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法国税收政策

2024-06-26

51法国税收政策(共6篇)

1.51法国税收政策 篇一

法国是跟英国,美国,澳洲差不多的留学生大国。法国不仅仅有它无与伦比的文化优势,独树一帜的现代风格,世界一流的教育质量,还有一系列的留学政策在吸引在世界各国的莘莘学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国留学的政策,欢迎阅读。

一、学费政策

法国的高等教育系统有三大类学校,分别是精英院校,私立院校,公立大学。

精英院校一般是针对有极强能力的学生的,一般来说,精英院校的学生是没有人愁工作的,因为他们一般都会在还未毕业的时候被各个大企业提前录用,并且工作起点极高,同时薪酬也极高。这就配得上精英院校的招生高门槛和高昂的学费了。

私立院校一般是商业专业,酒店管理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学校,这类学校的针对性非常强,而且多是实践课程,对于工作方面也是有很大帮助。但是私立院校的资金来源就两大块,企业投资,和学生所交学费,可想而知私立院校的学费应该是相当贵的。

公立大学一般都是综合大学,这一类大学最大的优势就是免学费。因为公立大学有政府出资。国家的都是大佬嘛。但是这种学校是不会帮你找工作的,如果不是商业方面专业,酒店管理专业就可能比不过私立院校的学生了。

二、课程政策

相较于以前课程名称繁杂,现在的课程大多知识面更广,基础知识方面更扎实。而且取消了很多有重复的的课程。目前新增了很多国际课程用英语授课,不再局限于法语授课。对法语基础能力较为薄弱的同学来说,是一个新的机会。

三、优惠政策

1. 法国是教育投资世界排名最高的国家之一,法国每年都会有20%的政府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包括公立学校的免学费,助学金等。

2. 法国一直推崇公平,自由,博爱,所以留学生跟法国本土学生一样用于各种福利,各种权益,包括保险,住宿,交通补助等等。

3. 法国每年都会针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学金,超过1亿欧元,而且每年都呈增长趋势。

2.51法国税收政策 篇二

1. 大众体育

1.1. 体育公共服务日益向社会转移

在奉行干涉主义的1958至1966年, 法国青年与体育局在Maurice Herzog的领导下, 提出了将体育列入公共服务的主张。国家承担体育各个领域的资金投入, 包括体育设施、竞赛组织、体育医疗、管理培训等。1966年体育部的成立即为这一主张的成功实践。1984年7月16日“Avice法则”颁布, 该法规定, 批准单项体育联合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他们被赋予“发展和组织体育活动, 向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提供培训并颁发专项等级证书”的权力。2000年7月“Avice法则”得以特别修订, 这次修订对体育联合会及体育团体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更精确地规划和安排, 以上这些团体归于法国奥委会, 其权力也得以增加和强化。这次修订确定了法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框架。发展至今, 法国青年与体育部与体育协会、社团之间构建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政府鼓励和提倡体育协会独立、并确保其独立性和民间性的特征。各体育协会又通过承办公共体育事务获得政府的鼓励和指导, 各体育协会向政府申请补助, 但具体工作不受干预。

1.2. 体育供给私有化

私有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体育设施、职业俱乐部、国际投资集团的引入。体育设施方面, 市镇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 然而设施的改造和重建的资金需求超出了市镇的财政能力, 由此开发出设施收益多元化和俱乐部资产多元化的新的经济模型。职业俱乐部方面, 传统的资金运转方式已无法满足高水平职业运动的发展需求, 同时, 关于禁止俱乐部公开发售的法令被欧洲法规视为违背自由竞争的原则。2006年12月30日, 足球俱乐部被法律授权可以公开上市交易。体育产业是一个结合商业化战略与传播的经济领域, 它已成为国际性传播集团投资的重要阵地。越来越多的国际著名集团开始投资法国体育产业。

2. 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对于促进国民归属感和民族凝聚力, 是一个强有力的因素。法国国家政府在竞技体育方面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法国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的备战状态;协助开展有利于推动竞技体育水平的培训类公共服务;还要协助管理退役的高水平竞技运动员, 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和职业生活。

2.1. 国家高水平竞技体育委员会

法国国家高水平竞技体育委员会是国家制定高水平经济体育相关重大方针政策的咨询机构。它由体育部主管, 成员包括国家代表、法国奥委会代表、高水平竞技运动员与教练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地方竞技体育委员会代表。国家高水平竞技体育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包括:确立国家层面高水平竞技体育发展的政策方针;界定高水平竞技运动项目属性;确定各竞技运动专项的各项标准, 以认定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高水平教练员、高水平裁判、有潜力的青少年运动员和培训机构等;为高水平运动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等的规模控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定奥运等参赛选拔标准。

2.2. 高水平竞技人才相关扶持措施

体育的成功与社会职业性的成功是分不开的。法国体育部制定了一项社会跟踪扶持政策, 以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潜力得以最大发挥, 并确保他们得到符合他们能力和愿望的持续的就业能力培训。

2.2.1. 财政扶持政策

针对个人的援助, 是国家为减少运动员为提升经济水平和准备就业所遇到的困难而提供直接经济援助。针对奥运会及残奥会奖牌获得者的奖金标准为:金牌-50000欧元, 银牌-20000欧元, 铜牌13000欧元。受到法国总统关注的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退休金计划, 也已由2012年年底生效。这项强大的国家承诺将涵盖2000位2012年1月1日以前在册, 20岁以上的老运动员, 他们的收入不会超过社会保险最高限额的75%。

2.2.2. 培训与考试政策扶持政策

高水平竞技运动员可以保留5次通过高中毕业考试和技术考核的机会;各教育单位应为高水平竞技运动员的教育和研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设施, 创造最好的教育条件;高水平竞技运动员在参加公用服务考试时享有年龄限制的特许权;部分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免除部分辅助训练项目的入学考试培训。针对公共部门的就业发展协议 (CAE) 与针对私营部门的就业能力协议 (CIP) 使高水平竞技运动员得以在从事相关运动项目活动的同时获得一份雇佣合约, 保持他们的收入。

3. 职业体育

法国国家干预在职业体育领域的体现为“调节”::通过对职业体育在地方和联盟两个层面的结构控制, 使体育职业化与税收、社会、工作等立法相适应;通过政府补贴的制度框架实现对职业俱乐部管理的控制;确定体育赛事营销与转播权利的获得条件;规范体育经纪人的专业行为。地方政府对职业俱乐部的财政支持。组织面向职业俱乐部的培训。组织面向体育经纪人的培训。

3.法国的垃圾减量政策 篇三

垃圾减量政策的演变

1975年制订的“垃圾减量和材料回收”相关法规指出,减量措施必须加强执行力度,而不能只靠一般的管理手段;

1992年立法中规定:应该优先从源头减少垃圾;

2002年,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通过拨款资助五个标兵城市推行垃圾减量活动;

2004年,法国出台《全国垃圾减量行动计划》,包括下列两个方面:

1减少商品包装袋

此举自实施以来虽引起颇多争议,但效果显著,超市物品包装袋近乎减少了一半。

2实行“消灭印刷品垃圾”措施

据统计,每年大约有100万份印刷品免费散发到街道邮箱,重约80万吨。为此,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提议建立一个运行机制,阻止公共印刷品继续散发,帮助每个公民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公民在自家门前的邮箱上用贴纸声明“拒绝广告印刷品”,只要5%的此类要求得到尊重,每年即可减少4万吨垃圾。要使贴纸产生威慑力,须由专业人士、环境保护协会以及消费者共同签署一份道德协议,将其司法化。

垃圾减量政策的推进

根据欧盟长期宏观政策,欧洲议会2006年2月13日采纳了欧盟委员会垃圾主题战略报告中的提案,议会下属的环境部门于当年11月公布了今后将重点采取的措施:

1以公共利益为重,科学规范垃圾处理措施的五个方面,即:减量、再利用、回收、垃圾资源化的其他方法和紧急援助,从而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达到减量目标。

2自提案实施起,以2008年、2012年、2020年为三个时间点,分步骤实现预期减量目标。

3对焚烧所产生的能源进行再利用是垃圾资源化的一种方法,但今后将逐步把焚烧排除于资源化方式之外。

4到2020年,使50%的市政垃圾以及70%的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得到循环再利用。

自1970年起,法国主要通过焚烧处理垃圾,而不是从源头上减量,因此全国各地都设置了许多焚化点和焚烧厂,并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

法国专门保护环境的非政府组织“星球联合会”于2006年3月15日发表观点称,应该把重点从焚烧转移到减量方面。法国国家信息中心废物处理办公室和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要走向可持续发展,实现垃圾管理环境无害化就必须切实执行垃圾减量政策。

借助欧盟上述垃圾减量措施与相应资助手段,法国地方政府资金不足的状况可以得到改善。配合欧盟委员会2005年12月21日通过的《垃圾指导规划提案》,法国在原有立法和政策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15日公布实施垃圾减量及五项重点处理措施(减量、再利用、排放、焚烧、再循环),进一步加强垃圾减量和回收力度。

4.51法国税收政策 篇四

4月19日法国内政部长瓦尔斯和高等教育部长菲奥拉佐女士16日宣布一系列措施,例如向发放多年期居留证、开辟办理手续的统一窗口等,希望让外国留学生的.生活更方便。

菲奥拉佐在视察巴黎国际大学城时表示,法国的外国留学生数量从第4位降到第5位,处境不妙。瓦尔斯也说:“为了在明日的世界里占据重要一席,法国要善于吸引全球最佳大学生、最佳研究员、最佳科学家,这事关我们的竞争力。”

为此,两位部长宣布全面推广多年期居留证,使之与学业时间更加切合。,法国向留学生发放了6万张首份居留证,大多数留学生不得不每年续居留。瓦尔斯承认,他们每逢续居留证时都必须在省府排长队,有时条件很差。

菲奥拉佐主张在校园附近开放统一窗口,提供住房和医保咨询,并设立值班室,提供一条龙服务。瓦尔斯指出,法国政府希望为顶尖留学生进入劳工市场提供便利,必须在法律中阐明规则,允许外国留学生精英通过简化手续进入职场,他将在议会不日展开的相关问题辩论中披露细则。

5.法国博士后制度及相关政策解析 篇五

一、法国博士后的身份及人员概况

博士后培养兴起于英语国家,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法国得以普及。法国的博士后常被看做是研究人员正式进入大学或研究机构前的中间阶段,旨在鼓励青年研究人员提高科研素养,探求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根据法国1983年第83~1260法令,法国的科学技术公共机构(如大学、“大学校”、国家科研中心、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中心等)、工商业公共机构都可以设置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研究人员岗位,研究人员通常以研究合同的形式与某一科学技术公共机构签订1~5年的劳动合同,或借助机构的资助开展个人研究工作。

在2003年之前,法国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身份均为国家公务员,其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CDI),只有少数由欧盟或医学基金支持的博士和博士后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DD)。随着授予博士学位的增加,(1)同时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法国博士毕业生的失业率有所上升,1999年完成答辩的博士失业率达到7%,这一比例在化学专业则高达14%。[1]同年,法国政府首次尝试推出了100个非公务员研究人员岗位,招收外籍博士生来法做博士后,与其签订12个月劳动合同,并提供每月1,830欧元的经费支持。2003年初,法国研究部又新增了400个非公职人员岗位,面向本国及海外博士和博士后,签订为期1~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此,法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身份就逐渐从国家公务员向“公共机构的合同制员工”(agent contractu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转变,其管理遵循法国劳动法第4.2章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聘用的各项规定。2007年,法国推出新的财政法,再次增设了100个研究岗位,并为总共800多个研究岗位增加了186万欧元预算。这些做法一方面缓解了高层次人才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包括博士后在内的研究人员群体的扩大。

至今为止,法国官方尚未有针对博士后的全国性普查报告。2009年3月法国“大学校长联合会”(CPU)的一份《科学技术公共机构及大学校招聘研究人员报告书》[2]就博士后人员情况提供了一些参考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法国公立研究机构共聘用研究人员5,200名,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1,080人,国家科研中心(CNRS)、国家农业技术研究院(INRA)聘用的博士后人数最多,分别为705人和127人;博士后的平均年龄为30.2岁,女性博士后占总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的36.3%,外籍博士后占博士后总人数的47.8%,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院(INRIA)聘用外籍博士后的比例最高,国家科研中心次之(48.8%)。从学科分布来看,信息与自动化专业聘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最多(164人),其次为细胞生物、组织生物学与医药营养学(150名)和生物与分子化学(106人)。法国大学、“大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共聘用研究人员9,836人,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785人,雷恩一大居首(65人),其次有格勒诺布尔一大(61人)和里昂一大(53人);高校博士后人员的平均年龄略低,为30岁,女性博士后占总人数的36.3%,外籍博士后为253人,占总人数的32.2%;从学科门类来讲,高校“工程”专业聘用的博士后最多(175名),其次为“生命科学”(126人)和社会科学领域(85人)。

法国少数科研机构也会零散地公布一些人员聘用数据,比如国家科研中心在2011年共聘用博士后研究人员3,427人,其中国家科研中心提供资助的人数约有900人,另外聘用博士后人数最多的研究分支机构为生物研究院。

二、法国博士后培养的特色

虽然法国教育体系素有中央集权的传统,但国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却没有单独的机构或统一固定的模式。各教学与研究机构自主招聘博士后,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都可以根据机构发布的岗位需求、提供的研究条件等信息应聘。国家法律没有就博士后岗位候选人的年龄和毕业年限做出要求。一般地,大部分学科的博士后聘用要求候选人在取得博士学位5年之内申请博士后,聘用期限为1~2年,也有学科为3年。

研究经费是法国博士后岗位设立的条件之一。法国博士后的资助来源较为多元,资助主体包括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国家研究署(ANR)、各研究机构实验室(特别是国家科研中心)、大学或“大学校”、其他部委或研究基金会、欧盟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地方政府等。

企业和基金会共同资助博士后是法国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一大亮点。2008年法国政府推出新的“科研退税”制度(CIR),(1)旨在通过国家对企业退税促进企业内部研究的发展,增强经济界的创新力和竞争力。按照规定,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农、工、商企业或其他部门都可以成为该项制度的受益者。科研退税额占第一年所有研发费用的40%,第二年的35%,此后年度的30%,直至达到1亿欧元,超过这一上线后每年退税5%,与公立研究机构、大学或科技研究院合作从事研发工作所产生的开支还可以累加计入成本。抵税款或者直接从公司年度税收中扣除,或者3年期限后返还。同时,新的科研退税制度还特别规定,如果企业与具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的研究人员签订为期23个月以上的工作合同,则退税数额为研究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总金额的两倍。(2)2009年,法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将中小企业亦纳入减税资助的行列,鼓励其在本行业开展研发创新。这些措施促成了企业与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合作聘用博士后,缩小了基础研究课题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差距,同时解决了博士后的科研经费问题,也为博士后未来研究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

虽然法国素有中央集权的传统,但是对于博士后的工作评估和质量监管却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一般地,博士后只需按照研究机构的岗位需求及聘用时与研究项目负责人/导师协定的研究内容和职责完成工作。许多机构对博士后出站不设置报告或发表论文的硬性指标,对博士后研究的评价主要来自导师或其所在的研究小组。2006年,法国加入了“欧洲研究人员宪章”,要求本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遵循该宪章中所规定的学术道德和伦理。

三、法国“博士后回归”计划

博士后人才流失是法国高层次人才培养面临的一大难题。根据2007年的一项调查,[3]在法国每年出国的研究人员中,博士和博士后比例占41%,其中20%会留在国外工作。人才流失首先源于北美国家的高薪和优越的研究条件,美国同等研究岗位的薪金要比法国本土高出30%左右;其次,法国本土的资助经费大都提供给来法的外籍博士后或去海外留学的博士后,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法国的某些博士后岗位不向法国国民或居住在法国的研究者开放;再者,法国博士后在出站后大都选择进入公立研究部门或大学,而后者每年提供的岗位有限,法国国内工商企业界尚未形成招收博士后的气候,法国企业界的领导层大都出身于法国高等精英教育的“大学校”,缺乏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认同感,这些都造成了法国博士后人才的外流。

近两年,法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增强本国研究机构的吸引力、防止人才流失、加大高水平人才引进力度对于国家科研创新能力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受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一些法国研究人员在国外的身份难以确定,不少人表现出回国的意愿。2009年,法国国家研究署推出了“博士后回归”计划,旨在通过建立青年研究人员回法的绿色通道,提供研究启动资金鼓励法国籍的青年研究者回国,同时吸引在法取得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留在法国。

“博士后回归”计划以课题申报为运作方式,不设置学科或研究类型的限制,研究期限为2~3年。该计划面向两类人群:一类是在法国或海外完成博士答辩,并且在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在国外做过至少一年博士后研究的法国青年学者;另一类则是在法国取得博士学位,并且在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在国外做过至少一年博士后研究的外国青年学者。同时,截至项目申报结束日期,申报人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不得超过5年。申报人拟完成课题须在法国境内的研究机构内完成,不包括境内与国际或国外研究机构建立的合作实验室或本国研究机构的驻外实验室。除特殊情况外,不可以选择申请人完成博士论文的实验室。申请人需要将全部精力用于课题研究,包括相关内容的教学和论文或专著的写作。单个项目的支持经费为15~70万欧元不等,主要用于研究小组的人员薪金及基础设备的采购。[4]

国家研究署对课题的评选非常严格,程序如下页过程图所示。评估的标准则包括:

-选题是否恰当:选题的原创性、申请人在选题领域的科研能力、课题与所在研究单位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的切合度、课题的前瞻性和国际性;

-课题的科技含量:技术创新、知识更新、跨学科性;

-研究方法及课题的组织:研究方法的选择及可操作性、课题的组织及最终成果的形式、项目管理的协调性(既有经验、财务管理、法务管理等)、应用研究的成果转化性;

-课题的总体影响力:研究成果被科研团体、企业界或社会团体利用的潜力、应用性研究的经济商业潜力及开发方案等、研究的社会意义等;

-项目及预算的可操作性:科研进度表的可控性、科研进度与预算的切合度、人员费用的合理性、非固定人员费用的合理性、其他岗位设置的评估、设备购买费用的合理性等。

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可自行组建研究小组,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研究人员,包括博士和博士后的聘用(其中博士生的税后工资不超过1,757欧元/月,博士后的固定工资不超过2,500欧元/月)。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应受所在研究机构财务部门的年度审核。获得资助的研究者如在资助期间与某家研究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国家研究署将取消对该研究者的劳务资助,只保留对项目本身运转的资助;如受资助人在资助期间与某家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国家研究署将全部取消该资助计划。

法国国家研究署对“博士后”回归计划的课题审议过程图(1)

2009年共有97个课题申请了该项目,获得资助的研究者有25人,其中56%都具有在美国做博士后的工作经历,2010年申请人的数量增加了43%。

四、几点启示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确立之后,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逐渐建立发展起来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博士后培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的作用,法国博士后制度建设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建立多元化的资助机制是促进博士后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博士后经费仍以中央拨款为主,然而随着设站数量和进站博士后数量的快速增加,博士后培养经费投入不足,供需矛盾已成为制约我国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5]法国博士后经费资助趋于多元,投入主体涵盖了中央和地方财政、高校和研究机构、企业和基金会等。中央政府适当放权,使各地、各机构能够根据自身人才培养需求和自主创新情况,设立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和有重点地增设博士后岗位,同时科研机构、高等教育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应用型研究的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速度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建立国际层次流动站,扩大国内外交流。法国政府通过简化签证手续、推行“博士后回归”计划确实有效地引进人才,防止了人才和技术流失。2009年申请“博士后回归”计划的97人分别来自美国、德国、日本、荷兰、土耳其等18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生物、医疗、数学、环境、人文等九大学科领域。

最后,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体系,创新、改革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这是中法两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法国的博士后管理在实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发生了不少变化,除了规模扩大之外,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在招收和管理博士后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目前,我国的博士后进出站仍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行政色彩,尚未建立市场机制和微观自治的博士后培养机制。此外,两国在博士后进出站考核的监管检查方面都尚待进一步完善,建立以创新性科研成果和创新性思维能力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估体系[6]将是未来我国博士后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IAU.Doctorants,Post-doctorants D'Ile-de-France:QuelleInsertion Professionnlle?[J].2010.5.

[2]http://www.cpu.fr/uploads/tx_publications/OST_etude_RH_pers.non_permanents_recherche.pdf.

[3]IAU.Doctorants,Post-doctorants D'ile-de-France,QuelleInsertion Professionnelle?http://www.iau-idf.fr/fileadmin/E-tudes/etude_741/NR_520_web.pdf.2012-12-01.

[4]ANR,Programme Retour Post-doctorants.http://www.a-gence-nationale-recherche.fr/PDOC-2011.2012-12-01.

[5]郭咸纲.企业创新驱动模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77~81.

6.51法国税收政策 篇六

第一个矛盾是:法国政府原则上主张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反对保护主义,奉行泛欧洲对外经济政策。但是民族独立自主的利益,和保证本国经济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力的需要,往往迫使行政当局在实施工业政策过程中脱离这个方针。于是工业战略经常在自由主义方针和国家干预的方针之间摇摆。作者认为,这对矛盾双方就各占多大分量问题进行协调,采取近似立场将有助于使国家活动有更多的相互联系和更大连贯性。

其二是工业政策的为保持法国经济独立的目标同工业发展现实趋势彼此相左。法国官方赋予本国经济独立头等重要意义,但是工业发展的特点却是日益广泛地参加国际分工和西欧一体化,美国跨国公司保持技术“监护人地位”。作者提出关于确立民族独立“合理水平”的思想,经济上目前还必须适当增强依赖性,提高经济实力,以便将来重新开始向独立发展的运动。

矛盾之三,政府一方面提出制止传统工业部门危机的任务,另一方面限制对这些部门提供经济援助,而且还允许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流入国内市场,从而使这些部门备受威胁。作者认为,在当前条件下不能完全放弃支持传统部门而让它们受市场自发力量左右,因为它们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意义;而这些部门生产的缩减还将引起劳动市场状况的恶化。经常接受国家财政援助的公司,常常不再对依靠本身力量摆脱危机感兴趣。作者建议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定期地协调国家和私人企业家利益,在此基础上妥善安排工业发展计划。

矛盾之四在于工业政策同时提出两个互相排斥的任务——提高长期竞争力和增加劳动报酬。作者认为,提高工资会限制企业生产率和竞争力的增长潜力。低竞争力则导致企业破产和失业增加;而低报酬的后果是国内需求下降,从而阻碍扩大生产和损害竞争力。国家为了抑制失业的增加,阻止解雇。但这破坏了企业的经济基础,而最终导致更广泛的大量解雇。所以作者建议给予企业在解决解雇问题上的完全自由。作者认为,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工业政策必须互相补充,但同时必须坚持国家调节的独立方针。

第五个矛盾,政府的工业政策在对私人企业方面放任和对国有化企业的过多干预。作者认为自由主义工业政策让私人企业拥有过多的自由,以致国家在调节私人企业工业发展方面实际上无能为力;私人企业从国家手中获得大量贷款以后,却不受任何对国家的义务的约束。作者认为,这是由于政府的所谓“发展中自由主义”思想是同大资本利益有着“秘密联系”。作者主张,应该让国有化企业在解雇和雇用人员以及制订短期经营战略上拥有完全自由权。他认为,对国有化部门的影响可以通过国家订货、津贴、免税、优惠贷款等手段来实现。

工业政策的矛盾之六,政府认为它反映了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实则不然。负责制订这个政策的是有限的一批高级官员,他们的工作受到各种政治势力压力的制约。在拟订经济发展中期计划过程中或者当在社会与经济委员会上讨论重大问题时所召开的社会伙伴(政府、企业主和工会)会议往往流于形式,不解决实质问题。作者称之为“协调的幻想”。作者建议在工业管理上实行地理和职能上分散化,提高高级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感,吸引广大劳动者参加协商。

第七个矛盾是直接负责管理工业企业的部同其他与企业活动有关的部之间缺乏协调,从而降低了企业活力,阻滞了工业的发展。理论上讲,应由工业部通过制订和贯彻部门计划刺激优先部门的发展。实际上由于企业产品品种日益多样化,因而受到许多其他各种部的影响和干预。由于缺少协调这类干预活动的组织结构和相应的调节工作,因而影响了企业的活动能力,降低了经营效果。作者建议对负责工业政策的国家主管部门结构进行总的改革,并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以提高各有关部门行动的协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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