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整治

2024-08-18

互联网金融整治(共8篇)

1.互联网金融整治 篇一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 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 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根据这份方案,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将被分为4个部分:第一阶段为开展摸底排查,要求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此阶段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 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 2P特别指出,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 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 。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2.互联网金融整治 篇二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要求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摘要:<正>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要求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

3.互联网金融整治 篇三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互金整治方案”)。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互金整治方案就已确立,但彼时并未立即公开。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显示出监管部门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也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再度审视金融创新的合规性。

“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认识到,‘擦边球’只是一时之计,随着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灰色空间只会不断压缩。”京东金融方面表示,守不住“政策风险”的底线思维,将难以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

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在不影响行业向前发展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互联网金融全方位整治

与互金整治方案同时发布的还有,《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对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的金融创新加以界定。

对于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问题,央行称,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风险。

银监会指出,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互联网金融广告禁止利用第三方做推荐。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内容。同时,禁止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网贷行业合规“生死劫”

自今年4月开始提出互金整治方案,按照时间计划,互金整治摸底排查已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可以预见,整个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行业内之前确实有不少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但随着监管层面对背离信息中介行为的规范,网贷市场环境将不断净化。”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表示。

在他看来,《方案》要求严格网贷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再次强调银行存管。银行存管已然成为网贷平台的“标配”。

有利网CEO吴逸然认为该方案的实施对于投资者有一定的益处。从《实施方案》和银监会的文件看,网贷行业将会形成从准入、合规、风险等方面有完备的长效机制。这意味着,合规的公司会更好地凸显出来,不久之后投资人在识别好公司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拍拍贷CEO张俊指出,互联网金融行业洗牌将提速,是否合规成为平台“生死劫”。

细节规范拒绝“擦边球”

互金整治方案还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对于打“擦边球”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方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同时,要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互金整治方案还指出,P2P及股权众筹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对此,盈灿咨询分析师张叶霞表示,监管层希望此次整顿不会给行业带来巨大震动,而是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引导有问题的平台能够良性退出。

4.互联网金融整治 篇四

摘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5.互联网金融整治 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扎实开展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协作。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政府和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本地区、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准确预判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专项整治,不搞例外。

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安全与效率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平台不得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帐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帐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管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网信、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要用足用够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和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分别根据国家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市要全面组织好辖区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省金融办要发挥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做好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市公安机关在各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7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本辖区(或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档。对跨市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各市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注册地在省外但在我省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省协调共享信息。在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银发﹝2015﹞221号以及专项整治子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市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逐步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符合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应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帐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帐户查询便利。

(二)注重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风险极易传导等特点,处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引发处置风险的风险。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讲究方法和策略,定点清除,留有余地,先后有序,张弛有度,区分不同风险领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依托我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6.互联网金融整治 篇六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一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工作部署,决定于4月份按照市金融办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要求,在全街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结合我街道实际,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落实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村、居、工业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街道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管区主导、村居配合、全民参与”工作原则,按照“条块结合、重点突出、全域覆盖”工作要求,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相关管区、村庄、居委会要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村、居、工业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上报,确保让辖区内大部群众成为宣传活动的受众主体。

(三)任务目标。通过持续、深入、有效宣传,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辖区广大居民、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引导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在全街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充分利用各管区、社区居委会优势,集中宣传。各管区利用各村集市人员密集时段、社区居委会利用集中交费时段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横幅等,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理性购买理财产品。

(二)利用群众工作日,深入宣传。利用机关干部帮包村庄,深入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提醒广大村民提高警惕,发现类似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积极宣传**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和微信群和其他微信群中大量转发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文章,用事实案例让村民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

(四)利用各村老年活动室等重点宣传。老年人是金融诈骗的重点人群,对各村老年人集中的活动室进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的经济财产不受损失。

三、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党政办、企业中心、执法中队、农业中心、经管中心、市场监管所、各管区、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信息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都要设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信息联络员。

(二)宣传动员

制定工作方案,起草、发放有关通知和文件,召开各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通告,发动宣传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确定排查范围

研究制定我街道防范和协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街道范围内投融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吸储、放贷行为重点排查,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落实疑似非法集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制度,每周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统计表,“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建立风险台账。

(四)强化宣传维稳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通告,发动宣传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打击防范并重,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五)稳妥处置风险

坚持“打早打小”依法依规进行性质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要迅速报告,对工作推诿或者不作为处置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积极推行银行+社区机制

组织市场监管、银行等单位定期对各村庄、居委会进行金融业务培训,加强甄别非法集资活动能力;同时,由各银行机构为每个居委会配备一名专职处非工作人员,作为该属地的金融顾问,负责排查非法集资工作,确保我街道辖区内隐患排查无死角、无盲区。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二

为贯彻落实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淮安市洪泽区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摸清风险底数,逐一处置存量风险,坚决防控增量风险,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到20**年底,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工作机制;深入排查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潜在风险;按照打早打小工作思路开展早期干预;坚决清理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确保商事注册前置审批和会商机制对涉及金融领域实现全覆盖;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线下门面店逐步减少。到20**年底,各类非法金融机构组织得到有效清理;非法放贷、非法保险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明显减少。到2020年底,非法集资存量风险得到有序处置,增量风险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增长势头得到根本扭转。

(三)工作原则。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风险点,要逐一研判、分类处置。对于尚未构成 犯罪的,要即查即处,争取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打早打小,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切实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讲究策略方法,有序可控处置个案风险,积极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深入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每年5-7月组织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要求,立足监管职能,围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排查指南》,制定对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行为的排查办法,把所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纳入监测排查范围,深入排查每一条线索,查清违法违规事实,摸清风险底数,及时固定证据并向个企科报送违法线索,并持续跟踪监测,彻底处置消除风险隐患。自20**年第4季度开始,进入滚动式、常态化风险排查处置阶段。

(一)排查重点领域。要重点排查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频发领域。

1、各类无证金融业务活动。重点排查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备案),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一般企业。

2、各类消费高额返利活动。重点排查假借各种创新旗号、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一般企业。

3、各类交纳保证金活动。重点排查以交纳押金、保证金、加盟费、预付款等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一般企业。

(二)细化排查手段。要以识别风险、发现风险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系统、机制和人员优势,探索可操作性强、短期见效快、长期可持续的工作举措。开展线上、线下排查研判。

1、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线上排查。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广告监测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12315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系统作用,多维度、多角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实施办法进行分类处理、移交和预警。

2、利用现有工作机制开展线下排查。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采取随机抽查、定向检查、扫楼扫街等措施开展线下排查。要把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纳入月份重点工作,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测预警。

3、利用实施网格化监管方式开展排查。把每条路段、每个街道、每个市场落实到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摸清风险底数。对于排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每一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线索,要明确风险排查责任人,组织力量落地核查,查清涉嫌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无募集资金或者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合法资质,以及业务模式、集资方式、集资规模、涉及范围、风险趋势、资金资产、盈利能力等情况,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并向个企科报送违法线索,并持续跟踪监测。

三、依法依规及早处置

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要坚持边核查、边处置,综合考虑违法性质、风险敞口、还款意愿及能力、舆论热度、涉稳隐患、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分类采取督促整改、行政执法、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强化风险早期干预,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逐一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风险得以及时处置。

(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 活动的,要加强对其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主要人员进行商事注册管控,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对其主要人员采取边控等强制措施,直至风险处置完毕。

(二)早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 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积极采取函告提示、约谈劝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督促涉嫌违法违规单位限期清理清退参与人资金并落实专户监管;提请城管等部门监督广告活动主体立即停止制作、代理、发布相关广告,提请宣传、信息中心、信息办、文广新、公安等部门监督各类媒体、网站、酒店等立即停止相关宣传报导及线下活动;提请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认定、取缔、实施行政处罚,提请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办理结算、支付、贷款等相关业务;个企科要视情况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职责和权限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必要时可提请区处非办研究会商后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坚决清理广告资讯宣传活动

所有发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和宣传资讯,必须具备中央 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每年8-9月组织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要求,把所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投资理财资讯信息的行为全面纳入监测排查范围,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及时固定证据,坚决清理非金融企业发布的金融业务广告,坚决制止非金融企业主办的金融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各分局于每季度末向个企科报送广告资讯排查清理情况。

(一)强化金融业务广告资讯发布审查。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未涉及金融业务、金融属性有关字样的,以及自然人,一律不得发布涉及金融业务内容的广告(含店招广告)及相关资讯信息。各单位要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市场主体,强化对广告主从事金融业务广告资讯发布资格的事前审查。

(二)清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广告资讯。要对广告发布者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严格执行《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强化广告资讯发布监测与抽测,落实广告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广告的源头管控。要坚持即查即处,及时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广告,坚决清理一般企业发布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

(三)坚决管控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造势行为。要组织排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行为(含推介会、宣讲会、形象宣传、人物专访等),强化监测预警,依法清理制止,督导各类媒体(含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强化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造势行为。

五、坚决遏制增量风险

坚决遏制增量风险,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宣传教育,规范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

(一)持续实施商事注册会商机制。未经驻洪中央金融管 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会商机制同意,新设企 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一律不得使用涉及金融业务、金融属性有关字样。特殊情况的各分局要向个企科报告,由个企科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进行会商审查。

1、明确会商审查范围。对于“金融”“资产管理”“贷款”等字样的特许经营项目,未经许可或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明确由地方负责监管的“7+4”类金融活动中暂无行政审批的,要实施会商审查。对在注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理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所涉16个字样的,以及“货款中介”“借贷咨询”等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文件所涉3个字样的,要实施会商审查。

2、严格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坚决劝退、不予通过会商审查。对于通过会商审查的,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月监测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加强广告发布行为监测。发现相关行业主体经营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要及时报个企科,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各方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取缔。

(二)规范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督促其不得从事、参与或者协助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主动劝诫家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持续精准宣传。要把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采取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着力开展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者教育。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

1、加大督查力度。个企科要加大督查频次和督查力度,对于风险排查不彻底、处置工作不及时的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建议启动执纪问责程序等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加大考核力度。以结果为导向,发挥考核评价作用,既要对作风不实、处置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也要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表彰。

3、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各单位要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进行量化统计,按照本方案列明的相关报送要求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按时统计并报至个企科。各分局每年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亮点及成效、突出风险及处置、典型案例事例、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三

为打好我镇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加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交易场所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查隐患、堵漏洞、防风险,严防涉众型经济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镇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全市、全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工作思路,坚持立足于保障全镇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管理、预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目标。涉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非法金融活动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协调。各村(社区)作为本辖区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整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2.严管严控。相关站所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3.防打结合。依法有序妥善处置风险,在解决好浮出水面问题的同时,做好防范预警、强化宣传教育,发挥群众举报作用,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4.依法处置。相关站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5.维护稳定。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依托省处非办牵头建设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将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切实落实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治。在社区、村组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努力将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石屯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登记管理,发现使用上述字样进行登记注册的,要及时告知上级金融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站所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加强对所主(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石屯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劳保所、国土所、城建所、农业站、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3.强化广告资讯管理。相关站所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校园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广告讯息的日常监测,严厉查处并曝光长期、大量发布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责令发布单位立即停止发布,依法查处。定期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重点对在街头巷尾、车站公园、超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及摆摊设点散发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单进行清理,有效封堵各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

责任单位:石屯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依法稳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

1.依法惩处非法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加大陈案处置力度,消化存量风险;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主动性,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石屯派出所

2.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站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非法金融活动处置方案,分类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置案件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信访办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石屯派出所、村(社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重点做好“四类人群”的宣传教育。相关站所要加强对基层金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严防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学生特别是新生的宣传教育,严防非法校园网贷蔓延扩散。要加强对老年人进行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将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劳保所、民政办

2.丰富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组,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金融活动在基层的传播链条。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屯派出所、各金融机构、各村(社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属地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处置。各村(社区)和相关站所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

(二)加强协作配合。相关站所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纵向工作部署,强化横向联系沟通,有效共享信息,实现工作联动。

7.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 篇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互联网在国内广泛利用。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中国人民银行在2014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 “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代背景

(一) 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可能。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既离不开全球性网络科技发展的影响, 又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对金融制度创新改革的需求相适应。融合了移动互联、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特点的信息技术, 是使互联网金融持续进步的有力支撑。另外, 电子商务的发展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促进了大众对于网络金融的需求, 例如互联网支付。截至2013年末, 互联网支付机构总金额达到9.22万亿元, 同比增长48.57%。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头羊阿里巴巴集团, 业务范围涉及第三方支付、小微信贷、理财、信用卡等多个方面。互联网金融已深入社会资金运动的各个领域。

(二) 居民理财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需要。

目前在我国, 居民闲置资金投资渠道非常有限。以储蓄存款为例。现在, 我国有大约48万亿的储蓄存款, 活期存款约占50%。而目前的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这表明我国一半的居民财富没有得到有效配置。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全国资产总量将会持续增长, 财富投资管理需求将进一步扩大。而在通货膨胀增长带来的财富缩水影响下, 传统储蓄存款等理财方式的收益几乎微不足道。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潜力无限。

(三) 传统金融机构的没落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机会。

相比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机构存在诸多问题。现阶段金融体系存在严重发展滞后现象。例如存贷利率相差过大, 交易成本过多, 手续繁杂等;再如金融资源分配不公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改革不彻底等因素影响下, 抗风险程度低、资本实力弱但具有很大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事件又体现了民间金融在法律和经济层面存在漏洞和局限。这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机会。例如众筹、P2P、人人贷、红岭创投等分别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网贷融资平台的兴起。

(四) 金融创新的必然趋势。

第三次科技革命在全球掀起了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科技风暴, 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重要社会背景。以支付平台、融资平台和理财平台为主要模式的金融创新, 已经极大地深入到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信贷与理财的各个方面。金融创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必要趋势和源动力。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新金融概念

谢平 (2012)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指出, 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 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这里所指的互联网金融并非单纯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 而是以技术为手段的“以互联网思想为核心的金融理念” (Allen, 2002) 。目前, 互联网金融业务范畴中,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 如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 只是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 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而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主要创新理念的新金融模式, 才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真正的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 互联网支付模式及其创新。

以移动支付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下的支付模式, 利用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通信设备转移货币价值, 以清偿债务债权关系 (帅青红, 2011) 。

无线通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利用无线技术进行的网上支付, 如各类商业银行创新的以网络银行为主的B2B和B2C支付平台。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指以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为主的移动电话和电子支付, 如手机钱包等。此外, 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目前互联网支付模式中占主导地位的一大创新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 可以实现诸如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等主要业务。

互联网支付模式下的金融创新主要在于:通过实现金融资产交易、支付、转移和清算的电子化, 社会现钞流通需要量将随之降低, 二级商业存款账户将大大减少, 传统货币供给定义和政策或因此发生重大变革。如银行活期存款将减少, 定期存款相应增加等。在未来, 随着第三方支付在金融各领域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支付将会推动传统金融进行越来越多的功能变革。

(二) 互联网融资模式及其创新。

互联网融资主要包括P2P (个人对个人) 网络信贷模式、众筹融资模式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其中, P2P信贷体现互联网金融创新最为明显。借助网络平台, 实现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的自主配置, 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借贷交易。P2P模式的金融创新在于, 互联网交易平台构成一个相对信息公开透明的系统, 使资金借贷利率在这个系统内主要受到信贷供求因素的影响。在这个范围内, 借贷利率趋于平衡, 较为合理。资金供给方风险利率水平一致, 有利于资金配比的有效进行。

众筹模式与P2P模式相似, 是个人和具有创新及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向潜在投资人展示其产品及创意, 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模式融资的金融创新点在于:在同等风险条件下, 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媒介, 挑选具有创新力、回报高和成长潜力大的项目进行投资, 并能够参与到产品设计至生产的全过程, 既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投资消费体验, 又能够避免传统融资模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互联网小额贷款模式也就是基于互联网数据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通过将在B2C、B2B和C2C平台积累的电商数据进行整合, 利用云计算等数据核算方式将这些电商数据转化为相应信用评级等级。在此基础上设立小额贷款数据库, 依据数据库分析决定是否对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互联网小额贷款模式的金融创新在于:首先, 量化放贷使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其次, 借助大数据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贷配给不公平问题。

(三) 互联网理财模式及其创新。

针对传统金融理财方式的种种缺陷, 互联网理财模式旨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居民提供各种类型的金融理财产品及服务, 内容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 也有货币基金、股票、基金、债券等诸多形式。在阿里巴巴首先推出货币理财产品余额宝大获成功以后, 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各种理财“宝”, 开始涉足互联网理财市场。

我国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创新在于将理财进行个人与社区模式分类。个人理财借助互联网理财平台, 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理财社区则主要通过各种社交网络与潜在用户进行沟通互动, 借助大数据挖掘客户理财需求, 据此制定私人理财方案。

三、互联网新金融的优势和挑战

以上几种互联网新金融模式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广泛应用, 与其自身所具有的鲜明优势有很大关系。相比传统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化、客户体验好、运行效率高、覆盖范围广等优势。但与此同时, 也存在“风险大, 监管弱”的问题。为此, 需要在互联网新金融发展的同时研究如何针对流动性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加强管控。

四、如何对互联网新金融风险加强监管

(一)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首先, 相关监管部门要警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风险, 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其次, 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 应当制定一套包含准入、操作、退出等一系列内容的行业准则和运行规范, 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法可依;最后, 监督部门要做到鼓励发展和预防风险同步进行, 互不影响, 明确监管职责和界限, 达到充分监管目的的同时要注意保持金融行业的持续创新力。

(二)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持续发展, 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不断修改和调整, 以适应发展需要。首先, 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做出修订, 使其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其次, 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法律法规政策,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强调风险;再次, 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性操作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有效稳定金融秩序, 保障人民权益。

(三) 优化金融市场发展环境。

通过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 完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和网络消费环境, 建立安全稳定的互联网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这样, 一方面能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减少我国金融服务基础建设的缺陷, 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 完善互联网投诉体系。

在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 (如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同时, 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投诉体系, 如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令消费者能够在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投诉, 保障网络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曙光, 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长白学刊, 2014.1.

[2]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 2012.12.

[3]谢平, 伊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经济研究, 2001.4.

[4]Allen F.An Introduction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E-Finance, 2002.22.

[5]张冰.论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金融财税, 2014.10.

[6]温信祥.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现代金融变革趋势.新金融, 2014.11.

8.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 篇八

向传统金融全面渗透

虽然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热才遍布全国,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是从2013年才开始,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业务领域也非常广泛,在货币、基金证券、支付、在线信贷、众筹融资领域都有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在进行探索。而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看,第三方支付、基金理财和在线融资是当前发展相对明朗的领域。

1.虚拟货币。对于大众而言,虚拟货币早已为大家熟知,大量应用于在线游戏、网络社区等互联网虚拟交易领域,例如腾讯的Q币。但这些虚拟货币只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虚拟交易,仅实现单向交易,即通过法定货币进行购买,并不能进入实体经济,也不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

但近两年比特币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虚拟货币的关注度有了极大的提升。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点对点)产生的数字货币。由化名为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士在2008年发表了一篇论文阐释了它的原理。与法定货币不同的是,比特币不依赖特定的中央发行机构,而使用遍布整个P2P网络节点的分布式数据库来记录货币的交易,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例如,比特币只能被它的真实拥有者使用,而且仅仅一次,支付完成之后原主人即失去对该份比特币的所有权。比特币良好的私密性、不可复制和去中央化的特性使其受到众多互联网人士的认可,并在互联网从业人群中进行使用。随着比特币追捧的人数增长,比特币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线下的一些商户已经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交易货币。而且,围绕比特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从专门制造比特币生产工具即挖矿机,到专门从事挖矿的矿工,再到比特币投资交易网站,以及作为货币进入到实体经济。比特币与美元的兑换比例也一直攀升。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和进入实体经济使得监管部门对于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开始进行关注。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早涉足的领域,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特别是支付牌照的发放以及为用户和商户直接提供专业化支付服务,与银行的支付业务形成一定冲击,银行在支付业务上逐渐趋于后台。

截止2012年底,第三方支付企业各类支付业务总体交易规模达到12.5万亿的水平(见图1),其中支付企业早期进入的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交易规模在2012年也达到了3.8万亿(见图2),预计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行业仍然会保持较快的增速。

除了交易规模快速增长外,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服务类型也在不断扩张和深化,基于企业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一体化支付解决方案,并在支付的基础上基于大量支付数据提供“支付+营销”、“支付+金融”、“支付+财务管理”等增值服务。例如在基于支付信息挖掘用户属性和偏好为企业用户提供营销服务,如财付通的“彩贝联盟”、易宝支付的“多啦宝”;支付宝和快钱与金蝶、用友等财务管理软件公司合作,把支付服务嵌入到财务管理软件中,提升用户粘性;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个人理财产品,大量支付公司为企业用提供垫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3.基金证券。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引发了互联网基金理财热。据媒体报道,余额宝自6月13日上线,至6月底时,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元。8月中旬,余额宝规模超过200亿元,至今规模已近千亿元。余额宝合作的天弘基金从名不见经传的一家小型基金公司跃居基金公司前列。余额宝短期内创造的成绩引发互联网基金产品纷纷涌现,汇添富的“现金宝”、同花顺的“收益宝”等等,腾讯、百度等大型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布局。

4.在线信贷。在线信贷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领域。当前,在线信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企业端的在线信贷服务——电商在线融资,另一类是个人对个人的P2P信贷业务。电商平台上聚集着大量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为电商平台贡献收入和活力,同时又都面临贷款难的问题。电商平台基于大量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转情况,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构建新型风控模型,同时利用应付账款、资金支付等方式对企业还款进行一定把控。所以近两年,在线融资已经成为电商平台的标配型业务。阿里小贷,就是电商在线融资业务的一个典型案例,在B2B领域金银岛的供应链金融、敦煌网的在线融资成为B2B平台在线融资的代表。

除了电商平台的在线融资业务以外,P2P行业在2013年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借款原因、额度、利率等信息,投资人根据相关资料以及P2P平台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选择是否出借以及出借额度,当借款人额度达到借贷成功。通过多个出借人来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P2P模式的出现,借贷双方不再依赖原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平台自行达成交易,起到撮合作用,不介入到借贷交易本身。所以,P2P平台的出现进一步加速了金融脱媒。

从2011年与2012年国内主要P2P平台交易额规模对比看,2012年借贷规模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这一规模继续大幅提升,P2P厂商的数量也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了解目前全国有超过500家的P2P厂商。P2P行业的野蛮增长,也存在一定问题。众多P2P企业的大量进入,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特别是P2P平台介入交易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断出现P2P企业风控问题,更有甚者拿了投资人的钱跑路的情况。这些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大负面影响。所以,监管部门适当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通过行业自律联盟等方式加强自律对P2P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冲击及未来发展趋势

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不深入的领域,与原有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成补充态势,所以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从市场规模角度并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很大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创新思路以及其显现出来的高效率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带来了较大理念上的冲击,也带动了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加速与互联网的融合。

1.互联网金融全面冲击现有金融领域。总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比特币、第三方支付、金融搜索比较网站、P2P在线信贷、互联网理财、保险电商等已经从货币、支付、信贷、融资、理财、金融分销渠道等多种渠道全面冲击传统的金融体系。预计未来,这种冲击将会更加全面和深入。

2.自金融的发展加速金融脱媒。互联网跨越时空限制的属性,以及社交网络几何式增长的信息传播效率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让资金供求双方能更快实现匹配。所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调配资金融通的属性在被削弱。P2P在线信贷、众筹融资等自金融模式的发展,资金供求双方不再需要传统金融中介,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渠道实现匹配,进一步加速了金融脱媒的步伐。当这些业务的规模发展壮大以后,对于银行的存贷规模都会带来冲击。

3.重塑金融分销渠道。金融电商化趋势的加强改变了现有金融产品分销渠道格局,金融电商解决了时空限制,减弱了用户对于物理网点和销售人员的依赖,降低了分销成本。重新构建起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两个新型分销渠道,同时对于银行网点代销的模式也带来很大影响。以基金为例,传统基金产品的分析以基金公司直销和银行代销两个渠道为主,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金公司开始自建电商平台,与第三方基金代销平台、互联网电商平台以及以及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渠道承担基金分销的职能,所以金融电商正在重塑金融产品分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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