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合规审查

2024-10-10

绿色信贷合规审查(精选5篇)

1.绿色信贷合规审查 篇一

合规审查部转正述职演讲

合规审查部转正述职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来自合规审查部的**,火字旁加希望的希,可以理解为火一般的希望,希望我这把热情的小火苗能为公司点燃红红火火的未来。我加入公司合规审查部已经三月有余,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在此期间,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公司对员工思维的“松绑”,鼓励每个人以创新思维转变工作方式,注重提高个人综合实力和团队的整体生产力。那么,今天我想尝试一种新鲜、有趣的方式来和大家分享这三个月的感悟。

我假设将加入公司后的工作任务看作是电竞闯关游戏,而我则是一名电竞选手。作为一名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民商法学研究生,有缘成为公司合规审查部的一员,就像一名电竞选手找到了与之匹配的专业电竞团队,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实现个人价值和团队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当面对工作任务时,我绝不会采取游戏人生的态度。就像刚进公司时,王总告诉我,在合规审查部,需要的是严谨细致,但也不可失去活泼的一面,既要严肃又要活泼,这句话看似矛盾但却说出了合规审查部工作的真谛,对待各项审核工作认真专注,又能在“审合同找风险”的过程中找到工作的乐趣,这不正是工匠精神的完美体现吗?

下面我向大家汇报我的具体报告内容,我今天的演讲分为四个部分:工作总结,培训与学习、工作心得和未来规划。

一、工作总结(闯关概况)

首先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三个月我的工作情况,也就是我闯过的几大关卡:

第一关:训练关阶段。通过一个多月紧锣密鼓的学习期货从业相关知识,在领导和同事帮助与支持下,我以较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关:进阶修炼。整理汇总各营业部所在辖区内的监管规定。在部门领导、同事和各营业部合规监察员的协助下,历时两周的时间,我按照不同辖区和不同发布时间,对公司六个营业部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规定分类整理,形成各辖区监管规定清单,并按照清单顺序对涉及的监管规定电子版进行排序,最终形成各营业部所在辖区监管规定数据库。这项工作加强了公司各营业部的日常管理,提高了各营业部依法合规运作水平。

第三关:挥斥方遒。这一关是展现我的个人优势的关卡。第一,参与部门创新立项申请。在创新思维的带动下,我参与了部门的创新立项的申请工作,撰写了两份立项申请表初稿。第二,参与公司法务管理工作整改汇报。我和同事重新有针对性的认真查找了集团公司法务部检查中涉及的10份合同,对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整理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最终形成公司法务管理工作整改报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日常工作中的运营和管理风险。

第四关:文娱荟萃。参与公司的文娱活动。加入公司后,我积极参加了公司的各项文化娱乐活动,参与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第一,我参与了公司10月份内刊的制作,投稿了一篇妙趣横生的文章《美食汇》并撰写了合规审查部的部门介绍;第二,我参加了部门文化墙的制作,将合规审查部和稽核部两个部门同事的意见联合在一起,群策群力,形成两个部门共同的口号,并组织大家撰写了个人对未来的期许,最终制成了两部门的联合文化墙。

顺利通关,离不开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也离不开各项工作培训和业务学习的技能加持。所以,我把演讲的第二部分“培训与学习”比作“闯关技能加持”,这既是我工作的充电站,又是我人生的加油站。

二、培训与学习(闯关加持)

第一方面的技能加持来自部门内部每日学习相关监管法规,从期货监管法规到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专业的学习和指导,让我受益匪浅;第二方面的技能加持来自公司定期的各种培训,包括EPP培训和基本每周一次的专业培训,最值得一提的是EPP培训,这门课程从时间管理到沟通交流,用一种比较新鲜的角度,让我学会了如何高效工作、高效沟通,提高个人生产力;第三方面的技能加持来自于工作氛围的熏陶,部门经理和同事在平时工作中那种认真严谨的工作的态度,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我,让我在工作中也尽量做到认真认真再认真,尽力不放过任何一个风险点。

然而,我认为,顺利过关不是最终目的,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将工作圆满完成才是王道。正像《诗经》中提到的,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凡事都要善始善终,而工作完成的终点并不是提交最终的工作成果,还需要完成工作后的总结与反思。

三、工作心得

通过三个月的实习,我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心得体会:第一,工作应当有“工匠精神”,特别是在合规审查部,细致认真地审查、核对才能尽可能避免公司运营中潜在的风险,严肃又不可失活泼,就像部门门口的玻璃上写着“今天你微笑了吗?”面对各项工作和其他部门同事的赞许或抱怨,我们都保持一颗严谨认真的平常心,微笑面对温暖春风和冷冽的冬雪。第二,“高效利用时间”,提升工作效率,这主要从EPP习得的。首先是目标订立要清晰可量化,利用GPS确定实施步骤,然后在实施计划过程中优化工作顺序,分清轻重缓急,将精力主要集中于高回报率的事项,最终达到既定目标,提升工作效率;第三,沟通应当高效,这一点也是我需要提高的一个方面,工作中顺畅的沟通交流是提升工作效率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沟通中应当利用便于高效传达工作内容的沟通工具,保持思路清晰,使用简洁明了的词语,这样才能达到沟通目标和效果。

四、未来规划

日后,我将带着这些闯关的经验与心得,继续将合规审查部有趣的工作进行下去。那么接下来,第四部分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未来工作的规划。

(一)学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继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第一,学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研究相关实践中的案例,以便更加熟练的运用于工作实践中,降低日后公司运营与发展的风险。第二,学习期货及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定,熟记相关知识点,为日后审核相关合同或文件资料奠定基础。

(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专业知识的增强只是地基,工作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提升工作水平。因此在新的一年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首先,提高执行力。订立计划后立即行动,每天规定好自己的工作完成时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提前完成奖励自己一次。其次,提高沟通能力。日后,我将多把自己说的话照照镜子。一方面,主动询问比较熟悉的同事,发现自己沟通交流中表述、用词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正;另一方面,每天给自己订立一个与工作相关的话题,无稿件、自由发挥讲述并进行录音,随后通过听自己的录音发现问题,进行改正。

(三)创新思维

在公司大环境的带动下,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不怕出错,不怕担责任。第一,多阅读提高工作效率的书籍,拓宽创新思路;第二,不怕失败,争取能够有自己的创新项目立项项目。

最后,作为期盼成为公司正式成员的一名“小工匠”,我想用罗永浩的一句话结束我今天的演讲,我不是为了输赢,我就是认真。

2.信贷员合规培训材料 篇二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是信贷管理工作规范的基础性工作要求,信贷业务经营对目前农村信用社的重要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信贷业务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贯穿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将其具体落实在贷款调查、审查、决策、发放、监控、反馈、考核管理等运作和执行的过程中;同时,信贷业务流程规范是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和识别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需要,是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分清和落实信贷工作责任的需要。联社希望通过培育和提高全体信贷人员的规范操作意识,使信贷业务在管理质量、服务质量、操作质量、资产质量上同步提高。而在办理日常信贷业务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信贷工作人员对操作流程认识不清,违规、违纪、逆程序发放贷款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现象:申请在后,调查在前;审批在前,调查在后;贷前调查工作不扎实,马虎了事(调查报告只有几句话);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甚至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社信贷人员在3月就已经将6月份的检查报告做好);贷款合同签定日期比客户申请日期提前,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全,更新不及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农户档案资料还是2006年收集);贷款催收不及时等;在信贷系统上线后不按规定通过手动方式直接放款等等,这一切都极有可能形成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下面就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强调。

一、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是:1建立信贷关系、2客户申请、3经营社决定对贷款申请决定是否受理、4(同意受理后进行)贷款业务调查、5审查、6贷审会审议、7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8(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9发放贷款、10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后跟踪检查、五级分类等)、11贷款收回。

二、建立信贷(经济)档案工作的重点

1、农户经济档案必须收集到的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家庭人口、家庭财产状况(包括居住状况、农机具、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已及其他无形财产状况(如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户生产经营状况、收入状况、与信用社业务往来状况(存款、贷款)等;

2、企业类经济档案必须收集到的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贷款卡、法人身份证明、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财务报告、职工人数、与信用社业务往来状况(存款、贷款)等等;

3、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必须收集到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行业、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家庭人口、家庭财产状况、与信用社业务往来状况(存款、贷款)等。

4、档案资料收集完毕后必须对客户基础信息进行梳理,如: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年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相关财务分析、本次收集到的资料与上期相比有无重大变化等。

二、客户申请贷款环节中应注意:一般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6、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7、借款人申请办理保证贷款的,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观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根据有关规定,抵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动产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属于授信类业务,对此类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县联社作为统一的授信主体,对应授信客户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受理此类贷款时农户至少应符合下列4个条件后才予以评级授信:

1、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信用社在受理客户申请时,应对是否是本营业区域客户、是否是产能过剩行业、是否是限制性行业、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等做出准确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及其附件。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权利凭证或质物发票,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三、贷前调查应注意的事项

信用社在受理客户申请后,必须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以决定贷与不贷、期限、利率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贷前调查的重要环节,是信用社作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调查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

1、客户基本情况介绍(客户基本情况包含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法人执照、法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年限、诚信程度、领导成员名称、技术人员和员工人数、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

2、客户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规模、包括设计规模和实际规模、产值、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周期、产品销售形势和市场的适应前景。)

3、客户申请借款原因、期限、担保方式等

4、财务分析(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速动比例、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

5、非财务分析(包含借款人人品、还款意愿、历史业务往来、经营行业前景等)

6、担保分析(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有争议、价值评估状况等)

7、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还应填制贷款调查表,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贷款发放

信用社审贷小组对信贷员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通过后,由信贷人员与客户订立借款合同,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意:

1、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从合同必须写明主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数额及期限。

2、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3、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条款;

4、信贷人员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5、完成合同填制后,必须送农贷会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由农贷会计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

6、如果为担保贷款,还必须由信贷人员陪同客户一起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7、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所有贷款都必须在柜面通过转帐处理,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贷后管理

信贷人员为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贷款发放当日,按照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数据,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其他权利凭证,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同时信贷员必须定期对客户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2、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到期;

4、按照合同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将借款人、担保人的各期会计报表投入借款户档案。

5、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息,并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利息,借款人未及时付息的,按规定寄出催收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并及时报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6、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7、贷后检查过程中取得的资料要及时对客户档案进行更新,农贷会计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并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七、有许多信用社对贷款展期的流程重视程度不够,有许多贷款展期手续都是违规的,如:先预期,后展期;贷款展期客户未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经过集体审批的或应上报联社审批的未进行审批和报批等。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1、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借款到期前20天向经营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若为担保贷款,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2、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3、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4、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社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3.信贷合规管理心得体会3篇 篇三

踏入信贷工作岗位已将近半年了,通过对信贷业务培训学习和同事们的业务指导,逐渐摸索了和熟悉了信贷业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感触颇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转变观念,敢于面对新岗位的挑战。

面对一个全新的岗位,如何开展好我行的信贷业务是我急需解决的问题。储蓄柜员基本上是柜面营销,而信贷员需要及时将信贷信息进行宣传,到客户家中,实地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信息,调查掌握客户的贷款用途、还款意愿,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根据新岗位的特点我框定了我的工作思路五部曲:及时学习掌握信贷信息;分析目标客户群;对筛选出的目标客户及时上门宣传;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相关工作;确保还款时段的前面跟踪。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的业务逐渐熟悉,办理业务的速度是全行最快的,客户群体也越来越多,信贷业务走上了快速发展道路。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自从工作后,在业余时间我及时报考银行从业的各门业考试。在自我的学习提高的同时,也帮助新进员工快速的进入工作状态,耐心的辅导,从而促使信贷新人更好更快的适应新岗位。

三、克服困难,敢于吃苦,才能保证信贷业务的全面发展。

邮储小额贷款如何融入当地经济,成了支行信贷工作的重要突破点。工商户、养殖户、种植户是我们信贷的主要客户群体,特别是养户和种植户这一群体大多在偏远农村,交通不便,有的地方走路要好几个小时,有的地方环境很差,脚磨破了、腿走不动了,我们咬咬牙都坚持过来了。

四、遵守各项制度,才能有效推动业务发展。

在谈到工作体会时认为,好的人品是做好信贷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品正,客户才能真正信赖你,也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在办理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的请客送礼,但我们都一一回绝,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是我们的使命,诚信、高效、廉洁的工作才能有效推动业务发展,客户群体才能逐渐增多。

半年的信贷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深感自己的工作离不开领导和信贷部团队对我的关心和支持;我深信,在我们全体信贷员的共同努力下,我行的信贷业务一定能高速发展,创出辉煌!

心得二:信贷工作心得体会

在信贷岗位实习已经五个月了,以前对信贷工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以为信贷员就是简单的把银行的资金放出去,获得收益。通过这五个月的实习,我深刻认识到信贷人员肩负责任之重,从事信贷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之高。

信贷人员肩负着为银行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使命,同时也肩负着把控风险的使命。如何为银行开发优质的客户资源,努力防控信贷风险,是信贷人员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信贷人员承担着业务发展与风险把控两个方面平衡的任务,也就在努力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努力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这些,才能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信贷员。

作为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具备专业的信贷业务知识。业务水平的高低与业务知识的精通与否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只有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才能以知识武装头脑,顺利开展信贷业务。因此,我始终都在提醒自己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将这些业务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当中去。信贷工作心得体会4篇。

其次,信贷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观察力。信贷人员所面临的客户都是各行各业的生意人,只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将我们的贷款产品介绍给客户,才能从他们当中发掘意向客户;同时,信贷人员开展业务,必须有敏锐的观察力,来从一些细节上,判断客户存在的潜在风险,以此来防控信贷风险。如果这两点不能俱备,那么很难发展业务,也很难发展业务的同时把控风险。我刚从大学毕业不足一年,在社会交往上还有很大的距离,这是我的一大弱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也在不断的提高自己与人沟通交流的技能,同时也在跟老信贷人员学习怎样从细节中获知潜在的风险。

信贷工作是个特殊的岗位,发展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诱惑,这是对信贷人员巨大的考验。如何让自己坚守原则,按章程合规操作业务,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信贷人员行为规范的“shi不准”原则正式为了防控信贷人员出现道德风险的。在XX银行信贷岗位实习的五个月当中,我深切感受到了xxx人对工作是多么认真负责,他们身上总在体现着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曾经是我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现在,xxx人也在实践着这一优良作风,我对此有着一种由衷的敬佩之情。我也总在内心默默的告诉自己,他们是我学习的好榜样!

信贷工作总是在忙碌中忙碌着,似乎没有假期,没有空闲,要宣传,要调查,要在电脑前加班到深夜。就是这样也要总是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第二天的工作当中去。每天都是充实的,时间总是过的很快,时间总是不够用,这是我从事信贷工作以来的最大感受。

雷锋的一句话总能时刻激励着我——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我会牢记这句话,以此激励自己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不怕吃苦,努力学习,爱岗敬业,成为一名优秀的信贷员。

心得三:信贷工作心得体会

我是***支行的信贷员,调查贷款客户达**位,成功放款**笔,发放贷款达**万元,而且所有贷款均属于正常类贷款。自在信贷路上从零开始的艰辛跋涉。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体会;

面对信贷员这个岗位,开始我还真有些胆怯。从1993年参加工作以来,需要三天两头跑到客户家中,实地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信息,调查掌握客户的贷款用途、还款意愿,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这些对于不善与人交流的我来说实在是太难了。起初的一个月里,我总在心里想,把钱放出去还不上怎么办?有时打起了退堂鼓,觉得还是继续干老本行比较好。

支行领导了解到信贷员们的普遍心态后,及时和大家座谈,让大家解放思想,放下包袱,说:“还没干就不要轻易否定自己,你们一定会慢慢地喜欢上信贷这个岗位的。”领导的耐心开导和对发展前景的描绘,使大家对自己的工作渐渐鼓起了勇气。思想顾虑消除了,整个队伍开始有了活力。我和大家一样,也受到了很大鼓舞,下定决心从零开始学起。

通过专业化的培训和自学,渐渐地掌握了小额贷款业务和操作流程。

通过支行前期的大力宣传,陆续有一些有需求的客户开始上门咨询,我也迎来了第一位贷款客户。那天,我怀着复杂的心情,与另一名同事坐了一个半小时的公车来到了xx村。这位客户是个农户,有十多年的养殖历史,对市场非常了解。在客户家,我作了自我介绍后,便开始按培训时要求的调查顺序逐项询问。由于是第一次与客户进行“营销”交流,加上对xx行业了解不够,心里很紧张,问了不到20分钟,客户突然说:“我不贷了,你们走吧,不就是从你们银行贷点款嘛,跟审犯人似的。”我见状,赶忙解释,可这位农户就是不再配合了。无奈,我与同事扫兴而归,第一次营销就此“流产”。

回去的路上,我翻来覆去地回忆刚才的场景,又问同事的感受是什么。经过分析,我找到了答案:问题不在客户,完全是自己根本不会跟客户交流,不懂对方的需求和困难所在才造成了尴尬局面。

扪心自问,如果总是这样不善于与客户交流沟通,以后谁还敢来找我贷款?不行,必须改,从头练!从此,每天上班后就和同事们一起上街作宣传,与小商户们聊天,练习介绍贷款业务;下班后还走亲访友,介绍银行小额信贷,把他们当成练习对象。功夫不负有心人。现在我自认为交流技巧有了很大提高。辛劳踏出丰收路

银行小额贷款如何融入当地经济,成了支行信贷工作的重要突破点。我们调查得知:。

开发信用村将是支行以后的重点发展客户,深入了解掌握农户的经营情况和规律,尽快了解行业,是自己的首要任务。通过亲戚找到几户农户,与同事一起实地去了解情况。时间一长,渐渐地习惯了这种工作。

4.信贷审查要点 篇四

一、基本资料审查要点

(一)准入条件审查。受理贷款时审查其主体是否符合农合行贷款准入条件,是决定贷款的关键性问题,如果客户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可直接退审,不必进入下一审查环节。按照有关法律和农合行管理规定,准入条件审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认客户真实性。审查公司类客户其经营证照是否真实,有无涂改等造假现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办理年检等;个人客户要审查其身份证是否真实。

二是审查贷款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属于特种行业的审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业企业的审查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劣质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公司或个人经营是否正常,有无亏损;审查产品销售合同是否真实等。三是审查公司(或个人)资信程度。审查公司(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农合行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帐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将人行和农合行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资料完整性审查。主要是对照省联社大额贷款申报资料目录,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特别是关键性资料是否缺漏,缺漏资料应作理由充分的说明。

(三)资料合规性审查。

一是审查资料及文本签字要求。审查调查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调查采集的每份资料右上角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多数联社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人承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确认和辨别资料是否真实的一个环节,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贷款申报审批书、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负责人、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和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二是审查调查报告应参加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签字。按照省、市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办事处大额贷款,分管信贷领导、联社业务科长等都必须参加调查,调查报告落款要注明参加调查人单位、职务,并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

三是审查申报资料内容是否衔接一致;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模糊不清等。

二、抵押贷款审查要点

(一)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要求;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有效的同意抵押的承诺。

(二)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内容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成新率、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指购买价或建造成本价)、账面价(指在报表上反映的价值)、评估价(指评估公司评定价值或农合行初步评定价值)、抵押价(指农合行在评估价基础上,最终核定确认的抵押作价或与产权人商定的抵押价,主要是防止评估公司估价虚高及通盘考虑变现能力)。

(三)审查抵押物价值依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所以说,贷款审查中必须防止房地产评估价值虚增风险。

抵押物价值有自行认定和评估认定两种:

1、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抵押物价值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取得抵押物的对价支付依据。如:购买合同或转让协议,建筑承包合同、自建购买材料等付款凭据、交易收据,企业固定资产帐等。二是抵押物同地段近期已售房地产价格。三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报纸等媒体挂牌转让的土地价格。以上有关资料要复印作证明。

2、评估认定。谨慎采用评估公司评估数据,必须以购置价为基础,评估价为参考,合理核定抵押价,防范抵押物虚高风险。审查中对一贯缺乏职业道德,瞎评乱估的评估公司要予抵制,对其评估结果一律不予认可。此外,不同品种抵押物抵押率的计算评估,按省联社[2006]35号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审查抵押物状况及抵押限制。

除《担保法》规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之外,审查抵押物时还应关注以下情况:1.抵押物是否为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抵押物权属是否有争议;房主抵押意图;抵押物变现能力;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6.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划拨土地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抵押的在计算抵押率时因剔减出让金因素;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8、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6)抵押后对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限制等。

(五)审查是否提供抵押物实景彩色照片。由于贷咨会成员一般不亲临抵押物现场调查,将抵押物拍成实景彩色照片,主要是为了加深贷咨会成员对抵押物的直观认识和了解。所以凡提交办事处的抵押物照片不要装订入申报资料中,以便供贷咨会成员传阅。抵押物实景彩色照片以15厘米乘20厘米为宜。

三、保证贷款审查要点

(一)无效担保。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审慎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是否具有实际的代偿能力。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农合行追求表面上的担保手续合规,而忽视债务担保的实质内容,出现以小保大、以弱保强,交叉担保、连环担保等假性担保现象,即使担保有效,也难以实现担保目的。此外,并非所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担保人,以下为无效担保行为:(1)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担保;(2)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作的担保;(3)国家机关所作的担保;(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所作的担保;(5)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或个人贷款所作的担保;(6)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经批准所作的担保。

(二)公司担保审查

1、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2、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应注意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

3、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四、企业财务报表要点

(一)必须提供近两年及借款人申请贷款日上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跨月上报办事处的贷款,必须提供办事处实际收到贷款申报资料日期上月报表,并对报表科目作明细分析。办理了审计的应提供上审计报告,关注其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审查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报表与本行报表是否一致。

(二)审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表必须字迹清晰,有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审查借贷方是否平衡、上年结转是否真实、近两年来财务变动异常情况等。

(三)重点审查科目。应重点审查的科目包括: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及长期负债、应付及其他应付款,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等。

(四)审查要求。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应付及其他应付款进行帐龄统计、列出大户名单;存货分类统计、存货积压的原因分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类统计、固定资产清单、购置价值、入帐价值等;短期及长期负债明细,包括贷款行社名、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是否真实合理。

(五)现金流分析。分析现金流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现金流的数量,如果企业总的现金流为正,则表明企业的现金流入能够保证现金流出的需要。二是现金流的质量,这包括现金流的波动情况、企业的管理情况,如销售收入的增长是否过快,存货是否已经过时或流动缓慢,应收帐款的可收回性等等。最后是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如行业前景,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产品的生命周期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五、注意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谨

(一)审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和同意抵押的决议合法性;审查个人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的合法性。尤其是公司贷款要注意审核其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否完整。

1、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计划、贷款方式等。

2、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和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抵押物具体情况(含抵押物名称、地理位置、数量、状况等)、法律责任等。

3、个人客户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等可参照上述公司类贷款文书内容撰写。

(二)决议或承诺必须本人到场在农合行监督下签字,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有授权委托书,不能由法定代表人一人独签或找人代签,防止因决议无效,导致贷款或抵押行为无效。

(三)防范股东假冒、虚假签字的方法。一是本人出示身份证,当场签字,并加按手印;二是核对公司成立时的章程中股东签字或贷款是股东提供的签字式样,核对笔迹。三是可查阅股东在农合行原来贷款时的签字资料。

(四)注意审查决议或合同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如果签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被骗而造成贷款损失。

(五)涉及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律顾问对贷款行为及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资料的规定

(一)补充资料只能由总行业务科或贷款审查中心调查,逐项作答,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调查人签字,加盖公章,打印上报。

(二)上级总行不直接受理农合行或客户调查上报的文字材料,但客户提供的经总行调查人员核实的证件、合同、报表、发票等证据类资料可作为附件。

(三)补充资料要及时、迅速,不要无故拖延,耽误贷款审批。

七、撰写审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一)审查报告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概况、经营证照、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及计划等;二是客户资信;三是抵押物情况;四是风险提示;五是审查意见。审查报告落款处主审人、审查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签字。

(二)审查报告要求:内容精练,重点突出,语言措辞严密,判断得体,不得用模糊语言,不要说大话、假话、空话,少说美化色彩的好话。要对照审查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取舍,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抓住主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来写。

5.绿色信贷合规审查 篇五

前言:

“债权收益权”这一概念自创设以来,在金融市场得到广泛使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内涵及外延及法律性质作明确界定。

本文拟从债权收益权的法理基础、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后果进行阐述,试图结合司法判例论证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并结合《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监(2016)16号)对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进行阐述。

一己浅见,抛砖引玉,还请方家指正。

债权收益权概念 “债权收益权”概念自创设以来,相关政府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各级判决书中时有出现,但均未对“债权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债权收益权”内容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故可以认为,债权收益权是指通过双方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债权而交易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第一次进行了定义式的规范,即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尽管信贷资产收益权不能等同于债权收益权,且该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但这是目前对债权收益权上位概念最规范的定义,为债权收益权问题的研究、使用,提供了基础。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理基础

根据郑玉波教授的观点,债权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1]。所谓对内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所谓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对内效力主要包括“给付请求力”、“给付保持力”及“声请强制执行力”;债权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债的保全效力”及“债权的不可侵性”两项。债权收益权即为债权的“给付保持力”的“权利化”,其本质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笔者认为,债权的权能,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两个,一个是收益权,一个请求权。

债权收益权具有可分性。权能与权利相分离,在物权中最为明显。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在其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而债权虽为相对权,但其内部亦存在的多项权能可以明确分辨,这就为权能与权利的分离提供了基础。

而该项权利的分离在实务中,特别是金融领域已存在已久,我国目前除了“物权法定”原则之外,对其他财产性权利并未禁止,且债权收益权转让本身未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债权收益权,为交易双方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仍为一方得依合意请求另一方为给付,其特点在于:

(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虽然该债权收益权是基于原债权而形成,但原债权项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由转让方享有和履行,即该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属于原债权转让,也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给付。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将收益权从债权中分离出来单独转让后,债权人即丧失了债权的“给付保持力”,在债权获得债务人清偿时,应将债务人的给付交付给收益权人。债权人保留着债权的“请求力”、“声请强制执行力”等其他权能,债权人仍可以基于这些权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获得生效裁判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非债权本身的转让,因此无需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即无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公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转让合同仅约束债权人与债权收益权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务人仍应当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转让人仍然保有债权人的权利外观。因此如果债权人将收益权转让后,又将债权本身进行转让,或在债权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则收益权人可能无法以其与转让人之间的收益权转让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债权收益权是金融市场需求的产物,其规避了债权转让的某些限制,实践中因债权收益权转让产生争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这一概念的本身定性也无法给出清晰的权威性答案,债权收益权转让游走于法律和监管的边缘,但并非说其在使用过程中就毫无风险。基于以上的原因,债权收益权转让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由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存在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对应的原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债权上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风险;

2、若原债务人无法清偿,受让方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因原债权并未实际转让,无法实现债权资产与转让方的破产隔离;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中风险的承担人主要为受让方。在实务,受让方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规避。常见条款如:特定情形下提前回购条款、回购金额及期限不可撤销条款、债权担保出现不能执行时转让方补足条款等。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司法观点

截止2017年6月29日,以“债权收益权转让”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有10篇,案由皆为“合同纠纷”。笔者发现各地各级法院对《特定资产(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本身的合法性是肯定的,均未进行无效认定。

值得玩味的是,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达州市达川区美好外国语学校与被告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16)川17民初3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突破了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标的,直接由债务人向收益权受让人还款。

而江西省高院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31号)中认为“债券本身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而收益权作为一种债权属性,在转让行为之性质与资产转让存在根本差异;故特定资产收益权应定性为债权性质,其处置应当参考债权转让的相关原理。”认定债权收益权的可分性、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在该案中,法院同时认为“规避金融强制监管并不等同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金融强制监管不损害国家或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宜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我们认为,金融业务创新将通过司法案例直接推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层面与金融产品对接的逐步完善。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创新已极具指导意义。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为了适应“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的创新,同时为了加强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正式明确了“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合规性;银监会下属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印发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明确规定信贷资产收益权的集中登记制度和集中登记机关。

概言之,【2016】82号文从监管指标、业务流程、业务通道、受让方资质等方面提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合规性要求;而银登字【2016】16号文则是从公示角度提出合规性要求。

1、财务出表的条件:“洁净转让三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AMC要实现财务出表,应满足洁净转让原则(银监发〔2010〕102号文)的三个条件:是否实现权利的转移;是否实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否实现控制的转移。

(1)是否实现权利的移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号》仍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之一来实现会计意义上的“转移”,一 是“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二是“现金流量过手安排”。其中,现金流量过手安排要求同时满足“不垫款”、“不挪用”和“不延误”三大条件。

笔者认为,通过约定转让方在收到债权回收款项后限期需支付给受让方,即可以认为已经实现了“权利的移转”。

(2)是否实现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23号》第7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出表);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不能出表)。

该条规定的“几乎所有”不是法律用语,就“资产收益权转让”具体业务而言,其“财务出表”并非单纯法律判断,而是要和财务审计的“实质性”原则结合。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曾讨论过这一技术性问题,最后将“几乎所有”约定为90%左右。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转移的风险和报酬高于90%,就能实现完全出表,从而形成了某种可以认定为“行业标准或行业习惯”的渊源。

笔者认为,通过在“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自转让日起,„„债权收益权完全由受让方享有和处置;同时,„„风险也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可以视为符合“实现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标准。

(3)是否实现控制的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23号》第9条规定: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从财务要求对“控制”进行了定义。当然,这是在不满足以上第7条的前提下对情形的描述。要证明转出方放弃了控制,应通过受让方的权利来佐证,具体而言,受让方获得交付后是否实现控制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独立整体再售,即受让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二是不附额外的条件,即转让方没有额外的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在“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中,一般应当允许受让方再次转让,且不得回购,在此情况下也应当视为该债权收益权已经实现控制的移转。

2、业务流程合规性确认:集中登记化解“公示危机”

【2016】82号文第1条规定,出让方银行必须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明确登记强制性。第2条第(八)项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可以看出监管机关试图建立类似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制度以避免收益权的“一物二卖”,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不确定性。且通过银登中心进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以实现“非标转标”的逆袭。

3、业务通道合规性确认:信托计划成唯一通道 【2016】82号文对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采取何种信托并没有明确,只是在第(三)条第一款提出了对交易结构监督的要求,但【2016】16号文第7条对此予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4、受让方合规性限制:本行理财与个人资金禁止入场

【2016】82号文第2条第(四)项)规定: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第(五)项规定: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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