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24-08-30

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通用12篇)

1.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一

石阡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参保人群

1.在本县内有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

2.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职工;

3.灵活就业人员;

4.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5.外来常驻人口及务工人员子女。

二、申报资料

1.第一次申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持户口簿或身份证。

2.低保对象(指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还要到参保中心领取《登记表》填写后到所在社区和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3.重残人员(指经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评为1-3级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指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及抚养义务人),参保时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三、缴费标准

1.18岁以上城镇居民(不含18岁):130元/年/人。2.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包含18岁):40元/年/人。3.低保人群:20元/年/人。

4.重残人员(1--3级)和“三无人员”:不交费。5.学校学生集体参保缴费,40元/年/人。6.学生以个人名义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缴费期限及时间

1.新参保缴费,自参保之日缴至当年底,并预缴次年全年费用,缴费之日后15日进入保险期;已经参保但中断缴费的,断保6个月内,缴全年费用,缴费后次日进入保险期;断保6个月以上按新参保处理。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然缴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次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

3.在校学生集体参保按学缴费(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学”),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为缴纳次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

4.新生儿在出生之后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报销起付线:一级医院为50元;二级医院为100元;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和转统筹区外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为300元。

2.报销比例:符合医保政策报销的费用,统筹区内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按85﹪报销,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按75﹪报销,在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65﹪报销;在统筹区外的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55﹪报销;重度残疾病人,在以上各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提高5%;大病病人在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后,报销比例提高5%;狂犬疫苗门诊及特殊检查费: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按30﹪报销(统筹区外的异地长住参保人群按要求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同样享受该政策)。3.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依照“三目录”进入统筹结算。4.最高支付限额:

(1)、参保一年内:6万元/年;

(2)、连续参保3年:6.5万元/年;

(3)、连续参保6年:7万元/年;

(4)、连续参保10年以上(包含10年):8万元/年。

六、住院分娩如何报销

出院现金支付后到社保局直接报销,报销时除提供一般住院报销的资料外,还需出示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和医保政策报销的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七、外伤住院治疗如何报销

出院时现金支付后到社保机构直接报销,报销时除提供一般住院报销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人社中心审核属实并加盖人社中心公章的《外伤调查证明》,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费用按相应比例进行报销。

八、异地就医申请的办理

长期居住在统筹区(铜仁市)外的参保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申请表,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登记备案即可。

九、普通门诊医疗费

1.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交纳当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当未使用完的额度不结转、不累加到次。

2.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根据学校学生集中缴费参保的实际参保人数,按20元/年/人标准,由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学校,由学校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十、特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特殊大病申请:参保人员凡有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不限)、各类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记录和诊断该大病的检查单到参保单位申请大病审批。

2、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大病审批通过后,治疗该大病的门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报销的费用按50﹪报销;

十一、医疗卡使用须知

1.打开软件后→接口管理→修改密码,原始密码“111111”,在统筹区内的定点医院设置新密码后才能消费。

2.忘记新密码,本人持医保卡或身份证到社保局刪除密码恢复成原始状态。

(咨询电话:0856-7622184、7620755,传真:0856-7621728)

石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1月1日

2.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二

1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

1998年我国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要求全国各省市以“低水平、广覆盖, 双方负担, 统账结合”为原则推进。此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减轻了家庭负担, 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暴露存在的弊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范围狭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及的人应该是所有用人单位, 本来在实施过程中, 愿意参保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而民营、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城镇弱势群体受个人经济条件因素, 参保率很低, 尤其是原本该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外来劳务工者医疗更难保障, 实际参保人覆盖面局限性大。

1.2 优惠政策“触角”短, 居民异地就医难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仅局限于县、市级医院, 如此不仅加大了风险, 而且不利于资金广范围调剂和利用。同时,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管理未建立全国联网模式管理, 因此导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困难, 必须自行准备大量资金垫付,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无法承担, 而延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期限。若病人特色原因必须转到异地治疗, 必须通过很多部门申请和审核, 方可转移, 此间所花时间多, 通过的部门多, 耽误的时间多。

1.3 竞争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除了医疗保险外还存在各类商业保险, 相比来说, 居民医疗保险明显存在不足, 方式单一, 竞争力小。市场中各类商业保险一般都具有灵活的运作激励机制和专门的推广团队, 所有的工作都形成了系统性, 并附带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显有强制的成分, 多半认为是政治性的固定规定, 更缺少专业的推广团队, 导致竞争力弱, 参保率低。

1.4 制度脱节

目前我国实施的三项保险制度是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的, 但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比较普遍, 工作岗位更好频繁, 很多人的身份不断变化, 但是此三项保险制度却因制度和管理不同的不同, 导致参保人员更高难度大, 而续用同一账号又不可能。

2 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对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 要通过试点探索和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 先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参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分析, 提以下几点对策, 以供商榷。

2.1 将保障范围的“直径”拉长

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局限于一些事业单位、国企或效益比较好的企业, 而多少就业于私人企业的职工根本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 更有甚者甚至不知道有医疗保险这回事, 因此, 城镇医疗保险应扩大保障范围, 将低收入人群纳入范围内, 并向他们敞开大门。对于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一个家庭供养他们已属不易, 而且读书期间依旧无任何收入的属于消费者, 所以也应当将他们纳入其中, 并且可适当降低住院赔付起点, 提高最高赔付标准。

2.2 加快立法步伐, 加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医疗保险尚无专门的立法, 多少会出现一些骗保的情况。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 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要。为达到其目标的实现, 唯一有效地途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由国家立法实行。特别是保护参保人员出现疾病风险时刻提供资金保障的医疗保险基金, 但因如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导致基金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 更加剧了基金保护不全的情况。为此, 必须加快相关立法的脚步, 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2.3 构建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已走进了各个领域, 成为21世纪管理的最新模式, 也是比较有效地管理模式, 不仅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而且提高了管理效率。跨地域治疗能同样享受医疗保险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渴望, 而建立信息化管理便可实现异地转诊、就医困难问题。

2.4 适当调整给付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所以参保率低与住院补偿比例低有直接关系, 由于报销比例低, 导致“看病贵”的情况依旧存在, 参保人的积极性随其自然受到重挫。建议应适当地降低基金的对参保者的起付标准, 让尽可能多的住院费用不高的多发病、常见病患者亦能享受保险待遇, 使受益面扩大, 对于发生大额费用的低收入家庭, 可考虑二次补偿, 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弱势群体看不起病的问题。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实施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 只有走好每一步, 让该收益的人群收益, 才能健康发展。

摘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在近几年来成为社会谈论的热点, 也是党的十七大重要指示精神之一。医疗保险的实施, 让城镇居民健康和人力资本得到再生产, 并且逐年在不断完善, 给广大城镇居民带来的实惠, 但在实施过程中, 同样爆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 结合多年工作经验, 就此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R].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2007:7.

3.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三

【关键字】企业家属医疗;基本医疗;衔接;对比

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在“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指出:“在进一步巩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支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待遇。”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健康的需求,是社会和谐文明发展的体现。从国家铁路系统看,现行的铁路企业家属半费医疗制度与国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是在筹资机制,还是补偿效果上都有着较大的差异。

一、铁路企业家属医疗制度历史沿革

铁路企业家属医疗的发展,源自上世纪50年代,国家政务院对铁路等18个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法规政策,建立了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并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医疗管理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改变了职工家属看病缺医少药的历史,提高了职工家属的健康水平,成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具的雏形;另一方面也极大解决了职工家属就医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职工安全运输生产的积极性,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制度实施,北京铁路局在2003年参加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家属医疗也顺势转换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半费医疗管理。

二、现行铁路企业家属医疗的管理弊端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传统的铁路家属医疗管理也显现出一些弊端,主要是:家属医疗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嵌入式的管理制度中,缺少与统筹地逐步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整合衔接,原先计划 经济模式下的传统家属医疗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日益增长的职工家属健康医疗保障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工家属医疗费用由企业全部包揽,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资机制和承担责任,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医疗保障互助共济原则。

二是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程度较低,覆盖面相对较窄,尤其是2004年铁路所属医疗机构全部移交属地管理后,北京局家属医疗由原來的单一服务转变为协议服务管理,职工家属能够选择的医疗机构资源匮乏,造成就医的局限性,特别是铁路沿线职工家属的就医条件更为困难,如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将增加不稳定因素。

三是运作模式未能顾及制度效率,现行支付方式是职工家属在企业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后,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50%医疗费用先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再由企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清算;另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的是范围内剩余的50%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费用。此种支付制度,不能有效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容易出现不合理救治而产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致使医疗费用支付浪费,成本超耗,不利于基金安全使用。

四是职工家属适用范围较窄,参保率不是很高,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家庭也不能给予更多的补助待遇,不能有效解决职工家庭经济负担,不具备医疗保障的可及性。

五是医疗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虽然铁路企业医保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最初都来自医疗机构,但随着铁路所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之后,这种专业人才储备优势逐渐弱化,尤其是因年龄因素退休人数增多,专业人员无法及时补足,出现青黄不接现象,由此带来医保管理审核力量薄弱等问题,不能对医疗费使用进行强有力监管,缺乏研判识别各种风险因素的能力,增加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隐患。

六是鉴于铁路跨地区管理的特殊性和成本支出的承受力,在信息化建设上内部未能达到管理资源信息共享,外部未能实现完全的异地联网结算,造成职工家属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过程繁琐、审核时间较长、手工处置迁延、部门之间重复交割等问题,由此降低了工作效率,延长了支付周期,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费用预算,不利于网络资源的科学合理布局。

三、企业家属医疗规定与国家政策的对比

1.权利和义务对比

(1)筹资机制和筹资方式

北京局家属医疗筹资机制尚未建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来源全部出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具有统一规范的筹集机制,主要采用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采取“自愿原则”缴纳,政府补贴部分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自下而上“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筹集,就是在筹集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即承担基金财政兜底责任。另外筹资基金里也有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的不同捐助。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树立的个人缴费理念,无形强化了参保人分担的责任意识。

(2)基金统筹层次

北京局家属医疗尚未建立缴费机制,只有待遇支付管理,且被分割成不同区域管理,不具备“大数法则”的社会保障效应,因而无法增强家属医疗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市级为统筹单位,不仅扩大了筹资范围,强化了组织管理力度,而且大大提高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数”越大,基金的归集规模就越大,抗医疗风险能力就越强,基金使用率就会提高,参保人得到的医疗待遇就更加有基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优势是按照“大数法则”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具有社会保障共济性特点。

(3)基金管理运行机制

北京局家属医疗运行模式为只支不收,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一直维持在50%,支付待遇不尽相同,用“福利型”的医疗管理制度弱化了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了起付线、封顶线、支付待遇标准,避免了参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2.保障范围对比

(1)覆盖人员

北京局家属参保申报准入的第一条件就是“无收入来源”的直系供养亲属,范围局限在职工父母、配偶、子女直至祖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了将社会“非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内,还对社会的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还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等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实施基本医保保障。可见,国家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覆盖范围广,可及性高,基本形成“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格局,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2)统筹待遇

北京局家属医疗管理制度中,北京地区延续了原有“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时家属的门诊就医管理,天津、石家庄地区未将门诊纳入统筹管理,只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在保基本的同时,又将普通门(急)诊纳入医保统筹,门诊支付占比60%以上,住院报销比例达75%,大病报销比例超75%以上,总体保障标准高于企业现有的医疗支付待遇水平。

3.经办服务对比

(1)管理制度

北京局家属医疗实行京、津、冀三地分散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设置、经办业务操作流程、待遇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办服务体系呈碎片化的状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实施管理办法,使参保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等管理体制更为规范,特别是还建立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使得城乡居民充分享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权利,增强参保人员幸福指数,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协议医疗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贯彻 “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医疗机构选择数量多,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的需求;同时,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的法制化,明晰责权利,完善第三方付费谈判机制,既能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基金支付,又是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处理纠纷与特殊事件归责的依据;另外,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了医疗服务性价比。

(3)岗位制度和管理职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对经办机构的管理岗位按照不同的管理职能进行职责设置,并配备相应管理岗位的专业人员。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使经办机构以管理为核心转变为“以人为本”的精干高效管理团队。

4.信息化建设对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托政府主导的“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以社会保险信息化对医疗保险管理的支撑模式,协同部门间业务管理,提供统一服务,实现统一监管。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统一参保管理,避免重复缴费和重复补贴,厘清参保信息身份间的转换,防止重复参保,保证参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统一结算管理,实现各类就医费用的实时结算和部分跨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同时实现与医疗救助的结算衔接。三是统一决策支撑,在对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实现对管理体制、经办成本、激励机制等宏观制度层面的决策分析,提供各种优化决策方案。四是统一基金监督与控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最新动态,准确掌握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五是统一服务渠道,充分利用现有的12333电话、网站、自助查询等平台,跨地区向社会和全体参保人员提供广泛快捷方便的公共服务,降低管理成本。

5.对比结论

通过对比铁路企业家屬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铁路企业家属医疗现有的管理制度和支付能力不能很好地解决患有重病、大病职工家属的医疗费用负担,缺乏统筹待遇的公平性和共济性,不能适应国家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创新和改变横亘半个多世纪的铁路企业家属医疗管理,是顺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规律和职工家属诉求,是从制度上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迫切需要。

四、建立职工家属参保缴费资金补助制度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并且国家对单位补助给予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就铁路而言,如何合理合规补助?怎么界定补助缴费的数额?一方面,要考虑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审计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从企业成本单独列支,是否会加大企业成本支出压力。

1.测算缴费补助标准

可以假设两个数据条件做为家属缴费补助标准依据,一是依据3个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最低缴费的平均值计算缴费补助标准。二是依据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测算企业补助标准,合理调节控制补助资金的支付率。制定合理的缴费补助资金额度,才能实现企业对参保家属个人缴费的补助公平,对超出当年界定补助资金的缴费费用以界定标准补助封顶,对未超过界定标准的以实际个人缴纳费用补助。

2.界定享受补助资金参保家属范围

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区分清楚企业纳入家属申报范围的首要条件必须是“没有收入来源”,这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有本质区别,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界定补助家属范围,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尽量减少各地区间的差距。同时用好政府对部分人群实行免缴的惠民政策,使企业逐渐萎缩资金补助的人员数量,逐步实现职工家属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

3.风险防控

实行职工家属参保缴费资金补助制度,首先可以减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风险,降低支付率,使补助资金管理安全可控;其次可以终止就医的各项管理环节,能够规避参保家属就医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转移参保家属就医行为的道德风险;再次是企业每年一次性审核支付参保家属资金补助,减少了原有的复杂过程,可提高办事效率,防止职务道德风险问题发生。

4.存在不足

虽然建立参保家属个人缴费金额补偿制度,能很大程度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规避各种风险。但是,此种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一,职工家属满意率短时间可能会下降。因此,还要考虑到职工家属心理上的“断奶期”如何过渡,这对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很重要,是需要继续探索研究的课题。

五、结论

通过对现阶段铁路企业家属医疗管理模式的研究分析,现有的运行模式影响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待遇的公平性,职工家属的满意度不高,并且看病就医的可选择性受到限制,难以满足流动就医和参保的需求。同时,制度的协调成本大,运行效率低,风险发生率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支付结构不合理。这些都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带来了隐患,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因此,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建立公平、公正、可持续的新型铁路家属医疗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应从制度管理规范性、基金运行安全性、基金使用合理性、享受待遇连续性、信访工作稳定性等几个方面充分考虑,积极探索将铁路企业家属医疗逐步向社会化管理制度过渡,并从法制建设、制度设计、服务质量、协调管理等方面合理制衡,努力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险管理关系,为推动铁路创新发展,实现全局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劳卫【2013】4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11-18.

[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劳卫【2014】9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04-11.

保障局,2011-01-01.

[3]王东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刻不容缓[J].中国医疗保险,2013(3).

[4]武国丽、谢大为.医疗保险费应缴尽缴实证分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4(2).

4.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篇四

一、哪些学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具体范围: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

二、学生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高中或高职毕业班交3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学生个人不再缴费,也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费按一次性缴纳,每年的9月1日—30日为缴费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高中或高职毕业班为1月1日—9月30日)。

四、可支付的医疗待遇主要有哪些?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及统筹慢性病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报销额是多少? 住院起付标准和比例:一级医院300元,比例85%;二级医院500元,比例70%;三级医院700元,比例58%。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额为14万元。

六、学生因病住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莱阳中心医院、中医医院、卫校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学校附属医院、沐浴店医院、万第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十家联网医院住院的,只需携带《医疗保险证》住院,出院时交纳个人负担的那部分医疗费即可。其它未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的,需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出院记录、《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到人社局服务大厅35—36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七、统筹大病包含哪些?统筹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统筹大病包含以下16种:

1、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脑出血后遗症

4、颅内肿瘤

5、椎管内肿瘤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重度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3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梗塞后遗症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股骨头坏死

16、精神障碍。统筹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在一个医疗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

八、门诊慢性病包含哪些?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门诊慢性病包含以下7种:

1、糖尿病;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2级);

3、类风湿关节炎;

4、重症肌无力;

5、系统性硬化病;

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7、血友病。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5.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五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此外,我市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本级2012年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人均10至15元,通过商业保险,对内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6.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篇六

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页原件到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九、办理缴费手续的银行有哪些?

目前,全市办理临柜缴费的银行共十五家,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

十、办理参保登记后,具体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一)银行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

(二)网上缴费(含手机银行APP)。参保人可登录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三)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至对应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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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情况

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七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处

1、按月发放给60周岁以上的老人基础养老金55元,每年至少增加660元的纯收入。

2、解决了家庭老人的基本养老问题,可以使青壮年放心外出务工。

3、青年人参保养老保险年限可以连续;外出务工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回来,避免保险费浪费;同时,将来如果参保企业养老保险,还可以将城乡居民保险费连利息一起转移过去。

4、中年人参保,年满60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减轻子女负担。

5、政府对按时参保者每年有30元补贴。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者)参保,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现行每人每年100元)。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不允许补缴;2012年7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2012年7月1日后,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2012年7月1日后,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超出此期限补缴的则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1、2012年7月1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之后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8.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八

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宣传材料

(一)一、居民个人外汇收入主要包括那些?

答: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专利、版权、稿费、咨询费、保险金、利润、红利、利息、年金、退休金、雇员报酬、遗产继承、赡家款、捐赠款、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二、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如何办理?

答:(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三、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如何办理?

答:(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四、居民个人外汇支出主要包括那些?

答:(1)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的;(2)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居民个人并末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的;(3)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

五、居民个人因私出国(境)购买外汇的数额有限制吗?

答:有指导性限额。有实际出境行为且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5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有实际出境行为且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8000美元。无实际出境行为但有实际对外支付需要的,购汇指导性限额5000美元。

六、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如何购买外汇?

答: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

七、自费出境学习人员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任何购汇?

答: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八、自费留学人员预交签证保证金有何规定?

答:对于自费留学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自费留学人员在银行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后,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手续。

九、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到哪里去审核办理?

答:购汇金额在规定的指导性限额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并售汇;超过规定的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居民应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审核真实性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十、在境外的消费或支出超出限额,还能补购外汇吗?

答:在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允许其返回境内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补购外汇手续:(1)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以自有外汇偿还或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2)对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领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3)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居民个人,其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如缴纳自费出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等,可持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十一、出境人员可以用哪些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答: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出境人员需要申领《携带证》?

答: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十三、移民转移申请及购汇和资金汇出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超过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十四、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十五、继承转移申请及购汇和资金汇出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购汇按移民转移规定办理。

十六、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十七、什么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答: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相关业务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1)申请书;(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4)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7)中国电子口岸IC卡;(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现汇账户资金能互为划转吗?

答: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起草说明 篇九

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国发„日,我们发函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10‟1810县(市、区)已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和城18日,55‟20号)文。98月510意见》20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件精神,结合我市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的实际,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太原市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19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月日,市政府办公厅郭德魁副秘书长就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等问题召开了协调会议,但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依然存在分歧;月市政府办公厅张波秘书长就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问题中存在的分歧再次召开协调会议,议定基础养老金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的基础上,市财政增加元。现就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等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已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但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这部分人群大多收入水平比较低,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养老保险问题十分突出。今年,我市将从七月一日开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填补这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空白,在全省率先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交市、尖草坪区、晋源区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2011年,在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努力,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阳曲县、娄烦县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部批准确定为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我市城乡居民全部享受到了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优惠政策。

去年,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及时调整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利于体现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执政理念;有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建议

2010年,清徐县、古(市、区)。10个县(市、区)也全。至此,;同时,我市

1、缴费与补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

2、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139。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元,市财政承担10元。其理由,一是尹蔚民部长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时指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从全国角度来讲,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低水平起步,首先解决制度“有没有”的问题,但作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的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二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保障)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25

中央财政承担由于我国地域广阔,300元的补贴。8月份视察太

55元,缴元补40元,有条件的县(市、其中,民生”的执政理念;三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完全可以从享受到国家政策结余资金中解决;四是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利于增强城镇老年居民的生活保障能力;五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利于调动广大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六是参照中部六省和周边省会城市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如西安(元,市财政承担长沙(60元)要求,为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共享,我市应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3、适当提高新农保待遇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城乡发展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化率较高的实际,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应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三、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财政承担社保费用测算情况

(一)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财政承担费用情况

据统计,全市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约万人,其中,年满周岁的13.8

120元)、郑州(根据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5元,市财政承担55

25元)、武汉(10元)我市城镇65元,根据国家统筹10万人; 16——、2059元,市财政承担10022.5。因此,元,市财政承担元。6.2万人。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全市6.2万名60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市财政承担10元。从7月1日启动此项工作后,下半年各级财政共需支出241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2046万元,市财政支出372万元。

2、缴费补贴(入口补)按参保率70%测算,预计参保人数人每年最低支付缴费补贴财政承20元),市县两级缴费补贴预计政支出96万元,县级财政支出上述两项合计,市财政下半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预计支出468万元。

(二)提高10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情况

2011年新农保预计参保人数上的老年人12.2万人,始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市财政承担10元)出475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万元。

2、缴费补贴(入口补)

。全市16——59周岁的9.6万人。市县两级财政按每30元计算(市财政承担288万元,其中,市财192万元。

市财政承担费用56.2万人,其中,——59周岁的44万人。从10。全市12.265元。各级财政下半年基础养老金预计支4026万元。年满16——59周岁的参保人数预

13.8万人,元,县级60周岁以7月份开

60周岁以1016元。万名(中央财政承担市财政支出732计44万人,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最低支付缴费补贴30元(市财政承担10元,县级财政承担20元),市县两级缴费补贴预计1320万元:其中,市财政支出440万元;县级财政支出88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市财政下半年新农保预计支出1172万元。

(三)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市财政总支出费用情况2011年,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人员两项合计约72万人,其中,—59周岁的53.6万人。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为预计为18.4万名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支出基础养老金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

2、缴费补贴(入口补)参保人数预计53.6万人,补贴30元(市财政承担级缴费补贴预计1608财政支出107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市财政预计支出财政为原6个非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的基础养老金1197万元,元,比2010年市财政新农保实际支出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072万元;市财政支出。2011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最低支付缴费10元,县级财政承担2011年市财政全年总支出为6

18.4万人,16—年7月,城镇居民养65元。各级财政下半年71761104万元。

16——59周岁的20元),市县两536万元;县级1640万元,加上上半年市5.7万名老年人支付2837万3202万元,减少财政支

60。2011年,年满万元:其中,市财政支出 出365万元。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情况下应承担费用2744万元,比2010年减少支出458万元。

四、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

2010年3月4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印发了《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解决我市县、乡两级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市、县(市、区)、乡镇(街办)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按要求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农保工作的开展。2011年7月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其职能由原承担新农保工作的经办机构承办,这样使原本就人员短缺、设施落后的各级农保经办机构更加难以适应。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具有点多、线长、覆盖面广的特点,为确保这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基层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1、健全县级经办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目前,我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没有独立的县级经办机构,其农保工作由居民医保、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其他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名称不

一、人员短缺、经费紧张,严重影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为此,1日起,我市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晋源区为自收自支单位,7

‟3号),(„2010、行政村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

建议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成立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要求,核定人员编制,增加工作人员,按照部里要求按每9000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测算,全市县级经办机构应配备工作人员94名,而现有人员编制41名,需增加人员编制53名。

2、乡镇(街办)需配备工作人员全市有乡镇(街办)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发放、信息核对等工作,乡镇(街办)需配备作人员。目前,每个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仅有名工作人员,还需增加

3、村(居)委会代办人员的工作经费全市有社区居委会代办员负责本区域内参保城镇居民身份的认定、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计算,全市需有代办员代办员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方式,解决代办员的工作经费问题。

(二)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问题目前,由于我市尚未建立市、县(市、区)行政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经办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工作效率低下,且易出现人为问题,因此,亟需建立四级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四级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投资建设,市负

104个,每个乡镇(街办)最少应配备名工作人员。471个,按照每个居委会最少配备

3—5元的标准,208942名。对居委会通过购买服务、乡镇(街办)1名、名工104

2责市级网络建设费用,县(市、区)负责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与乡镇(街办)保障事务所和行政村(居委会)的网络建设费用。经向专业计算机网络公司咨询,按最节约和最经济配置原则测算,建设四级计算机网络平台预计市投资约400万元左右,县(市、区)投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宣传、培训、印刷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工作经费大约预计201、宣传费用

2、培训费用

3、印刷费用以上汇报如有不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10.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十

2014港城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了。2014年我市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额是60元,比去年增加了20元,不过,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最高报销比例也随之增加到95%,比过去增长了15%。

即日起,新参保儿童要参加2014医保,由医院集中统一办理。办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白底照片。往年已参保者,统一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每年的9月至11月是集中办理首次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从往年的情况看,缴费的高峰期多在10月份和11月份,参保学校应在开学初及早办理,尽量避开缴费高峰。

报销比例最高提高到95%

设专项报销待遇,取消首诊

据悉,今年的缴费额度虽然增加到60元,但参保学生可享受的医保待遇更实惠了,参保学生增设了校园内门诊意外伤害待遇(无明确侵权人)和意外身亡待遇(因病或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死亡)。

政策规定参保学生在校园内遭遇意外伤害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门诊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2400元。参保学生因病或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死亡,我市政策还规定,给予每人5万元的补偿。

此外,在2014年学生可享受的医保待遇里,取消了首诊医院。这意味着,参保学生可以在市区自由选择医院,报销费用也可在看病医院立等报销。

1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十一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淮滨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每人每月领多少?

答:按1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74元。按5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117元。按10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171元。按1000元的缴费44年计算,月领养老金386元。以上不含逐年政策性增资。

4、养老金标准会增长吗?

答:县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报县政府批准,适时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5、政府每年补多少?

答:每人每年30元。

6、养老金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答: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发放。

7、适龄人员怎么参保?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参保个体,要求该家庭适龄人员全部参保,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参保单位。

8、参保人员每年交多少?

答:可在100元至1000元之间选择。

9、个人参保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缴费? 人:以县政府定启动时间为基准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只时按所在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从参保之日起逐年缴纳至60岁。

10、漏保和中断缴费怎么办?

12.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篇十二

第一章 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第一条

下列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一)第一类(18种)。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二)第二类(15种)。

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矽肺(非工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二条

参保居民同一疾病每年可申请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一)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

(二)《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应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四)选择符合规定的三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院名称。

第三条 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人向参保地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参保地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由宜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认定;

宜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申请人凭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由参保地县(区)医保局组织认定;

申请人可直接向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重性精神疾病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流程,依据《宜宾市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见附件2)要求进行认定,在收到认定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符合条件的打印《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资

格确认表》,由参保居民、医院、参保地县(区)医保局各存一份。

对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从认定的次月起,按月计算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享受期限(见附件3)。

第五条

市域内跨县(区)医保关系转移,其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可以随同转移;市域内跨险种转移接续,其门诊特殊疾病认定需重新办理,通过重新认定的,按认定后的待遇执行。

第六条

参保居民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超过5种,报销限额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第三章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

第七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

新申报者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

第八条

参保居民认定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后,在有效享

受期内,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用药达到6个月的,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需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从认定的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九条

一个自然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报销费用与支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总额不超过本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限额费用每个自然结束时清零,不得结转使用。

第十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一)未通过申报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未在认定病种报销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一)未连续参保缴费的;

(二)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三)死亡的。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县(区)医保局结算。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县(区)医保局按月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并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汇总表(机打)和票据。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报销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提供的发票日期需在该的特殊病待遇期内)。

(二)医生签名的检查报告、药品处方或清单;

(三)患者本人身份证或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患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五)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表或转诊证明。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实行定医疗机构、定报销范围管理。

参保居民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我市三所以内一级及以上定点(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其中,选择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等级需三级以上。

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并符合《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见附件4)规定。

第十六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的参保居民,在已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就医和报销。

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参保居民,凭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以及参保编码就医和报销。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居民病情需要,优先选用《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治疗药品、检查项目。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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