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4-08-07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共13篇)

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一、标准名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宝钢、振华港机、浦江气体

四、立项理由

近年来,上海市特种设备的总量不断增加,特种设备事故总体上处于平稳状态,但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分析,由使用环节发生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约占特种设备事故的70%,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的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一进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全面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是目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因此,需要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地方标准,为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同时也为监察机构开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评价提供依据。

五、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使用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法律责任、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有的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 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 并且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较大的设备, 一般包括客运索道、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游乐设施和游艺机等。轮胎行业的特种设备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要点可总结为“三落实”、“两有证”、“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保养”四方面。“三落实”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落实定期检验;“两有证”是特种设备凭证使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正确使用”是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条件下, 正确、规范地使用;“精心维护保养”是在使用过程中, 精心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保持完好状态。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管理要求远高于一般设备, 因此使用单位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 如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和维护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及消除记录等。并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现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问题分述如下。

1. 锅炉的使用管理

锅炉是以燃用各种原煤为主的工业锅炉, 由燃烧设备、锅炉本体、安全装置及附件等组成。由于锅炉在正常运行时内部压力较高, 一旦发生意外就会危及公众安全, 因此锅炉是受政府强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

(1) 基本要求。锅炉一般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应远离人员聚集地段或主要疏散口处, 不与住宅相连。设备及相应设施的布置原则是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地面平整无台阶, 且防止积水;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有一定的距离, 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受高温损坏;锅炉房内应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

(2) “两有证”制度。新锅炉安装使用前, 必须申报和办理安装、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领取《锅炉使用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擅自使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取得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持证上岗。

(3) 安全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全面负责, 落实分管人员、管理机构和人员, 批准发布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 制定锅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管理层安全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负责人职责, 车间、班组及负责人职责, 管理人员职责, 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等;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间、班组及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交接班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 水质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锅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运行管理。为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型号及实际运行状况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并在锅炉运行时做好锅炉安全运行、交接班、水质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锅炉和水质处理设备检修保养、锅炉清洗、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及消除、每月1次自行检查等记录。

(5) 定期检验。锅炉定期检验是指锅炉从办理使用登记开始到报废为止, 即在整个使用期间依照锅炉管理的法规、规定进行的各种周期性检验, 作出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鉴定结论。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应由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并授权的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进行, 并按照资格证许可范围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外部检验是指在运行状态下, 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一般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是在停炉状态下, 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是指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 一般每6年进行1次。

(6) 安全装置及附件。为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除了保证锅炉主体部件达到标准要求外, 保持锅炉安全装置及附件完好也是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安全阀、水位表、高低水位报警器、压力表、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阀可以保证当锅炉内的压力超过规定要求时自动开启, 释放超过的压力, 使锅炉回到正常的工作压力状态;水位表监视锅炉的水位, 要有最低和最高安全水位、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压力表监视锅炉的工作压力, 表盘要清晰准确;自动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在锅炉超压超温、水位报警等特定情况下切断送风、燃料供应等, 必要时由司炉工进行实际的操作试验。校验铅封和标签要保持完好, 并有相应的记录。

(7) 水质监督。锅炉水质监督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 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锅炉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监控要求:使用获得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批准注册单位生产的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等产品;由取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 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的单位定期进行锅炉水质监测工作;由取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 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认可的单位, 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施工, 并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验收。

2.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压力容器主要包括轮胎硫化罐、除氧加热器、分汽缸、压缩空气储罐等, 工作介质主要是高、低压压缩空气、一定压力的生产蒸汽和过热水等。压力管道主要用于输送工业介质, 包括高低压压缩空气、高低压水、生产蒸汽等。

(1) 安装位置及“两有证”制度。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要设置单独的站房, 并有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单独设置站房的, 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与附近的建筑物、设施、道路等保持一定间距。轮胎行业主要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 经市级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 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取得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持证上岗。

(2) 安全管理。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应坚决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规章制度:车间、班组及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交接班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作业和检修人员要熟练掌握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是: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紧急情况处置和报告程序等。

(3) 运行管理。压力容器的运行人员应熟练掌握压力容器的性能、作用和工作原理, 并按时、准确地填写相应的记录, 包括:交接班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及消除记录。

(4)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在整个使用期间内, 按照压力容器的法规规定进行的各种周期性检验, 作出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个检验周期的鉴定结论。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1次, 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负责。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其检验周期根据安全状况等级不同而有差异: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 每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 每3年至少检验1次;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要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即判为报废。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 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5) 安全附件。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爆破片装置、测温仪表、紧急切断阀、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等, 必须保持完好、灵敏、可靠。属强制检测的, 必须按期检测并符合检测要求。为保证安全, 轮胎生产常用的硫化罐及其他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通常配备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可防止在快开门未到位的情况下, 硫化蒸汽或其他工作介质进入该压力容器;也可防止容器内有压力时, 快开门被打开。

三、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动态监督管理和相关法规

1. 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发生紧急事故后,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 并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应详细描述并规定应急的流程, 包括特种设备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时, 应急的启动与恢复, 各应急机构和人员的现场应急响应, 以及报告程序等;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 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医院、消防等部门的联络方式。保证应急救援联络的畅通;应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与名单、应急人员的联络方式等;应急物资准备包括通信器材, 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和器材, 安全防护、照明设施, 破拆工具及其他救灾物资等;对在特种设备使用中负重要职责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当采取的对策;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演练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 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 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习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审, 对演练规定、内容和方法及时修订, 注意总结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2. 动态监督管理

动态监督管理是指特种设备在整个运行寿命周期中, 为准确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单位通过现场安全监察和强制检验, 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和全过程管理。通过巩固和提高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事故结案率和持证上岗率, 最终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事故的安全目标。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具有动态性、政策性、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 克服和排除一切人为因素, 建立特种设备计算机动态监督管理系统。

3. 相关法规

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较多, 一般可分为6个层次, 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地方规定等。目前, 涉及到特种设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劳动法》、《计量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部门规章主要是针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行政处罚规定、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事故处理规定等;技术规范是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管理过程等方面的准则;技术标准则是对各类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指标等给予明确要求;地方规定是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基础上, 针对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定, 具有地域限制

只有对特种设备做到科学合理设计、严格制造程序、正确选址安装、严格验收程序、全面登记注册、精心维护保养、故障彻底排查、坚持持证操作、安全运行至上、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措施健全、应急预案可靠、动态监管到位、不悖法律法规, 才能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 为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牢固基础。W13.12-03

摘要:以轮胎企业常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为例, 分析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动态监管及相关法规。

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X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62-0217-01

使用环节是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也是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环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影响到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效率。因此,有必要通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来提高使用管理水平,实现杜绝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

1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必要性

1.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安全责任的主体。除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不可抗拒外,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都有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因此,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最重要的基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11个方面的义务,为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使用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在许多中小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很不完善。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国家有关规定难以全面贯彻落实。设备无证使用、超期使用、超参数使用、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设备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排查和消除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造成了隐患。急需通过一个标准,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化为统一、详细、便于操作的行为规范,以获得最佳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

1.2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效率的需要

在日常监察中,经常遇到许多使用单位不能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特种设备有关信息的情况,造成现场安全监察效率降低。由于某些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落实,隐患处理机制不健全,致使一些监察或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由于设备档案和现场标识管理混乱,致使监察和检验人员为查清设备的历史状况而多花费很多时间。另外,由于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存在差异,导致对使用单位的监管要求不同,以致使用单位有时无所适从。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效率,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规范使用单位管理行为的同时,也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必要的规范。

2使用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内容

安全不是监督出来的,更不是检查出来的,最终是靠企业对人、物、环境等因素的有效管理而实现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的建立应当以落实企业法定义务为主线,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1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明确的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职责,使从企业法人、管理机构及人员到有关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2.2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且满足特种设备有关法规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式颁布实施。由于使用单位设备的数量、特性和安全管理的需要不同,其安全管理所需的管理要素也不尽相同,但是至少应当包括管理职责、文件控制、设备选购、安装管理、使用登记、人员培训、自行检查、定期检(校)验、隐患处理、改造维修、应急处理、档案管理、接受安全监察、管理评定等基本要素,且每个要素的控制内容应涵盖有关法律和法规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工作和控制程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每项管理制度都应明确其管理的事项和管理的程序,明确谁来做、何时做、怎么做、保存什么工作见证等内容。另外,使用单位还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3工作见证资料标准化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点,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建立满足本单位安全管理需要的设备、作业人员、安全附件等管理台账,规范各项自行检查记录,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明确规定各类工作见证的保存期限。

2.4管理效果评定

为检验管理效果,应当定期对管理标准化系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定。发生严重以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后,必须重新进行评定。企业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提高管理绩效水平。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三年至少组织力量对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外部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改进意见,以促进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实施效果,评定等级将作为确定安全管理检查频次或采取进一步监控措施的依据。

3积极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实施

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3.1由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标准

制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是保证顺利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前提。为此,应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涵盖使用单位全部法定义务且操作性强的使用安全管理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的主体是企业。为确保标准的制定水平和顺利实施,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吸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广泛参与,为标准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3.2加强指导与服务,推动使用管理标准化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是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建设工程,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可以首先选择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形成区域性的管理样板,然后进行推广,引导和带动周围企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有关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利用现场安全检查或检验的时机,指导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文件,健全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利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时机,使管理人员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和方法,提高管理能力,帮助企业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的自我约束机制。

3.3依法监督管理,促进使用管理标准落实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管主体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监察机构应以法规和標准为依据,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与有关安全专项整治、安全许可相结合,加强检查和引导。要通过定期进行评定,督促使用单位改进管理,堵塞漏洞。通过行政执法,依法纠正安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保障安全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蒋乃平.如何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动权[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9.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第二章 购置与出租

第一条 出租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的设备应当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

第二条 出租(使用)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出租、使用: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 

(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 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八条 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与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件; 

(二)运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记录;



(三)安装验收资料; 

(四)其它资料。

第九条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特种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 安装

第十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业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安装自己承包施工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安装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当指派安装技术人员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将下列工程资料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 

(一)合同或任务(协议)书; 

(二)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

(三)安装验收资料。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注册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承租使用个体出租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或健全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

(一)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

(二)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

(三)定期保养、维护制度; 

(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其中

(一)、(二)应当悬挂在操作室或设备附近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移位、顶升、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一次。

第十八条 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重要设备结构件和更改电气控制线路。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检测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生产与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委托检验检测单位。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未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

(一)连续使用满二年;



(二)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其它严重异常情况,故障消除后重新投入使用; 

(三)投入使用后,不是由于设备原因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和登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要求重复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第七章 附 则

5.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

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篇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企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规范特种设备使用行为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特种设备;

2、坚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完善质量体系,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以文件形式落实到生产各个环节和每名员工;

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加强设备使用管理

1、选择具有制造许可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安装特种设备需要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3、按规定需要安装监检的设备必须在经过监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最迟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市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5、按时申请定期检验,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6、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7、重大维修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履行告知、检验手续;

8、特种设备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当按照程序强制报废,不得再使用;

9、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0、电梯维护保养必须为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

三、确保人员持证上岗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四、建立健全设备档案

1、每个企业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总体台帐;

2、建立每台设备技术档案,一台一档,内容包括: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⑤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制定应急专项预案

1、针对不同种类特种设备,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1、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每月对特种设备检查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例行检查一次,并形成文字记录;

2、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人员报告;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政府、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接受意见: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7.氧气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篇七

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责任制

1. 特种设备的专职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由厂长负总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熟悉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或技术规范;掌握制氧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及使用条件;能对制氧特种设备进行一般性的技术检验;了解制氧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及调整、校验技术知识等技能。其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技术规范;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运行中的违章行为;落实定期检验计划;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事故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工作。

2. 特种设备操作责任制

每台特种设备都应有专责操作人员, 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专责操作人员应具有了解所操作特种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和许用温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能检查判断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工作;当特种设备出现异常时, 能及时、正确地采取紧急措施等技能。其职责为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特种设备;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经常对特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能及时进行调整, 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主要依据。它可以使管理、操作和检验人员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 了解其运行规律, 防止因盲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每台特种设备都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存有特种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安全附件技术资料和使用状况记录资料。

1. 特种设备原始技术资料

(1) 特种设备设计资料。至少包括设计总图和承压部件图。重要的特种设备, 如大型球形储罐、空分塔等, 应有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及应力、柔性计算等资料。

(2) 特种设备制造资料。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及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其中包括主要承压部件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检验数据, 焊接试板的接头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结果, 焊缝无损检测记录, 以及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结论等。要求焊后热处理的, 还应有热处理工艺要求和实际处理情况。焊缝经过返修的, 还应有焊缝返修记录。

2.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1) 安全附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包括安全附件的名称、型式、规格、结构简图、技术条件 (如安全阀的设计开启压力、排放压力和设计排气量,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 以及使用范围等。

(2) 安全附件校验或更换记录。主要应包括校验日期, 校验或试验结果 (如安全阀调整后的开启压力、密封压力、同批爆破片的试验爆破压力) , 下次校试验日期等。

3. 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记录资料

特种设备投运后, 应按时记录使用情况, 存入技术档案。使用状况记录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修理及事故记录。

(1) 运行情况记录。主要记录特种设备开始使用日期, 开停车记录, 以及实际工作条件 (包括工作压力、温度及其波动范围与次数、工作介质等) 。工作条件变更时, 应记录变更日期及变更后的实际工作条件。

(2)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主要应包括特种设备本体、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3) 检验、修理记录。主要记录特种设备检验和修理日期, 检验内容, 检验中所发现的主要缺陷及缺陷消除情况和检验结论, 耐压试验情况及试验评定结论, 承压部件的修理或更换情况等。

(4) 事故记录。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特种设备损坏与修理情况及防范措施等。

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指在设计使用期限内, 每间隔一定时间, 采用各种适当而有效的方法, 对特种设备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或做必要的试验, 以发现存在的缺陷, 使其在还没有危及特种设备安全之前即被消除或被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特殊监护, 防止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破裂爆炸事故。压力容器检验分年度检查与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年度检查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 必要时进行壁厚测量、壁温检查、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 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 一般3~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 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但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全面检验具体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检查、保温层隔热层衬里检查、壁厚测量、表面缺陷检查、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紧固件检查、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查、气密性试验等。检验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量、表面无损检测为主, 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化学成分或光谱分析、强度校核或应力测定以及声发射检测等。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 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管道检验类似压力容器, 在此不作详述。

四、氧气公司典型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

1. 空分塔中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

空分塔是制氧系统中的重要设备, 其中有大量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其材质为铝镁合金,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 介质为液态空气、液态氧气、液态氮气等, 工作温度为-196℃, 塔中填满起绝热作用的珠光砂。国内曾发生过多起空分塔爆炸事故, 因此必须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重点是运行记录, 要求运行过程中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的相对稳定, 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空气量、氧气量和氮气量, 防止产生液泛等故障。在年度检查时对安全附件进行试验, 并对到期的进行校验。与安全阀相连的管路中装有截止阀的, 在安全阀校验合格安装后必须保持常开, 并设立明显标志。为防止空分塔爆炸事故, 还应检查塔内静电接地及乙炔含量的控制情况。

在制氧系统大修时, 应对塔内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 停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空分装置解冻停车必须排净液体, 经静置冷吹后方可用热气体加热, 加热时应缓慢升温, 严禁超温、超压。加热箱内珠光砂时, 不得在冷箱内进行检查或维修。待塔内珠光砂清除干净,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达到常温常压时方可进行检验。检验时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 防止重物坠落损伤塔内压力管道。

塔内压力管道检验主要进行壁厚测量和宏观检查, 因材质为铝镁合金和不锈钢, 不存在腐蚀情况。塔内管道变形情况较普遍, 结构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管道的支撑情况, 检查管道柔性是否符合要求。

塔内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耐压试验时应采用气压试验, 介质必须是洁净的空气或氮气。空分塔严禁油污, 检验完毕必须严格进行脱脂, 并清除所有杂物, 检查合格后才能封堵人孔, 投入使用。

2. 输氧管道的检验管理

氧气公司有大量的输氧管道, 其材质为碳素钢和不锈钢, 属可燃材料, 介质为高压纯氧。作为特种设备应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在线检查时, 运行记录主要检查有无超压运行情况, 氧气流量流速是否符合要求;宏观检查主要检查泄漏、管道变形、支吊架损坏、腐蚀等情况。另外还应进行防静电检测, 安全附件定期校验。

全面检验时, 重点检查可能导致输氧管道燃烧、爆炸的缺陷。氧气管道的弯头、三通、变径处是容易引起氧气流冲击和摩擦的部位, 应重点检测。这些部位的内壁应光滑, 严禁采用虾米弯、拼焊等。对这些部位进行壁厚测量时, 重点测量气流冲击和摩擦最严重的地方。

氧气管道耐压试验时, 应使用不含油的净水或无油的空气、氮气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密封性试验, 其介质为无油的干燥空气或氮气。在检验项目完成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吹扫, 吹扫应使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 同时往管内加入脱脂剂, 对管道进行脱脂。

氧气管道重新投入使用是较危险的阶段, 开阀门时, 由于介质压力突然变化, 阀门部件与管道内高流速杂质的冲击摩擦、静电感应、油脂等, 易导致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因此, 送氧开阀门应缓慢进行, 使氧气流速缓慢提高, 避免事故发生。

3. 储氧容器的检验管理

储氧容器有氧气储罐和液氧储罐。

氧气储罐一般为大型容器, 如球罐。氧气球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前氧气必须放散干净, 罐体内外含氧量化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 罐体内表面涂无机富锌, 防止内表面氧化腐蚀。球罐封罐前必须将内部杂物全部清理干净, 用三氯乙烯脱脂后进行油脂化验, 合格后方可封罐。通氧气前, 球罐必须用氮气进行置换, 置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液态氧在常温下会急剧蒸发, 液体变为气体时体积扩大800倍, 因此液氧储罐的安全要求更高。真空粉末式液氧储罐内筒为不锈钢, 外为碳素钢, 夹层充以珠光砂绝热材料, 抽真空至1.36~6.8Pa。液氧储罐防止超压的主要手段是绝热保温, 因此保持真空度非常重要, 在使用中要定期监测夹层的真空度。

液氧储罐必须进行定期检验, 主要对保温层、外筒进行检测, 以防止裂纹、腐蚀等缺陷使外筒发生泄漏导致夹层真空度下降。主要项目有宏观检查、真空度检测、安全附件检查。

经过开罐检验的液氧储罐检验完成后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脱脂合格后可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置换, 消除水分, 经过充分预冷后方可充液氧。

五、结语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深入到各个环节, 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只要对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就会大大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保证安全生产。

摘要:制氧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是氧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阐述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责任制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并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以发现存在的缺陷, 并及时消除或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特殊监护, 防止其在运行中发生破裂爆炸事故, 确保氧气公司的安全生产。

8.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9.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盖公章)

1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十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2、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部门备案。

5、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6、各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矿机电科。

1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建筑企业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 K82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5-28-2

0 引言

我国近些年加快了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这大大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各个地区的高大建筑层出不穷,建筑物数量逐年增多。同时在科技信息的影响下,建筑行业越来越多地应用机械设备,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和质量,但是同时也给施工过程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建筑施工中,目前常用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轨道车以及大型养护设备,庞大的体积和重量导致操作和运输难度大,安全隐患多,对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

为此,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的顺利实施。

1 概述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需要应用大量的特种设备,比如有着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失误就会产生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在这些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处理,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建筑项目安全管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注重技术人员在特种设备的操作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建筑施工中特种设备出现的问题

2.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较低

建筑项目施工中最容易受到安全隐患威胁的人员就是一线施工人员,同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也是风险管理中重要的组成内容。目前建筑施工人员在安全方面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对特种设备的威胁性更是存在严重不足。有的设备使用者和管理者没有在施工前对特种设备进行仔细的核对检查,导致没有预制安全事故应对预案,一旦出现事故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2.2 机械设备操作专业水平低

在建筑施工中大型特种设备的使用需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来运行,而这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要进行岗前培训,获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存在严重的匮乏,有的施工单位对操作人员进行了简单的培训就命其上岗,甚至有的人没有经过培训直接无证上岗,在专业水平上存在严重的不足,仅仅以经验来处理现场施工所遇到的问题,没有指定有效的管理措施,不但容易因为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同时还会对现场施工产生严重的安全威胁,导致安全风险大大升高。

2.3 特种设备老化

特种设备在购买、使用、维护上都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人力。有的企业对特种设备没有实施定期维护或者维护方法有误,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增大,同时缩短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此外,有些设备已经老化,企业没有及时做好安全检查,也没有投入资金进行更换,导致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创新

3.1 创新安全管理理念

无论是建筑单位还是政府部门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管理方式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传统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管理要求,开始转变到科学管理方式中。在安全管理理念上也需要跟随时代进行一定的转变,要提高管理者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得忽视安全问题。

3.2 创新安全管理方法

现代建筑建设安全管理方法有很多种,在信息时代,不但需要加强安全监理、提高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同时还可以将信息系统引用到安全管理中,通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管理方面的创新,对施工过程实施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同时,可以加强排查力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于特种设备的选购和使用需要进行合格性检验,保证所有的设备都在合格期内,检测不合格或者超出合格期的设备不得使用。检测单位同时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保证检测的全面性,建立专业化水平的检测队伍,共同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服务。

3.3 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专业水平

为了保证操作人员的操作专业水平,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并且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从而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定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3.4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应用中难免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应当在事前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并且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方案,保证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避免问题扩大化。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以及注意事项,这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明确安全风险点。此外,还可以定期实施安全事故演练,这会大大提高施工人员应对风险的能力。

3.5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清单

建筑施工过程需要应用到大量的机械设备,同时在现代科技信息背景下会不断引入新的设备,并且逐渐朝着机械化施工方向发展。对于繁多的大型设备,很难分清其功能,有效地利用。可以建立特种设备台账清单,这样能够清晰地统计出现场特种设备的功能、状况,便于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此外,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中需要详细地记录设备状况,如果出现问题需要及时解决。设备的维修过程同样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不断要记录故障现象、和处理过程,还要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和记录,从而为今后的设备管理提供参考。

同时需要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设备使用寿命的长短和后期保养是否到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保养维护中,需要重点检查电器的开关、线路、系统、接地等运行状况,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操作性作出客观评价。

4 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非常强的工作,工作内容繁杂而细致,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对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对产品本质安全性进行提高。受到不同地区社会环境的影响,安全风险也有所不同,但是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却大同小异,为此,需要结合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安全风险分散、转移等。在最近几十年,信息科技的发展速度惊人,并且逐渐渗入到各个领域,尤其是现代机械设备的发展,为建设项目施工提供了很大的便捷,有效地节约了施工的时间。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可以引入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预警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安全预防作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目前国外已经有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安全工程信息化进程落后于国外,所以在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严重不足,导致信息化系统应用率低。目前我国主要针对微型化、智能化的管理系统进行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相信在未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5 结束语

在建筑项目建设中,特种设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旦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和问题会导致整个项目的施工进程和安全受到威胁,所以需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人员意识、操作水平、设备本身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从管理理念、方法、专业水平、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建议。希望本文的提出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 考 文 献

[1] 本刊讯.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2014年度特

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的通报[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5,01:76-80.

[2] 宋继红.《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5年新年致辞[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5,01:1.

[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5,05:1-5.

12.特种设备的安全与监督管理 篇十二

生产靠设备、设备靠管理、管理靠制度、制度保安全、安全出效益,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意义十分重大, 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采取有力措施, 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 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认清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主观性、盲目性, 只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或只抓“违章”, 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如在企业中广泛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 部分管理和维修人员存在着厂内机动车只在“厂内跑跑, 能动则好、以修代保”, 年度检验也是为了应付, 车辆的安全运行没有根本的安全保障。有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 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 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 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盲目性大。无数次的事故教训一再告诫我们:管理的疏漏、人为的失误、设备的缺陷、安全技术的滞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 往往是企业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 而管理的疏漏又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护、维修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制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的措施

健全特种设备的基础档案管理。

严格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 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设计文件及全套图样、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 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检验报告、使用许可证和审批意见等。

明确管理职责, 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应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并把特种设备的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内容,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信息平台, 将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及技术参数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明确责任,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的责任。设备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 建立健全设备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 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 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 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实施特殊管理, 提高档案利用率。提高特种设备的档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利用率。如安全检查工作, 可使广大技术人员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查阅档案资料, 及时处理潜在隐患, 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降低事故率, 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有效监控。

加强特种设备的选型购置, 对设计、制造与安装各环节应严格控制。首先设计上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 在人员素质、加工设备、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必须达到应有的条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制度, 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才能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对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 必须出具制造质量证明, 对其质量和安全负责。对某些特种设备的安装, 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等设施, 必须由取得安装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安装, 安装单位必须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与运行管理。加强对运行中特种设备的监测, 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 及早防范突发事故。同时, 有效使用设备状态监测仪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能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进行巡视检查或在线监控, 特别是重点检查安全附件系统保护装置的完好状态和灵敏性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遇有紧急状况, 随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则立即停机。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对重要的安全设施, 应储存型号规格相同、质量可靠的关键备件, 以备紧急状态下更换。

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进行记录, 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 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 是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便于分析, 利于合理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 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 要做到在生产中每隔一定时间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 每班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 做到班班交接。

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 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 如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 应采用先进的状态监测技术对其在线监测、离线监测或无损检测。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 可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 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 为制定抢修方案, 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加强具有重大危险源 (或危险因素) 特种设备的紧急预案演练。认真准备防范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以便在发生事故时, 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范围缩小到最低程度, 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而无应急措施, 确保将事故程度、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 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 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只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1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录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6)。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录7)。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8)。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覆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 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 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附录5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特种设备分类目录

2.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目录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

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7.《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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