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总体规划(6篇)
1.常宁市总体规划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和实施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预防和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制定《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是《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入与完善,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起作用。
第二条 本规划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九五”建设发展规划》、《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纲要》、有关的消防规范和技术文件。第三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1-2010年,近期至2005年。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南宁市城区,即规划高速公路环内的全部用地。
第五条 城市消防系统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所有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应按本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南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南宁市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按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消防发展目标
第七条近期内加强消防站点的建设,改善现有消防站的装备,做好城市消防设施的查漏补齐工作,初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市民防灾、减灾、避灾的意识。
远期建立满足现代城市发展和市场经济需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一个人员素质高、技术装备先进、手段齐全、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消防队伍;在城市发展中同步按标准建设消防设施,达到防灾减灾的要求,从而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体系的构成
第八条 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结构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火灾预防系统,二是火灾扑救系统。
火灾预防系统包括建立健全消防法规,保证消防法规的执行、监督与宣传;合理进行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加强建筑自身防护。
火灾扑救系统包括建立现代化的消防指挥中心;按标准建设消防站点和配备消防装备;城市消防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建设满足消防要求;建立城市避难、疏散系统。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消防分类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责任区,作为城市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依据之一。
甲类责任区,指重点消防地区。包括生产、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火灾影响大的政府首脑机构、高层建筑集中区、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甲类责任区为旧城中心区、沿民族大道两侧的用地。乙类责任区,指普通工业企业、科研单位集中区、大专院校集中区、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较高的地区。
丙类责任区,甲、乙类消防责任区之外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
第五章 城市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第十条 新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和贮存单位在选址规划中,应严格布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处于本地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向或上风侧,特别注意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原有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布局较合理的应加强自身的防护,避免不安全因素产生;布局不合理,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的,应结合城市的旧城更新,有计划地搬迁,以优化城市用地结构。
第十一条 石油储运仓设在城市西南方向那罗站的山岭区,市区内新阳油库迁至规划的储运区。
第十二条 加油站的整改与新建按《南宁市加油站布点规划》进行。每平方公里的加油站数量为0.4个,至规划期末,市内的加油站控制为60个左右。加油站的站级以二、三级站为主,城市市区禁止设置一级站。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站址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以便于居民换气,不得靠近影剧院、百货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远离重要物资仓库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供气对象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十四条 市区内对周围居民安全造成威胁的储配站,如广西石化供销总公司液化气储配站、南宁公路液化气储配站,应迁至城郊的安全地带。
第十五条 南宁市地下燃气管道属于中压燃气管道,新建燃气管道走廊宜设在道路慢车道下,并应符合管网综合规定和有关安全规范。江南混气站、?东混气站、安吉混气站应严格控制其防火间距,并应加强防火监督工作。远期天然气调压站规划设在城市边缘,采用地上独立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人流密集的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充足的消防水源,规范设置停车场;杜绝占道经营和停车,应加强消防疏散通道、出口的管理,禁止各种原因堵塞、挤占、擅自封闭消防通道和出口,消防通道和出口应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
第十七条 大型农贸市场、物资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地带,现有的市场应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地下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对其装饰用材、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疏散逃生通道、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等作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划方案。
第十九条 加强对外交通设施的消防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在公共地带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牌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中结合公共绿地、建筑低密度区、防护绿带、城市广场、学校操场等形成避难、疏散系统,利用道路、广场、绿化带、河、渠作为消防安全分隔,减少火灾、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内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近期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建筑耐火性能,开辟消防通道和其他防火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远期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对违章乱搭乱盖的外来人口聚居点予以拆除清理。
第二十二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控制三级耐火等级,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
第六章 消防站和消防装备规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责任区最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规划期内南宁市城区应配建消防站30个。消防站的建设以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为主,在现有的5个公安消防站的基础上,增建消防站25个,其中按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设置23个,江南、江北各设一特勤站共2个,江北的特勤站结合消防指挥中心设置。第二十五条 建设水上消防站一个,位于邕江一桥至白沙大桥之间的江北岸,水上消防站码头岸线长度不低于100米。
第二十六条 新区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建消防站点,并与地区开发同步进行建设。旧城区内按标准建站实施难度大的地区,应保证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建设2~3个小型站;近期内应加强现有公安消防站的队伍和器材装备建设,弥补消防责任区面积过大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点位置应随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改变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在城区内凡易燃易爆设施单位,要求均应配备相应专职消防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各消防站装备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要求,根据责任区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防护装备、器材装备和通信装备。逐步更新现有消防队的装备,新建消防队必须按有关规定配齐装备。
特勤消防站应重点配备化学毒气侦检、处置器材和防毒、防化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抢险用的破拆救援器材、登高、照明、排烟等装备。
第三十条 建立消防装备维护维修中心,保障消防装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后勤保障中心,消防站常用的消耗性器材,如灭火剂、水带、空气呼吸器钢瓶、消防战斗服等必须的器材、药剂必须有不少于1:1的储备量。
第七章 消防给水规划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消防供水系统主要由城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邕江、湖、池塘等自然水体组成。
第三十三条 城市消防供水标准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不少于三次,一次火灭用水量为100升/秒,确定消防用水量应大于300升/秒。城市主次干道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应不小于DN300mm。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等城市管网供水中断时消防用水需要,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池塘等自然水体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并修建相应的固定取水点和取水通道。
第三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间距一般不得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宽度在60米以上的道路应在两侧均设置消火栓。凡新修、翻修道路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三十六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要求开发部门严格按照规划同步敷设管道和设置消火栓,应一步到位,不欠新帐;现有的居住区、小区和单位大院应按相关规范查漏补齐消火栓,缺建消火栓的路段应按轻重缓急逐步补齐。
第三十七条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消防给水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地区安全,应修建消防储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为100至200立方米。
第八章 消防通信规划
第三十八条 城市消防通信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多功能、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化、现代化、网络化的城市消防通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城市消防通信以建立多功能、现代化的消防指挥中心为基点,建立消防有线通信、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数据和图像等多种通信手段和设备构成的城市消防通信网络。
第四十条 城市消防通信系统由火灾报警系统、火警受理系统、火警调度指挥系统、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指挥训练模拟系统构成。
第四十一条 火灾报警系统包括 “119”火警线报警、普通有线电话报警、无线报警、消防重点单位专线电话报警。第四十二条 火警受理方式为集中接警,可同时受理至少两起火灾的能力,及交叉处理至少五起火灾的能力,从接警到下达出动命令的时间应不超过45秒。
第四十三条 建设消防指挥中心,建立以消防指挥中心为核心的火警调度指挥系统,系统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图像采集传输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火警调度方式采用有线调度与无线调度相结合,具备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统一操作界面,满足数据传输的数字化、网络化,满足对大型、恶性火灾的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四条 有线通信系统作为火灾报警、受理和调度的主要通信方式,相应的调度专线和终端设备按要求配置。
第四十五条 实现消防无线通信“三级组网”和有线无线汇接,通信频道由一个增至三个,无线终端接收设备按要求配置。
第四十六条 图像采集系统建立无线数据传输通道,共用交警支队在各路口上的摄像信号,有选择地在高层建筑上安装摄像设备。第四十七条 建立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第四十八条 建立消防训练模拟系统。
第九章 消防供电规划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用电负荷等级分类”等供电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建筑消防供电的可靠性。消防一级负荷单位或建筑应设置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应设置双回路供电;三级负荷应设有两台变压器,一用一备。
第五十条 电力线路走廊、变电站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间距。
第十章 消防通道规划
第五十一条 市内消防通道主要为城市道路系统,要求城市路网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采取工程措施和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疏解旧城交通,尽早实现干道网络化和打通旧城区的消防通道。
第五十三条 改造畸形交叉口和不合标准的环行交叉口。
第五十四条 清理整顿占道非法经营现象,加强对路边市场和夜市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规定危险品运输路线为:城市快速环(沙井大道、南站路、白沙大道、竹溪大道、秀厢路)、中环路(福建路东跨邕江、教育路、南湖、园湖路、北湖南路、明秀西路、二桥、五一路、福建路),西乡塘路、明秀东路、北湖北路、五一西路、南建路、亭洪路、民族大道的园湖路以东段。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路边停车的管理,公共设施建筑密集区、居住区内按规范设置停车场。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加强消防宣传,提高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提高安全技能,从根本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第五十八条 加强消防规划的实施立法,逐步完善保障消防规划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建立有序的管理体系;违反消防规划和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规,对城市消防管理事宜进行消防监察督导,使消防管理走上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六十条 明确和落实计划、城建、财政、规划、公安消防机构等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工作中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有效好用;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验收和使用。第六十二条 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六十三条 按照本市的经济增长比例,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不断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建立消防基金,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消防规划的落实。
第六十四条 建立相互制约的完善的社会防范机制,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第十二章近期建设建议
第六十五条 完善现有消防站的装备,改造江南消防站。
第六十六条 新建5个标准型消防站,分别为高新站、南湖站、长?岭站、白沙站、凤岭
(一)站。
第六十七条 新建?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指挥中心配套建设现代化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无线通信三级组网。
第六十八条 更新现有消防站装备,近期淘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4辆,新增消防车20辆,其中消防登高车、大吨位消防供水车、主要消防技术装备数量要依据国家标准科学配备。第六十九条 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新区及新建道路严格按规定配置消防水池与消火栓,道路翻新、改造时必须按规定补齐消火栓。每年新建和补装消火栓800~1000个。重点补建消火栓的路段为:新阳路、五一西路、北际路、秀厢路、西耐路、衡阳西路、明秀西路、秀灵路、长罡路。
第七十条 打通旧城区的消防通道,友爱路向南延伸接南环路;苏州路向南延伸接民主路;鲤湾路向南延伸接星湖北二里;理顺秀灵路--地洞口路--杭州路--西关路--兴宁路。改造七星路与星湖路、东葛路与古城路、古城路与民族大道、民族大道与圆湖路交叉路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划成果由《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说明书》、《现状调查报告》、《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图集》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七十二条 本规划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七十三条 本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常宁市总体规划 篇二
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已经有几十年历史, 信息化已经在各行各业得到了相应的推广, 其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而易见。随着“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海绵城市”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城市规划信息化是向其迈出的第一步也是重要一步。城市建设应从规划做起, 规划建设应从信息化建设做起。从当前提倡勤俭节约的风气来看, 信息化的建设能够为日常工作大大地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 这也是选择信息化建设的原因所在。同时信息化的建设可让研究者、决策者与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高速沟通的桥梁, 使规划信息不再孤僻, 让城市互动起来。
自20世纪90年代信息化技术进入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中以来, 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南宁的城市规划、审批、监管、公众参与等方面, 发挥了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 并逐步成为城市规划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 极大地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但南宁市城市规划信息化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瓶颈, 走过许多的弯路, 例如如何去协调现阶段技术水平下信息化与传统规划设计、审批管理的关系;如何去把握好规划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在大数据浪潮下规划信息化如何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分析, 为规划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南宁市规划信息化建设成就
(一) 完备的地理数据打造一座“数字城市”
伴随着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发展、城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的深入实施及数字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 “数字南宁”正逐步被搭建起来。
在经历了城市规划信息技术的应用探索阶段之后, 南宁市规划部门将目标锁定在数据建库上。南宁市规划局以提高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利用效能为重要抓手, 自成立起就开始有计划、大规模地进行城市基础数据的积累和整合。至今, 共完成了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图数据库、建设用地资料数据库、市政专项规划数据库等的建库工作, 开展了城市空间数据库、地下管线数据库建设, 并建立了数据入库、更新维护、查询共享以及数据安全备份管理机制。自1993年以来,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将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到地理信息采集过程中, 大大提高了地理信息获取和更新的能力。随着技术发展的成熟, 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更新能力也逐步加强, 在以往信息积累的基础上, 建设支撑数字城市的核心数据库成为可能。
未来, 想在电影《黑客帝国》那样的虚拟城市中漫游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维技术应用正逐步让人们梦想成真。三维地理信息是数字城市的重要基础空间信息, 在数字南宁的搭建中, 南宁市规划局采用的三维技术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仿真和虚拟技术也在应用中逐步发展成熟。近年来, 重点建设了“数字南宁”城市形态控制与规划方案比较评价系统, 该系统主要是建立一个城市空间信息与规划审批信息的高效集成的城市三维模拟平台。建设最初, 系统就以高效、稳定为目标, 在功能上实现海量数据管理。以此为保障, 通过三维建模技术搭建起来的三维城市, 能够全方位地、直观地给人们提供有关城市的各种具有真实感的场景信息, 构建出一个真实、直观的虚拟南宁, 充分发挥其辅助决策功能。目前共完成城市形态控制与规划方案比较评估系统约200平方千米模型数据的建库工作, 以及民族大道全段与道路周边的建筑, 还包括东盟、凤岭、兴宁、良庆、仙葫等5个片区的模型更新及天昌文化城、东盟传媒中心等重点项目的建模工作。
(二) 高效的信息系统开启城市规划信息化时代
1.基础网络与硬件设施建设
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基础网络和硬件设施的建设, 需要有高速宽带网络、计算机服务系统和网络交换系统的支撑, 换句话说也就是需要先解决“道路畅通”的问题。1993年以来, 南宁市规划局筹备建立了局域网, 共有服务器12台、终端200多台、节点13个, 初步实现了规划审批电子化、网络化。新办公大楼建成后, 又建立了较高标准的局域网。系统采用高端路由器、增设防火墙、采用物理隔离卡, 使内外网分离, 内网实现办公数据、图档的网络流转, 外网实现了与Internet的互联。
2.业务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信息化技术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所带来的变革可以说是崭新的、全面的、深刻的。2008年,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图文一体化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作为规划信息化核心内容的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城市规划信息进行获取、处理、存贮、管理、分析及辅助决策支持。图文一体化系统是指集业务流程、应用系统、信息资源整合于服务、网络设施及其安全体系一体化的综合信息体系。它实现了报建发件、项目审批、违法监察、办公管理、项目查询等办公自动化, 促成了地理信息系统的属性定义、数据资料查询、道路红线叠加、方案审查、售图、辅助工具等模块的开发, 不但实现了从传统的手工办案到办公自动化的转变, 而且使网络、计算机的强大功能在规划管理与审批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图1) 。相比技术本身, 令人惊诧的是它所取得的效益。信息化开始为人们所眩目, 逐步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只科学的、有力的推手。
3.城市空间数据库发布平台
城市空间数据库发布平台综合利用GIS技术、GPS技术、数据库技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等技术, 将南宁市的基础规划和测绘成果进行了系统、全面地集成, 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统一展现。通过统一的界面, 业务审批、规划设计和项目会审提供强而有力的决策依据 (图2) 。为市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提供了方便、高效、快捷、全方位的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为下一步信息共享、政务协同、综合分析等奠定基础, 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规划云服务中心, 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最终, 在完整的数据资源体系和业务应用体系基础上, 形成基于“一张图”的规划科学管理模式。
4.城市智能化地下管网平台
城市地下管网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 包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是现代化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保障。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 城市地下管网总里程更长、规模更复杂。同时, 地下管网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 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日趋凸显, 对城市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通过强化南宁市智能化地下管网平台的建设, 以及相应的应用系统开发, 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体系, 形成并完善一套符合数据资源生命特点的运维机制, 从时间上跨越过去、现在、未来, 从空间上覆盖地上、地表、地下, 真正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统一展现, 为业务审批、规划设计和项目会审提供强而有力的决策依据。
(三) “阳光规划”工程构建市民互动桥梁
城市规划需要公众参与。以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城市规划管理服务型机关为导向,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自2008年在国内首创了面向公众服务的规划信息发布平台——南宁市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该平台通过视、听、触控等人机交互信息技术, 将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展示、规划审批业务在线查询、城市遥感定位、虚拟城市漫游等功能集成于一体。通过该平台市民可便捷地查询南宁市最新、最权威、最全面的城市设计方案图件、规划审批报建在办项目处理状态、最新城市卫星遥感地图、三维数字城市模型以及相关规划法律法规等信息 (图3) 。
经过南宁市民多年的使用与反馈, 新升级的互动平台以崭新面貌面向公众。截至目前共完成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馆、南宁市政务审批大厅、航洋国际购物中心、沃顿国际大酒店等16个重要公共场所的布点, 下一步将把布点扩张至南宁市大部分的市民密集重要场所。互动平台将在政府职能机关与广大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一座更加高速的沟通桥梁, 让公众更多地拥有城市规划知情权、参与城市规划管理。
(四) 构建新型服务网络
在打造信息化政府流于形式的质疑声中, 南宁市规划局坚持构建新型服务网络。一方面, 将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另一方面, 以规划行政审批机制的改革和效率提高的需求作为推手, 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随着反腐倡廉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 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越来越高,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规范审批, 成为各级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的一个问题。南宁市规划局通过软硬件的建设, 加强行政审批辅助手段, 改进工作系统, 优化了办事流程, 提高了行政效能。
完善应用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各种公共事务处理中的作用。南宁市规划局逐步建立起了专业网站, 以网络的形式传递信息, 实现政务公开及与公众的互动。利用“网上报建”等网络应用服务功能, 在网络上就能完成项目申请, 节约了人力、时间和资金成本。在提升行政功能的同时, 也提高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二、南宁市城市规划信息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目前南宁市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 但相比国内发达城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随着大数据时代“智慧城市”的到来和不断深入地建设, 城市规划信息化应做出相应的变革与发展。
(一) 关于信息化在城市规划中扎根与拓展
南宁市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已经在逐步拓展到每一个规划业务中, 接下来将要实现的是信息化在每一个规划业务领域上的扎根与拓展。从总体规划上来看, 信息化为基础, 大数据作为依据, 分析总规在区域定位、交通枢纽、经济发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通过三维仿真模拟, 把控城市整体外观的协调性与审美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依托数据分析, 明确具体地块用地建筑的详细规划, 控制房屋间距、车位数量、基础教育配套等。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在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应用, 在规划业务的每一个领域中, 需把控数据的合理性与健康性,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来指导城市规划建设, 从而使信息化在城市规划中扎根与拓展。
(二) 关于建设城市数字“DNA”
当前南宁市已经完成城市空间数据库的建设,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据发布平台, 实现数据共享的功能。城市数据从二维数据发展到现在三维数据, 未来将重点建设带有属性的BIM数据, 通过数据智能分析来指导不同领域的建设。以新加坡为例, 规定所有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必须提供BIM电子提交件。BIM数据将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数据, 从而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数字“DNA” (图4) 。
(三) 关于城市规划信息化与“智慧城市”的联通
智慧城市拥有空间、物理、数字、商业及社会层面, 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应融入智慧城市建设。
南宁市制定了2014—2020年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城市基础、社区建设信息化占其中很大一部分, 通过联通智慧城市的建设, 指导南宁市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 从而推动智慧城市的发展。
环视当下, 我国正进入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 广西提出将用3年时间逐步实现村镇规划覆盖。新一轮的城镇化建设必然对城市规划信息化提出强烈的需求。在信息量不断膨胀的今后, 南宁市规划局将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认识, 继续做好数据的管理利用和安全保护, 提高数据的现实性, 保持数据的动态更新, 在个性城市数据库中克服各部门潜意识的行业保护与封闭的倾向, 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提供高效的服务。
三、结语
南宁市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是在互联网、大数据的大浪潮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同时也勇于站在时代的先锋、变革的前沿, 始终属于规划行业领先地位。在信息化服务城市规划方面, 始终坚持敢于创新、追求卓越、服务全局的原则, 已经在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不小成就。相信未来在硬件、软件日益成熟的趋势下, 信息化的建设将会迎来其发展的下一个黄金时代。
“数字城市”是数字地球的一部分, 是城市信息化发展的方向。本质是建设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深度开发和整合应用各种信息资源。因此, 城市空间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是搭建数字南宁的基础。
完备的地理数据只是“数字城市”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 而高效的信息系统建设则能让“数字城市”发挥更大的价值, 为城市建设、市民生活、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效益和方便。
3.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篇三
发布日期:2006-1-23 12:09:24 阅读次数:11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称城市规划区),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四个层次。
第五条、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六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
第十条、对特色街区、建筑群、城市广场、城市或社区中心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群,必须编制城市景观设计。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等,必须统一编制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进行绿化工程专业设计。
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设计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对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所有规划方案评审通过后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并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规划调整程序随意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办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国家批准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2 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以及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位置、范围、规模、能源、电力、电讯、市政、交通、运输、三废等);(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和其它规划的协调;
(七)建设项目涉及到的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河道、铁路、航空、气象、防汛、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程序:
(一)凡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需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格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择。
第二十二条、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计划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本市城市用地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城市绿地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185—2002)执行。城市规划涉及城市用地分类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分区规划阶段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在详细规划阶段,应达到小类深度,无小类的分至中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附表一)的规定。其中,城市绿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编制土地使用相容性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三)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需作变更时,凡符合附表三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超出附表三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严格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筑。禁止在批准临时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
(三)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浪费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含开发区)。
老城区:老城区包括永安老城区和温泉老城区,以道路中心线划分界限。其中,永安老城区东至桂花北路;南至文毕大道和猫山路;西至咸宁学院和老化肥厂;北至北门口老铁路堤的区域。温泉老城区东至茶花路;南至一号桥和月亮湾;西至滨河西路;北至体育路、交通路和银泉大道;但不包含香吾山公园的区域。 新城区:老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地区。 老城区和新城区的范围划分详见〈附录三〉。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土地的建筑容量进行严格控制,核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设高度、基地交通主要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库)数量和绿地率。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附表四)的规定。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四条、建筑基地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为1000平方米,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为2000平方米,新城区为5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予以批准。
(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因周边环境限制,无法成片建设的;
(二)村民自建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十六条、在老城区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际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且常年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可按其提供开放空间建筑面积的2倍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七条、建筑控制高度应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W-沿路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指标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绿地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和设计规范》(CJJ75—97)的规定执行;其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城市规划区内淦河、龟山水库等水体及京广线铁路、张双一级公路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七)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不小于300米的卫生防护带;
(八)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可对本条
(一)(二)
(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九)中心绿地的最小规模:组团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小游园不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区公园不小于1000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道路相邻;且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十)一个地块或街区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地块或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十一)位于老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 其折算公式:F=M×N
式中:F—地面绿化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下表)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必须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并应符合《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附表五)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必须由有测绘资质的专业部门测绘。其测绘成果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米内相邻地块的用 8 地范围;应准确反映用地范围内的地物、地貌、市政工程管线情况;比例宜为1:500或1:1000。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一般程序: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或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即实地查勘);
(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及其它要求。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用地附图内容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和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和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广告和其它工程设施,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八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消防、抗震、9 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筑单位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已审批设计图纸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一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一条、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至南偏西15度为宜。
第五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老城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新城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倍;
2、纵墙面与山墙的间距,老城区不小于9米,新城区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9米。
(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目规定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老城区按不小于所增加高度的0.3倍计算,在新城区按不小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计算;不足26米高度时,按26米高度计算;其最大间距,在老城区可以不超过40米,在新城区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的时,不小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小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老城区不小于14米,新城区不小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距离不小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小于18米; 10 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款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条第(二)款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之间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4米。
第五十三条、在老城区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在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第五十二条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应退间距的8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五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以下同)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五十五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五十六条、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和其它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外,还应符合各自相关专业规范。
第五十七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建筑之间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小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十八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九条、建筑物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但离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二)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老城区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新城区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最小6米。侧面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老城区最小45米,新城区最小6米;
(三)高层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老城区最小13米,新城区最小156米。侧面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老城区最小7米,新城区最小75米;
(四)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或按第五十六条执行;
(五)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六)地下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六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条、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二条、建筑物后退其它用地距离:
(一)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20米,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米;
(二)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六十四条、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等,其外墙垂直投影线均不得超出规划建筑红线。二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按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建筑的服务功能,划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网节点相交的道路宜为4条,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第六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段上公交停靠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公交停靠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
(三)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上的公交停靠点不应占用行车车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公共港湾式停靠站长度至少应设2个停车位。
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商业步行区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距不得大于160m;
(二)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三)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离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第七十条、城市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二)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
(三)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8米;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第七十一条、城市居住区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二)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三)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四)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居住区道路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路灯等线杆不得占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道路绿化不得影响道路行车的安全。 第七十四条、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服务半径为0.9~1.2km。其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面积160~200m2。
第七十五条、在城市铁路和郊区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绿化造林或耕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铁路干线、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30米;
(二)铁路支线、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三 市政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管线、广告和其它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城市的水资源和城市的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性发展。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二)水厂厂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三)给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金属管道一般不宜小于0.7m,非金属管道不小于1.0~1.2m;
(四)城市给水管网干管的管径在一般200mm以上,配水管的管径一般至少100mm,供给消防用水的配水管管径应大于150mm,接户管管径不宜小于20mm;
(五)给水管网相互交叉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5m,与污水管相平行时,间距取1.5m。 第七十八条、城市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排水系统远期宜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近期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二)污水处理厂厂址与城市工厂和生活区应有300m以上距离,并设卫生防护带;
(三)污水干管一般沿城市道路布置。道路宽度超过40m时,可在道路两侧各设一条污水管;
(四)污水管道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m,最大埋深不超过7~8m;
(五)街道两旁雨水口的间距一般为25~60m。
第七十九条、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二)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
(三)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四)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五)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六)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七)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第八十条、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确定。其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应按附表六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一般街道应每隔750~1000m设置一座,繁华街道宜为300~500m设置一座。废物箱一般应设置在道路两侧和路口、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设置间距商业大街宜为25~50m,交通干道宜为50~80m,一般道路宜为80~100m。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应为70m,在新建住宅区,一般每四幢应设一个垃圾收集点。城区每0.7~1.0km2应设置一座小型垃圾收集中转站,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得小于5m。
第八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八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其规格和位置改变须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户外雕塑、小品、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设计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八十五条、城市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八十六条、城市电信工程直埋电缆、光缆的埋深应为0.7~0.9米。微波通道范围应无树木、房屋和其他障碍物,因城市建设确需修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微波走廊畅通。
第八十七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门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与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燃气管网的设计和敷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城市供电工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不得小于下列两表的规定值:
(二)对35KV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三)规划新建的66KV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四)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两表的规定:
注:
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或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五)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0
蚀性的地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六)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繁华街道等和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对架空导线有严重腐第八十九条、城市各类架空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道路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二)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三)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第九十条、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尽可能综合设置。不能综合设置的,应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老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
第九十一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的情况: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第九十二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二)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它管线;
(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四)凡有可能产生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九十三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2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曲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新建的管线让现有的管线。
第九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污。 第九十五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七的规定。当受到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第九十七条、城市地下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应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八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城市各类管线工程在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四 城市防灾工程规划管理
第九十九条、城市消防标准和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道路的宽度应大于等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车道,净高与净宽均应大于或等于4m;
(二)多层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6m,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9m,而高层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3m;
(三)消防栓应沿道路设置,靠近路口。当路宽大于60m时,应在双侧设置消防栓;
(四)消防栓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20m。
第一百条、淦河城市防洪工程等级为Ⅲ级,城区淦河行洪要求在龙潭口上游规划控制宽度不宜小于80米,龙潭口下游规划控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同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工程。在成片居住区内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左右进行安排。
第一百零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应按六度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对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交通、能源、通信、给排水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应提高设防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对于活动性冲沟、滑坡、岩溶、塌陷区、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应严格控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采取严格、可靠的防治工程。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要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一百零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平面布置、空间布局、建筑造型、工程标准与质量以及室外的配套设施、绿化标准、广告标牌等。
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该建设工程竣工时图纸、文件。对建设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并将实测成果随同竣工验收资料上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咸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元月1日起试行。附 件
附录
一、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
二、本规定各类表格 附表
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附表
二、城市绿地分类和代码表 附表
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
四、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
五、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
附表
六、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附表
七、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表
八、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
三、〖HTSS〗本规定咸宁市新老城区划分示意图 附录
四、〖HTSS〗本规定名词解释 附录
五、〖HTSS〗本规定计算规则 附录
一、本规定用词说明 〖HT5SS〗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
二、本规定各类表格
1、附表
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附表
二、城市绿地分类和代码表
3、附表
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4、附表
四、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附表
五、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
6、附表
六、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7、附表
七、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8、附表
4.常宁市总体规划 篇四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二五”楼宇经济
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府办函„2011‟6号
《遂宁市“十二五”楼宇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遂宁市“十二五”楼宇经济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向空间要资源,向楼宇要效益,抢抓机遇,趁势而上,努力实现经济大提速、城市大更新,全面提高楼宇经济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意见》(遂府函„2010‟133号),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市在成渝经济区中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环境优势和地位优势,按照把遂宁建设成为承接现代产业转移的发展高地、成渝经济区快速崛起的现代生态田园城市和全面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发展规划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依托,以招商引资为切入点,通过楼宇资源的整合、特色楼宇的建设,加大引企力度,使楼宇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形态,为优化全市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引导楼宇经 2 济发展布局趋于科学合理。市级对楼宇经济发展做出总体部署,对楼宇经济发展实行以区县、园区为主,对不同形态的楼宇实行不同的政策扶持。楼宇经济发展与布局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十二五”规划相衔接。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明确楼宇业主的主导发展地位,坚持市场化运作规律,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加大宣传服务等手段,推动建立“走出去,引进来”的导向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局面,积极引导楼宇经济发展。
3.坚持盘活存量,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大对现有楼宇资源开发改造的力度,通过改造扩容、出售转让等方式加以盘活,以存量促增量。着力培育亿元楼、建设特色楼、带动小楼宇,整体推进我市楼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坚持政策扶持,完善服务的原则。整合、梳理现有政策,制定统一、切实可行、具有较强推动力的扶持发展政策。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定期联系走访楼宇企业,协调解决楼宇建设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楼宇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楼宇经济在发展都市产业、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的重要载体作用,进一步深化楼宇经济发展内涵,不断提高楼宇经济发展水平,努 力营造楼宇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到2015年,力争建成楼宇经济聚集区10个,总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上,培育税收收入超千万的楼宇20栋,主要楼宇入住率达90%以上,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创利税30亿元。楼宇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部份。
二、业态选择和总体布局
(一)业态选择
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我市将紧紧围绕打造西部现代产业新高地的战略定位和成渝经济区中宜居宜业的现代生态田园城市的发展定位,重点发展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楼宇经济业态体系。
——第二产业楼宇经济业态:重点发展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饮料制造业,纺织业,服装加工业,印刷包装业等都市型工业。
——第三产业楼宇经济业态:重点发展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中介服务业;积极发展总部经济(企业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区域性总部等),服务外包业,设计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
(二)总体布局
根据《遂宁市城市发展规划》和《遂宁市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招商、高标准建 4 设一批环境优美、设计精湛、入驻舒适、风格各异的高品位都市楼宇,引领城市创新创业环境的大提升,打响都市楼宇品牌,扩大城市影响力。从总体上构筑“一核集聚、四区拓展、四块支撑”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1.一核集聚:指以中央商务区为中心,以遂州干道为主轴,结合旧城改造和老楼更新,新建一批、综合利用一批商业和商务楼宇;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零售业巨头、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大力培育本土商贸企业,鼓励发展地方特色餐饮、娱乐、休闲品牌,着力提升沿江餐饮娱乐楼宇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形成初具规模的商业楼宇经济核心区域。
2.四区拓展:指以主城区为基础,依托城市周边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经济开发区都市工业楼宇经济拓展区、创新工业园都市工业楼宇经济拓展区、河东新区高端商务楼宇经济拓展区、现代物流现代服务楼宇经济拓展区等四大楼宇经济拓展区。
——经济开发区拓展区:以电子产业园为中心,向东、向西拓展,加快建设电子检测中心,推广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进一批重点龙头企业,着力形成以微电子元器件制造、高效照明产品制造为主导的特色都市工业集群。
——创新工业园拓展区:以 PCB产业园建设为重点,创新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进度;围绕集成电路制造、高效照明产品制造、食品饮料制造、纺织服装加工等重点行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关联企业在同一个楼宇集聚,着力打 造一批特色楼宇工业园区。
——河东新区拓展区:围绕打造文化旅游中心、现代服务业中心的城市产业定位,集聚一大批高层次的金融服务、商贸服务、酒店服务、金融服务业企业,着力打造河东新区RBD高端商务楼宇群;尽快启动市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会展中心建设,深度开发灵泉旅游度假区,建设中华养生谷,打造形成文化休闲、特色旅游楼宇经济群;加快发展软件产业特色楼宇群。
——现代物流港拓展区:依托园区得天独厚的交通区位优势、一流的物流基础设施,通过集聚国内外营销、采购等机构和有实力有影响的国内外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及仓储运输楼宇经济群;依托先进的物流信息平台,加快形成金融服务、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服务、软件研发、服务业外包等业态参透融合发展的楼宇经济群;利用临港优势,加快建设台商电子园,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形成以电子产品制造为重点的都市工业楼宇经济群。
3.四块支撑。指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射洪县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依托已有的产业基础,对区域产业进行深度定位,突出优势,超前规划,科学竞争,错位发展,彰显产业特色,培育一批工业楼、写字楼、商务楼、科研楼、中介服务楼、现代物流楼等,实现高端业态集聚,形成极具特色的支撑全市楼宇经济发展的四大特色楼宇经济板块。
(三)发展重点
“十二五”期间,将围绕重点商务楼宇区块的功能定位和建设时序,切实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投资服务推进制度,确保投资计划项目落实到位,通过“三个一批”的加快建设,完成楼宇经济投资目标。
——“改造提升一批”。加快对原有商务资源的整合提升,适时对吉祥大厦、邮政大厦、五金大厦、蓝宝石大厦等部分老楼宇资源进行改造,加快区块功能和楼宇功能的提升。
——“新建开发一批”。按照功能集聚和区块开发的理念,建设一批配套齐备、功能完善的楼宇经济项目。新建物流园总部综合楼,河东新区五星级酒店、传媒大厦,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和台商电子园多层标准厂房等楼宇项目,扩大楼宇资源的规模,提升楼宇档次。
——“储备生成一批”。以进一步提升楼宇经济发展的载体规模为目标,在“一核四区”空间范围内,积极统筹各类资源,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强化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力争尽快储备、生成一批商务楼宇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楼宇建设,构筑发展载体。发展楼宇经济关键在于项目建设,必须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上下功夫,储备项目抓拆迁,开工项目抓前期,在建项目抓进度,竣工项目抓招商。一是要健全项目推进责任机制。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开工在建一批、规划储备一批”滚动推进的原则,确定重大楼宇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完善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加快楼宇项目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领导联系楼宇大项目制度,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定期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项目推进,为我市楼宇经济加快发展构建优质平台。三是突出项目储备机制。结合“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积极挖掘发展空间,抢先规划楼宇发展布点,储备一批新楼宇。
(二)强化招商引资,扩大经济总量。把楼宇招商工作作为发展楼宇经济的重中之重来抓,突出区块招商,搞好策划,建好队伍,拓宽网络,积极走出去、引进来,形成政企配合、多方联动的招商机制。各区县、园区每年至少引入1 个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重大楼宇项目。一是加强宣传推介。加大包装和招商指导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楼宇招商专题展示和主题推介会,为广大客商提供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博览会、旅游节、招商周等节会平台以及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信息。二是深化合作招商。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中介代理商合作,重点围绕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借助知名中介机构的人脉关系获取项目投资信息,着重引进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信息中心等。三是强化定向招商。建立楼宇招商责任制,做到每幢楼宇都有专人跟 8 踪、专人蹲点、专人招商,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责任、绩效考核。四是突出特色招商。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入驻,着力吸引一批先进制造业和金融保险业、法律会计、广告中介、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针对性地引导行业集聚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工业楼、金融楼、软件楼、中介楼、现代物流楼等特色商务楼。
(三)强化政策驱动,加大扶持引导。切实发挥好政府主导力作用,研究制订发展楼宇经济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楼宇经济发展。一是鼓励楼宇建设。对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由市财政给予专项经费,作为外部装修和环境改造费用补贴;尽可能减免企业投资商务楼建设的各种行政性规费,降低企业的市场投资成本与风险。二是鼓励招大引强。引导规模大、效益好、成长性强的企业入驻我市楼宇,对新入驻楼宇且税收关系在我市的优强企业,参照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楼宇业主实行税收总量考核,引导楼宇业主把好企业引进关,给予重点楼宇业主适当奖励,实行楼宇业主奖励与楼宇效益挂钩机制。三是奖励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集体和个人。建立完善楼宇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设立“楼宇经济发展优秀奖”,对在楼宇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政策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树立“服务引商、服务安商、服务留商”的理念,建立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规范工作机制,建立重点楼宇现场办公会制度、楼宇经济领导小组联席会制度以及楼宇经济分析会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楼宇 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优化服务环境。大力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完善“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为楼宇投资者和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强化金融服务。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加强银企间的沟通,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楼宇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有融资需求的成长型楼宇及入驻的企业、项目,及时推荐给银行、担保公司及风险投资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四是提升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业主在管理上下功夫,引进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机构,促进楼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精品化,努力提升楼宇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方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经信委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楼宇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全市楼宇经济规划建设和发展运行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市发改委要将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指导区县、园区将楼宇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留足楼宇经济的长远发展空间,采取措施提高楼宇建设用地利用率;市住建局和规划局要将楼宇经济建设规划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规划;市环保局要将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楼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市投促委要围绕楼宇定位,积极推进楼 10 宇产业招商;市统计局要加强楼宇统计监测,建立楼宇管理信息系统,对楼宇数量、入驻企业数量、企业规模和税收情况、物业管理水准、楼宇市政配套、内部硬件设施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发布楼宇经济发展分析报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要加强税收监管。建立全市楼宇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经信委、发改、规划、住房和建设、国土、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楼宇经济发展布局、楼宇内重大产业化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落实项目推进政策和措施。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 12 经济发展
楼宇经济 规划
5.常宁市总体规划 篇五
2011年4月是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生。
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全力服务市委市政府“高位追赶、跨越发展”的工作基调,牢固把握“环境创优年”的工作重点,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为宣传主题,按照总局、省局总体部署和建设“四个遂宁”要求,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求实创新、统筹推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税收宣传活动,努力打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主要项目:
一、党政领导发表税收宣传月动员讲话活动
活动宗旨:动员全市纳税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公民积极投身税收宣传月活动,及时拉开遂宁市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活动内容:3月31日(星期四)晚上,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强发表广播电视动员讲话,拉开全市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各县及安居区税务部门请本县、区常委、常务副县(区)长于4月1日(星期五)晚上发表电视动员讲话,动员全县(区)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全市税收集中宣传日活动
活动宗旨:以广大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节目、意义深远的内容和浩大的声势、浓厚的氛围,掀起全市税收宣传月活动第一波高潮。
活动内容:4月1日(星期五)为全市集中宣传日。市局(包括船山区局)在市中心商务区,各县、区局在当地繁华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日活动。市国税、地税邀请崔保华书记、胡昌升市长(各县、区税务机关邀请地方主要党政领导)现场讲话或宣读《致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并于市各大媒体刊发),亲身参与活动,与税务人员一道向过往市民解答税收问题,并接受主要媒体专访;组织动员广大市民踊跃参与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组织动员参与活动的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广大市民踊跃参与“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签名。3月25日前,市局统一印制好“税收〃发展〃民生”宣传资料6万份(每份2页;各县区各1万份),在整个宣传月活动期间散发;为调动群众答题参与积极性,各单位可适当准备小礼品,作为税收知识有奖问答奖品。
三、大企业诚信纳税承诺签字仪式
活动宗旨:邀请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2010年度纳税“双十强”的大企业作为代表,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面前,承诺诚信纳税,以展示遂宁企业依法经营、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活动内容:3月25日前,完成“大企业诚信纳税承诺仪式”喷绘制作,3月20日前,宣誓稿件、《诚信纳税协议》40份准备完毕。在市委市政府表彰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大企业诚信纳税承诺仪式”喷绘作为背景,邀请党政领导主持承诺签字仪式,由“双十强”企业代表集体宣誓诚信纳税,并与税务机关现场签订《诚信纳税协议》。
四、“巾帼文明岗”优化税收环境活动
活动宗旨:结合全市“环境创优年”,税务机关“巾帼文明岗”通过对内业务传经送宝,提高服务质量,对外上门送政策,促进税企和谐。
活动内容:3月25日前,“巾帼文明岗”将自己的工作经验、服务心得制作成PPT教学课件,将有关企业、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最新政策条款汇编成《积极落实税收政策 努力推进创新创业》宣传册;3月30日前,完成100宣传册印制工作。4月4日-4月8日,“巾帼文明岗”通过视频讲学(或到指定局现场讲学)方式,向全系统干部职工分享自己的成果,并现场发出《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税收环境-献礼建党90周年》的倡议(行业网及时发布倡议书);4月11日-4月22日,“巾帼文明岗”携带《积极落实税费政策 努力推进创业创新》宣传册走访纳税人,为其提供专业细致的政策指导,协助纳税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面对面的交流,现场解答企业涉税疑难,进一步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五、“以案说法”重大税收案件曝光活动
活动宗旨:选择一些案值高、影响力大、定性准确的典型涉税违法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展示予以曝光,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活动内容:3月25日前,由市国税、地税稽查局选取3件典型案例,4月4日,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市公安局和市各主要媒体开展重大税收案件曝光活动,现场通过录像、图片、资料等形式向社会曝光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涉税违法
案件,4月11日全市主要媒体同时报道一个新闻《**偷税案件》,紧接着4月18日又曝光《**假发票案件》,4月25日刊发《遂宁市国税局稽查局**同志就打击涉税违法案件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通过案例的连续曝光,发人深省,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六、“榜样遂宁·十大税收人物”评选表彰活动
活动宗旨:评选表彰遂宁十大税收人物,以展示其在协税护税、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进一步引导税法遵从。
活动内容:4月1日,在全市各大媒体上发布“榜样遂宁〃十大税收人物”评选表彰活动公告。4月8日前,各区县局向市局报送候选人员名单,4月15日,通过遴选,在全市各主要媒体及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公布候选人名单(20人)及其简要事迹,4月16—4月28日,各级税务部门动员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投票,4月29日,评选出得票数最多的10人作为2011年度十大税收人物,并进行公示、表彰,以标杆激励引领人。
6.常宁市总体规划 篇六
1 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理念
和谐城市文化视角下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 是根据城市自身历史文化背景、地域环境特征、时代发展主题和人文风俗习惯, 因地制宜提出的一种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理念,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1 沉淀城市历史, 继承发扬人类文明
城市雕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见证, 雕塑的创作来源于对社会生活、历史文脉及整个人类文明的描绘和写实, 是艺术地记录国家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的最有效方式, 是对一个城市某个特定时代片段的展示和宣扬, 并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和手法展现于公众面前。
1.2 宣扬城市精神, 表达人类社会思想价值
经过艺术加工和提炼的城市雕塑, 代表着一个城市的人文内涵和品位, 是对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实质的诠释, 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精神气质, 成为了人类社会思想价值和城市精神的象征, 其人文价值观的内涵超越了一时一地之因素的制约, 并不断地积累、沉淀, 经艺术加工、传承, 经再创造后成为一个城市永恒的精神财富, 从而使其具有人类社会思想价值的普遍意义。
1.3 浓缩地域文化特征, 彰显城市个性特色
城市雕塑, 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文化传统和品位, 反映出城市的地域文化特征与独特个性。一个地方的文明历史、传统文化、地方名人、民间传说和风俗习惯等, 都共同构成了一座城市的“文化性”, 这种文化性反映在人群中所表现出的言谈举止、行为规范、语言特征、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等, 而雕塑创作正是反映这种地域文化特征与独特个性的重要艺术手法。
1.4 优化城市环境, 满足公众审美价值与精神需求
城市雕塑是城市环境艺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优化城市环境, 提高空间文化品质的重要手段。城市与雕塑为伴, 意味着其社会成员可身处文明环境当中, 雕塑在满足公众审美价值与精神需求的同时, 势必有利于城市及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
2 题材选取
在着重分析南宁城市的历史文化背景、地域环境特征和时代发展主题等几个核心层面的基础上, 有针对、有侧重地对南宁市的城市雕塑题材内容进行筛选、提炼, 形成雕塑创作的核心主题。
2.1 历史文脉主题
2.1.1 追述以“千年顶蛳文化”为代表的历史本源
南宁市周边分布有一些新石器时代中期或早期的遗址, 其中, 顶蛳山遗址, 被列入1997年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 并作为国内新石器时代贝丘遗址的代表, 被称之为顶蛳山文化。这一史前遗迹可纳入城市雕塑选材范畴, 将其作为雕塑题材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过雕塑创作来发掘和展现这一重要的历史遗迹, 从而进一步突出和宣扬南宁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
2.1.2 突出反映“百越之地”的城市历史事迹
南宁历史悠久, 古属百越之地, 从秦统一岭南地区设郡开始至今, 作为边陲重镇, 一直是历代军事、政治的统治中心。南宁经历了诸多朝代更替, 甚至战争的洗礼, 许多事迹可歌可泣, 值得颂扬, 可作为雕塑创作的重要题材, 通过雕塑创作将南宁的深厚历史再现于今天的城市发展建设中, 对人们进行情感的教育和思想行动的激励。
2.2 地域风情主题
2.2.1 诠释“军事重镇、西南商铺”的城市地缘关系
自东晋建城之时起, 古今中央政权都在南宁设置重要军事管理和指挥机构, 长期以来南宁作为军事重镇而存在。加之地处郁江之畔, 有左右两江汇合, 地理位置优越, 南宁作为西南商埠的地位逐渐得到确立。将城市所处的历史地理环境、地缘关系等, 以及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历史事迹、商业活动和人民生活场景等通过雕塑创作这种艺术手段再现于今天的城市环境当中, 突出南宁城市的地域特征, 有助于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2.2.2 彰显“民族融合、风情多采”的城市特征
南宁是多民族聚居地, 各民族都保持着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民族习性。可将各民族和睦相处、民族融合、风情多采的特征作为雕塑规划的一个主题内容, 体现在雕塑规划的建设过程之中, 同时借此来宣扬民族团结, 共建城市美好家园的愿望, 进一步展示多彩的城市特色及兼容并蓄的城市包容性。
2.3 城市发展主题
2.3.1 突出“建设东盟会所”的时代机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的常年举办是南宁发展的一个时代机遇, 对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都有着深刻的意义。将这一城市发展的时代主题作为雕塑规划创作的主题内容, 一方面以艺术的形式见证城市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激励大众投身城市建设的热情;另一方面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宣传、展示城市形象的侧重点之一, 向外界推销、宣传南宁城市形象, 加强城市的对外交流, 促进城市的快速发展。
2.3.2 展示“大地飞歌”的文化缩影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作为国内唯一的国际性民歌节, 已成为中国三大国际性音乐节之一, 它是南宁在寻求自身文化定位、探索城市地域文化特征的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它不仅为中国民歌与世界民歌技术提供了一个交流的机会, 更为中国民歌向世界展现魅力提供了舞台, 成为南宁城市文化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一。将这些反映城市发展主题的素材作为雕塑创作的一个题材内容, 以此展示城市探索、求新、开放和交流的一面, 展示城市的文化精神面貌。
2.3.3 记述城市发展建设的足迹
将城市本身的发展建设足迹作为雕塑规划创作的主题之一。以雕塑创作的方式, 或记录城市建设历程, 或突出城市片区功能特征、发展定位, 或充实城市住区文化环境内容, 从而使大众对城市的建设历程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激励其投身城市建设的热情, 展示城市建设面貌, 增强市民的自豪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2.4 生态环境主题
2.4.1 增强“保护自然、热爱山川”的大众意识
南宁市区内河水系发达, 山水镶嵌, 将生态环境作为雕塑规划创作的主题内容之一, 以城市周边自然山体或河流作为具体的创作题材, 展现“中国绿城”的地貌特征, 诠释自然山川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以及树木、花卉等植物的象征意义, 以此寄予城市建设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的深刻含义, 增强大众保护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意识。
2.4.2 展现“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历程
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中国绿城”创建行动, 通过雕塑创造记录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足迹, 引导大众以更饱满的热情投身城市人居环境建设改善工作行列, 促进城市人居环境品质的进一步提高。
3 空间组织
城市空间具有自身的形态规律和特征, 凯文·林奇将之概括为区域、节点、边界、路径和标志物五大类, 雕塑是从属于这种空间内的实体要素, 并作为强化这种空间特征的手段之一。在分析城市空间形态自身组织规律的基础上, 明确城市雕塑与城市空间的构成关系, 从城市雕塑对城市文化与精神的宣扬和对城市形象的提升的角度, 系统构建与城市空间环境融合并互动的城市雕塑的空间组织体系 (见图1) 。
3.1 公园、大型生态绿地等绿色景观空间雕塑
城市公园、河湖水系滨水岸线和风景区等是城市的绿色基底, 是市民游乐、休闲的重要场所和精神家园, 其开放的小型广场、蜿蜒的小径、幽雅闲适的半私密空间引人流连忘返, 可激发人们对于城市文化与精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南宁市内河水系发达, 城市公园、河湖滨水岸线和绿地穿插于城市各个角落, 将雕塑的创作设计与城市绿色空间相结合, 以城市中的小广场、绿地、景观节点及具有一定历史人文意义的地段作为雕塑创作的基本空间环境载体, 以特定主题意义的雕塑来渲染烘托场所氛围, 可从整体上营造良好的城市绿色空间环境品质, 丰富“中国绿城”的文化内涵。
3.2 城市广场、商业中心等重要公共活动空间雕塑
城市广场、商业中心等重要公共活动空间尺度较大, 能聚集一定的人流, 这些地方往往是人们休闲、娱乐和集会的场所, 是构成市民认知共鸣的基础。南湖广场、会展中心前广场、民歌广场和民族广场是南宁市最具代表性的广场, 城市雕塑可选择布置在这些公共活动空间内, 通过周边环境的衬托渲染以及空间序列的组织, 建设大型主题雕塑, 浓缩城市的历史与文化, 反映南宁城市的特征与精神, 形成城市标志性雕塑。朝阳路、民生路一带作为老城商业中心,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底蕴, 空间相对局促,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出入口、街道小品设施设置小型主题雕塑, 突出历史文化氛围。
3.3 道路沿线、交叉口雕塑
城市道路沿线、交叉口往往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元素之一。南宁市快速环路以及东、南、西、北城市干路构成了城市路网的整体骨架, 在整个城市的意象特征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在道路沿线交叉口、广场、公共建筑前、街头绿地内设置主题雕塑或装饰雕塑, 可丰富道路两侧立面, 强化道路的整体意象特征, 展示城市的整体形象。
3.4 交通场站、出入口等城市门户雕塑
交通场站、城市出入口等城市门户雕塑能够强化城市的整体意象特征。在城市各交通客运场站前广场, 城市各方向主要入城道路与高速环路相交形成的城市入口, 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要节点空间设置主题性或装饰性雕塑, 可形成城市门户节点标志或地标形象, 强化其导向性特征。
3.5 特色风貌片区雕塑
城市居住区、商业 (务) 区、科教人文区、工业区、历史文化街区等, 在空间上往往占据较大的地域范围, 因其不同的城市功能组织, 具有市民认知的一些普遍特征, 在城市意象中可称之为“区域”。这些“区域”往往因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典型特征而被人们意象、识别和认可, 从而构成一组主题单元。决定这些“区域”相对独立的典型特征是其主题的连续性, 雕塑创作宜多样化, 通过主题性或装饰性雕塑来渲染不同特色风貌片区的环境氛围。
4 实施策略
城市雕塑从规划选址到创作设计再到建造实施, 是一个相互关联、互为影响的过程, 为系统指导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和建造实施, 针对南宁市的实际情况, 从“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导引”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两个方面提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实施策略。
4.1 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导引
重大项目建设导引的制定包括三个主要内容:首先, 选取创作题材, 明确雕塑创作设计立意, 提炼形成城市雕塑建设具体项目;其次, 结合城市空间环境, 明确雕塑建设选址地点;最后,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建设时序和进程, 提出规划建设要点 (见图2) 。
4.2 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雕塑规划建设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南宁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二是适时修订完善城市雕塑规划。三是建立以创作主体、评审主体、评议主体、推进主体为基本组织单元的雕塑建设运作质量保障体系。四是设置“两层两级”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体制, “两层”指市雕塑委员会和市雕塑艺术委员会, 分别作为决策层和咨询层;“两级”指市级和城区级管理部门。前者负责组织规划编制与报审、组织雕塑方案征集和评审工作, 并推动重要地区的城雕项目建设;后者负责本城内的一般雕塑项目建设及城市雕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五是确定以政府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凑为主, 企事业单位资助和社会捐助为辅的城市雕塑建设投资渠道。
5 结语
城市雕塑其实是由城市文化所决定、制约、选择的, 城市雕塑相对于城市文化来说, 只算是一个分项, 它从属于城市文化范畴。因此, 城市雕塑作为一种文化现象, 只有将其放在城市文化的框架中进行整体的考察, 才能真正解释清楚城市雕塑的诸多问题。在“城市以文化论输赢”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的城市雕塑规划理念, 就是将雕塑题材选取、空间组织与城市历史文脉、地域文化环境、时代发展主题和城市空间环境相互融合与互动, 我们对这一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理念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参考文献
[1]梁思成.中国雕塑史[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 1997.
[2]凯文·林奇著, 方益萍、何晓军译.城市意象[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1.
[3]张景秋.城市文化与城市精神:规划中的辩证统一[J].规划师, 2008,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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