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2024-07-07

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精选10篇)

1.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一

风力发电的发展建议 第一,进一步优化清洁能源政策。严格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国家还应参考国外对风电产业的补贴政策,出台具体的风电电价补贴措施。

第二,在税收方面给予风力发电企业比火力发电企业更优惠的增值税率,比照小水电站增值税税率6%征收。建议参照国家对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率政策,风力发电企业自盈利起两年免交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

第三,以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将风力发电列入最优先支持的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和优惠的利率。

第四,对于已充分证明拥有优质风资源的公司,特别是已初步实现了赢利的公司,应优先安排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豁免“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以利于风电企业更快地进入良性发展阶段。

第五,鼓励和引导清洁能源产业链的发展,国家应加大对风力发电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投入,加快风电设备的国产化率和技术改造,以降低成本,提高国产风机的可用率和效率。

2.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二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 这种消费结构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逐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者我国幅员辽阔, 海岸线长, 风能资源比较丰富, 所以开发风能源成为最重要的新举措之一。据了解, 目前我国已能批量生产100~200kw级用于并网的风电设备, 正集中力量进行200kw以上风力机组的联合攻关, 并有多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参与。同时, 我国在风能资源普查、基础理论研究, 风力机性能测试、国外风力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风力发电发展速度、产业化程度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如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必将严重制约风力发电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风力发电面临的主要问题

1) 资源评价问题。我国迄今尚未进行过全国性风能资源的详查工作。现有的资料来源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现有的900多个气象台站, 完成了全国1Um高程风能资源的初步评估。毫无疑问, 这一成果对推动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战略规划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 对工程建设而言, 就显得很不够了。由于缺乏翔实的数据, 致使风电场开发项目立项、场址选择、规划设计都遇到一系列难以克服的障碍, 造成开发时间上的延误, 以致一些风电场建设不得不先立项, 后评估, 甚至草率上马,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 资源探明程度低, 缺乏足够可靠的基础数据是当前我国风能开发中遭遇最普遍也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2) 设备制造问题。尽管我国已初步掌握大型风电设备的系统设计和关键设备的制造技术, 国产的600k W风力发电机组也已投入运行, 但本地化风力发电机组面临着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可行性的双重挑战。并且我国风力发电机组制造业刚刚起步, 产品缺乏足够的现场考验, 用户对国产风电机组技术可靠性存在疑虑, 信心不足, 再加上市场对国产风机的既要价格低又要质量可靠, 要求十分苛刻, 使得国产风机的处境十分艰难。

3) 发电成本、上网电价问题。据了解, 在煤发电成本中折旧费用的比重约20~22%, 而风电却高达53%, 高出一倍多, 风电设备维修也很高。也就是说在相同容量条件下, 风力发电量仅相当于煤发电的1/2。导致风电成本偏高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 比例高。二是风力发电容量系数低, 发电量小。显然, 在上网电价构成中, 煤电的成本费用比重明显高于风电的成本费用比重, 风电上网电价的27%用于缴纳税金, 比煤电约高8个百分点;用于还贷的利润占上网电价的8.6%, 也比煤电多7.3个百分点。从绝对值来说, 风力发电每千瓦小时交纳的税金为0.173, 而煤发电只有0.07元, 风电税赋几乎是煤电的3倍。因而, 风电成本高、电价贵是目前中国风力发电的基本特征, 也是制约风电技术商业化的关键因素。

4) 政策和机制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对于风力发电在整个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作出明确界定, 如发展风力发电的长远目标是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等, 由于目标不明确, 激励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同时难以从行政上界定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的责任和义务, 根本上保证政府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推动风力发电发展的激励优惠政策, 但是此类优惠政策缺乏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非电力行业的风电投资商而言, 操作的难度较大。再加上我国风力发电企业的主体是电力公司的直属企业或独资子公司、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及与电力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企业, 而完全独立的风力发电企业还是极少数。风电场的建设变成了政府行为, 没有商业化运作。而且整个风电市场是基于政府优惠政策、国际赠款或优惠贷款以及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旦这些扶持措施不能再保持下去, 整个风电市场将迅速萎缩。因此, 虽然目前为降低风电初始投资和运行成本, 仍需政府的政策扶持, 但未来风电的大规模发展必须逐步减少对政府行为的依赖, 转向依靠风力发电自身经济性的改善来逐步降低发电成本和上网电价, 最终实现商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我国风力发电问题的解决对策

1) 明确全社会负担超额电价。国内外的实践表明, 激励政策对风力发电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应当修改国家现有政策, 由全社会负担风电上网电价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按照现行的规定, 风力发电超额电价在网内分摊。该项政策的缺陷, 首先是电力部已改制为公司, 电力公司作为商业运作的公司, 不可能也没有义务负担风力发电的超额电价。其次, 分摊的范围和办法不明确, 实施难度大。所以, 对于分摊的范围和办法做进一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风力发电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全球环境质量的一项有效手段, 它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全社会和全人类生存环境改善方面, 因而风电高出电网平均售价的部分由全社会来承担才是比较合理、公平的。

2) 稳定的市场。市场的稳定, 必要严格要求制定一个为期5年的总装机520MW的风力发电装备国产化计划。按20MW, SOMW, 100MW, 50MW, 200MW的年安装计划, 以国债的形式向社会发行风力发电专项债券。按政府采购的要求, 向全国公开招标。要求5年届满, 国产机组应具备市场竞争的能力。5年后制定一个不少于年300MW的风力发电计划, 为风力发电产业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 并进行全球招标, 将国产风机推向国际市场。

3) 组建风力发电开发商。选择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风力发电公司, 组建风力发电开发商队伍, 对新建风力发电项目的资源评价、场址选择、风电场设计、设备选型、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和风电场运行管理实行系统服务, 降低风力发电开发的交易费用和运行管理成本, 从而降低风力发电整体成本。并逐步对现有的风电场实行社会化管理, 降低经营和运行成本。

4) 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为了确保风电成本的降低, 必须在风电场的投资建设中实行竞争机制, 鼓励更多的公司或企业介入风电项目的开发。其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应包括:a.风电项目一旦确立, 即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建设单位;b.以风电场建成后的上网电价为标底, 开展竞标和评标;c.电价最低者中标, 签署上网购电协议;d.根据中标电价确定上网差价、分摊总额和度电增收水平。

四、小结

3.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三

发布时间:2008-01-17 编辑:总会信息部 陈敏 来源:《中国会展研究所》

一、问题的表象

(一)展馆建设过热,资源浪费严重

1、展馆建得过多,且势头不减

为了发展会展经济,近几年,全国各地兴起了大建展馆、会展中心的热潮。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全国共有212个展馆(世界公认的展览业“王国”德国仅有21个展馆),比2001年增长81%。截止2003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展馆建筑面积达601万平方米,可供展出面积251万平方米,分别比2001年增长131%和133%,建筑面积和可供展出面积已分别超过展览业发达的美国和德国。而目前全国在建和拟建的展馆还还难以计数。

广东省展馆的建设就非常典型。广东省目前展馆已多达56个,其中广州市2002年以来新建的就达到8个。东莞市现有6个展馆,多个镇都建有展馆,规模一个比一个大。其中厚街镇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占地500亩,第一期展馆建筑面积就达到15万平方米,可供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北京目前最大的展馆国际展览中心可供展览面积仅为5万多平方米)。

4.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四

2月,我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指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及海洋能等为可再生能源,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能源发展中的优先地位。12月,我国政府向世界承诺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下降40%~45%,把应对气和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与核能,争取到2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随着新能源产业成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规划的出台,风电产业迅猛发展,有望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引进55kW容量等级的风电机投入商业化运行开始,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风电市场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到20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601万kW,位居世界第二,年新增装机容量1300万kW,占世界新增装机容量的36%,居世界首位[1,2]。可以看出,我国风电产业正步入一个跨越式发展的阶段,预计我国累计装机容量有望突破4000万kW。

从技术发展上来说,我国风电企业经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三步策略也日益发展壮大。随着国内5WM容量等级风电产品的相继下线,以及国内兆瓦级机组在风电市场的普及,标志我国已具备兆瓦级风机的自主研发能力。同时,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的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国产机组的`国内市场份额逐年提高。目前我国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业和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已能已能基本满足国内风电发展需求,但是像变流器、主轴轴承等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部件仍需大量进口。因此,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必须增强技术上的自主创新,加强风电核心技术攻关,尤其是加强风电关键设备和技术的攻关。

5.风力发电控制系统发展现状及展望 篇五

关键词:风机控制系统 发展现状

我国的风电产业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风电大国。在风机主要部件已基本实现国内配套的情况之下,控制系统自主配套能力仍然较弱,仍是风电设备制造业中最薄弱的环节,本文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控制系统下一步还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我国风电行业目前的形势

2005年以来,我国风电装机以年均100%的速度快速发展,到2008年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了1215万千瓦,占世界风电总装机容量的10%左右,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增长。目前,从装机容量来看,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四、风电装机容量超千万千瓦的风电大国。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国、德国和西班牙,其装机容量分别为2517万、2390万和1675万千瓦。

需求的快速增长也带动了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2004年,我国风机整机制造企业仅6家,目前明确进入风机整机制造的企业已超过70家,另外还有一些公司正在开展进入风机整机制造的前期准备工作,呈现出“你未唱罢我登场,百家风企竞风流”这样一个喜忧参半的格局。喜的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内资和合资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市场占有率上升很快。2004年,内(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占当年风电新增装机的比例分别为25%和75%,而到2008年这一比例正好颠倒了过来,内(合)资企业已经在风电市场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至于这些整机制造厂家带动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究竟有多少,更是一个无法准确统计的数字。这些风机整机制造企业及零部件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风电制造业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的提高。忧的是这70余家风机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真正形成规模、比较有竞争能力的还只有寥寥几家,大多数企业对于未来面临的巨大风险都估计不足,这是我国目前风电设备制造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未来的发展形势来看,风电产业至少将有十多年的黄金发展期。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为解决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都将大规模发展风力发电作为主要解决方案。在我国,情况也是如此。2008年底,1215万千瓦的风电装机容量占我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还仅为1.5%,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0%左右,即到2020年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4亿千瓦这样的水平,这是十分可观的数字。这表明,从宏观形势来看,风电

行业大发展的高潮确实已经到来。

风机控制系统的发展现状

风机的控制系统是风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风机监控、自动调节、实现最大风能捕获以及保证良好的电网兼容性等重要任务,它主要由监控系统、主控系统、变桨控制系统以及变频系统(变频器)几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主要功能如下:

监控系统(SCADA):监控系统实现对全风场风机状况的监视与启、停操作,它包括大型监控软件及完善的通讯网络。

主控系统:主控系统是风机控制系统的主体,它实现自动启动、自动调向、自动调速、自动并网、自动解列、故障自动停机、自动电缆解绕及自动记录与监控等重要控制、保护功能。它对外的三个主要接口系统就是监控系统、变桨控制系统以及变频系统(变频器),它与监控系统接口完成风机实时数据及统计数据的交换,与变桨控制系统接口完成对叶片的控制,实现最大风能捕获以及恒速运行,与变频系统(变频器)接口实现对有功功率以及无功功率的自动调节。

变桨控制系统:与主控系统配合,通过对叶片节距角的控制,实现最大风能捕获以及恒速运行,提高了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灵活性。目前来看,变桨控制系统的叶片驱动有液压和电气两种方式,电气驱动方式中又有采用交流电机和直流电机两种不同方案。究竟采用何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制造厂家多年来形成的技术路线及传统。

变频系统(变频)器:与主控制系统接口,和发电机、电网连接,直接承担着保证供电品质、提高功率因素,满足电网兼容性标准等重要作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风机控制系统的上述各个组成部分的自主配套规模还相当不如人意,到目前为止对国外品牌的依赖仍然较大,仍是风电设备制造业中最薄弱的环节。而风机其它部件,包括叶片、齿轮箱、发电机、轴承等核心部件已基本实现国产化配套(尽管质量水平及运行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有:

(1)我国在这一技术领域的起步较晚,尤其是对兆瓦级以上大功率机组变速恒频控制技术的研究,更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这比风机技术先进国家要落后二十年时间。前已述及,我国风电制造产业是从2005年开始的最近四年才得到快速发展的,国内主要风机制造厂家为了快速抢占市场,都致力于扩大生产规模,无力对控制系统这样的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进行自主开发,因此多直接从MITA、Windtec等国外公司采购产品或引进技术。

(2)就风机控制系统本身的要求来看,确有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硬件来讲,风机控制系统随风机一起安装在接近自然的环境中,工作有较大振动、大范围的温度变化、强电

磁干扰这样的复杂条件下,因此其硬件要求比一般系统要高得多。从软件来讲,风机要实现完全的自动控制,必须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控制软件。主控系统、变桨系统和变频器需要协同工作才能实现在较低风速下的最大风能捕获、在中等风速下的定转速以及在较大风速下的恒频、恒功运行,这需要在这几大部件中有一套先进、复杂的控制算法。国内企业要完全自主掌握确实需要一定时间。

(3)风机控制系统是与风机特性高度结合的系统,包括主控、变桨和变频器在内的控制软件不仅算法复杂,而且其各项参数的设定与风机本身联系紧密,风机控制系统的任务不仅仅是实现对风机的高度自动化监控以及向电网供电,而且还必须通过合适的控制实现风能捕获的最大化和载荷的最小化,一般的自动化企业即使能研制出样机,也很难得到验证,推广就更加困难。而中小规模的风机制造商又无力进行这样的开发。

即便如此,国内企业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已经在控制系统主要部件的开发上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基本形成了自主的技术开发能力,所欠缺的主要是产品的大规模投运业绩以及技术和经验积累。比如,作为风机控制系统中技术含量最高的主控系统和变频器,国内企业在自主开发上已取得重要进展。东方自控经过几年的努力,已成功开发出DWS5000风机控制系统,并已完成各种测试及风机运行验证,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基本形成了自主开发能力。科诺伟业也研制出了兆瓦级机组的控制系统。在变频器方面,东方自控、合肥阳光、清能华福、科诺伟业等一批企业也异军突起,开发出了大功率双馈及直驱机型的变频器,产品已有小批量在风场投运,呈献出可喜的发展势头。

随着国内企业所开发风机容量越来越大,风机控制技术必须不断发展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如叶片的驱动和控制技术、如更大容量的变频器开发,都是必须不断解决的新的课题,这里不进行详细阐述。当前,由于风力发电机组在我国电网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风力发电方式的电网兼容性较差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同时用户对不同风场、不同型号风机之间的联网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对风机控制系统提出了新的任务。

(1)采用统一和开放的协议以实现不同风场、不同厂家和型号的风机之间的方便互联。目前,风机投资用户和电网调度中心对广布于不同地域的风场之间的联网要求越来越迫切,虽然各个风机制造厂家都提供了一定的手段实现风机互连,但是由于采用的方案不同,不同厂家的风机进行互联时还是会有很多问题存在,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实现不同风机之间的方便互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需要进一步提高低电压穿越运行能力(LVRT)。风力发电机组,尤其是双馈型风机,抵抗电网电压跌落的能力本身较差。当发生电网电压跌落时,从前的做法是让风机从电

网切出。当风机在电网中所占比例较小时,这种做法对电网的影响还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随着在网运行风机的数量越来越大,尤其是在风力发电集中的地区,如国家规划建设的六个千万千瓦风电基地,这种做法会对电网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欧洲很多国家,如德国、西班牙、丹麦等国家,早就出台了相关标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风机能保持在网运行以支撑电网。风机具有的这种能力称为低电压穿越运行能力(LVRT),有的国家甚至要求当电网电压跌落至零时还能保持在网运行。我国也于今年8月由国家电网公司出台了《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其中规定了我国自己的低电压穿越技术要求,明确要求风电机组在并网点电压跌落至20%额定电压时能够保持并网运行625ms、当跌落发生3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时,风电机组保持并网运行的低电压穿越运行要求。应该说,这还只是一个初步的、相对较低的运行要求。在今后可能还会出台更为严格的上网限制措施。这些要求的实现,主要靠控制系统中变频器算法及结构的改善,当然和主控和变桨系统也有密切联系。

(3)实现在功率预估条件下的风电场有功及无功功率自动控制。目前,风电机组都是运行在不调节的方式,也就是说,有多少风、发多少电,这在风电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况下也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随着风电上网电量的大幅度增加,在用电低谷段往往是风机出力最大的时段,造成电网调峰异常困难,电网频率、电压均易出现较大波动。当前,电网对这一问题已相当重视,要求开展建设风电场功率预测系统和风电出力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在功率预测基础上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控制能力。事际上,这个系统的建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技术问题。但是,无论如何说,序幕已经拉开。

发展展望

6.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六

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带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和21世纪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服务业在整个国民产业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我国的服务贸易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趋势。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2年的43.5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3044.5亿美元, 在2009年由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 服务贸易总额有所下滑, 但总的来说, 在国际上还是占有重要地位, 仍是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

2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现已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对其产业结构分配发展方面、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方面等还存在着欠缺和不足。

2.1 我国服务贸易总体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在整个世界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且越来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但是其出口仍然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服务贸易上, 如旅游、商业服务等, 而在计算机、信息、环境服务等新型的服务贸易中, 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出口的增长速度十分缓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服务贸易还跟不上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的速度, 我国的服务贸易还主要集中在对商品贸易的高度依赖, 其出口的很大部分都是来自于经济附加值低的运输服务和通信服务等上面, 而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发展最快的金融、保险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中, 却出口的不多, 增长量微乎其微, 而进口则恰恰相反[1]。

2.2 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落后

由于服务业独特的性质, 决定了它的行业数量和范围极广, 因此, 对服务部门的管理就会存在着很多的困难, 相应地给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国际上要求对于服务贸易要有统一的政策和规定制度, 目前, 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还很落后, 存在许多问题:如中央与地方服务业的政策和规定制度不统一、政策缺乏透明度、没有统一的部门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多头管理、分工不明确等等, 这样欠缺的管理体制, 使得我国的服务行业经营秩序混乱及行业中出现了垄断现象。另外, 我国在服务业的行业划分标准和服务划分标准等方面也不完善, 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些差异[2]。

2.3 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正在加大规范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力度, 现已有了很大的改观。我国现已颁布了和服务贸易领域有着重要关系的法律法规, 如《海商法》、《中央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构建真正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所需要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服务贸易体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服务贸易的立法还不完善, 还有很多的领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已颁布的有些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很空旷, 没有实际意义, 使得服务部门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可依, 严重阻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除此以外, 有些法律法规与国际贸易的规则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4 服务贸易人力资本缺乏

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教育理念等方面的制约, 从事服务贸易的人才不多, 而其中部分服务贸易人又受国内条件的制约和国外的巨大吸引力的影响, 出现大量外流现象。这样, 我国服务贸易研究的力度和范围受到严重影响, 服务贸易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也受到了大大的限制, 因此也就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前行的步伐。

3 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我国服务贸易现存的多种问题,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去解决它们, 从而加速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

3.1 充分发挥政府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作用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组织协调者, 必须要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 以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及提高其市场竞争力。首先, 我国政府应加大对服务贸易行业的扶持力度, 特别是对新型知识技术方面的服务贸易企业的政策扶持, 通过放大贷款和政府补贴的形式对其实施优惠措施;其次, 进一步实施优惠的关税制度, 鼓励服务贸易出口;再次, 应积极地调整产业结构, 实施技术和人才引进, 加大服务行业人员的薪酬, 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科技水平, 组织同行业进行相互学习[3];最后, 继续完善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

3.2 坚持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多样化

我国应在继续发展以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为主的传统服务贸易领域, 如旅游服务、运输服务的同时重视发展具有更高附加值和更有巨大潜力的知识技术型服务贸易领域, 我国要加大在金融、管理咨询、保险等行业的投资和发展, 并要积极投入到新型服务贸易领域的建设和发展中, 使我国传统服务贸易和新型服务贸易共同发展。

3.3 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坚持继续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实施自由化, 逐步取消一些由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对国外服务行业产生的壁垒,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对服务贸易的有些政策及规定实施应予公开的原则, 加强对外开放政策力度且提高对外开放政策透明度, 最终增进国内外服务行业的合作, 扩大我国的出口[4]。服务业现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国生产、销售、实现商品价值和实现扩大生产的必要环节, 是体现一国贸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可以说, 要想提高国家的经济效益、获取更多的外汇收入, 没有服务贸易是不行的。因此, 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势在必行, 这样才能加强我国与外国服务业的联系, 吸取国外先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提高自身建设, 提高自身质量, 更好更强的同国外服务业进行竞争, 使我国的服务行业真正走向国际, 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 为我国创收更多的外汇。

3.4 建立和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还存在着覆盖面窄、条款不全和有些法律法规与国际准则有出入等问题, 有很多重要服务部门没有准确的法律法规去遵循。因此, 为了我国服务贸易能正常、健康的发展, 我们应按照GATS的要求, 尽快建立一套全面的、完整的、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又不违背国际准则的法律法规体系, 使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 还应增加一些向国外投资者放宽的和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服务贸易新规定, 使这些新法规既可以加大与国外投资者的合作, 又可增长我国的经济效益。

3.5 加强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虽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但是从事服务贸易的人才却十分欠缺, 有时候, 服务贸易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工程师、企业家、金融家等就能体现出一国服务贸易的优劣, 因此, 要想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地位, 增加服务贸易给国家创收的经济效益, 必须要加大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必须要营建一个能吸引企业家的优越的社会经济环境。

我国要加大培养服务人才的素质, 可以通过在各高校加开国际服务贸易课程和进行服务贸易专门训练来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服务贸易事项的复合型人才。同时, 我国政府要加大在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教育科研方面的投入, 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从事服务贸易方面的工作。

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大趋势下, 服务贸易已经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领域。尤其引人注意的是, 我国服务贸易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同时也相应地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服务贸易,问题,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余道先.中国服务贸易结构与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 2008, (10) :387.

[2]邓仕燕等.浅谈当前中国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7, (6) :53.

[3]胡景岩.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思考[J].国际贸易, 2006, (11) :33~34.

7.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七

论文提要: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信托税收调整不合理、信托收益税负不明确、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信托税收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信托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五年多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一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

2、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既然属于信托活动,给予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

3、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11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一类所得属于哪一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4、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一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

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

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

1、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一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

2、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为征税。

3、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

4、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一,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

8.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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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近两年来国庆“黄金周”出现的交通拥堵、各大景区人流爆棚,社会各界对弹性休假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从2008年1月起开始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广大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假权。然而,这一制度在很多企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本文通过对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旨在让年休假制度能更好地惠及劳动者,让广大劳动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旅途上实现属于自己的幸福之梦!【关键词】: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 监督与完善

一、引言

我国的放假制度使得国庆“黄金周”成为人们选择出游的最佳时机。然而,近两年来拥堵在高速公路的焦灼与各大旅游景点的“人山人海”,令“黄金粥”诸多的“哀”与“稠”成为了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难题。无论是九寨沟的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还是北京故宫的超载奇观,都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如此多的人要选择在国庆长假出门旅行?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年休假制度的实行。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2008年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此可知,享受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普遍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使得“弹性休假”成为可能,它既保障了人权又有利于缓解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的人流拥堵现象。那么为什么每年的“黄金周”期间,各地还是那么拥挤呢?笔者认为此现象从侧面说明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的落实还存在诸多不足。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现状 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同时也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对社会、企业和个人都是具有好处的。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实施难、执行差”的尴尬局面。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三资企业目前较好地实行带薪年休假外,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并未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部分企业为了达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通过绩效考核体制变相限制了职工自由休假的权利,职工如果选择了休假就可能因为完不成工作任务而降低绩效考核成绩。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激励员工不停劳动,规定如果职工放弃年休假而正常上班的,会加发额外工资,如此一来,职工为了能获得更多工资收益和竞争优势而放弃年休的不在少数。

三、阻碍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原因分析

(一)从立法层面:

1.对违反者惩处力度太小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两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未将刑事责任纳入其中。笔者认为,为了加强该条例的实施力度,对恶意不让职工带薪休假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有必要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提高社会对休假权的重视。

2.缺乏有关配套保障措施的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只能通过调节,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以上方式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况且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往往缺乏与单位正面交锋的勇气。另外,《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立法只笼统地规定政府部门和工会履行监督职能,而对实际操作中到底怎么监督却缺乏配套的具体规定,导致法律规定容易流于形式。

(二)从执法层面: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条例》实施五年多以来,鲜有听说企事业单位因为不落实这项制度而受到处罚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职能部门发挥的作用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民营企业。在我国,职工的休息权与农民工工资拖欠、各种劳动纠纷比起来显得微不足道,基本上属于民不举,官不究。

(三)从劳资双方来看:地位不对等

虽然《劳动法》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今天更是如此。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不丢“饭碗”就万事大吉,有谁会为了几天的休息而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与强大的用工单位对抗呢?对于资方来说,他们认为违反规定的机会成本小于让劳动者休假而减少企业生产效益的机会成本,于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

(四)从社会文化层面看:维权观念意识淡薄

中国人历来是勤劳的民族,在历代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意识里,辛勤耕耘、无悔无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人人追求的高尚人格。在这样的一种民族文化的熏陶下,人们对于休假权的观念意识淡薄,在人们心目中,休息显得似乎不那么重要。因此,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很薄弱。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打造新的劳动文化和企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比完善现行法规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三、国内外年休假制度比较

(一)从休假的激励方面:

澳大利亚公民在每年至少20天的带薪休假中间,还获得相当于平时工资17.5%的奖励工资,这必须是在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奖金,而且在休假之前就必须支付。法国的公司职员在带薪休假期间,旅行距离超过200公里,可以享受3/4往返车票和周游车票的优惠。我国规定职工在休假期间享有正常工作的工资。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现阶段我国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鼓励休假。

(二)从休假时间方面:

德国最低年休假天数是二十四天,英国是四个星期,瑞典25天,日本10天,中国5天。相较之下,日本和我国年休假天数较少。由此看出,我国规定的年休假不多,各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为数不多的假日得到享受。

四、真正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从执法层面:

1.加强各种监督力度并实施相应的奖励与惩罚制度。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强执法监督。当下我国的国情是社会就业压力增大,人才过剩。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尽全力拓宽劳动者的诉求渠道的同时,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职能则是重中之重。劳动者既然面临着如此巨大的生存压力,政府相关部门仅仅把这个难题扔给劳动者自己去协商解决显然是不行的,在力量反差巨大时,公权力的介入往往比私权的斗争更有效率。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企业进行监督,例如不定期进行调查,让员工填写匿名问卷、建立网上投诉机制等方式获取真实情况,打消职工“不敢说”“没法说”的顾虑。监督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职工年休假权。

2.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增加违法成本。对无法休假的补偿应当一定幅度地提高,有利于引起社会对带薪年休假的重视,使单位认识到不实行带薪休假会支付高昂的成本,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比如职工受领补偿书应当经政府审核等等,使惩罚至于监督之下。

(二)从立法层面:

我国对于带薪休假的立法不够完善,建议应当对带薪年休假的实行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办法。比如对政府和工会的监督职能规定更具体的实施要求,避免停留于口头层面。对违反带薪休假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和惩罚监督措施,对执行较好的单位可考虑通过具体的方式给予奖励,激烈各界共同遵守这一制度。同时还应当规定更具体和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现行立法只是在相应实施办法中做了笼统规定,且解决问题成本过高,时间太长,途径有限。拓宽针对劳动者争议的诉求渠道,让广大劳动者“能说”“敢说”,这样老百姓才能感觉到法律就在身边。

(三)从社会层面:

1.加强工会的作用。工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是工人意志的代表,是为了维护工人利益。我们不能忽视“群体效应”的巨大能量,即一个职工不敢去争取自身利益,而一群人却敢去争取一群人的利益。而现今格局中,劳动者经常感觉到自己孤立无援,反映了工会并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应加强其在劳资双方中的作用,使其有正当身份介入处理劳资双方的争议,真正帮助劳动者,获得劳动者的信任。

2.加大宣传力度。社会各界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在内的法律文件,使更多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所了解,通过对正面事例和反面事例的宣传加强用人单位对保障职工休假权的重视。

3.营造新的劳动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当摈弃传统文化中一味强调埋头苦干,不辞辛劳的劳动文化,树立高效劳动,劳逸结合,注重人权的社会文化观念。我国与德国、瑞士等欧美发达国家在带薪休假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意识文化的差距。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年休假是他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基本人权,同时也是衡量企业发展水平和待遇的重要组成因素。而在中国,这一项权利在劳动者心中还比较淡薄。意识文化决定表现形态,只有提高全民对休假权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权益。

(四)从劳动者自身层面

劳动者应当自觉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应当明确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单位的福利,树立正确的认识。同时要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语

9.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九

关键词:农机化,农机化问题,建议

建国以来, 我国的农机现代化发展已经经历了60年, 这60年是世界上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不甘落后, 奋起振兴, 开启农业发展新时代的60年; 是以农业机械化为起点的现代农业革命, 正在实现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导向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导转变的历史性巨变的60年。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已经历了酝酿兴起、发展壮大、巩固提高和快速发展这几个时期, 总体上已经从初级阶段跨入了中级阶段, 并加速向高级阶段迈进的时期, 中国已经进入了减少农民、增加机具装备、发展现代农业的新时代。面对新的机遇挑战, 我们既要看到光明的发展前景, 又要有忧患意识, 在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前, 不负使命, 勇于承担, 谋求和实现更大更好的发展。当前, 我国农机化发展存在的几个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 提出来大家共同研讨。

一、我国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机械化投入不足, 机械结构不合理

农业机械化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基本措施, 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 是实现农业科技化的重要载体。在发达国家中, 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对推动整个国家的现代化的发展、进步都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 美国的农业人口从39.31% 下降到1.68%, 如果农业没有实现机械化, 是很难养活这么多人口的, 农业机械化立下了汗马功劳, 并且在美国评选的20项最伟大的工程技术成就中, 农业机械化不仅入选, 而且名列第九。而在我国, 由于政府对大型农机具贴补少, 投入力度差, 使农民对大型农机具更是望而却步, 只能看不能买, 而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农机具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 导致农机具更新速度更加缓慢, 从而大大地影响了田间作业的质量。而很多的农业机械科研机构也由于资金不到位, 缺乏强大的经济支撑, 致使新技术、新机具发展受阻, 进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当代农业生产的需要。

农业机械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大型农机具少, 且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中小型农机具数量居多;动力机具多, 作业机具少, 农机具配套率较低, 作业规模、作业效率受到限制, 作业项目单一, 缺少高性能复式作业机具, 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机具少;产中作业和运输服务机械多, 产前、产后机械少, 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较高, 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低。

2. 土地规模经营发展不足, 土地分散经营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由于户均耕地受限, 所以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户家庭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 他们把自家的土地分散开来, 使得地与地之间相距甚远, 即便是归属于同一家庭, 他们也不集中耕地, 因此机器使用起来只能是用用停停, 不能连续作业, 而我国的大型农机具恰恰只有在大面积的耕地中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这样一来, 使得耕地对象与工具之间产生了矛盾, 导致大型农机具的发展停滞不前, 不能物尽其用。

3. 新技术、新机具推广较慢, 农机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农民对新技术、新机具的使用缺乏认识, 往往都是在看到效益后才肯接受, 加之农机市场法制观念不强, 服务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有的农机服务组织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 导致具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管理模式的经营性农机合作的服务组织始终处于起步阶段, 农机大户联合形成的合作组织也比较少, 使得组织化程度低, 管理散乱, 因此导致农机产品质量差, 并有假冒伪劣现象发生。

4. 农业装备研制能力滞后市场, 科技创新能力差

农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 明显滞后于市场需求。由于开发制造能力弱, 所以大多数科研生产部门只能转型。这样的结果不仅导致农机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低, 故障多, 从而使产品存在质量和性能的问题, 而且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使得农机制造业产业结构分散, 生产集中度低, 农机化技术储备、技术创新能力弱, 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短缺, 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的需求。所以农机科技创新投入不足, 步伐不快,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少, 农民就更加迫切需要一些先进的适用农机具。

二、原因剖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思想觉悟低, 投入力度不够。由于农民家庭的购买力不足, 使得大型农机具的更新很是费力, 举步维艰, 从而造成新技术、新机具推广缓慢。二是农机具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大型的农机具并不适用于农民家庭作业, 因而导致新技术、新机具无用武之地, 影响大型农业机械作用的发挥。三是农机科研、开发、制造能力弱, 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此外, 由于缺少政府扶持和财政投入, 致使农民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的小型农机具, 而大型农机具的更新就更加缓慢, 长此以往, 恶性循环。

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时代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进步, 新农业、新农村也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新的未来, 我们也应紧跟时代步伐, 与时俱进, 立足科技创新, 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 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线, 因地制宜, 示范引导, 重点推进, 打造农机作业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服务品牌, 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因此,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农机化:

1.依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2004年11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其核心是依法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加大执法力度, 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因此, 政府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情况, 积极转变农业机械增长方式, 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 坚持数量、质量与效益并重, 认真落实、贯彻各项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 坚持在结构中求发展, 在发展中求优化, 完善发展机制, 积极调整大型机械与中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其配套机械、种植业机械与其他各业机械的比例。

2.建立健全农机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产业化服务

农机服务产业化是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 实现农业的产业化、机械化。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则应以地方服务性组织为基础, 以国家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 放活经营要求, 要求农机科研、教育和农机生产企业广泛参与, 从而加大基础建设投入的力度, 设立专项资金, 扶持、鼓励农民购买、使用农机, 发展科技示范大户, 建立农机股份合作社等。这样一来, 就可逐步建立分工协作, 服务到位, 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

3.加快农机技术创新, 研发新机具, 推进科技进步

根据农民的需求, 针对不同的生产条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在尽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的条件下, 进行技术革新, 开发先进的农机设备, 生产出更多系列化、标准化、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农机产品;积极争取加大保护性耕作的投入, 引进先进技术, 利用设备、关键零配件引导、支持农民和生产经营组织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充分发挥机器作用的设备, 提高农机科技贡献率。加快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扩大技术示范区的实施规模, 探索行之有效的推广新方式。

10.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篇十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补偿 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的极好借口。地方官员动辄声称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了整个城市的发展,而其行为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款约束,最终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人民权益的严重伤害。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权益损害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首先,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原用途是无法正确反映土地价值的,按照“原用途”补偿标准制定的“产值倍数法”进行计算也不能反映土地的增值价值。这种补偿的标准过低,没有反映出土地的真正价值,农民的生活没有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有所提高,反而是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保障,这是不公平的。总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而且这种不完全补偿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补偿。

其次,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中缺乏必要的补偿原则。2004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而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中都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通常来说,世界各国基本都采用公平补偿原则,而我国对此却未作一字限定。

再次,还存在着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补偿范围较窄,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土地征收的过程缺乏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

1.土地征收程序仍不够细致完善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以部令形式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国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若干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农村土地征收大致包含如下程序:(1)拟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审查批准。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予以公告。有关政府部门应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实施征收阶段。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

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实施征收。

2.纵观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我们不难发现里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征地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的审查程序。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皆规定了土地征收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这一规定却缺乏程序保障。《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第2项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在报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听证是否包含对农用地转用公益目的要件的确认,该规定并未说明。谁来确定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这一合法前提成立之后是否需要审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这些答案我们无法从现存法律中发现,而这恰恰是土地征收的第一关,缺少程序性的制约,公共利益条款被滥用,被无限解释,像弹簧一样无限伸缩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机会很少,参与时间放在了最后的补偿争议阶段,参与所表达的意见没有拘束力。《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土地征收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此之外,被征地者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可见,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对征收行为基本不具有拘束力。

再次,对违反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缺乏制裁和惩戒性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够明确。这导致了实践中规避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突击征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强行施加给农民较低的补偿标准,不给予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导致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冲突不断,农民上访、申诉事件层出不穷。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土地征收中反应的问题多如牛毛。但笔者认为如上三类问题是最棘手和最关键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较好地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使之良性、有序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成几何级数飞涨。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因土地被征收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但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社会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笔者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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