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短期用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2024-11-10

季节性短期用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精选3篇)

1.季节性短期用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篇一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未签订劳动合同受

伤 用工单位是否担责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07.24)

案情速递:

李某大学毕业,在一家建筑公司做技术员,可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工程的技术资料里面都有李某的签字,可以证明他和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前段时间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这种情况能否算为工伤,公司有没有责任?

律师说法:

李某和建筑单位的用工关系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证明,不拘于合同,技术材料或者工资发放资料都可以证明。

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根据工伤条例属于工伤的,应当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交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交纳的由公司承担。

2.建筑企业短期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_________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

从事(工种):_________

数(质)量要求:_________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_________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_________

(2)计量(件)_________(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_________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3.季节性短期用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篇三

临时性岗位上用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情: 宁波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仲裁: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

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华园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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