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2024-10-20

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精选7篇)

1.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篇一

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篇二

1 路面管理系统

1.1 概念

路面管理系统 (Pavement Management System, PMS) , 是近20年来在道路工程界出现的一个新研究领域, 它的研究起源于美国和加拿大, 最初针对的是路面的养护和改建。作为公路管理部门, 应该尽快建立起自己辖区内的路面管理系统, 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系统的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技术手段, 为路面的养护、改建提供科学的数据和分析方法, 以便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资源, 提供良好服务水平的路面, 最终达到降低整个社会的交通运输成本, 节约社会资源的目的。

1.2 功能组成

路面管理系统从功能上划分一般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⑴数据采集系统。通常情况下, 需要采集的数据包括:平整度、路面损坏程度、结构承载力和抗滑能力四个方面, 它们是道路养护和改建计划编制的依据。⑵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由路网参照系统、数据文件和数据管理3部分组成。⑶网级管理系统。网级路面管理系统的范围, 包括一个地区 (省、市) 的公路网或一大批工程项目。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管理部门在进行关键性的行政决策时提供对策。其内容主要包括路况分析、路网规划、计划安排、预算编制以及资源分配。⑷项目级管理系统。项目级路面管理系统仅针对一个工程项目, 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管理部门对某一工程进行技术决策时提供对策, 以选择费用—效果最佳的方案。

1.3 作用体现

路面管理系统的功能或者说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路面使用性能评价模型, 通过对路网使用性能评价, 分析现有路网内路面状况及今后路面状况变化, 了解路网的基本状况。 (2) 利用速度预测模型, 针对路网中不同的道路和交通条件, 分析预测各路段的道路通行能力及车流速度, 进行路网内需养护、新建、改建项目的规划。 (3) 规定路网各级道路的养护标准, 估计路网的养护需求, 并对新建、改建项目进行优先排序。 (4) 分析年度内路网达到不同预定服务水平时所需的最小投资额; (5) 利用优化决策模型对各行政区域或不同等级道路或养护、新建、改建项目的资金进行优化分配, 分析不同投资水平对路网使用性能的影响, 确定最佳和合理的投资水平; (6) 敏感性及风险性分析。 (7) 在新建或改建可选方案间行分析比较, 确定技术可行及经济效益最好的新建、改建方案。总之, 路面管理系统的作用给管理部门提供一个平台, 使其对道路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提高道路总体服务水平, 节约整个社会的交通运输成本。

2 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系统

一套理想的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系统将会协调并促使执行所有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使资产的性能最佳、保护最好、提供服务最优的情况下, 最有效利用现有资金。系统将会满足机构 (公共或私人) 中所有管理层面的需求, 并被构筑为适用于所有基础设施的系统。换句话说, 该系统具有普遍意义, 并且能将某种特定类型基础设施所需的专有模型、方法、及流程进行整合。

IMS分项的影响水平:

有四个主要的阶段或子系统 (规划、设计、施工、维护) 是重要的, 但其影响力按照“影响水平”概念变化。这个已经在制造业和重工业建设等工业领域使用的概念 (图1) , 显示了对某个项目寿命周期总成本的潜在影响力随着项目的进展而降低的趋势。图1下半段用横线表示在基础设施寿命期内每个主要阶段的时间长度, 上半段显示在基础设施寿命期内支出增加而影响降低的趋势图。规划阶段的费用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低, 施工成本也类似, 只占使用期中运营和维护成本的一小部分。然而, 在项目早期做出的决定和承诺对后期需求支出的影响要比后期活动的影响力大得多。在项目的开始阶段, 机构控制着决定未来支出的全部因素 (100%的影响) , 问题是建或不建?对于某个项目来讲, 如果决定不建意味着没有任何未来支出;如果决定建, 则需要更进一步的决策, 但仍有最初很广的选择范围。

在一些机构中, 还有三级IMS的概念, 但有时其术语会重叠, 例如有些论文中提到“项目级”时, 其实际意义是“项目选择阶段”;而在其它一些情况, 当提到“网级”时, 实际上就是“规划”级。

这种三级概念如图2所示, 左下方三角区代表一个不可靠的区域, 因为在项目阶段为建模的信息太少;而右上方三角区, 由于所需模型的大小和复杂性, 是一个建模的不可行区域。 (如图2)

3 PMS与IMS之间的关系

3.1 管理系统中的共同方面

(1) 中央数据库。一个好的数据库和数据处理系统是任何管理系统的中心。数据库不等于管理系统本身, 但它是管理系统所必需的。只有向管理系统提供可用的数据, 管理系统才能运行。独立建立起来的系统拥有各自的数据库, 通常会出现许多重复的数据项, 而更重要的是它们的定位和数据识别很有可能是不一致的。 (2) 模块分析工具。所有的管理系统都必须具备分析工具, 用来处理中央数据库内的有关数据, 产生有助于管理的信息和建议。分析工具包括:概括统计表和图形的生成、经济分析、效益-成本分析、决策方法、优化程序、统计分析、衰减率分析。集成管理系统应能灵活地使用模块分析工具, 而且所使用的工具能随新技术发展而方便地进行更新。可能归集成IMS统一管理的各种基础设施组成部分, 应使用一致的分析工具。这种一致性是指优化方法和寿命周期成本分析应是通用的或兼容的。

系统的模块性要求分析工具独立于数据库。中央数据库中的单位成本资料、衰减率、基础设施类型、功能级别等等要保持更新。根据数据需求确定分析工具, 执行模型或分析, 输出结果再返回到管理系统。新开发的模块必须考虑系统的其余部分, 包含所有这三个主要方面。输入量从中央数据库中提取, 分析在子模块程序中执行, 控制、交互作用和输出评价则在用户界面执行。数据需求、界面和输出类型的一致性是维持无缝、集成管理系统所必需的。 (3) 地理定位与识别。地理信息系统 (GIS) 的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了, 其应用遍及了全世界。所以几乎可以肯定, 如今开发的集成管理系统都是带有GIS的。GIS提供了一个附带的通用地理数据库定位参照系统, 和一个关系数据库平台, 这将使数据收集、处理和存储中出现的误差和混乱降到最低。 (4) 用户友好的图形界面。任何管理系统的输出设置对于它能否成功应用是至关重要的。一长串详细的打印输出或列表数据不便于经理们在制订决策时使用。系统目前包含了如下功能:屏幕按钮操纵、工作环境图形窗口化、可视化输出和报表、屏幕图片和视频、声音和其它改善了的功能特征。这样的图形界面不但周期了IMS输出结果的应用, 还使系统功能更强大、用户更乐于使用。 (5) 兼容的效益-成本经济分析。任何管理系统需要进行有效的寿命周期成本或效益分析。同一机构里的所有基础设施子系统必须保持一致的分析, 比如州、城市、私人企业或机场。使用IMS能保证经济一致性, 包括单位成本、效益和效果标准的定义、折现率、分析周期、用户和机构费用的定义、服务准则水平和目标。 (6) 资源的全局考虑和配置。如果机构有各自分开的单独管理系统, 就需要在机构内部分别为单独子系统配置资源。因此, 供水、污水、路面、交通控制、桥梁等等的预算是分开制定的。这样一来, 即使在某一具体设施类别内的支出可能达到最优, 但总预算仍有可能只是次优。IMS应能整体考虑和配置资源。但是, 对“国家储备”设施的资金还是存在一定约束的, 比如桥梁、安全性和其它改善计划。在单独子系统内这些可以作为约束来处理。 (7) 养护与设备改建的对比评估。所有的设备和公共基础设施都会衰减, 直到最终无法满足功能上或结构上的使用要求。结构衰减会导致安全和运行问题。实体状况差的设施会造成美观、运营和安全上的影响。管理系统必须能够及时地把预算分割成养护或所需的设备改建。这就需要精确地模拟和对延长寿命或保护设施的养护活动的成本和效果进行分析, 再与设备改建的更换成本作比较。

3.2 从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看PMS与IMS之间的相互关系

信息支持和管理是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系统有效、成功运行的关键步骤。正确、及时的信息渠道是良好地实施管理过程的必要条件。

一般而言, 术语“决策支持系统 (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 ”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来储存、分析和显示用于辅助决策的信息。DSS不只是普通的数据处理事务, 它还包含了能为制定合理决策产生有用结果的分析模型。换句话说, DSS是将决策所需的数据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组织了起来。信息支持系统、数据库管理和分析研究的应用, 将通过以下方面帮助工程师做出更好的决策:1) 改进的公共设施资产鉴定和信息;2) 状况数据、使用情况及历史资料的获取;3) 问题区域的描绘;4) 需求评估的方法论;5) 预选方案的评价;6) 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制定;7) 项目优先级设定和检测计划和评估进度。因此, DSS是构成IMS的主要部分。

建立起DSS后, 有关养护、修复或更新和更换或重建 (M, R&R) 的年度及多年工作计划的准备工作被有效地组织起来, 并作为DSS结果自动输出。除了提高效率外, 数据库还能接受反馈信息而对工作计划进行持续更新。DSS应针对机构可获得的数据和资源来进行设计, 并能在基本组织架构内发挥其功能。DSS还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运营, 如公用事业单位、设备生产、交通运输服务和供水资源管理等。图3中描述了用于道路基础设施的一个路面管理系统 (PMS) 的DSS框架。

3.3从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的数据需求看PMS与IMS之间的相互关系

1970年以来以路面管理系统 (PMS) 的形式出现, 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以桥梁管理系统 (PMS) 形式出现的IMS系统的实施, 清楚地表明了对有效技术档案数据或标识数据库的需求。

任何IMS的数据库均包括:良好识别及定位参照资料、外形描述和以往工程、建设历史的技术档案数据、状况监测及评估数据、使用数据和维护历史、更新和改善IMS运作的反馈系统。

4 结语

公共设施资产管理包含了对路面的管理, 而路面管理系统PMS则属于公共设施资产管理IMS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该文主要对路面管理系统与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公共设施资产管理包含了对路面的管理, 而路面管理系统PMS则属于公共设施资产管理IMS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路面管理系统,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系统,决策系统,数据需求

参考文献

[1]苏卫国, 译.公共设施资产管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5.

3.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财政投资 农村基础设施 事权 财权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12-02

一、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历史沿革

基础设施是指为人们生产以及生活提供一般条件下的物质性公共设施,关系着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如从行业来分,社会类基础设施和经济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能源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二是交通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各类公共交通等;三是通信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邮电、通信、通讯等;四是环保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垃圾处、污水处理等。

农村基础设施则是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设施的概念及特点。参照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农村基础设施应包括:农村生活类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建设、农村社会发展类基础设施四大类。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农村发展的先行资本,也是各类支农资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在不同的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路径主要体现为:最初的社区宗族组织供给为主→政府(集体)包办一切下农民自我合作供给→政府主导下农民直接负担(投工投劳)→政府(公共财政)主导+“一事一议”框架下的农户参与这样一个过程。

在人民公社和农业经济集体化这一时期,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主要依靠政府强制推动,依靠高度组织化的农村社区和集体为基础大规模协调合作的方式进行,以及以无限供给的劳动力集中替代资本稀缺来施行。这一时期完成了许多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水利枢纽、引水渠道和主要公共交通、电力等基础类设施的建设。

1978年以后,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行,集体资产细分到每户。虽然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但国家仍沿袭着向工业化发展的倾斜政策,仍坚持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结构,使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以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甚至财政退出的缺口。更进一步地,由于人民公社逐步解体和农业集体化制度的随之衰弱,实际上农民直接成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成本的承担方,是实质上的筹资对象。这一阶段形成了政府主导下以农民直接负担的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同时引发了很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

农民负担问题的尖锐化矛盾使得政府(特别是中央一级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筹资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从而使农村税费改革成为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革的一个突破口,至2006年国家基本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标志着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新时代的全面到来。今后,在“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指导下,更多的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将会源源不断地投向农村地区,逐步改变长期城乡二元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也就是说,要逐步建立在公共财政覆盖下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制度。

如果说,最初建立财政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制度其出发点主要是被动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而在新形势下,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收入,尤其是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家财政收入也有了大幅的提高;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快速推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的社会发展出现了众多根本性变化。如何在巩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同时,提高农村劳动生产力,在更高一层次上统筹城乡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才是主动完善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制度的出发点。

自2006年开始,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不仅始终聚焦于“三农”,而且更是紧紧抓住加大财政支农,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来展开。如:2006年提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转向农村;2007年建议大幅度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国家财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中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幅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2009年建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投向“三农”,新增国债使用向“三农”倾斜等。

二、财政投资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的不断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农村公路、通信、江河以及水库维修和治理等相关项目得以进一步广泛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改观。但政府主导的公共财政投资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实践的逐步深入,日益暴露出这种投资建设方式存在效率普遍较低以及重复建设的弊端。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缺乏长远、科学、系统的规划,导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入政策缺乏持续性,投入总量不足。如《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这样的规定和制度内容较原则和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各级政府农业投资总量不足,结构性的矛盾,随意改变预算投入方向、内容等问题尚未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所缺乏的内容都是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尤其是政府财政投入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关键措施。事实上,一直以来,国家财政农业上的投入增速远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速。

在实施分税制以后,“财力上收,支出下移”,地方可支配财力迅速下滑,再经层层截留后处于行政链条最底端的县、乡这一基层政府陷入了财政困境,对于承担许多专项资金配套任务更是缺乏动力。同时,在地方财政趋紧的逼迫下,优先自利的原则广泛应用,地方政府各个部门都容易致力于争取上一级政府投入和招商引资所带来的获得利益分配,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非常容易往“短、平、快”的项目上分布,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呈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局面。

2.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信息不透明、决策不科学、“寻租”现象严重。(1)理论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除了农户的直接经济效益外,还应有较强大的间接社会效益,因此采用财政投入的这一情况下,投资的主体和间接受益主体基本一致。虽间接社会效益很大,但由于政府治理中委托代理的存在,一旦项目建设失败、效果差,风险的隐形承担者自然就是农户,直接受益主体和承担风险主体一致。这样“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就承担风险”的指导原则实际情况就变成了“谁投资、谁决策”和“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基于对基本指导原则的粗浅理解,大多项目投资和建设信息,譬如投资的额度、规划、建设和补偿标准、承包方式以及由谁来施工等只有决策者和施工单位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大量的“寻租”行为,增加了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后评估制度未建立或应用不成熟,投资风险责任难以衡量、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类似形象工程、项目建设转包、偷工减料等现象大量出现。(2)决策不科学,项目审批和投资决策存盲目性和随意性。一方面忽视农户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和直接需求主体地位,将农户视为财政支农的被动接受者,从而将农户排除在项目投资的决策外,导致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不是农户所需要的情况时常出现。另一方面忽视了专家评估在项目决策中的作用。沿用重审批轻调研,重分配资金轻管理的传统思维和经验习惯,使得项目评估成为摆设,其作用无法落到实处。

3.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呈现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现象。目前中央政府直接分配与管理支农投资的部门就有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开发、发改委、国土、交通、建设、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而在县级层次上,同样呈现出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由于管理的主体较分散,尽管各部门都制定了详细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资金管理办法,但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和平台,有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投资领域划分不清晰,投资中相互交叉、重复,同一性质的支农资金往往分撒于不同部门中,且各部门的资金指标体系又通过本部门所属系统,条条块块地逐级下拨分配,这些条线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形成了“天女散花”式的资金分配方式。最后由于投资资金在时间以及空间上的分散,难以保证项目建设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实际上由于环节过多、监管困难,权力寻租更加容易,参与分配利益的人也更多,资金流通成本高。

三、提高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效率的对策

1.健全农业投资法规和政策体系。以《预算法》、《农业法》为基础,抓紧制定《农业投资法》,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长远、科学、系统的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资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投资增长的长效机制,规范投资、建设、管理、监管行为,完善考核制度。

2.解决各部门利益条块分割导致的财政投资缺乏效率,重点在于减少财政支农资金运行的中间环节,精简财政支农的渠道,对分散的支农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以县一级政府为单位,将中央、省、市下拨的财政资金与县一级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捆绑”进行使用,并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管、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整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大部制,彻底打破现阶段既有部门条块分割的格局。另外的思路就是建立县级资金项目整合对接平台,将整合后的财政资金有效对接到县内的项目库,然后有计划、分步骤、有侧重点地安排资金的合理使用。

3.结合“自下而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需求表达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决策、决算系统。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根据预算法规定有预算的管理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投资决策系统负责重大的农村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选择合理的投资方案。申请资金单位经过“一事一议”的程序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需求意见和初步方案,而后委托相关专业中介咨询机构,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登记入册、入库,最后由专家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报批。具体步骤如下:(1)加强基层民主治理,建立和完善村组一级的“一事一议”制度,吸纳农户就本村组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相关讨论,形成意见和初始方案,而后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2)要以县一级政府为单位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需求信息系统和储备库,及时登记、录入经过“一事一议”和中介评估的项目,适时跟踪和调整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3)对于库中的项目,依托科学的专家决策系统,进行评审、论证,直至完成项目选择和排序。(4)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资效果后评估、评价体系,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期效益数据分析与运行之后的实际效益数据进行充分对比分析,找出差异,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改进设计、咨询、决策、评估工作产生约束力和监督、监管机制。

4.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不断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对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明确规定。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建制”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建立一整套有效防止项目投资管理失控、监督不力的权责对等、良性互动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是伴随着市场化进程,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经济管理领域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孙继军.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1(3)

2.鲁敏,李南.河北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给现状和政策建议[J].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刘生龙,周绍杰.基础设施的可获得性与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基于静态和动态非平衡面板的回归结果[J].中国农村经济,2011(1)

4.刘晓光,王小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分析[J].学术交流,2011(3)

(作者简介:庞钊珺,陕西师范大学11级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研究生;张恒,西安翻译学院团委,同时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10级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陕西西安 710000)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5.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村应按要求进行本村公共设施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加强管理。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主要包括:

1.集体所有土地及依法属集体所有的林地、树木、沟渠、水面等资源。

2.集体投资或投劳形成的水利、供电、交通、房屋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福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有价证券。

4.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交通运输等生产设备和工具。

5.集体投资或投劳形成的资产。

6.集体在股份制、联营、合作、合资等经济资产中占有的资产。

7.集体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集体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9.集体依法享有的其他资产。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挥霍、浪费集体资产。

(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应纳入帐内进行核算,并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登记簿。

定期盘点,详细核算,达到账物相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和变卖集体资产。

(四)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查明原因,由村“两委”成员共同研究,民主理财会议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要限期追回。

如不能追回,由相关责任人按账面价值赔偿;对已追回但已失去使用价值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双方要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上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实行集体资产年检制度。

每年定期进行年检。

(八)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不得瞒报不报或激发矛盾,应有当事人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

(九)各村(社区)可在民主决策、公平评估、审核报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集体资产流转的方式和途径。

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使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盘活集体资产。

附件2

XX街道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人居环境类

农村生活垃圾收

集容器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点配置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干净整洁、功能完好、美观适

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使用情况有破损时及时

更换。

环境整治办、村(社区)

农村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机具)

和运输车辆

1.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与分类投放,分类收

集、分类运输、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类处置的要求

相适应;

2.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

3.垃圾分类容器具应分类标识清晰、外观干净整洁、无残缺和破损;

4.分类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密

闭、标志标识清晰。

环境整治办、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人居环境类

压缩式垃圾转运

1.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

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合理选

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2.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车辆通行等方

面要求;

3.具备喷淋除臭、渗滤液收集功能。

环境整治办、村(社区)

农村公共厕所

1.设备设施安全完好;

2.卫生管理整洁有序;

3.建立有效运行管护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环境整治办、村(社区)

农村污水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长效运行维护

环境办、村(社区)

农村供水

加强农村供水水厂、水源地、增压站、供水管网附

属建筑物的建设和管护。

环境办、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交通运

输类

农村公路

1.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和隧道等管理和养护;

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停车亭、客运站等运输设

施以及停车区等服务设施)绿化等管理和养护;

3.农村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养护安全作业等管

护工作。

村建站、村(社区)

农村

水利

农村河道

围绕“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加强河道水

系连通、清淤疏浚、杂物清理、堤防加固、岸坡整

治,加大河道长效管护力度。

水利站、村(社区)

灌区骨干引排工

加强灌区渠首工程、骨干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的建设、维修养护及管理。

水利站、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农田基础设施

农田水利及田间

配套工程设施

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

田间道路及农桥;

农田林网;

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

水利站、村(社区)

文化类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镇、村文体广场。

功能健全、管理规范、开放正常;

公益岗位和公共服务落实到位;

无设施被挪用、挤占、拆除等现象。

文化站、村(社区)

教育类

学校(幼儿园)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并做好维护,保障正

常安全运行使用;

落实校(园)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校(园)

舍安全。

宣传科、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卫生健

康类

镇卫生院

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正常运行使用。

宣传科、村(社区)

村卫生室

选址符合要求,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正

常运行使用。

宣传科、村(社区)

体育类

农村室内外公共

体育设施(包含

体育场(馆)、场地、器材和设备。

体育设施的开放、管理、巡查、报修、维护和更新;

防止体育设施被侵占和随意拆除。

宣传科、村(社区)

广电类

广播电视有线

网络设施;

广播电视发射

台(站)设施;

应急广播播音

室和终端。

1.广电设施(含有线网络、发射台站、应急广播)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

2广电设施(含有线网络、发射台站、应急广播)无盗窃、无破坏、无占用,不侵入保护间距;

3.持续为应急广播设施提供运维服务,保障正常使用。

文化站、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电力类

电力(输、变、配)线路及其附

属设施;

电力(输、变、配)线路通道;

变电站、配电房

(开关站)、环

网柜、配变等设

备及其附属设

施。

电力设施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奖惩;

防范盗窃、破坏、施工、异物、垂钓、树障、山火、腐蚀等外力隐患;

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依法打击违

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

村(社区)

通信类

信息通信管线、铁塔基站、网络

局房及相关配套

设备设施

设施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防范;

设施无盗窃、无破坏、无强制拆迁。

村(社区)

养老类

农村养老服务设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设施的日

常运营,以及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

民政办、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殡葬类

农村公益性骨灰

安放设施

镇及村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

及存量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民政办、村(社区)

社区服

务类

农村社区综合服

务设施

农村综合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功能置、日

常运营的监督管理。

村(社区)

林业类

农村绿化设施

已建绿化区块维护、植被保护。

村(社区)

邮政类

农村邮政普遍

服务营业及投递

场所;

村邮站;

智能信报箱;

信箱筒。

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场地、设施设备正常使

用;

村邮站场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保障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持续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村(社区)

序号

类别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管护内容

主体责任单位

快递类

.快递末端公共

服务平台(共配

网点);2.智能快件箱。

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持续提供快递相关服务。

6.乡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篇六

1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

1.1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城市公共设施是一个城市的形象,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 会涉及不同部门与行业, 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政府在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中, 没有进行科学的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 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由于分工不明确, 一些项目会由两个部门共同负责, 权责不明, 积极性不高, 管理问题不断。另外, 还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落后, 影响了建设的效率。

1.2 建设管理资金缺乏, 效益不高

在很多建设中, 由于对拆迁款、居民补助以及一些设施的建设费用预算不合理, 使得建设资金大幅增加, 严重影响了建设的进程。城镇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持, 以及银行贷款。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政府缺少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意识与经验, 城市产业集聚小等原因, 导致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 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向银行贷款, 缓解了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 但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期限短,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周期较长, 资金回收率低, 短期限与长贷款的矛盾使借款成本增高, 政府还贷压力增大。

1.3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改善城市环境品质,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是,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还存在建设用地所占比例低、布局不均衡、辐射力不强、设施配套不足、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由于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缺乏科学合理的引导, 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分布不合理, 不仅影响了居民的居住水平, 更导致了城市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的破坏。

2 提升城市化进程中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的路径

2.1 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随着技术和管理的创新, 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大型的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应该切实考虑群众的需求, 要建设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 通过与群众的沟通, 广纳民意, 完成科学、合理的符合民情的规划。政府大力发展非营利机构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 适时进行法定机构试点, 丰富运营主体, 形成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格局。

2.2 拓展融资渠道, 强化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资金保障

政府要很好地融资, 一定要拓宽融资渠道, 可以进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土地储备、直接投资等。让政府保持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 才能让居民感觉到“税收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好政策。在一些基础性的设施项目上, 综合考虑其社会效益与影响后, 政府可以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逐年进行带息偿还。政府部门要认真制订和完善相关的融资方案, 为融资创造有利的条件, 规范各项条款, 严禁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出现, 不仅要照顾到群众的利益, 更要处理好资金的融合。

2.3 提高信息化管理, 优化科学决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政府要不断提高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要建立信息发布机制, 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随着网络的发展, 微博成为一种高效的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方式, 因此政府要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建立自己的官方微博, 将各种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有关的信息都发布微博, 接受公众的监督。政府还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公共设施管理信息资源库, 对城市建设的各种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 为政府的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提供有力的参考资料。此外政府还要成立官方的城建官网, 将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详细公布, 让公众参与政策的制定,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城市建设的进程, 要完善公众与媒体的监督管理体制, 引入公众参与讨论, 同时要让各类专业进行点评, 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 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原因, 在三年的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 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 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只有政府与公众共同参与建设管理, 积极探索, 才能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清海.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模式的选择和理念的创新[J].特区经济, 2006 (6) .

[2]赵勇.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5) .

[3]丘曙兰.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物业:上旬刊, 2011 (7) .

7.城市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理念 篇七

[关键词] 城市 视觉传导 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主要是指城市环境中面向社会大众开放的生活、文化、起居娱乐、商业、交通、广场、体育、文化古迹、行政办公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等。

一、公共设施普遍缺失问题

在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街区和各类公共活动场所,我们都可以感知到用于公共场所作为视觉识别和导引的城市公共设施还十分匮乏,欠缺大量高水准的、艺术人性化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应用设施。

就石家庄市来看,自上世纪末以来,在公共视觉识别和传导系统的建设较以前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并在视觉应用设计上开始讲究起来,正在逐步形成自己的城市特色,但就该设计和应用领域进一步的人性化、艺术空间化和公共传导化要求而言,还处在初始性的探索和推广阶段。其问题突出的反映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缺乏对城市公共设施和视觉传导的功能与设计价值在城市公共空间的理解与认识。第二,缺乏设计的美学意识并忽视对本土文化的挖掘,将其看做是工程设计之外和之后的小事情或作为可有可无的事项。第三,较多地注重单位性质及其外事部门的视觉导引的设置而往往忽略和轻视了和对社会公共场所设施的人性化与公益性建设。第四,较多注重经济实体或直接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及其商业广告性质的视觉标示物空间的视觉导引的设置,而大都忽略了非商业化的公共性视觉传导系统的建设。

二、确立公共设施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理念

我们的城市化建设迫切要求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在功能、经济、科技、信息、文化等方面符合当代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产交往的需求并能够融入到特定的城市环境及其审美文化之中,成为它们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具体说就是城市的公共设施中,无论是公共建筑、照明、道路、桥梁、车辆、通讯、标志物、绿化,还是公共卫生或安全设施、健身娱乐或休闲设施以及整体的公共空间环境,都不能缺失合理的和具有公益特性的设计与视觉传导规划。因为城市公共设施的系统化设计是实现城市生活和公共空间的人性化和效率化运作的基本保障。

同时,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系统,在视觉的“标识”意义和文化的“符号”意义方面又都同时承担着双重的角色和作用。一方面,公共设施作为视觉化的传导标识而存在,具有帮助人们对于具体目标对象、空间位置及环境特性等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识别作用,同时也提供给人们对活动于其间的环境形态及功能作用的直接认知和帮助;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一种文化性的符号而存在,在提供给人们以某种感性形式的基础上去显露它们背后蕴含着的某种特定的文化内涵和人文意韵,体现着本土文化的装饰性和意象性,其创意与视觉意象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文化空间的规划品质。成为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揭示其内在的文化脉络与时代风格的符号。成功而有效的“城市设施”的视觉传导设计必然构成城市环境中不同时期的公共性功能设计和公共性文化理念的复合体。它们在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观念和行为方式,从而把艺术和文化最为生活化地融入到我们的任何一个社区、公园、剧场、博物馆、医院、商厦、学校、公司、车站。

再者,欲要提升和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的视觉传导系统,我们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在城市公共空间视觉传导系统的认识和制度方面纳入到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的整体规划和法规之中,使之与城市整体的视觉形象及公共设施的建设整合配套,并实施长期而细致的专业化建设与管理。使之在起到既定的社会公益性的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征集和采纳优秀的工业设计家和艺术家的成功方案,并通过政府权力去组织有能力的厂家进行竞标和生产。使尽可能完美的各类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公共视觉传导系统和其他城市家具系列的设计美、材质美、工艺美等的社会公共效应。

三、确立公共设施的人为本理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许多城市都加快了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石家庄市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也逐步开始注重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的关系,并开始通过开放公园、修建主题公园、街心广场、休闲步行街、城市绿地、停车场,道路、桥梁、通讯、标志物等方面用以满足市民的需求,但这距离一个大都市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还仅仅停留在城市设施建设的表面,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我们是否把公共设施建设与设计的重点放在了研究公共空间、城市环境及现代人三者的关系上,是否将公共空间、行事行为及设施要素组成的行为场所作为了具体的探求对象。

我们知道,公共设施与人们的户外活动关系密切,这些设施虽然体量大都不大,却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起着理顺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作用。笔者认为,只要是“人”所使用的产品,就应在人性化方面加以考虑,这里的人性化设计即是设计产品的过程中了解人的需求,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要充分考虑人的心理、生理因素,建立人与产品之间的和谐关系,最大限度的挖掘人的潜能意识,保护人的健康。作为公共设施在设计制造时把“人的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来考虑,也就是在生理学和心理学两个方面进行全盘考虑,注重公共设施在安全、方便、舒适、美观等方面的评价,即以人性化的最大需求为主。

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表现,说到具体上应当包括安全性、美观性、舒适性、通俗性、材质感、地域性和文化性等方面,因此,影响公共设施人性化设计的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环境因素、人的因素、文化因素以及设施本身的因素,而除了设施本身要求符合人体工程的功能性因素外,由于人性化的表现众多,所以其他公共设施的人性化因素应当是一个可变因素,例如地理文化的不同、民族与历史的不同、传统与宗教信仰的不同、使用环境的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都是体现人性化差异的表现因素,因此我们可从以下三个可变因素:自然环境、人文地域文化、使用人群来分析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设计:

1.自然环境因素

公共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周围的自然环境,注意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理顺自然环境与公共设施的关系,达到自然环境与人的生活的和谐统一。比如我们地处北方气候较为干燥,公共设施材料应多采用具有厚泽温润质感的木材,且冬季时间相对较长,视觉色彩较单调,因此在色彩设计上要鲜艳醒目,以调剂漫长冬季中单调的色彩,使为紧张生活所累的人们在漫漫寒冬也可以感受到心理上的温暖和视觉上的春天。

2.地域人文环境因素

公共设施作为一种城市文化的载体,传承着城市历史文化的基因。因此公共设施的存在除了理解设施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对其文化意蕴和风土人情的解读。不同的生活方式体现着不同地域的文化并表现出不同的生活习惯,而作为人们社会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必然会受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影响。因此除了其本身的功能外,它一方面是城市文化的显现,体现着本土文化的意象性,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文化空间的规划品质。另一方面,公共设施直接参与城市景观构成,是景观规划中的一部分。在进行公共設施的设计与建设时要尊重当地建筑的风格,从中抽取出诸如形态、色彩、文化等隐含的因素,运用到公共设施设计中去。

3.人的因素

人是城市环境的主体,因而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需要。在使用人群中老人、儿童、青年、残疾人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与心理状况,必须对他们的活动特性加以研究调查后,才能在设施的物质性功能中给予充分满足,以体现“人性化”的设计。如社区垃圾箱的开口,太高和太低都不便于人们抛掷废物,箱体太小则又会使污物外露,太大则不雅观又孳生蚊蝇,同时还要考虑防漏雨措施以及便于清洁工人清理等等。再如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关注残疾人的需要等,在人行道上开辟盲道,在入口楼梯两侧开辟轮椅通道等等,这些都是考虑到残疾人需求的人性化设计。

总之,尊重使用者,“以人为本”是在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中一个需要自始至终贯穿的原则。我们在城市的公共设施建设与规划中,应按“人——公共设施——人”的顺序对我们的“城市家具”进行科学规划与设计,研究人与公共设施及环境关系的行为心理,在其功能中寻找最适合环境的平衡点,使公共设施系统同时具有功能、公共文化、游憩、生态等多种功能,而并不是不顾实际情况建造大广场、大草坪。

参考文献:

[1]翁剑青:城市公共艺术.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

[2]杨文会:环境艺术教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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