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案件(共10篇)
1.银行违规案件 篇一
关于“麒麟舫”违规案件的思考
景园0801 赵烨2008305201380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城乡规划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与此同时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中不乏疏于管理、违法乱纪之举。“麒麟舫”违规案件即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1、“麒麟舫”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麒麟舫”系由某省珍宝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1993年2月,省计委批复了其可行性报告,同意在其省会城市水上公园修建仿古石舫建筑,项目总投资125万(含流动资金15万)。同年5月,公司与省城市政工程建设处签订了租用第一号水池的合同,期限30年。6月得到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批准,12月开始施工,预计1994年10月完工。
自“麒麟舫”建设开始,有关部门就认为其基址存在很大问题,可能影响南川河的行洪。1994年,省人民政府指出,省城总体规划(包括防洪部分)在1983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但在南川河等河道建房仍很严重,其中特别指出 “省计委于1993年批复在南川河上建‘水上酒家’”。1994年5月,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暂缓修建该建筑。同年6月,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此进行调查。
2、“麒麟舫”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省计委越权该项目选址,违反了省城总体规划侵占行洪河道;该项目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等法律,影响城市防洪安全;该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省土地规划管理局却发放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1999年9月,省人民政府责成省防汛指挥机构于9月底前拆除麒麟舫。事实上,“麒麟舫”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该省的城市总体规划,违反了《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影响了城市安全、违法性质严重,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拆除。
2000年,“麒麟舫”最终依法拆除。
2.银行违规案件 篇二
为严打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统一部署, 盱眙县医保处对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报销金额1万元以上的2029人进行逐一排查,排查门诊特定病种日常审核185866人次,发现违规270人次,扣罚相关费用22.2万元。主要问题是超范围开药、消化起付线及存在套高收费、虚传检查费用等违规行为。针对违规问题,该县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3.教育部:警惕涉外违规案件 篇三
一、2002年底,大连市30多名拟出国留学人员,通过辽宁省人才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损失数百万元人民币,造成极大损失。教育部要求辽宁省教育厅对此案进行认真查处。
二、今年5月,北京樱之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雇人在山东省威海市违规跨地区进行留学中介活动。被雇者不仅非法从事招生活动,而且还有其他犯罪嫌疑,公安人员从其“办公场所”查获了包括中央党校、银行系统、派出所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章35枚以及一些伪造的证明材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最近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跨地区留学中介经营活动。
三、福建长宏出国留学服务中心在办理赴丹麦等国家出国留学项目中,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致使部分留学人员在国外无法就学,生活处境艰难。此外,该留学服务中心没有按规定将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留学中介活动。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已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留学项目,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四、 “瑞士金融大学”(曾用名“日内瓦金融大学”) 只是一所在日内瓦工商管理部门商业注册的私立学校,不是瑞士政府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毕业证书”不被瑞士政府及当地教育部门承认,我驻瑞士使馆也从未出具任何认证。但在上海等地进行招生的广告中谎称可授予金融学士、金融硕士等,伪造中国驻瑞士使馆有关认证文件,误导、欺骗留学人员。教育部已要求有关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认真查处该机构在华进行的非法活动。
另据了解,瑞士联邦政府所承认的酒店管理类高等专业学院只有洛桑酒店管理学院,但仍有某些留学中介不如实介绍瑞士酒店管理学校,希望留学人员对此保持警惕。
五、新西兰现有的教育、交通和社会治安状况尚不具备大量接受留学人员的能力,而我国赴新西兰自费留学人数激增,到2002年底已达3万多人。他们年龄普遍偏小,留学层次偏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连续出现各种问题。赴新西兰留学人员应全面了解该国的国情,充分认识其教育制度和社会治安环境,不要轻信个别留学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理性地选择留学渠道。
4.银行违规案件 篇四
2004年7月,**省烟草专卖局整顿办分别两次接到国家局整顿办转来的匿名信,反映**省**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党组书记、局长、经理马××领导组织违规经营烟叶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勾结烟叶“二道贩子”,大肆购进外地烟叶;二是利用烟贩子销售烟叶,给中介人提取大量好
处费;三是组织烟站虚开假烟叶收购票据等问题。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好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
为了认真做好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省局领导高度重视支持办案。7月29日,省局整顿办接到举报信后,省局(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同志立即做出批示,要求整顿办对此举报案件迅速立案,由整顿办牵头组织机关烟叶分公司、监察处认真做好案件的初查,并成立调查组,做好调查前举报反映问题的研究、分析等准备工作。为了认真落实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局整顿办先后两次组织调查组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如何查证违规经营烟叶的问题,理清思路,认真制定了举报马××违规经营烟叶的初查方案,列出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线索,确定从五个方面入手作为调查内容和方法,即:
1、为确认该县公司是否经营外地烟叶,对2002年至2004烟叶经营情况进行查证,从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及开据准运证情况进行核对;
2、为确认该县公司是否大量支付给烟贩子中介费问题,对2002年至2004的财务账目和收支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查验汇款及现金支付等去向;
3、为确认烟叶收购站点虚开假收购票据,对有关烟站收购票据进行查验;
4、为确认马××等县公司领导是否有组织或研究违规经营烟叶问题,查阅该县局(公司)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和职工大会记录等资料;
5、为确认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违规经营烟叶的组织和参与程度情况,分别逐个进行谈话,作好记录,通过**市局(分公司)查阅该局(公司)考核××县局(公司)领导班子材料。要求在调查中要善于分析,不放过任何疑点,发现问题追根求源,一查到底,并严格要求调查组成员严守秘密,作风廉洁、排除干扰、独立办案。
2004年8月9日至12月,省局整顿办牵头组织机关烟叶分公司、监察处四名同志的调查组进驻××县局(公司)实施案件的调查。调查组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内容和方法逐一实施,对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谈话记录及马××本人的谈话记录,收集了与此案相关的有关证据,并通过反复研究分析问题的线索,进行一一验证,随后,又赴**市局(分公司),调查取证了2004年初**市局(分公司)考核××县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记录、中层干部及一般同志的谈话记录和考评结果,通过各方面分析的验证,已经初步认定马××违规组织经营烟叶的事实。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将调查情况进行整理后,由省局整顿办向省局领导作了认真的汇报。
由于在初查过程中,**省局发现××市高新区检察院也在调查同一问题,并于7月28日将××县公司2003年元月至2004年6月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材料调取,使有些问题未能进一步核证,直至11月份,××市高新区检察院调查取证后认为,马××同志在烟叶违规经营中没有涉及个性问题,并将调查情况正式向**市局(分公司)主要领导同志进行了通报,随将调取的材料送回××县公司。根据此情况和初查的结果,为了对有关案情进一步查清查实,省局整顿办牵头又组织局机关专卖、监察、烟叶等部门,先后召集××市局(分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召开3次案件汇报分析会,要求××市局(分公司)配合好省局整顿办,对举报问题要扩大调查范围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已从大量事实认定马××领导组织违规经营烟叶问题属实。经查证马××在2002年至2003年烟叶经营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领导组织在××市金红烟草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收购外地烟叶。2003年春,马××同志派人在××市金红烟草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收购74.6万斤外地烟叶,总价值388万元。
(二)领导组织利用烟贩子销售烟叶,并支付中介费。××县烟草公司自2002年至2003年期间,经中介人销售给云南红塔集团、成都卷烟厂、什邡卷烟厂4.22万担烟叶,许诺支付中介人好处费累计1140万元,实际支付260万元,未付880万元。
(三)领导组织虚开烟叶收购发票、虚列烟叶扶持款,用于支付中介费。2003年春,马××安排烟站开具烟叶收购发票562.7万元,其中虚开烟叶收购发票174.7万元。另外,虚列烟叶扶持款100万元,总计274.7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260万元、支付银行贴现利息14.7万元。
二、硬起手脖,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5.银行违规案件 篇五
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报告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我局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对全区内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反弹势头,进一步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增强了依法用地管地观念,为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领导坚强,组织有力,分工配合默契
我局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建设和谐xx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查处行动的领导,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配合查处行动,我局与区监察局联合成立了xx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在内的全体成员均由两局局领导亲自担任。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我局执法监察队队长来牵头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此外,我们还与区监察局专门制定了《xx区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便确定方针,开展工作部署。此外,我局与区纪委(监察局)还经常召开专门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分析研究案件的查处情况,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重拳出击,全面清理,大力开展查处工作,务求实效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项工作狠抓落实、马上行动、重拳出击、全面清理,充分利用卫片资料和群众举报的线索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努力搞好排查梳理和统计工作。
(一)仔细清理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我局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在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XX〕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XX〕2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XX〕66号)规定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并对各类线索统一登记,列出了查处统计报表。同时对XX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认真细致地填报了《XX年1月—XX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XX年1月—XX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经过仔细梳理、认真统计和分析研究,排查出我区XX年1月至XX年9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共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实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共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此外查出XX年1月至XX年9月违法用地 宗(其中未批先用 宗,其他违法用地 宗,均已立案查处),共占用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包括基本农田 公顷)。
(二)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我们根据职责和权限对梳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组织集中力量进行了调查处理,重点查处了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局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违法违纪人员应予处分的,严格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纪律处分建议。
6.银行违规案件 篇六
2011年04月18日 15:20:
42新华网消息 今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和挂牌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为加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决定,挂牌督办6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这6起案件是: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征、占土地案,山东省单县政府违法批地案,广东省广州流溪香雪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四川省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案,青海省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指挥部违法占地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矿案。
对上述6起案件,国土资源部已责成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将适时公布。
二、山东省单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2010年2月,经山东省单县政府批准,单县国土资源局将336.4亩集体农用地、596.1亩国有建设用地一并
单县政府违法批地案被国土部挂牌督办2011-04-19 07:35:34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今日(18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和挂牌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为加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决定,挂牌督办6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这6起案件是: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征、占土地案,山东省单县政府违法批地案,广东省广州流溪香雪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四川省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案,青海省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指挥部违法占地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矿案。
对上述6起案件,国土资源部已责成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将适时公布。
一、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征、占土地案
2009年以来,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违法征收集体土地8130亩。截至目前,违法占用耕地891.8亩(其中道路占地393.8亩、沈阳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建设占地498亩),平整土地751亩,合计1642.8亩。
此案涉及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征、占土地问题。
二、山东省单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2010年2月,经山东省单县政府批准,单县国土资源局将336.4亩集体农用地、596.1亩国有建设用地一并挂牌出让,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摘牌取得。目前,47幢楼房正在建设,占地213亩。
此案涉及单县政府违法批地问题。
三、广东省广州流溪香雪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2008年1月,广东省广州流溪香雪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在从化市建设从都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已建成27洞高尔夫球场、酒店及配套设施,共占用土地3473.1亩。在占用土地中,违法占地2338.2亩,其中,1678亩用于高尔夫球场建设(耕地182.9亩),157.1亩用于酒店及配套设施建设,503.1亩占而未用。
广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整改违法用地复耕通知书》。2011年2月,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向广东省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2011年3月,广东省政府发文要求广州市政府进行查处和整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督办。
此案涉及广州流溪香雪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等问题。
四、四川省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案
2008年8月,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政府与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同意由该公司在锦江乡租用集体土地建设“崇州水泥制品市场”。2008年9月以来,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乡多个村集体签订租地协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租代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121.06亩、一般耕地530.01亩、园地7.58亩、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48.71亩、其他土地2.48亩,合计709.84亩。锦江乡政府作为“见证方”在租地协议上加盖公章。已建设项目区主干道、公司办公楼和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余塘小区”。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向其他企业出租土地,自建或代建厂房等形式,引进103家企业入驻,按每亩2-10万元不等的标准向入驻企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每亩每年1500-28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地租。2010年5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曾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罚,7月,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拆除了在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复耕,9月,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顶风违法,在拆除复耕的土地上继续占地修建厂房。
此案涉及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问题。
五、青海省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指挥部违法占地案
2010年10月,青海省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指挥部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用城东区塔尔山国有林地138.041亩建设大南山杨沟湾景区红叶谷休闲生态园。已建成7栋招待楼,正在建设会议中心、接待中心、健身中心等。
此案涉及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指挥部违法占地问题。
六、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矿案
2006年8月至201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忙农镇
三家村、天义镇马莲图村、大马架村和忙农果园农用地231亩、未利用地300亩,合计531亩,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资源,并建设了选矿厂。
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曾于2008年5月、7月和2009年12月三次责令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采矿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选矿厂,恢复土地原貌,但该公司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此案涉及宁城县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矿问题。【打印】 【关闭】
7.银行违规案件 篇七
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其中银行存款又占了货币资金相当比重, 因此搞好对银行存款的审计, 对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监控, 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保护所有者资产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经营业务需要, 合理使用银行存款,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 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企业银行存款违规操作的查账方法及案例
1.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预收业务货款或收取其他不合理款项, 以贪污货款或存入小金库的查账方法。检查有关合同协议, 分析其是否合法、合理, 有无物资保证, 是否给客户造成损失, 以及是否利用预收账款调节本期收入, 或将本该转入本期销售收入的款项一直挂在“预收账款”, 从而达到降低利润、逃避或推迟纳税的目的。
如查账人员在审查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 2007年7月6日80号凭证摘要注明“支付甲公司借款”, 金额为15000元。经查在本年度乙公司不存在与任何公司的借款业务, 为什么要汇出这笔款项?
查账人员调出80号凭证, 其会计分录为:
所附的原始凭证是该公司在2007年7月6日甲公司的借款单据, 与甲公司联系, 甲公司否认借款业务但却承认6月26日曾预付乙公司采购货款15000元。但在乙公司的销售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预收客户款项。
查账人员调出6月26日的凭证, 其会计分录为:
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在2007年6月26日甲公司的还款单据, 与实际业务名不副实, 前后矛盾。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向甲公司收取预收货款15000元, 然后作了虚假的账务处理, 进行贪污、挪用。
2. 对为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表面相符, 进行假存或少存多记的舞弊行为的查账方法。此种情况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或核对销售业务相关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 看是否相符。
如查账人员在核对某企业2007年12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时发现, 银行存款调整后余额与对账单余额调整后相等, 但未达账项的每项数额不一致, 其中12月29日50号凭证 (转支419) 余额为15350元, 对账单的支票419号金额为12350元, 银行存款日记账12月50号凭证存入现金3000元, 在对账单上没有反映。查账人员对此表示怀疑, 于是首先调阅50号凭证, 其分录为:
审查原始凭证时, 发现“现金送存簿”没有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即没有反映现金交到银行。调出50号凭证, 其分录为:
查账人员复核采购发票, 其金额为12350元。
该企业账务人员利用虚假银行存款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表面相符。
3. 对出租、出借账户, 为外单位转账套现从而收取好处费或利用外单位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从而既达到贪污的目的, 又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的查账方法。检查往来账项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存在不应有或不正常的往来结算业务。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如发现银行对账单有一收一付的账务记录, 而银行存款日记账却无此记录, 则进一步查明是否出租、出借账户, 或利用外单位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如查账人员在审查某企业2007年“银行存款日记账”时, 发现9月5日5号凭证的摘要记录“存入暂存款”, 金额为3万元, 9月20日、21日和25日分别在10号、12号和30号凭证摘要注明“提现”、金额各为10000万元。查账人员怀疑该企业有出租账号行为。
查账人员首先调出5号收款凭证, 其分录为:
所附的原始凭证仅有一张“进账单”。调出10号凭证, 支配用途为“差旅费”;12号凭证, 支配用途为支付季度奖;30号凭证, 支配用途为“备用金”。依据这一线索, 查阅“现金日记账”时, 发现9月30日付款凭证35号, 摘要为“付暂存款”3万元。调出35号凭证, 其分录为:
其原始凭证为××单位打出的白条收据。查账人员审查××单位的账簿记录, 尚未有30000元的收入。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 查阅了商品销售明细账, 发现××单位在9月4日销售一批产品, 其价款为30000元, 与购货方联系, 核定已付款。与银行取得联系, 款项已划到被查企业。被查企业出租账户, 非法套取现金30000元。
4. 对开设黑户、截留收入, 比如虚列销货退回款至黑户的查账方法。检查销售收入明细账, 看是否存在退货业务。如存在, 与对方联系, 确定相关金额;如无, 则查明退货款的入账户头是否为企业黑户。如查账人员在审查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 2007年7月10日6号凭证摘要注明“罚款支出”, 金额为32000元。查账人员认为摘要模糊, 怀疑其中有作弊行为。
抽调6号付款凭证, 其会计分录:
所附原始凭证一张, 该原始凭证为税务机关转来的罚款通知, 其中税款为30000元, 罚金为2000元。查账人员进而审查公司“应交税金”明细账时, 发现该账户余额为零, 纳税时间为7月2日, 符合规定, 为什么罚款?查账人员进一步审查7月2日的付款凭证 (凭证号为2号) 其会计分录为:
所附单据有转账支票一张, 纳税申报表一张。查账人员通过银行查明, 该支票的收款人为市百货公司。市百货公司证实这张支票是百货组交来的货款。查账人员基本上明白了事实真相。说明该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严, 会计员利用出纳不熟悉业务, 编制假传票, 贪污公款30000元。
5. 对张冠李戴、贪污收入的查账方法。张冠李戴贪污收入的具体表现如下:
(1) 将销售收入款存入“其他应付款”, 等到时机成熟, 再将其贪污。
(2) 将已收到的销货款不入“银行存款”却挂在“应收账款”, 日后将应收账款转为坏账。
具体查账方法如下:检查与销售业务对应的往来账, 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调查与对方单位业务是否属实;抽查一定的坏账损失核销业务, 检查是否有对已收到欠款的假坏账进行贪污的行为。
如查账人员对某一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坏账准备”进行检查时, 发现2007年7月一个月内核销的坏账损失数比上年要多许多, 于是对核销的“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详查。
查出“应收账款——甲公司”336333元货款转为坏账, 与甲公司联系, 不存在甲公司, 经追查账务承认, 这实际是乙公司的货款。2007年2月份对乙公司销售时, 作分录:
收到乙公司销售款时不入账, 财务经理伙同销售部经理将货款336000元贪污, 而“应收账款——甲公司”, 实为虚拟购货方。于2007年7月予以核销, 即
财务经理等对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移花接木、张冠李戴, 核销应收账款形成坏账, 从而达到贪污的目的。
三、结论
随着与银行存款有关的犯罪和会计造假的不断出现, 银行存款的审计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提高银行存款审计的质量, 成为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方面。企业内部的欺诈和会计舞弊 (假账) 作为违纪的一种表现形态, 可以说是随着假账的产生而产生的, 而且假账随着会计方法的不断发展与各种科技手段的不断应用而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大多可能通过货币资金表现出来, 同时货币资金也是不法分子盗窃、贪污、挪用的主要对象。因此企业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银行存款的监督, 通过对不同情况下银行存款违规情况的检查, 增加识别作假手段及方法的能力。当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 还会有其他新的作假出现, 只有增强意识, 提高识别能力, 才能不让作假者有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陈祖香.杜晓佳.银行存款的审计技巧[J].财会信报, 2009 (5)
8.银行违规揽储为何屡禁不止 篇八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近年来全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银监会对此也是三令五申,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违规经营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这样的违规行为,究竟是少数银行和分支机构的个案问题,还是商业银行业的普遍现象?在违规现象的背后,还潜藏着哪些更深层次的原因?这种情况对金融活动参与者有什么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新财经》记者走访了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的多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违规揽储,花样别出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利率制度,由央行制定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明确规定禁止银行擅自提高利率揽存。但是,各银行的执行情况又如何呢?
为揽储,好礼相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10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1年为例,各家银行推出了五花八门的积分和赠礼活动方案,除2.25%的年利息外,在光大银行,储户可额外获得一张面值218元的光大商联卡;在兴业银行,可额外获得不锈钢折叠衣架一套、苏泊尔电饭煲一台或“好神拖”一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在6月15~17日期间推出了“粽情端午,分外有礼”活动,凡在活动期间办理积分业务的客户可获得双倍积分,因此,储户存款10万元,可获得20万存款对应的积分,并换取相应礼品高级保温电热壶一套。
赠金返利,争打擦边球
除上述五花八门的赠礼之外,深圳发展银行还推出了“金抵利”赠金活动,96000元人民币定期存款1年,不向储户支付利息,但是直接赠送10克金条一块。
浦发银行推出的“汇理财稳利系列”理财产品,1年期产品每10万元最高升息400元。
“6.30”大限:存款高息,赎回遭禁
“听朋友说5月底,某银行出价4.5万元要他存入3000万元一天。我这里有30万元,跟银行谈可能较难,想约10个人每人30万元,月底时叫银行出钱给我们,有人感兴趣否?”这是5月份在温州一家论坛里出现的集资信息。
天津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该公司与其主要贷款银行之间有口头协议,每逢季末、年末,如果银行有需求,就将企业账上资金借一部分给银行,用来“冲时点数”。这个时候,“利息相当于平时的数十倍”。
特殊时点,存款有高息,取款可不容易。6月30日上午,天津的投资者李女士准备赎回在某银行购买的“日日盈”理财产品,以便认购新股,不料网银操作失败,屏幕上给出了“本日巨额赎回,后续赎回停止”的提示。李女士旋即就此向该银行客服部门提出质疑。银行方面表示,该款理财产品有每日净赎回不超过上一日总规模15%或20亿元的限制,否则,银行有权暂停后续赎回。
存款高息,赎回遭禁,大限之期,银行揽储方式也不再“绅士”。
“饮鸩止渴”,各方“有话说”
送礼品、返现金、赠金条,银行揽储还真有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味道。
天津市银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行为了吸引储蓄变相提高利率,是一种违规做法。既然明知违规,银行为何还要一再铤而走险?
商业银行:“存款年”,我们也“差钱”
记者首先联系了处于风口浪尖的渤海银行。6月初,记者向渤海银行发出了书面采访提纲。3个工作日后,银行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的一位女士婉转回应记者:“事情已经过去了,(这个选题)能不能不要做了”,“最好不要提到曾经和我们联系过”。
而该银行一位接近董事会的员工告诉记者,对于监管处罚,银行方面非常重视,下发了专门的内控整改文件,并通过制度和汇报线的调整,加大自查自纠力度。记者特意走访了位于天津市内和开发区的多家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有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此前确实有过存款赠礼活动,不过现在已经取消了。
但面对记者的采访,银行方面却显得遮遮掩掩、顾虑重重?究竟还有什么“不能说的秘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明知“风声”紧,仍然“铤而走险”,主要是由于贷存比的压力。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今年6月底之前,将贷存比降低到75%以下。该人士透露,各家银行为达标而悄悄开展的“揽储大跃进”,远远超过记者实地采访时的所见所闻。
“去年是鼓励银行开展贷款业务,今年则定义为‘存款年’。”上述人士称:“我们不但给一线业务人员下达了存款指标,对管理员工也召开了专门的营销动员会,对带来大额存款业务的员工,根据日均存款余额进行返点,比例一般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
这位人士进一步解释,严格控制贷存比指标上限,意味着银行面临更大的吸储压力。如果不能吸纳充足的存款,要想达标,就只能收紧信贷规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模式是赚取存贷利差,货款规模减小,将带来总体收益的减小,通俗地说,银行业可能变穷。这是银行铤而走险的真正原因。
金融学者:“吃利差”,已然“捉襟见肘”
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张建则调侃道,幸好贷存比指标考核的是时点数,这样,各个银行东拼西凑,在考核日当天进行资本大挪移,还能勉强实现达标。如果要求按照日均存款余额来计算,银行可能就真的无计可施了。他指出,大肆揽储颇有一些“饮鸩止渴”的味道,因为存款的大量增加,意味着银行经营成本的上升,如果不能有效运用这部分负债,可能导致收益率下降,甚至形成负收益。
张建博士认为,以指标“合规”为借口的揽储“违规”,本质问题出在单一盈利模式上。目前,我国内资银行仍以传统的存贷款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存贷利差收入在银行总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达九成左右。单一盈利模式,带来的是贪大、求大和强调规模。一方面,在产能过剩或风险较高的行业依然盲目放贷,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发生率;另一方面,监管达标的要求,使中小银行面临很大的吸储压力。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初的光华新年论坛上也坦承,现在中国银行业还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 “利差收入高,管理粗放,成本高”,未来银行业面临盈利模式转换的新考验。
对此,中国金融40人论坛顾问胡怀邦给出了解决之路。他强调,我国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突出中间业务的战略地位,加大对中间业务开发的投入,开发适合我国开展的创新中间业务,拓展较强增值空间的核心业务,通过加大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以较少的资本占用促进盈利能力的稳步提升。
老百姓:一辈子的辛苦钱,应该怎么存
在一家银行营业网点外,记者遇到了前来咨询理财产品的市民张女士。
“我刚办完退休手续,三十几年的公积金、保险都到账上了,一共有几万。股票不敢买,基金跟着股市跌,存钱利息赶不上通胀,所以我来银行问问,一辈子的辛苦钱,应该怎么存。”
通货膨胀,这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词汇。可现如今,已然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张女士的困惑,也反映出了人们在投资理财方面的普遍困惑,也使记者意识到,揽储那点事儿,不仅让银行“一声叹息”,更与广大普通百姓“息息相关”。老百姓的钱得来不易,对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最朴实的要求,银行岂能置身度外?
9.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篇九
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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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
主管机构
第七条 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营战略部有权对全行发起主动调查,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依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措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处罚方式包括:通报、书面警告、撤职、降级、罚款、辞退等。
第十条 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季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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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四条 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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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五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十七条 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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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十八条 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十九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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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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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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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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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三十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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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第六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得到违规信息来源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本行经营战略部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战略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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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上级管理层。上级管理层在征询作出处理决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单位活期存款”下设专户。对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均纳入本户核算。同时为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可拿出30%的份额用于奖励发现重要线索、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处罚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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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处罚规定;没有制定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制定,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0.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心得 篇十
近二个月,我行开展了《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们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们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通过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我行确定在全省系统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让我们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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