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协议书(精选10篇)
1.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协议书 篇一
货运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
英文名称: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手机:
乙方: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手机: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航线:具体航线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航线进出口货运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装机、发单及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订舱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的货运委托书,并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
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果该货运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应显示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和联系人,并加盖订舱章或公章。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及时提供有关单证,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
需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单证、正本海洋提(运)单或已换好的提货单(到货通知书—)、进口免税表/手册/证明。
3、甲方出运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如果甲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4、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5、在装运前及时对运杂费(乙方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全部运
杂费。
6、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
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7、货物在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掌管期间,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的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乙方应提供船公司/航空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人索赔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相关证据报告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
8、进口运输中,如因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提货延误而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进口运输中,甲方接货后,应对货物的完好情况作确认,甲方如无任何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
付甲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
入货通知或订舱回单的形式通知甲方,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装机或安排下航次/航班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2、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通知甲方,甲方亦得
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正常出运货物。
3、货物装船/装机出口后要及时通知甲方确认提单,以便乙方能及时联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航班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选择,尽最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
4、乙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超收情形,乙方有责
任代甲方索回超收差额。
5、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运杂费(乙方的代理费用包含在内);
6、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天气、政府行为、码头拥挤、罢工停工或劳动受限制等非
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输延误或取消,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进口运输中,乙方在收到货物及运单后,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
8、进口运输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甲方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由乙方运输,乙方应及时做好报关
后海关放行的货物运输,尽量满足甲方的送货要求。
9、如遇运费到付,甲方需乙方代收,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放货前与甲方确认运费金额。甲方要求
乙方返还运费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认可的发票。
四、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特种箱货物,甲方应就货物详细情况及运输要求如实地提前
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方能安排订舱及后续业务程序。
五、运杂费的计收和结算:
1、运杂费,是指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的进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海运费、空运费、内陆运输费、单证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美金费用或人民币费用。
2、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运费确认书后立即对乙方提出的运杂费(乙方
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回传乙方,如甲方在收到运费确认书后不予回传,则视为默认费用无误。★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如下基本资料以备案: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企业基本帐户帐号)
(4)加盖公章的货代证书或其他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航空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
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4、甲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支付运杂费。运杂费以为限,如累计运杂费已超过此金额,则应先付
超过部分(至少为一票货的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及其他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支付,若
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现定为USD 1 = RMB
(1)出口货物自装船/装机之日起 15 日内,进口货物自卸船/卸下飞机之日起日内,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结算运杂费,不论甲方是否已经向其客户实际收妥运费或貨款等。
(2)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份所有运杂费用明细对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__日
内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在每月日前结清上个月份的所有费用。
5、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暂缓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或
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甲方同意若连续30天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约定的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照付款买
单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单证或通知目的港代理人延缓交付货物。甲乙双方对以上另有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六、账户
甲方付款账号乙方收款账号
美金账号:美元帐号:开户行: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人民币帐号:
开户行:开户行 :
七、协议有效期、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壹年,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当
年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壹年。
2、任何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
变更或解除协议。但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时乙方有权将甲方付款方式变更为付款买单,或解除本合同。
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
4、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八、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签约地:北京。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公章: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进出口代理协议 篇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有效期:2011年07月01日至2012年06月30日。
2、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3、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4、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5、甲方提供乙方进出口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无需收付汇)的相关关务所需的单证。
二、乙方责任义务:
1、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4、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或货值金额的 千分之1,但每票不低于(RMB)350元整,不高于(RMB)3000元整 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除外)。
甲方:乙方:
3.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三
签约日期:年月日
编号:XXXXXXXXXXXXX
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陕西电子信息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商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为委托方与代理方关系,风险与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联系国外客户,进行技术交流,谈判及拟订合同;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内陆运输、商检、检疫、包装等一切贸易相关事务;
2.甲方承担以CIF成交的出口业务项下的内路运费、海运费、保险费、报关港杂费等相关费用;承担以FOB成交的出口业务项下的内陆运费,报关港杂费等相关费用;
3.甲方承担出口业务项下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和银行扣费;
4.甲方出口的货物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须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完全一致,并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若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延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乙方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以代理身份与外方签订出口合同,合同条款由甲方及外方商定,并经乙方认可后载入合同(如合同因非乙方责任而引起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将由甲方与外方自行商定解决,与乙方无关);
2.乙方负责绘制出口单据、向甲方指定货运代理公司提供报关文件;乙方负责及时结汇,代理费用在结汇时扣除:
如需垫付退税,乙方按1美元0.08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待收到甲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
发票后向甲方支付货款;
如不需垫付退税,乙方按1美元0.06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于结汇后2天内将其余款项划转
至甲方账户,并在收到海关退回的报关单据、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交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划转至甲方账户。
3.乙方负责办理原产地证。
第四条其他事宜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法令,合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出口
和退税制度。若一方出现违法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所造后果,则由该方负全部法
律责任,并承担其经济损失而与另一方无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对未尽事宜和合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发
生纠纷,双方亦应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国家及经贸部有关规定在乙方所在地解决。双方保证不发生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任何一方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3.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章之
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起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签定进口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4.代理出口协议书 篇四
协议编号: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乙方(代理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外汇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委托代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委托,代理 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甲乙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认真履行代理人的责职,办理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出口手续,并以乙方的名义对外联系并签订协议。
2、根据甲方提供的每批出口货物金额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做好签领,明确责任。
3、根据委托,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运输、保险、产地证、结汇等手续。
4、通知和协作甲方备货、入仓、包装以及办理口岸联检手续。
(二)甲方责任:
1、向乙方如实提供每批出口货物的数据资料、发票,并为所提供资料负责,以便乙方顺利申报出口。
2、承担出口货物的品质,交货期的保证责任。
3、承担办理出口环节中的产地证、运输、保险、报关、码头装卸费以及口岸联检等项费用。
4、甲方对所提供的出口退税单证的`真实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5、甲方承担不能按时结汇而产生的外汇核销单费用及银行费用。
三、付款方式及费用结算
1、每次货物出口前,甲方应把外汇汇入乙方账户,到账后,乙方应按当日银行汇率折人民币汇付甲方。
2、乙方按每批货物协议金额 %收取甲方代理手续费。该费用在结汇款中扣除。
四、其它约定条款:
1、乙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代理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
3、甲方保证乙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乙方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拟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5、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协议必须执行完毕。
6、若产生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产生了争议和分歧,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5.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篇五
协议书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XX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电话: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向乙方选定的外商公司代理出口,具体内容以乙方的每次委托为准,乙方必须保证所委托货物的合法性,由于乙方原因提供的数据不符,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
1、对外签约;
2、对外催证;
3、申领配额、许可证;
4、出口报关、办理商检或换证;
5、托运订舱;
6、办理保险;
7、储运;
8、制单、结汇。
以上条款也以每次的委托为准。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装船前10天以书面形式将出口货物明细传真给甲方,并最迟于货物装柜前将正确的装箱明细传真给甲方。在收到甲方进舱通知后,乙方应按出口包装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发给甲方送达通知。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商检的货物,出口商检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的报检单证协助乙方完成商检工作。出口货物涉及许可证的,乙方须在交货时办妥并向甲方提供许可证。乙方需承担由于资料错误或不全所引起的后果。
2、乙方必须保证委托甲方在海关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等数据与实际出口的货物相符,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数据不符而引起的海关查验、查封、罚款、没收等事宜由乙方承担并自行解决,甲方可以协助。对甲方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
3、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报关、申领原产地证书以及办理海运保险。
4、甲方在收到乙方出运通知后,应及时安排租船定舱、缮制出口单证等出运工作。
5、若货代为乙方指定,乙方应负责有关出口退单的跟踪工作,要求各货代能自货物出运后30天内将正确的退单退回甲方,如果改单的则要在45天内退回,以保证甲方的正常退税手续。否则由于退单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退回而造成甲方的经济和法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必须自货物出运后20日内开具或督促其它指定的工厂开具符合甲方开票通知要求的货款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无论是否收汇)。如未及时开票或开票不正确等原因引起的退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未完全收汇时,乙方或乙方指定工厂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供甲方办理退税申报所用,如不能及时收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支付相应发票货款的责任。
7、因出口退税备案要求,甲方需要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仅供甲方做退税单据之用,除此以外,无任何法律效力。由该合同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甲方无任何义务受理和承担责任。
8、若乙方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承担出口报关金额17%的增值税以及相应的核销等各项费用。
9、如乙方要求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外商签订售货合同的,甲方应与外商签订售货合同,甲方可在售货合同中表明其是乙方代理人的身份,但应该事先取得乙方同意。
10、如乙方直接对外商签订销售合同或确认书,应在合同或确认书中表明甲方为其代理人,并向甲方提交一份原件;如乙方与外商不签订合同也不要求甲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则乙方应要求外商向甲方书面表明其向甲方汇入的款项系支付乙方的货款。
11、如系信用证方式付款,甲方收到外商开来的信用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审查信用证并保证信用证条款符合乙方要求;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确认接受信用证条款,如对信用证条款有异议,甲方仅出于善意,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并通知乙方改证意见,乙方自行联系客户修改相关信用证条款,在乙方认同信用证条款以后,乙方承担信用证项下收汇的全部风险。
12、甲方对乙方的信息,包括乙方个人信息、乙方客户信息、乙方货源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甲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同时甲方不得在没有乙方的委托下,与客户进行联系,从事商业交易。
第四条:货款和各项费用的结算
1、代理费
①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收汇美金金额的1%作为代理手续费。
②或先约定共计人民币 元,退税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退税款归乙方;
③或收汇后按适时退税率和外汇汇率折算到换汇比率为每净收汇1美元= 人民币,将货款扣除费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给乙方,退税款归甲方。如退税率和外汇汇率有变化,则上述换汇比率将作相应调整。
执行:双方同意按照上边三条中的第①条执行。
2、甲方收到国外货款和乙方开具的符合退税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结汇汇率作为换汇比,将货款先扣除代理费、运费、保险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货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工厂,甲方需在收汇核销后30天内申办退税业务,出口业务发票的退税款在实际退到甲方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乙方结算清所有费用。
3、如果单笔(按报关单号统计)出口金额在USD7000以下的,甲方收取固定操作费RMB500.00/笔。单笔(按报关单号统计)出口金额在USD7000以上的不单独收操作费(不包括退税率为0%的货物),按照协议执行。
4、对于退税率为0%的货物:
①如果一份报关单里的货物全部是0%退税率的;额外收取每票RMB1000.00操作费。
②如果一份报关单里的货物即有0%退税率的,又有非0%退税率的;对于其中0%退税率的货物,如果其金额低于USD10000;额外收取每票RMB1000.00操作费.如果其金额高于USD10000,按照实际代理协议执行。
5、若由于货物质量、产品包装等原因发生折减货价等事宜,甲方因此无法全额收到合同金额的货款,乙方需将少收部分作为坏账处理,不再向甲方索取此部分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核销、退税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甲方可随时凭费用单据向乙方收取为乙方代垫的各类费用及代理费,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为乙方代垫费用的单据及代理费用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按代垫费用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国内运输费用、港区费用、出口商检费、清关费、产地证费、国外运费、快递费、银行费用、甲方代理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国外收款中先行扣除,甲方无垫付义务。如需甲方垫付各种费用或者货款,经甲方同意,甲方将另外收取垫付费用的利息(按照月息3%收取,垫付时间最长两个月。垫付费用在15天内乙方还清的,按半月利息结算;超过15天的,按照整月计算;以此类推)。如乙方超过两个月仍未还清垫付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另由于国家退税政策变化和外汇汇率变动,结算方式将随之作相应的调整,结算标准将作相应幅度的上升或下降。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只作代理。乙方对商品质量、包装、交货期、价格等负责,若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包装不良、交货期延误、价实不符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国外客户信誉不良造成甲方不能收汇而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如乙方不能解决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乙方指定的货代公司、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发生过失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除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售货合同规定外,还必须担保其出口商品不侵犯中国或该批物品销售地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涉及商品商标、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备案,乙方对提交甲方的前述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责。甲方对外商违约不负责任,但应乙方要求,甲方可以代表乙方向外商追究违约责任,所有费用由乙方垫付,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当外商提出索赔或因国内外纠纷有人主张权利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交外商提出的索赔函电或主张权利的复印件及有关证件,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弄清情况,通过甲方对外理赔,并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及预先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出国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对外理赔情况,乙方承诺负责赔偿甲方因外商或主张权利人的索赔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若甲方无法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应尽到最大诚实信用义务帮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甲方不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1款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利息,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售货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
第2款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规定,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当事方必须在事发一周内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向对方送交有关机构的书面证明,及时协商处理未尽事宜,逾期视作违约。
第九条 附则
1、如需乙方提供担保,应另立担保书,作为本协议书附件;必要时,乙方须提供有效的抵押。
2、出口商品金额的统计全部归甲方,由甲方上报,乙方不得重复统计。
3、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从XXXX年月日至XXXX年月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续约,将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6.代理出口协议书参考格式 篇六
二〇〇四年七月版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深圳·电子科技大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信箱:
乙方: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
电话:传真:邮编:518031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拓出口渠道、在营销上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以下简称“外商”)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货物建立代理出口委托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
施代理出口和收转外汇。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要,甲、乙双方需就每一批出口货物
另行签订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为买方的《收购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协议为建立甲、乙双方法律关系的总协议。双方所签订的每一份《收购合同》
均受本协议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4、5、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
则协商解决。
二、代理范围:
1、2、标的: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出口等产品。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出口产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条件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订单/甲方编制的“出口报关货物资料单”/甲、乙双方
签订的《收购合同》为准。
3、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出口报关、出口商检、进行国
际结算、出口退税等事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与外商的业务联系及业务谈判,确认乙方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外贸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2、甲方负责保证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知识产权等工作,甲
方不得由于以上问题而引起的责任向乙方索赔。
3、甲方负责根据其与外商商定的交货期安排生产和货物准备工作,并保证按时交货,否则所引起的迟延交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关货物资
料单”及《商检换证凭单》,以便乙方办理货物出口的审批手续和出口报关的准备
工作。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为货物出口报关所需的信息要求。若因甲方提供资料
与实际出口情况不符,引起海关扣柜或处罚的后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5、甲方负责安排远洋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船订仓事宜,并及时将船公司提柜
纸传真给乙方,同时告知该航班的截关日期。
6、甲方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涵盖相关《收购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如甲方在货物出口报关后三十日内未能将第6条所述票据交付给乙方,或甲方所
交付的票据未能通过退税主管机关的审查,则甲方无权依据《收购合同》要求乙
方支付《收购合同》规定的税款;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税款的,甲方应予退回。
8、出口业务货款的回收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内
将全部外汇货款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核销外汇。如因外商不付款而导致乙方不
能核销外汇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
损失。
9、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相关操作费用,具体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办证费、认证
费、保险费、运杂费、检验检疫费、港杂费、仓租费、查柜费等)。若乙方垫付相
关费用,则甲方须在每月月底之前结清乙方所有代垫费用或在乙方所付甲方货款
中扣除。
10、外商开立的信用证须经乙方确认。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通知外商变更或修
改外贸合同条款或信用证条款,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若外商要求修改或变更出口合同条款,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
方可修改或变更出口合同。
2、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柜纸安排提柜和由甲方工厂至深圳码头的拖车,并承担此段的拖车费用。
3、乙方负责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及办理出口报关的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报关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装箱资料后,应及时对甲方的出口业务制作出口所需的全
套单证。并安排报关出口。若乙方原因造成出口耽误而引起客户索赔,乙方应承
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及相关商业惯例向外商提供单证,如发现有不能按照
外商要求提供的单证,应及时要求外商修改并告知甲方,以便与外商协调。
5、如果外商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乙方负责所有涉及信用证业务的审核和确认(包括
但不限于外商信用证审核、出口单据审核等),如果由于乙方审核不严或出错使得
信用证无法议付而造成甲方受损,则乙方有义务做出相应赔偿。
6、7、乙方负责办理出口合同项下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因乙方纯属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出口,故在收到外商(或甲方)境外汇款/开出的信用证前,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责任。
乙方在货物完成出口报关、并收到外汇货款及相关出口退税单据后,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将货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货款结算:
1、定金及余款的结算:
(1)乙方在收到外商支付的定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外汇款项按照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
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及合法有效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扣除
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及所垫付的各种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以乙方为受益人并为乙方所接受的信用证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所收到信用证金额的%按照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
乙方账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扣除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及所垫付的各
种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3)如外商未能如约支付全部外汇货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其按照本条的规定已经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同时甲方负有在接到乙方追索通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该笔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利息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2、无定金货款的结算:
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
付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的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扣除乙方垫付的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3、核账:
(1)甲、乙双方于每月月末就本月所发生的业务往来账目进行核对,并就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及《收购合同》执行的问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延迟收汇等)进行磋商,提出双方均可接受 的处理意见。
(2)甲、乙双方须就每月核账结论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下个月核账的基础。
六、保密条款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必须绝对保密,不得故意直接或间接向外泄露甲方客户的有关商业资料(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除外)。
七、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可据此免除责任,但违
约方应尽及时通知义务,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同时,双方应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
2、3、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导致不能履行相应义务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或汇率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现损失的,由过错
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1991年8月29日发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
(公章)(公章)
7.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篇七
甲方(受托方):湖南锡矿山闪星锑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冷水江市锡矿山 电话:8997067 乙方(委托方):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冷水江市飞水岩 电话:5831034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全权代理乙方产品出口销售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具体内容如下:
1、品名: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2、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出口代理
2、申请进出口商品的自动许可证
3、出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
三、报关、运输委托方式:
1、甲方委托由乙方确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报关出运手续,具体费用由乙方与其指定货运代理结算。
2、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须办理保险,乙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费乙方自理。
四、出口货物来源及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出口货物货款结算及费用结算:
1、如有外方支付甲方部分预付款之情况,甲方在收到外方货款后于两个工作日,按收款当天的银行汇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支付给乙方指定的帐号。
2、甲方在收到外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实际出口费用发生情况及约定结算公式,提供乙方结算清单与开票通知书或购销合同。
3、乙方按照甲方的开票通知书或购销合同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4、甲方在通过增值税发票认证以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货款。
5、如外商付款期限预计超过三个月,乙方必须预开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以便甲方办理退税手续。同时甲方必须帮助乙方办理外汇核销(因外汇未及时到帐),预开汇率与
实际结算的差额在下笔订单结算中予以清算。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2、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样本等有效单证制作出口合同,出口装箱单,出口发票。
3、甲方应在收到外方预付货款后,按照乙方的指令,将指定款项付到乙方指定的帐号内。乙方须保证支付款项的公司名称与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公司抬头一致。
4、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货款的专款专用,如因为甲方挪用乙方的货款,造成出口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的货运提单内容的正确性必须要得到乙方的确认。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出口单据上的品名、单价、数量、包装、产地、品质等内容是确实的,不存在任何错误、隐瞒的情况,否则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的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保证甲方免受来自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处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盖章):湖南锡矿山闪星锑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015 年 1月 1日
8.版出口代理协议 篇八
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进出口订舱、通关等代理服务,具体包括:
1、委托乙方将货物从货物所在国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委托乙方对货物在货物所在国提供通关服务。
3、委托乙方代理的其他服务
具体以甲方向乙方进行委托,提供委托书。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的权利。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2、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全部代理费用的权利。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3、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4、乙方的义务:
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及时操作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接受甲方的电话查询,及时查看电脑系统,并给出货物跟踪信息。对有问题事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跟踪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禁运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法律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液体,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它任何危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货物途经国或目的地国家禁止运输或进口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如盗版,侵权等任何不合法的物品及中国海关禁止出口的物品. 若甲方托运任何禁运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包括运费,退运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没收货物,罚款等以及任何法律制裁.
三、甲乙双方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重点声明:
1、甲方因发现托运的货物有损毁或遗失的,乙方对此有过错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所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价值、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履行委托事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2、若甲方托运货物需要保险,需要特别声明,并另付费用。
3、甲方须缴付因通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4、对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海啸,罢工等)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四、费用标准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各项费用标准以每月报价确认为准。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3、每票货物操作完毕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各项费用金额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如甲方对上述费用金额有异议,应当书面向乙方提出,逾期确认,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费用金额;
4、费用结算方式
经双方商定,采用以下( 2 )结算方式
(1)票结。单票操作完成后3天内,乙方将所有已确认费用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2天内支付给乙方。
(2)月结。单月票量如超过5单及以上,且月总费用不超过5万人民币或1万美金,可采用月结方式
每月【5】日前,乙方将上月【1】日至【30】日(以到达目的地入仓的时间计算)产生的费用明细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在当月【10】日前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收取逾期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若总费用超过月结限额,则乙方在费用达到限额时向甲方提供账单并按照票结时效结算。
五、业务联系方式
甲方:
姓名: 邮箱:
传真: 电话:
乙方:
姓名: 邮箱:
传真: 电话: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待结清所有欠费后本合同解除。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双方如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到期之日起书面确认后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9.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承诺与保证
1.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运输等相关事宜,并接受办理该业务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1.2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条款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进行配船、装船、装箱、报关、运输、签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具体委托内容以委托单证(如:《出口货物明细单》及进口单据等列明)为准。乙方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人,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在相关法规范围内,维护甲方利益。
二、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根据船期及时提供正确、齐备的委托单据和报关单证。委托单据和报关单证应该是真实的、内容完整的、能明确地表明委托内容,并有清晰的授权印鉴和签字。(如:《出口货物明细单》制作必须清晰、完整,应注明包括但不限于:发货人、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收货人、通知方、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殊要求、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并加盖有效印鉴和签字)如因委托单所列内容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由此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2 乙方收到甲方单证后,应对单证进行初审,如发现单证错误、不完备或不能接受委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为甲方提供合理操作方案,并在不影响操作质量的前提下,为甲方降低物流成本。
2.3甲方对于单证的临时修改,应力争在货物装箱或报关前完成,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更改通知,注明日期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乙方接到更改通知后应及时妥善处理。
2.4 在操作过程中如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或非乙方可控制而产生的问题,乙方应及 1
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将有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2.5 对于出口运输,乙方须及时提供提单、运单等单证内容提交甲方确认,甲方应对该单证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及时将确认件确认后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名后回传乙方,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确认件制作、签发和向甲方送交提单。
2.6 对于进口运输,为了加快清关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速度,乙方应为甲方垫付一定金额内的相关费用,如换单费、港区、堆场或仓库等费用。
2.7 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双方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对于第三方责任引起的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甲方货运代理人的身份积极地、尽心尽责地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为甲方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物流是一个高风险环节,乙方建议甲方对相应的环节进行适当的商业保险,以减少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2.8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可以以传真形式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可以将传真件复印后归档备查。甲方应视该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费用结算
3.1 乙方应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的相应的费用清单,并对特殊费用提供相应凭证,甲方对所发生的费用如有不清或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一步核对。
3.2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相应凭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垫付的到付运费和关税等费用(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在乙方完成委托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逾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每天万分之二的利息和滞纳金。在乙方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前提下,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拒付或缓付乙方垫付的费用。
3.3 相关物流项目的收费标准,详见附页。
3.4 甲方拖欠运费经乙方催讨仍不支付,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单证和货物。
四、协议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4.1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协议维护工作,并作好相应的协议保密工作。
4.2 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无法履行协议或无法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情况,双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4.3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协议变更或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不受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五、争议的协商与解决
5.1 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于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协议的效力
6.1 本协议的效力及于本协议下所发生的一切业务活动。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业务活动,尽管存在单独之托运单证,应作为一体适用本协议。
6.2 双方可以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及认为有必要对于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应采用追加条款方式于协议签署时作为附件,或以协商方式解决。
6.3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6.4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若协议到期时,双方未提出书面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10.出口代理协议书-- 副本 篇十
甲方:协议号:
地址:签订地: 宁波
乙方:宁波江东来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年7月20日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689号
新天地国际商务大楼12号楼1103室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汽车附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1. 甲方负责对外洽谈,订立外销合同,组织货物生产并在乙方要求的截关时间前送货
到仓或装柜。
2. 乙方负责订仓、报关、信用证收款方式下的交单、结汇、核销、退税。
3. 甲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资料给乙方;对于法
定检验检疫产品,甲方须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凭证(凭条)。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因书面资料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4. 乙方负责取得提单并提供甲方境外客户所需的其他单证。
5. 货物报关出运后,乙方须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给甲方。
6.甲方须保证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准确、有效。
7. 甲方承担在出口及收汇环节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代为垫付的费用按实由甲方承担,并从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货款中扣除。
8. 在收到外汇和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银行实际结汇汇率,扣除上述
出口费用和出口代理费用(按实际收汇金额,每1美元收取人民币0.15元),将净收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9.退税款支付时间:在收到报关单退单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退税款支付给甲方。
10.乙方仅承担外销合同的出口代理义务,所有因履行外销合同所产生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承
担。出口货物如发生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储运、知识产权、外汇收汇、国外客人索赔等涉内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受理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11.如国家调整外贸、退税、利率、汇率等政策而对一方或双方产生明显不利时,本合同应
相应调整,以减轻受影响方的损失。
1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