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流程

2024-07-24

动火作业管理流程(通用7篇)

1.动火作业管理流程 篇一

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十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十三、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2.动火作业管理流程 篇二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

在危险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 经常进行安装、抢修、维修等作业, 需要进行电焊、气焊 (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属于危险作业, 这关系到企业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所以,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程序, 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运行, 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1. 安全管理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供了规范和规定,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依照法规、规定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强了安全第一的意识, 严格管理, 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

2. 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危险品生产单位存在较多的易燃易爆场所, 且动火频繁, 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很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动火人员职责不明, 动火相关管理制度不全, 动火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二是没有动火的安全技术, 作业人员仅凭经验操作,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 防范措施不到位, 动火作业时未有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一些公司违反法规、规章的规定将生产项目安装、维修工程、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或者个人, 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放弃管理从而导致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生产过程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针对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关键。一方面, 成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比如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等以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人员应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另一方面,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保证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动火作业前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分析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严格按《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要求规范操作。

2.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以安全技术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 增强和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是十分重要的。在安全培训中, 企业应该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力度, 增强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术水平。其次,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方案, 并经审核批准后, 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 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明确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同时, 应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在工作中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安全灯具。再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 应该安排专人监护, 制定应急措施,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应清理现场, 清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作为保障安全的关键要素, 在动火前应确认设备是否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查看动火设备、管道周边可燃物存在的情况, 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 动火中落实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安全职责, 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范操作, 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完成。

结论

危险品生产单位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生产场所, 可能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而在生产过程中也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如果火灾、爆炸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动火作业没有严格的科学管理, 就可引发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本文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论述了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的管理内容, 对于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预防事故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摘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 如果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动火中不采取有效的管理, 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 更可能会给员工的人身带来伤害, 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本文就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和现状进行初步探讨,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关键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关于对化工送检过程动火管理分析与研究.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2001.

[2]师延峰, 张华.浅析化工检修过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J].中国化工贸易, 2012, (07) .

[3]动火作业安全现状与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a850d4aaf121dd36a32d828c.html.

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 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 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消防支队审核、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范围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严禁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属地单位懂生产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监护。

8.机动车辆进入装置或罐区,继续执行《装置进车票》和《罐区进车票》。严格限制进车路线、进车时间,车辆必须佩戴标准的火花熄灭器,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发放《作业许可监护人员证书》。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提出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 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组织落实。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员会签后,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主任、设备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会签,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负责人及属地工艺主任、设备主任、生产技术部领导、机动部领导、安环部领导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动火作业时预约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直接开72小时;属地单位视作业风险确定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可开72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收回许可证交批准人,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二)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三十一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三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七条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特殊动火关闭后属地单位必须告知质检部。

第三十八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三十九条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第四十条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一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四条 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第四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六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七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报请主管领导对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十四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环保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审批,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4.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篇四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5.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设备专责、生产厂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生产部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6.公共管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篇六

在石化园区化工公共管廊检修、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中, 均涉及到不同类别的动火作业, 根据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公共管廊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般被认为作业简单, 易被忽视, 实际上管道输送的原料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故应参照易燃易爆的动火作业规范管理。因此, 加强管廊动火作业管理, 是管廊安全管理重要的环节, 以防在动火作业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管廊动火作业也应按厂内管廊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危险因素分析及安全措施

危险因素分析

管廊作业均是高处作业, 危险度高, 关联度大;

管道聚集、距离长, 清洗置换隔离难度较大;

涉及产权单位较多、协调难度大、交叉作业多;

管廊周边牵涉企业较多、涉及危化品种类较多;

沿海管廊天气恶劣, 意外因素复杂;

外来社会运输车辆较多, 人员进出频繁, 极易发生伤人事故。

办理作业证有关手续

《管廊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向管廊公司申请办理, 经由管廊公司批准后, 方可动火。

《管道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 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向管道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经由管道使用单位批准后, 告之管廊公司, 方可动火。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的安全员或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 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 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动火管道、管道内介质等具体情况, 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 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措施

要动火的管道, 必须与生产装置完全隔绝, 切断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和蒸气的来源,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应进行多次的清洗、置换吹扫, 并在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取样化验分析。

按动火分析要求, 在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否则必须查找原因, 重新清洗置换分析, 因故中断, 需重新取样分析。

如果动火管道与附近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相隔很近, 必须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如采用铁皮及石棉布将其他管道与焊接施工区域隔离开。

对管廊上的管道进行动火, 首先必须确认动火部位。如果管道较多, 必须做好标记, 以防误动火。

应检查动火周围管道的放空管是否关闭, 火星是否有可能飞溅到, 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危化品管道检维修作业或带压开孔, 须开专题会讨论, 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周边安全措施

管廊上电缆沟盖板, 在动火前应全部盖严或有遮盖, 以防火星溅入。

管廊焊割作业现场周围及下落焊渣火星所涉及的范围内, 必须彻底清除一切可燃物, 离动火点30 m范围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15 m范围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距动火点15 m范围内必须对电缆、明沟、暗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清理或封盖等, 采取可靠的遮挡措施。

管架上搭设的脚手架和脚手板事前应进行牢固度检查, 并经验收合格后上挂合格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 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并禁止固定或斜靠在管廊柱上。

大跨施工时, 必须有专人监护, 要设置好安全警示标记, 必要时设置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禁止行人、车辆从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通行。

其他要求

动火作业, 必须和电线保持一定距离,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严禁电线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如绑在钢结构管架上。

电焊接地线, 不得搭接在其他投用管道、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上面。

高空作业, 注意防滑、防绊, 禁止交叉作业。任何人员不得在管架、桥架上直接高空扔物, 禁止把焊条头、割下的铁块直接扔下, 也禁止在此处抽烟。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扣好安全带, 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足够消防器材。

有风天气, 要分析火星可能飘飞的方向和范围, 据此采用接火盘, 安设铁皮遮挡或石棉板 (布) 围栏等捕集熔渣, 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

遇有恶劣气候 (如5级以上大风) 应停止动火作业, 特殊情况需动火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并采取围隔措施。

施工人员必须“三懂三会”, 即懂防火、防爆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性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 会扑灭初起火灾。

施工现场电器设施、工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如夜间临时照明灯, 在易燃易爆的管廊场所内, 应使用防爆灯具。

在动火作业结束后, 监火人、动火人和安全员应查现场, 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前的采样与分析

分析取样点的选择

管道取样由熟悉管道单位的技术人员确定, 选择点必须具有代表性, 对于较长管线必须在管道两端、管道各放空阀进行取样, 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周边环境取样不少于3点分析;对于动态之中的动火作业, 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确定分析取样点。其他动火作业由熟悉管廊单位的安全员确定, 根据动火部位现场周围情况来确定多点取样分析。

分析时间的要求

管线动火前的采样时间, 必须在管道内空间温度为常温状态下, 并且在动火前半小时进行采样分析较为合适,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 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其他动火前的采样时间, 动火作业与动火分析间隔不超过1 h为宜, 对非常危险的场所规定每2 h监测周边可燃物情况。

检测报告单要求

7.企业标准化DD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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