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演讲摘选

2024-07-17

朱苏力演讲摘选(精选4篇)

1.朱苏力演讲摘选 篇一

“法”的故事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5-1-29 浏览次数: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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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们占有更多的材料。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其实,时间的距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20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跨国使用材料。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的确,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4如果中国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当然我孤陋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特点相关的。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有人可能说,许慎的解释是如此圆满、自洽,因此,在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说之前,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我们可以暂时接受许慎的这种解释为真。这种虚假的波普尔式反驳,我同样不能接受。因为对每个现象都可以提出许多圆满但肯定不可能同时为真的解释,思想上的实验和精密科学上的实验并不相同。维特根斯坦在曾经指出,图画上一个冒着热汽的茶壶,我们解释是壶里有热水;这种解释非常自恰、圆满,但并不等于壶里真有热水。5波普尔也说过:“我们绝不可因为一个一般解释符合于所有的记载,就认为它已经被证实了”。6解释的圆满与其真实性并不同一,尽管可能同一。

为了强调并例证这一点,我可以对这个古“灋”字作出一个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关于水的这一性质,可以见前面所引文字和对古水字字形的分析。关于古代的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7“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9“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10为了节省刊物的宝贵篇幅和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就不再引用本来可以大量引证的此类古文。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11我的这种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尽管并不一定更有说服力。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之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12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13因此,我就可以依据同一个古法字得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许慎的解释;这种解释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献来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处,既能够自洽,也颇为圆满。

不仅如此,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现代中国诸多法理学家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我们今天建立法治所要求的诸多思想:例如,立法至上,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代表了文明,要进行普法教育,对广大人民启蒙,消除愚昧、无知和兽性等等。我甚至还可以从水旁得出法律应当稳定、应当公平、应当具有渗透力、应当具有灵活性、应当保持透明度(公开性)、应当防止腐败的含义。哦,这那里还只是一个“法”字,这简直就是一套20世纪末中国的法治或法制理论!这简直可以写几本专著,例如,《从古“法”字看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我们只需要这一个字,就足以显示我们祖先的法律思想之深邃、文明之灿烂!

三.

我想,不会有谁以为我在当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把我这段类似傅斯年考证钱玄同之名的文字当成一种更真确的解释。还是那句话,我不想、也没有能力同古文字学家争饭碗;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显示一个并非玩笑的事实:解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一种解释者并不总能意识到的、有时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创造性。14

因此,我的这番“考证”文字意在显示:解释者自身所处的时代或自身境况何以可能影响他的解释。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消灭兽性、愚昧和无知,以及这里所隐含的“启蒙”和“普法”,显然是与我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我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理解相联系的。身处这个时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设计了上述这番文字,就很可能无法自觉我在这里留下的时代印记和当代学术传统的印记。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距离“法”字最早出现也许已近千年的许慎为何不会为他所处时代的或个人的“偏见”所影响?如果他没有极其充实且确实可靠的资料(我想他几乎没有,尽管我不敢断言),这种影响不仅完全可能,甚至不可避免。比如说,当时的法律相当不公正,人们希望法律公正,或者是许慎个人受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他个人的或社会的理想就可能在他并不自觉的情况下流露在他的解释之中。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历史往往会在作者完全无心情况下留下时代的痕迹,例如甲骨文本来是用来占卜国家之大事的,可是留给今天的学者往往是关于天文、气候、战争、文字发展等一系列当年占卜者完全无法想象的信息。

说到古文字考察,我们当然不能不重视许慎以及其他古人的解释,但是,在没有坚实有力的旁证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是古人的释义就将之作为定论。相反,在有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倒是可能从《说文解字》这样一本从不被人当作思想史材料的文字学著作中看到思想文化变迁的某些痕迹,看到许慎本人以及他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某些思想、情感、直觉、概念和分类体系等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许慎的《说文解字》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材料,或者成为一种研究的切入口。也许我又说远了,似乎总是想指导思想史专业的学生,为他们作博士论文选题。看来,我的再三申明及自我暗示都不能压抑弗洛伊德所说的那个不安份的、总是想从古文字学那儿找碗饭吃的本我。也许正是这样的理由,我才坚信许慎的下意识会超越他的意图而显露出来。

对于我来说,对于许慎的评论也许只能算是“项庄舞剑”,我所意在的沛公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家会如此轻信许慎的显然并不慎的解释?当然,我们可以说当年接受许慎解释的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始作俑者太迷信古代学者了,因此他们有了智识上的盲点。可是,为什么中国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作者会迷信古代学者呢?而且,事实上,他们并不迷信,他们早已将更为古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律文化”都放弃了;那么为什么单单在这一点上如此迷信?我们也可以说其后的中国法理学作者在这一点上又你抄我,我抄你,所以造成了“谬种流传”。这种偶然性确实可能,甚至我也可以(因此,并非一定)接受;但是这种回答并不令人信服,更不能说明为什么它能长期保留下来。

也许,我们不能这样轻松地就将一个也许是也许不是问题的问题放过去,以这类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来糊弄我们自己。我们也许可以将法学家所引用许慎的文字及其解说放在当代中国法理学著作的文本中,看一看许慎的解说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起了什么作用,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当年中国的法理学学者有意要用许慎的解说来起某种作用;我也不是说我有能力重构现代中国法理学作者的使用许慎之说的意图;我更不是说,我在下面的分析和解释是一个真实的历史。我只是试图作一种可能的远距离透视,试图从中看到点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它更像是一种福柯所说的那种“虚构”或是一种可能的历史。当然,我不可能在此展开。而最多只是几根粗线条。

四.

一般在讲完了许慎的关于“法”字产生的故事(这是我对许慎“法”解说的初步定性)之后,现代法理学的作者往往说,大意是:由此可见,法在中国从古以来都是同“公平、正义”相联系的;随后这些作者往往又会考察英文词jurisprudence(法学或法理学)的拉丁文词根Ius以及其他文字中据说是与“法”相对应的词,例如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以及俄文中的право,据说,这些外文的“法”字都具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不少学者还进一步引申说,法学从一开始就是同研究正义公平相联系的,因为,一位著名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也曾将法学界定为研究“正义与非正义之学”。15

匝一看,这些文字有些奇怪,特别是在法理学这门强调哲学思考、逻辑思辨的学科之语境中。它想说明和例证什么?这些文字似乎是在进行一种归纳,但是这种归纳显然是有毛病的。首先,这里先是分别考察古汉文“法”和英文“法学”的词根,尽管这两个词的指涉完全不同;更奇怪的是,作者接着就转而考察法文、德文和俄文“法”词的含义,而不再是这些词词根的含义。因此,这些分析所涉及的就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中文“法”字的词根的含义,英文法学的词根的含义,以及(法德俄文)“法”的含义。如果是一个可信的归纳,就必须近乎穷尽这三个层面的含义,而不能选择性地将一些或许有关联的语词或词根的含义作一种虚假的归纳。显然,这里的归纳是在某种目的或前设的诱使下制作出来的,因此不符合逻辑的要求。其次,我们必须明白,弄清一个词的起源并不能或者很难帮助我们弄清一个概念。16即使是所有的中西文中的“法”这个字当中都有正义与公平的词根或词素,这并不等于所有的中西古代的法以及此后的法就是正义或公平,更进一步,它也并不能证明后来的法就一定与正义或公平有关,而最多只能证明古代的“法”或是法律发展的某个阶段曾设及到这个因素。举个例子来说,中文中许多字都有水旁,不能说它就都是水,而最多只可能是它们的演变、发生或/和发展的某个阶段与水有关。因此,所有这些词根最多只能证明某个国家的“法”或法学研究涉及到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曾经与什么相关并不能得出它是什么以及它以后是什么。因为语词的发展史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逻辑的过程。每个语词一旦产生之后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其含义是在其得以使用的社会中不断获得并演变的,语词的含义或指涉都不为其词根甚或是语词学研究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甚至其字形也可能因为我们的潦草或便利而变化。第三,即使中西“法”字中都有与正义与公平相关的词根,也不能归纳得出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中西的法就是一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语词的起源与一个学科的现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几乎没有――如果不是完全没有的话――什么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一个词根最多只是一点历史之冰川在一个语词或学科留下的擦痕。这种状况正如当年现代中国法理学的学者将法学译作律学并不因“律”字中难以发现水的痕迹就与公平或正义无关了。

上面分析指出的归纳问题,近代中国法理学的作者是应当懂得的;因此,我们不能原谅这种逻辑上的混乱,特别是这种持续了近乎一个世纪的混乱。而另外一些问题,例如语词含义演化的非逻辑性问题,他们也许(但不必定)无知,因为当时还没有今天我可以便利使用的相关知识;对此,我们可以原谅他们。但是,我们首先要问,是什么是这些学者在分析中西“法”的问题上会如此“不留心”(如果可以用不留心来解释的话),而忘记了而且是长期地忘记了甚或是有意忽略了这里的归纳谬误。其次,即使我们原谅这些学者在某些方面的无知之际,我们又绝不能重犯现代启蒙思想家在评断历史之际往往会犯的错误,即简单地误以为这些学者之所以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看到的东西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

在近代以前,其实并没有许多人将许慎关于法的故事当真;近代以来,一些重要学者也对古汉字“法”作了重要的考证。17在此基础上,蔡枢衡就曾公开谴责许慎的“平之如水”为“后世浅人所妄增”,并试图利用有关材料从人类学的角度重新解说古“法”字。18尽管蔡枢衡的解说同样缺乏足够的资料支持,因此难以作为一个更为坚实的结论予以接受;但是,他的解释之存在就表明,如果仅仅就学术源流而言,对法字的解释完全可以走上另一条不归路,或者至少这两种路可以并存。因此,首先,当近现代诸多法理学家均采纳许慎关于“法”字的故事而无人采纳(就我的阅读范围之内)蔡枢衡的故事之际,就不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阅读有限,未能获得我们的知识。其次,他们的这种选择,以及当他们努力发掘中国法中所谓的公平正义之因素并将之同西方的“法”中的公平正义相联系之际,他们又必定是为某种知识(他们已有的某种关于世界之图景、社会之发展、事物之分类等基本范畴、概念、命题和理论乃至某种欲求和信念)牵引。对于这些学者来说,这些知识乃是他们赖以组织他们的生活世界、使那个生活世界对他们有意义、使他们所感受的意义得以进行交流的支架。这些知识是他们无法抛弃、甚至是无法自觉的存在方式。他们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这个语词世界之中,就像我们今天都深深嵌在我们的语词世界之中一样。也许,他们的这些知识在我们今天看来不值一提,是虚假和错误的,是应当抛弃的;但恰恰是因为这种知识,他们才可能接受了许慎的解释。

然而,仅仅指出近代的法律学者有自己的知识,这还是不够的。我们要问的是,是什么样的知识,什么样的关于世界的图画,什么样的范畴、概念和命题使得他们最终选择性地接受了许慎的故事,而不是其他的、例如蔡枢衡的故事。在这里,作一番分析,我们就有可能从中国现代的法理学家对“法”字的考察和分析中看到一个这个故事得以接受并成为天经地义的那个更为广阔的知识脉络,就如同我们可能从一些矿苗来构想一张地矿分布图一样,就像一个甲骨文专家可能从那些曾被当作中药材买卖的甲骨中局部性地重构中国古代文明一样。

这样一种也许是充满智力挑战的工作却注定会是痛苦的,其得出的结论将注定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种工作近乎于从结果推论起因――而且是结构性起因――的过程。无论对于谁,这都将是一个难以应付学术批评的任务。因此,我重申,我并不是在书写历史,而更多是一种“考古”,尽管是对现代的考古。强调其考古的意义,就在于考古学不可能复现历史,而只是依据某些资料建构一种可能的真实。判断这种构建的标准并不是真实的历史,而是其是否令人信服,是否能够引起某种程度的认可。

五.

如果带着这样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眼光来考察,我们首先看到的似乎是近代中国学者对于古典的某种程度迷信。这种迷信不仅是对《说文解字》这部中国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最系统的一部文字学著作的迷信,而且还有(包括许慎本人)对于中文造字六法的迷信。这种知识传统的特点早为孔夫子的言行所概括:信而好古。信而好古,特别是对经典的信而好古是有理由的,《说文解字》的确是一部至今公认的杰出著作,对中国的文字学、语言学、语源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是人们有理由信任的著作。因此,人们尊重古典作品。用博尔赫斯的话来说,“古典作品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决心阅读的书籍,仿佛它的全部内容像宇宙一般深邃、不可避免、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19但是,博尔赫斯就在这段文字之后又说,“古典作品并不是一部必须具有某种优点的书籍;而是一部世世代代的人出于不同理由,以先期的热情和神秘的忠诚阅读的书”。20这里重要的是“出于不同的理由”的阅读和对经典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因此,我们必须发现近代法理学家虔信许慎之说的某些特殊理由,在可能的情况发掘出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许慎的故事为什么会在20世纪的法理学中而不是在此前或在20世纪的其他学科中被普遍信仰。

这里的理由,在我看来,是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试图强调中西“法”中的共同性。对于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家来说,对“法”字作语源学考察的意义并不在于法这个字或法这种社会现象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而是要急于证明古今中外的“法”的一致性,乃至法学的一致性。至于这种证明是词源学的,或是语义学甚或其他什么学的,实际上已经不重要。只有在这种强烈的先期热情的影响下,才会无视我在上面所分析的那些逻辑上的弱点,将一些凌乱的材料拼在一起,构成一个考证上的、论证上以及解释上的盲点;并且得以长期延续。

我在这里不想细细辨析中西之“法”是否一致,21仅仅想指出当年严复在翻译《法意》(今译作《论法的精神》)之际,就已经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西文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严复还特意告诫中国学者要“审之”。22但是几乎很少有中国学者愿意这样慎重地辨析中西法律之异同。当然,这里的原因可能有能力上(例如不通西文)的,也可能有便利与否(确实,某些差异在某些时候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不重要的)的原因。但是,的确有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从上面所引用的严复的话来看,严复似乎私心认为西文之“法”更类乎于中国的“礼”。这一点,当代中国许多熟悉西方法律的学者也都有这个感触。但是,严复这位自称“一名之立,旬月踟蹰”23的翻译家,就选择了“法”而拒绝了“礼”。在我看来,这固然可能是由于严复之前的一些法典译作已经将西文之“法”译作法,约定俗成,成为严复必须依赖的路径。但这并不是唯一的理由,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严复在翻译西学时,曾不惜劳力运用了许多几乎被人遗忘了的古词,24以求翻译之“信达雅”。为什么在“法”的翻译问题上作了这种损害了其第一要求“信”的迁就。因此,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严复所面临的时代是一个已不得不进行变革的时代,在这个年代里可以提“变法”(因为中国古代毕竟还曾有此一说),却无法提变“礼”(康梁当年也只敢托古改“制”或“变法维新”)。其次,由于礼所涉及的面如此之广,也无法想变就变。第三,我揣测,可能是严复寄希望于清代中央政府推行变革;因为法在中国传统中如前引文所示通常是同官府相联系的,是官府制定颁布的命令。如果这些揣测还有几分道理,那么,我们就看到,“法”之翻译是同中国当时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由政府组织进行的以法律移植为特征的变法相联系的;我们还看到,即使在严复这样严谨的学者那里,一个词的翻译都已带上了强烈的时代印记和译者的先期热情。

当然,这里的时代印记和先期热情又并不仅仅是中国有变法的传统或当时的思想家有变法或法律移植之意欲。在变法的意欲背后,还有一种面对中国一天天衰落,西方列强以及日本步步紧逼之前产生的一种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当时的诸多思想家面对现实,一方面不能不承认西方的技艺制度的先进,但另一方面又总是有鲁迅先生曾入木三分地刻划过的“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心理,总是试图从古代寻找某种与现代西方的制度技术有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因此,中国的过去被“当作装满了让人〖可以〗不顾传统而随心所欲地选取好东西的仓库”。25辜鸿铭搜寻中国古籍以比附演绎现代西方的光电声化是自然科学上的例子;而在社会人文学科中,这种做法不仅更为普遍,甚至更为容易。就是在这种情感氛围和心态中,试图比附沟通中西之“法”,寻求中西之法的共同性就不难理解了。在这里,几乎是注定,蔡枢衡的那种故事将被遗忘、被忽略。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蔡的故事不精彩,而是许慎的不慎故事在这一刻更为符合中国学者当时对社会的判断,也更为适合他们自己当时的那种复杂情感。在这里起重要作用甚或是决定作用的已经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纯粹的知识本身,而只是福柯所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意志,征服知识的意志,是博尔赫斯所说的那种“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

就在这种打通中西的努力之中,当然,我们还可以察觉到隐含着的、中国近代法理学学者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的一般判断: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中西方的法学都是研究正义的学说。在他们看来,也许我们的法学是比西方落后,但是既然在知识根源上具有一致性,那么就有可比较性;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就有可能借助西方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或者用更通俗的话来讲,在他们看来,中西之“法”的差别最多只是大苹果和小苹果或“红富士”与“青香蕉”之差别,而不是苹果和橘子的差别;因此是可比的。而如果两者无法相比,一切深藏心底的文化认同以及“奋起直追”的可能性都可能受到重创。因此,也正是在这种高度情感化的知识追求中,我们才可能理解为什么《天演论》这样的进化论著作曾激动了整整一代中国学人和青年的心海。天演论的影响,因此,并不在于其它是一种科学,而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新的关于世界变化之可能的总体画图。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天演论强调的是“物竞天择”,一种自然无为的过程,但是在羞辱交加的中国学人读来,它的意味竟类乎于“有志者事竟成”和“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进而,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学者要努力论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和共同性。这一切,仅仅用通常意义上的客观知识本身是无法解释的。在这里,一种最深厚、强烈的“民族”主义反倒是以一种最强烈的普适主义而展现的,一种表层的自豪感反映的是一种深层的不自信甚或是自卑感。

六.

但是,我们绝不能将“法”的解释视为与个体或群体物质利益无关,仅仅是情感的、精神的或意志的活动,从而无法自拔地陷入唯心主义。知识话语的确立并不仅仅涉及知识的重新布局,而且势必涉及社会利益格局的某种程度的改变,涉及到利益的社会再分配。因此,在考察“法”解释中,我们还必须从社会变迁的层面考察这种“法”的解释的接受,以及这种接受对中国社会变迁可能具有的影响和可能扮演的角色。当然,还是必须强调,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可能”,而不是重构历史。

首先,“法”的解释是与上个世纪末以后法学开始作为现代知识制度的一部分得以确立相关的。1898年,第一所公立大学“京师大学堂”(即后来的北京大学)建立,四年后,当大学堂正式开张时,法学就作为政治科的一目就列入当时所列八科之一,1905年,政治科改为法政科并成为率先设置的四科(其他为文学、格致[相当于今天的自然科学]、工科)之一。26法科作为一个“专学”进入学院,标志着一个在中国传统上被视为刀笔吏不为人看重的行当将要成为一个同文史哲并列的学科。然而,仅仅一个变法兴学的法令并不能改变传统律学的学科地位。在这种重新建立的知识制度之内,法科既无文史哲那种传统的“显学”地位,似乎又不如格致和工科那样有赫然的西学地位。要使法科真正得以确立并为人们所接受,不仅要使之仅仅进入大学,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一学科获得正当化。这就需要寻求一切可能的正当化资源。法字的解释以及由此而成为可能的对传统的中国律学的重构,因此,就不仅显示了法学悠远的国学渊源,同时又与西学相通暗合;这种双重的合法性将大大有利于法学作为一种“专学”的存在和确立。它也不再是刀笔之吏的刑名之术,而是一种研究正义与非正义之“学”。这也许是为什么尽管法学――就其知识的性质来看――更多是实践的、职业性的,而在现代中国却一直被当作一种学术来传授,无论法学界内外人士似乎都强调它具有或应当具有学术品位而不是它的职业教育特征。27因此,在“信而好古”的中国,在“西学东渐”的中国,对“法”字的这种解释,这种事后追认或创造先驱的活动28几乎具有一种绝对的必要性。当然,我并不是说,近代的法学家当时一定有这样一种清醒的意识,有这样一种“阴谋”,有这样一种理性设计。但是,对“法”字的这种在今天且在我看来毫无学术价值的考证,其意义和功能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一个比较自洽的解释。

“法”字的解释还不仅仅与一些试图确立法学之学科地位的最早的法学家的利益相联系,与之相联系的还有一大批因社会变革和转型而受到触动的清王朝官吏以及准备入仕的新旧知识分子。如果西方的“法”不同于中国之法,那么这些司掌刑名之术的官吏就制度逻辑而言将“下岗待业”;而一旦西方之法与中国之法相通,那么这些人就自然而然在新的制度中找到了与旧制度大致相应的位置――尽管今天看来,传统的刀笔之吏与现代的法律家所从事的工作很难说有多少相似之处。事实上,从20世纪初开始,尽管中国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教员数量很少,但当时中国法学教育之普遍,与其他学科相比,竟令人吃惊。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的教育统计表显示,到1909年,法政学堂的数量已经占了学堂总数的37%,而法政专业的学生总数已经占了学生总数的52%。29并且,大量的法律教育是对“已仕”官吏进行的成人教育,“期收速效”;或者是为了方便那些因废除科举后在其他学科上难于成就的举贡生员求学就业。30在毫无法学专业教育传统的情况下,这种突如其来的法学教育的繁荣或“勃兴”,绝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细化而产生的,而仅仅是由于“进仕”之路的变更而引发的。正是由于这种巨大的社会利益集团的需求,“法”的解释就有了一种巨大的、具有讽刺意味的“融汇中西古今”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巨大的维护社会集团既得利益的功能,而且是一些人获取潜在利益的工具。它已不再是社会转型期中某些知识分子的一种情感的需求,而且也是这一时期社会中人们权力和利益再分配的需求。它所扮演的角色已远远超出了身在庐山的历史过客之意图或想象。以致于,当历史蜕出之后,这一曾经起过转换作用的壳仍然被保留下来,令人奇怪地、突兀地暴露在今天的《法理学》的教科书中,现出某种不协调。

七.

但是,我们又还不能仅仅将这一对“法”字的解释视为一种社会转型的制作,一个历史变迁的玩偶,一个枝头飘零的蝉蜕。所有这些比喻都仅仅强调了一个方面,尽管重要,但不是全部的方面。正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个语词一旦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了其特定含义了,就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就将开始自己的历程。用文革中的流行语言来说,“家庭出身并不决定一切,每个人前途是自己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看,每个词在人类历史上都可能成为一条曲径分叉的小路,每个结局都可能成为一个新分叉的始点。从这条路上将走出去新的道路,将产生新的知识体系。因此,我们决不能将“法”之解释仅仅视为一种对西方法学的依附,而忘记了它在这种依附中重新形成或获得的巨大繁殖力和可能的自主性。

如前所说,在对共同性或相通性的求知意志指导下,尽管以承认中国法不如西方法、中国法学不如西方法学为前提,但是在逻辑上已经要求且势必要求中国也有一套有关法和法学的知识体系。因此,就在这种隐含的逻辑必然的框架中,“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罚史”、“中国经济法史”、“中国行政法史”都至少有了一种逻辑上的可能;而西方法和法学的即成体系也就成为一种组织这些历史材料的便利框架。事实上,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这类著作已经出版了相当不少。我们不仅挖掘出了从周公到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我们还发现了先秦的“经济法制度”,“唐六典”也因此也就变成了行政法典。总之,就在这样一种求真意志的引导下,在一个虚构的现代西方法律的知识体系的对照和参照下,一个新的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学知识体制发生了。这个新的知识体系显然带着西方法或法学体系的胎记,但又不仅仅是如此。甚至,我们还正在用这种知识体制来构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体制;并且,这种知识也开始借助各种渠道逐渐向外出口。

然而,正如莎士比亚戏剧中的那位因三位女巫之预言的诱惑而渴望成为国王的麦克白一样:最终他成了国王,但也获得了死亡。31当中国近代以来法学家在重新构建了这一套套中国的“法”史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在这些书中已经“逐渐死去”――书中展现的是一个100年前甚或是50年前的中国法律史家都已无法辨认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32当然,许慎的这个关于“法”的故事也许除外,但它如今已早已是孤伶伶地站在那里,一片惘然,过往的学人已几乎遗忘了它当年也曾有过的青春华年,以及它繁衍出来的、已遍及大地的后裔,包括我们自己。

这是一个惊心动魄的知识演变史,这又是一个“平之如水”的知识演变史。而“法”这个古汉字在这里扮演的是一个核心的角色。它既是被操纵和玩弄的,同时又玩弄和操纵着那些玩弄和操纵它的人。它不仅起到了一个近乎是paradigm的整合、确立学科知识的作用,而且它又是一条曲径交叉的小路。从这条小路上走过来许多法学学者,衍绎出诸多的法学著作,它不但改变了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和学科的自身,而且改变了赋予它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使命的这个世界。当然,它也创造了无数的养家糊口的饭碗。

八.

于是,当我们打开现代中国法学院第一门基础课的教科书之际,我们就看到了类似本文一开始所引述的那段许慎的关于“法”的故事。

1997年11月24日夜初稿,1997年12月1日二稿于北大蔚秀园

2.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篇二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 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

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5、6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

法律的起源(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

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

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

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

自由主义(个体主义)

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

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

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

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

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

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

六、弱点

第十三讲

现代化与法治

视频25、26

一、现代化 1.经济发展

2.人的解放(社会结构的变化)

二、制度需求 1.防止各种机会主义 2.管理各类新问题 3.立法、执法、司法的变化 4.职业伦理

三、政府的法治 1.大政府 2.控制权力 3.防止腐败 4.知识与信息

第十四讲

法治与空间

视频27、28

一、空间问题

二、大国与小国 1.古希腊 罗马

2.现代欧洲 3.美国

三、中国作为大国 1.政治 2.经济 3.文化

四、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

第十五讲

法律与时间

视频29、30

一、法律中的时间变量 核心是预期的成本问题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 刑法、民事经济法律

三、法治中的时间维度 稳定 现状的神圣化 革命、改革与时间

四、中国法治中的时间问题 1.时代问题

2.理论逻辑的实践逻辑 3.社会心态调整 4.空间问题的

第十六讲

法律的人性基础

视频31、32

一、人性基础 意义,人性的含义

二、人性的基本假定 1.理性人 2.有限认知能力 3.常人标准

三、经验考量 1.法律中的经验传统 2.早期研究 3.社会生物学发现

四、社会生物学的法律制度启示

第十七讲

法律与科技

视频33、34

一、法律为什么关心科技

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三、法律限制科学因果关系

四、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五、法律的因果关系

第十八讲

法律、国家、政治视频35、36

一、什么是政治 1.政治

2.国家 3.政党政治

二、革命时期的法律与政治 1.革命 2.建国 3.转型

三、常规时期的法律与政治 1.宪政 2.经济建设 3.管理公共事物 4.民生与福利

第十九讲

司法的边界

视频37、38

一、校正正义为司法 1.分配正义(立法)2.校正正义(司法)3.司法的特点

二、司法的社会制约 1.政府的资源 2.信息获得的难易 3.交通与人员流动

三、制度供给与纠纷者的特点 纠纷者、政府、解决纠纷者

外在性问题、收费问题提

四、原则

1.重大 2.有利于非正式制度 3.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一致性

第二十讲

司法独立问题

视频39、40

一、两种司法独立 宪政的、司法的

防范政党用胡萝卜和大棒两种方式来影响司法独立

二、司法为什么独立 1.孟德斯鸠 2.联邦党人 3.比较制度能力

司法独立是因为相对于检察、公安而言它实力最弱,只能保证它的独立。

三、司法独立与专业化、民主化 1.与专业化 2.与民主化

四、司法的自我约束和限度。

与时俱进也应当保持制度稳定性。中国大量的纠纷是在派出所解决的。

第二十一讲

法律解释与判断

视频41、42

一、为什么及何为法律解释

二、文义解释

字面解释、特殊文义解释

三、法意解释 原意解释 目的解释

四、体系解释 语境解释

五、解释规则问题

六、重要的是判断 先判断后解释 关于后果

第二十二讲

法治意识形态

视频43、44

一、中国传统法治意识形态 先秦

秦 汉

二、当代法治意识形态构建 1.法治乌托邦

2.法律万能

3.司法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4.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 5.法律必须信仰

3.朱苏力演讲摘选 篇三

标签: 北大法学院 法理学 绩效工资 精品课程 朱苏力 2010-07-21 02:59 【博主按】朱苏力的声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突然闻听“朱苏力主政北大法学院的十年是„十年浩劫‟”,备感震惊。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

以下为转载之联名信

-------------我们是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在此,我们依据《党章》规定的组织原则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民主权利向北京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反映法学院朱苏力院长存在的严重问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并立即着手解决。

我们认为,法学院在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指引下和北大“建立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性战略的指导下,在校党政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在学科建设、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及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这其中也包括了朱苏力个人的贡献。但是,客观地讲,法学院的成绩和进步主要是法学院多数教师自觉努力的结果,朱苏力作为教授是比较优秀的,但其作为院长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导致法学院整体的学术发展大大受阻,未能获得更大的成就,而且在现实情形下其继续任职已直接演变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教师团结、学院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我们认为,朱苏力不立即离职,法学院的管理团队就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法学院就没有希望,法学院将再无宁日,就连安定团结局面的最低要求也难以保障。

一、朱苏力在任十年,不良记录斑斑,群众基础丧失殆尽,最近又发生新一轮教职员工不满

2000年九、十月间,因前院长吴志攀调任北大领导岗位,朱苏力即开始主持法学院工作。2001年春季,朱被学校任命为法学院院长。虽然当时已有老师反对其任职,但他的不良表现尚未持续、大量暴露,故多数老师还是以听其言、观其行的态度接受了朱当院长的事实。在其就任院长以来,他的业绩平平,工作作风粗暴简单,醉心于建立自己的一言堂地位,而对法学院的发展事业奉献甚少,甚至给北大、给法学院抹黑很多。朱的第一任到期时间是2004年春季,但因朱自己的请求被学校拖延了两年。到2006年春季,法学院换届开始,朱谋求连任的行动遭遇到不少教授的坚决反对。如果一个学有所成、质量刚正的教师也许就会主动放弃连任,安心教学和学术研究(法学院以前的各位领导都是自觉不谋求连任);但朱苏力一方面尽力掩藏其官僚主义习惯行为,放下身段向各位教师主动示好,和颜悦色打招呼,另一方面向各位反对他连任的教授尽力曲意周旋,送烟送酒,使反对的声音逐渐被遮蔽,最终得志。但正是由于法学院有那么多的反对声音,所以本来并不复杂的换届工作却持续了九个多月,甚至在北大校党委决定朱苏力连任院长后,原定一个星期的“公示期”也延长至半年之久。这在北大法学院及校内其它各学院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现象。

朱苏力在一片反对声中获得连任后,本应当以法学院的公共事业为重,检讨自己的种种错误、失误,团结全体老师为法学院的振兴拼搏。但他完全辜负了学校党委的信任,故态复萌,自恋自傲,不再关心其它教师的困难疾苦,作风武断,排斥异己,大搞任人唯亲的一套,使得法学院的院风败落,乌烟瘴气。因此而引起的教师和他之间的种种冲突年年不断,如2008年8月,因为补任法学院主管外事的副院长一事,法学院部分教授和朱苏力发生了严重对抗。这次,因绩效工资的安排而引发的全面冲突确是历年积怨的新一轮爆发。

2010年1月18日下午,法学院召开全院大会宣布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院行政人员根据职务高低分为五千元、四千元和三千元三个档次;教师的工资则按照工作数量来分配,如“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数,授课小时数以及社会工作等。该方案事先并未征求任何教师的意见,方案宣布后立即引起了激烈反应。法学院许多教师先后在院内教师邮件群中发表意见,对此方案表示出强烈不满。

龚刃韧教授于1月19日发文称,用数量衡量学术是荒谬的,是对学术的亵渎和对学者的污辱,是把教授的工作贬低为计件工人的工作。他还认为根据宣布的方案,如果一名教授上未能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授课小时数又不多,所拿到的绩效工资可能还不如一名刚参加工作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得的多,而教师之间绩效工资可能相差几倍。他认为,真正的学术水平与发表论文的数量以及与是否发表在所谓“核心刊物”上毫无关系。汪建成、贺卫方、傅郁林、李红云、梁根林、赵国玲、刘燕、白桂梅、葛云松、陈永生、马忆南、刘东进等近二十名教授和副教授相继发文公开表示赞同龚刃韧教授的意见。其中,汪建成教授认为,从程序上讲,凡是涉及教师重大利益的事情不能完全由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而是应该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法学院还有很多年轻教师因为惧怕朱苏力打击报复而在私下表示了对上述教师们的支持意见。在邮件群中发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批评学院的学术政策和管理方式上,认为采用计件工的方式确定所谓绩效工资是荒谬的。“论文决定工资”与“论文决定职称”一样,都是中国“特色”,其导致的后果是学术论文粗制滥造和抄袭成风、学术期刊唯利是图、“论文产业”畸形膨胀,学术精神流离失所。

由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引发的讨论,迅速引向对以朱苏力为院长的领导班子的激烈批评。甘培忠教授在1月20日的群发邮件中提出,“因为由院里领导决策的计件分配模式引发的讨论已经造成了我们这个大家庭的新的深深不安和氛围紧张,也足以说明院里主要领导的个人公信力进一步面临危机,我真正觉得忧虑。因为朱苏力同志的武断的工作作风和平庸的处事方式,以及他只顾自己学术私利和在青年学生中的某种魅力散发而罔顾法学院团队建设的恶行,今日的法学院用一盘散沙形容已远不足于说明真实的现状”,并披露法学院老师集体不参加学生大型活动的事实和原因。甘培忠公开呼吁朱苏力辞职以给法学院一个机会。在北大法学院学习工作30多年的曲三强教授在给全院教师的信中写道:“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法学院的主要领导人几经更迭(陈守

一、马振明、张国华、赵震江、魏振瀛、吴志攀、朱苏力),像本届领导班子所招致的如此尖锐的“干、群”矛盾还从未发生过。……法学院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作为强势一方的领导班子严重缺乏人性化。领导班子严重地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的心声,不关心群众的生活,不关心群众的疾苦,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院领导对绝大多数教职员工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他们的喜怒哀乐一无所知!” 这次法学院教师群体对朱苏力院长的激烈批评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深刻地反映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法学院内部的严重问题。正是由于这些严重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学院在过去近10年时间里,人心涣散、怨声载道、情绪浮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旦有触犯“民意”的事件出现,便有可能酿成轩然大波。因此,在同一屋檐下的北大其它院、系对绩效工资分配安排相对平静的情况下,却在法学院掀起如此大的波澜,引起众多教师的集体反对,其中原委也就不足为怪了。朱苏力连任院长以来,因其工作作风粗暴简单、排斥异己、官僚主义冷漠等屡遭教师诟病,正面的直接冲突包括在全院大会上的公开对抗时有发生,这次只是新的一轮而已。

二、院长专权武断,对老师缺乏人性关怀,导致“干群”对立情绪尖锐

在过去将近10年的时间里,朱苏力的官僚主义和专权武断作风给法学院的发展和“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现任党政领导班子中,几乎就是朱苏力一个人说了算,事关法学院重大发展机会的事项,他也从不与教职员工商量,重要的人事安排也从来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在学科建设、招聘、续聘教师和管理团队成员组成等问题上,朱苏力也不能坚持公正原则,甚至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排斥异己。现今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人心涣散,学术团队的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力下降。在教育部的一次评审中,北大法学院居然下滑到三流位置,学校努力拼搏的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在法学院正在丧失人心基础。我们倍感心痛。由于朱苏力的独断专行,造成了法学院相当多数年轻教师敢怒而不敢言,这是北大法学院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不正常现象。在刚刚过去的数年中,就有多名德才兼备、品学兼优、潜力非凡的青年副教授被迫离开。这些青年才俊包括:被专业同行认为是国内最优秀的青年民法学者王轶副教授、张谷副教授,曾首获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学博士学位并且是北大知识产权功底最扎实的韦之副教授等。他们在国内外都已经建立起很高的学术声誉。还有一些治学严谨并颇有学术潜力的中青年学者也倍受压抑。最近,一位年轻教师给龚刃韧教授的信中这样写道:“我从来没见过一个法学院或单位,像目前的北大法学院,在学术方面,如此地专制,如此地一言堂,如此地压抑,如此地摧残独立精神,如此地党同伐异。”韦之副教授在北大法学院任教十三年,在被逼离开北大时曾前往朱苏力办公室道别,朱非常冷漠地只说了两句话:“你走可以,但要低调”。没有挽留,没有宽慰,没有一个正常的领导人哪怕是同事所应表达出的惜别之情和恻隐之心。之所以要求低调,是朱苏力怕韦之的离开给他个人的领导声望造成更有深度的负面影响。另有一位去年退休的老教师非常痛心地说,“在法学院干了一辈子,退休时总得由他出面举行个小小的仪式吧,就像狗一样被赶出来了。真寒心哪!”许多离退休老师生活艰难,法学院除了党委每年组织集体性活动以示关怀外,没有任何真正有实际效用的人性化关爱行动。田如萱老师家住甘家口独身一人,身体有病,李华兰老师原是资料室退休的,已卧床多年,朱苏力从未亲自或者委派其它班子成员前往探望。就在前天即2010年3月1日,我院著名教授王铁崖先生(曾任国际法院大法官)的遗孀(按年龄和辈分说是我院大部分现职教师的祖师母)因病逝在八宝山遗体告别,清华大学法学院派出其党委书记车培照教授出席,而北大法学院没有任何党政负责人前往,这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的几位在场老师倍觉寒心和汗颜。在朱苏力那里,受到重视的人基本上就是三种情形:一是扶持他就任院长和连任院长的人;二是拥有强势话语权的个别教授:三是他的利益团队成员。任何处在弱势地位的老师无论是否退休都被排除出他的利益关照之列。朱苏力是法学院风气不正的麻烦制造者。

朱苏力严重的官僚作风与粗暴的管理方式使得许多教师感到屈辱。例如,几年前,张建国教授曾经在一次全院教师大会上站起来发言,建议法学院尝试建立教授会制度以为学校的示范。但是,坐在最前排的朱苏力对张建国教授的发言理都不理,甚至连一个字的响应都没有。当时大会为此冷场了好几分钟。事实上,教授会制度在清华法学院、中央财大法学院、经贸大学法学院均已建立,而且运行得很好。我们的左邻右舍在学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早就超过了北大法学院,形成了学术团队的凝聚力,而口号是建设世界一流法学院的北大法学院,却滋生和存在了朱苏力的个人独断专行模式。

朱苏力严重的个人专断和极端自恋的表现造成法学院人心涣散、离心离德的局面。众多教师抱着独善其身态度不再关心法学院的具体事务,而是冷眼旁观。在法学院很难组织起全院教职工大会,每学期只能勉强召集两次全院大会,每次到会者往往不足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法学院学生组织的重要的典礼性活动如迎新大会和毕业典礼,凡是有朱苏力参加的场合,绝大多数教师都不愿意参加。每当这种场合,教师们的内心都很纠结:本来是受到学生们的热情邀请应该去参加的盛典,但是,由于不愿意见到朱苏力矫情粉饰的做秀表演,只能忍痛不参加,致使这些本应隆重的场合变得冷冷清清,学生失望,老师痛心。年龄稍长的许多教师常常拿吴志攀和朱苏力做比较,其中的道德和人性评价相差万里。

许多老师认为,教师之间在方方面面存在竞争是合理的,问题是我们失去了一个能够让每一位老师能够舒心工作的优良环境。领导必须具备人性化关怀的素养,法学院才有望和谐而强大。

三、教师队伍建设中滥用权力,严重影响学科发展的平衡结构 朱苏力身为院长本应广泛听取全体教师特别是教授们的意见,全面评估法学院各学科的建设状况,适当配置教学资源。但是,他把个人好恶亲疏和院长职务的连任保障夹杂其中导致法学院各学科发展严重失衡。在朱苏力滥用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体现他一人意志的学科发展判断和进人计划完全搅乱了学科正常需求,导致有的专业因刻意的选择性留校安排而出现了人满为患、教师年龄梯队结构极不合理、教学安排难以正常落实的局面,而有些专业如环境法学、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史学教师长期或即将唱独脚戏。朱苏力还公然违反2004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第5条关于教师队伍建设中禁止近亲繁殖的规定,擅自聘用其刚毕业不久的弟子加入本院教师队伍。

四、院长头衔成为个人谋取名利的工具

在担任法学院院长近10个年头中,朱苏力几乎没有给法学院的整体发展做出任何实质性贡献。他缺乏对法学院集体的奉献精神和对全体教师的真诚、热爱的感情,而是热衷于他自己的“学术事业”,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各种杂志上发表文章,或穿梭于其它单位演讲捞外快。他利用院长的职权把教育部长江学者的资格、法学院唯一的国家级精品课程《法理学》、北京市级精品课程《法理学》等各种名利好处统统都安排给自己。在北大法学院历史上,还从未有过任何一位行政领导如此赤裸裸地捞取名利。朱苏力在本科教学中过去很少讲《法理学》这门课,也没有写过或主编过一本法理学的教材,他的专业兴趣集中在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方面,讲课也是这样做安排的居多。事实上,面向本科生的《法理学》主要是周旺生教授、张骐教授承担讲授任务,强世功教授和赵晓力讲师也有一些承担。而且,周旺生教授是学校任命的该门课程的主持教师。但令人不齿的是,在将《法理学》申报北京市精品课程时,朱苏力利用院长职权违反事实将自己安排为申报奖励项目的主持教师,周旺生和贺卫方作为主要参加人一起申报,而将长期担任该门课程教学的张骐教授和任课较多的强世功教授、赵晓力讲师排斥在外。申报材料中除“教学情况”(1-2)、“学术研究”(1-3)(注:参见《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公示课程<法理学>》)的内容外,其它大量的材料组织和编写由周旺生教授带领他的博士生完成,朱苏力除了最后审阅外并无任何实质性的文字贡献。申报完成后过了至少半年多,周旺生和贺卫方并未得到任何讯息,直到某一天院里教务部门通知周旺生教授去做教学录像(获取精品课程奖励后的硬性要求),才获知半年前就已经获得奖励批准。该门课程申报的国家级精品课程奖励也是如此。也许,奖励名单仅限于公布主持人一人名字是这一奖励程序自身的瑕疵所致,但颁发的奖金无论如何不应由名义主持人一人独占。恰恰最令人恶心的事情就发生在朱苏力身上。这两项奖励的奖金合计近15万元(北京市级为5万元,国家级则为10万元左右)净由其一人占有,就连应发给参加组织材料的周旺生老师的博士生的劳务费都未得发。这种公然独占集体合作成果,贪利沽名,埋没他人工操作绩的龌龊丑陋之事,朱苏力居然做得出来。最近,经我们反复追问,始确认一起参加申报精品课程的周旺生教授、贺卫方教授从未从朱苏力手中分得过一分钱的奖金,周旺生教授始终担心他的学生会怀疑他把钱全弥掉了,连劳务费都不发。至于法理学专业的巩献田教授、张骐教授等其它老师本身不在精品课程申报之列,讲课就由你们完成,荣誉、奖金与你们大家有什么关系?大小通吃,名是自己的,利也要颗粒归己,这样的做法很难让人相信是法学院院长所为。这样水平的处事品行,怎能担当得起法学院团队的领军人物角色? 这件事情,事实上隐含着一种空前巨大的丑闻风险,它是一颗学术炸弹:就是北大法学院2004申报并获取的北京市和国家级精品课程《法理学》奖励中存在严重的学术造假。一般来讲,授课次数和时数的多少仅仅是个工作量计算方面的问题,最多也就牵涉到课时费的数额多少,但是在申报精品课程的国家奖励时,其意义就非同一般。因为申报的是课程奖励,没有持续的数量较多的讲授次数和巨大的课时讲授量是不可能获奖的,由朱苏力作为主持人申请的《法理学》精品课程项目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盖源于此。04年申报该奖项时,要求填写1999年至2003年合计5年期间该门课程的讲课量。《法理学》是我院本科生的基干课,朱苏力、周旺生、贺卫方三人合作申报奖项的授课对象也是本科生,每学年就开设一个学期,朱苏力的申报材料中居然填写从1999年到2003年的5年中一共讲了5次,而法理学专业的研究生不开设此门课程,法律硕士是开设这门课程的,朱苏力曾经给00级政法法律硕士讲过该课,但绝不会是5年内都由他包揽,香港的树仁学院、澳门科技大学的合作班上未听说朱苏力去讲过这门课,1999年夏季至2000年夏季朱苏力还在美国访问一年。

经我们初步调查,1998年9月朱苏力曾经给本科生讲过法理学课程,自1999年2月起到2004年9月前的5年半时间内,朱苏力从未给北大法学院的本科生讲授过《法理学》课程。01年的9月至02年1月,朱苏力曾经给01级本科生讲授过《法学原理》课,但其内容和精品课程《法理学》的课程内容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朱苏力在申报的奖项表格中填写5年内5次讲授本门课程没有事实基础。哪怕实际讲授了4次,只有1次不成立,也不可以以统计疏忽而去推卸造假的责任。我们认为,这就是一种学术造假,是为了获得精品课程荣誉而编造的数据。在法学院,持续、大量讲授本门课程的教师是周旺生教授和张骐教授。贺卫方教授在1997年给本科生讲授《法理学》之后,到2003年9月前,未再给本科生讲授过此门课程。

我们请求学校对此事采取极端认真和谨慎的态度,为了维护北大的声誉、尊严和社会形象,我们严格控制了这个怀疑事项,目前并未有任何扩散。由于这件事情高度敏感,我们也未敢作深入的调查。2005年,首尔大学黄禹锡干细胞造假案的惨烈场景我们至今历历在目,早先在北大发生的历史系教授王铭铭事件给北大造成的创伤刚刚愈合,我们真的不想让北大再受到那样的伤害,不想让北京市教育系统、国家教育部发文撤销这两项奖励的事件发生。而且,据称北京大学申报的精品课程奖励中还有其它项目也存在讲课人被排斥在外,未讲课的领导人或领导人的关系人员申报精品课程奖励的虚假情形!这说明,在整个学校层面,官本位文化腐蚀教学科研纯洁性的局面是广泛存在的,精品课程上的学术造假可能在北大存在有许多个死角。我们敬请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至少,学校应要求申报精品课程奖励的教师所填报的讲课数量最好由教务人员负责核实签字为妥,以免再生纰漏,说不定哪天就会着火。限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国家和大学还不能为所有教师提供办公室等设施条件,各个院系不得不自筹经费解决教师的办公条件等问题。因此,担任院系领导的人负有责任筹集捐款,努力改善教师的办公和生活条件。但是,朱苏力担任法学院院长近10年以来,从不屑于为法学院集体事业服务,对筹集捐款改善办公条件的工作毫无作为。他不仅缺乏对外交流能力,更缺乏为法学院集体的奉献精神。由是,有着如此得天独厚品牌的北大法学院其科研楼竟然是由学校贷款建设的,而办公楼则是由罗豪才教授动员香港企业家赞助修建的,法学院教师的收入远远低于北京其它大学法学院教师的收入。在学校停止福利房分配的情况下,年青教师无力购房,这些都未能成为朱苏力作为院长去关注的问题。法学院有的教师认为,朱苏力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在北大法学院历史上也从来没有任何一位行政领导像朱苏力这样完全缺乏为集体服务的奉献精神。

由于朱苏力怠于履行院长应当担负的公共责任,坐失了几次于法学院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好时机。2007年,欧盟的教育主管机构首选欲同北大法学院合作建设中欧法学院,拟捐资3000万欧元,当时是朱苏力一人单独接待了欧盟代表。在未向北大党政领导做出汇报,也未与全体教师协商,甚至连领导班子其它成员的意见都没有征求的情况下,他竟然草率地一口回绝了对方要求合作的商请,声称北大法学院对此没有兴趣。然而,之后因汪建成教授在外校听说此事后,在全院会议上责问这么大的事情怎么能够不和广大教授商议就轻率回绝,出席会议的教师们才获知此事并一时群情激愤,朱苏力发现自己的早先表态完全失当,然后通过办公室系统向各位老师传出口信,我院还是要争取中欧法学院项目的,让大家不要再行议论这事。再后来不知朱苏力做了多大努力,但先机尽失,大错已然铸就,朱苏力为逃避教师责骂,却在另一次法学院教工会议上欺骗全体教师,谎称有关申请建设中欧法学院的事情已委托给常务副院长李鸣教授办理,而事后李鸣本人竟不知道有此“委托”!最终北大法学院将机会拱手让给别人,导致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政法大学三家竞争局面。据说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专门为此事三次奔赴欧洲进行游说,最终争得了这个项目。2006年我院集体申报教育部重大项目,但身为主持人的他却在项目申报答辩时不出席答辩会(他本人当时就在北京),导致投票第一轮就被刷掉了,启动资金80万元的项目,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争走了。与香港树仁大学的合作,是在20多年以前香港尚未回归的时候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张国华、金瑞林、赵震江、魏振瀛、张文、朱启超、吴志攀等法学院的前任领导为这一合作项目的达成和健康发展付出了许多努力,而该项目为在香港开展中国法学教育以及促进香港与内地的法学交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时的树仁学院还未获得香港政府的承认,却在被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承认为大学之后,硬是被朱苏力独断终止了该项目。恬居院长职位,却夜郎自大、刚愎自用,致使法学院的整体发展遭受种种挫伤。如今的法学院,里里外外的合作项目空前萎缩,朋友越来越少,路越走越窄,难怪有些老师说,北大法学院是“吴志攀盖房子,朱苏力毁地基”;有的老师则认为朱苏力主政北大法学院的十年是“十年浩劫”。

为了向上级领导汇报“政绩”以及为个人获取更多的奖金,朱苏力一直偏执地强调《核心刊物》论文发表数量,坚持用数字衡量学术和学者的荒谬的管理模式,造成法学院学风日益浮躁。用产业化的模式管理学术和教育,势必造成“播下的是龙种,生出的是跳蚤”的悲剧。现在的北大法学院已经很难说是一个做学问的好地方,而正在走向一个生产大量平庸作品和学术垃圾的工厂和官场。

五、朱苏力的言行一再损害北大及法学院的声誉

早在2004年造成全国影响的“甘德怀考博”事件(被人戏称为朱甘事件)中,朱苏力就因为违反招生规则(强行录取专业课或外语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拒绝录取各科考试及格的学生)而引发了全国性的网上和纸面新闻媒体的广泛指责,迫使北大主要校领导不得不出面收场。虽然作为博士生导师对选择考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必须以严格遵守规则为条件,特别是作为北大法学院若不能遵守公示的表彰教育机会公平的制度势必造成更坏的影响。事实上,朱苏力在这一事件中的行为已对北京大学及法学院的声誉造成了长期伤害。在世界任何一所一流大学发生了此类事件,作为院长不主动辞职也会被立即解职。

2008年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身份作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的讲座。朱苏力不顾学者操守和历史事实,讲座内容硬伤累累,引起法学界的广泛诟病。例如,朱苏力由于缺乏历史基本常识,竟将近代人权概念的产生归因于欧洲国家面积太小;朱苏力还把19世纪浸透国家主义、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的德国“民族精神”吹捧为对法治的“重要贡献”。又如,朱苏力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重大差别“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马克思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这篇政客式讲座不仅损害了北大法学院的声誉,而且也对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在全国高校法学院推行法治教育计划的事业严重抹黑。举例来说,《南方周末》2009年11月11日刊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教材、进课堂、进脑袋》报导中也提到了朱苏力的讲座内容,当时就引起大量网民的批评和讽刺,以至于《南方周末》官方网站异乎寻常地删除了网民的评论。本来对法学专业学生讲授法治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但凡是看过朱苏力那篇广为人知的“著名”讲座的各大学法学院学生们,对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准备推行的法治教育普遍产生了反感和抵触情绪。

由于朱苏力缺乏基本素养,经常闹出种种贻笑大方的话柄使北大法学院蒙羞。例如几年前,朱苏力应邀到海淀区法院演讲,当时在主席台就坐的有数字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台下则有近200位法院干警。在将近3个小时的演讲中,他用了一半多的时间讲“黄碟”案件。其中最尴尬的事情是,他竟然设问在场的法官们有谁没有在家中观看过黄碟,他甚至坦承说他自己就在家中看过黄碟。更荒唐的是,他竟然问在座的朱江院长和一位副院长,“难道朱江院长等二位没有在家里看过黄碟?”搞得两位法院院长面红耳赤,不知所措。2008年11月15日,社科院法学所举行所庆50周年大会,朱苏力受邀发表致辞,他的开场白是建所50年有什么好庆祝的,又不是百年庆典,也不是一幢50年的房子需要修缮那样有意义,并以美国人波斯纳的观点卖弄一番,证明反对人家50年庆祝活动的合理性,演讲到最后两分钟才说法学所的一点点贡献。在场各界贤达数百人无不惊愕不已,唏嘘不断,据说会后退休的老所长责问现任领导“怎么把这样一个混球请来发表致辞?”答复是,“他代表北大,北大派个猪来,我也得安排演讲呀”。最近,我院教师和法学所党委书记陈苏一起开会时谈及此事,陈苏书记说“朱苏力到法学所的庆典演讲是踢场子来了”。我院教师当时只好说“罪过,罪过。”去年,最高法院准备在全国法院系统就法制教育问题安排几个重要讲座,邀请了北京的数字法学院院长参加座谈会讨论,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亲自出席,在研究部署期间,因朱苏力在发言中极不负责任地信口否定最高法院安排讲座的价值,被最高法院领导当场表态取消了北大法学院的参与资格。不管是什么样的场合,朱苏力罔顾北大法学院的形象和尊严,身为院长却孤僻自傲,怪言怪语随口伤人,不尊重同仁,招致北大法学院四面树敌。即使在一次邂逅聚餐中,一位初次认识朱苏力的外地法学院院长向我院老师讲,与朱一起吃饭未曾想到却饱受了一次朱的羞辱。由于社会上把朱苏力个人的言谈举止与其院长的身份连结在一起,因此给北大法学院带来了许多负面宣传,校外同仁尊重北大却嘲笑甚至报复法学院。

我们不是世外桃源,我们需要获得项目资源,我们不得不通过教师个人的社会联系而修复朱苏力损伤的外部关系,我们要比别人更加付出才能获得学术研究资源。在其它院校,这些外部关系的和谐事务都是由院长去做的,朱苏力则是见庙拆庙,遇桥毁桥,没有帮助我院教师获得一项社科项目,没有帮助我院教师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他是最差劲的学院管理人。

六、要求和建议

校党委并闵书记、周校长及各位常委,我们热爱北大,热爱法学院,渴望法学院兴旺发达,期望早日恢复北大在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领域中的领先地位。依据朱苏力过往的恶劣表现和法学院教师团队现在反对朱苏力的激烈的群体性情绪,我们认为,因朱苏力主政而贻误法学院的严重局面一天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纯洁党的执政团队的肌体和增强和改善党对大学领导力的角度看,撤换自私、无能、群众口碑极差的法学院行政领导是符合党的事业发展需要的。朱苏力继续担任法学院院长,不仅仅意味着管理团队的空转,而且还可能引发其它的不测事件。如果学校不立即采取措施撤销朱苏力的院长职务或者调离现岗位,任何理由下的拖延都有可能将此事件扩散至社会和媒体而演变为又一起“北大事件”,我们极不愿意北大再次受到伤害。

如果学校党委认为立即免去朱苏力的院长职务有困难,调离其它岗位也有诸多不便,我们建议立即启动法学院的换届工作。因为按照学校的规定,院长任期以前为三年,现在是四年,而朱苏力已经在法学院院长这个职位上整整呆了近10年之久,远远超过了两届任期时限。朱苏力第一任任期届满是2004年春季,但被朱故意拖延整整两年到2006年才安排换届,既然拖延两年都是可以的,说明我们要求立即换届也是具有正当性的。北大不能在中层领导任期上完全没有规矩和章法。北大法学院绝大多数教师的共识是:朱苏力根本不适合担任法学院院长职务。立即启动换届选拔,马上结束朱苏力的院长任期已经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了。我们请求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做出决定,立即就法学院的问题采取相应决策和行动。我们也希望学校党委能够在充分尊重法学院广大教师意愿的基础上选任一位新的院长。

尊敬的闵书记、周校长及各位常委,时不我待,待则落后。最近温总理在其召集的教育工作座谈会中明确强调,教育改革“要以教学为中心,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改变教育的行政化倾向”。北大确立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就应当首先确立学术和教育本身的主导地位,实行大学自治,倡导学术民主和尝试建立校党委领导下的教授治学(校)体制。我们北大自始便有民主、科学、进步的传统,理应在这一改革中走在全国前列;我们很希望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由法学院进行学院领导体制和学术评价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敢为北大先,取得经验,从而为创建一流大学摸索出符合我国国情并与世界大学学院管理体制接轨的先进的管理模式。但是,朱苏力的既往作为与这种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其目前在教师队伍中的不良威信和其能力特别是亲和力也远不足以承担这样的重任。本报告所列举的事实,便是这种证明。我们期待学校党委尽快决策。

谨致

北大党委并闵维方书记、周其凤校长、各位常委

北大法学院部分教师

(签字页及主要联系人因保密考虑,只向党委办公室提交一份)2010年7月1 日

4.朱苏力演讲摘选 篇四

编者按:费孝通先生以伟大的社会科学家为人们所熟知,但他也同时在一个更广阔的 学术文化思想视野中思考着文化的自觉,对以孔子为代表的特别是早期儒家思想的历史语 境正当性和合理性做出了强有力的解说。朱苏力先生认为,由于费孝通先生有效的现代社 会科学表达,在现代中国社会真正延续和拓展了儒家思想,初步实现了儒学由人生哲学、世俗宗教向社会思想、理论和方法的转变,他的社会实践关怀和思路,也与孔子代表的早 期儒家一致。在这一维度上,费孝通先生是儒家思想的伟大承继者和光大者。

演讲人:朱苏力

演讲人简介:中国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阅读秩序》、《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波 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等;译有《法律的运作行为》、《法理学问题》、《宪政与分 权》、《美国宪法在海外》等书。

对“礼”的同情解说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乡土中国》以及《江村经济》等著作中充分展示了儒家思 想对于传统乡土中国的功能和必要,为儒家思想的发生、存在和历史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 社会学解说。

费孝通强有力地论证和指出了,在传统中国农耕社会中,家庭的重要性和意义;强有 力地,也非常精细地展示了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诸多特点,并因此似乎是捎带着,展示了 儒家传统政治社会制度、规范、礼教、习俗和思想在这种社会中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

如他对“礼治”和“法治”的阐述:

[礼]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 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 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

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 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 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 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 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在我有限的阅读中,没有任何其他现代或古代学者比费孝通先生的这些解说,在抽象 层面上,更自然、真切且系统展现了儒家倡导的“礼”和“礼治”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重 要性。如果考虑到传统中国基层农耕社会的极少流动性,这些“礼”确实是普通民众生活 秩序的“纲”(基本支撑点)和“常”(始终存在)。考虑到传统农耕中国几乎是“天不变道 亦不变”的状况,考虑到“礼治”实际履行的维系社会和平稳定的重大社会功能,考虑到 “法治”执行所需要巨大财力、信息以及很难监督防止的滥官污吏,确实很难设想在传统 中国有可能拒绝“礼治”而仅仅依靠“法治”。这种并不雄辩却令人无法拒绝的生活逻辑 展示和合理性分析论证,在费孝通的著作中,可以说随处可见。

费孝通因此针对20世纪的激进者,实际上为儒家文化的历史合理性提供了温和却又是 最强有力的辩护。但他不像梁漱溟那样更多用想象的三种文化对比,借助某种形式的进化 论在情感上呼唤皈依者,也不像牟宗三那样强调儒家所谓的“内圣外王”的传统,没有激 进者或新儒家的那种强烈情感冲击,但他的语境化解说却把儒家文化同我们的日常生活经 验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了。在现代生活一步步切断儒家在中国的生活情感之根的时候,费孝 通使它在中国社会获得了智识学术之根。

承继的创造

但费孝通是一位现代学人。这就注定了他不是儒家的辩护者、卫道者,不是历史知识 和传统的固守者。他对儒家思想是有贡献的,如果不是把贡献仅仅理解为阐释和捍卫儒家 命题的话。

首先,鉴于历史上的儒家思想一贯坚持的是纯阐释学传统,那么费孝通实际上开始了(如果还不能说创造的话)现代社会科学的儒家思想传统。

例证之一是《生育制度》对乡土中国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分析。费孝通充分演示了其 发生的逻辑、效用和结果,不仅颠覆了自由恋爱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制度的先验道德优越性 ;在“单系偏重”一文中,他还从社会整体合理性角度有效反驳了自由主义话语对中国农 业社会中财产继承问题上男女不平等的指控。诸如此类的分析支持了与儒家思想相联系的 一些乡土中国的实践,但不是诉诸权威,而是运用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其次,鉴于是在社会科学层面展示了传统儒家思想和制度的语境合理性,因此费孝通 也就展示了儒家思想对于在世界变化中的近代中国的局限性,以及在当代变革的必然性。这在理性上界定了儒家思想和实践作为制度的边界,界定了儒家作为社会理论、政治理论 和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因此费孝通指出,面对20世纪的世界,中国人如果要活下去,富裕 起来,为什么儒家思想和实践是不够的。

费孝通的思路是给人启发的,即任何文化和制度都是为了人民或民族的生存,而不是 为了实现某个或某几个先天综合判断,实现上帝的或其他的道德权威的绝对命令。费孝通 对儒家思想的文化表达是有所“损益”的,损或益的标准并不是“真理”或“心”,而是

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中国人的整体利益。

因此,这就可以解说费孝通为什么似乎完全背离了据说是因儒家“重义轻利”而形成 的鄙视工商的传统。他自称一生以富民为追求。不仅他的第一部重要著作的关注问题是《 江村经济》,而且在之后《重访江村》和《三访江村》,他也一再以翔实的数据和细致的 分析先是表明了副业(其实已经包含了一部分手工业)后来是工业的重要性,他指出“发展 前途最大的显然是工业”,明确提出了“工业下乡”的主张。他要比后代儒家更重视社会 的物质生产,重视社会的物质财富对于人民安居乐业,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而不 是把狭义的文化表达视为首要。

但这真是对儒家传统的背离吗?若是同一贯首先强调“富之”和“足食”的孔子相比,费孝通先生比那些更多强调教化和心性的后代儒家,包括发表中国文化宣言的新儒家们,都更像孔子。而且重利并不一定轻义,就一定属于“小人”。在1980年代初,费孝通不 顾当时种种非议和压力,大力支持发展社队工业。这正是儒家赞美的那种人格力量的体现。

尽管是社会科学的进路,但若是从思路上看,费孝通先生坚持的更像是早期儒家“致 知在格物,格物而后致知”,因此其实属于经验主义的知识传统,拒绝了宋理学、明心学 和现代新儒家的理念主义。不是从阅读文本或自我反省中获得知识,他关注社会生活经验,见微知著,非常善于从日常社会生活现象中提炼问题并将之有效转化为学术讨论。并且 由于注重经验,不强调内圣外王的菁英主义和形而上学,在我看来,费孝通还恢复了至少 是早期儒家的那种平民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知识传统:“子不语怪力乱神”,“六合之外,存而不论”,强调“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

费孝通不仅在这个时代解说了,更是创造了儒家思想表达和传播的现代话语形式。在 比较温和且愿意思考问题的现代知识分子中,费孝通获得了远比新儒家更为广泛和深刻的 影响力。

理想的超越

创造必定已是超越。但我还想从国际层面来表明费孝通促成的儒家思想的超越。

费孝通使儒家的思想实践不限于国际汉学界或儒学界;他创造了儒家思想论战的新对 手,因此也就创造了儒家思想同其他文明对话的更大空间和可能。

例如,在两篇有关文字下乡的短文中,费孝通解说了为什么乡土社会不需要文字。更 重要的是,他颠覆了通过文化启蒙改造社会的幻想。费孝通先生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展示 了,知识总是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任何正常人都有知识,不必定附着于文 字,因此每个人都只有知识的比较优势等等。费孝通隐含的结论是,必须首先改变生产方 式,否则仅仅文字下乡无法改变乡土中国,而且文字也不会扎根农村。经验证据一再支持 了费孝通的判断。费孝通思考着改造乡土中国的新出路;但在智识上,他也挑战了直到今 天仍颇为流行的自由主义和启蒙哲学的话语。

在“无讼”一文中,费孝通通过一个简单的个案——某人因妻子偷人打伤奸夫、奸夫

到法院告前者——就提出了一系列抽象意识形态化的基于个人权利的法治话语和实践很难 回答的问题:传统“礼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治实践的 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冲突等等。这 个例子高度具体化了“礼治”与“法治”遭遇的现实情景,至今仍具有强烈的惊醒作用。

但晚年的费孝通还有另一种超越,并且同儒家思想有了更直接的承继。思考集中表现 在费孝通晚年的一系列学术短文和学术反思,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孔林片思》。不仅 由于思考的地点或触媒使费先生同儒家传统在空间和文化符号上联系起来了,更重要的是 思考的问题——从国内看是“教之”,从国际看则是“平天下”——和思考的方式也同儒 家传统联系起来了。

文章的核心是关心未来的世界中“人与人之间怎样相处,国与国之间怎样相处的问题 ”。费先生提到了环境污染问题,资源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特别是在全球化时代人与 人的心态问题。他在《孔林片思》中说,“现在世界正在进入一个全球性的战国时代,是 一个更大规模的战国时代,这个时代在呼唤着新的孔子,一个比孔子心怀更开阔的大手笔。”

“新的孔子必须是不仅懂得本民族的人,同时又懂得其他民族、宗教的人。他要从高 一层的心态关系去理解民族和民族、宗教与宗教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自觉。考虑到世界上不同文化、不同历史、不同心态的人今后必 须和平共处在这个地球上,我们不能不为已不能再关门自扫门前雪的人们,找出一条共同 生活下去的出路。”

这段文字写在1992年6月。在国内,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全面推进,而费孝通先生 却提出了如何在21世纪处理国际之间的问题,提出了环境和能源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 的问题,以及民族和民族、宗教与宗教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显然是一种超越其所处具 体社会和思想环境的眼光和关怀。而在国际上,也是直到一年后,美国学者杭廷顿才提出 了所谓“文明的冲突”问题;而这只是以另一种方式提及了费孝通提出的诸多问题之一… …这足以展示费孝通的思考和判断在中国和世界学人中具有的先锋性,但更重要的是超越 性。

费孝通、儒家传统与文化自觉

如果只是打算勾连儒家传统和费孝通,上面的话大致足已支持我的论题了。但一个重 要问题是,如果不是牵强附会,那么我在一开始时勾勒的那个费孝通又是如何同儒家思想 勾连的呢?很多人会简单追溯到费孝通早年(“五四”之前)受过的教育,“约四岁入蒙养 院,六岁入吴江县城的第一小学,”以及家庭的熏陶等。一个人幼年的教育确实会影响他 的终生。但是这个回答不可能对。

真正建构费孝通与儒家传统之联系的很可能是他们共同面对的那个农耕社会,那个乡 土中国。尽管时光流逝,多少次改朝换代,19世纪后期起中国更经历了“数千年未见之大 变革”,但直到费孝通中年时,中国广大农村熟人社区的秩序问题基本还是当年孔子力图 回答的问题,普通农民基本还是沿用了儒家提出或概括的方案,并且基本有效。哪怕改朝 换代,社会上层或者“礼崩乐坏”,或者“变法改制”,但“天不变道亦不变”,最终还

是“礼失求诸野”。有或没有儒家来表达,这样的社会生活环境都需要这样一套规则,并 一定会作为实践而存在。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永远都存在这些问题,孔子时代如此,至少到费孝通中年时也 还基本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我甚至认为,传统中国农耕社会的规范不是孔子或儒家的创 造,与儒家的阐述和传播也并不直接相关,相反,更可能是这种传统农耕社区的内生秩序 本身启发了孔子及其后代传人的表达。接受了系统西学教育的费孝通,尽管有了西方国家 的社会组织和学说理论作为参照系,但只要他直面这样的乡土中国,就只能以现代社会科 学来阐述和表达这种秩序。这种秩序内在于这种农耕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其正当 性来源于也受制于这个看似可塑实在坚定的农耕社会。

因此,在费孝通先生强调的“文化自觉”中,这可能是最重要的:直面对中国的现实,回答中国的真实问题;而不能仅仅关心中国传统文献或西学文献中的问题。我刚才说的 对费孝通和儒家思想发生及其关系的重构,则意味着,所有的知识都是社会的,为了社会 的生存,所有的知识运用都必须是具体的和地方的,不可能存在独立于社会生活需求的知 识;要直面社会,而不是试图在文字层面上进入某个据说是正确的文化或学术传统(那不 是为了社会的研究,而是为了“不朽”的研究)。如果不是首先在这个层面上达到文化自 觉,就不可能有真正有意义的学术发展和贡献。

对费孝通的探讨还暗示了,必须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讨论中国文化的复兴、发展和贡献,必须考虑在世界学术竞争中发展中国的学术和文化,因此很可能必须在社会 科学的传统中继承、发展和表达中国的文化。这是另一种文化自觉。如前所述,费孝通先 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解说基本背离了传统儒家的教义学或阐释学传统,他很少直接触及儒 家经典,他运用了社会科学的因果律和功能主义来解说儒家文化的实践形态和有关这些形 态的表述。但这些解说是非常强有力的。

尽管力求展示费孝通与儒家思想的关联,但必须强调,费孝通显然不相信新儒家的“ 内圣外王”,从中“开出民主与科学”之类的宣言。费孝通对人的分析,对制度的分析,他的功能主义,背后的假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和社会人,他们都在追求自我利益和与自我 直接相关的人的利益。费孝通重视道德,也承认“礼”和“礼治”的社会功用,但他的分

析表明他并不相信无论是儒家或是新儒家的道德教诲,或是其他什么文化教诲,本身可能 完全改造平凡的人。费孝通的最高理想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他的最低理想:人类的和平和 安定,每个人都能比较富裕像样的生活,与其他人共存共荣。

费孝通并没有规定我们的追求。但费孝通至少可以提醒我们不能轻狂起来,试图构建 一个纯理性的世界,期望一个完全正义的世界。费孝通讲新孔子不是追求思想的独尊,一 统天下,而只是期望“在争论中筛洗出和在一个过程中形成人类能共同接受的认识”。费 孝通当然希望在新一代中国人中“出现几个懂得当‘孔子’的人。”但请注意,只是懂得 “当”孔子,而并非成为本质意义上的孔子;“当”只是一种职业分工,只是履行一种社 会功能;而不是因为“天不生仲尼,万古长如夜”,不是因为文化必然一统或真理必定趋 同,而仅仅是为了回应全球化时代人类和平共处的心态这样一个问题。

因此,强调文化自觉的费孝通从没有说过诸如“21世纪属于儒家文化”这类话,他既 不认为未来将由中国文化主导,也从来没有认为甚或希望中国文化本身的优点会带来中国的复兴,而只是在世界性的共识形成中“中国人应当有一份”。他一生只是强调富民,不 奢谈狭义的文化,他的研究进路,以及他的晚年提出的心态研究,都表明他始终都是一个 文化的功能主义者,一个文化建构主义者,一个文化的反本质主义者。他似乎认为,只有 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长期富裕和强盛,人民的安居乐业,才真正强有力地表达其文化,产生长远和扩展的影响力,而不是相反。在学术上也是如此,某种现象,无论是广义还是 狭义的文化表达都不可能仅仅因其“独一无二”或“源远流长”就自然能或应当在世界获

得一席之地。学者必须通过至少是具有某种程度普遍性并且是有竞争力的表达才有学术意 义,才能进入人类的知识库房。

如果分析到这一点,在一个非常狭窄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费孝通是一个虚无主义者,因为他的文化观太功能主义了,也太实用主义了。但这不就是历史背景关照下当年的孔 子吗?一个“六合之外,存而不论”、不仅自己“知其不可而为之”而且认为“民可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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