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安全确认制度

2024-06-26

岗位安全确认制度(精选7篇)

1.岗位安全确认制度 篇一

工务段安全确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务段的安全管理水平,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达到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保障班组职工认真进行安全确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上岗前确认:在班前会上对职工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个人状态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确认及联保确认。

2、管理人员上岗确认:在班前会上对个人状态签字确认;进行联保确认。

3、上班前要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物料等安全状态进行确认。

4、职工要对作业前安全防护和安全联锁情况进行确认。

5、班组安全员要对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进行确认。

6、对生产任务以及作业过程中设备运行的可靠性进行确认。

7、防护员要对进入隧道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作业的现场防护情况进行确认。

8、在线路上行走时,不得走道心,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在线路上作业时,必须确认有无列车驶来,进行安全确认。

9、在线路旁作业时,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安全确认,不准侵入限界,要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巡道工巡视设备及夜间处理故障时,应进行自我保护,要进行安全确认,加强了望,注意来往车辆,及时下道避车。

11、驻站防护员要随时注意车站作业情况,3-5分钟联系一次现场作业人员通报列车运行的情况,进行安全确认。

12、涉危操作加锁确认:对开关、按钮、闭锁、等需本人断开、工作结束后本人恢复的涉危操作,实施一人一锁一钥匙管理。

13、零散作业联保确认:定时与规定的联保人员进行联系(你不问我我问你)。

14、多人配合作业确认:多人配合作业确定一名现场指挥人员,确认各配合点及相关全部人员到位,通讯,信号联络畅通,配合作业准备工作到位后,在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下作业。

15、菜单式交接班确认:巡道工、道口工岗位,交接班按照菜单式交接班,交接双方检查签字确认。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工务段零散作业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段零散作业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零星岗位及单岗作业人员安全事故,不断巩固安全工作成果,强化“行为规范,素质提升”,切实消除现场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务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班前会制度,当班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前点名实行安全确认,“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及时了解员工身体及精神状况,出现异常,不予安排工作。

2、工长安排当班工作任务,介绍作业地点、安全情况、隐患情况、强调安全细节、确保安全作业。班长详细安排岗位人员和具体工作任务。

3、对于道口工和巡道工,工长必须在其班中巡检,及时提醒在岗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4、设备例行检修作业时,必须至少两人一组,互相监护安全。检修时,将相关设备停电熄火闭锁,有人现场监护,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设备修理人为当班安全负责人。

5、巡道工、道口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执行手指口述,将交接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岗位文明卫生情况电话汇报清楚详细记录。

6、对新员工和实习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安全培训,签订师徒合同,严禁单独上岗作业,实习期满后,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岗位。

7、道口值班室有电话联系,班中进行三汇报,将本岗位安全状况详细汇报工区,区队值班必须记录在案。

8、道口工严格按照道口工岗位责任制要求,穿戴工作服,未经单位允许,不得私自远离作业区域。

9、工长或班长每班必须对零散作业人员及单独岗位安全作业情况至少巡查一次,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岗位描述,否则按照“三违”论处。

10、工区组织每月对巡道工、防护员、道口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连续2次不及格人员,予以停工培训。

11、单独作业人员,班前、班中、班后要向工长进行电话汇报,交接班时的电话汇报必须由交班、接班人由同一部电话同时汇报。否则,少汇报1次,当班无工无分。

12、除固定岗位的单人单岗作业工种外,班前会分工时严禁安排单人单项作业。

13、因故出现当班不能出勤时,必须提前向工长请假汇报,由工长安排顶替出勤人员,顶替出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制度管理,不准私自换班、调休,否则两人均无工无分且罚款200元。

14、工务段建立全段巡道工、道口工作业人员情况台帐。段安全员记录单岗或零星岗位作业人员汇报记录台帐。

15、台帐必须能够正确反应出每次零星岗位作业人员汇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等内容。

16、零星岗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汇报的,罚款100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2.岗位安全确认制度 篇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国务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我国公司法的其他内容规定,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以及工商登记等都是必要记载事项, 通常据此来判断和确认股东资格。但根据公司的发展和运作的情况来看, 分别采用上述标准确定股东资格并不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在股东资格取得标准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争议, 即是以出资为标准还是以登记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 理论界主要有三种意见, 即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形式说将登记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确认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认为这样可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明确对外关系。实质上是将出资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认为公司的股东地位主要体现为行使与承担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区别说是指不单纯地依据登记或出资来确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内以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对外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

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层次, 主要是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首先, 源泉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例如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等等。效力证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对非上市公司而言, 是指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对抗证据, 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

二、股东资格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司法》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 问题也随之出现,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股东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 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 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这些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因此,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根据《公司法》的第二十八条可知, 是具有股东资格的。

其次, 若当事人以实物出资, 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现增值后如何补资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由于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实质上属于违约行为, 若在当时办理了变更手续, 则增值的部分现在属于公司。因此, 在实践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再按照现在增值的价值进行补资。

第三,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伴随着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的, 但随后弊端日益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 使其管理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处理, 并且, 存在无资金来源和持股人不愿意转让两个难点, 致使这些职工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后却还保留着原企业内部职工股, 为企业运作留下隐患。1997年10月6日颁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正式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因而不能从事营利活动, 无法进行投资等行为, 与其宗旨和目的相矛盾的。所以, 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有争议的问题。在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职工持股会虽然不具有营利性, 但仍然是公司的股东, 只是间接股东, 即不显名化。

三、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依照合同关系而产生, 并不能因此说是大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 在一些文章中此类内容被认为是隐名股东的特点之一, 有待考虑。在股东资格确认制度中表现最突出的是隐名股东的确认问题。这一部分将从隐名股东问题的成因、问题的类型进行分析。

(一) 隐名股东问题的成因

首先, 是为了规避法律与政策的原因。例如, 我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 部分外商为赢取高额利润, 借用中国籍人士的名义, 隐名投资。再者,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相关比例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隐名出资。

其次, 是由于不规避法律而追求效益最大化。投资者不愿公开自身情况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例如, 让外界知道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或者不符合自己后期的利益安排。

第三, 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 从而成为隐名股东, 以及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产生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存在多种情况, 但实践中以上述几种原因为主。

(二) 隐名股东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隐名股东由于实际出资人长时间并不为外界所知, 除了会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问题, 还会出现司法障碍以及执行问题。

首先, 涉外的三资企业中的隐名股东容易出现司法障碍的问题。如前述原因, 我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 部分外商为赢取高额利润, 借用中国籍人士的名义, 隐名投资。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些案例, 本来是国内企业, 存在隐名的外商股东, 若确认其股东资格使其显名化, 内资企业则变成了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进而向商务部申请更改公司性质, 而商务部不予同意, 所以出现了部分外资打算通过合同关系的诉讼案件拿到判决书再找商务部申请更改的现象。但这种方法其中存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的问题。

第二, 执行冲突。公司的股东由于某种原因将部分股权名义上交由另一个公司持有, 后来由于名义上的公司负有债务, 被诉讼保全, 其中便包括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而且执行了这部分名义上的股份会造成原公司资产的流失。如果判定为隐名股东, 会对抗另一个法院裁判的执行。但如果将其显名化, 又会造成各判各的情况。

四、建议及措施

首先, 《公司法》在实践中出现这部分的问题主要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对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所以, 应当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使其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 例如,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之间的关系。颁布相关细则, 是类似案件的判决能够统一。

其次, 设计一套隐名自愿、显名自由的制度, 规范隐名投资运行机制。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的契约自由精神, 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是否隐名, 从而解决法律无法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突破公司资本运营的法律瓶颈, 还能够促进资本的有效流通, 加快公司的发展。

第三, 对于隐名股东中存在执行冲突的问题, 可以进行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从而法院会了解到其中可能存在代持股等类似协议, 不会在误导下进行判决, 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法》的不完善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经济利益的安排和考虑, 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与问题。对《公司法》中有争议的内容进行阐述和完善, 通过发布权威的司法案例明确方向, 使当事人在考虑利益安排时能够有所考虑, 减少冲突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05) .

[2]李后龙, 雷兴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J].法律适用.2002 (12)

3.浅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篇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区别一般的民间调解,一般的民事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具有法律强制力、不收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效率高等优点,但笔者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发现该项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给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现笔者对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将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和《若干规定》中,按照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只能对现有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无权创造法律,成为无源之水,因此,为完善并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提供法律基础必须将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当中,使之成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审查时有法律可以依据。当前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将司法确认写入专门的节中,这一制度的完善,必然对中国未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加强法院司法确认业务机构的建设

笔者在某市某区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时,被告知,该案申请是该法院第一个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负责部门是人民调解中心,中心人员都为退休人员,甚至是从未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担任,对法律规定和程序完全不了解,给笔者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同时因为是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在历经3个月的层层审批之后,该案才最终得到法院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得以终结此案。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完善内部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司法确认案件,配备较为齐全和专业的人员,制定一系列相关办案规则和程序,将司法确认制度贯彻落实。

加强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关系,完善调解组织

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都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同领域的纠纷会涉及这些调解方式。如劳动纠纷调解会涉及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的民事纠纷会涉及到社区、街办、乡镇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组织。这些组织在纠纷调解中充当主体的角色,大部分纠纷都是由这些组织进行调解结案的,但这些组织及人员大都是由基层群众和干部组成的,很少或者没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担任调解员,对于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缺乏了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问题,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作为启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基层组织及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确认流程,为此,笔者建议,作为司法确认的两个基本组织单位的调解组织和法院,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由调解组织及时将纠纷调解情况反馈给法院,法院组织人员力量对调解组织进行相关法律培训,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和衔接,从而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贯彻。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4.岗位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篇四

为加强我局信息化岗位管理,保证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信息化岗位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化岗位指承载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岗位,主要包括局办公室和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的信息安全员和兼职保密员。

第三条 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信息化岗位实行岗位职责分离制度,岗位操作权限严格受岗位职责限制。除非主管领导批准,信息化岗位人员不得打听、了解或参与职责以外的任何涉及岗位安全和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化岗位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信息系统操作口令,不定期予以更换。严禁向他人泄露自己的信息系统操作口令。因工作需要必须告知他人的,应在使用完毕后即时更换口令。

第六条 信息化岗位人员使用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必须有密码保护措施,工作中离开岗位时计算机应置于屏幕保护状态。计算机无人使用时不得置于上网状态。

第七条 非经主管领导批准,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存有工作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经主管领导批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的,应采取措施保证机内信息安全。携带外出的便携式计算机禁止留存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 重要的信息化岗位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重大事件期间应组织安排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重点监控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子系统(如网站)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按局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处理,并即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与技能。

第十条 局监察室负责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为此,应不定期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信息化岗位人员使用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排除病毒、木马等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整理好涉及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资料或文档,形成信息交接档案,移交给指定的工作交接人员;

2、逐项取消其拥有的信息系统访问授权;

3、收回其使用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4、全部移交过程必须有完整的移交记录,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

未完成以上程序,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5.安全岗位管理制度 篇五

X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范围..............................................3 第三章 角色和责任........................................3 第四章 各安全岗位管理制度................................4 第一部分 网络安全维护管理制度.........................4 第二部分 系统安全维护管理制度.........................8 第三部分 信息安全部门岗位管理制度....................14 第四部分 审计部门岗位管理制度........................18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的确保XXXX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合理、可靠、安全、高效地组织和管理XXXXX市场,提高XXXX市场的服务质量,提高维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此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作为维护和管理XXXX市场的依据。

第二章 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XXXX市场系统的物理资产(包括:网络设备,主机设备,安全设备,监控设备等)、软件资产(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程序等)、数据资产(业务数据、网络系统、主机数据,应用程序数据等)以及网站系统的技术人员等。

第三章 角色和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XXXX市场的网络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员及安全审计员等角色阅读。本制度由信息管理处修改和维护。

第四章 各安全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网络安全维护管理制度

1.网站系统的所有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IDS以及其他网络设备)应由专职网络维护人员负责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的物理环境,并按照机房物理安全要求进行维护。

2.网络维护人员应对所有网络设备进行资产登记,登记记录上应该标明硬件型号,厂家,操作系统版本,已安装的补丁程序号,安装和升级的时间等内容。

3.网络维护人员应至少每天1次,对所有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各设备都能正常工作。

4.网络维护人员应制定网络设备用户账号的管理制度,对各个网络设备上拥有用户账号的人员、权限以及账号的认证和管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5.网络维护人员应制订网络设备用户账号口令的管理策略,对口令的选取、组成、长度、保存、修改周期以及存储做出规定;禁止使用名字、姓氏、电话号码、生日等容易猜测的字符作为口令,也不应使用单个单词或命令作为口令,组成口令的字符应包含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标点、控制字符等,口令长度要求在8位以上;不应将口令存放在个人计算机文件中,或写到容易被其它人获取的地方;对于重要的网络设备,要求至少每个月修改一次口令,或者使用一次性口令设备;若掌

握口令的管理人员调离本职工作时,必须立即更改所有相关口令;用户账号口令应以加密方式存储,如MD5方式。

6.严格禁止非网络管理人员直接进入网络设备进行操作,若在特殊情况下(如系统维修、升级等)需要外部人员(主要是指厂家技术工程师、非本系统技术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进入网络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由网络管理员登录,并对操作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禁止将系统用户账号及口令直接交给外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为外部人员开放临时账号时,必须向信息管理处相关领导申请,在申请中写明开放临时账号的原因、时间、期限、对外部人员操作的监控方法、负责开放和注销临时账号的人员等内容,并严格根据安全管理机构的批复进行临时账号的开放、注销、监控,并记录备案。

7.网络维护人员应尽可能减少网络设备的管理方式,例如Telnet、web、SNMP等;如果的确需要进行远程管理,应使用SSH代替Telnet,使用HTTPS代替HTTP,并且限定远程登录的超时时间,远程管理的用户数量,远程管理的终端IP地址,同时按照“网络安全配置管理策略”中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的授予,并在配置完后,立刻关闭此类远程连接;应尽可能避免使用SNMP协议进行管理,如果的确需要,应使用V3版本替代V1、V2版本,并启用MD5等验证功能;进行远程管理时,应设置控制口和远程登录口的超时时间,让控制口和远程登录口在空闲一定时间后自动断开。

8.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监视、收集网络以及安全设备生产厂商公布的软件以及补丁更新,要求下载补丁程序的站点必须是相应的官方站

点,并对更新软件或补丁进行评测,在获得信息管理处领导的批准下,对生产环境实施软件更新或者补丁安装。

9.软件更新或者补丁安装应尽量安排在非业务繁忙时段进行。操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由一人监督,另一人进行实际操作,并在升级(或修补)前后做好数据和软件的备份工作,同时将整个过程记录备案。

10.软件更新或者补丁安装后网络维护人员应重新对系统进行安全设置,并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

11.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报告任何已知的或可疑的信息安全问题、违规行为或紧急安全事件,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向信息管理处领导报告细节;并不得试图干扰、防止、阻碍或劝阻其他员工报告此类事件;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报复报告或调查此类事件的个人。

12.网络维护人员应定期提交安全事件和相关问题的管理报告,以备领导检查。

13.网络维护人员应制订网络设备日志的管理制定,对于日志功能的启用,日志记录的内容,日志的管理形式,日志的审查分析做明确的规定。对于重要网络设备,应建立集中的日志管理服务器,实现对重要网络设备日志的统一管理,以利于对网络设备日志的审查分析。

14.网络维护人员应保证各设备的系统日志处于运行状态,并每两周对日志做一次全面的分析,对登录的用户、登录时间、所做的配置和操作做检查,在发现有异常的现象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工作组报告。

15.网络维护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监控网络的流量状况,当突发异常流量时,应立即上报信息安全工作组,并同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并记录备案。

16.网络维护人员应至少每年1次对整个网络进行风险评估。17.网络维护人员应至少每年1次对整个网络进行灾难影响分析,并进行灾难恢复演习。

第二部分 系统安全维护管理制度

1.所有主机设备应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管理,定期检查服务器主机的物理环境,并按照相关物理安全要求进行维护。

2.系统维护人员应对所有主机设备进行资产登记,登记记录上应该标明硬件型号,厂家,操作系统版本,已安装的补丁程序号,安装和升级的时间等内容。

3.系统维护人员应至少每天1次,对所有主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各设备都能正常工作。

4.系统维护人员应对各个主机设备上拥有用户账号的人员、权限以及账号的认证和管理方式做出明确定义,并定期进行审查,在发现有可疑的用户账号时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在用户权限的设置时应遵循最小授权和权限分割的原则,只给系统用户、数据库系统用户或其它应用系统用户授予业务所需的最小权限,应禁止为所管理主机系统无关的人员提供主机系统用户账号,并且关闭一切不需要的系统账号。对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用户账号进行锁定。同时对主机设备中所有用户账号进行登记备案。

6.系统维护人员应制订主机系统的帐户口令管理策略,对口令的选取、组成、长度、保存、修改周期做出规定。禁止使用名字、姓氏、电话号码、生日等容易猜测的字符作为口令,也不要使用单个单词或命令作为口令,组成口令的字符应包含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标点、控制字符等,口令长度要求在8位以上。不应将口令存放在个人计算机文件中,或写到容易被其它人获取的地方。口令文件(如:系统中的/etc

/shadow)及其所有拷贝的访问权限应该严格限制为超级用户可读,并且定期检查。对于重要的主机系统,要求至少每个月修改一次口令,或者使用一次性口令设备;对于管理用的工作站和个人计算机,要求至少每两个月修改一次口令。若掌握口令的管理人员调离本职工作时,必须立即更改所有相关口令;用户账号口令应以加密方式存储,如MD5方式。

7.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利用口令破解软件进行口令模拟破解测试,在发现脆弱性口令后及时采取强制性的补救修改措施。

8.严格禁止非本维护管理人员直接进入主机设备进行操作,若在特殊情况下(如系统维修、升级等)需要外部人员(主要是指厂家技术工程师、非本系统技术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进入主机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由系统管理员登录,并对操作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禁止将系统用户账号及口令直接交给外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为外部人员开放临时账号时,必须向信息管理处相关领导申请,在申请中写明开放临时账号的原因、时间、期限、对外部人员操作的监控方法、负责开放和注销临时账号的人员等内容,并严格根据主管领导的批复进行临时账号的开放、注销、监控,并记录备案。

9.系统软件安装之后,系统维护人员应立即进行备份;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在系统软件的变更以及配置的修改之前和之后,也应立即进行备份工作。

10.严禁随意安装、卸载系统组件和驱动程序,如确实需要,应及时评测可能由此带来的影响,并需要获得主管领导的批准。

11.系统维护人员应制定软件使用制度,禁止在服务器系统上禁止安装与该服务器所提供服务和应用无关的其它软件。

12.系统维护人员应制定重要主机系统的安全使用制度,禁止在重要的主机系统上浏览外部网站网页、接收电子邮件、编辑文档以及进行与主机系统维护无关的其它操作。如果需要安装补丁程序,补丁程序必须通过日常维护管理用的工作站或PC机进行下载,然后再移到相应的主机系统安装。

13.禁止主机系统上开放具有“写”权限的共享目录,如果确实必要,可临时开放,但要设置强共享口令,并在使用完之后立刻取消共享。

14.系统维护人员应禁止不被系统明确使用的服务、协议和设备的特性,避免使用不安全的服务,例如:SNMP、RPC、Telnet、Finger、Echo、Chargen、Remote Registry、Time、NIS、NFS、R系列服务等。

15.系统维护人员应严格控制重要文件的许可权和拥有权,重要的数据应当加密存放在主机上,取消匿名FTP访问,并合理使用信任关系。

16.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监视、收集主机设备操作系统生产厂商公布的软件以及补丁更新,要求下载补丁程序的站点必须是相应的官方站点,并对更新软件或补丁进行评测,在获得主管领导的批准下,再实施软件更新或者补丁安装。

17.软件更新或者补丁安装应尽量安排在非业务繁忙时段进行。操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由一人监督,另一人进行实际操作,并在升级(或修补)前后做好数据和软件的备份工作,同时将整个过程记录备案。

18.软件更新或者补丁安装后应重新对系统进行安全设置,并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

19.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报告任何已知的或可疑的信息安全问题、违规行为或紧急安全事件,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细节;并不得试图干扰、防止、阻碍或劝阻其他员工报告此类事件;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报复报告或调查此类事件的个人。

20.系统维护人员应制订主机设备日志的管理制定,对于日志功能的启用,日志记录的内容,日志的管理形式,日志的审查分析做明确的规定。对于重要主机设备,应建立集中的日志管理服务器,实现对重要主机设备日志的统一管理,以利于对主机设备日志的审查分析。

21.系统维护人员应保证各主机设备的系统日志处于运行状态,并每两周对日志做一次全面的分析,对登录的用户、登录时间、所做的配置和操作做检查,在发现有异常的现象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工作组报告。

22.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病毒查杀工作,平均频率应不低于每2周一次,重大安全漏洞发布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并且为了防止网络安全扫描以及病毒查杀对网络性能造成影响,应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扫描时间做出规定,应一般安排在非业务繁忙时段;当发现主机设备上存在病毒、异常开放的服务或者开放的服务存在安全漏洞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23.系统维护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监控主机系统的CPU利用率,进程,内存和启动脚本等的使用状况,在发现异常系统进程或者系统进程

数量异常变化时,或者CPU利用率,内存占用量等突然异常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同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并记录备案。

24.当主机系统出现以下现象之一时,系统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问题的报告和诊断:

 系统中出现异常系统进程或者系统进程数量有异常变化。 系统突然不明原因的性能下降。 系统不明原因的重新启动。 系统崩溃,不能正常启动。 系统中出现异常的系统账号。 系统账号口令突然失控。 系统账号权限发生不明变化。 系统出现来源不明的文件。 系统中文件出现不明原因的改动。 系统时钟出现不明原因的改变。

 系统日志中出现非正常时间系统登录,或有不明IP地址的系统登录。

 发现系统不明原因的在扫描网络上其它主机。

25.系统维护人员对主机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应编写运行维护的日报、周报、月报和年报。

26.主机的备份分两种,一种是数据的备份,另一种是系统配置的备份。网站系统维护人员需要作数据备份的服务器为:数据库主机、电

子邮件服务器、WWW主机等。所有主机均应有较详细的系统配置的备份,以便系统的恢复。重要数据应定期进行0级备份和增量备份,并妥善保存存储介质。鉴于现在网络的主机和备份介质,建议采用如下备份计划:  每月做一次系统0级备份;  每周做一次增量备份;

 每个服务器至少保持最近的三个月的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三部分 信息安全部门岗位管理制度

一、信息安全员的职责

信息安全员主要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信息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涉密信息网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的报送、接受和传输的安全性;

(2)负责监督检查信息网对外发布的信息,保证符合安全保密规定;

(3)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涉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4)负责监督检查信息网对国际互联网上国家禁止的网站的非法访问记有害信息的侵入;

(5)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网络泄密事件进行调查与技术分析。

二、系统安全员的职责

系统安全员主要负责信息网操作系统及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安全及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信息网操作系统及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地运行。

(2)负责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防止非法用户进入系统;(3)负责用户的口令管理,建立口令管理规程和检验创建账户机制,避免口令泄露;

(4)负责实时监控系统,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系统

正常运行状态;

(5)负责对系统各种硬软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科学使用,避免造成系统资源的浪费。

三、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网络安全保密系统的运行于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负责配置和管理访问控制表,根据安全需求为各用户配置相应的访问权限;

(3)负责网络审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认真记录、检查和保管审计日志;

(4)负责检查系统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修复或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实时对系统进行非法入侵检测,防止和阻止“黑客”入侵。

四、设备安全员的职责

设备安全员负责对专用计算机安全保密设备(防火墙、加密机、干扰仪等)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设备的领用和保管,做好设备的领用、进出库、报废登记;

(2)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运行,并建立详细的运行日志;

(3)负责设备的清洁和定期的保养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4)负责设备的维修,制定设备的维修计划,做好设备维修记录;(5)负责对安全保密设备密钥的管理。

五、数据库安全员的职责

数据库安全员负责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维护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负责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装、备份与维护,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负责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检测并优化系统性能;(3)负责检查数据库系统的用户权限,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越权访问;

(4)负责定期检查数据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发现系统故障及时排除,做好系统恢复。

六、数据安全员的职责

数据安全员负责信息网络中运行数据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信息网络数据的安全,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负责对信息网络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实时对重要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3)负责对信息采集、传输及存储的技术手段和工作环境以及介质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漏洞及时解决;

(4)负责定期对重要数据存储备份介质的检查,防止数据的丢失或

被破坏。

七、防病毒安全员的职责

防病毒安全员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购置、保管、发放、升级和安装;(2)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在病毒发作日前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负责定期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系统被计算机病毒感染,及时组织清毒、消毒;

(4)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机房安全员的职责

机房安全员负责计算机机房的安全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计算机机房的防火、防水、防静电、防雷击和防辐射等安全设施的管理;

(2)负责对计算机机房的内部装修,落实电磁波防护等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

(3)负责计算机机房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的维护与管理;(4)负责计算机机房的进出口的控制机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5)负责对本单位计算机机房及所属各部门计算机机房安全性的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书面报告。

第四部分 审计部门岗位管理制度

一、审计部部门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其他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4)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5)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6)协调和配合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财税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7)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6.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篇六

行政人员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校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方针政策,负责建立安全工作机制,主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督查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

副校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校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饮食安全卫生,预防传染性疾病工作。

政教处正、副主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行为安全。

教务处正、副主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课堂教学及实验课、体育课、活动课的安全教育与防范。

总务处正、副主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设施安全,学生自救逃生演练及应急预案。

班主任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主任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教育学生课间活动文明、不玩火、不玩电,课间杜绝打架现象发生,不登高爬墙,不玩危险性游戏,不私自出校门,不在危房或建筑基地玩耍,上下楼梯慢步右行。

2、学生集会、出操、就餐就寝、扫除、课外活动等,班主任均在场,维持秩序,外出活动来去都要清点人数。

3、重视做好“双差生”的帮教工作,班主任不能体罚、变相体罚、漫骂和驱赶学生,对学生要做细心的思想工作。要关注学生行为。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时,要及时询问、家访、教育,防止意外发生。

4、寒暑假、节日、双休日,班主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让学生来校,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放学后,班主任若滞留学生,必须在场,严禁出现班主任已离校,学生还留在学校的现象。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放学,若气候恶劣,要及时带领学生安全离校。

6、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来学校。已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必须经家长同意。学生早上进校后,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让学生回家拿作业、拿用品,课间不得让学生外出买东西。

7、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每学期每生至少家访一次。平时要经常性地和家长联系,发现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及时解决,共同教育好学生。

8、班主任要安排好班级学生值日,保证每日每一时间段都有学生值勤,同时加强对值勤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9、一旦发生事故,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到场,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10、对本班的消防安全负责,加强对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玩火、点火,不带引火工具。

11、负责本班教寝室内电线、电灯、插座及床铺等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汇报,尽快整改,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12、教育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早晨按时起床、出操,晚上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严禁擅自在校外留宿,每天晚上清点住宿生人数,发现学生未到,及时查清去向。

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及本校各项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一定的救援方法,临危不惧、沉着冷静。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交通、饮食、活动、人身、消防、防震等方面的安

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对每个学生不能歧视、不能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生。

四、教师要结合本学科特点,采取学科渗透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五、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未下课不允许学生到教室外单独活动,不得拖堂。上课

前教师要点名,发现有未到学生,要及时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负责与家长联系。课间要注意观察学生行为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六、教师要经常检查教室内用品、设备及教具器材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报

告学校解决。在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及教室上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触摸电器及易燃、易爆、有害物品。

七、上实验操作或活动课时,事前要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教

学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不让学生参加与其身体不相适应的活动;学生如生病或发生伤害事故要立即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告知学生家长。

八、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的统一活动时,教师应严守岗位,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

九、在教学和教学有关的活动中,遇有对学生有侵害的行为,老师有义务制止,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十、不得叫学生替教师做提开水、搬重物上下楼、外出买东西等有危险的事情。

十一、严格执行学生外出活动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危险事

故不得组织学生救援。

十二、无论校内外,如发现我校学生有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若遇到发生安全事故,应

7.岗位安全确认制度 篇七

一、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及比较

《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 分别为排放权交易机制 (ETS) 、联合履约机制 (JI) 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 。这三种机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基本的形式, 即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 (Cap and Trade System) (如ETS) 和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机制 (Baseline and Credit System) (如JI和CDM) 。

(一) 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1、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

总量与交易机制是指由制定机构发放, 用于记载或标识持有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允许排放特定数量温室气体权利的法律凭证, 即配额 (Allowances) 。持有者可以在配额到期之前自由出售或转让。到了指定的交付日期, 持有者必须交付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以完成减排任务。超排除了接受罚款外, 还必须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与超排数量相当的配额。京都机制下的ETS、自愿机制下的EU ETS和CCX都是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

2、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机制

基准和信用机制的特点是:首先根据允许排放的总量确定一个排放基准 (baseline) , 如果企业经鉴证的实际排放量低于排放基准, 则企业的减排量可以获得碳信用 (credits) 。企业可以将碳信用进行交易以获取收益。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高于排放基准, 则企业必须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碳信用并接受超排罚款。京都机制下的JI和CDM就是典型的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机制。其中, JI机制产生的碳信用称为排放减量单位 (ERUs) , CDM项目产生的碳信用称为鉴证的减排量 (CERs) 。

(二) 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比较

由上可知, 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既有共性又存在个性差异。

1、共性表现为:

(1) 制度设计的目的都是致力于通过交易减少碳排放量, 尽管制度的设计考虑了不同国家不同的排放特点; (2) 无论是碳配额还是碳信用, 其本质都是用于记载或标识持有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允许排放特定数量温室气体权利的法律凭证, 具有同质性。

当然, 尽管两种交易机制减排目标一致, 但机制的设计思路和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

2、个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碳配额或碳信用取得方式不同。碳配额的获得发生排放尚未开始之时, 既可能免费获得也可能是通过竞价拍卖有偿获得;而碳信用则是在排放发生之后获得, 是允许排放量与实际减排量之差。但是如果实际减排量超过了允许排放量, 则不仅不能获得碳信用, 还需要到碳交易市场上购买与超排放相当的碳信用; (2) 碳配额是总量概念, 表示配额持有者可允许排放的最大数量, 而碳信用则是净额概念, 是允许排放量与实际减排量之差表示的净减排量。

二、碳排放权资产与排放负债的会计确认

(一)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近年来, 美国、欧盟、日本和IASB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致力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的研究, 其中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对碳排放权资产性质的认识, 不同的组织和学者却将其确认为不同的资产类别。2003年,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下的紧急任务小组 (EITF) 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 (EITF 03-14, Participants’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Allowances under a"Cap and Trade"Program) 进行讨论, 讨论的结果是将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时, 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0;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 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 (IFRIC) 2003年5月发布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 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 即2004年12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 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 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Fiona Gadd et al. (2002) 就指出, 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 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根据英国的FRS 13的规定, 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义。

综上分析可知,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资产都有其固有的缺陷。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 只关注到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差异, 没有看到其共性, 致使对碳排放权的本质缺乏统一的认识, 导致碳排放权资产类别的多样性; (2) 更多考虑了碳排放权所具有的权利, 对其所蕴含的义务没有考虑或没有理解排放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密切关系。

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成为国际会计研究领域中的一大难题。要克服这一难题, 必须要结合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共性和个性进行分析。

(二) 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及会计确认依据分析

1、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分析

碳排放权日益显示出明显的商品属性。在国外, 将排放权确认为商品已成为企业的惯例。美国的金融机构, 如巴克莱资本 (Barclay Capital) 和花旗银行 (Citibank) 就是典型的代表, 两者作为能源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都将排放权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纳入其商品投资组合中 (John Clapp, 2007;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2009) 。

其实, 碳排放权除了明显的商品属性外, 更日益凸显其货币属性。主要表现在: (1) 排放权的价值建立在国际协议或政府信用基础之上; (2) 全球碳市场具有与货币市场趋同相似的过程; (3) 碳信用的另一个货币相似特征是可以“存储” (banking) 和“借贷” (borrowing) ; (4) 碳信用具有稀缺性; (5) 碳信用具有了广泛的接受性; (6) 除了企业交易碳货币外, 个人碳货币体系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PCT) 也在发展之中。

总之, 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价格波动和可交易的商品特征, 同时还具有依靠政府信用、自由存储和借贷、普遍接受性等货币特性, 是一种兼具商品和货币特征的全新信用货币———“碳货币”。商品属性奠定了排放权的价值基础, 货币属性更凸显了其内在的本质。

2、碳排放权货币化的理论依据

碳排放权货币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点:

(1) 碳排放权货币化符合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目的

尽管目前国际、各国与地地区存在多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碳排放权名称各异, 如联合履行机制下称为减排单位 (ERU) , 清洁发展机制下称为核证减排量 (CER) , EU ETS下称为欧盟配额 (EUA) 等等。但这些减排单位本质是相同的, 都是用于履行减排义务的权利或凭证。碳排放权货币化反映了这一共同的本质。同时, 碳排放权货币化采用汇率制度打破“等价僵局”, 汇率调整消除“虚假比较优势”, 价值计量克服“技术障碍”的显著优势能有效的促进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趋同, 激励高标准的减排投资并提高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这些优势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是内在一致的。

(2) 碳排放权货币化反映了国际气候合作下经济利益之争的实质

国际气候合作过程中争论的焦点表面上是减排目标之争, 实质是经济利益之争。碳排放权货币化则深刻反映了经济利益之争的实质。因为货币化体现了这样一种逻辑关系:低减排目标—减排量大—碳货币多—收益高。由此可见, 碳减排目标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一个企业的收益, 甚至可能改变整个世界的财富分配格局。从这个角度, 我们就不难理解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无果而终的原因了。

(3) 碳排放权货币化与企业的盈利目标相吻合

对于任何一个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而言, 无论是在期初相对分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 还是目前联系日趋紧密的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下, 其手中持有的配额的价格不仅受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 更多的是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如EU ETS下价格的任何变化都会影响全球碳价格的走势。将碳排放权货币化, 根据全球的碳价格随时调整配额的价格, 有助于企业更准确估计与配额相关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安排与不确定性, 也能更有效的评估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情况。

3、碳货币会计确认的理论依据

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碳排放权具有货币的特征, 可以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创造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类别———“碳货币”。其理论依据是:

(1) 碳排放权符合货币资产的特征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具有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贮藏手段等功能。碳排放权具有典型的货币特征。

(2) 碳排放权具有代币功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能源交易市场衍生而来, 并与之高度相关。可以预计, 即使将来碳货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碳货币的交易范围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费。这种观点在个人碳货币体系的设计也有鲜明的体现。根据大卫·米利班德 (David Miliband) 的个人碳货币交易设想, 碳货币主要用于电、天然气和石油等能源消费 (Gill seyfang, 2008) 。目前英国在建立个人碳货币系统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 《英国气候变迁法案》 (United Kingdom Climate Change Bill) 也授予了政府建立个人碳货币交易体系的权利 (蔡博峰, 刘兰翠, 2010) 。2008年, 澳大利亚通过的《2008年澳大利亚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 也旨在促进公司、企业和个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但是, 从碳货币的流通范围和交易对象来看, 它只能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货币或代币 (Complementary Currency) 。个人碳货币交易之所以在英国率先提出, 主要是由于英国的各种代币体系很完善, 代币也会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而广泛流通。

4、碳排放权货币化的资产类别分析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碳货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规定, 如EU ETS, 配额一般是年初发放, 年末交付。尽管EU ETS在第一阶段一次性发放了2005-2008年3年的配额, 但每年必须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从这一角度来看, 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流动资产。

(2) 根据其货币特征与代币功能, 应将其归属于货币资金类别中。但考虑到碳货币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用途、流通范围等方面的差异, 将其另确认为一种新的货币更妥。

(3) 鉴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可以将碳货币确认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 以全面反映企业在碳减排方面的财务绩效。

综上理由, 本文建议设置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科目———“碳货币—配额或碳信用”。超过一年以上的配额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下一年再确认为当年的碳货币资产。这样既符合碳货币的流动资产性质, 有利于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 也符合逐年减排的全球减排目的。

(三) 碳排放权所蕴含义务——排放负债的会计确认

政府分配配额对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收益还是负债?即如何确认碳货币的对应科目, 以合乎逻辑的反映配额分配对企业的财务影响。从目前的排放权会计研究现状来看, 确认为收益已遭到企业的反对 (IFRIC3撤销的主要原因) 。本文试图从另一个视角, 即履行义务观 (performance obligation view) 的角度进行分析, 以明确企业获得配额的实质。

履行义务观认为,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议构成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实现或获得来自配额的收益必须以履行减排义务为前提。这意味着企业获得配额是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获得配额的条件是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不可撤销的协议或承诺。这种承诺构成了企业的现实义务。因为它要求企业在某一遵约期间 (compliance period) 内必须交付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尽管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在期末, 但这种义务是获得配额之时就规定了的, 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从交付配额的义务实质来考察, 交付配额是企业现在承担的义务, 将来可能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出。这与传统负债的本质是没有根本区别的。将这种未来必须履行的义务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尽管企业可以立即将配额转化为现金, 但却不能简单的将现金视为利润, 因为此时企业的减排义务并未解除。企业的排放行为受到政府的管制, 企业当期的履约行为也是未来期间获得配额的条件。通常情况下, 为了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 企业获得的配额要低于实际的排放。如果企业继续按照原来的水平排放, 则必须购买额外的配额, 而购买配额必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履行义务观意味着不管企业是否存在返还配额的义务, 配额是强加于企业的义务, 企业必须在期末交付与排放相应的配额数量, 否则将遭受惩罚。从表面上来看, 履行义务观类似于发放贷款, 期初发放, 期末归还。政府之所以在排放之前分配配额的目的很简单, 就是建立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制度, 通过配额的交易降低企业未来的遵约成本。这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含义之一。含义之二是配额分配成为履行义务的要素。企业期末无条件的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是履行义务的必要条件。

三、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一) 总量与交易机制下碳配额的会计确认

总量与交易机制的主要会计问题是如何对配额的分配、交易与交付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从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 总量的设置意在于控制排放总量实现减排的总体目标。配额的分配、交易与交付则是实现这个根本目标的手段和方式。但是, 由于减排成本等方面的差异, 各个企业的配额管理方式并不相同。有些企业可能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降低减排成本, 充分发挥配额的交易功能;有的企业则通过采用低碳燃料、低碳技术来降低碳排放, 配额仅仅用来履行期末交付义务。显然, 配额的交易与否与其持有配额的目的密切相关。

由于“交易观”是会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配额的交易与否会对相关会计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此, 本文以配额交易与否为标准将持有配额的目的分为“为交易而持有配额”以及“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

1、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

配额的分配 (allocation) 、交易 (trading) 与交付 (delivery) 构成总量与交易机制的核心内容, 三者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配额的分配是交易的基础。配额的交易是降低交付成本的手段。配额的期末交付是配额分配的目的, 也是下一期间获得配额的条件。根据上述关于碳排放权 (和排放负债会计确认的分析可知, 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表述如下 (见表1) :

2、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

(1)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标准

关于会计的确认, 从其具体操作过程来看, 它需要解决的主要是这些问题: (1) 哪些项目应该予以反映; (2) 这些项目应确认为什么要素; (3) 什么时间予以确认; (4) 应确认的金额是多少。其中第一个问题是问题的关键。

什么项目应该予以反映。这一问题目前的答案是“交易观”, 即在一个主体中, 凡是交易或事项确实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 就应该进行会计处理, 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尽管美国FASB在其概念框架中也为“非交易观”保留了概念上的合理性, 即持有损益, 只要证据充分, 也可以进行确认。但是出于谨慎原则, 目前所确认的是持有的损失而不是收益 (金融工具例外) 。因此, “交易观”是确认的前提和基础。

在碳排放权制度覆盖的企业中, 假定期初获得配额刚好与期末交付的配额相同, 即企业持有仅仅为履行减排义务的配额, 没有交易功能的配额是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因此,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不应该在会计中进行确认。

(2)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标准

负债是一种现实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将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对于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而言, 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与持有的配额相当, 配额交付义务的履行就不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也不会形成企业的现实义务。此时, 排放负债并不存在。

如果排放超过了配额的数量, 则企业必须购买与超排量相当的配额。此时, 支付的配额成本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如果减排, 则会产生多余的碳货币, 增加企业的资产和收益。

因此,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 配额分配之时并不需要确认相应的碳货币和排放负债, 只需在期末交付配额时, 确认超排或减排所产生的资产和损益。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见表2) :

(二) 基准与信用机制下碳信用的会计确认

1、基准与信用机制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

基准与信用机制主要涉及的会计问题有: (1) 基准是否是一项资产, 是否需要进行确认; (2) 碳信用本质是什么;怎样进行确认和计量。

判断基准的资产属性,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根据基准与信用机制的特点, 基准是不能交易与转让的, 显然不符合目前概念框架下的“交易观”。

(2) 就像一般的经营风险不能确认为负债一样, 一般情况下基准并不是稀缺的, 后进入者也同样可以取得排放基准。因此, 拥有基准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相反, 基准是政府强加给企业的一种减排压力。参与基准与信用机制的企业, 如果排放量超过基准, 企业将可能面临“双重惩罚”, 即除了交付与超排相当的碳信用外, 还必须接受现金惩罚。

(3) 基准不能脱离企业的排放源而独立存在, 也就无法单独确认其价值。

综上所述, 基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无需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以下将重点探讨碳信用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

2、碳信用的会计确认

(1) 碳信用的资产性质分析

资产确认的首要条件是需要满足资产的定义。企业参与基准与信用机制所获得的碳信用是否满足资产的定义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1) 碳信用是否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

以CDM为例, 核证减排量 (CER) 的产生需要经过6个程序才能产生 (具体内容见2.3.2) 。因此, 碳信用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

(2) 碳信用是否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

在CDM项目中, 企业对CER拥有所有权, 可以进行存储、转让、交易。

(3) 碳信用是否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与为履行减排义务无意进行交易而持有的配额不同, 碳信用的持有者可以自由的进行交易, 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如EU ETS就接受来自CDM产生的CER。国际碳市场上基于项目的CER交易足以表明其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 企业所持有的碳信用满足资产的定义。

3、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标准分析

除了满足资产的定义外, 要确认为资产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1) 根据基准与信用机制可知, 企业对合法签发的碳信用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 企业可以控制配额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

(2) 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都为碳信用的计量创造了条件。点碳公司 (Carbon Point) 的数据表明, 在欧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 2010年3月未登记的CDM产生的每吨可鉴证减排量 (CERs) 平均出价为7.5欧元, 平均要价为9.00欧元, 已登记的CDM产生的每吨可鉴证减排量 (CERs) 平均出价为9.5欧元, 平均要价为10.75欧元。我国规定化工类CDM项目产生的CERs最低为8欧元/吨、可再生类项目CERs最低为10欧元/吨的指导价格。因此, 碳信用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总之, 碳信用满足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标准。同时, 由于碳信用与配额具有相同的货币属性, 因此碳信用也应确认为“碳货币—碳信用”。

碳信用获得与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见表3)

(三) 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计确认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总量与交易以及基准与信用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分析可知, 两者的会计处理既体现了两者的共性, 也反映了两者的个性。

1、会计处理的共性分析

(1) 碳货币观反映了碳配额和碳信用的共同本质—货币属性

(2) 从交易观的视角分析可知, 无论是那种交易制度, 只有净排放量才具有资产的特征, 即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3) 交易观也反映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交易降低碳减排成本的目的。

2、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1) 在总量与交易制度下交易下, 由于碳配额是允许排放的总量, 其是否具有资产属性具有不确定性。交易观认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具有资产属性, 而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则不具有资产属性, 也不产生相应的负债义务。

(2) 由于碳配额和碳信用产生时间不一致, 使得其会计确认的时间存在差异。碳配额一般在期初确认, 而碳信用则直到期末才确认。

四、结论与启示

(一) 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 由于总量与交易以及基准与信用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既存在共性又各有特色, 故而产生了不同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结论如下:

1、为交易而持有配额在配额分配之时企业应分别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排放负债。

即借方根据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以及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角度将配额确认为“碳货币—配额”;贷方从履行义务观的角度, 将配额中所蕴含的交付义务视为现实义务并由此确认为“排放负债”;配额的交易只是碳货币向货币资金的转移, 减排义务尚未解除, 因而不确认收益;配额的交付表示企业已履行其减排义务, 排放负债和碳货币同时减少,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

配额分配之时, 配额的不交易性将无法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 因而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同时, 持有配额也表明, 企业应承担的期末交付义务因不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而不构成企业的现实义务, 故企业无需确认相应的负债。因此,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只需对超排或减排进行会计处理。

3、根据碳信用净减排性质所具有的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论证了其确认为资产的合理性。

根据碳信用与配额的相同货币本质特征将其确认为“碳货币—碳信用”, 同时获得碳信用将会给企业带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二) 启示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 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得到了飞速的发展。2012年, 全球的碳交易额已达上千亿 (World Bank, 2012) 。然而, 与快速发展的碳交易相比,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研究却相对落后。尽管IASB和FASB已联合致力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研究, 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复杂性和差异性,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还有很多的问题尚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人虽创新性的提出了碳货币概念, 但碳货币的定价问题以及不同碳货币之间的等价问题尚待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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