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学分制管理规定(精选4篇)
1.制定学分制管理规定 篇一
厦理工〔2005〕9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前款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章 学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十一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即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 优秀(A)80-89分 良好(B)70-79分 中等(C)60-69分 及格(D)60分以下 不及格(E)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期中)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学生的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和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需重修(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允许重选),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修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重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修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修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重考,但可申请听课重修。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由其申请听课重修。
考试违规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重考,视该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一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系办公室存档。成绩登记表经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使用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教务系统,按自然班打印成绩报告单,盖章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存档。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告知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提交成绩总库。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重考或重修考核合格成绩记载时应注明。
第五章 选修、免修、缓修、补修、先修、重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关于课程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性专业选修课、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必修课程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程缺修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校、系开设的课程。
(二)学生应按校、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第二十二条 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办公室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后,向系办公室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三)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免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五)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六)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一)学生因基础差、与重修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系 办公室核实,分管主任批准,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缓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缓修课程或其他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提出补修。
(三)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关于课程的重修。
重修分为免于重新修读考试(简称重考)和听课重修。
(一)课程听课重修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重修学费。
(二)听课重修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修,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15人以上,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办班重修。
(三)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四)听课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学生,可在办理重修手续后申请免听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系批准,届时参加考核。
(五)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听课重修(并缴费),考试成绩高于第一次考试成绩,则按重修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一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修,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根据校际间协议可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编班和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前一学年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90分以上)的学生,允许其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1/2者,经本人申请,教学秘书审查,系分管领导核准,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主动要求或因学业原因留、降级的,由系领导核准行文,并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留、降级编班的缴费按所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按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的学分额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延长修习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不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允许申请离校待考,获准后申请办理离校手续,发给离校待考证明。离校待考的学生,限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并按课程学分交费后,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与交费而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未经校、系安排的考试,成绩无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学分,不允许其离校待考,须编入下一年级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助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人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
2、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具体由转出系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审核同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粮油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学生转专业时应通过转入系指定的课程考核;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还需经过外语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五)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第三十四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一)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若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含3门)必修课、限选课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
(三)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非限定性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标准与重修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或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者。(四)专科(高职)生转为本科生(另有文件规定者除外)。(五)应作退学处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二)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的需要,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方可申请保留学籍。
(二)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系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三)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可续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须在前次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续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学生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
(四)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保留学籍。
(五)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其他任何权利、待遇。对保留学籍学生,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和借书证等,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不发学历证明),待其复学办理到校手续时,再重新办理有关证件。保留学籍学生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
(六)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七)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 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后的首次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办理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时,必须凭注销护照证明书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保留学籍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章 留级、降级、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任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经重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两个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总数的30%。
(二)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按第五十五条处理。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者。(二)任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经重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两个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总数的60%。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
(六)因为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七)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
(八)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九)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对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体育课程的学分不计入留级、降级和退学的不及格学分数。
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方法与收费标准按试读有关办法执行。其他原因退学的不实行试读。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是对退学学生的一种处分。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至少学满一年和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考勤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自修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系办公室提交考勤表,系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各系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需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四十八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事假、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二周以上,事假、公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系负责人办公室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系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达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除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外,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至少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结业,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合格后方能毕、结业;弹性修业年限已满,测评仍不合格,按肄业处理。第五十三条 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和电子注册;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五条 在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予毕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重修仍不及格者和未修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未达退学)者,且在校总时间未超过学校规定者,可申请继续学业,按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届毕业班;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在12学分以下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若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四)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重考或重修一次,重考或重修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重修(重考)或重修(重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重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属系出具学籍证明,向教务处办理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授予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5级及以后普通全日制学生,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主题词:学院 学籍管理 规定 抄送:各系 团委 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2.制定学分制管理规定 篇二
校教字„2008‟59号
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总结我校学分制运行经验基础上,对《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重考的有关规定,强化了过程学习的要求,严格了试读的条件。同时,根据教育部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修订了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条款。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本次修订机会,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别是要采取切实的宣传教育措施,保证2006级及以后入学的每一位学生都能了解并理解《规定》的内容,提高对《规定》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工作在人才培养中作用。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由学校酌情安排在同年级或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之后方准予注册。只有注册者,方可取得在校学习的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三至六年。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20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修(重考)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第十二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学生学期课程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五级制、二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间值,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合格=75分。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再乘以该课程的权重系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录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纸质成绩单签名后送交开课学院留存。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学院,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可自行上网查看本人成绩,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课程的教学实施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四章 自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九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自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自修课程不属此范围,学生可自行选修,按规定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重修除外)、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等情况下,学生已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经任课教师、相关学院审核,可以替代另一门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1.必修课程(不含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实验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无故缺考(旷考)、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或课程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必须重修。
2.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毕业学期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重考)。选择重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向所考课程的开课学院提交重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考机会。
3.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4.重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重考。
第二十三条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均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五章 辅 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已修学分总数不低于40学分,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具体细则详见《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部分学生可以通过考核方式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
1.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查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材料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3)除确因特殊困难外,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或转学只能进行一次。转专业、转学后,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考核方式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学分数自动带入转入专业,视作转入专业已修学分数。
因特殊情况转专业、转学者,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有关课程的,原所修学分可替代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其他课程学分算作转入专业的选修学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第五学期开学以后申请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5.作试读或退学处理的;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不记入学习期限,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4.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4.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试读
1.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必修课程累计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的75%,将予以试读一年。
2.试读学生必须异动学籍,编入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下一年级、专业学习。试读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从学生入学后第五学期开始,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由各学院对学生上一学年修读的必修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学生书面确认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上报教务处教务管理中心并办理试读手续。对于申请参加开学初重考的学生,试读手续可延长一周办理。4.学生在试读期间首先应修完过去没有完成的必修课程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在此基础上,学生可进一步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其他选修课程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试读结束仍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75%的,予以退学;
2.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
3.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臵问题。
2.因患精神病、意外致残等疾病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学满二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证明下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经批准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证书发放按《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而未申请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毕业。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获得各类课程规定学分或总学分,从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
2.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在正常学习期间内无法安排重修而导致结业的学生,学校将在第八学期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二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 位
第四十九条 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6年秋季及其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学分制社团管理条例(新) 篇三
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是将学分制建设和社团活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社团发展模式,是我校社团在建中的一大创新,也是“三个课堂”办学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加强学分制社团管理,促进其规范化发展,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工作委员会是社团联合会的下属机构,简称社团联学工委。其基本任务:
(一)探索学分制社团建设,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良好平台。
(二)建立健全社团学分制管理体系,指导社团学分制建设。
(三)组织学分制建设工作会议,加强学分制社团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学分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办公、监督考核和综合活动三个小组,其分工职能为:
(一)常务办公小组:负责学工委日常工作管理及学分制社团材料整理与存档,定期主持召开学分制班例会,同时短信通知会议及活动的相关问题。
(二)监督考核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学分制班学期考核,学分制工作文档的书写及下达,反馈各类意见。撰写会议纪要,组织期末考核、学分制班答辩等评比活动。
(三)综合活动小组:负责学员及导师的课堂考勤,学分制教学班的申请,管理学员与导师的各类数据信息。管理并宣传学工委的微博、人人,做好学工委与各学分制班及学分制班之间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坚持社团理事会与教学班班委共同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方针,开展社团学分制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分制社团理事会负责制定学分制班的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与导师的交流及合作;负责对教学班开课情况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学工委汇报相关情况;负责期末对教学班学员成绩的审核。
第六条 所属学分制班由会长及其学分制班负责人具体管理,执行学分制社团理事会的决定。结合社团实际情况,根据学分制班理事会的讨论结果,负责制定教学班授课计划及联系导师。
第七条 各社团学分制班须设立明确的班委会组织机构。班委下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和实践委员。班委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导师制定工作计划、总结。
(二)协助导师、社团联组织教学实践活动,保证班级工作正常开展。
(三)制定教学班章程、制度。
(四)管理学员档案及教学班文档资料,按时送至学工委备案。
(五)负责教学班日常工作的记录。
(六)定期召开班会。
(七)参加学工委组织的交流会。
(八)配合学工委的工作。
第八条 班长统一管理教学班事务,负责日常工作及学员考核、信息管理。副班长负责通知学员上课时间、考勤、记录及财务管理。学习委员负责学员上课情况、教师课程统计等相关学习工作。实践委员负责与实践课程相关工作及优秀教学班考核材料的整理等。
第九条 教学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候选人由学员自荐、推荐、导师提名三种方式产生,任期一年。在任期之间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实在无法担任需及时向学工委说明。
第二章 教学制度
第十条 各教学班应有明确的课程设臵、教学安排及教学纪律。教学计划应在招新后两周内上交,经学工委、团委、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班总课时原则上应符合教务处获得学分的课时要求,即每个学分32个课时,课时不足不予以结业。
第十二条 学分制教学班导师实行聘任制。导师可由本人自荐、学院推荐、学员推荐,填写完导师推荐表,经团委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聘任。每个教学班可聘1—5名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课时费。课时费经审定后,按45元/课时从通识课教学经费中予以发放,一年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结算)。超过规定课时数,导师课时费由社团自理。
第十四条 导师在教学实践环节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循教学计划,学员在上课过程当中应认真对待,具体按照教务处第一课堂的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教学实践活动应严格遵循教学计划,定时定点上课、实践。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学工委,否则作未开课处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教务处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标准,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具备学分制资格,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经过至少一年的考核后达到要求,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社团。学分制社团分为试行学分制社团和正式学分制社团两类。
第十七条 若社团要获得学分制资格,需向学分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试行学分制一年,再经学分制转正审批成为正式学分制社团。第十八条 申请试行学分制教学班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需为成立三年以上的校级与院级社团。
2.社团组织健全,活动开展有序,有完善的社团管理章程与规范的招新制度。3.社团所申请开设的学分制课程创新性强,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与现已有的学分制班课程性质不冲突。
4.教学目的明确,教学计划合理。
5.具备教学管理条件,社团有专门人员负责学分制教学班各方面事务。6.有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丰富的实践活动、健全的考核评定体系和合理科学的成绩计算方法。
7.原则上社团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不包括个人奖项)。第十九条 学分制教学班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工委下放学分制班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社团可进行学分制班申请。
(二)申请学分制班的社团经导师及挂靠单位同意,并获得导师或挂靠单位的推荐书后,向学工委提交申请书和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学分制班的社团需参加答辩,由社团联评选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及答辩结果进行评议,在统一征集各方面意见后得出初步结果。
(四)经团委审核后将材料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确定后方可开设学分制课程,并予以公布。
(五)申请成功的社团试行一年,经学工委、团委和教务处考核后,方可顺利晋级正式学分制社团。
第二十条 校团委、校社团联及相关导师、社团负责人等组成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社团学分制教学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经学工委、社团联、团委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自主招生。
第二十一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主要面向对社团课程有兴趣的大
二、大三在校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名学员一学年内只能修读一个学分制班,且不得重复选修同一个学分制班学分。学分计算在学校规定的必修学分之内,需要申请学分的学员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全校学分制班在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在指定地点进行招生。招生程序:
(一)学工委下放学分制班招生通知。
(二)各学分制班在招生前做相应的宣传。
(三)在校本科生了解相关社团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具体设臵、招生具体要求等情况。
(四)学员经自我推荐(含报名表和自荐书)、知识考试(笔试、面试等)环节选拔确定。
(五)招生结束后两周内,各学分制班将学员最终确定名单上交至学工委。
(六)通过考核的学员名单将在招新结束后的第三周在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员须遵守学分制教学班级的章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请假应在授课前向班长递交两份书面请假条,一份留在班长手中,一份交给学工委听课记录人员,并需社团所在学工委听课记录人员及社团负责人签字。两次迟到作缺席一次处理,一学期请假超过总课程数量的三分之一或旷课超过三次,均不予结业。
第二十五条
当教学班活动与其他社团活动有冲突时,学员应该服从教学班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学班实行班费制度,班费用于学员所需教学资源的采购,由副班长统一收取和保管,并且做好财务收支记录,在期末需进行汇总。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员成绩考核:
(一)成绩评定:
⒈学分制教学班学员结业成绩由导师进行考核。
⒉成绩评定由理论课考核、实践课考核、平时成绩组成。具体考核比例由所在社团授课导师决定,考核标准须在学分制社团管理制度中体现,成绩合格可获创新创业学分。
⒊学年结束时,导师需将学分制班学员成绩发至学工委指定邮箱。学分制班负责人也需将学员成绩的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内上交至学工委。
⒋成绩经挂靠学院、学工委、社团联认定,团委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输入教学系统,作为学员是否取得学分的依据。(二)成绩录入: ⒈学员经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无需额外申请。
⒉各学分制班学员成绩需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交至学工委(最终学员名单须与学年初审核通过名单一致,电子稿与纸质稿名单也应一致)。
⒊学员结业名单将公示于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网站,各学分制班负责人需在公示时间内确认学员信息,如有错误及时更正,逾期不改。
⒋原则上,学员成绩在学年结束后一周内录入选课系统。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班的考核:
(一)教学班考核内容和比例构成:
1.干事考核(占总考核分数的20%):主要针对教学班日常规程、考核制度、教学过程及成果、班委工作效率、学员出席情况等。
2.学工委考核(占总考核分数的30%):主要针对教学班负责人日开会出席情况、材料上交情况和工作配合情况。
3.团委考核(占总考核分数的50%):主要针对学分制教学班的答辩考核。
(二)教学班考核实施细则:
1.干事考核。考核由负责常务宣传和监督各部的干事及理事按“学分制教学班考核(学工委用表)”上的细则打分得出。
2.学工委考核。考核按社团学分制班日常评分标准评分得出。
3.团委考核,原则上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所有学分制班及参加申请的学分制班一起参与答辩,由团委老师进行评分。
4.考核综合成绩分为前百分之十的学分制教学班获得“优秀教学班”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考评不合格的教学班,学年结束后原则上取消其学分制教学班活动课程和开课资格,学员不得学分,教学班不得参与下学年招新。
5.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属社团联合会学工委。有未尽事宜,由团委和教务处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学分制工作委员会
4.学分制管理制度实施效果 篇四
【摘 要】学分制改革的成功,要求民族医学院校找到一套适合地方性院校的选课管理体系,这是保证民族医学院校学分制改革成功的关键,也是应对教育多元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相关的文献检索和实地考查,针对我国民族医学院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自身的校际情况,整合有限的教学资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我国民族医学院校学分制改革过程中选课的管理新机制。
【关键词】民族医学院校 学分制 选课 管理机制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平民化的发展,契合大学生多元文化和知识结构的需求,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学分制改革制度,要求全国各高校推行现代化的学分制管理制度,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从学分制的特点来看,选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关键。
二、分析
民族医学院校在选课制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教学资源不足和管理不明确这两大方面。
(一)教学资源不足
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是以学年制为基础,在这种状态下,“学生各学习阶段的学习内容、学习安排、学习方式等教学计划早已经被预先设计好了”,如果以学分制的要求来运行高校选修课管理体制,以选课制为中心的教室资源配置方式,就打乱了民族医学院校的教室资源配置的计划性。
这就对有限教学资源的民族医学院校来说,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所以,如何在有限的教室资源下,既能够保证选修课程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又要保证教室资源不闲置浪费,这是民族医学院校遇到的棘手问题。
(二)选课质量不高
由于校本激励机制的影响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制约,致使很多的教师都认为选课是一种课程调节剂,不必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其上面。
因此,教师对选课的态度没有那么认真。
加上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教学质量得不到学生的反馈,而且选修课的教师为了让学生选自己的课程,一般都把难度降得很低,目的就是让学生全部都通过课程的学习,这些状况也导致了选课质量的下降。
三、对策
根据民族医学院校在教学资源和管理上的缺陷,结合选课制的管理原则,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建构民族医学院校选修课管理新机制。
(一)明确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方案
学分制的开展是以选课制为重心,因此要使得学分制有选择的余地,就得开设大量的选修课程供学生进行自主选择。
但开设的大量选修课过程中,并不是无任何目的的开设,而是根据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来进行开设。
特别是那些与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对于各二级院系提交的申请,教学管理部门首先考虑其跟专业培养方案是否相左,因为开设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左的选修课程,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宝贵教学资源,而且不能够使专业人才的培养得以突显出来,造成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学生知识体系的不完整,浪费了学生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
教学管理部门一定得加大选修课的开课审核机制,明确选修课程的培养目标。
(二)提高选修课的质量
1.提高选修课质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校学生规模的扩大,选修课资源的大量开设势在必行。
提高选修课的开课门槛,是保障选修课整体教学水平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组织教研室主任和教务处领导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对所开设的选修课程进行相应的评价、打分,超过相应的分数才能进行开设选修课程,另一方面也要对所开的选修课进行严格管理,采用淘汰制,引进课程建设竞争机制,提高选修课程的质量门槛。
2.优化选修课人际教学环境
“良好的教学环境是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的必要保障,良好的教学环境主要是指人际教学环境,即教和学两方面”。
由于选修课是由学生自主选择的,所选课程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年级和专业,知识背景和个性差异也很大,加上学生的专业兴趣广泛,交流方式和渠道不一。
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知识交流存在着代沟,这种代沟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学习得以填平。
因为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看问题的角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现在民族医学院校的选修课大都是大班上课,课堂要求相对宽松,一般又都被安排在晚上和周末,人数众多,这给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其教学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3.建立选修课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保证教学效果的有力措施,因此在民族医学院校选修课的管理上应该建构相应的管理评价体系。
选修课的评价体系包括的内容有三大方面。
第一是选修课的任课教师,从教学内容的教授、教学方法的实施、教学策略的设计、板书的书写、课件的准备度、对学生的评价、教学目标是否明确、重点难点的剖析是否深入、师生关系是否和谐等方面都应该建立起选修课任课教师的评价指标;第二建立起学生的评价标准。
学生的评价标准包括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度、出勤率、成绩如何、作业情况、学习态度、对教师的配合度,学习的参与度等方面建立起相应的评价指标;第三方面对相关的教学管理部门的评价。
从这三个方面建立起民族医学院校选修课的管理评价体系,做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促进民族医学院校的教学质量的发展。
四、小结
本文在分析我国民族医学院校学分制发展过程中选修课的基础上,针对民族医学院校教学资源不足的校际情况,对教学管理上产生的混乱及其原因进行了剖析,指出要建构民族医学院校的管理新体制,必需从明确民族医学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监督上加强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来建构起民族医学院校在学分制改革过程中的选课管理新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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