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4-08-05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精选7篇)

1.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一

------镇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为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特别定选举办法。

一、本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镇下派换届选举指导小组为换届选举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宣布选举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3、确定和培训工作人员;

4、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5、组织选民酝酿,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组建,公布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

6、组织好选举,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7、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二、村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

三、村委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所提名的候选人必须具备自觉遵守党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社交能力,在任期内能长期不间断在本村任职等基本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是根据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和统计,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在选举日期前五天向全村公布。

四、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律采用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

五、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人除外。

六、选举大会的选举分 种选票,各种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选举时,设总监票1人,总计票1人,监票人2名,唱票人、计票人各1名,以上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不能担任监、计、唱票工作人员),在唱票过程中,必须做到一票一唱一计。

七、选举时,设中心会场一个,另设 个流动票箱。负责流动票箱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每个流动票箱必须由3人以上担任(候选人和候选人主要亲属不能担任)。写选票时,同意的在其姓名前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的划“X”,如另选他人,就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栏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面的空格内划“O”,不划任意符合的为弃权。

八、在选举大会主会场设有秘密写票处,对不能划票的选民,安排专人代理划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到场选举时,可以委托他人,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后才能代写选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

九、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检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则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没有作任何标记的为弃权票,对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选票确定为无效票。

十、本村过半数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选民参加选举,选举大会才能举行,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到会选名的过半数选票时,可暂由一名得票多数的候选人主持村委会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补选。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选举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选举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

十二、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后通过,才正式行使。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 日

村第六届村委会选举大会主持词

村民同志们:

一、宣布大会开始

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今天的选举大会,我宣布 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现在开始。(鸣鞭炮、奏乐)

为保证本次选举顺利进行,我宣布大会纪律:

1、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顺序坐好,不得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开选举会场,遵守大会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各位选民要珍惜民主权利,投出庄严的一票,选好村民委员成员,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

3、各位选民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破坏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纪律,希望选民同志们自觉遵守,共同把此次选举大会开好。

二、清点到会人数。

本届选举,全村共有选民 人,经清点,参加本次选举大会到场到会 人,流动票箱投票的 人,办理委托投票的 人,总共 人,超过本村选民数的一半,大会可以继续进行。

三、奏国歌。

大会进行第三项议程,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本项议程是指有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正沟村、金珠店村、花坝村、长春村、金珠店街道、佐龙村等村>

四、现在我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二位同志为村主任候选人,二位同志为副主任候选人,同志为委员候选人。

五、宣读我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读,举手进行表决。

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同志为总监票人,同志为总计票人,同志为计票员,同志为唱票员,同志为监票员。现在进行表决(举手通过)。

七、讲解选票划法。

请总监票员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划法。

村主任的选票是红色的,票上有两名候选人,只能选一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划“O”,在不同意的姓名上方划“X”,若对这两名候选人都不赞成,在这两名候选人姓名上方划“X”,在其后面的空格内填写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划“O”。

副主任的选票是绿色的,划票方法同村主任选票的划法一样。村委会成员的选票是黄色的,划票方法基本上同前两种选票一样,不同之处就是看本村选几个委员,作划票标记就不能超应选额。

八、请各位工作人员进入各自的工作岗位,开始分发选票。

九、参加今天投票选举的选名共 名,发出选票 张,在流动票箱投票的 张,发出的选票数与参选人数相符,现在开始划选票。

十、请总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

十一、开始投票(流动票箱提前进行,流动票箱全部到会场后才能举行投票)。

十二、秘密划票。

选民领取选票后,请进入秘密写票间划票,写票间只许1人划票,其他选民包括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

十三、销毁剩余选票。

请总监票员将剩余的选票当中销毁。

十四、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现在我宣布,经清点,今发出的选票 张,其中大会主场发出选票 张,流动票箱登门入户发出选票 张,发出选票和收回选票相符(或少于发出选票),共收回选票 张,这次选举有效。

十五、检验选票,公开计票。

选举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逐张检验每张选票,整理出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

在主会场,在大黑板上唱票、计票、监票,做到一票一唱一计,且在两名监票员监督下。(可用黑板划“正”字的方法进行计票)

十六、当场公布结果。

主任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主任。

副主任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员票: 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得赞成票 张,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同志当选为 村村委会委员。

十七、现在由 同志向当选的同志颁发当选证书(鼓掌并鸣炮祝贺)。

十八、当选主任或副主任讲话。

十九、宣布休会。

二00五年 月 日

2.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二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对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而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其顺利进行也成为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选出对农村发展建设起推动作用、引领村民发家致富的带头人。

本科研小组作为湖北省襄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的身份, 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中的具体要求,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民主选举工作开展监督, 于2011年10-11月抽取了湖北省襄阳市3个县 (市、区) 的典型自然村最为样本进行调查, 分别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凤凰村、襄阳市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和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余畈村, 并以问卷调查和对村民走访谈话的形式开展了跟踪观察研究。以此为研究内容, 对于湖北省襄阳市典型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村民自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了巨大作用, 推动了我国农村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 我们通过观察调研, 在肯定襄阳市村民委员会带领群众致富、出现不错成效的同时, 我们也看到了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良好运行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相关规定不完善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的选举办法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有序进行、推动村委会工作良好运转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进步, 经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村民自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选举环节出现的新问题, 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解决的。例如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有的村存在选举舞弊多样化、隐蔽化的现象, 尽管, 《组织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是对于贿赂的形式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 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 出现变相贿选的现象, 通过对三个抽样村村村民的走访调查, 很多村民会认为这种竞争选举是合法的。

现行的指导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纲领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并在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另一部《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是1999年1月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2002年8月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并在其后一段时间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修订。“虽然湖北省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对此作了一些补充, 但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需要对现行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55

2. 村民民主政治与法制观念不强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 村民普遍政治民主观念不强, 权利意识不够, 政治参与热情不足。在286份有效问卷中, 村民问卷部分的分析中, 对“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这项中, 有39%的人选择知道, 61%的人选择不知道, 而且知道这两部法律的村民对于法律的主要条文规定理解不足。;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你愿意参加竞争吗?”这项中, 只有13%的人选择愿意87%的人选择不愿意;在“如果你是有选举权的村民, 你会主动参加选举大会吗?”这项中, 选择会主动参加的只占41.8%。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 在凤凰村的调研中, 选举现场不少的村民是作为“代表”, 将自家的选票“一人包办”, 而且有随便勾选之意。村干部问卷部分的分析中, 对“你认为选举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这项中, “选民民主意识差”的选项占到了惊人的86.3%。

出现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首先与农村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有直接原因。长期以来, 农村对于教育的重视不够, 特别是对于农村民主政治教育的重视严重忽视, 导致村民对于自己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不敏感, 而且并不珍惜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次, 农村普遍存在重经济利益轻政治权利现象, 村民认为单纯选举既不会损失到自己的经济利益, 也不会给自己的经济利益带来多大改善。大多数村民认为村委会选举“没意思”, 所以作为“旁观”的村民, 对于选举谁当村委会成员, 哪位村民成为“村官”, 其参与性并不强烈。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有的村民常年外出经商打工, 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 觉得只要不影响自己赚钱, 谁当‘村官’都无所谓”。65

3. 村民委员会选举竞选主体减少, 优秀干部数量缺乏

从调查中发现, 虽然三个抽样自然村在经济结构、村民人数、生活水平并不相同, 但是相似的是, 三个村的村委会干部都连续竞选本届村委会的选举, 而且都竞选连任成功, 村委会领导的年龄都在50岁以上。出现这种现象是耐人寻味的。不可否认, 村委会干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人正派”、“在村中具有威信”、“为村民着想”等印象为其赢得了选票, 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典型问题就是农村无法留下“能人”。

这种问题在南漳县城关镇余畈村表现的最为典型。该村位于襄阳市西南方部位, 全村431户, 共计1783人, 分为5组, 占地24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1783亩。全村经济主要依靠的是农业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而这其中尤以种植业为主。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为300多人, 间歇性外出务工人数600多人, 外出务工总人数占到整个村子总人数的一半还要多, 而外出务工人员多为年轻人, 在外求学获得一定专业技术的村民更是常年在外。这样就出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 很多村民并不返村参加村委选举, 有能力的人留不住。“‘有能力’的人纷纷外出挣钱, 干部在村民提不出‘称心人’, 党委政府也寻找不到‘意中人’, 只好让村民在‘矮子’当中选‘将军’”62。这一形象的比喻道出了全国都较为普遍的“空壳村”, 即留在农村的大都为一些老人, 妇女、儿童。产生像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社会热点问题。

三、基于以上典型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使选举工作规范进行

对于村委会选举的重视, 体现了选举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市地区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完善选举环节, 在实践中增强选举工作的可操作性, 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 “增强其切实可行的程序性内容, 形成有利于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制环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地方立法层面, 结合不同的具体实际, 不断完善地方法规, 加强和细化操作程序, 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目标, 不断制定、完善、创新、落实各项基层群众自治的具体制度。”对于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行为, 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情况按照我国法律给予必要惩罚。

2.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村民自治创造经济条件, 提供财政支持

以城关镇余畈村为例, 从该村的地理位置及自然资源等区位条件来看, 余畈村并没有什么比较优势, 村委会应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如联系外界与本村农林作物相联系的企业, 引进对农产品的加工, 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比如像食品厂等, 可以对该村的农作物进行深加工, 变作物为食品, 以此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只有农村两委共同努力带领村民发家致富, 只有村民腰包鼓起来了才能有更多的实力和精力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添砖加瓦, 村委会才能赢得村民信任, 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外出务工村民回流, 吸引优秀人才。增强农村的生机活力。

3. 重视教育, 加强宣传, 增强村民民主意识, 激发民主参与热情

从长远看, 必须重视农村教育。《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发展教育是走向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我没也可以认为, 发展农村教育, 尤其发展农村思想政治教育是走向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村委会带头人要在农村教育方面增加投入, 提高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水平, 完善成人教育机制;同时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一方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增强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熟悉度, 明确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力争让村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另一方相关部门要加大法律等监督力度, 通过法律、社会舆论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

4. 加强干部培训, 拓宽村干部竞争选拔渠道, 提升农村干部队伍整体工作能力

农村干部工作能力对农村社会发展经济进步起着关键性作用, 干部工作水平发挥的好坏也直接决定其能否继续连任的可能性。一方面“各地党委政府要把村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和基层党校等资源, 采取多种培训途径, 不断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武装农村党员干部。”让村民选出来的干部, 选有所效, 干有所绩, 民有所享。另一方面要拓宽村干部的选拔渠道。不仅“内造”, 还需“外输”。例如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作为全国领先的农村问题研究机构, 其新农学院开创了一种别出心裁的模式, 对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起了很好地推动作用。它举办了一个叫做“为一个村培养一个大学生村干部”的大专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教授在开班典礼上讲到“我们新农学院的办学方针是为新农村建设培养‘上得起, 读得懂用得上, 留得下’的带头人”。村委会在实践中可以与高校进行双向合作, 为农村干部注入新鲜血液, 使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向上发展。

摘要: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农村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发展, 本文通过襄阳市几个典型村村委会选举切入, 结合村委会的日常运行环节, 分析当前村民自治面临普遍的社会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研究2008年卷·下[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3.[1]徐勇.中国农村研究2008年卷·下[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3.

[2]刘焕明, 陈思.论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和完善途径[J].社会科学家, 2009 (6) .[2]刘焕明, 陈思.论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和完善途径[J].社会科学家, 2009 (6) .

[3]强亚.夯实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农村基层群众自制的调查与思考[J].群众, 2011 (3) .[3]强亚.夯实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农村基层群众自制的调查与思考[J].群众, 2011 (3) .

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三

规程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除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参加选举。

规程对选举竞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规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包括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

根据规程,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方面,规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新华社记者 崔静)

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 篇四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 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 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5.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

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

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做好有关选举的信访工作;

(七)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

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

诉;

(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

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

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

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四)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

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自荐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

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

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

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选票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

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

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

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

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

选无效。

第三十五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

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选举结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认定是否有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四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6.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六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县、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和党组织的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5 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 2 人,其中设女委员1人。

本村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日为2014 年3月9日。

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五、选民登记(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15日)

1、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或居民身份证与派出所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

2、凡年满十八周岁(即1996年3月8日24时前出生)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初步候选人提名(2014年2月24日)由各村民小组组织选民推荐预备人选,再通过召开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初步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身体健康,年龄男在60周岁以下,女在55周岁以下,原则上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能集中精力做好村委会工作;

5、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民不能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未满5年;

2、解除劳教未满3年;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5、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若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具体条件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酌情商定)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村选举办法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取消不符合本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初步候选人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将经过资格审查的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在张榜公告。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初步

对难以到选举大会或者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进行投票的,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但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九、正式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O”或“√”;反对的,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弃权的,则不在选票上作任何符号;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可以在预留的空格内填写被选举人的名字,并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O”或“√”的符号,不画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有明显标志或记号的选票无效。书写不规范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意愿表达是否明确为标准在计票完成前进行决定。选举委员会一时无法认定的选票要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经过表决的选票视为最终裁定选票。

十、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三项内容,一次同时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十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委托投票的,应当在投票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二、选民凭《选民证》及《选民委托投票证》与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在现场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候选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十三、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

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始得当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多于应选职位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30日内举行。

十七、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3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八、在选举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请上级纪检、公安、检察等机关查处。

1、用胁迫、欺骗等手段拉票或承诺给予利益的;

2、向选举工作人员行贿、伪造选票、虚报计票结果等;

3、扰乱选举机构正常工作,谩骂、殴打选举工作人员;

4、聚众闹事,扰乱秩序,抢夺、毁坏选票、票箱;

5、本人或指使他人向村民赠送现金、实物,购物券、电话充值卡等各种有价证券进行拉票;

6、本人或指使他人为村民提供旅游、娱乐等消费或给予选民其他利益换取选票的;

十九、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其本届内当选无效。

二十、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讨论确定。二

十一、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款场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7.从参与到选举:扭曲的村民自治 篇七

村民自治何以是中国经验

为什么说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呢?首先是因为这个事实的影响足够广泛和重要,它牵连着共和国前30年的农村集体化和后30年的村庄自治。它影响着八九亿人的生活——村民每三年选举一次村委会主任和委员,然后再通过村委会、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来决定村庄的大多数事务。

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更因为它是一个独立于以往的中国政治发展经验的新想法和新实践,在中国之外也无从上到下系统推进的类似工作。这个想法和实践是什么?可以听听当时的历史实践者如何描述:

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不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早在1953年,决定建立城市街道委员会的时候,即提出并经中央批准: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居民委员会就是这样在城市办起来的。但是,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过去一直没有推广到农村。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十三大报告讲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指出“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所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

——《彭真文选(1941-1990)》第606页。

彭真的这段话可以看作党和国家对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总纲。村民自治的理念、立法精神都可以从这段话中找到源头。

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之,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己决定,自己办理。至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村民当然必须履行,村民委员会也应该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群众是顾大局的,只要他们真正懂得了,绝大多数是会自觉自愿遵守履行的。所以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就会加快,政府工作的很多困难会减少。

——同上,第610页。

这段话中,彭真论述村民委员会(指作为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它组织开展自治的方法。

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反映的确实是一个属于当代中国的独特想法:它和国家政权层面中央、省、市、县、乡镇各级奉行的单一制行政体制不同,是独一份的在基层社会的自治;它也不同于西方的地方自治,其实它是由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以及党领导下的国家体制开放出来,由基层社会组织自身生活的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将本可以由基层政权控制的基层公共事务交给人民直接管理,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一种群众性自治,基层政权则对自治事务实行指导。

从彭真这段话出发,我们也可以想见依法展开的村民自治实践进程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自治范围是村,如果自治事务开展起来,村民的自治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必然会要求明晰所包括进来的村民的身份,自治的办法也必须更为具体。自治也必然会对明晰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与党组织的关系提出要求。

彭真这段话中提出的直接民主的原则就是自治办法的总纲,不让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腿就是处理乡村关系的基本原则,支持村民自我管理就是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的基本原则。

村民自治这一中国制度的独特实践就是顺着如何找到自治办法,如何处理乡村关系,如何处理村自治组织和党组织关系的脉络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实践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原初的想法,使得这一经验是否需要继续都引起了人们的怀疑。本文着力的是恢复这一经验中最重要的“直接民主”,它要求一种有更多村民直接参与的制度安排,它应该在新条件下主导未来的村民自治实践。

可以具体点来看村民自治已经走过的实践进程。在家庭承包制确立之初,村庄秩序曾经一度特别混乱。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现为宜州市)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屏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的6个生产队85户农民,以户为代表,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一届果作村民委员会。农民自己选出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并制定《村规民约》自我管理,让中央政府看到了改善农村秩序的办法。1982年宪法修订就把村民委员会写到了《宪法》里,规定农村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国家的角度看,为什么可以放手让农民自己这么干呢?国家无力去管,农民能自己管好,何乐不为呢?第二个原因则是,中国共产党历来有这样一个想法: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在文革结束,改革刚刚起步的时候,对需要扩大民主的体会特别深。由此,村民自治成为整个放权改革的一部分。村民自治逐步探索出通过“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办法。四个民主声誉很高,被说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1980年代村庄失序,选出村民委员会来进行自我管理,为村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1990年代之后,村民自治变得面目不清。民主选举得到持续加强,有关法规日臻完善,村民在村民自治框架内求公共事务自决、要公共参与权利的意识大为增强,但是因为农村人口外流、农民参与能力限制等原因,村庄公共决策仍然是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是由村民代表在两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主导下决策。在村庄公共物品提供上,多数村庄由于集体经济乏力和乡镇的过度汲取,无所作为;少数的村民代表,或者不是正式村民代表但却是精英的农民,抗税或者上访;村民自治的历史作用似乎丧失了。群众性自治还是一个可欲的目标吗?

今天则是一个更加不清晰的时代。农业

税不用交了,更无须抗税,政府还给发钱,农民当然很满意了,有上访也是局限在有限的内容上,比如土地征占,乡镇不法行政等,尽管上访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但区域上大面积的上访和不满没有了。更令农民高兴的是,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对农业农村农民要大发展,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等,帮助农民发展。1980年代和1990年代靠农民自己干,现在国家支持农民干,甚至国家想主导农民干,要怎么发展国家给整个村进行规划,应该住什么样的房子,用什么样的家电,享受什么样的文化,你想什么,国家都想要替你规划规划,这是一个农村的“积极发展期”。

但在这样一个积极发展期,村民自治目前的办法更多呈现出的却是消极性,村民自治既然追求自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此时它完全可以在帮助国家的努力和农民的需求对接上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放权让利的中国改革给出的基层社会组织的空间和村民直接参与的群众性自治并没有得到充分成长。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发展”面对的是村民自治的能力不足,或者说是村民的自治能力不足。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亟需重新阐释和定位,以加入城乡统筹的新一轮发展。

村民自治真实和重要的

经验是参与式民主

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向主流的国家民主和选举民主制度看齐,搞村民自治的民政系统官员和基层实践者甚至有到美国去观摩总统大选的经历。由此产生的问题,第一是部分村庄选举竞争性过强,出现暴力或贿选。我们都知道贿选不公正,难道农民就不知道?如果你是靠贿选上台,你还有什么公信力呢?村民的反抗是什么呢?不信你。小则消极对付,激烈的就公开叫板。“农村贿选严重”的判断不是说中国的村庄有10%或者20%的选举贿选,递个烟、请吃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但真正塞钱的比较少,但是塞钱的数量令人瞠目结舌。而且,更严重的是它败坏了村民自治的声誉,影响了村民对制度的信任和效能感。第二个问题是村委会无所作为或无力决策,没有办法有效动员村庄的内部资源,无力形成村庄公共物品供给,这个问题在大多数村庄都存在。但是也不排除部分村庄可以实现内源式发展。如果村民自治在帮助村庄动员自己的资源发展自己的公共品上无所作为,村民自治的作用就大打折扣。

那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经验的一部分,其真正的重要之处在哪里呢?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它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被人们理解为“基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含义是什么?基层民主的意思是说村庄的民主是整个国家民主的基础和必要准备。作为为了国家民主化准备条件的基层民主,它就暗含了“脱离乡村发展”的倾向,那么在实践上它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在实践上,选举程序越来越民主。选举程序非常发达,但是选前动员和选举目标仍然不能被选举程序所规范,贿选无法治理。过分突出选举后,因为选举是依法选的,村委会上台以后怎么干,村民就管不了了。村民没有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罢免,罢免程序很严格,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才能启动罢免案,启动以后还得多数村民都得同意才能罢免掉。在一个精英主导的村庄,村委会完全可以化解这种努力,即使启动了,成功实现罢免的也很少。村民代表会议,它本应该是一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机构,但是因为精英很容易和村干部之间达成某种利益的交换,所以村干部完全可以不怎么为村民操心,就在家睡大觉,或者少数情况下甚至危害村民的利益。这样一种选举民主、精英民主观念导向下的基层民主发展趋向,它其实暗含了不利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趋势。

如果回到历史经验,难道村民自治一定要发展到这一步吗?一定会导致这种偏向吗?实在不是,冤枉了农民的伟大创造。江泽民曾经到小岗村考察,在小岗村他说,我们中国农民有三大创造,一个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一个是乡镇企业,第三个就是村民自治。这三个都是农民自己做起来的,做起来确实解决了当时很大的问题。那农民难道那么傻吗,他们自己做的制度难道是为了约束不了村干部,村干部在家睡大觉我也没有办法吗?从村民自治发源地广西合寨的经验,以及法律确认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来看,其中内含的是上面不再派干部,党支部也不再指定,村民自己来选,选出来的村干部干什么呢?当时有一个村规民约,虽然以惩罚为主,但是它是为了改变当时失序的情况。选出来的人就是要为村民解决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突出的问题,而且是大家一起参与进行管理,村民自治是以村民直接进入公共事务管理决策为核心的。

为什么会发生以直接选举为核心的偏向?从历史经验来看,选举是村庄处理公共事务的一个前提条件。当时没人管公共事务了,农民要自己选出人来管,当时的核心其实不是选举,因为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干部也是选的。选村委会和选生产队干部的区别在于,选出来的人做的事情不同了,生产队长要管生产,而选出的村委会要管分地后新冒出来的一些社区公共事务。

随后的实践过分突出选举,选举变成为选而选。只要是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是被法律认可的,乡里想撤不行,村党支部想规劝他也不行,村民对他不满意,说“你要按村民的利益办”,他不办也没有办法,各方面的制度保证当选村委会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如何严格选举程序,对候选人提出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如何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利。在过分突出选举的情况下,一是从工作布局上对选举之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无力去规范和想具体的办法,第二是过分突出当选权力的权威,使得之后要求村干部进行民主决策变得困难。

这种片面的民主观直接导致了工作思路的片面。民主好像只有一种选举民主为核心的民主,民主的主体好像只有精英。村里的事情怎么定,不可能让全体村民决策,也没有必要让全体村民决策。村庄大事是少数人决定,即使扩大到村民代表也并不能完全代表村民。精英民主的思路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专家的论证,学者说村民大会不易召集,应该经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组织法期定了村民会议必须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无授权就开始决策了。

这种注重选举和精英决策的制度安排,其实已经偏离了村民自治萌芽时村民的真实需求和国家设立村民自治制度对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设定。法律制度规定一直试图遵从村民自治的制度精神,无论是1987年试行法,还是1998年正式法,都是将村民委员会(指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委员会)明确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其直接民主形式和主要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在力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彭真那里,对村民自治是这样解读的:“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

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工作思路上对较为单一的直接选举制度和村民代表间接决策的推崇,导致了上述思想未能完全落实,在理解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侧面”和“群众基础”上不能全面深入。村民自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搞好了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贡献。它无须去倒逼高层民主,也无须对国家民主层面上的代议民主提供经验。它只要做好自己的直接民主就够了,而且,就是莫大的贡献。有了基层自治的中国民主,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民主化。而误入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耗蚀村庄的内聚力,有部分对村庄公共权力行使方式不满的村民,甚至开始了背离共同体的迁徙或上访。这意味着治理主体开始脱离村庄共同体。共同体解体了,村民没有了,还有自治可言吗?目前村民自治主要的偏向是民主观上的狭隘:选举核心观和间接民主观。这使得“三自”的自治目标和村庄内源发展的前景无法实现。

村民自治的方向调整和制度改进

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方向需要做两个明确的调整。第一,原来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现在要变成为村民自治的参与式民主。

因为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所以,村民自治按照适用于国家民主思路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办法进行了多年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以选举民主为中心、村民间接参与决策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在造就形式化的权力授予和制约体系、形成一系列间接民主技术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肢解了村庄共同体,使得乡村自治的基础不复存在。现在我们要把村级民主制度实践的方向放到村民真正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方向上来,以决策民主为核心来构建村级民主模式,和“基层民主”导向时期的精英民主、间接民主的民主导向不同,它是一种参与性的民主,追求让村民更直接地参与决策,以落实村民决策参与权力为中心,而不是选举权利为中心。这样的民主模式直接服务干社区自治,民主制度运行的主要目的是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它要非常关注共同体意识的维护和共同体事务的自我决定。

第二个方向调整是,原来是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要变成为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

在原来的村民自治中,自治取向仅仅限于村民自己维护村庄的社会秩序,保证村民间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自治,但是,村民的需求更多是在村庄共同体内部求得共同发展,体现为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原来的制度设计在这方面规定粗泛,实践中也没有多少办法。当前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农村的大政策下,也由于村民权利意识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社区共同发展的需求大大增强。村民自治制度对这种形势的回应理应是为了乡村发展的制度建设。

可以简单地说,原来的村民自治以选举为中心时关心的是选出当家人,由他来维持村庄秩序,构建的是一个精英维持组织;新的村民自治则要以决策为中心,关心的是让每个村民贡献出才智和资源,要产生一个人人参与的村民发展组织。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需要扩展成为乡村秩序和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它要有一个积极发展的功能,和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村民自治要为村怎么发展来做工作。

这两种方向的改变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心的转变。这里我提出两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改进。

第一是真正确立村民会议并强化其作用。村民会议是落实村民参与决策权力的关键场所。在当前正在进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中,一定要突出村民会议的权威和功能。村民会议的运行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庄重要事务要在村民会议或在村民会议授权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并且要明确哪些职责不能授权,并且确保村民会议能用适当方式收回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要能正常召开并发挥作用,还特别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召集制度,要解决当选的村委会或者党支部不召集就无法开会的问题。对于村民会议的开会制度也要做出原则性规定并鼓励各地探索。村民会议由于村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增加,参会村民数很难达到法定人数,所以很难召开。在浙江温岭试验的村民恳谈会制度通过将协商民主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嵌入,试行了中立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观察员制度等,有效地实现了普通村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可以作为村民会议开会制度的有益借鉴。

第二是进步改进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真正使农地地租和农地转非农用土地增值收益成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过去的村民自治之所以没有带来村庄自治和乡村发展,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虽然选了村干部,但是村里没钱没法做事情,村庄对村民也没有凝聚力。

要恢复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民按份共有的本义。现在很多村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导致了什么情况呢?在经济发达的村,很多农民住在城镇,但是在农村仍有承包地,但是很多90后没有承包地。要使每个村庄成员都有一份地,面临着高昂的土地调整成本。村民集体所有的含义应该是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收益。因此,村民不一定要都有一份地,但是,凡是村民就应有一份土地收益。在这种理解下,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整理农地并发包,村里人优先承包,谁出价高谁承包。农民以自己按份共有的所有者身份从集体的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转非农用增值中分利。有了新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村民组成村庄共同体就有了确切的内容和凝聚力,村民自治也有了切实的经济基础。

为此,需要在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明确定义“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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