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24-10-09

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精选9篇)

1.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一、单选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C)起实行。

A、2013年10月8日

B、2013年12月31日

C、2014年1月1日

D、2014年7月1日

2.(B)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C)万元以下的罚款。A、5

B、8

C、10

D、20 4.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C)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C)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6.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C)确定。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对环境可能造成(D)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A、一定影响

B、较大影响

C、恶劣影响

D、重大影响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D),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A、人力投入

B、设备投入

C、现金投入

D、资金投入

9.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C)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微生物

B、植物

C、动物

D、动物和植物

10.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C)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A、种植

B、养殖

C、种植和养殖相结合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B)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1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B)价格。A、工业用电

B、农业用电

C、商业用电

D、居民用电

13.(A)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14.(D)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A、乡镇人民政府

B、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C、县级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5.畜禽养殖用地按(A)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A、农用地

B、建设用地

C、未利用地

16.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C)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A、法律

B、规章

C、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D、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A)评价。

A、环境影响

B、产业规模

C、经济效益

D、社会效益

18.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A)万元以下的罚款。

A、5

B、8

C、10

D、20 19.制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C)持续健康发展。

A、农业

B、养殖业

C、畜牧业

D、农牧业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D)批准实施。A、本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相关授权部门

D、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二、多选题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ABCD)。

A、统筹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利用

D、激励引导。

2.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ABC)。

A、品种

B、规模

C、总量

D、面积

3.禁止在(ABCD)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C、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ABC)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重建

5.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ABCD)等。

A、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B、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C、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D、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 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ABC)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A、粪肥还田

B、制取沼气

C、制造有机肥

7.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ABCD)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A、荒山

B、荒沟

C、荒丘

D、荒滩

8.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CD)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2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

D、10万元以下

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AD)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10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

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AB)备案。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

11.(AC)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A、大型畜禽养殖场

B、小型畜禽养殖场

C、养殖小区

D、其他畜禽养殖场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AD)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A、预防为主

B、预防为辅

C、兼顾治理

D、防治结合

13.(ABC),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B、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C、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D、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14.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AC)。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废弃物排放标准

C、总量控制指标

D、总量指标

15.因(ABCD),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A、畜牧业发展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城乡规划调整

D、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16.将(ABCD)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A、畜禽粪便

B、污水

C、沼渣

D、沼液

17.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ACD),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A、收集

B、整理

C、贮存

D、清运

18.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ABD)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A、法律

B、法规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19.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BD)畜禽养殖。

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20.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AC)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判断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3.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

5.国家鼓励利用荒山、荒漠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适用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7.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12.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13.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14.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1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近利用。

(×)17.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18.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0.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简答题

1.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3.在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乡镇人民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有哪些?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2.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二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 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 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 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 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 制指标,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3.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探究 篇三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方法

1.治污减排主要技术方法

控制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农牧结合、规模适度、科学布局、变废为宝的原则,因地制宜,建造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使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和污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清洁养殖。

1.1 选择适宜场址进行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园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的规模和地点。选址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远离城镇,距铁路、公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m以上,尽量靠近规模种植区,以保证有足够的土地消纳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场区内布局要合理,通常划分为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各功能区明显分离,管理区和生活区位于上风向,粪污处理区、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1.2 实行干清粪工艺,改变用水冲粪的方法干清粪工艺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养殖用水,而且利于粪污的净化处理,便于堆肥发酵。

1.3 建造分级沉淀井,净化污水在畜舍外建造分级污水井,用于接纳畜舍内排出来的污水。污水经一级沉淀后,上清液流入下一个沉淀井,达到固液分离,污水经分级沉淀和生物处理得到净化,可降低污水中有机物排放量。

1.4 粪便发酵还田将畜禽排泄的粪便集中堆积到贮粪场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熟化的粪便还田,可改良土壤,促进作物增产,实行农牧结合,使畜禽粪便资源化。

1.5 好氧发酵生产有机肥通过技术加工,将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制成不同种类的复合肥料,以用于农业、园林生产。生物有机肥可以消除畜禽粪便的有机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肥效、改善土壤理化性状,肥力作用持效期,作物防病增产效果显著。

1.6 生产沼气利用畜禽粪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是解决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的有效方法,不仅能提供清洁能源,而且沼渣、沼液可以直接肥田,形成养殖、能源与种植紧密结合的粪便处理、利用模式。

1.7 优化饲料配方 日粮中限制添加不易吸收的促生长元素,加入酶制剂、酸制剂、益生素等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粪尿中氮、磷和其他腐败内容物中粪臭含量,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1.8 推广微生态养殖技术 利用锯末、秸秆等原料作为垫料,添加微生态制剂制作发酵床,在发酵床上养猪,微生态有益菌可将粪便降解,使猪舍免清粪,免水冲洗,猪场没有糞、尿排出,也没有冲圈产生的污水,养殖环境无臭味。同时,以益生菌为主体构成良性微生态环境,抑制病原菌的生长繁殖,减少猪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实现粪污零排放、无污染、清洁环保生态养殖的良好效果。

1.9 场区植树造林吸收有害气体 场区绿化可净化25%~40%的有害气体,吸附50%的粉尘,种草植树,可起到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改善养殖场区小气候、降低噪音作用。

2.治理养殖污染措施

2.1 倡导环保养殖理念实施规模养殖与环保设施建设并举,使畜禽粪便、污水得到无害化处理,能够显著降低环境污染,减少人、畜疾病发生,促进畜禽生产性能发挥。同时,畜禽粪肥的有效利用,可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种植业丰产增收,所生产的绿色农产品,可以繁荣市场、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在广大养殖户中广泛宣传养殖环保知识,增强畜禽养殖户环保健康养殖意识,大力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广无公害养殖技术。

2.2 强化畜禽养殖环保行为国家对促进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养殖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治污。根据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建立产、排污监测机制,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监督管理,把具有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列为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审批的必备条件加以审核,环保不过关不允许投入运行;对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要进行改造,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业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4.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四

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一、规模化养殖界定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定为:常年存栏猪5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禽类30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二、选址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选址时,养殖场场界应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并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建厂。

禁建区域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同时,鼓励建设养殖小区,使分散式养殖进入小区,对畜禽粪便统一进行处理,防止外排造成污染。

三、粪便处理

1、粪便的清理与贮存。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采用干法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应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做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全部改为干法清粪工艺。畜舍卫生洗涤作业必须配备加压水枪,以最大限度减少污水产生,禁止采用水管漫流方式进行冲洗作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必须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或配置专门储存设施,并要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400米以上,专门储存场所地面要水泥硬化防渗,四周要设围墙(堰)防止流失。

2、粪便处理及利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要采取高温堆肥后还田、制作菌棒等综合利用措施,同时,可结合本场实际建设沼气池,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养殖场所用热水及畜舍取暖禁止燃煤,要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

规模化养猪场鼓励建设新型生物发酵床猪舍,使粪便尿液在猪舍内通过生物发酵床自行分解消化,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四、废水治理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尽量充分还田,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1、尿液及废水的收集与输送。

养猪、养牛(羊)、养貉、养狐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喂养区及活动区,要全部采取水泥硬化(厚度不小于10厘米)等防渗措施,防止尿液、污水长期渗透造成地下水污染。养牛、养貉、养狐等养殖活动区域水泥硬化层上可采取覆土措施,以满足特定养殖条件,硬化层上的覆土定期清理更新送粪便储存场所堆肥。养殖区应设置尿液及废水收集、输送系统,将尿液及废水全部输送至沼气池或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废水输送管道跑冒滴漏,尿液及废水收集管道禁止与雨水沟混合。

2、废水处理。

所有养殖废水必须全部收集后入沼气池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有效处理,严禁直接外排或渗入地下。废水经处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的消毒处理应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废水入沼气池进行处理,沼液、沼渣要全部实现综合利用,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要还田利用,严禁沼液随意外排。

五、场区环境综合整治

场内主干道及通往各养殖区的道路要全部硬化,并做到

每日清扫保洁,道路两侧全部绿化。饲料加工必须在有四面围挡的料棚内作业,严禁露天从事饲料粉碎作业产生扬尘污染。规模化养牛场的每个养殖区要建设不低于40公分高的围堰,防止粪便、沙土外溢。畜(禽)舍围墙及围堰一律定期卫生刷白。

饲料应采取固定场所存贮,禁止乱堆乱放。场区畜(禽)舍、器械应采取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消毒措施进行消毒。

六、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

1、病死禽畜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5.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五

随着畜禽规模化养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大量粪尿及其废弃物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的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畜禽粪污既是宝贵的有机肥,种养结合良好的地区畜禽粪污对环境不仅没有污染,还促进了当地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

一、城郊集约化养殖业发展现状及污染状况

1、当前养殖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县的养殖业主要以千家万户的散养为主,比较粗矿,规模化程度较低,技术含量不高,养殖带来的污染和危害还没有引起农户的高度重视。

2、畜禽养殖规模化情况

前几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县出台了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的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畜禽规模化的发展。据统计有年出栏100头以上的养猪场24家,出栏肉羊的50只以上的养羊大户有1800多户,出栏肉兔100只以上的大户有2800多户,出栏肉鹅200只以上的有400多户,出栏肉鸭1000只以上的大户有800多户。

3、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情况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和迅速发展,畜牧养殖产生的大量粪污及其废弃物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已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畜禽粪污既是宝贵的有机肥,种养结合良好的地区畜禽粪污对环境不仅没有污染,还促进了当地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从调查情况看,我县以规模养猪场对环境的影响最大,家禽批量圈养其次,百头以上猪和大、中型家禽养殖场往往造成周围农村环境恶化,周边农田肥力过剩。园地生态放养优质鸡对环境污 染较小,另外以稻田放牧为主,肉鸭及青年蛋鸭,鸭粪直接还田,对环境污染极小,半圈养的鸭子由于喂配合饲料较多,并以溪河为活动场地,如饲养量大,密度高,对水质有一定污染。鸡粪由于较干,可以直接作水产的饲料,商品率高,对当地环境影响也较小。

二、存在问题

1、畜禽规模养殖户治理污染意识不强。极大部分养殖户对本场所需用水量、产生的粪污量很少掌握,有的场任意将粪堆放在公路边,村边等,污染周边环境,有的场虽然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污水生产量不配套。

2、缺乏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畜禽养殖业是微利产业,而进行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特别是要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管理办法》(第9号令)的要求,没有一定的保障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迁移和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单靠企业自身投入难度较大。目前,由于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的认识不够,国家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用地、用电及税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3、粪污综合利用率不高,与有关部门要求存在差距。一是粪污处理过于简单,有的是未作沉淀、发酵处理,直接排放大批田间、鱼溏;二是实行沼气发酵处理的养殖场,未对发酵后的沼渣、沼液作有机肥用,而是直排河流等,造成沼渣、沼液污染环境。

三、对策措施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针对畜禽生产由过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量 相配套的畜牧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环境敏感区,如城镇、风景区、饮用水源头区周围不宜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把畜牧场与农田、鱼塘、园地一并规划,并合理调整畜牧业产业布局。养殖场(或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养殖水面和山林进行结合规划,统一布局,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原则上按1亩(耕地、园地、水塘)2头猪(0.2 头牛、4只羊、60只肉禽、40只蛋禽、30只兔)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现代化畜牧场(畜牧小区)。这样能就近利用田、园、塘消化处理畜牧场粪肥水,就近利用畜牧场粪肥水解决田、园、塘有机肥。

2.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牧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和饲养管理技术,可大幅度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如环保型饲料应用现代营养学原理,通过生物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处理,在不降低畜禽生产水平的基础上,从源头上控制各种营养物质的摄入,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抑制、分解、转化排泄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从而降低氮、磷和各种金属物质的排泄量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同时,通过对畜牧场区的绿化、立体养殖等措施,可实现畜牧养殖业无废物排放,资源再生利用的绿色畜牧产业。

6.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六

北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与防治对策研究

在对北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废水产生、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污染防治对策.

作 者:徐谦 朱桂珍 向俐云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100044刊 名:农村生态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RURAL ECO-ENVIRONMENT年,卷(期):18(2)分类号:X592 X52关键词:规模化养殖场 畜禽 污染 防治对策 北京

7.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七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其分析

(一) 污染现状

“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实践都证明, 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不断提高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 目前发达国家畜牧业比重一般在50%以上, 有的高达80%。” (2)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畜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畜禽养殖也由最初的散养逐渐转变为集约型、规模化养殖。“2008年中国全年生猪、肉牛、奶牛、肉鸡和蛋鸡的规模化养殖量的比例已经分别达到56.2%、38.0%、36.1%、81.6%和76.9%, 规模化养殖已成为目前中国畜禽养殖的主要生产主体。” (3) 但与此同时, 大规模养殖所带来的污染也逐渐显现出来。大量畜禽的排泄物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的排放大大超过了土地的吸纳和自净能力, 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主要污染源是动物的排泄物, 包括粪便、废气与废水。据统计, “中国2007年畜禽粪便总量达到26亿t, 是同期工业固体废弃物2.28倍;预计到2020年中国畜禽粪便产生量将达到41亿t。” (4) 这将是一个无比巨大的数字, 对于空间的占据和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此外, 废水的产生量也是十分惊人的, “经科学测算, 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0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 养殖一头生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 (5) 。在农村很多地方, 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甚至没有符合标准的沼气池和化粪池, 畜禽产生的粪便、废气与废水通常都是不加处理直接排放的, 很多污水透过地表直接进入地下层, 最终污染河道, 影响人们正常的饮水和生活。

(二) 相关因素分析

1. 散户与工厂的面源化趋势加剧

由于技术的发展, 大量畜禽养殖工厂出现并蓬勃发展起来, 新兴科技取代了传统养殖手段, 所以对于粪便作为肥料的利用率就大大降低。与此同时, “‘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在畜禽养殖业中被越来越多地采用, 畜禽污染在许多地区出现了‘面源’特征, 呈现出畜禽企业的‘大点源’与养殖小区的‘面源’并行的格局。” (6) 这意味着规模化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势必将进一步加剧。

2. 农牧脱节现象严重

农业作为中国农村几千年来主要的生产生活手段,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和国家的命脉。过去, 农民的一部分农作物用于饲养畜禽, 而畜禽所产生的排泄物又可以作为肥料滋养农作物, 如此下来, 传统的农作方式加上散养式的畜牧业形成了一个“种-食-排-养”的良性循环。而随着散养式的畜牧业发展成规模化的畜禽养殖业, 大量工厂出现在城郊, 大批农民抛下了原本赖以生存的土地, 这就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 而同时仍在务农的人们更倾向于化肥, 而不再过多使用畜禽有机肥, 使得大量畜禽排泄物被丢弃。仅有少数仍使用畜禽有机肥, 但处理方式相对落后, “目前, 普遍采用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方式主要有禽粪干燥法、发酵法、畜粪尿沤制产沼法和堆制还田法等” (7) , 这些方式简单, 不加任何处理直接堆放粪便, 废水废气的处理设备也相当简陋, 更加剧了环境污染。

3. 相关法律与实际脱节

这种脱节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两方面。在政策制定方面, 与畜禽养殖污染息息相关的是农业部与环保部这两个部门。畜禽养殖业对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一直是农业部门的政策目标” (8) , 然而这只是一个初具雏形的目标, 其中并未涉及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措施。无独有偶, 环保部门在加强城市环境污染防治的同时并没有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其治理的重点之中。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排除在外的后果是治理该污染将无法可依。

二、民事法律规制的不足

目前, 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的规范规定最详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第六条明确了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防疫和环保义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则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四十六条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标具体化, 还规定了处罚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应当排除危害, 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条文最直观地反映出立法者的态度和思路。纵观以上相关条款, 虽有提及污染防治的措施, 但都过于笼统。譬如第四十六条中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没有具体标准可以参照与执行。因此, 更多的条款由于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而沦为了一句句空洞的口号。其他民事法律例如《环境保护法》中仅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治理, 并未涉及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而对于畜禽废气、废水的排放, 查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未能找到具体的治理措施, 两部法律都仅抽象地规定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指导监督废水、废气的排放, 然而何为“国家有关标准”, 我们不得而知。

法律制定的本意是要合理合法地规制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而不是利用抽象的法条相互“踢皮球”, 造成公众的误解, 这样非但达不到治理的效果, 反而使权威的法律法规沦为一纸空文, 纵容更多钻法律漏洞的行为滋生。

三、行政法规范规制的不足

2001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规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综合利用优先, 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为原则,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其中多项条款规定, 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 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 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同时, 该管理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则规定了各种排泄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容纳量。具体而言, 该排放标准将畜禽养殖污染分为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三部分, 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全部统一。

虽然两部法律都比较具体的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办法, 但对比能发现,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立足于该规章适用地的实际情况, 要求因地制宜地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允许地区差异的存在, 主张有关防治个别化。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简称《标准》) 又偏共性, 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确定为一个个固定无弹性的数值。例如, 该《标准》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中悬浮物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为200mg/L, 而氨氮的浓度则为80mg/L, 而对于恶臭污染物, 主要是臭气的浓度 (无量纲) 的标准值为70。两项部门规章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存在, 我们需要标准的规范, 但更应该拥有灵活变通的授权。一个共性的标准无法彻底有效地解决一个个性的问题, 同样, 一个个性的思想若没有合理的标准贯彻则只是一个无法付诸实施的想法而已。这样的混乱使得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过程中各执标准, 执法不一。

四、刑事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一直以来, 刑法作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及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 担当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正因为它有严厉的刑罚作为后盾, 是维护社会和谐的至关重要的一道屏障, 它只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规范等较为平和的法律法规对某一现象束手无策时才得以适用。畜禽养殖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个典型, 它损害的不仅是当代人的环境利益, 更是对我们后代经济利益的损害。面对日益严峻的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状况, 刑法不得不出面加以规制。事实上, 用刑法来调控环境污染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91年《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将故意严重危害环境罪明确规定为国际犯罪。” (9) 这是刑法规制污染走向国际的重要的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刑事法律的强制性模式下, 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能得到有效遏制并合理改善。

(一) 刑事立法罪名细分

2013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该《解释》的出台表明了我国要依法严惩环境污染问题的态度。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污染环境罪如同兜底条款, 极具包容性。正如付立忠教授所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属于三类行为性质不同的污染行为, 对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宜规定在同一个罪名中。” (10) 而同时刑法因其自身惩罚性的特点, 不宜有频繁的改动, 变通的方式是在类罪名之下细分各罪, 列举不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新罪名, 譬如可以在污染环境罪下新增一个“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罪”, 适当突出畜禽养殖污染的刑事处罚思想, 将严惩随意堆放丢弃畜禽排泄物的行为作为一种立法思想传达给公众, 尤其是大型的畜禽养殖场和众多的养殖户。

(二) 既遂标准增设危险犯与故意犯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 (修正案八) 》, 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1作了较大的修改。“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 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 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12此次修改大大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 使得类似畜禽养殖的污染在客观上也能适用该罪, 从而强化了刑法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

总体考察刑法对于环境污染整治的规定, 其立足点虽涵盖了大部分会影响环境的行为, 但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破坏和自然环境放任型污染这两个方面, 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环境威胁仅仅用了“其他有害物质”六个字概括表达。在畜禽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环境威胁的今天, 这显然是不够的。况且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犯罪, 与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显然有出入。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畜禽排泄物的随意堆放行为不能单方面认定为过失或者故意, 如果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加以处罚也是不当的, 因为很多畜禽养殖业主并没有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的主管意向, 换言之, 他们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在环境污染犯罪一章中应该增设危险犯与故意犯, 造成一定环境威胁即可认定为犯罪, 能更为有效地打击污染行为。

(三) 刑罚体系适当完善

刑法除了惩罚犯罪,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改造罪犯, 预防犯罪。刑法的教育功能不能光靠刑事立法的改进, 更应该关注整个刑罚体系的完善。只有罚当其罪, 赏罚分明才能真正有效地普法。

环境污染型的犯罪, 我国刑法的立足点不应在于打击犯罪, 而更应该是对已破坏环境的恢复治理, 但畜禽养殖业遍布全国, 范围极广, 光靠刑法打击不能从根本解决。外国刑事法律中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有一个“环境恢复义务”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手段, 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应用于畜禽养殖污染的刑事处罚中。“法院在追究环境污染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犯罪人承担环境恢复的义务.更有利于使犯罪人尤其是犯罪单位强化认识并切实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这也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必然要求。”○13

同时, 对于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 多是受到经济利益的引诱而犯罪, 所以我们可以更多地适用罚金刑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 加大了畜禽养殖业主的犯罪成本, 能从另一面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 刑事执法的加强

有了立法的基础, 要使得法律得到贯彻, 还需要刑法强制力的执行。行政法规难以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成本高, 收益低, 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上下级之间容易相互推诿, 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而刑事执法的背后是刑罚和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能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加强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 避免了执法不严的情况。同时, 刑事执法要“一以贯之, 不能忽冷忽热, 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4对于犯罪要严格遵循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秉持“罪刑法定”原则, 在打击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同时保护工厂及养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立法中的某些条文,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必要进行相关解释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正如李斯特曾说过的“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只有接触社会, 融入社会, 才能被社会认识、遵守并应用。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关机关可以制定出台司法解释, 向公众阐明畜禽排泄物的不合理堆放与丢弃容易使其中的一些有毒有害物质渗透出来, 造成环境隐患, 这些物质在该罪列举的“其他有害物质”之列, 含量较高的将处以刑事处罚。普法宣传不应只是社会手段, 刑法作为国家惩罚犯罪的一大工具, 更应得到全面的宣传, 只有当人人知法、懂法, 法律才能产生制定之初所期望的社会效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的加剧这一社会现象的关注, 深究其条文, 对比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在这一领域的治理成果, 我们呼吁刑事法律的出面, 完善草案中提到的法律手段, 综合治理改善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 使这一农村的新兴支柱产业能可持续地发展。

摘要:以散养式畜牧养殖转为规模化畜禽养殖, 造就了农村养殖方式的升级, 但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法律对此也进行有效的回应, 但注重以民事和行政方式解决问题的司法传统, 在具备较好的人情关照和地方习俗尊重的同时, 其问题解决中的效度不力显现了出来。如何在保持民事和行政手段的前提下, 发挥刑事惩罚的刚性效果, 应当是当下急需采取的一种手段, 我们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提出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刑事对策问题。

8.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八

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牵头、乡镇负责、部门配合”的工作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开展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着力推进畜禽养殖雨污分离、粪便干湿分离、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等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开展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和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在xxxx年底前完成我x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x日)。开展禁养区养殖企业环境整治工作是新时期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深入到全x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传达省、市、x政府关于对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搬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在全x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xxxx年x月x日—x月xx日)。由乡镇政府和畜牧、环保局组成专班,对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分类登记台账,将建筑面积、结构、设备设施、投入情况等核查登记造册,业主签字认定。

(三)核实锁定阶段(xxxx年x月x日—x月xx日)。由乡镇政府牵头,畜牧、环保、住建、财政部门参与,对养殖企业关闭搬迁核实锁定面积和奖补标准,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四)自行关闭搬迁阶段(xxxx年xx月x日—xx月xx日)。下发责令限期关闭搬迁通知,对规模养殖企业做好思想工作,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和奖补标准,动员规模养殖企业自行关闭搬迁。对于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部门配合帮助实施拆除。自行关闭搬迁要坚持以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养殖设施、转移畜禽、清除养殖饲料和废弃物为标准。

(五)强制关闭搬迁阶段(xxxx年xx月x日—xx月xx日)。对在限期内拒不关闭搬迁的,由x政府牵头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关闭搬迁,并在强制关闭搬迁前x天向当事人送达《强制关闭搬迁通知书》,充分履行告知程序。由司法部门配合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强制关闭搬迁。对逾期未自行关闭搬迁,由x政府组织强制关闭的,一律不予奖补。

(六)巩固综合整治阶段(xxxx

年x月x日—xx月xx日)。非禁养区畜禽养殖业主要在x环保、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坚持“防治结合、循环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合理规划,扎实推进养殖场粪污治理。

x.功能分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上要进行养殖生产区、生产管理区、生活区、粪污治理区等功能划分,采取栅栏、花带等方式进行单元隔离。

x.封闭饲养。养殖场周边要用水泥栅栏、铁丝网、围墙等方式与周围环境隔离,实行封闭运营。

x.消毒池及消毒通道。养殖场大门附近要修建消毒池,对进出车辆及时消毒;消毒通道要采取紫外线、药物喷雾等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消毒。

x.绿化美化。在养殖场空地、养殖场门口及周边种植风景树、观赏树木、花草,美化周边环境。

x.“雨污分离”。雨水沟与污水沟分离,雨水沟建明沟,自然排放;污水沟建暗沟,汇入污水处理池;净道与污道分离,畜禽、饲料进场的通道要与畜禽粪便转运通道分离,防止饲养环节交叉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x政府成立xx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相关单位相应成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和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x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全x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检查、考核、通报和实施责任追究。

x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搬迁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x环保局:开展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环保问题清理查处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x畜牧兽医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x财政局:负责预算关闭搬迁奖补经费以及工作专项经费。

x水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认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闭搬迁工作。

x城管局:负责依法拆除城乡规划范围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工作。

x住建局:负责核实拆迁面积和奖补经费测算。

x公安局:负责综合治理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x供电公司:负责对关闭搬迁养殖场(户),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禁养区的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实行干部包保,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

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关闭搬迁工作,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合理选定场址。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满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评价,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含陆域和水域)内饲养。

限养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达标排放,逐步做到循环综合利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关停转迁。

在适宜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民居住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征得养殖场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x环保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同意,办理养殖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登记和评价,养殖场污染防治及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逐步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

9.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篇九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说明:

一、政策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

(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

(4)《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 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 环境卫生,确保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以中心城区及城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畜禽养殖 “禁养区”为重点,着力开 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立 健全政策导向机制和管理机 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 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 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生态效益并重。要高度重视 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 问题,坚持协调发展、生态 效益并重,把专项整治、节 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 全过程,提高全市畜禽健康 养殖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城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和人居集中区域为主线,根据畜禽养殖场所功能区域不同,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退出。

(三)坚持严格管控、明确责任。畜禽养殖场是污染防治的主体,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应主动退出养殖;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综合防治,形成合力。

三、实施区域、对象及目标任务

(一)实施区域:

1、中心城区(暂划分为A、B两区,以涟源经济开发区东轩村为界,东轩村以西中心城

二、实施区域依据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 区为A区,东轩村以西中心城区为B区)。

2、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实施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45户,栏舍建筑面积20110平方米。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25户,栏舍建筑面积18150平方米。

(3)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3户,栏舍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

(4)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5户,栏舍建筑面积13390平方米。

(三)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上述实施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

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根据《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禁养区划分。

三、整治对象

根据《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四、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中心城区(根据涟源市中心城区规划图):东

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年出栏羊300只以上;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年出笼肉鸡50000羽以上;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上,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四)目标任务 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底前,对中心城区梁飞猪场、肖楚生猪场等3家规模养殖场和涟水风光带梁五喜等5家规模养殖场及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梁和生猪场、石纪明猪场等3家规模养殖场共11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退出。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A区和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退出,中心城

至经开区长车村,西至六亩塘镇秀溪村,南至涟水河以南1000米,北至娄涟公路以北500米。

(2)升平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涟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表):六亩塘镇洞庭桥至蓝田光明桥。

(3)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涟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表):龙塘镇上梅桥至石马山镇肖家坝。区B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 场在2017年年底前退出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所在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召开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工 作会议,并逐户动员规模养 殖场主动退出,做好思想工 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20日—30日):市 畜牧部门负责对应当退出的 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摸 底,与所在乡镇对接,搞好 指导和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2016年6月30 日):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行动前期工作。以市人民政 府名义发布《涟源市中心城 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 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 通告》后,乡镇办、涟源经 济开发区要主动作为,按时 完成好辖区内禁养区域规模 养殖场退出任务,与畜牧部 门一起同畜禽规模养殖场签订好退出养殖协议书,并监 督退出到位。对未按《通告》 规定时间退出的,由市环境 保护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 单位启动退出程序,依法予 以强制退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成立涟源市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工 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 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 办分管农业副主任、市环保 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 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 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 城管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 人、蓝田街道办事处、石马 山镇、六亩塘镇、涟源经济 开发区等行政负责人任副组 长,上述单位分管副职为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 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整治 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 责组织实施。环保部门要加 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整 治的监督执法,严格养殖污 染的违法行为处罚;畜牧部 门要做好畜禽规模场的调查 摸底和退养补偿资金测算工 作,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 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 务,牵头协调畜禽规模养殖 场集中整治的实施;财政部

门要积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 场集中整治补助资金,监督 资金使用;城管、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 行职责,配合做好畜禽规模 养殖场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处置。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本实 施方案所规定的禁养区内的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开 展综合治理,限期退出。对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 同步拆除养殖设施或栏舍的 规模养殖场,按标准给予补 偿。对主动搬迁至适养区,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规 模养殖户,优先予以项目支 持。对未按规定时间退出的,畜牧部门不予核发《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不开具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各部门不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并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三)规范资金补偿,引导养殖退出。

1、补偿对象:《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文件发布前,建成且目前仍在继续饲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动退出的,按标准予以补偿。《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文件发布后,进入或重新进入上述禁养区域饲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无条件退出,并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同步拆除养殖设施和栏舍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畜禽栏舍面

五、退出补偿资金依据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退出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根据《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涵[2014]87号):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按畜禽栏舍面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平方米补偿300元。10

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少一项按比例扣减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300元(按照栏舍建设结构及使用年限具体确定)。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四)整合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有效整合环保、畜牧、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财政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的资金补偿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确保这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12月12日

六、规模养殖场退出补偿资金概算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754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30%拆除栏舍,70%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需补偿资金490万元。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545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50%拆除栏舍,50%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需补偿资金410万元。

(3)升平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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