验,政府可以设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该机构负有法律上的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比如明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同签订前的评估标准、合同履行后的检测标准等等。这些评估、检测的手段可以包括实地考察、民意反馈、投诉监督、工作记录的查看等,也可以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的一些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另外,该监管机构能够享有一定的奖惩权利,对其制定的各项指标都达到,可以给予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之外的一些物质或者荣誉奖励,而如果低于某些硬性标准,则可以采取处以罚款或者将其纳入到失信企业的黑名单等惩罚措施。

注釋:

[1]参见:陈静.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76.

[2]Joseph Nye,Soft Power[J].Foreign Policy,Fall 1990.

[3]陈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问题及对策[J].兰州学刊,2005(3):44.

[4]MICHAEL JENSEN,WILLIAM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10):309.

参考文献:

[1]宋世明.工业化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02,(4):46—52.

[2]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6):128—134.

[3]李东林,杨海洪.契约合作: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选择与实践——以正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酷中国2009低碳”项目为例[J].宁厦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4]敬嘉.中国公共服务外部购买的实证分析——一个治理转型的角度[J].管理世界,2007,(2).

[5]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6]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

[7]陈松.公共服务事业外包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8]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杨福韬.我国乡镇公共服务外包中的行政合同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10]陈振明.公共管理前沿[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4.化工工程外包合同 篇四

发包方: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6、工程质量:

7、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 发包方工作

1、开工前 日,向承包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承包方进行现场交底。

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指派 (联系电话: )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主要联络人,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材料、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与业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5、提供经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工程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其他技术要求等。

第三条 承包方工作

1、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发包方审定。

2、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清单采购合格的工程物料,并由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3、指派 (联系电话: )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6、对施工现场业主所滞留的物品、设施等采取保护措施。

7、施工中未经发包方或业主的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8、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的保护。

9、参加发包方或业主单位主持召开的工程进度协调会议。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1、发包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方同意,并支付承包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2、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设计变更或非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含8小时,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承包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发包方、承包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方可自行验收,发包方应予承认。若发包方要求复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4、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承包方,另定验收日期。但发包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或质保期届满时一次结清。

3、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发包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日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审查期满后 日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本工程发包方提供设备的,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凡约定由承包方提货的,由承包方承担运输费用。

2、由发包方供应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3、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由于承包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4、凡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

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其他发包方提供的书面标准。

2、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3、由于发包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4、由于承包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方支付承包方 元。发包方不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2、由于承包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支付发包方 元违约金。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用外,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 元作为奖励。

3、承包方按照发包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 款外,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 元作为奖励。

4、承包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备及堆放的各种物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发包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6、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先受理的法院为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判。

2、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地震、火灾、**、罢工、运输事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乙方供应商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故,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2、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

5、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延期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方应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若双方不能签订协议的,按照现行行规、惯例执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预算书;

3、发包方提供货物清单;

4、会议纪要;

5、设计变更;

6、其他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5.外包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篇五

施工单位属性:开工日期:为安全、文明施工,甲、乙双方签定如下安全合同,并严格遵守执行:

1.建设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结合工作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训和电业方面安全知识培训,建设单位对全部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发放(安全合格证),并按《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站审批手续,所有经批准进站人员应携带(安全合格证)和佩带(临时工作证)章,否则不许进站。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到运行设备所管辖单位办理工作票手续。

2.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事先同变电站(线路)工作许可人取得联系,履行工作许可证手续,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工作现场,严禁无票工作。

3.工作许可人负责布置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工作范围明确带电设备,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施工中工作许可人应加强安全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捡查指正,若不听劝告,有权终止施工,确保电网和设备安全。

4.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变电站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禁止进入控制室,非施工生产区域和生活区;严禁乱动、乱碰运行中的电气设备。

5.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电业安规要求,施工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高,严禁误登、误爬架构、铁塔等带电设备。

6.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纪律规定,进入设备区域必须戴安全帽,穿绝缘鞋,高空作业使用安全带。

7.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物品等,要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自行看管丢失自负。不得随意放,更不准阻碍消防、设备巡视通到道或交通,影响生产。施工中所需电源、水源,必须事先申请,不得擅自乱接。

8.搞好文明施工,峻工后清理施工现场,施工拆卸的设施要恢复原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工作许可人严格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可不予结束工作票。

9.由于施工人员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概不承担,若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停电事故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10、建设单位委托为安全、质检负责人

施工单位委托为施工安全监护人

11、本合同自开工之日生效,竣工验收后自行解除。

12、合同附件:

① 双方对安全承担的责任。

② 特殊工程项目要制定出施工方案和保证安全的组织、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6.员工劳务外包合同书 篇六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江西天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 记 注 册 地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东楼4层实 际 经 营 地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东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0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户 籍 所 在 地实 际 居 住 地联系方式及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的岗位从事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工作地点为。

2、劳动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3、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相关内容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

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

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

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基本工资的发

放形式为(甲方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

(2)乙 方 实 行 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

为元/月。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

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五、社会保险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

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

履行各自的义务。

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积极安

排乙方重新上岗,否则甲方将按国家规定承担责任。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外包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安排乙方至新的用工

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安排,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外包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

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积极重新安排。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

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承

担法律责任。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根

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约定条款: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

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

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

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

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7.离岸外包开发中的软件工程 篇七

2010年中国服务外包研究报告[1]指出外包企业缺乏恰当的管理作为目前外包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优势在于中国外包企业的人力成本是印度大型外包企业的三分之一左右[2]。以下是对各个主要风险的具体分析,通过此分析,我们能清晰的看到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

1.1 离岸外包的主要风险

具体到外包合同的细节,离岸外包的主要风险:

第一,项目的转移支出基本占到第一年或者第一期外包的一半以上[3];在项目转移阶段,整个外包项目失败所占的比例很高。那么以金融行业为例,业界主流的系统基本上在国内接触的不多。这使得很难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很好地完成项目的转移。

第二,国内外包人力资源的缺点。语言和文化的差异;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大量缺乏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对企业和项目的负面影响;以及中外之间对代码质量,人员安排方式的不同。那么,我国目前程序员现状如下:工作经验并不丰富。5年以下工作经验的IT人员占大多数。工作中所在的团队人员少,缺少50人以上项目合作的经验。

第三,具体项目进展期间,对任务进度的沟通问题;项目进展过程中人员变化问题,特别是在人员流动性强的项目中,项目进度以及项目经验继承问题。

第四,项目参与人员与外包方工作人员的互信建立速度慢,以及理解外包方核心技术和经验的差的问题。

第五,外包项目主要为大中型企业系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已经应用多年的遗留系统。一提到大型企业系统,在软件工程领域来说不得不提的就是复杂度问题。同时还有要面对部分遗留系统(legacy system)的问题。对于遗留系统而言,其主要特点如下:第一,系统知识的流失。大型系统中,几乎没有人能够掌握整个系统的代码体系与结构。第二,公司不能支撑在维护老旧系统的同时,开发新系统;很难有大面积的重构发生。第三,开销高。西方大部分企业50%以上的IT支出是在维护旧有系统。特别是在金融、交易和通信系统中。

2 离岸外包的技术债务成本分析

那么相对于离岸外包来说,其特点如下:承包方所具备与本公司使用的软件有相似或者相关的专业知识。成功的外包开发项目潜在的缺陷通常低于每个功能点5.0个,缺陷清楚率在94%左右。

2.1 学习成本

离岸外包的学习成本主要体现在对欧美等主要外包市场的企业运作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学习。虽然全球化使得我们可以接触到及时的技术新闻和技术。但是大部分程序员对于国外企业运作和经济运行还是缺乏了解。以金融系统为例,大部分程序员不知道欧美主要国家金融系统的主要参与者,特别是大型银行和政府监管机构的运作方式。通过笔者的经验,对程序员进行集中一个月左右的培训可以弥补大部分知识的缺失。但是根据学习曲线理论,到真正熟练掌握还是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项目运行是缺乏生产效率的。

2.2 技术成本

国内外包企业的程序员主要以大学毕业1至2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主体,配合3至5年的工作经验的员工。然而大部分员工对于算法的深入程度、对Linux和Unix系统的熟悉程度以及对于EJB2、Cobol等曾经的核心技术的熟悉程度都比较低。同时,如果外包项目是大型复杂遗留系统,那么会对技术成本造成更大影响。据统计数据表明,10000个功能规模以上的应用程序一般会使用10年以上。通常在第五年或者以后的时候,缺陷的修复和功能的改进的总成本会超过最初的开发成本。在软件维护的成本影响因素中,有经验的开发人员和复杂度低的基础代码对降低成本的影响因素在30%以上。以金融系统为例,如果以不同的问题领域来分割应用程序,比较大的模块有10个,每个大的模块下的功能点在200至500个之间。大部分遗留系统在这些功能点之间的耦合性都非常高。很难做到修改一个功能点而不涉及到其他功能点。

2.3 沟通成本

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SME)参与到离岸软件外包的行里中来。那么外包方与接包方之间的相互学习与相互影响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特别是在长期运营的过程中,学习过程与知识共享成为维护高技术含量的IT系统的核心因素。对于offshore的合作开发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就是需求分析到测试都由接包方完成,第二种只是编码和部分测试在接包方完成

对于第一种来说,这种方式很容易应用敏捷的方式去领导学习和知识共享,知识共享是双方的,虽然很多时候存在着语言交流的障碍,但是漂亮的代码永远是交流的最好工具。

对于第二种开发模式,采用这样模式的公司都非常注重CMM(I)的建设,注重流程的管理和文档的管理。毫无疑问CMMI确实能保证流程,但是在时间和成本的约束下,中小型企业很难完全地施行CMMI标准中所规定的规约。特别是在外包人员沟通上面,问题的逐级反映与记录占用了大量成本。

笔者经验中,一般复杂项目外包方为了控制质量都采取第二种方案。然而这种方案的最大缺点是提高了前面提到的学习和技术成本。因为第二种方式,接包方的程序员或者项目经理不能参与到项目的主要设计和决策过程中,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被动影响。

3 领域驱动开发软件工程的实际应用

通过上文分析,离岸外包中主要降低的风险就是在项目外包转移过程中的学习、技术和沟通成本。实践中,领域驱动开发可以有效地降低上述成本。主要的离岸外包项目在软件工程角度来说,主要以维护和二次开发为主。那么下文以从软件工程的几个流程或者维度来分析应用领域驱动开发所带来的好处。

3.1 需求分析

对于大型复杂系统,特别对运营多年的复杂遗留系统来说,在需求分析阶段一下几个方面是最重要的:所涉及的需求是原有功能的增强还是全新功能;增加或修改的代码所涉及到的第三方系统有哪些;本次修改是否涉及到基础架构或者主要接口的修改;本需求是否能够应用已有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之上开发。

根据以上步骤,主要使用DDD[4]的软件建模方法来实施需求分析。复杂的领域需要在每个领域都有非常熟悉这个领域的领域专家。每次需求变更需要涉及到的每个领域专家参与分析并确定相应实施方案。那么首当其冲的就是使用同一的领域语言。如图1所示,此UML类图描述了一个股票交易账户。

那么在参与此项目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需用图1所示术语来交流,来命名程序函数的名称。保证其中没有歧义。这样的做法使新进参与项目的程序员能很快熟悉项目并且对外包双方所讨论的东西保持一致。同样这也初步保证了代码质量。

第二,领域界限。不同的项目涉及到系统模块不一样,如图2所示。

在订单管理系统中的订单的功能和属性与交易系统里的属性和功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需要在系统分析过程中区别开,并且用正确的领域语言加以描述。做到以上两点,就可以做到迅速直观地把系统解析并且以最快的速度使项目成员熟悉并理解所需要的应用逻辑和技术背景。应用此两点可以做到所有的用例是有上下文的。

在这里使用可执行的用例规范这个词来总结需求分析所要达到的目标。外包方和需求人员和接包方的程序员所使用的词汇和交流方式通常会出现对不上‘号’的情况。那么使用以上方法来生成可执行的用例规范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到需求一致。

3.2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中小型项目,其可以称为SR或者CR,本人实践中遵循以下方法。首先要考虑找到熟悉这个小项目涉及到的代码或业务的程序员。其次快速做出设计原型,让客户能最快速地参与到代码的改进过程中。然后,快速实现功能,先不考虑代码结构问题,重构要等到客户确认业务设计的合理性之后再做。功能上实现后,当然检查代码的规范性与重构是必不可少的。

应用领域驱动开发做到上述原则,需要使用以下几个具体实践方法:

(1)分层分析与开发;所谓分层开发是不同的逻辑上逻辑层的隔离。这样熟悉业务的程序员可以专心与业务层的算法;而受过良好技术培训的程序员可以实现数据访问与集成;UI专家可以专心与用户交互。

(2)数据的抽象和数据库和其他存储方法的分离;这是需求分析阶段领域语言的延伸。暴露给UI和客户端的方法一定要是有实际业务单元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代码与设计的统一。

(3)领域实体的富集化。POJO与富领域实体一直程序设计人员争论的话题。作为领域驱动的设计来说,需要领域实体对象的富集话。也就是说这个对象有关的动作都应该集成于这个对象中或者这个对象的继承实例和包装接口类中。这也是保证整个设计的完整性的重要实践。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领域驱动开发方式在离岸外包项目中有很大用武之地,特别是外包项目转移和最初的项目起始阶段。领域驱动设计与开发的模式解决了项目开发人员对某个需求在整个产品环境中的地位的理解;提供了软件架构基本雏形和开发模式;标准化了主要前后台模块的技术应用方式。

但是,领域驱动设计和基于领域语言的开发模式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它需要项目经理、架构师和开发人员在项目进行中的不断完善。上文是笔者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的阶段性总结。目前来看在应用此项工程技术的项目中,有80%左右的需求可以做到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仍然有20%左右的需求不能完全做到。其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人员流动和程序员在技术细节上的把握。但是通过不断的持续改进,应该在不远的将来达到100%的目标。

参考文献

[1]2010年中国软件外包行业研究报告.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2010.

[2]Roberts,Bill.The Perfect Storm Brews Offshore ElectronicBusiness,3,2004.Ron Hira,Columbia University.

[3]David A.Vogel,PhD,Jill E.Connolly.Best Practices forDealing with offshore Software Development.Handbook ofBusiness Strategy,2005.

8.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方法

在当今形势下,电力市场正在不断发展,电力工程也正在逐步进步,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也正在变得更加广泛,电力企业各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探讨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以保证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使外包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很长时间以来,通过不断的外包施工安全管理实践,工程项目“五制管理”的基本规则被逐步建立起来,也就是说,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项目资本金制。与此同时,项目预决算及竣工评价机制也获得了改进。但是,当今时代对于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正在不断提升,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也正在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下面就结合笔者多年来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同行业借鉴,希望能够为电力工程项目外包行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一、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

1.按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保证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方在施工的过程中融入国家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所以,这一问题必须得到项目管理人员的普遍关注。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项目发包和承包双方在经济合同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市场法律关系、劳务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关系。

通过相关调查发现,从工程分包市场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对工程转让、转包,《合同法》和《招投标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对工程分包的规定如下所述:“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一规定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总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的许可之后,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实现。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了下面的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分包方具备市场准入资格,主要涵盖了政府部门的资质认证和企业内部的八大项内容的资质审查。

第二,规定部分分包业务必须以非主体工程为限,对于专业分包工程总价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必须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30%。

第三,规定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二者存在着一定管理关系,规定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的行为给予严格禁止的规定。

第四,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经济合同基础上具备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具体规定了劳务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指出外包合同应予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

2.处理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可操作性问题。这些可操作性问题种类繁多,主要涵盖了以下的几个方面:很难避免甲方连带安全责任风险;很难操作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很难明确划分分包施工队准入标准及资质审查标准;乙方“三种人”及入网作业工人具备比较差的安全意识并且存在着比较大的流动性等。

在开展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虽然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外包施工双方的经济合同关系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然而,因为外包施工责任主体具有一定的相对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这就导致《施工合同》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是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特别是在分包项目安全管理上也有许多问题。

3.形成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形成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对于外包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套标准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作业现场的评价、对队伍的评价、对项目的评价等。通过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切实保证外包施工的安全管理,提高其质量。

形成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必须对外包项目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深入认真的研究。对于必要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而对于可操作性,必须要求简单明确,特别是对流动作业的外包施工队来说,不能采用太细致过于繁琐复杂的评价方法。所以,笔者认为,对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就是对分包方,也就是说承担外包施工的施工主体方。对于安全施工,可以制定资质要求、施工技术能力要求、安全质量保障要求、有无施工安全质量事故、有无作业现场违章记录等评价要素;另一方面是对管理方,即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的发包部门和单位。

4.明确责任并通过合同来进行控制。为了切实保障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由于外包施工人员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因此,必须明确责任并通过合同来进行控制。具体来说,必须对于国家电网外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严格的执行,对于《施工合同》、《安全施工协议》条款进行规范和细化,对于施工承包方对项目施工履行“责任承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承包双方的安全管理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与此同时,项目管理甲方一定要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和政策法规来进行项目的施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可以发现,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了外包施工合同体系,并且逐步规范了执行合同的行为,使大部分外包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得到了非常有效的规避。

二、结语

总之,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切实保障安全管理,一方面能够加快实现项目安全质量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外包施工队伍的素质,从而保持外包施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本文探讨了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的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的不断增强,对于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会采取更加严格的考核机制,同时也会对其建立更加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促进外包施工的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

[1]方大海.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分析[J].广东科技,2011(18) .

[2]甄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J].发展,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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