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建设征文(8篇)
1.法治社会建设征文 篇一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毛泽东
1949年新中国成立成立初期,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中共中央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共同纲领》暂代国家宪法的过渡办法。五年后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通知想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做了若干说明,对新阿发的意义做了精辟的论述。大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在这个法制时代,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青年知识分子,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提高自身素质,提升自身素养的标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上明确的将“爱国守法”放在首位,遵纪守法,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生活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这个来进行调节,可以说,法律就是生活中的调味剂,要是缺少了这一味调味剂,人们的生活就不能够变得多姿多彩,所以,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这就是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法制”被确定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坚持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导致经济停滞和落后,同时也导致“特权”的急剧膨胀。“在背弃马克思主义原则,削弱党的领导”之后,从斯大林时代“人民公仆”的蜕变到戈尔巴乔夫“新思维”,以及最终被叶利钦窃国期间,其法制建设被蒙上了一层厚重的“人治”色彩,法制的原则无力对权力进行制约,社会主义的民主在前苏联被葬送掉。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的法制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从而宣告了法制大转换的结束,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治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需要每个人都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重要任务,我们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更应该积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贯彻法律道德,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为法治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学院:国际高等技术学院
姓名:马雅玲 班级:国电专1002班 学号:201038930229 电话:***
2.法治社会建设征文 篇二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 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 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 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 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 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 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 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 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 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 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 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 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小平反复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 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坚决反人治、反特权, 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 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 但是面对如何改革, 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 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 运用法治思维, 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 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 却理直气壮地说, “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 “为群众利益, 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 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 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 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 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 人民才能幸福, 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 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养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 以保障权利为核心,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 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 “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 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 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 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 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 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 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 防止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 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 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 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 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 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三) 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 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 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 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 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 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 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 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 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 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 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 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 有不少亮点和新意, 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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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3.培育法治文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篇三
一、法治文化的培育对法治社会建设意义深远
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类型,其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培育法治文化,对于促进全体公民懂法、遵法、守法,实现良法善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培育法治文化有助于规范社会的行为方式
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等行为,而且可以规范全体公民的行为。如: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使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一种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公职人员来说,使他们知道为什么要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什么必须依法办事;对公司企业经营者来说,使他们了解为什么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依法纳税。所有这些行为方式的形成,都与法治文化的培育息息相关。
(二)培育法治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
法治文化“是深深扎根于国家、社会乃至个人,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个人生活中必须贯彻始终的文化和精神,是人们普遍借以行动的生活样式和社会成果,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或层面的特殊职能。”法治文化强调法治而非人治,强调民主而非专制,崇尚守法而非违法犯罪。在当前,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深深地扎根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除健全法律制度外,必须要转变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培育法治文化,消除人们头脑中的人治观念,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培育法治文化有益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正义。法治社会追求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法治文化的培育能够使人们从法治的角度去理解公平正义,对公平正义的价值有正确的评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当前,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已制定的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其根源不完全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滞后,在于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环境。只有建设法治文化,使之成为一种推动力,才能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科学立法和公正执法。
二、法治文化的培育任重而道远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经过曲折的奋斗历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然而,要建设法治社会,就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要真正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文化环境,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有:
(一)依法办事的观念没有形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由于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更没有成为一种真诚信仰,主要表现在:人们“无讼”的观念占上峰。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人们有求稳定、求和谐的社会心理,权利意识极为淡薄。在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般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除非迫不得已的时候;很多人在有利益诉求的时候,总是“信访不信法”。其次,由于传统的宗法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影响,人们之间的纠纷也多诉诸于家族式调解,而尽量避免诉讼。再次,人们的“契约”观念淡薄,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以信任担保替代法律担保,以忠信的力量取代契约的作用,常常以口头许诺或口头协议代替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至于在解决纠纷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重权轻法的观念依然存在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观念逐渐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但由于受人治文化的影响过深,在一些人心目中权力依然大于法律,当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想到通过找关系、托熟人、找门路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法律手段成为迫不得已时的最后选择;在社会竞争中,有些人不是凭借自己的实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公平竞争,而是靠关系,依仗自己有权的父母、亲戚、朋友等走后门为自己谋求发展。领导干部的权利还没有真正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滥用职权的现象依然没有完全消除。虽然人们痛恨腐败,但权利高于一切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权利腐败似乎成了‘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对于权利腐败,人人都深恶痛绝,可是一旦有了机会,人人都乐于搞腐败;结果腐败如污水泛滥,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于是大人物搞大人物的腐败,小人物搞小人物的腐败。”在当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成果明显的情况下,依然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依然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反腐任务艰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形成腐败无法生存的法治文化环境。
(三)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文教化和伦理礼教,崇尚“重义轻利”、“修身为本”、“以礼教人”、“德主刑辅”等传统道德观念,在遇到问题时,以礼俗、家法等道德依据进行说教、劝和。长期以来,道德规范对解决中国人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道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所认可的人们立身处事的基本原则,德治成为了一种普遍认可的文化共识,法治并非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法治观念的形成也就仅仅成为一种文化植入的过程。“德治文化作为维系我国社会秩序的一种原生态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然而道德伦理主要来源于人们的经验法则,不仅具有地域性、模糊性、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更重要的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道义判断,尽管是出于对真善美的朴素追求,但有违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实际上是局外人对当事人的苛责。”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德治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必须要靠法治来解决,而且,重道德轻法律的传统极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
三、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途径
文化,来源于生活,在生活中提炼浓缩,当它积淀为人们的一定传统和风俗习惯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要想改变它,必须要有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因此,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需要有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很多方面的努力,特别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教育宣传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
“法治不仅仅是用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而是成为举国上下在生活中普遍遵循的规律,普遍实现的一种生活方式。”要想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决定》的要求,要在全社会进行法治文化的传播和法治观念的教育,首先,要加强和丰富各种媒体的法治栏目,开通法治热线,选择百姓关注、影响力大、有代表性的事件进行教育宣传,对公众进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文化团体、文艺演艺团体及各级文化馆的作用,创作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普法节目到基层演出,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法治观念的形成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的作用,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用公正执法的行为和事实让公众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使他们认可法治、接收法治、尊重法治,最终使法治成为人们的真诚信仰。总之,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都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用法律维护权利的良好习惯,使整个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公民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
要加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消除他们的人治观念就必须首先遏制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必须消除他们对权力的崇拜,消除他们“有权就有一切”,“权大于法”的思想。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带领下,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明显加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是要想让公众真正信任法治、消除“人治”观念,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要求:“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就必须真正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只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解决腐败的问题。从权力滥用这个根源上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才能让全社会真正认可党的领导,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才能逐渐消除他们的“人治”观念。
(三)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存在诸多区别,同时又有诸多内在一致的地方,因此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因此,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应该倡导和教育人们,用道德行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同时也必须从法律所规定的社会行为标准严格限制自己的行为,经过不断引导、教化和实践,逐步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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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平、陈焘.语义与实践: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及其进程探究[M].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p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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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林、冯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几个问题[C].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P173.
4.法治社会建设征文 篇四
一考干部是否“心中有民”,能否做到“一枝一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一直以来,人民群众都是我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老百姓在干部心中的分量有多重,干部在老百姓心中的分量就有多重。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放下架子、放低身段,凡事多听听老百姓怎么说,多问问老百姓怎么干,真正把百姓需求、群众期盼作为决策依据和工作重点。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根本标准,心中常思为民之事,脑中常谋利民之策,手中常做惠民之举,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
二考干部是否“心中有责”,能否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要想赢得群众的信任,就要对照心中有责的标准,多做惠民利民的实事。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献身党和人民的事业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保持一种重任在肩、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常怀一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谨慎心,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奔波在工作第一线,把心中之责转化为实干之力,敢于承担风险,勇于克难攻坚,不推诿扯皮,不回避退缩。面对大是大非敢于挺身而出,面对矛盾困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事,认认真真走好每一步路。
5.法治社会建设征文 篇五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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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 袁曙宏 徐显明 张文显 石泰峰
编者的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为了使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专家就这五个方面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要求撰写了专题论文,现予摘要发表。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广州大学教授 李步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政法机关与法律工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同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要求。政法工作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政法工作者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切不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就是人权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明确、更具体并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权。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问题,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协调与兼顾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树立权力制约理念。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权力制约有四个基本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政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政法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极为重要。广大政法干警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
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具有绝对性,即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只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个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有这样几个:一是必须强调,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制裁。执法者更不能存在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同时,对社会困难群众,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对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如已受到法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必须明确,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辩方在审判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
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现代程序法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制度设计,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或执行不力密切关联。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如司法程序中的辩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如: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应当严禁、严查、严办;各种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行使和避免滥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政公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应当切实遵守,以保证办案的及时和高效。
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极大权威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 袁曙宏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
当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实现执法观念的三大转变:
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有利于消解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当前在执法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否认,为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处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之中,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权威。
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责任是法律的核心,“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公民或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而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而无法追究。二是一些执法机关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责任。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督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致使一些监督成了软监督。因此,应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和习惯。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徐显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载体,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而法治就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时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以人为本中的“人”,应是最具广泛性的“人人”层次。坚持以人为本,其次要弄清楚“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还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坚持以人为本,还要弄清楚“如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二是机会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不以德行和能力为标准而对人进行限制;三是规则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四是结果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社会和谐。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三个方面。结构正义,指的是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中包含着按贡献获得社会利益与地位的一次分配与获得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救济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司法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制度和谐的第一要素,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达成公权力之间和谐的法治原理有四项:首先,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其次,公权力相互间的制约体系是完善的;再次,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有效的;最后,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它要求权利之间具有同等性,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权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者单独赋权并确立保护原则。制度是和谐而且有效的,公平正义便是现实的。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些要求,需要增强五个方面的意识:第一,证据意识。证据是法律上的事实,执法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第二,法律权威意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就是这种意识的表现。第三,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关乎法律的生命,无程序便无法治。第四,正当性意识。执法与司法的目的,在于求得法律实施的正当意义。所谓正当,就是指不罚及无辜,所罚与所错成等比例,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罚当其时。第五,公开意识。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还可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我们党不仅是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党,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执政的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政法机关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员意识,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既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又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法律既是党执政的手段和方式,又是对执政行为的约束。具体说来,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吉林大学教授 张文显
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性质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提炼出来的,是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水乳交融。为大局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中体现服务大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围绕大局,找准工作着力点。围绕大局,从宏观层面看,就是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定位自己的功能,筹划部署工作,切实将本部门的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从中观层面看,就是认真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构成要素,以构成要素为抓手,从服务构成要素做起;从微观层面看,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构成要素中的重点和难点,找准自己工作的着力点。保障大局,为大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保障大局,就是通过一系列法治实践,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保障经济建设,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创建规范有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使模糊的经济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被侵害的合法权利得到补偿和赔偿,违法违约行为得到纠正或制裁,以营造有利于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保障政治建设,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诉讼权;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在扩大民主的同时把民主政治纳入法治的轨道,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安定。保障文化建设,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做好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工作,依法打击邪教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查处暴力、色情出版物和网站等,净化思想文化环境,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盗版行为,查处非法出版物,保障科学、文化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为鼓励创作和创新、繁荣科技文化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管理,保障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保障社会建设,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
服从全局,维护全局利益和法制的统一性。大局与全局是统一的,服务大局必然要求服从全局。政法机关必须自觉地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行动。处理任何问题,特别是处理那些涉及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处理那些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处理那些牵涉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必须坚持以大局为重的原则,避免由于思想和工作的片面性而对大局造成损害。服从全局、顾全大局,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迫切需要。立足本职,通过做好执法和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为大局服务,立足本职是基础,履行职责是关键。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职责、撇开执法和司法本职工作去“服务大局”,干一些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责的事情。
6.法治社会建设心得体会 篇六
法治,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想要国家富强,民族昌盛,就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
和谐、幸福、美丽、平安,这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温馨词汇,千百年来,既是治国者的信仰追求,也是老百姓最朴实的精神理想,莫不心向往之。在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要让这些理想照进现实,法治才是可靠现实路径!
国泰民才安,有稳定才有发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使社会更加安定有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得到增强。要实现法治中国,保障人民权益,既要“眼睛向外”,警惕和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又要“眼睛向内”,依法惩防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要“眼睛向前”,对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新型案件特点加强研究和应对,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群众的损失。
百姓萦怀,万事不难。对国家执法机关而言,法治中国是最大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对群众而言,他们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公正对待,公平正义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体现,就是法治中国的“最大实惠”。因此, 国家执法机关在公正办案的同时,还要放下架子与身段,公正司法,听一听群众在法律诉求方面需要什么、盼望什么、心事有哪些,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完善执法办案和法律服务举措,方便群众合法诉求的解决,提升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
7.法治建设背景下社会道德重塑研究 篇七
关键词:法治建设,背景,社会道德,重塑,研究
1 法治背景下的道德现状
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变革和转变, 都会有一些旧的价值观衰落和新的价值观产生, 正如人性一样, 人有善、恶, 因此道德也就有道德和不道德之分, 一个社会不可能人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圣人”, 也不可能人人都是道德败坏的“小人”, 从古至今, 任何一个时代都是如此, 尽管人性中有善、恶之分, 但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同人性恶的一面做斗争, 因为人类始终是向善的。 在这个斗争中人们扬善抑恶, 使人性向善, 社会进步。 同理, 当代社会公民既有优秀的道德行为, 也存在不良的道德行为, 我们要客观正确的看待。
1.1 当代公民的优秀道德
1) 团结互助、无私奉献。 近年来, 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推进, 公民的道德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团结互助、无私奉献的精神日渐增强。 在应对2008 年的汶川特大地震、2010 年玉树强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中, 我们看到了灾区人民顽强不屈、不畏艰难, 看到了中国人爱心如潮、仁者爱人的美德。 全国公民在灾难面前表现出来的一切, 充分证明了我国公民道德品质中团结奋进、无私奉献,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强大民族精神。 再从举办大事喜事的过程看, 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 志愿者为参加奥运会的人员提供信息资讯、应急服务、语言翻译等多方面的志愿服务, 他们身上所体现的“奉献、参与、互助、友爱”的奥运志愿服务精神, 展示了中国人讲文明、讲礼仪的公共道德和热情服务的奉献精神。
2) 百折不挠、不畏艰险。 “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 ”胡锦涛总书记在汶川地震的废墟上铿锵有力的宣示。 在抗震救灾的战斗中, 广大子弟兵面对空前巨大的灾难, 面对极其严峻的危险, 临危不惧、不畏艰险、奋不顾身、舍生忘死。 每个人都密切关注着灾区救灾的进展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从老人到儿童, 从国家公务员到捡垃圾的老太太, 都捐出了自己的爱心, 更有志愿者自告奋勇奔赴灾区支援抢险, 这都是中华民族不屈不挠、顽强奋斗的真实写照。
3) 爱岗敬业、服务社会。 在过去, 大多数人只是把职业当成一种养家糊口挣钱的手段, 但在今天职业被赋予了一种更加重要的意义, 许多人已经将它视为实现个人价值的手段, 视为社会做贡献, 为人民服务的岗位。 当然, 现代的就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即更加尊重个人的选择。 社会允许个人择业, 也允许个人可以随时变动自己的职业。 但这些都不影响在新的社会时期职业人士的爱岗敬业, 把职业当成是奉献社会、 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 认真学习, 不断向更高的目标追求, 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1.2 当代公民不良道德行为
1) 社会公德缺失。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循的最起码的公共准则。 虽然我国公民的公德意识已有所提高, 但是缺乏公德的丑恶现象还大量存在。 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意破坏公物、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见死不救、撞伤不如撞死等怪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在外国人眼中, 中国人是最没有公德意识的。 20 世纪90 年代初, 一则新闻报道让许多中国人都为之脸红, 深深地刺痛了中国人的自尊心, 在巴黎圣母院入口处的一个牌子上用中文写着“请保持安静。 ”在珍珠港景区也用中文专门给中国人写的提示“垃圾桶在此”。 在泰国皇宫, 用中文写着“请便后冲洗。 ”不仅如此, 当代公民的社会正义感和羞耻感、责任感和义务感淡化, 人情冷漠。 近几年来, 老人跌倒无人问津, 被帮人群讹诈帮助自己的好心人, 聚众赌博, 嫖娼买淫, 中国游客在薰衣草庄园大打出手等新闻事件层出不穷。 拐卖妇女儿童、色情服务、迷信等邪恶现象泛起。 这都反映出我国有少部分公民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 义务感、耻辱感的淡化与丧失, 进行道德重整成为必要。
2) 家庭美德丢失。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美德是人们在家庭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遵守家庭美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实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家庭生活中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即夫妻、长幼、邻里关系, 家庭美德就是调节这三种关系的道德原因和规范。 社会转型对传统家庭道德产生了冲击, 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是传统孝道被丢弃, 过分爱幼。 一些家庭以孩子为中心, 溺爱孩子, 对孩子一味迁就, 而把老人视为“累赘”, 随着现代社会老龄化的发展, 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越来越重, 老年人的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 有些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不孝顺, 相互推托赡养老人的责任, 不赡养老人, 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甚至虐待老人。 二是婚姻家庭问题增加。 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家庭美德应该是夫妻之间以礼相待, 互相尊重, 共同承担家务, 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随着社会转型和环境的变化, 给家庭生活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些社会成员家庭美德意识不强, 做出一些违背家庭道德规范的行为, 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家庭失睦、家庭暴力与婚姻危机, 婚外恋增多、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与重婚现象严重, 严重影响了家庭文明和社会和谐。 三是邻里关系疏远、冷漠。 尤其是在城市小区, 邻里之间几乎没有沟通, 不再像以前那样互相串门, 彼此之间密切热情、互帮互助, 而是同一小区甚至隔壁邻居一起居住几十年, 鸡犬之声相闻, 却老死不相往来, 见面也不打招呼。 以上几点都体现了当今家庭美德的消弱。
3) 职业道德失范。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每行业都有其道德准则, 它既能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也有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然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 做出了有违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 这些人在得到物质享受的同时, 丧失了他们作为社会人的道德底线。 当前, 各个行业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职业道德失范现象。 如:一些政府官员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为了谋求个人私利, 不惜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求个人私利, 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用劣质原材料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不制止这种不讲道德良心的犯罪任其蔓延, 我们损失的不止是财产, 而是身心的健康, 生命的安全。
2 社会道德失范原因分析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 在总体上是进步的。 但另一方面, 社会生活中道德失范, 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 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 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 公民道德现状可以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些年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绩, 反映着国人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民族精神上的变化。 面对着“道德滑坡”、“信仰迷茫”等社会现象的冲击, 只有正确认识当前道德现状的成因, 才能解决道德领域的种种问题, 使得道德作为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更好地发展。 造成目前道德发展不完善有极其复杂的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都得到明显增强, 这些新观念强烈地冲击着封闭保守、等级特权、小富即安等传统落后的价值观念。 在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正严峻地挑战着公民道德教育。 虽然建立了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 但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社会的道德伦理机制, 我国社会道德具有滞后性, 道德的发展变化落后于经济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变化。
2.2 道德教育失误、制度不完善
道德教育是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人类精神延续不可或缺的手段, 它能使人类几千年来的道德文明传承下去。 目前我国的道德教育在内容和方式上存在问题。 有学者认为,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 我国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教育的最大失误, 就是一直不愿意承认、不敢承认利己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而总是一味地把利他和自我牺牲标榜为道德的实质。 道德教育的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生活, 专注于理想性和先进性, 表现出对高层次道德的偏爱, 道德理论与道德现实的脱节。 德育的皇帝新衣一旦被识破, 人们对德育就会阳奉阴违, 口头上是一套, 现实又是另一套, 用理想性的道德包揽一切道德教育, 对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够重视。 以致出现了学生从小接触的是共产主义的道德教育、 却没有做到一名合格公民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现象,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学生的道德意识逐渐淡化。
2.3 网络信息的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社会,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信息传递时间短、范同广、受众多且素质良莠不齐。 媒体应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积极合理地进行舆论引导。 有学者认为, 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往往更容易成为公共媒体的报道对象。 而那些做着默默无闻的善事的平凡的道德模范们的事迹, 却难以成为小报小刊关注报道的对象。 作为舆论向导, 媒体应该有品格, 有智慧, 坚持真善美的理念, 应该把政府的对错, 社会的美丑如实告知受众并积极理性地加以引导解释, 而不是煽动、误导受众接受自己的评论和价值观。
3 法治建设中道德重塑的策略
尽管道德失范是存在于当前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 但是我们不能消极被动地对待道德失范问题。 作为社会的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 我们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能动作用, 认真分析造成道德失范的各种成因, 切实减少当前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
3.1 加速完善经济体制, 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社会道德的缺失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 因此要加快完善市场机制, 确立新道德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首先, 要深化各项改革, 加速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 现实生活中确有某些方面的道德消极现象是市场经济的负效应, 但更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还未完全建立、改革开放尚不彻底的结果。 其次, 我们要健全市场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 加强在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 对市场主体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 引导他们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 对市场中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的失德行为进行惩治, 保护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 要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监督, 减少市场中道德失范行为, 以往我们只注重事后的批评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这种监督的力度还不够, 我们还应该在各行业成立道德委员会, 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引导各行业的行为。
3.2 发挥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功能
作为舆论向导, 坚持真善美的理念, 创造一种弘扬善良、抑制邪恶的舆论氛围, 引导人们积极向善。 要通过各种舆论机构和舆论工具, 利用表彰先进、树立道德楷模等舆论形式抑恶扬善, 应该把政府的对错, 社会的美丑如实告知受众并积极理性地加以引导解释, 努力传播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要的积极的、 正确的道德观, 褒扬和崇尚道德的行为, 监督和鞭挞不道德的行为, 引导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正确认识外来文化尤其是外来的道德文化, 营造有德光荣、失德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 从而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提高人们择善而从的向善能力。
3.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则,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是解决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的问题。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这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提出为我们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社会主义方向。 因此, 在教育过程中应以此为基础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兰小平.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 49 (1) .
8.法治社会建设征文 篇八
关键词:统一战线;法治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战线是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治联盟或联合,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法宝之一。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背景下,统战工作应积极适应这一新形势,加快推进法治化。《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已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施行,这是统战工作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统战工作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统战部门应以《条例》的颁步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统战工作法治化。
一、新时期统战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统战工作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包括统一战线人士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这必然要求统战工作法治化并有所作为。
首先,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凝聚思想共识。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引导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各司其责、各尽其能,把思想统一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建设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夯实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其次,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力量支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统一战线人才集聚、智力密集、联系广泛,通过开展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彰显和提升党的领导力、强化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反映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三,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统一战线具有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巨大优势,汇聚了大批的高级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各个行业、各个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他们的意见建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统战工作法治化是统一战线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统战工作也正在进入新常态,必须实现法治化转型。但一些统战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识还不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政治思维惯性较大,集中表现为统战理念和方式运用得多,法治理念和方式运用得少;一些统战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能依法办事,有的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统一战线的发展。同时,随着统战成员数量的增加、分布的多层次、多领域和多样化,统战成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存在显著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别是人们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强制手段的功能越来越弱化,人们越来越重视法治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加强统战工作法治化建设,对提升统战工作的公信力意义重大。
二、新时期加强统战工作法治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战政策法律体系
统一战线领域政策法律体系作为整个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健全完善程度和落实程度,决定了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统战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起步较晚,表现出零散性的总体特征。除《条例》外,一些与统战有关的核心法规尚未出台,如没有专门保障政治协商权利、民族团结、宗教事务治理的法律。现有与统战有关的法律法规存在表述模糊的现象。如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统一战线的地位,但没有明确统一战线发挥作用的形式。因此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内统战法规体系,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要强化监督问责条款;要以宪法为依据,以部门法为骨干,加强对已成熟定型的统战政策的研究,推动统战政策向法律法规转化;要把统战政策、党内统战法规的内容和精神融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新增、修订一批与统一战线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提高统战工作队伍的整体法治素质
统一战线不仅要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支持者和推动者,更要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带动者,带头尊法、守法、护法。一要加强统战一战线成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教育,形成法治共识。统战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意义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加深对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把握,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运用法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坚守法律底线。二要适时调整统一战线内部构成要素,积极吸纳具有法治知识和法治能力的成员加入到统一战线队伍中来,打造一支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统战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
(三)建立健全畅通高效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机制的法治渠道
统一战线的任务和职责之一就是为统一战线各个阶层和群体搭建一个实现政治参与的平台,构筑一条实现政治参与的渠道。但现行人民统一战线的运作主要是一种单向的方式,即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的形式,而民主党派如何在统一战线中充分发挥作用,防止和纠正执政党执政的失误,却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来。习近平指出,要完善政党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知情和反馈机制,增加讨论交流的平台和机会,使协商对凝聚共识、优化决策起到作用。可见健全畅通而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是充分发扬民主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社会成员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有力保障,还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落实的具体体现。可以利用统一战线包容性强和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人大、政协以及各种社团和民间组织,团结新的利益群体,广泛加强同社会各阶层的联系,并将其吸引到统一战线中来,使他们能够在统一战线中找到应有的民主诉求的渠道,扩大社会民主的范围。
【参考文献】
[1]丛淼.社会转型期基层统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4).
[2]韩瑞碧,林华山.统战理念与法治理念结合度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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