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确认(共5篇)
1.前期物业合同确认 篇一
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就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方式选聘乙方为其开发的“国际写字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国际写字楼 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 西大街12号 占地面积:17143.34㎡ 总建筑面积:64268.5平方米 公共设施设备用房面积:1032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二条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
1、对已接受的物业进行验收、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物业咨询、接待等工作。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的服务
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配电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采暖设施、消防设施、二次加压设备、电梯、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监控、地下车位(包括道闸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灯。
5、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协助工作。
9、消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须持有消防专业资质、职称),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负责消防相关部门的检查、维保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0、电梯的运行、日常维护及电梯维保工作、与电梯相关部门签订维保协议,负责电梯相关部门的年检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13、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6、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7、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应按照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权进行监督。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本合同按整进行延续,直至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由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为止。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各入驻企业和个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住建相关部门要求执行。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通知的收房日期起计收。入住时业主预付的物业 服务费和次物业费缴纳时间,由物业与业主自行协商。第八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乙方接受上述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地下二层停车场采暖设施配备齐全,如需采暖,办理采暖的手续与相关费用乙方自行负责。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收取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2、审定乙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内,甲方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逐步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工程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属于甲方保修的(在保修期内),乙方可协助业主向甲方办理修理申请,经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原施工单位返修或自行返修;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或其他单位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安排修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具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①、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寿命年限,其它土建工程为二年;②、保温工程、外装修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④、供热为二个采暖期:⑤、室外的给排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6、甲方将写字楼所有设施设备交给乙方管理维护。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
2、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 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8、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9、不属于甲方保修的或已过保修期的,乙方可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维修基金,由物业安排维修单位修缮。
10、乙方负责九鼎写字楼涉及的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物业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否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11、乙方负责物业用房的搭建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使用权,协议终止后,物业用房留给甲方使用。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十二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提前解约责任 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l、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己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2、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补充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建设(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电子版;
2、写字楼图纸及室外图纸电子版;
3、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
4、微型消防站明细。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单
1、路灯、监控(详见图纸)
2、室外疏散通道玻璃房(7个)
3、室外消防水池
4、屋顶消防水箱间
5、十一层屋顶送、排风机(详见图纸)
6、中跨一层消防控制室
7、微型消防站两套(后附详单)
8、一层正压送风机(3个),东跨十二层屋顶正压送风机(1个)
9、负一层风机房(4个),风机(8台)
10、中跨负一层二次加压房(1间)
11、东跨负一层热力间(2间)
12、负二层风机房(2间)
13、负二层高压配电室(1间)
14、负二层集水坑(5个),污水泵(10台)
15、电梯7部(直梯6部,扶梯1部)
16、车库出入口道闸杆系统
17、负二层车库出口不锈钢服务房及房内电脑系统一套 注:图纸内包含的所有设施设备都已施工完毕,完成竣工验收。以上设施设备具体数量以图纸为准。
2.前期物业合同确认 篇二
一、现实生活中前期物业管理的乱象
案例1 N年前的前期物管合同已难满足业主要求
北京顺义区某别墅区1994 年预售, 1996 年进入现房期, 之后3 年陆续有业主入住。尽管小区是一次性完工, 但业主是分批入住。所以从1996 年到现在, 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现在小区仍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虽然从入住至今的近10 年中, 开发商更换了三任物业管理企业, 但小区业主用的还是当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约。
由于是10 年前约定的合同, 一些标准, 如价格及服务标准等都已无法满足目前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另外还有一些前期没发现的问题, 如社区维修资金没在前期物业合同体现出来等问题, 现在都逐渐暴露出来。业主称现在物业管理水平较入住时有所下降, 物管公司利用和会所开展经营活动创收益时, 也直接影响到了社区服务质量, 故要求降低物业管理费等。但物管公司却以空置别墅产权不归业主, 因此业主无法干涉物业经营行为等理由拒绝了业主要求。业主认为, 依靠目前这份前期物业合同已无法解决全部问题。
案例2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通常存在霸王条款
北京朝阳区某商品房小区一期业主张先生准时入住,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先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签字, 并交纳1 年的物业服务费后, 才能拿到钥匙。张某因急于收房, 没有细看协议条文便签了字。入住后才发现小区树木稀少, 空地都是黄土, 没有草坪, 绿化率极低, 门口很少见到保安, 外人可以随意出入, 装修垃圾长时间无人清运等。张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经理, 要求物业公司改进。物业公司经理称, 小区属分期开发, 要等后期工程全部建成后, 才能整体绿化, 目前出入小区人员较多, 不便进行查验。张先生则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 但物业公司不答应。
回家后, 张先生仔细查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发现协议中对保安服务、小区绿化和公共卫生都没有明确约定。到物业公司通知张某交纳第二年物业费时, 张先生予以拒绝。目前张先生跟物业公司的纠纷已走上了司法程序。
以上只是本文写作时使用的两个案例。现实中发生的乱象五花八门, 难以尽数。例如, 偶尔可见的前期的物业企业的财务报告一律亏损, 当业主让它亏损就别干了时, 它却赖在你的小区“学雷锋”;小区的车库收入与业主无关;小区的公共设施是哪些业主都不知道, 它的收益更与业主无关;开发商、物管企业将架空层占用或出租;小区的人防工程连必要的防卫大门都不合格, 业主不知道;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在哪儿, 业主不知道 (因为多数时候, 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都是将架空层改建为房屋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掌控小区的便利, 总是在阻挠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小区的业主甚至受到黑衣人的直接砍杀。甚至发生了已经成立的业委会、业主大会找所谓的前期物管企业签合同但人家就是不和你签合同, 继续、永远实施所谓的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的事情。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这是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明且又缺乏必要的强力规制造成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范
我国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范主要在《条例》的第三章 (共11 个条款) 中。总结这11 个条款, 我国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范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首先,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由建设单位起草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其次, 要求购房人在与建设单位的物业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同时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当然, 《条例》也规定了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后失效, 实为不定期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明确, 业主虽然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签订者, 但其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 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因此, 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其对业主即应具有约束力。
三、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的研判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为研判该合同的法律性质, 有必要明确该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就必然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应该说, 物业管理的出现是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出现而出现的。由《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 我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或叫成员权) , 最重要的是, 共同管理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实际上正是对共同共有的部分的管理、维护, 它既是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管理权的行为, 也是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行为。
在一般性 (即业主委员会签订的) 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主体有三:单个业主、业委会合法代表的全体业主团体、物管企业。由于物业管理实际涉及的是业主团体共有物的管理, 单个业主不能成为物管服务合同的主体, 只能以团体集体的意志为意志。这也是我们通常见到的在物管企业向单个业主追讨物业管理费时, 业主以自己非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非自己平等协商之结果而抗辩的原因。在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 平等的当事人双方主体分别是业主团体、物管企业。
(二) 前期合同不是委托合同、不是涉它性合同也不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前期合同) 从签订到履行, 涉及的主体有四:建设单位、单个业主、全体业主团体、物管企业, 而且是由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签订、由单个业主分别履行合同最主要的缴费义务。《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有业主可委托他人管理的字样, 有人提出包括前期合同也是属于委托合同性质。物管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的任何一种, 基本是业内共识。所谓委托合同说的根本疏漏在于, 委托合同的最大法律特点在于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而不存在违约责任之说。事实上, 法律是不允许建设单位随时撤销对物管企业的委托的。
我国关于涉他性合同实际只有两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由第三人负担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 然而前期合同为单个业主设定了缴费的义务。由第三人负担合同在未得第三人的同意、履行时, 是由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在业主不履行缴费义务时, 我们没有看到物管企业向建设单位追讨的案例, 法律也不支持。因此说, 前期合同也不是涉他性合同。
有人认为前期合同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合同, 即是业主在入伙后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从建设单位概括承受的合同。该说法的重大疏漏在于, 忽视了业主团体意志。物管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针对业主团体共有物的保养维护等, 其相对人是业主团体而非单个业主, 作为共有人的单个业主是无权也不能就共有物的管理事项单独做出意思表示的, 能且只能做出此项意思表示的是业主团体。单个业主的单独意思表示的集合不等于业主团体的意思表示, 单个业主的单独行为的集合不等于业主团体的行为。这是共有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概括承受说将物管企业的意思表示推定为默认同意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转由业主承受时, 根本忽视了业主团体意志的缺席。单个业主不能成为物管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主体, 作为物管企业相对方的能且只能是业主团体, 然而在概括承受说中, 我们没有见到业主团体的意思表示。一个当然主体没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 就认为权利义务由其概括承受了,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 前期合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拟制代表”合同
基于物管服务主要针对业主共有物的认识, 我们认为, 前期合同是在单个共有人还没有出现、共有人团体还没有形成时, 法律为将来必然出现的共有人的必要利益, 授权建设单位强制代表共有人团体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合同。它是将来的共有人团体 (当然及于各单个共有人) 被强制代表了的合同, 在此作者将之命名为“拟制代表”合同。此种法律安排, 其性质类同于法律规定父母亲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安排一样。法律做出此种安排的本意是从为维护将来业主的合法权益目的出发, 就建设单位本身天然的方便地位而做出。从我国法律中关于前期合同的安排中可以看到, 无论是什么样的单个房屋买受人、单个业主对建设单位代表自己及将来自己的团体签订的前期合同, 在自己的团体未合法成立前, 是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资格的, 就更谈不上意志自由、参与协商讨价还价了。简单地说, 就是业主们被强制代表了。如果不做此种理解, 就像作者当年所困惑的那样:业主在物管服务合同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去哪里了, 莫非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此被颠覆了不成?理解了被强制代表的法律安排才能理顺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这是我国大陆对前期物业服务的法律安排。在我国台湾, 其《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不是因为建设单位的方便地位而给予其代表资格, 相反, 而是直接将前期物管的义务、责任配置给了它。《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称建设单位为“起造人”, 其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起造人于召集区分所有权人召开区分所有权会议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前, 为公寓大厦之管理负责人。”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员会, 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推选住户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为负责管理公寓大厦事务者。”
而在大陆法系的源头——德国的法律安排中, 则将管理人 (一般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赋予了双重机构地位。即一方面, 在一定范围 (即业主共有人团体具有权利能力的领域, 例如采取正常维护和修缮共有物等) 内, 它是业主共有人团体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在另一方面 (即业主共有人团体不具有权利能力的领域) , 其直接作为业主共有人团体的机构和代理人。也就是说, 在一定程度、一定方面上, 业主共有人团体也是被直接代表了的。
无名合同的有名化是合同法律发展的必然。根据法律直接赋予某一特定主体当然代表另一主体, 这一最主要特征, 可以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命名为“拟制 (强制) 代表合同”。
四、“强制代表”的可能结果
众所周知,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企业。在业主及其团体被建设单位强制代表的情况下, 建设单位有动力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向业主及其团体赚取正常利润之外的收入, 就是不难想像的。尤其在现实中, 物业服务企业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下, 这样的“合谋”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样的强制代表关系中, 几乎所有的费用都从业主这里支出, 而作为合同一方的建设单位几乎没有义务, 其制定的前期合同的义务基本都是由业主来承担。不仅如此, 为了保证这种“合谋”利益的最大化, 巩固这种“合谋”并使之一直继续下去, 也就必然成为双方的选择。“合谋”可以有花样非常多的“创造性”的举措, 业主们可能难以预料和想像。例如:服务费的定价很高, 而服务质量低劣;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移交小区时应当移交的资料就是不移交, 但物业服务企业却也能去建设单位进行一定的查询;双方都不愿看到业主团体的成立 (因为业主大会一旦成立, 就有权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也就标志着建设单位“强制代表”权的终止, “合谋”的利益也将终止) , 并极大可能去阻止业主团体的成立;入伙时预售1 年甚或几年的物业服务费;小区的各种公用设施都被用来创造利润等等。
现实中, 我们看到了本文开头列举的种种乱象, 正是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表现。
五、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制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出现了如此多的乱象, 其根源实际就是一个, 即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特性——拟制 (强制) 代表性而又缺乏对它的严格规制所决定了的。
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可以合法地直接代表了自己开发小区将来入住的全体小业主选择物管服务企业、决定物业费的价格, 实际上也决定了业主们享受物业服务的质量。如此方便、实用的权力, 对于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开发商来说, 不把它用好、用足, 那就真对不住自己了。于是我们就见到了开发商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侵害行为, 总是被它聘请的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遮掩、协助甚至是自己亲自实施。我们也就不难见到开发商聘请的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根本就是自己的子公司。正是基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及现实中的种种乱象的理由, 必须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事项进行严格的规制, 否则愈演愈烈的乱象将没有停止的一天。
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事项进行规制, 可以考虑从选择物管企业、前期合同内容及文本、进驻小区交接事项的明确、协助业主团体成立之义务等方面进行。
(一) 限制选择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由于开发商实际是在代表别人 (业主) 选择“管家”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 必须要进行限制。国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 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条的前半段虽然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招标要求, 但是后半段的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消解了前半段的规定, “屈理申恩, 吞舟是漏”也。记得在国家《条例》起草制定时期, 就有“前期物管服务合同必须全部招标”的观点, 但是被修正成如今的样子。要限制开发商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有两个原则必不能被突破。其一, 开发商不得选择自己的子公司、关联企业 (我们称之为“非关联原则”) ;其二, 必须进行招投标 (即“招标原则”) 。 “非关联原则”旨在杜绝实际为一个利益主体利用分身法, 行侵害业主权益之实。上述国家《条例》后半段的规定正是在所谓的“不现实”的理由 (即一些地区甚至找不出三家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不可能实施非关联原则) 的劝诱之下规定的。而这实际上仅仅是方便了开发商。因一步法规而发展壮大一个行业的事情比比皆是, 怎么就不现实了呢?远的不说, 开发商这一行业不就是在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影响之下产生和发展的吗?为什么不可以因此发展更公平、更透明、更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呢?招标原则, 是对替别人 (业主) 选择时必要的程序性限制, 甚至可以考虑将招标事务专项由某个政府部门或某类专门性商业服务机构实施, 规定开发商必要的提交材料、委托招标的时限等等, 对开发商的此项选择权进行明确具体的限制。总之, 不能让开发商在自家后院就替未来的几百、几千乃至几万业主选择了“管家”。类似深圳等地明确了包括前期物业合同在内的主要物管合同的招标原则, 但是缺乏明细的限制, 招标变成“围标”等等, 还是流于形式。此种限制若不细化, 反而给“拟制代表”穿上似乎更“合法”的外衣。
(二) 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及文本的规制
合同是规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最广泛、最详细的文本。基于合同内容及其文本的重要性, 必须对合同内容及其文本进行限制。在这之前, 曾经有部分地区搞过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但既没有坚决实施, 也因其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 实际上也就似乎不了了之。必须由一定的政府主管机关主持制定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并强制要求所有开发商必须使用该文本。而负责主持制定示范文本的政府部门在起草文本时必须听取一般业主的意见, 进行听证, 甚至可以将文本的起草工作委托给某些专业机构都是可行的路径。示范文本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标准、价格与服务质量的对应原则与比例、物管服务企业财务账册公布之义务与责任。总之, 必须尽量详细、周密、具体, 并对应可为一般业主方便实施的手段。例如, “管家”有哪些没有做到, 一般单独业主有哪些制约手段、物业费相应可以如何折扣, 直至可以拒交物业费等。文本中必须明确, 拒交物业费是业主合法的抗辩权, 否则等于“管家”没有违约责任。这些具体内容, 只要认真起草制定、发挥社会积极性、创造性都是不难有极好的示范文本的推出的。重要的是, 文本的内容中必须要有开发商、“管家”明确具体的“前、后合同期义务”, 下节详叙之。
(三) 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前期合同义务及后期合同义务的特别规制
前已提到,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需要明确开发商、物管服务企业在合同前期、后期的义务。这里所谓的合同前期义务, 主要是指这二者对小区基础资料的点验与交接义务及其责任。小区基础资料是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物质性的前提与基础, 然而国家《条例》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了资料的交验义务, 但却不具体, 无责任后果条款。这也是我们所见到的, 开发商在将小区交由自己的关联公司管理时, 基本不履行该条款规定的义务, “管家”甚至在维修需要时才找开发商“借用”一下资料。更有甚者, 在小区业主团体合法成立后, 对该资料的讨要即使形成诉讼后的有效判决都得不到, 必须要对此现实作出适当的反映。比如可以规定, “管家”未收齐规定、约定的全部小区基础资料有权拒绝接收、进驻小区, 没有“管家”的小区, 入伙后的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职责全部由开发商负责。甚至可以规定, 没有“管家”同意或确认已经交接入驻小区的书面文件, 楼盘不得开售。而“管家”一旦实际入驻或书面确认完成了交接验收, 则其对该小区基础资料的保管、转交负完全的责任。该责任既包括行政处罚上, 还应包括对一般单独业主、业主团体的民事责任上, 例如业主重新获取资料的费用的负担等等。不如此规制, 源于前期合同的乱象同样不能平息。
这里所谓的合同后期义务, 主要是指这二者对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团体的通知、协助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定期的合同, 其效力自业主团体自行与某主体签定的新合同生效日而失效。而只要业主团体不能成立, 则前期合同永远有效, 所谓“万年前期物管”“永久牌”物业管理是也。它已经像李敖曾经讽刺的台湾政党轮替前国民党时期的“万年国大代表”一样存在着。深圳的有关条例也规定了开发商、“管家”在业主团体的成立上的通知、协助义务, 但是极不详细具体, 也没有责任后果条款。示范文本中必须对此进行明确, 开发商、“管家”在何 (情况下) 时、何种期限内、向何主体履行通知可以成立业主团体的义务、以何种方式通知, 如何具体协助业主团体的成立, 通知义务在何种情况下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约完全履行了若干次) 而得免除, 未履行的责任、后果, 都是应当考虑与规制的内容。如果从事前期物管服务是有利可图的, “管家”们就没有动力使其作为获利依据的合同失效。这样的常识可以让我们无需重复规制前期合同的理由。至于具体的规制内容, 还是以发挥社会整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方法妥当。作者可提供的具体思考有, 例如, 开发商或“管家”未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履行通知义务, 一般单独业主在取得何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何种方式方便地督促其履行该义务;而开发商或“管家”履行了义务, 而负责成立业主团体的主体就是不采取行动时, 该通知义务的完成、后果的承担、义务的转移等等。具体地说, 比如在类似深圳将成立业主团体的职责直接给了政府部门的地区, 可以考虑, 在开发商或“管家”履行了通知义务, 而政府部门就是不去成立业主团体时, 应当明确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甚或民事法律责任 (例如单独业主因此拒交物业费时, 由该政府部门承担, 否则就别把这样的权利揽过去) 以及开发商或“管家”通知义务的完成。当然, 在示范文本中只能规定开发商、“管家”及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但类似深圳这样的情况也是需要在不同的层级的规范上予以考虑的。
有一点必须特别强调, 示范文本中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后果条款, 不能像部门立法那样只见权利没有责任后果。尤其要注重的是, 责任后果条款必须要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单独业主可以方便、有效实施与使用, 否则一切归零, 全无意义。所谓前期合同, 就是在业主团体未成立时使用的合同, 如果不能让一般单独的业主方便有效地行使对相关主体责任后果的制约行为, 则对其任何规制都是虚妄的。这一点即足可以成为上述特别强调的理由。
六、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制的实施路径
3.盛世嘉园前期物业合同 篇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
(编号:)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第一章 总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公司):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盛世嘉园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坐落位臵: —————市——————区——————路(街道)———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 1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场——————平方米,写字楼——————平方米,停车场—————平方米,工业厂房—————平方米。
(物业服务区域范围示意图见附件一,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二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第四条 本物业在未竣工验收(以建设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下同)交付使用前,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以下内容及达到质量。
1、建筑物主体外的共用部位。
外墙完好,外观整洁,完好率达98%,零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2、共用设施设备。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绿化、环境卫生。
设施完好、整洁,绿化长势良好,公共场地保洁率95%。
4、车辆道路。交通畅顺,停放有序。
第五条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以下管理内容及达到以下管理质量
(一)日常管理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 管理质量:外墙完好,外观整洁,完好率达98%,零修及时率、合格率100%。
2、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池】、【照明系统】、【中央空调】、【电梯】、【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智能化设备】【外墙排水管】、。
管理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按国家《物业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按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4、生活管理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管理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园林小品】 ———————————————————————————。
管理质量:完好、整洁,绿化长势良好。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管理质量:设施完好、整洁,公共场地保洁率95%,垃圾日产日清。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管理质量:交通畅顺,停放有序,行车线路标志明显。
8、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管理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岗亭24小时值班。
(二)定期管理
1、【日】、【月】清理生活垃圾一次;
2、【日】、【月】清洗水池一次;
3、【日】、【月】清疏化粪池一次;
4、【日】、【月】清疏排水系统一次;
5、【日】、【月】清洗建筑物外立面一次;
6、【日】、【月】检修水泵一次;
7、【日】、【月】检修电梯一次;
8、【日】、【月】检修发电机一次;
9、【日】、【月】检修中央空调一次;
10、【日】【月】检修消防设施、设备;
11、; 管理质量: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垃圾日产日清。
(三)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管理质量:收集整理,装订规范,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四)其它管理事项
1、; 管理质量:
。第六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乙方可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
元。物业装饰装修完毕,如未发现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未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协议”的,乙方应在————日内将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本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七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乙方提出维修养护管理要求的,乙方认为有能力承担的可以接受,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
1、物业服务成本;
2、法定税金;
3、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等; 第九条
本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交;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物业服务酬金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分——期支付乙方物业服务费,其中—————————————————————————————————————————。
(二)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提取酬金:
1、酬金制一: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乙方按【每月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每月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乙方酬金。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物业服务总收入】、结余属全体业主所有。5 乙方每半年将物业服务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2、酬金制二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另行分摊。乙方按【每月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每月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酬金。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物业服务总收入】、结余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每半年将物业服务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3、包干制一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电费。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管理总成本,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
4、包干制二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另行分摊。乙方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管理总成本,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
第十一条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要求提供管理。
已竣工验收(以建设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但仍未售出或交付使用的物业,由乙方按本条本款第1点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业主从办理收楼手续后开始缴纳当年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缴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变换时,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欠乙方物业服务费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应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转入下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2、甲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以下第———项处理:(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交滞纳金;
3、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第———项处理:(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交滞纳金;
4、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采取———————————————————————————————————。有超过20%的业主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公司可在告知业主15天后,有权单方中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车位停放管理费和停车保管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车位管理费及车位停放管理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管理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停放管理费)
1、小车车位管理费—————元/月
2、小车车位停放管理费—————元/月;
(二)停车保管费
车主缴交停车保管费的,乙方与车主应另行约定保管责任,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车辆事故的,由责任方按约定承担责任。
(三)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元。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有关收费,按规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8 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
2、保修期后由全体业主承担,或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3、—————————————————————————————————————————。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标准、方式筹集、使用、管理维修资金。
1、筹集:购房人按 元/m2的标准(市规定30-50元/m2)在收楼前直接向——————————————银行(及各网点)维修资金专户缴交,或物业服务公司代收后统一缴交,实行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2、使用:物业保修期满确需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维修工程的工程量定出费用预算报告,业委会(或业主代表)持费用报告征求维修工程涉及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并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专户银行将资金划拨给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个人帐户上。
3、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入场管理后,代管物业维修资金,并与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没有维修工程涉及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不得用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损害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以下第————种方式筹集购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业权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支出,计入成本。
3、———————————————————————————————————————————。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
。附加险险种为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2、起草《业主临时公约》,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并要求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
3、起草《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在销售物业时与买受人签订。
4、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协助乙方对物业进行接管验收。甲方交付给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书面确认并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付全部返修费用; 返修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甲方按总建筑面积1.5-2‰比例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乙方无偿使用,2-3‰比例(商业大厦按3-5‰比例)向乙方提供公共用房。公共用房经业委会同意可用 10 作商业用房,由乙方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服务所需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前款所述的资料包括: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2)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使用说明书;(4)与买受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5)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服务遗留问题。
(二)乙方责任
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开展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2、编制物业维护计划和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告知使用物业的有关规定,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可将物业服务的专项管理委托给专业公司承担,但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管理内容一并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5、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的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6、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各种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 11 料,清理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妥善交接,按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乙方可依法追讨,但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移交物业服务权和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间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根据第二十三条或乙方根据第二十二条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通知书在送达另一方时生效,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中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的,乙方也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院裁决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甲方、公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物业的一部分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管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存1份,乙方存1份,————————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四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分公司接管项目,必须由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范本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注:如分公司签订合同,此处为负责人)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 管理区域(注: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公寓、小高层公寓、高层公寓、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库)、库房、储藏室、地下层等。(注:根据项目物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物业坐落位置: 市(县)区 路(街道)号。
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北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其中:住宅平方米(注:可细分多层、小高层、排屋、别墅等),办公用房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位 个,其他物业平方米。(注:根据 项目实际填写)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物业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等,并承担费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注:此条如有特殊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应列明,反之应删除。)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第七条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负责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是,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注:如合同服务期限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则以上内容应调整为: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注:杭州市的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内 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其遵守;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3、监督检查乙方各项物业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4、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5、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前 日(注: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的商业用房,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注: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也可含入3‟的物业管理用房内,是否带基本装修、并配置相应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备注:
1、杭州市住宅物业按照以上比例填写。
2、除杭州市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的住宅物业,表述为:“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业主前 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物业管理用房、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注:是否带基本装修、并配置相应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3、浙江省内(包括杭州市),如果均为非住宅的,表述为:“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物业交付业主前 日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带基本装修的物业管理用房、员工宿舍及员工食堂(是否带基本装修、并配置相应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并向乙方移交其它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
4、浙江省外地区,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应当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设置。
5、以上用房提供面积比例请核对当地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用房平方米,员工食堂用房平方米。(可根据实际作调整,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的,则可删除。)
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期 内无偿使用。
6、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同时完成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地砖铺设、设备油漆及配备空调等基本配置)。
7、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8、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10、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注:若是招投标项目,本条款可放在补充协议)
11、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12、按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在房屋、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内承担甲方应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保修责任。
13、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14、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15、已竣工但在集中交付期满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6、另行向乙方支付委托其对物业管理区域外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费用。
17、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18、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19、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0、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一房一验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1、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2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内容的承接查验工作。
4、结合本物业的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6、每6个月公布一次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支帐目。(注:公司强制要求)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9、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2、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3、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4、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涉及的管理档案(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5、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包括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移 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承接查验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其所交付物业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2、在物业交付使用 30日前(注:办法规定15日前,公司要求30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甲方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整改完成时间,承接查验问题的复验工作,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如是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与乙方进行分期承接查验工作。在项目全部交付物业后,与乙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3、解决在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4、甲方移交给乙方管理的业主共有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要求,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在保修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 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及时返修,且需保证质量;(2)委托乙方返修,并支付全部费用。
对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甲方按国家相关房屋建筑质量保修管理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具体详见附件),具体保修时间自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交乙方之日起计。
5、甲方与乙方进行承接查验前,必须确保物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 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与乙方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检查和验收20天前,甲方需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注:杭州地区必须增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计可证,规划总平图,用地红线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通信系统竣工验收证说明等)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已购房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买卖)或使用权购置协议(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使用权购置)、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
(7)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位置和面积;
(8)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甲方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天内,完成项目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的现场检查和验收:
(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3)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8、对于未移交的图纸资料、现场查验存在的问题等,向乙方提交详细清单,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处理解决,并与乙方及时进行复验。
9、与乙方完成项目图纸资料移交、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后,签订《 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查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等内容。
10、与乙方签订《 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整改完成后10日内与乙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1、甲方负责承担、支付物业承接查验的所有费用。
12、甲方于项目交付时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备案情况书面告知项目全体业主。
13、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物业交付使用 30 日前(注:办法规定15日前,公司要求30日前),与甲方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甲方完成问题整改、承接查验问题的复验工作、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等。
2、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以下述三方面内容为限:(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移交资料反映的配置相符;(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肉眼可视的外观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是否在正常状态。隐蔽部位、隐蔽工程以及结构安全等因其隐秘性、专业性和复杂性,乙方不具备该等技术能力对其进行查验,故乙方对这部分的核查仅限于审查甲方是否已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
3、乙方对甲方移交的图纸资料进行清点、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4、与甲方完成项目图纸资料移交、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后,签订《 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查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等内容。
5、乙方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现场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进行整改落实。在甲方完成整改完结后,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复验工作。
6、与甲方签订《 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整改完成后10日内与甲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向甲方收取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费用。第十四条 承接查验违约责任
1、物业交接后,因隐蔽部位、隐蔽工程、结构安全等存在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的,不视为乙方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存在过错,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即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造成乙方、业主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进行赔偿。
3、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注:可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排屋: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 元/月·个; 库房: 元/月·个; 储藏室: 元/月·个; 其他:„„。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预收后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每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收支情况。能耗费预收标准如下:(注:可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一般电梯公寓0.5元/月·平方米。或表述为: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收取及分摊办法(详见附件)”据实向业主分摊。
[注:也可结合物业服务费实际情况表述为: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业主分摊。]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归甲方所有的会所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如果甲方与会所的经营者约定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由会所经营者缴纳的,从其约定,但甲方对该等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会所经营中发生的水、电等所有费用均由会所经营者自行承担,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注:结合项目是否有会所,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的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之日或甲方发出的交付通知指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月起向业主计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如果甲方与相关业主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对交付日期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以下简称“实际交付”),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次月止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注:若地方性规定有空置房标准的,由甲方按空置房标准缴纳),实际交付之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纳。
本项目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业主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起始之日期间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当地相关规定收取。
使用所购物业的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搬入家具或进行装饰装修的,视为已居住。(注:地方法规对空置房折扣交费有规定的,则本段可取消)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注:已含能耗的需删除)每 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 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 内按时交费。
第二十四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乙方签订《代收代缴协议》,并在约定交费的时间内按时交费。
第二十五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代收代缴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网球场等配套设施。(注:此段根据项目是否有此配套填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管理人员的费用、增设停车管理设施等费用),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提供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九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注:按年度物业管理费的5%)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四十七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九条 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等相应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条 甲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乙方张贴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十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五十一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名):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名):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五
(1)、由乙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2)、乙方应与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按照( )规定执行
4、代收代缴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公摊
(二)水费: 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二次加压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市政办发71号规定
5、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费用交纳及相关约定
1、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预先缴纳,甲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季度基本物业服务费。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月预先交纳,甲方应于每月月初5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月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3、代收代缴费用 业主应以月为单位按期缴纳,如业主或使用人未按期缴纳,乙方无代缴责任,可以停止相关服务。
4、甲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应按欠费额0.3%/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要再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因某项成本的变化而导致最终供应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规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5、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用水、电、电梯、空调运行费等分摊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房屋转让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公共制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3、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4、及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5、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6、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1、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不承担对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迟交或欠交的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迟缴或欠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产权转让,受让的业主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贰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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