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

2024-07-28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精选5篇)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 篇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引发社会冲突初探

拜玉贤,臧俊梅*

(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引发社会冲突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隐患.文章分析了目前集体农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土地征用范围,征用补偿和征用程序以及征用方式方面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探讨了征地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建议.关键词:土地征用 征地冲突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 A

An exploration of social conflicts triggered in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process

Bai Yu-xian, Zang Jun-m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

Abstract: Rural collective land requisition triggeres social conflicts and it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hidden trouble to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 societ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existing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cluding the scope of land requisition, requisition procedures and ways of requisition, then discusses the reasons that land requisition caused the social conflicts.Finally we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Key words:Land expropriation;conflicts;countermeasures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因此大量土地纠纷激增.征地引发的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隐患,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1农地征用的三种主要情况

1.1开发区征地

开发区设置引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是一个普遍现象,一次性拆迁量大,突击拆迁是其突出特点.位于广东省湛江市的广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征地达38.18平方公里,从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已征土地面积29.25平方公里,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完成了整个征地任务的76.6%.1.2重点设施建设

在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等建设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企业因土地征收而拆迁.例如广珠轻轨交通建设项目,仅在中山市境内涉及有征地拆迁任务的镇区12个,涉及征地面积4000多亩,需要拆迁的民居住宅近500户,需要搬迁的厂房近70家,总拆迁面积达57.8万平方米.1.3城乡结合部及其“城中村”改造

这是目前各省(市、区)征拆规模大,解决难度较高的一种形式.如广东省佛山市从2007年到2010年 2月底,共启动“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730个,项目占地约3万亩.其中仅2009年一年,全市就启动“三旧”改造土地面积1.2万亩.土地征用中的主要冲突

土地征用作为满足国家或地方和建设的用地需求,获取其他土地所有者土地权利的一种

方式,其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际中土地征用被误用或被滥用,并引发各地农村群体性

事件及暴力维权等问题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2008年11月26日广东省廉江政府动

用武警强征土地,耕地未征先填,引发冲突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在有的地方政府以石击卵的残酷压制下,这样的情势多维持一天,就意味着巨大的社会冲突与社会代价.2.1土地征用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对“公

益“的界定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即以“政府利益”或“国家利益”来代表“公

共利益“,然而公共利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一些基层政府在土地征用

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自由扩展,钻法律法规的漏洞,利用不同用地之间存在的巨大差价,通过强制命令压低征收价,先得计划手段之便,再在市场上进行拍卖,又得市场手段之利,从中赚取巨大利益,从而造成实践中征地范围过宽,滥用征用权的事实.最新的例子发生在黑龙江东宁县,这个总共七八万人的县城,拆迁人口竟然超过3万,其背后隐藏的是巨大的利益.东宁县从土地征用所得来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全县连续三年土地出让金

超过5000万元[1].2.2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

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包括征地审批、征地公告,听证和复议等法定程序,但实践中征用往

往不规范.在土地审批上,个别政府往往采用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等违法征地手

段.征地报批前,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绝大多数农民对征地方案中与征地相关的信息一无所知.在土地征用中,听证程序执行不规范的现象也在加速加码.2004年2月11日,国土资源

部正式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使农民能够参

与征地谈判,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此规定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秩序保障,“听取意见“在地方更是流于形式,实际上农民丧失了与土地征用方平等对话的权利,处于失语的状态.重

庆市合川区草街航电枢纽工程,总共涉及到18个镇213个村1072社,然而土地征用过程中

无听证程序,广大农民群众完全处于暗哑失语的境地.2.3土地征用补偿过低

土地价格是一定年数的地租总额.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土地价格实质上是一种

权利价格,是出卖土地的索取(地租)权的价格.目前我国土地证用制度中征地补偿范围包

括四项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前两项的补偿标准

分别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4-6倍(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

均产值的30倍).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

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2].征地补偿费与土地批租市场上出让价格相比,法定的补偿普遍偏低.例如河南省安阳市征用农地建廉租房,给农民的补偿款为每亩6.8万元,与市场价每亩20

万元相差甚远.征地冲突的核心是利益分配问题.遵循地价收益还原法原理,可以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反映了土地的收益价格,是土地价格水平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被征土地多将发生用途改变,存在巨大的再开发增值潜力,遵循地价确定的预期收益原

则,可以判断征地补偿费只考虑了现实收益,而忽略了未来的预期收益,既没有考虑待开发

农地价格的增值部分,加之农民对征地补偿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和权利,农民基本上难以得

到潜在的、巨大的土地增值利益[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种养业就是其职业,农业收入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土地

对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被征用,他们失去了以土地为基础的种植、养殖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失去了长远的保障,许多失地农民只能靠征地款来维

持生计,处于“坐吃山空”的境地.失地农民所承受的直接和间接双重经济成本损失远远超

过了得到的补偿,尚不足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实施以来,不仅农

业税费大大减轻,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田和水稻田两种补贴,种地带来的显著利润致使非

失地农民获得的实惠要高于失地农民,而这些农民收益的间接损失并没有纳入补偿的范围.2.4土地征收方式粗暴,对违法征地行为追究不力

征地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在博弈中力量失衡状态是造成目前违法征地

屡屡发生的原因.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法规都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

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以看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4]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土地权利所有者.这使得地方政府征地过程简易化,个别地方采取简单粗

暴的方式,动辄动用警力,如遇被征地对象有不配合的行为,就采取暴力手段.江苏邳州连

续数年经济增速居苏北之冠,去年跻身全国百强县(市).调查显示,这个百强县的背后,是大

量耕被违规占用的现实,暴力征地几乎贯穿了邳州经济增速的全过程——断电、打骂、将人

强行拖走、威胁“沉湖”、引水淹地„„一个个村庄被“铲平”[5].尽管《刑法》中对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不仅没

有因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大量违规圈占的土地通过补办手续被合法化,进一步助长

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违法征地的行为.今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广东省纪检监察

机关对清远市清新县违法用地案的处理,但是涉案官员事后东山再起,因为这些官员都被认

定为为了地方发展而“因公违法”,而免于追究法律责任.3征地引发冲突的原因

3.1土地维权困难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再加上他们处于相对弱

势地位,能力有限,上访和打官司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高,很多人会被迫放弃这些合法的维权

方式,他们往往忍气吞声,但是长久的愤懑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迫不得已,他们会本能地采

取激烈的维权方式,个别人甚至采取自焚的极端方式.3.2土地纠纷解决途径少,诉求渠道不畅

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依法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

决.但部分省市规定,个人的补偿安置争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调

查、处理.最高法院规定由强制拆迁引起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这样批准征地的地方政府即是征地的执行机关,又是土地纠纷解决的管理机关,这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成了“主导者”,被征地农民的诉求渠道不畅.3.3农民暴力维权的思想根源

在我国广大农村,群众中还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闹访”思想.一旦认为蒙受冤屈,利

益受损,无法心平气和迅速解决的问题,想当然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

解决”[7],喜欢采取堵路,冲击政府办公室的方式表达不满,甚至实施武斗.在法不责众的心

理驱使下,农民认为上访闹事情有可原,只要大家一条心,政府不能对他们怎么样.解决征地引发社会冲突的对策建议

4.1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定义

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不确定性,以及动态性.很容易导致“公共利益”范围的任意

扩大,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科学界定“公共利益”概念,才能规范征地范围,限

制征地权.属于公益范围的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受益主体应当

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二,公共利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具体的义务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是非营利性;第四,公共利益的效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五,公共利益的投资最终由国库承担.4.2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完善征收补偿程序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应加大农民的话语权,对政府拟征收的土地,农民应享有

知情权,政府应该事先告知拟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等情况.在我国的征收补偿实践中,往往

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村委会举行谈判,以决定征收补偿的有关问题,农户往往被排除在谈

判主体之外,这不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护.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是让农户选派代表参加

谈判, 以维护他们的自身利益[8].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除了规定补偿通知和公告、补偿登记并听取意

见、审查或调查、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补偿争议的行政处理外,也可尝试规定先予补偿程

序,然后才能进行征地,以防止拖欠补偿费用纠纷的产生

4.3、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创新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我国在征地补偿标准实践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是以综合年产值确定补偿标

准,二是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但是距离合理的补偿标准仍存在较大差距.国土部

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对于没有及时调

整的地方,国土部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

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只在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预留地和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的方

式,其中安置补偿的法律界定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目前各地已经形成了多种补偿安置

方式,发展货币补偿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相应的复合安置已经成为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方

式改革的必然趋势.各地应根据自身区域特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补偿安置方式,还需

对一些缺乏法律支持的安置方式加大立法力度,通过地方实践自下而上地推动我国征地补偿

方式的逐步完善.4.4完善土地市场

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首先要重新界定现有的土地征用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对于公共

目的和非营利目的的土地需求,政府或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土地征用方式获取农民集体的土地,并给予征地费用的补偿.对于非公共目的和营利性的土地需求,土地使用者可以采用

征购的方式获取农民集体的土地,并给予市场价的补偿;而农民集体也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出

土地,并根据市场行情讨价还价.其次打破国家一家垄断土地市场的局面,允许集体土地直

接上市,为失地农民创造长久的收益机制.现行的制度是土地一级市场被国家垄断,农地转

为非农地都必须转变为国有土地.不打破这一条,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就破不了题.应尽快修

改《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进入市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坚持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长远生计,在法律和政策上进一步规范[9].4.5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措施

要彻底改变过去以”拆”为主的土地征用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不但成为各地政府、开发商的习惯,更由于沾染了暴力、血腥味而让公众产生厌恶甚至恐惧.国土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

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称,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

强行实施征地.新的条例意味着征收和拆迁制度将发生彻底改变,努力实现“无公共利益则

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推行征地的行政管理、事物经办、纠纷仲裁相分离的新型体制,疏通农民土地维权的合法渠道.一是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网络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对各类土地纠纷

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及时细心妥

善地处理好各类土地纠纷.二是要加大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尽可能的避免农民群众

直接采用非和平的暴力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还会出

现新的问题,要想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并非易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解决途径需要一个

过程,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行为应该加以规范并且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尽可能减少因征地

引发的社会冲突.参考文献(Reference):

[1]中国新闻网.新京报:暂停拆迁条例,避免拆掉人心[EB/OL].(2009-12-18).http://.cn/gn/news/2009/12-18/2024788.shtml

[2]顾海英,戴卫平.土地征用冲突与征用权[C]//不动产开发与投资和不动产金融——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

术研讨会论文集.乌鲁木齐:中国土地学会,2005: 52-61.[3]吕萍,李旭.征地中农民权利的得失分析[M].农业经济管理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317-323.[4]陈鹏.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行为偏失类型及对策浅析[J].网络财富,2010,(1):34-35.[5]大众网.燕赵都市报:“邳州现象”是乡村沦陷的缩影[EB/OL].(2010-02-02).http:///rollnews/news/201002/t20100202_5574457.htm

[6]李珍贵.农村房屋征拆情况调查[J].中国土地, 2010,(1):48-50.[7]尹笔锋.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防范策略[J].农业考古,2009(6):82-84.[8]王燕,王秀芝,刘邦凡.改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J].调研世界,2009,(12):30-32.[9]吴行政.缺陷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40-48.作者简介:拜玉贤(1981-),女,研究生,现在从事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通讯作者。

2.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 篇二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问题

0.前言

近几年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人群涌入城市,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很多土地被征用后,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为了加速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融资需要,地方政府已经过度征收土地,进而对我国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构成长期威胁。国土资源部就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这是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的又一重要举措,《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权益。

1.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镇、村、组三级,主体的多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农民土地利益被虚化,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农民拿到手的补偿金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遭到各级官员的克扣。如何解决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使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之一。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的征收仅仅是改变土地用途,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直接关涉国家土地结构和产业政策。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限度予以适度明确,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确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实,或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第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尤其是对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与国家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价格,其中的“天差地别”可见一斑。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尖锐,农民对征地补偿难以理解、接受并心存积怨的主要原因。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改善这种土地财政模式,逐步探索政府财税制度改革,让利于民,是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根本途径。

2.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征用范围乱

主要表现为目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土地征用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①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一种无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均可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使用。

2.2征地补偿低

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是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这个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护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偏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就永久性取得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种补偿标准和方式,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农民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标准,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传统体制下解决就业的非货币性补偿的替代功能在现有补偿标准中基本没有体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2.3保障制度滞后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成不变的生活方式突然改变,绝大多数农民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的社会保障措施明显滞后。首先,表现在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原先日常生活中的自给部分也必须从市场购买,再加上原本就已沉重的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使农民更加感觉到了手中的征地补偿费是如此的不堪用。由此引起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农民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尽管在征地中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安置,但这种安置方式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各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企业地位及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不少开发区、渡假区在征地之初,信誓旦旦地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但这种承诺往往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且遥不可及。农民即使通过安置获得一份非农职业,但在目前“竞争上岗,能者上,弱者下”的这种激烈竞争的社会大潮下,农民受其自身素质的限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往往成为下岗的首选对象。

3.结语

目前,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在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应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使之依法规范进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下达的各项相关规定。 [科]

【参考文献】

[1]赵伟,张正峰.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学报,2009,25(11):271-276.

3.集体土地征用协议 篇三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规定,乙方拟征用甲方土地亩为丙方建设工厂厂房所用。现经过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1、拟征用(收)甲方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附件一。上述地段总面积 为亩。

2、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属于甲方, 拟用于丙方建设纺织有限公司厂房。

第二条 土地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 每亩元人民币。

前述补偿费标准包括:

2、补偿费总额:按土地面积亩,每亩元计算,补偿费总额为万元。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方案,该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 乙方负责对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方案公告之日天内丙方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全额支付各项费用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甲方和甲方村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四条 丙方必须招收甲方300名村民作为丙方工人,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人工资,社会保障费用等其他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法和河南省的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丙方不得违法随意辞退作为丙方工人的甲方村民,确实要辞退的,丙方要和甲方协商并经过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丙方所用甲方的土地只能按照其申请的并经国家审批的土地用途使用,如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第七条 丙方厂房的基建施工,装饰装修等工程由甲方负责承揽施工。建筑施工合同可另行签订。

第八条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丙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

4.征用集体土地有关知识问答 篇四

这是宝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有关知识问答

1、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经市政府审核后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

(2)、“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镇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审核后,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3)、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圈内”或“区内”的报批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农村村民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中心村、保留的农村宅基地范围内建造住宅,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政府批准。

(4)、经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审批供地: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b)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扩初设计方案等有关批准文件,依照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送审材料。属市政府审批供地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征询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意见后,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审批。属区、县审批供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供地方案》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c)《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予以批准。

①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土地供应政策;

②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③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④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供地方案》批文,属划拨国有土地的,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浦东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条件具备后,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1)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2)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3)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4)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是:1)征地公告;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协调征地争议。

(5)签发用地证书: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6)征地批准后的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7)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8)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3、征用集体土地批准权限有哪些规定?

(1)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征用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4、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消的,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有哪些规定?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下列规定执行,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以下费用: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5、征用集体土地应遵循的原则?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5)依法征地的原则。

6、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哪些?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和个人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7、征用土地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8、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9、宝山区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

(1)耕地补偿费标准:其他耕地:12000元/亩;常年蔬菜地:24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其他耕地:1080元/亩;常年蔬菜地:2160元/亩。

(3)常年蔬菜耕地部分乡镇补偿标准:庙行:31000元/亩;大场:31000元/亩;祁连:28000元/亩;高境:31000元/亩。

(4)常年蔬菜耕地青苗补偿费部分乡镇标准:庙行:2800元/亩;大场:2800元/亩;祁连:2540元/亩;高境:2800元/亩。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的50%。

10、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

(1)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森林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

1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费有哪些规定?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12、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包括哪些方面?

(1)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被征地人员分类: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3)就业服务:征用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4)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用途。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注,由区县政府确定。小城镇保险费包括:1)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2)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征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征地养老费的缴纳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规定。

13、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落实?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负责单位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镇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镇保规定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的具体补贴方案。未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参加镇保时,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根据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已参加镇保、农保人员,可以将原参加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政府的补贴方案落实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5年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本人予以补足。

(3)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原征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4)已实行养老安置的原征地养老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14、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落实?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为被使用土地农民落实镇保:

(1)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办法首先落实其社会保险,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3至5年内基本落实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的具体方案,从根本上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2)分步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可以先行对经营性用地和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土地“使用改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要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并撤销村队建制。

(3)土地“使用改征用”后,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给予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镇保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5、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等应归谁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6、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如何处罚? 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5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7、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8、市房地资源局单独审批征用集体土地征地费用包干的办事程序和时限?

市房地资源局发出征用集体土地征询单→建设用地事务所征询乡、镇意见并核对土地权属情况→组织土地勘丈→回复市房地资源局征询→市房地资源局发出征用土地批文通知→进入“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通知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受理征地包干→会同乡镇房地所现场勘查、分类登记造册、核价,编制、送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会同劳动部门计算土劳比例、核定补偿费用草拟征地包干协议书→进行协议签订、打印盖章并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鉴证→建设单位付清征地费用→建设用地事务所与被征乡、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建设单位安置好劳动力并做好动迁安置→建设单位填写上海市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审核→携带申请表到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批→市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十天(无特殊情况)内将土地交建设单位使用。

19、市房地资源局分次审批(区发供地批文)征用集体土地征地费包干的办事程序和时限?

市房地资源局发出批次征用批文通知→区房地资源局发出供地批文→进入“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建设用地单位到区建设用地事务所申请办理征地包干委托→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会同乡镇房地所到现场勘查,对地上、地下附着物等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核价,制定补偿清单→用地单位核实认定,编制、送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包干费协议书,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与被征地乡、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建设单位安置好劳动力并做好动迁安置→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审核→向区房地资源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十天(无特殊情况)内将土地交建设单位使用。

20、征地包干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多少?

(1)耕地开垦费:37.50元/平方米;(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蔬菜保护区67.50元/平方米,非保护区49.50元/平方米,重要园艺设施112.50元/平方米;(3)土地垦复费(临时借用土地):15元/平方米;(4)土地补偿费:菜地36元/平方米,粮棉地18元/平方米,高境、庙行、大场46.5元/平方米,原祁连42元/平方米;(5)青苗补偿费:菜地3.24元/平方米,粮棉地1.62元/平方米,高境、庙行、大场4.2元/平方米,祁连3.81元/平方米;(6)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按标准规定;(7)农田设施、农村集体财产补偿:按标准规定;(8)居、农民房屋按评估额;(9)征地包干管理费:(1~7)×(2~3%)住房建设,(1~8)×(1.4~2.1);(10)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4~7)×2%(住房建设不收)。

2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22、特殊征地有什么规定?

特殊征地包括:(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23、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的预算价格是以正常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为标准。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编制中所取用的工程消耗量基本上以“2000定额”为主,部分“2000定额”取消的子目则参照“93定额”相应子目,单价按市场价,如混凝土下水管铺设等。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

(a)人工费取定:采用2002年3月《市场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费用参考表,各工种的单价取平均价作为依据,如“砼工”:最低24元;最高32元,平均价:(24+32)/2=28元/工。

(b)材料价格取定: 采用2002年3月《工程造价》及《市场信息》,参考了《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等公布的材料价格为依据,少部分如:“木材”、“圆钉”、“旧料”则参照市场价作了调整;混凝土下水管Ф150„Ф600取用公布的市场价,Ф100及Ф800、Ф1000未公布的,则取用原定额价。

(c)机械费取定:凡《市场信息》中有公布的机械台班费则以公布的为准;如无公布的则参考《上海市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96机械单价)中的机械台班费。

(d)费率取定:取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

(3)有关说明:(a)围墙:“2000定额”取消了“统一砖外墙”子目,本次编制中还是保留了统一砖单项工程量(93土建),套用“2000定额”。另增加了“空斗墙”子目。

(b)道路:增加了普通的“碎石道路”。

(4)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补偿标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造价是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的。

(a)楼房一开间乘进深为4米×9米,二上二下。

砖混结构:层高3米;基础埋深0.8米;统一砖墙体,内外墙均为普通抹灰;地面为砼垫层、地面为砼找平层,水泥砂浆面层;砼柃条、木椽子小瓦屋面、木门窗;阳台板及楼板均为预制多孔板。

砖木结构:层高3米,基础埋深0.5米;八五砖墙体,内外墙均为普通抹灰;地面为砼垫层、水泥沙浆面层,楼面为木搁栅、木地板;原木柃条、木椽子、小瓦屋面、木门窗;直径150-200mm圆木柱。

(b)平房

砖混结构:檐高2.8米,基础埋深0.5米;统一砖墙体,内外墙普通抹灰;地面砼垫层,水泥砂浆;砼柃条、木椽子、小瓦屋面、木门窗。

(c)仓库

双跨:檐高4.5米;钢筋砼基础,埋深1.4米;统一砖墙体,内外墙普通抹灰;砼地坪,细石砼面层;双拼角钢屋架,砼柃条、木椽子、平瓦屋面、木窗、钢板门。

单跨:除为单跨外,其建筑结构与双跨仓库相同。

(d)厂房:檐高6.5米;钢筋混凝土基础,埋深1.4米;带牛腿钢筋混凝土柱,钢梁柱粉刷;统一砖墙体,内外墙普通抹灰;砼地坪,细石砼面层 ;双拼角钢屋架,砼柃条、挂瓦条、平瓦屋面;钢窗,钢板门。

(e)活动房:碎砖三合土垫屋,砼地坪 ;单层普通彩钢板房屋(市场价)。

(f)猪棚

双圈:檐高3米,基础埋深0.8米;统一砖砌筑,普通抹灰;圈栏墙为半砖,高0.9米,双面混合砂浆粉刷;砼地坪,双拼角钢屋架;砼柃条、木椽子、平瓦屋面,木窗。

单圈:檐高3米,基础埋深0.8米,单圈墙,其他建筑结构同双圈猪棚。

(g)运动场 :0.07米道碴垫层、0.07米砼面层;0.9米高半砖圈栏墙。

(h)鸡棚

普通:檐高2.6米,基础埋深0.8米;统一砖砌筑,普通抹灰;砼地坪;双拼角钢屋架;砼柃条、木椽子、平瓦屋面;木门、窗为木框加铁丝网。

(i)鸭棚:檐高3米,基础埋深0.5米;统一砖砌筑,普通抹灰;砼地坪;角钢屋架,砼柃条、木椽子、平瓦屋面、铁丝网门窗。

(j)围墙、道路、场地等:

i、围墙:普通标准砖围墙。“空斗围墙”砖用量按一砖墙的70%计。

ii、道路:砼道路为一般白色道路。“碎石道路”基层用旧料。

iii、场地:以碎砖(旧料)作为基层,道碴垫层,混凝土面层。

(k)窨井:包括混凝土盖板。

5.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宣传页 篇五

1、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不断推进,由于土地权利不清,主体不明,各种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在城市国有土地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农村土地价值增长缓慢,导致城乡同地不同价,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缺乏有效的土地权利基础。

为统筹城乡共同发展,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为今后的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内容是什么?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三项工作内容。

第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调查目的,是查清各级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明确权利主体。并依照法定程序,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二是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调查目的是查清各农户使用的宅基地状况,明确权利主体。并依照法定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调查目的,是查清各乡镇企业或个人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状况,明确权利主体。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发证。

3、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工作程序是由作业队准备和绘制工作底图。

我们前期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了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作业队伍,协助我们开展工作。目前,作业队伍已进入相关乡镇,开始测绘使用权调查底图。

第二步工作程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土地所有权调查。

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登办)拟定公告格式,由作业队伍根据调查进度适时张贴公告,进行宣传,并报备案。然后由各村民小组分头开会,推选出指认边界的各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在接到由作业队伍发放指界通知书后,按要求现场指界签字,作业队伍整理资料后上报给我市农登办审核,审核结果在行政村内张贴公告,若无异议,则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发证。

第三步工作程序是开展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流程和所有权调查一致,只是指界人家庭主要成员或法定代表人其余现场调查、指认边界、整理资料、逐级审核、公告发证等与所有权调查程序相同。

4、我市群众如何配合、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于公有益、于民有利的重要工作,对保持我市农村稳定、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是要积极配合作业队伍开展各项工作,作业队伍在此次工作中承担着主体任务,是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因为测量工作不可避免的要登门入户,农村各级党组织及干部群众,要尽量为作业队伍提供方便,使其提高工作效率,早日进入调查发证程序。

二是我市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要在市农登办和各乡、镇、办事处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积极按时参加权属边界的指认工作,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委托书等各种证件,并在需要签字的各种文书文件上签字确认,如果出现违约缺席的情况,或虽出席了现场指界却不签字盖章(也按照缺席指界处理),将有可能对缺席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

三是对于存在边界纠纷的地方,各村组及群众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只要不是大的矛盾,要互相体谅,一点小矛盾解决了,即于邻相睦、又于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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