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

2024-10-07

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共11篇)

1.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 篇一

二孩生育申请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男方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婚姻状况:初婚 户口性质:农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婚姻状况:初婚 户口性质:农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曾经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如下:

以上陈述属实,如有虚假隐瞒,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请予审批。

双方申请人签字(摁印):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 篇二

生育在人类社会初期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随着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生育则演变成婚姻中的法定义务。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育决定权

目前, 在为了保证人口容量、优生优育以及兼顾国家政策的情况下, 女性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和性别, 这与古代社会中, 女性作为生育工具, 有很大的反差。同时, 在怀孕的过程中, 因为很多因素的影响, 对于那种有健康疾病的胎儿, 女性可以选择不生育等等。

(二) 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是指女性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晓的权利。它是生育权主体行使与生育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前提。因为只有权利主体对是否怀孕有了知情权, 才能针对此行为做出相应的措施。

(三) 生育保障权

生育保障权指女性在孕期期间, 享有国家和社会必须为其提供生育安全保障的权利。主要表现有:1.女性在孕期和哺乳期享有不离婚的权利;2.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享有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和其他福利;3.女性享有婚前、孕产期前的保健制度;4.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生育安全权等。

二、女性生育权与配偶生育权的冲突

女性生育权与配偶生育权是目前生育权冲突的主要体现。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 同时也是夫妻婚姻关系中冲突的导火索。

案例一:张某, 结婚一年后怀孕, 但是正赶上升职, 与丈夫商议未果, 便私自去医院流产。丈夫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要求和张某离婚, 同时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驳回了丈夫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给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如果丈夫认为妻子中止怀孕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李某与吴某结婚3年, 吴某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求子心切的李某以为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 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 吴某终于说出实情。原来她之所以一直没有怀孕, 是因为怕生孩子后影响体形故偷偷采取了避孕措施。后来李某以吴梅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后,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 (三) 》第9条规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 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生育权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 是双方就是否生育达成一致的行为, 其作为一种选择权, 可以生也可以不生, 作为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生育, 无权干涉妻子的生育权。

三、女性生育权与配偶生育权的冲突解决机制

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 女性在实现自己生育权的道路上经历了重重困难。我国对于生育权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 因此法律规定并没有很明确, 所以怎么才能让女性的自然权利上升到法律权利, 当权力收到侵害时如何救济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立女性生育的优先保护地位

对于女性生育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 不在此限。”由此看来, 女性在生育权方面是起主导作用的。我国《婚姻法解释法 (三) 》第9条规定:“夫以其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明显弥补了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上的不足。该条规定在字面意思上确定了对女性生育权的立法态度。它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每个公民都享有独立的生育权。即使夫妻双方基于先前的约定或者后来产生一定的利益矛盾, 都不足以影响女性的生育权。

(二) 积极沟通, 协商解决

21世纪初是生育权从自然权利逐渐向法律权利过渡的重要阶段。女性作为生育行为中的主要载体和义务承担者, 理应受到更多法律上的保护, 以达到男女在生育权问题上的实质平等。因此本文通过对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和冲突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并得出结论:国家应该通过宪法、民事立法等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实现;使得女性生育权与配偶生育权的冲突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随着我国对生育权立法的完善、执法力度的提高、生育权法律知识的普及, 我国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将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使女性的生育权得到切实有效的尊重与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制度的不断进步, 很多国家已经把生育视为一种基本人权。以女性为视角的生育转变过程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更是一个影响人类生存的人权问题。我国全面实施了二胎政策后, 女性生育权应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本文中, 笔者通过对女性生育权的冲突问题来揭示女性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并提出保护对策。

关键词:女性生育权,冲突,制度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婧.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分析[D].黑龙江大学, 2013.

[2]阚凯.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12.

3.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 篇三

【摘要】文章总结了高龄妇女生育存在母婴健康风险大、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异化、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家庭教育困难等隐患,认为可从端正群众的生育观念、建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正确认识观、建立新型家庭福利制度、发挥中医药特色生育保健服务职能等方面构建高龄妇女优质生育保障服务体系,呼吁社会关注高龄生育群体,降低二次生育隐患,维护“单独二孩”政策受益群体的权益。

【关键词】单独二孩;高龄生育;生育隐患

【中图分类号】R-01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7-8517(2015)14-0138-02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hat the elderly women exist hidden perils of childbearing ,such as the health risks between mother and child,the alienation in ART,the economic burden in family ,difficulties in family education and so on. It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to construct the reproductive system with high quality in senile birth group,for examples,to correct the attitudes of the masses on giving birth to a child,to set up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ART,to set up the new family welfare system,and play the service func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productive health care. Senile birth group is calling for social attention to reduce the hidden dangers in the second birth.The main beneficiaries of the policy should be protected.

Keywords:“Individual Two Children”;Senile Birth;Hidden Dangers

因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生育率持续走低、劳动力短缺、出生性别比例失衡、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等人口形势越加严峻。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简称“单独二孩”)”的重大决策部署。随后,各地掀起了生育高峰期也迎来了一系列的生育问题,其中高龄群体的生育问题尤为突出。

1“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高龄生育意愿现状

医学界公认35岁以上生育的妇女都属于生育高危人群[1]。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情况显示,男性有2孩以上生育意愿的占29687名被调查男性的868%,女性占33350名女性的866%; 1孩家庭35~39岁和40~44岁妇女生育2孩及以上意愿的分别占该年龄段被调查人数的44%和33%[2],提示我国男女均有相同的2孩以上生育意愿,其中高龄妇女有较高比例的2孩以上生育意愿,我国2胎生育政策的落实,有可能增加高龄孕妇生育危险。

2高龄“单独二胎生育群体”潜在隐患

21母婴健康风险大高龄产妇是高危妊娠人群之一,高龄再生育会危害母婴的健康。年龄超过35岁的孕妇妊娠后期易患各种合并症如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和心脏病等,新生儿死亡率高。孕妇年龄接近40岁甚至40岁以上时,胎儿畸形率较高。而且高龄产妇易出现分娩时胎位不正、产后出血等风险[3-4]。

22人工生殖异化基于年龄过高难以自然受孕的原因,有些高龄妇女主动或不得不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孕育二孩。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ART,已成为高龄追生的手段,沦为高风险生子、有目的筛选二孩性别、人造多胞胎等不道德行为的帮凶。

23家庭经济负担重高龄生育落实到一个家庭,经济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决策因素之一。2013年网上出现的“中国十大城市养育成本排行榜”显示,北京、上海等城市要花费200多万元才能完成孩子从出生到大学毕业的培养[5],提示高龄家庭孕育二孩必须事先做好经济计划和理财准备。

24家庭教育难题多“二孩”的出现需要父母更加努力工作,势必减少陪伴照顾孩子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出现隔代教育和留守儿童现象,影响儿童的智力和个性发展[6]。还可能会导致孩子攀比、相处不融洽以及父母偏爱等现象。

3建议与对策

31端正群众的生育观念,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产前检查的知识卫生部门要坚持落实健康生育宣传措施,如通过卫生宣讲会、电视讲座、横幅标语、调查问卷等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产前检查的知识,引导已婚生育妇女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倡优生优育、产前检查,主张适龄期生育。鼓励各居委会和村委会牵头调查满足“单独二孩”政策的高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聚集目标人群成立高龄孕妇指导工作室,开展统一宣教的工作,特别是要辅助她们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的年龄差距、未来孩子的沟通教育等具体信息,以此综合考虑是否生育二孩。特别要针对实在不适合再次怀孕生育的高龄夫妇做好解释劝导工作,避免生育风险。endprint

32引导产妇建立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正确认识相关医疗机构对高龄产妇,特别是强烈要求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已婚妇女,要切实做好孕前、孕期宣教及精神心理支持,切实做好产前检查工作。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ART认识,拒绝超出当今社会伦理道德所能接受的相关技术的运用。

33落实助产护理,完善高龄产妇监护措施以卫生部门牵头团结各省市三甲医院带动县、镇、村的医疗技术发展,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强二孩生育申请资格审查(如增加父母双方遗传信息、孕产信息收集等)和产前诊断,要特别做好高龄再生育人群的筛查和跟踪随访服务,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助产护理服务。高龄产妇心理压力偏大,在开展助产护理时应注重开展健康宣教和心理护理,告知其分娩前后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7]。同时,对高龄孕妇要加强监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专门设立高危妊娠指导服务中心,为高龄人群提供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医院甚至建立规范的 “一对一”孕前保健门诊咨询项目,持续序贯提供咨询保健服务[8],从孕期保健指导,分娩方式的精心选择、母婴的各种抢救预案以及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的干预治疗[9]等方面建立“产前、产时、产后”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

34发挥中医药特色生育保健功能,为高龄生育保驾护航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在现有中医特色治疗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具有中医特色的孕产妇生育保健模式,以“脏腑功能调护、气血调护、情志调护与饮食调护”的中医理论为基础对孕产妇进行辨体施养、辨体施膳、辨体施治等综合性干预措施,弥补当前模式的不足,进一步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健康。

此外,我国在中医中药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养生保健经验, 形成了大量的养生保健药方。中药保健品在预防疾病、滋补保健、延缓衰老等方面发挥着很好的功效[10]。生产厂商可以积极发挥中药绿色保健的功能,以高龄产妇为特定的人群, 生产“调理经带、孕中安胎”的目标产品,扩大母婴保健市场,为高龄生育保驾护航。

35建立新型家庭福利制度,社会帮抚下一代建立新型的“单独二孩“家庭福利制度,提高家庭抵抗经济重压能力。譬如,实现强制性全薪产假、哺乳假和育婴假制度[11]、对收入不足的高龄生育家庭实行生育津贴、教育津贴、养老津贴或育婴补助制度等。此外,呼吁高龄父母联合社会教育机构、心理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共同关注家中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他们进行各个年龄阶段心理的跟踪调查,让父母及时了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而父母也要特别注意分配好工作和陪伴教育孩子的时间,以及平衡对两个孩子的关爱。

总之,在“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下,高龄产妇的出现不容忽视,她们是高危妊娠人群之一,必须团结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关注这一群体,才能有效降低高龄再生育的隐患。

参考文献

[1]乔晓春.“单独二孩”政策的利与弊[J].人口与社会,2014,30(1):36.

[2]庄亚儿,姜玉,王志理,等.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基于2013年全国生育意愿调查[J].人口研究,2014,38(3):313.

[3]黄美莲.182例高龄孕产妇保健指导与监护[J].中外医疗,2010,(28):41.

[4]张秋君.高龄产妇妊娠危险因素及对结局影响的分析[J].医药论坛杂志,2014,35(1):7980.

[5]王新玲,孙天骏,田叮叮.“单独二孩”的经济学意义[J].今日中国(中文版),2014,2:3233.

[6]张晗. “单独二孩”后家庭教育如何升级[N]. 中国教育报,20131215(4).

[7]郭宏丽.助产护理对高龄产妇分娩的影响探析[J].吉林医学,2014,35(13):29092910.

[8] 胡翠月,刘萍,张慧珠,等.建立规范的“一对一”门诊孕前保健咨询改善高龄妇女妊娠结局(332例临床研究报告)[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12):18281831.

[9] 杨玮莉,黄文文.高龄产妇180例妊娠结局分析[J].基层医学论坛,2014,18(4):454455.

[10] 吴丽,潘苏华.中药保健食品的优势及发展方向[J].时珍国医国药,2009,20(7):18381840.

[11] 陈义平.以新型家庭福利制度鼓励政策内二孩生育[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12):63.

4.生育二孩申请书 篇四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男方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户口性质:[农村/城镇],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户口性质:[农村/城镇],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曾经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如下:(注明每个子女的出生时间、性别、现存活状况、判随情况)

以上陈述属实,如有虚假隐瞒,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们认为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_____条___款的规定,现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请予审批。

双方申请人签字(摁印)

5.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篇五

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二)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与复印件;

(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男、女双方《婚姻、生育状况承诺书》与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六)“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的,还应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七)“婚后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八)“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还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民族成份的证明;

(九)“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再婚夫妻”的,还应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与 复印件;

(十一)“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的,还应提供县以一民政部门颁

1发的残疾证明与复印件;

(十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查包括,村(社区)中心户长、计生专干、村(社区)委主任签署核实意见、村(社区)委会加盖印章。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统计(信息)人员、计生负责人签署核查意见、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加盖印章。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核意见和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二孩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再行审批;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补办《二孩生育证》。补办后,仍按违法生育上报。

持有《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往外县(区)或领证方户籍

迁往外县(区),应持证到发证机关办理签转手续,由新户籍所在地(只限本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签入手续。

《二孩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6.《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篇六

(并附复印件)交有关部门审查。

2、办证时交女方一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4张,并收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户口性质”栏和“婚姻状况”栏应根据本人情况在相应内容上打“√”。“婚育及收养情

况”指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收养及捡养小孩情况。“”

4、符合生育二孩的夫妻,必须取得《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5、此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单位各保存一份。

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对预批生育二孩对象公示的通知

你单位上报的夫妇申请生育二孩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生育条件,请予以上墙公示。公示时间从 并将公示结果填写下来,报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

7.女教师生育二孩需通盘考虑 篇七

如果把解决生育和教育矛盾的任务全部推给学校,校长确实只能实行学校内部的计划生育。所以,解决此事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负起责任,通盘考虑,解决教育和生育的矛盾。

首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系统女教师生育的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教育局在调查后应该规定,当具有生育意愿的女教师占全校教师的比例在某个指标之下时,教学活动就由学校进行调剂解决;当生育的女教师占比达到一定比例后,则上报教育局,由行政区范围统筹解决问题。

其次,要充分挖掘教师潜力。一方面要保证教师编制的落实,通过招录抓紧补齐教师编制;另一方面要保证编制内的教师上岗教书,过去教师队伍中大量被抽调、借用,以及不上班、吃空饷的情况必须坚决禁止。应该说,随着前期计划生育的开展,学生数量大幅度减少,许多地方教师的编制是比较宽松的。对于一些只有几个学生,却也要占用一两名教师,师生比严重不达标的“麻雀学校”还是可以合理撤并。

8.二孩生育证办理所需材料(单独) 篇八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如实申报个人全部婚育情况,恶意隐瞒,不予受理。

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生育证办理申请表三份;

(二)双方的身份证(反正面)、户口簿(户主地址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结婚证(两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户籍迁入本街道不满6个月的需原户籍地计生办加开婚育证明,户籍为青岛市外的婚育证明需区、街道、单位或社区三级盖章)

(三)家庭成员(三人)二寸合影红底证件照2张;

(四)(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出具证明单位

需与投保单位一致),失业人员需提供年审后的失业证复印件一份;

(2)夫妻有离婚复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

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丢失可去民政局或法院补办)、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

后再婚前无婚史证明;

(婚育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开,工作单位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在单位证明后加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户籍地居委会开,加该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公章。所有证明均需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留单位固定电话)

(五)独生子女一方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光荣证信息需与个人证件信

息一致,不一致需开另开证明说明情况;

以下四种情况,按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⑴ 父母均为初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及结婚证原件复印

件一份;□

⑵ 父母一方或双方属离婚未再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各一份□

⑶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未再婚的一方提供户口

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再婚

证明各一份□

⑷ 夫妻双方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再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与原配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与现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

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再婚前未再婚证明;□

(5)单独一方父母退休前有单位或户籍不在一处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

证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前为失业的且户籍不在一处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家庭

情况证明》。(单位退休的在原单位开;失业退休的在户籍地居委会开并加盖户籍地

计生办公章。证明均需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留有联系电话)

(七)查体报告(正规医院出具近期妇科B超单原件,女方再婚到办证地开具查体单)

9.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 篇九

如果说生育政策对于生育水平的作用越来越小,那么生育政策的调整自然也不会带来生育水平的显著反弹。可以说,生育政策只是在微观上对若干希望有更多生育的家庭有管控作用,但是在宏观上对全社会的人口生育水平影响并不大。因此,从放松生育政策到逐步实现家庭自主生育,仅仅有助于更切实地满足家庭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选择,但对整体生育水平并无较大影响。

同时,因为单独二孩、全面二孩,乃至全面放开生育等政策管控,对于宏观生育水平的影响并不突出,因此寄希望于通过生育政策调整来对宏观生育水平进行调控,就很难称得上是对症下药。既然我们已经看到,生育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并非生育政策而是社会经济因素,那么我们就更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营造有利于家庭人口再生产的良好环境。

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角度看,提高人口生育水平是有必要的。根本对策主要在于,加强和家庭生育相关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育龄妇女的就业发展和孕产假的协调,加强对婴幼儿幼托的社会支持。通过这些扶持,使人们能够有更多的时间理家。换句话说,减少住房、医疗、教育等生活成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生育水平的影响,会比生育政策调整更加重要、更加有效,而且更切中当前生育水平不断下降问题的要害。另外,从提高人口生育水平,实现人口和发展的长期均衡来看,也十分有必要加强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以满足民众需求,增加健康福利,进而提高生育水平。有数据显示,我国当前育龄人口不孕不育率已超过10‰如果能够通过技术支持,为这些人提供良好的生殖健康服务和生育支持,就能在满足这个群体生育需求的同时,切实地增加部分生育。

10.推迟二孩生育的实施细则 篇十

近日,有外地媒体报道,申请生育二孩时,要退还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引发不少想生二孩市民的关注。昨日,记者从湖北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并不需要退还。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从今年的3月27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3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出《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通知》,其中就有关于奖励政策衔接的规定。根据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批准生育之下月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这意味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用退。

11.二孩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调查报告 篇十一

我区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初婚家庭中,扣除病患、结扎等特殊情况,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家庭共计48093个。在这些家庭中,育龄妇女为30岁以下的家庭有5993个,占符合条件的育龄家庭的13%;30-35岁的家庭有10703个,占符合条件的育龄家庭的22%;36-40岁的家庭有11025个,占符合条件的育龄家庭的23%;40岁以上的家庭有20372个,占符合条件的育龄家庭的42%。我们将有生育条件的家庭按育龄妇女年龄进行比例抽样,共抽取500个家庭进行问卷调查。

在被调查的家庭中,有生育意愿的占调查总数的16%,没有生育意愿的占调査总数的63%,不确定的占调査总数的21%(如图)。

生育意愿随育龄妇女年龄影响很大,年龄越大生育意愿越小。不同年龄段的家庭中,30岁以下的家庭,有生育意愿的占该年龄段家庭的35%,没有生育意愿的占38%,不确定的占27%;30-35岁的家庭中,有生育意愿的占24%,没有生育意愿的占44%,不确定的占32%;36-40岁的家庭中,有生育意愿的占15%,没有生育意愿的占66%,不确定的占18%;40岁以上家庭中,有生育意愿的占3%,没有生育意愿的占88%,不确定的占9%。(如图)

二、影响生育意愿因素

1、从受教育程度看,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要高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在有生育意愿的家庭中,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为9%,高中教育的30%,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的有61%;没有生育意愿的家庭中,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的占20%,高中教育的占42%,大学教育及以上的占38%;在不确定生育意愿的家庭中,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的占12%,高中教育占35%,大学及以上教育的占53%。

2、从职业分类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生育意愿要高于其他职业。而企业职工的生育意愿最低。在职业分类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二孩生育意愿最髙,为23%,其次是个体工作者、无业人员和企业职工,所占比例分别是19%、15%和14%。没有生育意愿的职业分类中,企业职工排名最高,为67%,其次是无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作者,所占比例为64%、59%和56%。

3、从家庭收人看,生育意愿受家庭收入影响明显,在相同收人层次中,收人高的家庭选择“想生”的比例高于“不想生”,而收人最低的家庭犹豫度最高。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收人低于5万的家庭占38%,收人5-10万的家庭占46%,收人10-20万的家庭占20%,20万以上的仅占1%。由于家庭收人问题较为敏感,所以这个数据应低于实际水平,但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不同收人水平的生育意愿。

在调查的有生育意愿的家庭中,收人小于5万的家庭占26%,5-10万的家庭占44%,10-20万的家庭占29%,20万以上的家庭占1%;在没有生育意愿的家庭中,收人小于5万的家庭占35%,5-10万的家庭占47%,10-20万的家庭占1*7%,20万以上的家庭占1%;在选择不确定的家庭中,收人小于5万的家庭占37%,5-10万的家庭占42%,10-20万的家庭占21%,20万以上的家庭没有选择。

4、“为大宝”是选择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选择“有生育意愿”和“无所谓”的调查者中,有86%的调查者选择“给大宝一个伴,利于大宝性格培养”作为选择生育的原因之一。33%的调查者是因为自己喜欢孩子选择生育,31%的调查者是因为多孩多保障选择生育,18%的调查者是因父母意愿选择生育。

三、存在的问题

1、扎堆生育考验社会公共资源的承受能力。2015年系农历羊年,有属相偏好的的人群会选择提前或者推迟生育,政策放开后,有政策预期的,特别是年龄偏大的群众会选择在2016年生育,预计2016年出生将会有爆发性增长。在生育高峰年,医疗机构的孕产资源、孕婴行业的服务资源以及后期的教育资源等种种资源分配紧张的问题都将考验正常的社会秩序。

2、二孩生育的配套服务和保障机制不完善。在本次调查中,74%的调查者因无人照看孩子而选择不再生育,80%的调查者希望社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0-3周岁的托儿服务;76%的调查者希望增加看护假。在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诸多因素中除了年龄、经济因素外,社会配套服务和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更是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

3、“想生”但不能生和不敢生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育龄妇女年龄在40岁以上家庭有20372个,占符合条件家庭的42%,这个数据是排除已知的绝经或手术失去生育能力的家庭,但疾病或其他因素影响生育效果的情况未知。选择因育龄妇女年龄过大而没有生育意愿的占调查总数的45%。年龄偏大的家庭会担忧生育能力和生育效果,也是现实存在“想生”却不能生和不敢生的问题。

四、做好二孩政策实施保障工作的建议

1、随时做好政策咨询和办理工作。卫计部门随时提供政策咨询,一旦政策可以实施,要广泛宣传并做好各项手续办理工作。本次调查有意愿生育的家庭中,希望马上怀孕的占近65%,在政策实施后将会有一个手续办理髙潮期,要提前做好预测和准备工作,保证快捷方便。

2、提供全面的孕产期服务。卫计部门应根据出生预报,提前做好规划,提高产科门诊和病房的接待能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专业的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育龄群众随时咨询访问,服务机构孕期随访工作也要做全做细。特别是希望马上怀孕的人群中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的高龄产妇,对高龄产妇要建立一套专门孕前、孕中的检査方案,对每一位高龄产妇要独立建档,提高随访密度,加强保障服务力度。

3、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托儿、育儿机构服务。祖辈帮忙带孩子一直是我区的家庭养育传统,现政策放开,很多家庭的祖辈年龄已大,无法胜任带孩子的工作。我区现在0-3周岁的托儿机构几乎空白,政府可推出或鼓励社会推出更多优质优惠的服务机构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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