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06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共4篇)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办公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十条

科技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对该项目已经签订贷款(投资)合同并发生了贷款(投资)事实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预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须已经完成借贷行为并支付利息,项目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入范围,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资助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视同该项目的二期经费,于以后年度重新申请立项资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数额一般不超过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实施成功的,由相关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创新指标、产业化成果进行验收并对企业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外,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附后)。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由相关经济专家对项目前期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替代项目可行性报告),编报《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度和相关的利息支付凭证。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创新方向、创新成果进行审核评估,对项目实施技术研发费用支出或与研发项目实施有关的利息支出总额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投资决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和利息支出总额的核定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项目支出结构复杂、经费投入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在验收评估或审查立项前专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决算和研发经费投入的真实性及利息费用相关性的审核。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科技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财政资金后,应在“专项应付款”中单列科目进行核算。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允许企业用于弥补已经支付给相关银行的贷款利息,并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事后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科研人员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立项实施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现象,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中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由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的补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和本区“十二五”规划,结合虹口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定总额5000万元,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虹口区办公、经营和纳税,并经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的企业和机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主要包括数字产业、演艺娱乐产业、创意产业以及旅游产业等四大类。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机构发展。

1.对新引进的数字音乐、音乐制作、数字出版、演艺经纪、影视制作、设计创意等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机构,经认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1.5元的租金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对原创企业给予每分钟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对原创企业给予每分钟不超过8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多级电视台播出的,以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励的给予加倍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4.鼓励企业自身搭建开放性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单个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的环境配套建设。对道路、绿化、环境整治等公共设施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承担或补贴部分投资额。

(三)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1.对本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上海音乐谷等区域发展规划的深化细化研究,支持改建、新建园区的启动建设,支持市区联动项目的资金匹配以及优化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宣传推广、投资招商推介等活动。

3.鼓励符合功能定位的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园区(包括置换的厂房和楼宇)实施园区整体前期规划设计、软课题研究和配套设计,对承担设计任务的指定园区给予一次性规划设计补贴,单个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4.对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项目、获得上海市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匹配资助。

(四)积极培育优秀人才。

对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重点企业的高管或主创人员,经认定,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通过中投保或区内担保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给予担保费80%的补贴;其为推进文化创意旅游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经认定,按照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贴。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鼓励重大旅游节庆、电影电视展映、公益类文化创意活动等落户虹口,经认定,按不同类别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超出以上扶持条款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

四、资金使用程序

1.专项资金设在区文化局,由区文化局牵头组织编制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公共设施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负责审核,经审批后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3.文化创意类、旅游类的企业和机构,按规定分别向区文化局、区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区文化局、区旅游局负责初审后,由区财政局复审,分别报分管区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附则

区文化局对文化创意产业、区旅游局对旅游产业的扶持对象、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适用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扶持对象,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选择扶持,但不重复享受。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甘 肃 省 农 牧 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兰 州 中 心 支 行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甘农牧发〔2013〕176号

------------------

各市(州)、县(市、区)农牧(农业、畜牧)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政府金融办,人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分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逐步形成财政分级与农户共担利息的机制,规范贷款贴息管理,促进我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省农牧厅、省财政局、省扶贫开发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2013年5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甘肃省农牧厅 2013年5月2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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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750份

关于印发《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4.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政策 篇四

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政策
核心提示: 核心提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 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策扶持的对象和扶持的项目类型,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项目的贷款 及贴息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 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策扶持的对象和扶持的项目类型,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项目的贷款及贴息政策。根据《意见》,贴息政策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 优先扶持实力较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 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着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所扶持的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 A 级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遵 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意见》明确,政策所扶持的项目类型应当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 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县。目,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重点。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以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县 同时,所扶持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 和增收。对于所扶持项目的具体扶持政策,《意见》明确,贴息政策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 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 5 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 3 年;少数投 贷款期限一般在 以内,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年以内,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 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 5 年(含)以(内。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 500 万元-6000 万元。对部分项目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不变,但配套流动 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 30%。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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