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样式

2024-07-18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样式(精选17篇)

1.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样式 篇一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标准范本

甲方:张某 男(个人详细信息)

乙方:王某 女(个人详细信息)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愿共同一起生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的财产有:……;

2、乙方的财产有:……;、3、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方的xx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3、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各自财产增值……。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五、协议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订立协议人 甲方:张某 乙方:王某

**年**月**日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2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二、三、(其他约定条款)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O×年××月××日

2.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样式 篇二

1.1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内可以对存储的婚前资产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例如这些彩衫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等;但无论是哪种约定方式,书面形式的确定都不能缺少。

1.2 夫妻在公证处进行财产约定,公证机构需要据夫妻所申请的协议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对夫妻签订的财产和债务等具体实行什么样的预定还有如何分配等权利进行严格的考核。除此之外对于财产分配和产权归属等权利也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实。在夫妻对财产进行公正时,公证的机构应当对夫妻的身份必须进行调查,夫妻双方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俱全;协议公证的内容是否和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夫妻双方对约定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协议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检查以免发生没有必要的财产纠纷。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作用

一个家庭稳定与否,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公证有很大的关系,无论是财产关系还是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作出了明细的注释;但生活中,在纠纷发生后,因一方恶意行为,使得另一方无法出具应有的证据,致使夫妻财产关系紊乱,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无法区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单凭书面约定必有后患,因一旦夫妻双方由一方将其拿走或者是损坏,在另一方受到伤害时,很难拿出相关的证据。所以说,家庭财产关系越加的复杂,单凭书面的约定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到相关的公证机构处办理公证手续,而公证的机构对有关的权属必须进行证明,相关收据证件等等也必须收录,当然相关的内容进行约定等都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问题,长期在在公证机构处进行存档也是非常有效的办法。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还有财产关系等。

3. 夫妻财产纠纷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种类也在不断的增多,财产的构成也在不断的变化,最终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由简至繁。一个传统的嘉应,夫妻间财产构成的转变,对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影响,离婚率的提高就是最明显的表现;而这些对人们的观念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司法工作中,婚前财产如何被确定,共有财产如何分割是工作中最为繁琐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夫妻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也是该类别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对于这种事端有着很强的针对性,但必须要使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公正,没有公正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产生财产的纠纷。因此,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只依靠书面协议,还需要将协议保存到相关的司法单位,防止一方恶意损坏公证文书,造成另一方没必要的损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有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以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直接手段。这样才可以有效的帮助并明确婚前的财产,婚后的财产确定的数量以及产权归属等,对证明力度有效的增加;最终减少没必要的时间上的浪费,减少夫妻间财产纠纷的发生。

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再婚者以及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改变,老年人的再婚,也逐渐的被接受。但有一点值得注意,老年人婚前财产继承问题,该问题通常都会成为其婚后大事,一方面担心自己辛苦积攒大半辈子的财产落于旁人,另一方面担心新的配偶对自己有所怀疑。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因一方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死亡,其死后的财产继承更是令人头疼。这样的事情,经常会因为一方故意损坏公证文书,致使继承人都得不到相应的遗产。同样的只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并公正,才可以有效的解决婚前后的财产问题,最终避免夫妻哪一方故意损坏公证文书,致使继承人无法举证,有效的保护再婚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稳定有效的提高。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办理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4.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应由双方同时对公证机构进行申请,不可以委托旁人代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的内容,虽然属于财产关系,但约定的内容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与资产人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办理。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限于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对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以及遗产继承还有子女监护等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夫妻约定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不能规避两人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也不可以依靠约定来排斥或者是指定遗产继承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要求设计了一株以及子女监护的内容归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另起订立一株或者是监护的协议。

4.3 公证人员应该对夫妻双方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重要事宜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加以明确。包括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的问题,变更或者是撤销协议的程序问题等等,并且在这同时,承办公证员应该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使用的法律了解清楚,是《婚姻法》并不是《合同法》,避免在公正书文当中出现法律引用错误的情况。

4.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正应该重点告知协议具有的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存储的财产以及遗迹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的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之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有外债时第三人应该有所了解,以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即,夫妻双方二人,在婚姻关系内,所续存的财产和二人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一种书面的协议。笔者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事宜作出简单的论述。

3.谈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看法 篇三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协议;公证

1 引言

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转变:对待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更多的人采取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来进行明确划分,而通过公证的形式的也逐渐常见化。这种以法律形式保障婚姻当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积极地调整婚姻中夫妻两人的财产关系,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维护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尤其在处理离婚时财产纠纷时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2.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定义、适用主体和范围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三种,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其中一种,根据协议的时间可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财产约定协议,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就是指通过公证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夫妻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协议性的分配和确认。这是合法的律法行为,其协议主要受到我国《婚姻法》的法律保护。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是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因此主要适用主体,也就是适用对象是具有婚姻约定的、已婚或者未婚男女。这里强调约定协议建立的前提是协议双方是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婚姻关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如果是未婚同居或者是无效婚姻的,则财产约定无效。

而根据财产获得的时间可以把夫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则包括这两方面的财产,但是可以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不同的约定:属于婚前财产的,比如夫妻双方结婚前两人各自拥有的不动产(如房产和其他财产物品或物权)和动产(如汽车、珠宝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以进行约定支配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比如丈夫好友的财产不归属到约定的财产范围中。而协议的约定可以面向夫妻全部财产,也可以只约定部分指定财产。而协议的约定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不能通过口头形式,后者内容不够明确,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而且我国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和法定财产制结合应用,具体适应情况为:对于夫妻财产,一般按照财产法定制执行,但如果夫妻双方进行有效的财产约定协议,则约定的财产则优先按照约定协议执行。

2.2公证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的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作为契约财产的一种法律约定形式,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当提出申请后,公证单位或者公证机构就会依法对其进行公证,并会发放对应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文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应,以后夫妻财产的归属和继承等问题则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预防以后发生的一些纠纷和诉讼,并可以作为以后财产纠纷时的法律依据。公证是保障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法律效力的一种司法制度,为了保障相关规定的依法实施。

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必须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办理公证业务和其他相关事务的法律机构。

公证机构在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时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主要是为了确认约定协议的适用主体、客体和适用条件和财产范围等,以及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公证受理和形式审查两个流程。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对当事人告知对其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保障约定协议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减少以后的纠纷和误会。

3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基本流程

要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必须经过当地的公证机构。具有婚姻约定的男女或者夫妻需要一起到当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协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和有关的所有权、适用权证明及财产清单;并起稿财产约定协议,对财产约定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财产情况进行阐述并约定好财产的归属及其他具体适用情况补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亲自参与,保证协议的申请和要求制定符合双方的意愿。当事人提出申请及填写相關资料后,需要等候公证处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再由公证处出示相关法律文书,才能说明约定协议成效。

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意义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往往容易引起各种不愉快的纠纷和矛盾,破坏婚姻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并通过公证的法律手段,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种,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这不但保障夫妻某一方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也保障了夫妻双方享受相关财产的权利。提前对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和公证,一方面可以预防以后可能发生的一些财产纠纷,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之前已经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公证,那么财产的归属划分十分明确,并具有法律依据,当事人需要遵循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从而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纠缠。而且公证保证了当事人的自愿与知情以及协议的合法合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自由,体现法律对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一定程度维护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许多离婚案件的核心都离不开财产问题,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其财产进行一定的公开坦诚,不但可以增加伴侣的信任度,还可以通过对婚前和婚中的财产划分进行良好沟通和协议,减少双方对财产利益问题的矛盾和误会,对以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具有一定的规避作用,更有利于长期婚姻的维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5 结语

遵循法律,善用法律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常见现象,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维护权益是21世纪人理智的做法。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问题一直是十分重要问题,正确处理好则有利于维持婚姻的稳定与持久,而事前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利用法律手段对夫妻财产进行公开划分和合理合法的处理,是一种维护婚姻的理性行为。

参考文献:

[1]史宏,陈茜.如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J]. 西部法制报,2014,(03).

4.房屋财产公证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房产

甲方拥有座落于路弄号室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路弄号室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

乙方拥有: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三、其它约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5.财产公证协议 篇五

时间:

地点 :

儿子:女儿: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经双方友好协商,关于母亲郝秀芬留下遗产分配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如下: 相关条款:

1、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及公证人各执一份。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提交公证人进行协调,或由提公证地人民法院裁决。

3、传真件、复印件效力视于无效,皆以原件为准。

公证人:

(签字)

时间:

特此公证。

儿子:女儿:

(签字按手印)(签字按手印)

6.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协议内容 篇六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

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有关的财产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7.当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把关人” 篇七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 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的孳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 而在婚后表现为其他形态的财产。而判断婚前财产与否的关键在于时间上的结点, 即该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 夫妻领取结婚证的日期即为结婚的结点, 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 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问题

2.1 婚前财产公证的含义

婚前财产公证, 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 (未婚夫妻) 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各自的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达成协议, 办理公证。

2.2 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 对未婚夫妻在结婚前所达成的协议进行依法办理。第二,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三, 这是广义上的婚前财产公证范畴, 夫妻双方结婚后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约定。

2.3 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为双方离婚财产纠纷等提供法律依据, 有利于家庭和财产关系的稳定, 从更大的视角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善和进步, 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l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 选择其一, 为其夫妻财产制”, 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直到近年来出台的《婚姻法》19条, 这些都体现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以及人们意识的解放和提高。

婚前财产公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 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个人的财产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 并且呈多样化。男女平等的社会大背景下, 女性的经济独立和思想独立的意识不断提高, 夫妻双方都希望能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 并且希望自己的财产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婚前财产公证正是给婚姻的一份“保险”, 对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做了有效的防范工作, 能让婚姻变得明朗而且没有谎言。

3 当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把关人”, 审查是关键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做到依法办理。对各项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切实地把好关。具体操作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步:当事人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首先, 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如果是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还要带上结婚证。

其次, 要准备好和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再次, 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好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二步:递交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书。上述材料备齐后, 方可提出申请, 请求当地的公证处帮忙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在递交申请时, 双方的当事人都应在现场, 并认真填写婚前财产公证申请表。

第三步:审理相关材料。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书后, 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受理, 依照有关规定让当事人缴纳公证费用。公证员对财产的权利证明进行仔细核实, 询问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属实, 看其是否存在欺骗或胁迫的情况。公证员在审理的过程中, 应向当事人解释关于财产公证签订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做好笔录后, 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签好婚前财产协议书, 公证员才可出具婚前财产公证书。

在以上的步骤中, 审查是整个婚前财产公证活动的关键环节, 直接关系到公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也考察着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公证员应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谨慎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 要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以及意思表达真实与否等基本要素。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其一, 男女双方所表述的婚前财产的真实性。对于财产数量、价值、金额等事实的表述有无问题, 这时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来证明财产的真实性。

其二, 公证员要了解和审查双方当事人为何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不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并耐心告知当事人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作用和意义, 告知其基本的公证操作步骤和环节, 以及各种材料的准备, 等等。

其三, 公证员要确保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时才能办理公证。特别是对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的审查要详细和谨慎, 以免未来的财产纠纷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无争议, 这是婚前财产公证的操作原则。

婚前财产公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了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良好的社会影响, 公证员必须充当好“把关人”的作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 婚前财产公证迅速步入人们的眼帘, 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作为具体实施这一证明活动的公证员来说,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 当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把关人”。确保其切实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家庭财产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作用。

8.宋朝的婚前财产公证 篇八

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9.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样式 篇九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再是以前单纯的房产、汽车等等的实物,出现了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知识产权之类的财产,并且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之间经常会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协议公证,这就导致公证处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时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该项公证事务。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公证 审核内容

一、夫妻财产协议概念

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就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所作出的法律契约行为。[1]

二、夫妻财产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3)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4)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公证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

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在公证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

(5)“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三、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审核当事人

首先夫妻双方必须能与身份证、结婚证相对应,达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达到法定婚龄,确定无疑是为合法夫妻,其次须审核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必须确定无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理解公证员对双方协议法律后果的告知,最后须要注意的就是分叉询问,公证员应当制作两份询问笔录,单独对其中一方分别做一份,以保证确定在无干扰、胁迫的情况下,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是一致的理解,并且愿意对此公证。

(2)审核协议内容

(一)审核欲公证的财产情况

首先就是房产,须审核房产有无抵押情况,有无第三人在其中占有份额,房产的来源,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权属性质是否清楚,以及双方能否处分此房产。现实当中须对一方放弃房产提高警惕,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的破裂,一方对此条款反悔,寻找公证漏洞欲撤销公证书的情况在我出屡见不鲜,对此则需要公证员在程序上把好关,绝对不可以在程序上出现问题,要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是公司股份约定,必须首先让当事人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名册等等一系列可以让公证员了解公司状况的材料,合伙制企业亦然,其次就是公证员根据提供材料来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告知当事人由此公司股权变动对双方产生的影响,列如表决权的改变等等,最后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理解公证员告知事项后,予以办理。

再次是夫妻欲以协议形式分担债务。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及债务也应同时做出约定。该债务应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有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法律仅对一方的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时,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并未做出规定。许多婚前财产公证在债务问题上也避而不谈。这就为婚姻安全埋下了潜在的危机。因此公证员必须严格核查外债的性质,告知即使有协议在,除非第三人明知,仍然无法以此对抗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应同时作出约定,该债务既应包括是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公证人员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有一种意识,就是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前债务也作出约定;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后债务也作出约定;对特定财产作出约定,也应对该财产所带来的债务作出约定。这里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举个例子,一对夫妻约定,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债务各自承担。表面上看,该约定好象是有效的,但仔细分析,是存在问题约定的。因为该案中在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并没有对婚前债务作出约定,在其将婚后债务作出约定时,并没有对相应的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对约定书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则该约定对婚后财产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而双方又约定婚后债务各自承担,既然所得财产归共有所有,何以债务要各自承担呢?又拿什么来承担呢?除非以负债方婚前财产来偿还婚后债务,实践中,往往一方婚前财产较多,而担心另一方婚后负债才作约定的,因此,婚后负债方往往没有婚前财产或很少,即使有婚前财产足以偿还婚后债务,这也显然有失公平的。故公证人员在处理这类约定时,应该清楚当事人对债务进行约定的前提是对相应财产归属约定是明确的。

债务问题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绝对无法避免的问题,如果避而不谈,将来产生纠纷很有可能会把公证员拖下水,所有查清所有债务来源,并将此在协议中搞清楚是绝对必要的,只是单纯对财产作约定而不谈债务是不可行的。

最后需要警惕合同中的违法条款。特别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需要公证员有深刻的社会洞察力与丰富的办证经验,利用公证处的公证书来转移财产,逃避外债,造假材料,欺骗公证员,笔者认为遇有此类案件,须公证员亲自去核实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或者出现无法核实,没有条件核实的情况,拒绝办理。

四、未来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形式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正悄悄被现代新型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那种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原来那种热恋中的情人好面子不好开口,既然夫妻关系亲密无间又何必非得分出你的我的等传统的观念,已逐步被理智的、开放的法制观念所替代。相信在这些新型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结论

法律具有安定性,不可以朝令夕改,但现代社会的变化是极快的,每当社会出现新情况时,公证员必将是法律职业中最快接触到的,这就要求公证员具有超前意识,去弥补法律的漏洞,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将当事人的问题解决掉,维护社会和谐,减少诉讼的可能,随着婚姻情况的越加复杂,任何一个公证员都必须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关注社会问题,努力培养自己的社会洞察力,为社会提供出优质的法律产品,才能把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这一项公证业务继续开展下去,得到社会的认同。

[1]杨大文、马忆南 :《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10.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篇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 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 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 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 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南京律师 重庆律师 温州律师

11.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 篇十一

婚前协议,主要是确定双方哪些财产将不成为婚后的共同财产,也可以确定万一离异或一方身故后,彼此的财产将如何分配,以及双方的有关责任。

因为婚姻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分到财产,有权在对方身故后继承财产。同居者除非双方正式签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约,一般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一些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渐承认同居者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趋势,这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事实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离婚后给另一方财产,或者一方担心在离婚后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就有必要签立婚前协议。

如果一方有债务,债权人有权追索负债人本人的财产和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不愿受累于配偶债务者,也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将双方财产在法律上严格分开,就能防患于未然。这是婚前协议的另一作用。

婚前协议要求双方不隐瞒各自的财产,而且所立条款不能与当事人的遗嘱有冲突。如果一方的生计要依靠另一方的话,婚前协议一般不会解除另一方赡养的责任。

以往,婚前协议主要是用于保护较富有一方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的范围已经扩大,它涉及种种与企业和工作有关的问题。签立婚前协议的压力不仅来自配偶,而且来自配偶的家庭和企业合伙人。有的企业主一定要子女在结婚前签好协议,以防万一婚变时家族财产被外人瓜分。企业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签好婚前协议,使企业不受当事人婚姻变化的影响。这个问题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比尔·盖茨,其结婚前和未婚妻订立的婚前协议遭到许多人的嘲笑和诟病。其实,这无关乎爱情,而是对双方的保护,也是对微软公司的保护。

婚前协议并非只是为保护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实,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协议来保障权利。如今,男女虽然有平等的工作机会,但事实上许多女性牺牲了本来可以用在事业上、工作上的岁月来支持丈夫。离婚后,女子在必须自谋生路时往往吃亏。这对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定得好,就对她有了一层保护。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帮助丈夫读完大学再当上医生、律师或企业经理,最后被丈夫抛弃的事时有发生。我们传统的做法常常只是对“陈世美”式丈夫进行道德上的谴责,除此之外,我们无能为力。但如果有婚前协议就可以规定丈夫在一定条件下也必须送妻子上大学或做出相应的赔偿,就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婚姻中弱者的权利。

婚前协议当事人在婚姻失败,或配偶身故后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判断来处理财务,而不必依赖法院。

不用说,婚前协议也可能成为爱情的敌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础。可是婚前协议无疑告诉对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弃婚姻变得容易了。沉浸于恋爱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谈这个问题?实在应该极其谨慎,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坏蜜月的欢乐。这也是许多新婚夫妇对婚前协议望而却步的缘故。

如果双方成熟到足以能处理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的话,则必须在不受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本着守信的精神去签立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带强迫性的婚前协议都将埋葬婚姻。

签立婚前协议的双方应有各自的律师,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师。如果让一个律师一手包办,则日后法院将认为一方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代理,因此协议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认可。

不管人们看法如何,婚前协议现在已经越来越普遍了。

与婚前协议相关的一个与婚姻财务有关的法律行为就是财产公证。婚前的财产公证主要目的是从法律上确定今后那些家庭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只属于夫妻的某一方。

12.略谈婚前财产公证 篇十二

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持续升高,曾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婚前财产公证”开始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将就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形式进行简要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及对其未来发展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纠纷 夫妻财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思想与观念也更加开放,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与此同时,个人财产的增加、人们维护个人合法利益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导致了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不断增多。而这就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必要性,也使其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与确立

1.婚前财产公证之法律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前财产公证之确立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款证明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对于公民是否需要做财产公证,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主要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意愿,纯属自愿行为。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由于其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的白头偕老、同甘共苦的思想相悖,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期待感、破坏恋人或夫妻间的信任感,因此一直未被广大国人认可。但随着近年离婚率的持高不下,理想浪漫的爱情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现实。如何拥有完美的爱情,又能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国人需要面对的问题。而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前提的功利性婚姻,规范了婚姻中的财产分配,还为稳定夫妻和谐关系及最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它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认为,与

传统的夫妻财产协议相比,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防止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将夫妻双方的婚前合法财产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一旦日后发生离婚的情况,当事人也不会再为划分问题而发生纠纷。(2)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离婚成本。婚前财产公证既保证了当事人在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又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还简化了离婚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3)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夫妻财产来源的多样化,涉及家庭财产的范围必将也不断扩大,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所涉及到的财产范围非常有限,公证仍以有形财产(如房产、汽车、金银首饰)为主,这就导致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现复杂的局面。由于婚姻财产公证是经过双方协议、征得双方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办理的法律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同时因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旦婚姻发生裂变,夫妻也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财产,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利于夫妻双方共创美好家庭。因此,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但可以保证夫妻在经济上的独立,还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个人思考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保障了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还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和隐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如:保护面有限,婚姻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业品牌等)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分割等,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1)公证机关介入调查。我国当前的婚前公证基本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加以确立,而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有无及归属情况并不做最终调查。本文认为,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机构在公证时应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2)扩大婚前财产公证范围。根据《婚姻法》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商品品牌、作品等。虽然目前我国尚对此无明确的规范,但相信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和发展,这些问题将会得以解决。

综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并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推广婚前财产公证并加大其力度将成为必然,而它的发展和完善,也将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2]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 :《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13.婚前财产公证的规定二 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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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规定二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父母不能代替婚前财产公证

小张的父母小张带着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公证处要求为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原来,小张的父母出钱为儿子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但又怕自己的孩子发生婚变,同时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以为自己现在买的房子会在孩子结婚一段时间后变成夫妻共同产,在孩子离婚的时候自己的辛苦钱会无辜的给女方一半,便来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目的就是想证明房子是儿子一个人的,但还不想让儿子的女朋友知道,怕影响双方的感情。没想到被公证人员告知这种公证不能代办,只能当事人双方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最后只能悻悻而归。

最近,经常有父母拿着儿子、女儿的身份证、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他们却均被告知不能代为帮孩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这种公证不能由父母代办,也不能由一方单独来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对自己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证明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要男女双方拿着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其实,小张父母的担心其实也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张父母在婚前为他买的房子,如果小张和他的女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程序和步骤

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

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

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14.婚前财产公证,也许让爱更纯粹 篇十四

婚姻是一件很神圣、美好的事情,可当爱情与财产纠结在一起,婚姻就变得模糊不清、迷雾重重。于是,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情侣当成了婚前的必要程序。美国好莱坞男星罗素•克洛与妻子丹妮尔•斯潘塞在婚前就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如果夫妇俩在婚后3年内不幸离婚,罗素最少要分给妻子1500万美元的财产。而我国的影星章子怡与身家47亿美元的未婚夫也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声明:一旦离婚,女方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费,但不会分到财产。既然婚前财产公证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那么,它到底有没有必要,是不是婚前的必要程序?

事实上,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保护两个人的财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又可能伤及感情,影响亲密关系。婚前财产公证,因为涉及金钱,特别是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所以可能会让双方产生距离感;而婚前财产公证,又因为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也可能会让双方感受到公平、公正。然而,真正的爱情的确与金钱无关,婚前财产公证在公证财产的同时也公证了爱情。

第一,婚前财产公证避免了婚姻的功利性。或许,对于财产相对较少的一方而言,婚前财产公证确有“伤自尊”之嫌。但是,对于财产相对较多的一方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却可以有效地保证婚姻的纯洁性,避免婚姻的功利性。至少,有了婚前财产公证,爱情就不再是唯利是图之人用来谋取物质利益的便利手段。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避免了离婚的莫测性。结婚的时候,谁不期盼相守一生一世?然而事事难料、风雨莫测,谁也不敢保证两个人真的能够相伴一生。如果真的走到了尽头,却像“流行天后”麦当娜和导演盖•里奇分手时一样,为了35亿美元的家产而对簿公堂,着实让人心伤。所以,为了避免离婚时的纠纷,为了避免离婚時的莫测,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极其必要。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证明了他对你的深情。爱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然而又有多少男人敢用全部身家来证明爱情呢?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美国身家3亿美元的嘻哈大亨JAY-Z对妻子碧昂丝爱意十足,因为他在婚前协议中这样写道:如果在2年内离婚,他赔偿妻子碧昂丝1000万美元;如果在2年后离婚,JAY-Z不仅要给妻子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还要拿出1000万美元帮助她购置房屋……在这份婚前财产协议中,各项条款都对碧昂丝极其有利。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的确能够证明他对你的深情。

看来,婚前财产公证虽然会让双方产生距离感,但能够让即将结婚的双方,把爱情看得更透彻更明晰,把婚姻看得更单纯更直白。所以,如果你真心爱他,就拉他和你一起去做婚前财产公证,让你的爱情因此变得更纯粹,让你的幸福因此来得更稳妥。

15.家庭财产保险(样式二) 篇十五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及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基本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特约责任(任选一种)

1、盗抢责任: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入室抢劫的盗抢行为,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但未追回的损失。

2、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 保险金额每份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保险金额为8000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XX元。投保人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及投保份数。投保多份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投资金、保险费、收益金、年收益率和给付金

第十条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XX元。

第十一条 投保每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为12元。保险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以外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年收益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的固定投资回报折合每年的比率。收益金为年收益率与保险投资金及保险期间内保险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给付金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给付金额。给付金包括满期给付金和退保给付金。满期给付金为保险投资金与收益金之和;退保给付金为退保时保险人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额。给付金不受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影响。

保险期间和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给出的选择中确定一种,中途不得变更。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投资金。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投资金后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投保人确定多个被保险人的,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九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下列约定优先适用:

(一)发生盗抢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期间每年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份1000元;

(二)发生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期间每年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份不得超过1000元;

(三)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的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份200元,如投保多份的为投保份数乘以200元,但无论投保多少份,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最高赔偿金额为XX元;同一地址的保险标的另有保险人相同条款承保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保险份数均合并计算。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的其他单证或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有关责任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内遭受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险金额,但须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无论当保险金额是否恢复,下一保险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的,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退保和满期给付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后领取给付金,也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全部或部分按份退保领取相应的给付金。期满前全部退保的,本保险合同解除;部分按份退保的,则相应减少保险投资金及对应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不享有领取给付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法人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投保人申请提前领取的,还应提交给付金领取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按《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所列金额给付投保人给付金。逾期领取的,保险人仅按期满日金额给付。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支付给付金: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每份给付金为每份保险投资金扣除200元手续费。

(二)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每份给付金为每份保险投资金扣除100元手续费。

(三)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满12个月不足约定保险期间的,每份给付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给付金=保险投资金+保险投资金×(利率×(承保天数-365)/365×80%)

其中,“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起保日的城乡居民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单正本遗失时,投保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之前,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由此导致的投保人的任何损失。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将保险单项下领受给付金的权利进行质押的,应向保险人办理批注。否则,质押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16.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样式 篇十六

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婚内财产协议往往是夫妻双方在感情还好的情况下签订,尽管签订了协议对于金钱、孩子抚养权等做了明确的划分,但由于当时没有进行公证,许多人害怕协议是会没有效。那么,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针对相关问题律伴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有效。

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发生效力,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公证,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公证生效。

公证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证协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证双方无威胁、胁迫等情形,是自愿签署。如果有条件,建议进行公证。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只要婚内财产协议是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那么就算是没有公证,它也会是有效,大家不用担心。婚内财产协议就跟其他协议一样会具有效力,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律伴网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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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秦桧夫妻的婚前公证 篇十七

遥想当年,金兵攻宋,秦桧和他老婆一起被金兵绑走,在金国住了一段时间,又一起返回大宋。回去的路上,秦桧跟老婆吵了一架,老婆很生气,指着他的鼻子说:“我嫁到你们秦家,那可是明媒正娶,光嫁妆就值20万贯,有什么對不起你的?现在你当个破俘虏,竟想把我扔在半路上,摸摸你的良心,是不是叫狗吃了!”秦桧顿时哑口无言,乖乖地带着老婆继续往前走了。

秦桧的老婆王氏有背景,她的爷爷,在宋徽宗一朝当过宰相,她的姑表姐,就是大名鼎鼎的女词人李清照。可是她跟秦桧吵架时,这些背景一概不提,只说自己的嫁妆值多少多少钱。

她的嫁妆值多少钱呢?铜钱20万贯。北宋末年,按铜钱在开封地区的综合购买力,铜钱1文,等于人民币1毛3分钱。1贯呢,是1000文,相当于130元。20万贯,就是2600万元。好家伙,陪嫁如此惊人,也怪不得王氏盛气凌人。

宋朝后期,尤其江南一带,女子出嫁时,父母花到嫁妆上的钱,要比男方父母花到彩礼上的钱多得多。当时常见的嫁妆,除了无论贫家还是富家都必须给女儿准备的金银首饰,还包括成串的铜钱、成箱的布匹、成笼的衣服、成套的家具。有条件的家庭,甚至还用地皮和房子给女儿做嫁妆,例如南宋有个叫郑庆一的女子出嫁,嫁妆单子里就包括500亩土地、30间商铺,还有10万贯铜钱。相比而言,秦桧老婆王女士价值20万贯的嫁妆倒可能显得少了一些。

女方父母之所以要备下这么多的嫁妆,一是攀比,怕嫁妆少了被人笑话;二是为了提高女儿在婆家的经济地位——嫁妆越多,在公婆和丈夫面前越有发言权,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宋朝妇女的婚姻生活中得到过完美体现;当然也还有第三条原因:根据宋朝法律,嫁妆是已婚妇女唯一可靠的纯私人财产,公婆、丈夫以及丈夫的族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换句话说,父母不管拿多少嫁妆给女儿,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因为以上三条原因,宋朝人嫁女儿,差不多是拼掉老命也要拿出一笔数目可观的嫁妆来的,譬如苏东坡的弟弟苏辙嫁女,就不惜卖掉了价值9400贯的耕地,折成人民币将近300万元(此时的铜钱比北宋末年值钱,1贯铜钱的购买力相当于人民币300元左右),而当时苏辙已经年过半百,在京城上班多年,连套房子都没有买上。

当父母的给女儿办嫁妆不惜血本,当女儿的自然也对到手的嫁妆珍惜备至。过门之前,女方父母会在婚约后面列一张密密麻麻的财产清单,过门之后,新媳妇为了自己的嫁妆不被婆家染指和瓜分,还会要求婆家的人去祖庙里发个声明,向历代祖先讲清楚这个媳妇带来了哪些东西,而且这些东西是非媳妇同意不能动用的。总而言之,为了保护已婚妇女仅有的那点儿财产权以及财产权所带来的家庭地位,不光得有婚前公证,还得有婚后宣誓。

我估计,文章开头的王女士在婚后漫长的夫妻斗嘴生涯里,她大概不止一次拿出过这个公证,展示她那20万贯嫁妆,以此来证明她的合法身份,证明她理应得到丈夫的尊重。这个场景,乍看去很恶俗,仔细想很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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