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

2024-09-27

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精选5篇)

1.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 篇一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部门的一项公权,税收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财政职能的实现,直接影响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兑现,也是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税收执法进行有效监督控制,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高度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执法内部监控运行

现状

(一)执法内部监督控制发展历程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各级税务机关就开始注重对税收执法的监控,并提出了税收执法检查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制定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将执法检查内容界定为具体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和抽象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方法主要采取了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同时还就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前后,配套出台了《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执法监督控制管理制度。2002年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考试,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5年全面推行全国税务系统“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即《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范本》、《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2007年全面推行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计算机科学监控,初步形成了科学化、精细化的“人机结合”监控新模式。

(二)现行执法内部监控运行的特点

经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现行税收执法内部监控格局基本形成,主要有五大特点:

1.明确了执法监控责任部门。从当初税收执法监督控制职责挂靠办公室,至后来成立政策法规部门专司政策法规工作,从其机构演变和职责定位来看,充分体现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监督控制的重视,为税收执法监督控制提供了组织保障。

2.明晰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范本》,对税务登记岗等69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及岗位间工作关系图进行了详细阐述,对15个公共职责涉及的岗位和工作规程进行了明确,建立了明晰的执法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体系,使身处不同岗位的执法人员明确了需办理的工作事项、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与其他岗位之间的业务流转配合关系,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合理分解和相互制衡,为税收执法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执法标准,也为实施流程环节控制奠定了基础。

3.明确了人机结合考核的模式。在对税收执法进行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的基础上,着重推广运用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了计算机网络对税收执法的适时监督控制,形成了人机结合的监控管理模式。

4.制定了执法监控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出台了《执法公示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核和备查备案制度》、《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执法监控制度。

5.规范了责任追究。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形式。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明确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大类责任追究形式,其中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二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按责任追究的形式分类,采取正列举法对每种责任追究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不予追究、从轻从重追究、主次责任也进行了规范。三是规范了追究程序。

二、现行执法内部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与控制难对称,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时效性与监督控制的单一性、局限性、滞后性之间不对称。

从执法内容来看,仅国税而言,税收执法涉及83个业务流程,适用税收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是纷繁复杂;从执法客体来看,每个基层县(市)局管辖的纳税人成千上万,每个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千差万别;从执法主体上看,除开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室、财务核算中心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均是执法的主体。因此,不论从执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看,税收执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实践的自始至终,具有显著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时效性。它客观要求有一个组织体系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监督,但从目前税收执法内部监控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监控的单一性、局限性和滞后性,一是监控组织单一。根据当前税务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各级政策法规司、处、科、股

是实施执法监控的部门,按编制看,基层县(市)局政策法规股(科)的人员为3-4名,而一般县(市)局在执法岗位的人员有100多名甚至更多,以一个部门的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控是相当困难的。二是计算机监控的局限性。目前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对106个执法过错点和32个执法监察疑点进行监控,其监控点多为逾期办

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进行了监控,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只对执法行为进行表面和形式上的控制,难于对执法行为进行深层次控制。三是人工监控的滞后性,目前执法检查是对税收执法进行人工监督的重要手段,但这种手段主要为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只检查了既成事实的结果且监控面窄、不深入,不能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地监控,难于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及时校偏纠错的功能。

(二)监控难统筹,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工作职责不清、要求不一。

随着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科学化、精细化的“人机结合”监控新模式,但在工作实践中,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却因各种原因难于统筹,主要表现在:一是监控职责不明晰,监控职能难统筹。从目前部门职责定位上看,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责定位于政策法规部门,其他部门虽然对职责范围内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监控,但因其监控的内容、重点、方法以及结果应用未进行明确规定,部门执法监控处于各自为政状态,难于实施统筹管理,不能形成监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统一,执法监控难操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平时缺乏及时沟通,在任务下达、流程设计、标准设定、业务衔接、资料流转等方面未进行统筹规范,致使基层执法人员难于操作,执法监控也难于实施。

(三)信息难互动,监控信息流转呈无序性。

由于税收执法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时效性,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控制,需要各部门全面参与,部门与部门间良性互动。而部门良性互动的关键在于各类执法内控信息的有序传递、分析和运用。但在部门职责定位中,税收执法监控的职责定位在政策法规部门,而在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定位上没有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控的字眼界定,虽然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税政、征管、计统以及各基层分局对税收执法进行了管理,取得一些信息,但这些部门却将自己定位被监督控制的地位,自己对职责范围内税收执法进行监控发现的问题毕竟属于“家丑”,要么极力遮掩,要么及时纠正,实施“内部矛盾内部消化”,并未将这些信息进行有序地分析、传递和运用,税收执法监控信息流转处于无序状态,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四)责罚难对接,现行责任追究与公务员法不能对接。

在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中主要有两类形式,即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其中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而其中责令待岗、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与《公务员法》进行对接,如责令待岗,在公务员法中无待岗的条款,更没有待岗期间工资、福利、津贴、奖金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违法的风险。又如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除此之外,国家未对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做出其他任何规定,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实行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从法律上找出依据。

因此,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控制,单凭一个部门的力量,或者仅靠制定并实施几项制度、办法很难实现目标,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税收执法内控机制,要在不断完善的执法岗责、流程、制度、标准体系基础上,通过建立执法内部监控组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办法,强化内控信息流转分析和运用,加强对税收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控,才能达到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实现税收职能的作用。

三、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这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也是内控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所谓的“法”是一种广义的法,它既包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而且应包括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中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办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即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不断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体系,通过制度的实施、执行,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引、评价、制约、惩治、教育的作用。

(二)要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简捷高效的原则

我们在对税收执法进行监控中,既要对税收执法内容进行全面覆盖,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不能主次不分,胡子眉毛一齐抓,做到重点内容重点控,一般内容一般控。要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在监控方法上必须简捷高效,必须突出税源管理的核心,不因监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影响正常税收管理活动,不能本末倒置,这是内控机制建设的设计原则。

(三)要坚持人机结合、过程监控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监控的功能,又要注重人工监督,既要对执法的事后监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监控,在监控方法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补牢”更有效,也更有意义。这是执法内控机制的重要方法原则。

(四)要坚持责任追究与校偏纠错相结合的原则

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必须实行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通过岗责、流程、制度和标准制定起到指引和标杆作用,要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起到警示、督促、纠错作用,要通过责任追究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这才是实施执法内控机制主要目的。

四、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应建立的相关体系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应建立执法岗责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执法制度体系、执法标准体系、内控组织体系、内控方法体系、内控信息流转互动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其中执法岗责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执法制度体系、执法标准体系是建立科学完善执法内控体系的基础和前提,这四大体系业已成形,待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在本文中不再赘述。内控组织体系、内控方法体系和内控信息流转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是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的核心要素,在这里进行一下探讨。

一)建立统筹的内控组织体系

要按权责统一、条块结合的原则,对税收执法监控职责、层级及监控对象进行科学分解设定。法规科为执法内控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监察、稽查、税政、征管、计统、办税服务厅及税源管理部门为执法内控管理的参与实施部门,人教、办公室、信息中心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管理的服务保障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执法内控方案、办法、制度的制定,全局执法内控的组织、协调,对执法内控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全局范围内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监察室主要对法规部门执法行为及内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部门除块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外,还要通过实施税务检查主要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税政、征管、计统、办税服务厅按职责分工,对税源管理单位、稽查局和本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税源管理部门按管辖范围分块对本单位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教、办公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执法内控管理的人员培训、执法事务的督查督办及执法信息管理运行维护。这种由监察室监督法规、法规监督科室(稽查局)、科室(稽查局)分线监督基层分局、基层分局分块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能定位,就形成以政策法规科为核心,各部门共同参与,分层闭合监督的内控组织体系。

(二)建立多元的内控方法体系

内控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我们可从内控的手段和内控的时段进行分类。从手段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微机监控,从狭义上讲就是“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从广义上讲就是在税收工作中所有业务工作应用软件和系统,只不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专司执法监控的信息系统,其他管理系统和软件主要用于税务管理,但也有对执法进行监控的功能。二是人工监控,目前人工监控主要有执法检查、流程控制等。从时段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事前监控,二是事中监控,三是事后监控。鉴于目前微机监控已做得很好,本文仅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探索一下人工监控的方法。

1.事前监控。事前监控就是在实施税收执法行为之前,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指引和预警提示,于事前规避执法过错和执法风险。主要方法有:(1)强化标准指引。合理设置执法岗位,科学分解执法权力,明确各岗执法内容、责任和要求,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细化执法环节,明晰执法标准,建立执法流程及标准体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内控制度体系。通过合理的职责定位、科学的流程设置、严格的执法标准、完善的配套制度,为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制定规范统一的标准,达到规范、约束和指引作用。(2)提高素质支撑。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技能素质,通过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观和廉政勤政的教育,弘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公务员精神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促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加强技能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以案说法、专家讲座以及自学等形式,加强对各类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各项执法监控管理制度的学习,督促每名执法人员清实体、明程序、晓规章,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技能和执法风险意识,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撑。(3)加强信息预警。加强各类信息分析和运用,通过异常信息的分析和传递,对执法中存在薄弱环节以及可能存在执法风险的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如征管、税政部门应定期对征管“六”率、行业税负进行分析,对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税收执法可能存在的倾向性、集中性问题进行预警提示;计统部门应定期对税收宏观税负进行分析,对税源管理中薄弱环节和后期税源管理的重点进行预警提示;办税服务厅应加强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的审核,对普通发票开具超定额补税信息向征管部门、税源管理单位传递,提醒税收管理员应加强上述纳税人的定税管理。

2.事中监控。事中监控就是在一项税收业务办理过程中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控,它有利于执法过错行为在税收业务办结之前及时纠正,能较好地规避执法风险。事中监控主要方法是流程环节控制,一是明确环节监控的职责,在建立规范的执法流程体系基础上,对流程中下一个执法环节设定对上个环节进行监控的职责。二是明确监控重点,对执法流程环节进行梳理,将自由裁量权大、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环节纳入监控的重点,实施重点监控。三是规范监控方法,根据业务流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明确执法标准、监控内容、监控方法,既要监控程序,还要监控实体。对一般性监控点,只对其传递资料的完整性、法律条文适用的准确性、程序的合法性、数据之间逻辑性进行书面审查;对纳入重点监控的环节,在进行书面审查的同时,还要采取到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检查管理员原始记录、进行数据信息分析对比等办法进行重点监控。事中监控除流程环节控制外,还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会签审阅、对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审查等。

3.事后监控。执法检查是目前主要的事后监控办法,除此之外,对具有调查管理权、审核审批权、行政许可权、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自由裁量权大、容易出执法风险的岗位和人员要加强监控,实施下列监控方法:

(1)记录抽查。业务部门按职责范围、税源管理单位按管辖区域,通过分线、分块抽查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底稿、证据文书等,对税收执法人员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执法规范性、合法性实施监督控制。

(2)工作复查。各单位(部门)按内控职责范围,采取资料文书调阅审查、实地调查核实、人员谈话询问等方式,按比例对执法事项的规范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3)集中检查。主要形式为法规部门按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监察部门按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其它业务部门按内控职能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绩效考核、专项工作检查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集中、全面检查。

(4)动态巡查。通过巡查责任部门实施多元化巡查、监察部门明查暗访,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履行、税收执法、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的动态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5)一案双查。在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对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制作《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并对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责任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税收管理员的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为税不廉问题制作《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并按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传递和处理。

(三)建立互动的内控信息流转体系

1.规范执法内控信息的传递

建立以法规部门为枢纽的信息传递流程模式。所有的内控信息由内控责任部门传递给处于内控枢纽的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在核实分析、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分类传递给相关的内控责任部门处理。其中对于需要绩效考核扣分、行政党纪处分的向监察部门传递,需要实施经济惩戒的向人教部门传递,需要整改建制的向责任单位传递,让所有处于税收执法监控范围内的部门和人员能随时明晰自身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不足,确保执法过错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改正。

2.强化执法内控信息分析

主要是加强个性分析和共性分析,个性分析即由内控部门对内控管理获取的内控信息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法规部门传递。共性分析即实行定期分析制,制定执法部门联席会制度,联席会按季召开,由执法内控责任部门通报责任范围内的内控信息,分析执法内控机制运行情况以及执法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并对执法内控机制建设运行以及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出建议和意见。

3.充分消化内控信息,堵塞工作缺漏

在对内控信息进行分析基础上,要加大对内控信息的运用力度,不仅要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还要对发现的执法工作缺漏进行整改建制。一要建立整改督办机制,凡是发现的执法工作问题,均要纳入督办工作内容,限期进行整改,定期进行回访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二要建立调研完善机制,对执法内控中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本级可解决的问题,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向上反馈。

(四)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

1.明确责任追究处理权限。由于总局发布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仍在执行,没有废止,在现阶段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对处理权限进行明确。(1)一般性执法内控信息由执法内控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处理意见,由法规部门、监察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2)较复杂、重大的内控信息由执法内控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报法规部门、监察部门拟定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核,分别给予绩效考核扣分、经济惩戒、整改建制处理。(3)复杂、重大的内控信息由执法内控单位报法规部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拟定处理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执法部门联席会、局长办公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给予绩效扣分、经济惩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2.积极探索与公务员法接轨的责任追究办法。(1)取消经济惩戒、责令待岗等与公务员法相冲突或者按公务法不好操作的责任追究办法。(2)加大监控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一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可直接定其为不称职,对执法过错责任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的可定为不称职,对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取消评优资格。(3)积极探索执法能级管理,按其执法技能水平、工作履历等确定其执法能级,执法能级实施动态管理,对一年中执法过错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执法过错责任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对其实施降级处理,对连续两年执法考核得分在一定标准之上的,实施正常晋级处理。

2.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 篇二

(一)柔性行政执法的背景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要靠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各个社会力量的良好共处运转,任何一个力量的出轨都会影响到它的全面协调性。通过对近几年执法现状的回顾,人们对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柔性执法被提上日程,而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曾用过柔和、灵活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方式,成效非常显著。

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证明,行政权的强制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它会因为一方的对抗或者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因此要求行政机关尽可能少地运用强制手段来推行行政执法,更多地采用权力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来使相对一方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自愿服从行政机关的意志[1]。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明确指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转变执法理念,拓展执法方式和手段是各级行政机关亟待研究的课题。

(二)柔性行政执法的内涵

在中国,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当前行政管理界人士对柔性及柔性操作观点较多,看法不一。在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进程中,虽然听到了来自各方拥护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听到了另一种声音,有人认为,柔性操作的理念不清晰;还有人认为,柔性操作是一种妥协,一种缓冲,为的是掩盖矛盾,是因为政府没能力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缓兵之计。甚至,有少数政府官员把柔性操作当做为自己谋利的一种手段。这种“柔”操作将正义抛之脑后,将人民的利益抛之脑后,与我们的民主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从而造成党风不良、官风腐败,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并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等[2]。所谓柔性行政执法简单来讲是指与传统刚性行政执法相对应的新型行政执法行为,具体来讲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政主体采取非强制性、更具人性化和灵活性的手段来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它是指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在内的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3]。

(三)柔性行政执法的特征

首先,具有非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强制性。这种直接的强制力实际是一种“可以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4]。柔性行政执法通常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而只能采取说服、协商、诱导、劝诫等方法,谋求并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乃至响应,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并不可直接将其主观意志强加于行政相对方。其次,更具人性化特征。柔性执法相对于刚性执法更具人性化色彩,它不仅体现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也诠释了“执法就是服务”的科学内涵。最后,具有行政行为性。由柔性执法的含义可知其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行政职权基础上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性。

(四)几种税务柔性行政行为

税收柔性行政执法行为事实上也早已出现,比如税务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警示、行政整改告诫、行政回访等税务行政指导行为,还有中国税务行政领域广泛存在的各类行政合同,还有近几年出现的税务和解、税务行政奖励等都属于柔性行政执法行为范畴。这些行政执法行为已经在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减少征纳矛盾,改善执法环境方面效果显著,在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方面很有借鉴意义。

二、柔性行政执法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行政行为的存在和运行都有其理论基础和经验支持。柔性行政执法也不例外。税收执法一向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的,柔性行政执法在税收执法当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很多人抱着怀疑态度,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的高度对税务柔性行政执法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

(一)柔性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

有学者从法律的“正当性”理论、政府产生目的理论、权利本位论三个方面对柔性行政可行性专门作了论证。

法律有了正当性作为灵魂,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顺乎情理,大多数公民都会对法律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主动接受规则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引,不必以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法律法规。中国法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中国法律具备法律正当性本质,这就已经为实施柔性执法提供了基本条件。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的产生,其根本任务应当是保障缔约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或者是为缔约者权利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在中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的宗旨,也是行政执法的宗旨。在党的十六大上,将“执政为民”贯穿到新一届中央领导的执政理念中,可见,服务型政府产生目的论为柔性行政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权利本位论极力肯定并推崇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确立和扩充,其主张实际上是要尽量排斥或否定强制行政行为的过多、过滥,因为强制意味着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柔性执法,不仅可以较少地侵害公民的权利,而且还能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更好地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新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可见,权利本位论为柔性执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平衡论,从另一个角度为柔性行政执法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平衡论”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应当平等协商与合作,而不是形同以往那样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行为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护二者的平衡[5]。

还有学者从现实性原因、功能性原因以及趋势性原因三方面阐述了引入柔性执法的原因,由此提出要拓展刚柔相济的执法新视野理念[6]。中国早在古代事实上已经有“柔性执法的理念”。综合《老子》关于“无为”的思想的阐述来看,“无为”,主要是针对并要求国家最高统治者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老子提倡,一切法令、政策的颁布都要顺应民心,得民心,要“以百姓心为心”、“任百姓的自化(即自然)”。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西汉初期,黄老的学术思想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政治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因而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可以说这是黄老思想治国安邦的一次成功实践。当前中国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矛盾丛生,而且绝大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这对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清华大学吴维库教授在孝感市地税局讲学时说:“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只要秩序,而不要生活。社会只有秩序,但老百姓不方便了,这并不是理想的执法结果。”吴维库还说,“柔性执法”在法制过程中是一种潮流,是行政执法民主化的潮流,“形势变了,税收执法方式也要变。”因此要求行政执法必须改变传统的刚性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柔性执法的功效,刚柔并用,执法彰显人性化,规范化。

(二)柔性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出台,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柔性行政执法确立了宪法依据。

中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这恰恰印证了“人性化执法”是可操作的。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税收征管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看似冰冷的税法,因为这个条款,而多了几分温情,多了几分人文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钱晟用诗一样的语言,评价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一个“明确公民生存权标准”的突破性条款。钱教授说:“这意味着,虽然偷税行为该处罚,但是执法部门不能为解决偷税行为,而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评论认为,这个条款明确了“税收征管中长期未能解决的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被称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大的突破,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开了先河。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官执法提出了挑战。“如何既严格执法,同时又很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这是需要改变过去思维的新问题。”

(三)引入“柔性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如果税务人员仍然沿用传统的套路去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新矛盾、新问题,简单一罚了之,不注重行为方式方法,不注重策略艺术,就会很容易激发社会的新矛盾,新问题。这样,我们非但没有取到良好的执法效果,甚至会加重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引发纳税人的强烈不满,最终演变成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恶性事件。税收执法“人性化”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声誉和税务执法人员的形象,既是征纳双赢、社会和谐的现实需求,亦是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对税务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7]。因此,推行柔性执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具体来说柔性执法有三大现实意义:第一,推行“柔性执法”符合和谐社会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税收关系,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论断。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而“柔性执法”正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体现。第二,推行“柔性执法”符合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执法阻力,从而可以化解税收执法风险。轻微违法的危害性一般不大,税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不仅能够达到及时纠违的目的,而且能够使当事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检讨上,从而产生良好的结果,实现和谐共赢。第三,推行“柔性执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压力,缩减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集中精力查处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有效增强税收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但是,柔性执法的实行,不就意味着执法力度的松弛,柔性执法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也不意味着人情化执法,不能因此降低执法的标准,弱化法律的刚性。柔性执法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执法权力的行使,必须顾及人民的利益要求并且遵循正当的程序和适度的规则”理念的实践。执法要有所作为,但不是胡乱作为。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秩序安定,而非是为惩治而执法。执法行为的最优效果,当属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的局面和接受的自觉意愿,法治成为公众的信仰。这都需要时刻保障民权民利,执法行为也不例外。柔性执法的实践不是没有可行的空间,要将执法的刚性和柔性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既不粗暴也不软弱,多份尊重也不乏强制力,也即赋予行政执法新的内涵,只要从爱护、尊重纳税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执法行为温和而不失威严,不随便指责,抛却专横,在爱的感召下,征纳关系才能水乳交融,税收执法自然也能“一呼百应”。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传统刚性行政执法那种僵化、忽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弊端日渐显露,通过对近几年执法现状的回顾,人们对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柔性行政执法被提上日程。柔性行政执法以其灵活性强、注重行政相对人意愿的优势弥补了刚性行政执法的缺陷,而税收行政执法一向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的,柔性行政执法在税收执法当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很多人抱着怀疑态度,因此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对税务柔性行政执法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认识。

关键词:柔性行政,税收执法,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1993,(3).

[2]陈钊.论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J].法制与社会,2008,(8).

[3]黎慈.论柔性执法与和谐行政[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4):34-36.

[4]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强制力[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5).

[5]罗豪才,甘雯.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J].中国法学,1996,(4).

[6]宋军.拓展刚柔相济的行政法治新视野[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2):104-106.

3.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 篇三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黄某与赵某合伙实施盗窃行为,黄某在门外望风,但由于赵某弄出响声被发现,二人盗窃未成功,是盗窃的未遂。问题二: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

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为了逃跑用水果刀捅了王某一刀,转化为抢劫。问题三:

黄某和赵某在盗窃罪方面构成共同犯罪,赵某对转化的抢劫罪行为单独承担责任。黄某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出罚。赵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所以由男工作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问题该案搜查活动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8分)正确的做法应是什么?(7分)本案搜查活动违法的有:

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正确做法: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3、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15分)(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纺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而被开除。事后不久,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在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次日凌晨,董某拿了1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但董某怕被发现,点燃纱料后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并扑灭。问题一: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分)构成何罪?(3分)问题二:董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三: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是否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2分)为什么?(3分)

问题一:

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问题二:

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是采取“独立燃烧说”,即行为人只要用引燃物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便构成既遂。而不以发生重大损失为必要。本案中董某已引燃了纱料,因而其行为应属于既遂。问题三:

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不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董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5、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忍受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某鼻骨受伤(轻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以刘某侮辱、诽谤罪提出反诉。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5分)问题二:刘某能否撤回自诉?(3分)如果撤回,应在什么期限内撤回?(3分)问题三: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是否继续审理邓某提出的反诉?(4分)问题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问题二:

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准许。问题三: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某日晚6时,妇女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民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请予以列明。(15分)(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询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9时还未放人,询问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同志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5)公安机关作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处3000元罚款未对刘某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的情况下,就对刘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或者送达被处罚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

(9)本案中,民警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7、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 问题一: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钱某交代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问题二: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从犯。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2012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问题一:(1)派出所所长无权签发拘留证,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10月24日10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错误,同时通知家属错误。(3)《刑事诉讼法》84条及116条规定,应该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4、《刑事诉讼法》89条规定,对多次作案可以延长至30日。其中多次作案为3次以上。呈请延长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问题二:

可以取保候审,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得到批准,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问题三: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违反本法69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问题四: 合法。

《刑事诉讼法》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派出所所长的回避应由公安局负责人决定。问题五:

《刑事诉讼法》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有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9、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一: 定性:钟某盗窃一辆价值300元自行车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钟某吸食摇头丸的行为,应定性为吸毒;钟某交待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未经查实,不能认定。

处罚情节:查实钟某有盗窃和吸毒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钟某在六个月内曾因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问题二:

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民警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民警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车主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钟某住处的毒品应收缴。

钟某所交代盗窃电动车情形民警应查实。

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钟某不符合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要求“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应同意其暂缓执行。问题三: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0、2008年5月5日晚,施某(男,41岁)以伤害武某(女,24岁)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并以杀害武某全家相威胁,迫使武某及其家人不敢报警,后施某多次将武某带至其出租屋内实施奸淫。当年5月12日,武某受施某胁迫,介绍柳某(女,23岁)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威胁柳某要听话,否则将其裸照上网发布。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欲控制她们去卖淫,从中牟利。当年7月,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分别将徐某(女,26岁)和田某(女,13岁)骗至施某家中,并帮助施某强行奸淫二人。同时,施某指使武某、柳某拍摄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求两人听从安排去卖淫,否则杀害其家人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当年7月底,施某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的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80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卖淫,同时还以金钱为诱饵,唆使其浴室女性工作人员杜某(17岁)卖淫,杜某表示同意。王某安排其表弟张某负责安排徐某、杜某接客并支付一定酬劳,徐某每次收取服务费120元,其中80元交给施某。某日,张某安排徐某接待嫖客李某。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请求李某搭救。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因惧怕施某会对其不利,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支付嫖资120元给张某。施某从中获利80元。后张某又安排徐某、杜某多次卖淫。当年8月初,姚某委托蒋某帮找个年轻的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称田某13岁,自愿卖淫,蒋某表示同意并告知姚某。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押送至姚某暂住处。田某告知姚某自己未满14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拒绝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1000元给施某。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1000元后,经田某同意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问题:请分析本案涉案人员构成何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请分析其罪名和有关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答:

1.施某对武某、柳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多次强奸多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施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施某强迫徐某和田某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强迫幼女卖淫、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她人卖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追缴违法所得。2.武某帮助施某对柳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武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3.柳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4.武某、柳某均系被施某胁迫参加犯罪的,系从犯,且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张某是帮助王某实施容留卖淫。因只容留一次,分别给予治安处罚,追缴违法所得。

6.李某系嫖娼,给予治安处罚。

7.蒋某系介绍卖淫,因介绍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介绍卖淫罪。

8.姚某第一次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姚某第二次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236、360、69条。

9.徐某和田某系被他人胁迫后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0.杜某构成卖淫违法行为,出于他人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19条。

11、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赵:我没有罪。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公安机关做法不当之处:

①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管辖。B县抓获赵某后应当将赵某移送A县公安机关,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①经侦大队长无权批准拘留,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第一次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地点应当在看守所。③赵某的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侦查人员言语不当之处: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错。在逃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

12、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问题:

(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

(一)张某抢夺李某手机、伙同赵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夺和结伙殴打他人。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5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张某已满14岁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43、12、16、21条。李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张某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处罚。

赵某与张某结伙殴打李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应当予以处罚,其所持木棍如系赵某所有,应予以收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1、民警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警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赵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应当将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被侵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张某的母亲要求见儿子,民警未予许可违法。民警传唤违法行为人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时通知其家属,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被侵害人李某,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民警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违反相关的规定。民警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应当分别进行。

4、此案询问查证超时。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于当日15时到达派出所,次日16时,民警结束调查,长达25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4、事故案例分析及现场执法讲解 篇四

前言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本届政府的基本执政理念,主要是顺应中国发展的国情和民生需要。建筑领域依法监管已提出多年,但实施效果不佳,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今后这一现象应彻底改变,违法的代价将是史无前例的。

基本内容

一、当前的安全形势

1、我区的总体情况

2013年全区建筑总产值达到2271亿元,为历史最高,增幅达到21.66%,比广西GDP增速快11个百分点。在建筑业增长速度快、项目数量多、分布地域广、安全基础不牢、监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上升。从绝对指标看,2013年全区受监督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1起,同比增长121%;死亡33人,同比增长136%;2013全年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50人,实际死亡占全年控制指标的66%;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从相对指标看,2013年全区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1.45人/百亿元,比2012年上升93.3%。

2014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500多亿元,增幅达接近20%。从绝对指标看,2014年全区受监督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8起责任事故,死亡34人,2人人失踪(南宁市轨道交通事故这部分数据与2013年的数据基本持平;2014全年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50人,实际死亡占全年控制指标的56%;全年发生了一起一次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即为5.13临桂六塘镇公租房模板坍塌事故。

2、专项分析

2.1、事故总量分析。2014年事故死亡人数位列2004年以来事故死亡人数的第五位,事故死亡人数依然保持在高位。

2.2、百亿元死亡率指标分析。2013年全区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是1.45人/百亿元,相对于2012年和2011年有所反弹,与2010年的数据相当。

2015年,我区建设工程领域共发生死亡事故22起,死亡26人,位列全国第六位,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两起,分别是“3.26江南区标准厂房项目外架坍塌事故”和“8.12玉林市玉容路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改造工程窒息事故”,鉴于我区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兄弟省份中也是较小的,以此推算我区的百亿元死亡率应该是全国最高的。因此,从事故的起数和级别来看,我区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是极其严峻的。

二、典型事故分析

当前安全生产的五大总量

1、管理不到位。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包括了施工企业的管理、监理的管理、项目的管理和分包、劳务的管理以及政府的监管等等。从这些发生事故的项目来看每一层的管理都是形同虚设的,或者说是各自为政的,企业就管几个发工资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经常不在现场,最终是分包和劳务人员在工地野蛮施工、盲目赶工,安全生产无从谈起。

2、安全投入不足。

一是管理人员不足。企业追求跨越式发展,工程量接连创新高,但是事故也接连创新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明显滞后于企业的发展,项目增加了,管理人员没有增加,管理模式没有改变,安全风险必须升高。

二是安全教育投入不足,大部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的违章操作,企业对工人不教育、不培训,工人的安全意识几乎不存在,该佩带的安全用品不佩带,现场防护不关心,到了工作面就盲目赶工。

三是防护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投入不到位。木支撑、龙门吊、竹外架和许多不达标的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产品和机械设备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使用的现象,安全防护经常是就地取材,企业功利心切,克扣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投入着力点不对,现场文明施工不错,但是作业面防护不足。

3、“一岗双责”未落实到位。“一岗双责”已提多年,也是解决施工现场众多隐患的有效手段,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没有哪个企业真正落实到位的,许多项目现场有问题都是找安全员,有责任也是由安全员来负,很多施工员不认真交底,班组长不认真教育,材料员没采购合格的材料等问题还是普遍存在。因此,如今的安全员一直是在做安全,而非管安全,其他人员则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一岗双责”言而无实。

4、监理的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理失位。从本对各类事故的实地排查开看,现场监理的履职特别是安全方面的监管是不到位的,大部分是根本漠不关心,所谓的一些管理措施就是简单的文来文往,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不及时整改,对于施工企业屡教不改的,监理机构能不做到按规定告知建设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确实难脱其责。

5、法律法规未能真正落实。在安全管理方面,其实我国已经有具备广泛指导性的《安全生产法》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最终均难以落实。今年7月份我厅联合区安监局对区内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事故的地区进行了复查,发现许多事故最终没有落实处罚,或者是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事故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追责不到位,总包企业的责任往往推给了分包企业或者相关人员,处罚不落实或力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企业事故接连发生。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依据

1、法律层面

两个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所有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施行的,至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施行的,但2014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当前施行的应该是2014年的修订版。

另外有一个规范执法的法律,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了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2、行政法规

当前行政处罚执行的主要法规是200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个条例也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而制定的,它总体上规范了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也提供了处罚依据,是建筑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3、其他法规和规定 3.1、地方性法规

通过自治区人大立法审查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部分有立法权的地区人大立法。目前最主要的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另外就是南宁市人大通过的一个施工现场的简易处罚条例。

3.2、部门规定

由法律、法规提出的管理领域的细化规定,一般法律法规已提出明确规定的领域,部门可指定相应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填补法律法规的遗漏区域,同时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操性。

目前,建筑领域的主要规定多为住建部和广西住建厅制定的。

4、一些法律、法规的交织部分

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经过多重的合法性审查和征求意见,极少出现内容交织和抵触条文。在法律方面:解释权在人大部门,其宗旨是法律制定的精神和原本。在法规方面:首先是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部门法和地方法存在交织的,应优先考虑法规的本意进行执行。法规的执行存在缓冲期。

四、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形式

1、按照时段划分:事故执行和过程执法

事故执法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进行的行政执法,包括事故调查、取证和处罚。过程执法即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处罚,包括案件调查、立案、复核和处罚。

两种执法的类型最大的区别是执法前的调查工作,事故执法时根据相应规定成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进行的是事故反向调查;过程执法时根据职能成立的检查组进行调查的,进行的是事故预见性调查。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执法主要依照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按照层级划分:自治区的层级执法和市、县的监管执法

自治区的层级执法主要形式就是季度性的层级执法检查,这种执法形式是目前广西住建厅采取的对参建企业和执业人员最常用的一种形式,也是最有效的一种形式,市、县的监管执法主要也是参照自治区的层级执法形式。下面详细的和大家讲解:

2.1、层级执法的主要依据

自治区的层组执法检查自2006年以来,基本上保持了每个季度一次,主要源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桂建质【2005】21号),首次对我区的建筑工程实行层级发生事故的安全监督,并由此制定季度性的层级执法检查,此类检查的频率和覆盖率均形成书面责任状,由厅长和自治区安委会签任。因此,其执行力是必须严格保障的。

2014年,住建部发出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对住建主管部门实行的安全监督进行了规定和行为规范。这两个文件也是当前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

3、安全层级执法的两各基本方面: 3.1、安全隐患识别 3.1.1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从这一规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

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

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建设工程的重大危险源

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建设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多年的建筑事故来看,高支模、深基坑和起重机械为目前建设工程的三个重大危险源,因为此类事故最易引发群死群伤,产生的影响也最大,因此,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应主要来自于对行业事故特点的了解。

建筑业是粗放型发展的行业,也是劳务密集型产业,因此,重大危险源还应结合劳动力的密集程度进行判断,一些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应归类为重大危险源。

3.1.2隐患识别的方式

危险源和隐患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概念: 危险源被防范和控制住不等于隐患 危险源未被防范和规制住就是隐患

所以危险源不可怕,可怕的是隐患,重大危险源不防控好就会发展成为重大的安全隐患。隐患的识别十分重要!隐患识别的几个主要方式

(1)通过重大危险源识别重大隐患;

重大危险源往往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规定,主要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根据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的可视化教育内容,重大危险源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特别是高支模、深基坑和起重设备等。

(2)通过项目的施工特点识别隐患;

项目的特点主要有项目的施工特点和设计的特点。

施工特点:分隔出来的后浇带,使用一些整体式的提升和吊装设备,或者一些需要压缩工期而采取的措施等等。

设计的特点:一些大型的悬挑和大跨度的造型设计,一些需要连续施工的重要部位等等。(3)日常的工作经验识别;

日常的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可以提高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特别是总结本地区的安全隐患特点可以提升识别能力,其次是着力关注大量劳动力作业的施工环境安全。

(4)各种技术规范、标准的技术识别。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的技术规程非常多。几本重要的:JGJ59-2011,脚手架、模板、临时用电和起重设备。重点是里面的强条。

3.2、安全隐患处置

3.2.1安全隐患处置的类别划分

安全隐患的处置首先要进行类别的划分,从几个大项来划分。常规的几大板块:模板支撑、施工外脚手架、临边防护、临时用电、起重设备和文明施工等其他方面。

(1)模板支撑 模板支撑:楼梯间顶层支模叠层搭设,木支撑不规范;楼梯间局部叠层搭设(应停工整改);用内排架作支撑,部分立杆未对接(应停工整改)。

模板支撑关键是立杆,间距不足、立杆不直、接长使用、叠层搭设、混搭和落地不实是通病,应严格把关,尤其叠层搭设和混搭是否决项。

横杆、剪刀撑,各种附靠杆件,是保障措施,应规范管理。(2)外脚手架

外脚手架:外架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0mm无防护;外加与主体超15CM未封闭,作业层无脚手板。外架的几点安全要点:

1)外架是防护体系,不应承受过多的荷载,也不应与受力体系连接,如发现应及时整改。2)悬挑架是重大危险源,应严把方案和实际搭设两道关。

3)外架的封闭是工地最常见的通病,也是引发高坠事故的主要因素,应时时紧控。4)外架隐患过多必与管理有关,应重点查施工、监理的履职情况。

5)应加强对防护用品的监管,尤其是安全网、可调托、钢管和扣件等等。(3)临边防护

临边防护的几点安全要点:

1)临边防护为一独立体系,牢固依靠在主体建筑中,不应与其他体系相连。

2)临边防护不严是工地最常见的通病,也是引发高坠事故的主要因素,应时时紧控。3)临边防护不到位是体现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是否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4)应加强对临边防护用品的监管,推广应用定型化和工具式的防护用品。(4)施工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的几点安全要点:

1)最主要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尤其是其中开头的3点强制性条文。2)用电设备外壳接零是用电管理的难点,可着重排查。

3)电路的合理分配和设置是做好用电管理的前提工作,原理与河道分流差不多。4)应加强对临时用电标准化用品的推广。(5)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监管的几点安全要点: 1)主要的规范和标准: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 b、《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c、《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2008】76号)d、《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05)e、《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2)主要落实各方的职责,设备的维保情况和各方的安全协议。3)重点检查一些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4)产品是否在有效的年限中使用。5)严把设备的检测、标定和评估关。(6)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方面的几个要点: 1)几个重要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3】94号),规定临时板房必须达A级防火要求。

2)三个基本要素:工地的现场规划合理性,生产与办公分离,临时设施的安全性。3)各种警示、指示和安全宣传因合理设置。4)成平、危险品和加工区域应按各自规定划分。(7)广西二十五条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关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3.2.2安全隐患处置的方式 3.2.3安全隐患处置的合理性

五、做好安全管理的几个要素

1、做好安全的指导工作;

安全的指导工作实为安全的交底和宣传工作,主要包括引导工作和帮助工作,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期。

2、监控安全资金的投入;

监控安全资金的投入主要是把该花的钱花出去,应做到因岗设人,而不是因人设岗。

3、做好标准化工作,带动企业安全发展;

做好标准化工作,减少劳动力的投入,形成企业良好的标杆和带动力。使用标准化的防护栏杆。

4、守住安全监管的底线;

守住安全监管的底线;建立安全生产的底线思维!哪些可以触碰,哪些不可以触碰,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5、紧控目标,制定长远规划。

每个地方都应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制定管理目标和长远规划,坚持安全发展。

六、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统称,安全管理者和生产管理者因各自水平不同,所以合作参差不刘,重叠或者两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企业、部门很乐于这类做法,是的安全和生产成天争斗不休,分歧严重。

第一种观点:抛硬币(安全和生产)第二种观点:踢皮球

最终的结果是安全给生产让路 救火队员:做安全而非管安全

改变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进步源于思考

充分发挥带领的作用,让每一个员工成为业内的安全专家

5.税收筹划原理、方法与案例分析 篇五

纳税人筹划法

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

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

税基筹划法

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税基推迟实现

(2)税基均衡实现

(3)税基提前实现

2.分解税基

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

3.税基最小化

合法降低税基总额

税率筹划法

1.比例税率筹划法

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2.累进税率筹划法

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

税收优惠筹划法

1.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

(2)减税

(3)免征额

(4)起征点

(5)退税

(6)优惠税率

(7)税收抵免

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

【案例】霍尔果斯案例

全民关注的电影《战狼2》,2017年票房高达54.6亿元,雄踞票房榜首。导演兼主演吴某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即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而霍尔果斯是目前为止税收优惠最全面的地方,最大的优惠就是好文化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五年之内全免。

【案例解析】

按照《战狼2》54.6亿元的总票房来算,根据协议,吴某分得18.4亿元,如果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本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7亿元。

根据国家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则为:(18.4-2.7)*25%=3.93(亿元)

如果注册在霍尔果斯的企业应纳税款则为:(18.4-2.7)*0%=0

吴某通过霍尔果斯的安排节省了3.9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会计政策筹划法

1.分摊筹划法

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

2.会计估计筹划法

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jiag诶桥面。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1.税负前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2.税负后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案例】

白酒厂商生产的白酒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厂商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通常的做法是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攀升。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呢。

【案例分析】

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酒厂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的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

递延纳税筹划法

1.推迟确认收入

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

2.提前支付费用

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案例】

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货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案例分析】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方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33.9/(1+13%)]*13%=3.9(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

[113/(1+13%)]*13%=13(万元)

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规避平台筹划法

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

1.税基临界点筹划

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

2.优惠临界点

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

【案例】

李先生在北京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区找到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李先生应该如何筹划呢?

【案例分析】

增值税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部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显然,如果李先生再等2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马上出售,须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最好是将住房在2个月后再转让。

当然,如果这时遇到合适的买主,也可以出售,即变通处理,利用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法,可以采取和买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远期合同(2个月之后正式交割房产);另一份是为期2个月的租赁合同。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主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资产重组筹划法

1.合并筹划法

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

(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

(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

(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2.分立筹划法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

(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业务转化筹划法

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案例】

科研人员张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

100*(1-20%)*20%=16(万元)

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

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

(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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