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2024-11-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11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

2005-01-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一)严格按照总局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二、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四、本通知从审批2004年税前扣除的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接到2004年总机构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转移申请资料。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东中西部、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国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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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各省(区、市)要将实施方案、省以下资金分担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于2016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15年11月25日

(本刊编辑部根据中国政府网内容整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三

工财发〔2014〕69号

衢州市直机关工会网 2014-12-26 11:53 来源:衢州机关工委 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四、《通知》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四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90号 【发布日期】1997-12-16 【生效日期】1997-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5.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属基层工会、驻市产业工会:现将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工办发〔201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充市总工会2015年2月2日

川工办发〔2015〕4号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财务行为,现就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厉行节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不触政策“红线”、不越制度“底线”,努力做到工会经费的使用,既符合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又能更好地履行为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服务的职责。

二、健全财务制度。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做到制度先行,照章办事。基层工会应当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工会财务制度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预算管理。要科学编制基层工会收支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结构,把更多经费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基层工会日常支出要根据上级工会批准或备案的预算,坚持重大经费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四、落实各项规定。基层工会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并按有关规定附相关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事项,工会主席应当不予审批,财务人员应予拒付。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自觉接受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以及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过生日进行慰问,要遵循依规依纪、严格规范、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原则。鉴于我省工会实际情况,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可结合实际对相关具体开支标准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6.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 篇六

第一条

工会经费的帐户管理。各镇(街道)总工会作为一级财务管理单位,须在区总工会办理“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并凭此证依法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基本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并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从2006年1月起,凡属镇(街道)财政全额供给并已组建了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由镇(街道)财政所(办)根据各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统一将工会经费的60%拨到基层工会留用,40%划拨到镇(街道)总工会统筹使用(含上解);镇(街道)企业单位以及属镇(街道)财政定额拨款或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60%划拨到基层工会留用,40%划拨到镇(街道)总工会统筹使用(含上解)。

第三条

镇(街道)总工会要指导督促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计提和划拨工会经费,并根据区总工会每年下达的拨缴工会经费任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上缴区总工会。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镇(街道)总工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单独开设帐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和运行。同时,建立和健全工会经费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和经费开支情况做好工会经费的预、决算,依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审查, 接受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具体遵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遵纪守法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依法使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

工会财产管理。按照工会经费的五项来源,凡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以各种理由强行集中、划拨和使用。镇(街道)工会财产由各镇(街道)总工会负责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不纳入政府资产管理范畴。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各级工会到区总工会领取“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使用,使用完毕,交回区总工会保存备案。

第八条

其他各街道工委,大厂企、经营公司工委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

各分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工会组织有对会员上交会费收缴、管理、合理使用和对基层分会会费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为使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有利于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调动基层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工会活力,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员会费的收缴

1、会费收缴标准:

凡是参加工会组织并成为会员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应交纳会费,每月交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工资表的前二项之和的0.5%。

2、会费收缴程序:

(1)新批准入会的会员自批准当月开始缴纳工会会费。新调入人员一律从正式调入学校的第二个月起交纳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2)各分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会费。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会员应按月交纳会费。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各分会每年收缴一次。

(4)各分会收缴会费时,均应填写《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校工会财务,另一份分会留存。

(5)各分工会收缴上来的会费要及时上交校工会,由校工会财务统一管理。

二、会员会费的管理及使用

1、会员会费收入应如数上缴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并将会费的80%返还给基层工会使用,20%留校工会使用,各基层工会不得透支。

2、分工会的会费由校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3、会费使用要集体研究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销会费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履行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会计核对,工会主席审批等手续。

4、工会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开展的“民主管理”、“师德建设”、“技能竞赛”、“理论研讨”、“女工工作”等活动。也可以用于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文体活动、工会自身建设、会员教育以及困难会员救济等。会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吃喝送礼或搞集体福利,不得年末突击花钱、平均分配发放纪念品等。

5、会费使用要合理安排、注意节约,做好当年会费用于当年活动,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6、年终要将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公布。

7、本规定从公布起之日试行。

关于加强工会会费收缴 及规范会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会:

为了规范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会费收缴及使用,根据上级工会要求,依照《工会法》、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全局工会开展会计基础达标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重申工会会费收缴及使用办法,请各基层工会遵照执行。

一、会费交纳对象及收缴标准 “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

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各基层单位工会根据工资标准计算会员月度应缴会费标准,可按季度进行收缴。

二、基层会员费使用办法

基层单位工会收缴的会员费原则上由基层单位直接使用,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文艺、体育活动的各项费用。不可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项目。

三、会费的财务管理

基层单位会费收支应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支出过程中必须有正规单据,以便公司工会进行账务处理。各项收支应定期向会员进行公开。收取会费时必须按每位会员的收取标准,收取金额,收费期间绘制表格,据实收取。

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各项活动,应有正规发票。根据集团公司会计达标要求,发票填列应按下面要求:“原始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所有单据上应由两人以上经办人及基层工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基层工会在报销节日工会活动经费时(五

一、国庆及元旦春节),将会费收缴单及使用时的发票(三人签字)一并交公司工会财务,由公司工会财务核查会费收支情况,并据以入账。

公司工会财务将不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会财务。

会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华德学院)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明确各方的操作和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华德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华德学院在聘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第二条收取标准

华德学院在聘教职工会费按院级领导6元/月、处级4元/月、科级3元/月、普通教职工2元/月交纳。各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

会费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设定每月10日为会费缴纳日,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会费的管理

会费由各工会小组长负责收取,交华德学院工会办公室,由工会办公室审核后交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费用途

5.1 工会会费主要用于华德学院各工会小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活动,为教职工创造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更好地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地进行。

5.2 会费的支出,原则上由工会小组长提出申请,且必须经工会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院长签核,方能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后使用。

第六条 使用原则

会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安排、注意节约、做好当年会费用于当年活动,或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七条 帐务公开

7.1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现金收入、支出每学期年向工会委员会公布一次。7.2 工会帐务每学年须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稽核。经办人填列发票和签核手续必须完整和齐全。第八条 考核标准

工会办公室年度考核和评选工会先进集体要把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重

点考核内容之一。

第九条 实行

本管理办法自工会委员会审核经华德学院党委批准后实行,修改亦同。

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工会

7.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七

涪地税发〔2009〕39号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所(分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捐赠扣除 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印发

打字:徐秋玉 校对:税政一科 文咏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检查,作出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八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深化企业改革,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针对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方式及其具体规定

l、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其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回款额的5%以内,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据实税前扣除。未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不准税前列支。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对原来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应从工资基数中按比例扣除。

3、对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年末汇算时销售费用大包干的提取比例要相应下调。

4、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当年提取的费用有结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

二、销售费用大包干包含的内容

1、工资(含工资所列各项)、奖金、各种津贴、补贴;

2、差旅费、补助费;

3、办公费、招待费、咨询费、信息费;

4、业务洽谈会议费;

5、广告费等及与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

三、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监督管理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应建立销售费用大包干管理办法,严格监督费用的支出,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9.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九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796号 【发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国税函〔1998〕796号)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内部实行流通企业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请示》(中国石化〔1998〕财字97号)。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经研究,现将1998年、1999石化集团所属销售企业成品油运杂费的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化集团所属北京市石油总公司(名单见附件1)等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位,由省级石油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二、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名单见附件2)等3家销售企业,获得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拨付的运杂费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以“运杂费”名义从上述公司、企业收取的款项和支付给有关销售企业的运杂费补贴,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石化集团在每个纳税终了3个月内,应将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专项总结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4家省级石油公司

2.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3.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附件1:

24家省级石油公司名单

1.北京市石油总公司

2.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河南省石油总公司

5.山西省石油总公司

6.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7.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

8.江苏省石油总公司

9.安徽省石油总公司

10.浙江省石油总公司

11.福建省石油总公司

12.江西省石油总公司

13.湖北省石油总公司

14.湖南省石油总公司

15.广西区石油总公司

16.海南省石油总公司

17.贵州省石油总公司

18.云南省石油总公司

19.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20.青岛市石油总公司

21.深圳市石油总公司

22.宁波市石油总公司

23.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4.厦门市石油总公司

附件2:

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 天津

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 上海

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 武汉

附件3: 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石化集团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优势,统一组织、协调、结算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加强区域内市场管理,达到物流畅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权运作的目的

国内成品流向多年来形成的基本格局是北油南运、东油西调。由于运距不同,运费不均衡,销售企业进货成本差异较大。为解决这一矛盾,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协商,按照“七个统一”的原则,东北下海、进关的成品油,由华东、华北大区销售公司统一对石油集团东北销售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并将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给省区市石油公司;东油西调的成品油,由中南销售公司统一对有关炼厂和省区市石油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国家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公司在制定批零价差、出厂接轨价与批发价间的综合价差时考虑了运杂费、经营费用及合理利润。石化集团公司决定将有关运杂费等费用实行加权运作办法,即下海、进关、东油西调的成品油所发生的区内运杂费、结算及周转期的利息、中转费和新增综合费用,与石化集团内经营的其他油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加权运作。这体现了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作价原则,是实现集团公司外部市场化、内部经营紧密化的有效环节,也是确保市场稳定、物流畅通的重要措施。

二、加权费用使用范围

参与企业为石化集团所属的各级销售企业。上交企业为省区市石油公司的各级批发企业,省区市石油公司负责统一汇总上交。

上交加权运作费用全部用于补贴省区市石油公司承接的下海、进关成品油和东油西调成品油,具体范围为:

(一)结算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需补贴的运杂费。

(二)统一结算下海、进关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及新增综合费用。

(三)统一结算东油西调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和新增综合费用。

(四)为保证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正常周转而发生的周转库存利息和中转费用等。

为简化资金划拨手续,应补贴的成品油费用由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垫付,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再统一向大区销售公司返还。

三、加权费用的上交和补贴标准

各销售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区内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柴油和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柴油,均需上交加权费用。加权运作费用实行从量定额上交,标准为每吨15元。对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数额依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核实的项目、费用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数量确定。

四、运作方式

(一)每月初10日内,由各省级石油公司按上月各级销售批发企业进货量和规定的标准统一汇总后交到石化集团销售公司指定帐户,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大区销售公司。

(二)大区销售公司负责确认本供应区内省(区、市)石油公司的进货量并监督催收。

(三)省级石油公司对下属销售批发企业要制定出保证上交的具体办法。

(四)大区销售公司与石油公司结算时,应按规定垫付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于月初10日内向石化集团销售公司上报下海、进关油品的调进量、区内调拨量,东油西调的调进量和调出量,并据此计算垫支补贴的加权运作费用额。

(五)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审核后,于本月内返还给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年终由石化集团公司依据全年实际进货量及交补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清算,并随决算向财政部上报费用加权运作结果,结余款转下使用。

五、帐务处理

参与加权运作费用上交、返还的企业均在“经营费用”科目下设“加权费用”子目核算。上交时:借“经营费用--加权费用”,贷“银行存款”;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加权费用”。企业交返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经营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六、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由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

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2]19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管理制度,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

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弥补亏损审批办法

技术开发费审批办法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办法

金融保险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审批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审批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审批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坏帐损失审批办法

农村信用社呆帐核销审批办法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办法

财产损失审批暂行办法

一、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1、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终了后45日,需要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一般应在收到企业或下一级税务机关的申请后15日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机关在接到下一级机关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核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终了后的二个月。否则,过期不予以受理。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因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等按其损失额的全部,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级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损失额在全部按次在3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2、对因盘亏造成的资产损失,按报批,其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级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其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企业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一式四份)和《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

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中要注明财产损失的总额;财产的原值、已提折旧、净值;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损的意见或证明;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等。

2、纳税人申报坏账损失时要根据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①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书。

②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

3、纳税人申报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①困盘亏造成的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②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③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④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核案材料。

⑤困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分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4、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① 批准对外投资以及批准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②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③对外投资购入、转让或到期兑现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5、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有投保的,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的资料。

6、凡需上报省局审批的事项,须附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7、其他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四、财产损失的审批程序

1、经办人初审;

2、处(科)领导复核;

3、局领导审批。

附件一: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企业名称(章)金额单位:元 损失财产种类 财产原值 已提折旧

保险公司赔偿 责任人赔偿

残值或变价收入 清理费用 财产净损失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呆帐损失 坏帐损失 合计

企业申请扣除金额

财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县级国税机关意见批准金额 签字(盖章)年月日

市地国税机关意见 批准金额

签字(盖章)年月日

省国税局意见 批准金额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报送本表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明细表”和有关部门损失财产的技术鉴定资料

附件二: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年月日 企业申报情况

鉴定审核单位审查情况 财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金额 金额 原值 折旧 净值 原值 折旧 净值

说明:本表为《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的附表,并同时填报。发布日期:2002-11-21 有效性:有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黔工总字〔2015〕7号(2015年2月5日):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一)经费支出范围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二)具体开支规定

1.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慰问形式原则上以实物发放给全体会员。

2.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为参赛人员统一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

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

4.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省境内,原则做到当日往返。根据全总《通知》有关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规定,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5.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开支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对于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6.组织劳模、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开支 劳模、职工疗休养对象主要为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原则上住宿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工会经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二)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应附方案、通知、参与人员名单和经费预算;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用餐发票和明细清单。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

(三)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此件发至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

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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