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

2024-08-09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共8篇)

1.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信用管理,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并支持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 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和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运车船等情况。

第九条 经营者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产:违反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违规经营行为情况;

(三)服务质量:发生经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服务不规范、有责投诉、被媒体曝光等有关情况;

(四)信息报送: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扣分内容栏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三类以上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运输)经营或者水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擅自从事“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或者使用无船舶营运证件、无效船舶营运证件船舶擅自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或者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以及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动态信息,当年累计达到3次的;

(四)“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的;

(五)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规定的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而未继续投保,并拒不投保的;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经培训发放结业证书的;

(八)当年内,经营者发生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该经营者拥有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且累计发生超限次数达到5次的;

(九)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既不自建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也不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未自行监控或者未履行监控职责的;

(二)经营者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三)经营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征集经营者相关的安全事故信息,向行业协会征集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信息;鼓励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征集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设区的市、县级公路、海事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以及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相关内容提供超限运输、水路运输违法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

相关信用信息核实后自动接入或者由运输管理机构录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安全事故信息将导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归集至相应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四类班线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专用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的;

(二)旅游经营者委托不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客运经营者,或者租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或者无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

(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或者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

(二)危险货物托运人将危险货物委托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或者租用不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营运车船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记录并归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经营者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城区的,由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经营者信用年度档案信息归集工作截止于当年12月31日。《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档案样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配合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企业端口及时将经营者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信息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报送。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具体区分相应类别按照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以及《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扣分。

第十九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的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评定期内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评定期内得分在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评定期内得分在6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评定期内得分不到6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第二十条 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中有10%以上信用等级为B级的或者60%以上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低于AA级,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和AA级。

第二十一条 评定期内运输经营者在发生较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评定期内经营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其当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和AA级。

第二十二条 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

(一)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车辆平均记分值达5分/辆的;

(五)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累计有20%以上信用等级为B级的;

(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评定期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的;

(七)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定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

(一)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者运力规模、专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经营资质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水路运输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拥有4辆以下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三类专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当年新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转入本省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信息但不记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多项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经营者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一个评定周期届满,经营者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由“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同级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九条 被评定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录入修正“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生成上一年度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系统,便于经营者通过网站等及时查询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并逐步与公安、安监、工商以及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倾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信用等级低的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年度内应当随机检查3次以上,并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经营等审批。整改到期后,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办理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归集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联动惩戒。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行为信息,抄告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加强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公开。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信用需求,采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拓展运输信用服务市场。

第三十六条 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定等申诉、复核等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直管县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参照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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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 篇二

目前, 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处于混乱的状态, 市场发育不成熟、缺乏合理的管理机制等问题, 直接阻碍了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国家根据水路行业的状况作出合理的整治, 保持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让行业能够得到平稳发展。

1水路运输存在的问题

1. 1水路运输行政法规滞后

我国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主要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存在部分缺漏和不足的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管理规制章度较多, 但是疏于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管理, 该行业的规章制度十分有限。当前我国只有一部管理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该条例是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在2014年发布。虽然该管理规定在近年发布, 但是其对于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的规定相对模糊, 使得该项管理规定在实施中会遇到些许分歧, 执行过程中给执法人员带来一定困扰; 再者是我国当前对水路运输的经济管理较为严格, 程序较为完善, 但是对于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以及水路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 安全问题大于一切。当前我国对于水路运输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 通常是发生事故, 再做出调控, 损失无法挽回。

1. 2水路运输市场尚未成熟, 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

在水路运输经营环境中存在一定问题。1由于当前我国水运市场的发展较为落后, 整个市场只存在一个轮廓, 尚未组建完成。在市场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且航管部门对于水运市场的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偷税漏税, 采取私自揽货以及无证经营等手段,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市场规则被打破, 恶性竞争等景象。2我国在水运管理上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我国运输船舶多为个体户经营, 个体户之间联系不够紧密, 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 将个体户用科学的方法组织起来, 形成地方组织或者企业, 既能加强运营效率, 又方便政府管理。3我国水路运输船舶呈现出设备落后的现象, 诸多船舶设备落后, 且船舶本身也十分陈旧。在运输过程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加剧了货物运输的不确定因素。4正规水运经营者需要支付诸多费用, 如规费和摊派费, 这些费用直接给水运经营及企业带了巨大的压力。

2加强水路运输管理, 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发展

2. 1健全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健全水路运输管理法律体系, 能够强有力的规定规范该行业, 也是一个行业管理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完善法律法规需要了解到以下几点: 1掌握水路运输管理的合理有效定位。2让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并将法律法规详细化, 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和分歧。3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安全问题始终不能掉以轻心。4注重水路环境保护, 良好的环境是发展的资本, 切实对水路环境加以保护。只有健全法律法规, 才能够完善我国水路运输管理机制。法律法规需要从实际出发, 才能够对水路运输管理作出正确的定位, 从而实现水路运输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以及充分的制约与监督。

2. 2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

我国需要创建一个公正公平、开放、统一的水路运输市场, 整治水路运输行业, 加强水路运输管理。1需要按照我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安排, 严格执行水路经营管理规定, 严格把控行业条例。不合格者进行先期整改, 倘若整改过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 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严格执行经营者的资质把控, 从源头对水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2加大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航运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频率, 发现水运经营者出现任何违章行为, 应当按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加大监管力度能够有效改善运输市场秩序。3严格把关年度核查。在每年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进行年度核查时,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不得走过场。核查是否合格直接影响着船舶运输安全问题, 事关重大, 务必了解到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在核查过程中, 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到水路运输企业以及船舶经营者如何经营管理, 了解它们存在哪些违章问题, 是否存在逃税偷税行为。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或经营者, 相关部门应当为它们提供一份处理报告, 让水路企业和经营者了解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对症下药, 快速有效的解决经营问题, 并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2. 3抓好运力宏观调控, 促进动力结构调整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 其水路运输企业大幅度增加。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多为企业盲目发展, 没有目标。虽然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但是企业质量较差, 通常都是规模较小、管理不科学、没有市场竞争力。对于这种现象, 应当对经营者以及相关企业进行整合, 将个体经营者向组织和企业进发, 将各企业进行整合合并。尽可能将经营者组织起来, 既能够提高规模和经营效率, 也能够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此还需要加强航运管理机构的审核、审批问题。及时对当地船舶、货源、经济等情况作出真实详细的调查, 由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数据作出审批意见, 再由该部门对此审批进行实施。对设备落后、船舶陈旧、安全性能差、高耗能的船舶进行改造或停止运营, 迫使运营者使用先进、 安全、环保和节能的船舶, 提高水路运输收益。在水路行政的审核、审批过程中, 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条例, 努力做好运输企业和经营者的审批问题。

3结语

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能够有效推动水路运输发展需要, 对于我国当前国情, 应当努力健全我国法律法规, 寻找科学有效的水路运输管理体制, 利用科学的管理体制, 加大对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力度, 规范水路运输行业行规, 让水运经营者形成良性竞争, 维护水路经营者的相关权益, 优化市场环境, 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让水路运输行业得到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J].中国船检, 2013 (12) :87-89.

[2]王英.调整四川水路运输产业结构的建议[J].四川省情, 2013 (2) :55-57.

[3]钟海清.对水路运输可持续发展与政府行为的思考[J].珠江水运.2012 (8) :32-35

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 篇三

摘要: 高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是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也是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探索新时期下如何加强顶岗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确保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高职教育;水路运输管理;顶岗实习;探索与实践

一、前言

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是集装箱码头、航运企业等。这些企业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要求一般不是很高,但对学生的动手能力要求较高,同时也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修养。这些知识在课堂教学中是无法传授的,只有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工作岗位中去感受,才能取得。

二、高职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顶岗实习探索与实践

笔者根据近几年在实践教学组织方面所开展的主要情况,总结出如下几方面:

1.保证校企联络渠道的畅通。

学院领导和专业教师每年定期加强与各实践教学基地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重点掌握企业人才需求状况,及时向企业介绍学院的发展和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的建设情况,同时邀请企业领导与专家到学院开设讲座,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

2.保证每次实践教学组织具有较强的目的性。

以往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学生和企业间相互缺乏了解,学生被安排到哪个企业实习都是随机的。为保证实践教学具有针对性,每年在组织学生到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之前,我们都对企业和学生进行相关调查。主要了解各企业的用人计划,特别是具体岗位的人员需求和对人才的有关具体要求,以及学生的有关实习意向,根据学生的实习意愿和企业的需求,合理安排学生到各企业实习。

3.保证加强对学生在实践期间的管理。

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实习期间,日常管理统一由各企业负责。根据顶岗实习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到生产、经营、操作第一线锻炼,并且有专门的指导师傅指导,指导师傅负责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学生听从指导师傅的安排和管理。

校内专业教师实行包干管理,每个专业教师负责2-3个实习点的学生管理工作,并且不定时地到企业进行巡查,负责代表学校与有关实习单位进行沟通。

4.保证实践教学后有及时的信息反馈。

根据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让学校了解到企业对专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根据企业的反馈信息,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组织专业教师与企业专家共同对有关专业课程的教学标准进行修订,使课程标准更贴近企业的生产实际,从而使学校的教育和企业的生产融为一体,真正做到产学合作。

三、高职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虽然我院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我们面临着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校企合作机制方面。

(1)存在问题。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校企合作机制的内涵建设还不够。由于学院以前依托交通主管部门,主要依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联系有关实习单位。现在珠三角地区大部分水路运输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再直接领导有关企业,以致联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2)改革思路。

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建设,建立一种真正校企双赢的合作机制。首先,学校要加强与相关实习基地的合作,共同解决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所需的一些基本设施;其次,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的全方位合作,建立一种长效的合作机制,不会因为学校或企业人员的变动而影响校企合作;第三,学校可充分利用智力资源,为企业解决一些具体的实际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受益。

2.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安全方面。

(1)存在问题。

目前,主要问题是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责任不明确。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因此,一旦学生实习期间在企业发生安全问题,责任往往很难分清,如处理不好,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校企双方的长期合作。

(2)改革思路。

健全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安全责任制。学校可在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前,向学生介绍顶岗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邀请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向学生详细介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让学生提前了解顶岗实习的工作环境。在学生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签订“校外顶岗实习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学校、企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健全校外顶岗实习安全责任制。

3.学生实践环节的评价方面。

(1)存在问题。

目前,主要问题是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结束后,对学生的考核不够全面。大部分学校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考核是以学校的专业老师为主进行考核,企业完全没有参与到对学生的评价中,并且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实习结束后所提交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价等内容,这种考核方式不能完全真正检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和对实践工作能力的掌握情况。

(2)改革思路。

改革实践教学考核方式,由企业考核为主,学校考核为辅,重点考核学生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企业指导老师主要考核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校内专业教师主要考核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四、结语

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有一定的时间到企业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也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水路运输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肯定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只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肯定会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同时也是我们以后专业建设研究的重点方向。

(作者单位: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解放.工学结合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陈解放.基于中国国情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路径选择[J].中国高教研究,2007,(7).

[3]吴元佑.就业导向下的高职教育改革与创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4).

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篇四

2014年第3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2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1—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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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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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并给予便利。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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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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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重大违法违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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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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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5.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试题 篇五

单位: 姓名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5、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与()义务。

7、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8、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和(),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9、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执行。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3、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4、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备案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5、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6、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7、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8、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

9、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10、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哪项不是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的()。

A守法经营 B 追求利润 C公平竞争 D诚实守信

2、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A、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B、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C、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D、以上3者都是

3、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A、5 B、10 C、15 D、20

4、《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A、1 B、3 C、5 D、10

5、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A、5 B、10 C、15 D、20

6、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个月。

A、2、1 B、6、3 C、6、2 D、12、6

7、下列哪项不是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项目?()A、时间 B、过程 C、内容 D、结果

8、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A、1 B、2 C、3 D、6

9、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A、船舶管理 B、船舶代理 C、水路旅客运输代理 D、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2、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哪些材料:()

A、备案申请表;

B、企业运营状况证明材料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

A、海务 B、机务 C、安全 D、防污染管理

4、()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A、船舶代理 B、水路旅客运输代理 C、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D、水路行李运输代理

5、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A、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B、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C、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D、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6、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信息。

A、船舶 B、班期 C、班次 D、票价

7、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A、法律 B、法规 C、本规定 D、其他有关规定

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B、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C、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暗访,了解第一手资料;

D、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9、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A、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

B、重大违法违规的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C、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D、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10、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经营超出订立协议范围的 B、单方面违法协议的 C、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

D、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发生哪些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篇六

水路运输行业管理

服 务 指 南

(一)国内航运业务

承办部门:国内航运管理科

咨询电话:2113821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一、申请设立国内海运企业条件及材料„„„„„„„„„„„„„„„4

二、申请筹建航运企业应提交的材料„„„„„„„„„„„„„„„„6

三、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7

四、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提交的材料„„„„„„„8

五、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8

六、办理船舶营运证需提交的材料„„„„„„„„„„„„„„„„„9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一、申请设立国内海运企业条件及材料

1、从事国内海运的公司:外商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比例应高于51%;出资人的出资总额应当符合注册资金的要求。中外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其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龄必须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

5、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6、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7、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2)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3)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8、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3)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4)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5)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6)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7)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8)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9)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10)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11)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9、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二、申请筹建航运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9、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筹建批准文件和筹建许可证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 8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1、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12、船舶购置(或建造)合同复印件及资金来源构成;

13、单船四寸侧面彩色照片;

14、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主要技术规范等);

3、资金来源证明;

4、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客船类船舶,还应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5、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6、经营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及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办理船舶营运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所购船舶系国内在航营运船舶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应附新增运力批文,其他的应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正本或副本);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5、购置(或建造)船舶合同、交船协议书复印件及资金来源构成;

6、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说明;

7、单船四寸侧面彩色照片;

8、属光租的应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9、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省际客船类船舶或液货危险品船);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附旅客意外伤害险证明;

7.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 篇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

营。

第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

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第九条 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 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并经设区的市以

上港航机构核准后方可经营。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山东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

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三)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

(四)危害其他船舶运输安全和水上设施、堤防安全;

(五)违法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其他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专业等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后持证上岗。

船长除按前款规定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指挥、操纵船舶的能力,以及丰富的水上航行经验。

第十五条 船长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和制度,全面掌握船舶技术状况及船员业务素质,检查落实船舶运输安全岗位职责,有效指挥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及船舶遇险救助,并对船舶的管理和安全驾驶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轮机长必须全面掌握机舱各类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况,组织轮机人员对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养,适时指挥轮机人员启动并正确操作应急设备,并对船

舶轮机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除船长和轮机长之外的其他船员,必须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则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港航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当地港航机构逐级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

门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港口、码头。

第十九条 港口或其他货物运输码头,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装卸货物,不得擅自变更港口、码头用途。

渔港、货主码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必须按程序逐级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

第二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港口、码头、客运站、渡口,应当根据旅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应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口水域和航道内倾倒废弃物、养殖、捕捞、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活动。

水产养殖、碍航植物侵占港口水域和航道的,由辖区海事机构责令养殖业户限期清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渔业等部门协助清理。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和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从事有碍水路运输安全的作业、活动,施工或者主办单位必须事先报辖区海事、港航机构批准,并由海事、港航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行洪、泄洪影响水路运输安全时,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港航机构,并协助采取必

要措施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规定

对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承运人公告的禁带物品进港、乘船。托运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品名、隐瞒

山东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遇难或遇险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设施安全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立即组织采取救援、求助等应急措施,并迅速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报告。

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及时救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就近的船舶、设施,必须服从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按下列规定予

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

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千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航行、作业的船舶予以没收,并可

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渔业生产的船舶、设施、港

口、码头,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全文 篇八

生产管理工作汇报

按照市运管处的统一布置,认真落实《哈尔滨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坚持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规范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经营和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求真务实、科学管理,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公路三年决战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推进我县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总结前段宾县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县旅客运输企业十家,其中客运企业三家,现有营运客车171台;出租汽车企业五家,出租汽车总台数729台;公交运输企业两家,公交汽车68台;旅游客运企业一家,旅游客车6台;送子客运输企业一家,送子车110台。

(二)全县货物运输企业十家,营运货车1554台。

(三)全县物流企业十六家。

(四)全县汽车维修企业四十三家,其中:二类企业三家,三类企业四十家。

(五)全县水路运输企业五家,现有营运船舶二十五艘,其中渡运船舶十六艘,旅游客运船舶九艘。

二、安全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增强安全工作意识。站领导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道路、水路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事日程。结合全省交通系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制定方案,组织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订行业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行业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头,实行一把手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各职能股、室、组具体抓落实工作机制,站设置了安全办,各重点领域和部位客运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包保落实到人头,企业包保车辆落实到人头,不定期组织召开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全年共召开了六次安全生产例会,会上传答上级有关精神,总结前段的工作布署,下步的工作任务,并以会代培的形式,学习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案例,交流经验、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适应的工作措施和解决办法。通过会议、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了运管队伍和各运输企业责任人及经营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突出重点、深入检查、确保安全无事故。

按照省、市道路、水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宾县实际情况,我们组织了相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由站长或主管站长带队对重点领域客运企业、沿江渡口、二龙山库区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县安全办、县海事

处等部门进行多次巡查,年初到现在共检查二十余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限期整改,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检查各运输企业的安全负责制落实情况,基础档案完善情况,现有的三个客运企业全部实现了安全标准化建设,2009年底三个客运企业全经省局质量信誉考核过关。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督促检查,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了我县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全省交通系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深刻吸取5月份以来全省交通运输发生的三起事故,特别吸取“5.23”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强化我站广大干部职工和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大宣传、大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活动效果,促进全站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制定了活动方案,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召开了各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动员大会,成立了活动领导组织,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教育氛围,按照方案要分阶段进行,确保道路、水路运输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宾县运输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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