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10-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共8篇)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吉高法会发[201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做好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依法征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用征收取代拆迁,明确

了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界定了公共利益范围,确立了按市场价格补偿的原则,完善了公众参与征收决策的程序,加大了政府的责任,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立法精神和主

要内容,深刻领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开展房屋征收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突出宣传

《条例》在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最大限度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自动搬迁义务,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一)严格征收程序。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能部

门,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征收程序,按照《条例》的规定有序进行。要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二)规范征收行为。征收房屋必须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必须

先补偿、后搬迁。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建旧城区,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三)加大协商力度。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

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被征收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搬迁义务或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商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后,也要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信访化解。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责任制,落

实信访接待人员,切实做好信访接待、疏导、处理各环节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对群众合法诉求,要正确引导、积极化解。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提出化解措施和办法,避免因房屋征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好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引导、监督,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安置补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

三、依法审慎审查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从实施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属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

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立案、审查工作,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又要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对行政机关未能提供生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以及在《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等资料的,应当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过申请期限,没有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提存或者未提供搬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二)严格控制先予执行。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先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遇有重大复杂的情况,在作出裁定前应报上级人民法院,征求指导意见。

(三)严格规范强制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坚持协调和解。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指导意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着力点,将协调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坚持服务大局。人民法院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树立大局观念,秉持推进城市建设进程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对合法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对征收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

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房屋征收联席会议制度,在党委领导下,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完善房屋征收信息沟通、矛盾排查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完善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沟通群体性争议的预警信息,并实现制度化、长效化。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吉林省高法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条例》提出五点要求

吉林省法院对稳妥处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提出五点要求

2011年2月22日,省法院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准确把握《条例》精神,稳妥处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

一是要迅速开展学习活动,全面理解《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和法定的“补偿条件”。同时,要结合审判大力宣传《条例》在促进发展、保障权益等方面的重大意义,为审理《条例》实施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做好准备。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联系报告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推进《条例》的实施。

三是要注意法律适用的有序衔接,依法稳妥审理好房屋拆迁部门依照旧《条例》作出拆迁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在《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涉及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非诉执行案件,要积极支持配合。

四是各级法院在非诉司法审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好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审查标准,坚持公平公正,适用听证程序,审慎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协调解决。五是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推进互动联动机制建设,为房屋征收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根据省法院办公室稿件整理)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为贯彻《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建筑信息模型 (以下简称“BIM”) 的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明确了BIM应用的基本原则, 即“企业主导, 需求牵引;行业服务, 创新驱动;政策引导, 示范推动”。《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发展目标:到2020年年底, 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 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

《指导意见》强调BIM的全过程应用, 指出要聚焦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普及和深化BIM应用, 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并在此基础上, 针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规划和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运营维护单位的特点, 分别提出BIM应用要点。要求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制订BIM应用发展规划、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 研究覆盖BIM创建、更新、交换、应用和交付全过程的BIM应用流程与工作模式, 通过科研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 推动相关人员掌握BIM应用技能, 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业经市委第6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我市实际出发,调整拆迁政策,加大拆迁力度,保障回迁安置,改善平房区、城中村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宜居城市。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动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3.主要依据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盘锦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参照国家新出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市区有照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3.无证(照)门(耳)房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无证(照)门(耳)房按100—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费补偿标准

对利用临街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有照房屋,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其停业费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回迁楼的面积户型、建筑标准和选择方式

1.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附件:1.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2.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盘锦市房产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一 区范围:

兴油大街以南,林丰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兴一支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3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20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0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区范围:

1.热电厂铁路专线以南,六零河以西,兴油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2.兴油大街以南,世纪小区、紫园小区、河畔小区东界以西,世纪小区、幸福小区南界以北,林丰路以东

3.惠宾大街以南,迎宾小区、翠南小区东界以西,迎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4.兴油大街以南,兴一支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5.红旗大街以南,沟海铁路以西,双台子河北堤以北,红日小区、湖滨公园和延湖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15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9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区范围:

1.双台子河南堤以南,沟海铁路、芳草路以西,迎宾大街以北,中华路以东,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附件2

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我市住宅房屋主要分为五种结构类型,具体标准为:

1.砖混结构房屋: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或空心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或预应力多孔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2.砖石木结构假楼座: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檩条木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3.砖石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木制过梁,檩条苇箔屋顶,椽子挑檐,墙面水泥勾缝。

4.砖石土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土坯砌筑墙体,檩条苇箔屋顶,椽子出檐。

5.简易结构平房:指浅基础、土坯杂砖墙,简易木制屋架,石棉瓦或油毡纸屋顶。附件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为有效解决乘拆迁之机不当取利的问题,对投资小、面积大、质量差的简易结构房屋采取限制措施,即对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一处或多处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下述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3.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五)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二、实行分类调控

(一)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放开住房限购措施。

(二)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三)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

(四)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地方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二)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收储方式,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政府回购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营业税按照政府回购价计算税基征收。

六、鼓励开发绿色住宅

(一)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按以下规定计算,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一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0.5%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计算;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5%计算。容积率奖励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成部分。

(二)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90%缴纳;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80%缴纳;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60%缴纳。

(三)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本级政府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七、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一)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过度投放;并针对市场变化情况,不再将捆绑配建星级酒店作为出让条件。

(二)各市、县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三)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八、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市、县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压力大的市、县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二)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九、本《若干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各旗县市规划局,集宁区规划分局,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刊物,及时推广工作经验,增进各旗县市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学习交流,推进全市城乡规划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内建办

[2010]355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新闻宣传报道各旗县市区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立足各自工作岗位,多写稿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宣传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全景展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成就和规划人的风采。要紧紧围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针对系统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切实做好正面报道和舆论监督,为全市城乡规划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二、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党报党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宣传阵地。《中国建设报》及《城乡建设》、《建筑》杂志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媒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的权威平台,其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实其他任何媒体所不可替代的。利用这些党报党刊和行业报刊宣传我市城乡规划事业取得的成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旗县市区和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努力提高稿件的质量和影响力。同时,要大力加强在自治区各类刊物、广播电视、网络上宣传报道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成绩和做法,展示全市城乡规划新面貌,创造规划工作发展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全面实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奖励激励制度

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干部职工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及网站采用刊载后均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以每篇为奖励单位):市级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站采用后每篇奖励100元;市级专刊采用后每篇奖励200元;自治区级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站采用后每篇奖励500元;国家级刊物采用后每篇奖励1000元。一句话新闻、简讯等方式每条奖励标准减半,对调研文章(千字以上)每篇奖励标准翻番,同一篇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的,按标准较

高的兑现奖励。稿件统计以刊登和播发时间为准,每季度由个人将稿件复印件送至市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审查,局机关干部职工用稿奖金由局财务科兑现,二级单位干部职工用稿奖金由所在单位兑现。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安臵、后改造‛的原则,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选择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臵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吸纳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旧房改造的安臵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异地永迁安臵住房。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臵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改造项目经政府批准规划为住宅的,可选择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址回迁安臵。

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补偿安臵方式只实行货币补偿。

六、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

(二)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

(三)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七、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危旧房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

— 2 — 择货币补偿的,可实行改造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的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下称:一手住房)市场交易均价×被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的建筑面积之金额。

八、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安臵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确定)与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市场价格=所在行政区域一手住房交易均价×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安臵的,可实行改造奖励,但奖励标准应当控制在同一改造项目货币补偿的改造奖励标准的50%以内,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

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臵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臵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 3 — 异地永迁安臵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十、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对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直管房租赁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我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进行清退,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以及全额的改造奖励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臵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臵工作。

十一、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的,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臵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

十二、为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按照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前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三、房屋补偿安臵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

符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臵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四、拥有合法产权,历史上擅自‘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原址回迁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臵;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本意见实施之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 让金后给予补偿。

— 5 — 按前款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第七条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货币补偿款加上改造奖励)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补偿。

十五、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的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共同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改造项目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十六、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臵,在危旧房改造决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如签订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达到或超过50%的,即直接可受理行政裁决及启动相关程序。

被拆迁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危旧房改造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七、本意见所指的‚一手住房交易均价‛为危旧房改造决定发布时的前3个月市场交易均价,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成交情况统计出来并定期公布的数据为准。

— 6 — 一手住房交易均价标准一经确定不因随后市场变动情况而调整。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8]136号)

各有关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需加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汶川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紧恢复重建,是保障震区人们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建设系统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抓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省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要责令改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检查抽查,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认真落实恢复重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责任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含开发企业,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需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于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计规范修改设计。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的过程控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环节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要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强化建筑材料进厂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努力提高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恢复重建要高度重视抗震加固鉴定工作,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应急评估结论可修复和加固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修复和加固措施。

恢复重建工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要符合节能、抗震、自然通风、公共卫生等要求,要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和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强与设计、科研单位联合,狠抓质量通病治理,全面提高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技术水平。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恢复重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

对于震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对复工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受损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受损严重的应当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六、组织好《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围绕《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标准和抗震设防技术的能力。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五日

8.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篇八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_____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协议双方自愿选择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①被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②被拆迁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其中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非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4、其它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协议双方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_________号《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元。被拆迁房屋的装潢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其中住宅安置在_________区(镇)_________(新村、小区、花园)_________座_________单元,结构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住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办公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丙方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安置用房,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分配费,其中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非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

(四)丙方作为公房承租人,经公房所有权人同意,购买安置用房产权,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其中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非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3。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供位于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幢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祥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

(三)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

第八条 【乙方】【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月内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好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二)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_________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乙方】【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每日_________元支付违约金。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丙方】的责任,【乙方】【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被拆迁地块奖励事项。

(五)【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因上述原因未腾退周转房的【乙方】【丙方】,甲方有权向其收取周转房租金。

(六)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元。

(七)甲方交付使用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所签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双方已确定的单位面积价格多退少补或按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方】【丙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各方自愿共同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_________份,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单

原房情况:

建筑_________m2,其中产权_________m2,自搭_________m2,安置基数_________m

2屋式结构_________,占地_________m2,等级_________,成新_________

┌──────────────┬──┬──┬─────┬─────────┐

│补偿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

│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费│││││

├──────────────┼──┼──┼─────┼─────────┤

│搬迁补助费│││││

├──────────────┼──┼──┼─────┼─────────┤

│他项补偿费│││││

├───┬──────────┴──┴──┴─────┴─────────┤

│小计①│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__元│

└───┴────────────────────────────────┘

┌───────────────┬──┬──┬─────┬───┬────┐

│产权调换项目(单位m2)│单价│数量│金额(元)│购产权│购分配权│

├───────────────┼──┼──┼─────┼───┼────┤

│住宅、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营业性用房等建筑面积││││││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工业仓储类用房等建筑面积││││││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杂 物 间││││││

├───┬───────────┴──┴──┴─────┴───┴────┤

│小计②│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__元│

├───┼────────────────────────────────┤

│合计 │乙方应交差价款:│

││②×(层次调节系数+1)-①_万_千_百_拾_元_角_分 ¥:__元│

├───┼────────────────────────────────┤

│备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应按月付给乙方。│

└───┴────────────────────────────────┘

附件2: 安置房屋平面图

附件3: 安置房装饰、设施标准

1、外墙: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

10、电梯:_________

11、其他: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涉及不到的条款,应用钢笔直接划去。

上一篇:xx七夕活动策划案模板下一篇:三国演义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