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服务协议

2024-07-15

委托贷款服务协议(精选8篇)

1.委托贷款服务协议 篇一

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贷款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委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贷款业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为其融资人民元

_元,贷款用途主要用整,即¥

于。实际下款额度

为元整,即¥_元。

二、甲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收入证明文件、地址证

明文件及其它财力证明文件,委托乙方协助办理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事

宜。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贷款发放机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有权

向贷款发放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并在贷款发放机构批准后及时与其办理展期手续。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贷款发放机构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 1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贷款发放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

情况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四、甲方应按贷款发放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贷款发放机构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七、借款期间甲方如发生联系资料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和贷款发放机

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检查、审核、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甲方

借款期间有权监督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联系方式,有权向贷款发放机构提供

甲方的真实资料。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

三、在协助甲方办理贷款事宜期间,乙方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扣押甲方的相关证件。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协助甲方向贷款发放机构办理贷款

业务。

五、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事宜,并为甲方规避贷款发放机构的不合理要求。

六、甲方须遵守贷款发放机构的相关规定,在甲方违反贷款发放机构的条约并拖欠

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协助贷款发放机构追讨贷款资金。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有关资料应予贷款发放机构除外的第三方保密,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代理费用

委托贷款业务的代理服务费为银行审批下款总额度的%。在此次委托贷款成功当天,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元整作为报酬给予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服务费用,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金额的%月罚息

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必须保证在申请贷款事宜之前和申请期间个人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中国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

二、本协议与相关的附件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

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本协议一式一份,由乙方保管,服务费结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2.委托贷款服务协议 篇二

一、委托贷款的性质与新会计准则对其核算的规定

(一) 委托贷款的性质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委托贷款只限于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 并未包括企业之间的直接贷款 (虽然这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屡见不鲜) 。这说明后者并未得到国家的认可, 因此, 在会计上也就不需要处理。“委托贷款”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维持正常金融秩序, 并且可以监督防范企业的不法行为。委托贷款的目的是将企业的闲置资金让渡给他人获取收益, 符合投资“就是企业为通过分配增加财富或为取得某种利益, 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另一项资产”的定义, 因此, 应视为企业的对外投资。

(二) 新会计准则对委托贷款核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 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但是, 这种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

新准则下“贷款”科目主要用于金融企业, 对于企业的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参照新准则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贷款”科目说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应收利息作为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 这点处理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一致。委托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计量, 基本理念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 但是在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 如果有未收到的应收利息, 这个应收利息则构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这样处理是基于企业的风险管理的要求, 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 应收未收的利息便很难收回, 所以把这部分应收利息也确认为减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利息是否收到, 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 考虑的是现金流量能够流入企业;而委托贷款则是认为这个未来的现金流量风险很大, 贷款企业出于谨慎考虑全部确认为减值的一部分, 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

2.对于发生减值的委托贷款, 同时要将贷款的本金、利息调整的科目余额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转到“贷款——已减值”科目中。这点处理有利于贷款企业对于发生减值的贷款进行专项的管理和追踪。委托贷款减值以后, 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对于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应进行表外登记, 不进行账务处理。

3.对于贷款减值的结转, 如果从债务人手中收回贷款, 贷款减值准备是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来结转的。这点处理也是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其他一般的减值处理都存在不同的地方。

4.在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发生变化时, 不调整实际利率, 而是调整摊余成本, 这一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相同。

5.委托贷款在持有期间, 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数;应收利息=贷款本金×合同利率×期数。实际利率应在发放贷款时确定并一直保持不变, 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别较小, 也可按照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时, 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

二、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与披露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本人的理解,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当如下所示:

(一) 委托贷款明细科目的设置:

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已减值

(“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二) 企业发放的贷款, 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 会计处理如下:

1.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2. 计提利息时

3. 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 (已扣过相关税金)

4. 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 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

5. 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6. 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7. 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8. 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9.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 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三) 委托贷款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 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三、结语

委托贷款的核算问题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 虽然新会计准则已对其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但尚不明晰, 需要会计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熊燕《委托贷款:企业融资新选择》管理与财富200810

【2】张满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新方式——集合委托贷款研究》2003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4】范新华《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与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8

【5】王录印《关于委托贷款核算的两个问题》财会月刊20031

3.个人委托贷款休克调查 篇三

款业务,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被称为银行业务新亮点的个人委托贷款遭遇了出世以来首次大挫折,曾因率先开办个人委托贷款而名噪一时的民生银行已接到央行口头叫停的通知。

一位业内人士称,曾风闻央行有意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因为其涉嫌集资。此人士称,各银行一直未接到央行正式文件,可能只是因为民生总部在北京且太高调而遭央行叫停。而更多的观点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抢了信托公司的饭碗,自然非议众多

看来,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路并非坦途,其遭遇的不仅仅是政策上的风险。

口头“红牌”

奇怪的是,仅在民生银行内部,对央行的口头通知都说法不一。

《经济》杂志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得到的消息是“现在已经停了,就前几天接到通知的”。但被停原因却谁也说不清楚。据该行信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在一个多月前被央行叫停,下的是口头通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分析,“央行的禁止令肯定不是针对民生一家银行。”

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未涉及银行的风险责任问题。银行只管做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又不承担任何放贷风险。委托贷款人的获益较国债和储蓄更为丰厚,较股市更为稳定,风险更为可控。事实并非如此。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

一位银行业专业人士分析,首先,处于市场环境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项目本身的经营风险,这是一种显性的风险,也是监管部门担心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银行作为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人,只能通过对借款方财务和管理上的即时监管来有限地控制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因此,银行在项目选择上尤为谨慎,已经推出的个别项目还由财政局等政府、事业单位作了担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形式之一的多方委贷下限只需人民币1万元整,投资门槛越低,一旦经营出现风险,引发的社会问题波及面将更广,杀伤力将更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策,但未有显著成效。

抢了信托的“饭”

个人委托贷款自打一出生,信托公司就对其耿耿于怀,结了冤家。据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陈柳青介绍,委托贷款无疑将对信托业造成冲击。首先,委托贷款无需受制于信托计划“总量不超过200 份、起卖不低于5万元不得营销”等硬性限制;其次银行有网点优势,即便是深发展这样的小银行,在上海也能动员17个网点,而信托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网点。站在信托公司的立场,陈柳青认为,如果“多方委托贷款”的确就是信托,那么该项目就违背了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却坚持认为,银行与信托之间有着天然内在的联系,就委托贷款而言,实际上一直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重要内容,现在只是增添了接受个人委托的新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佐证了刘振芳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多方委托贷款计划看,深圳发展银行,实质在向投资银行的角色转型,而这正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其与信托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种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只是普通委托关系,而信托的灵魂在于破产隔离功能(即委托人一旦破产,这部分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因此深发展的这项中间业务并没有侵犯信托领地之嫌。

呼唤利率市场化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仅要化解政策难题,它还要解决市场的难题。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格遵守不超过利率浮动上限的规定,可能丧失该品种的市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杨波告诉《经济》。

年利率最高6.552%,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好事。据悉,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达10%至20%。现在按民生银行及央行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很难有利可图。“收入如此悬殊,能分流地下金融市场吗?”杨波不解。

根据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首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央行规定年利率上浮30%后的上限6.552%。据了解,借贷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是月利率8‰,即年利率9.6%。在按6.552%的贷款利率签订协议的同时,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当场把利率的差额结清。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最初的态度,是对私下协议“不监管,不鼓励”。换句话说,银行当时默认了超央行规定利率部分的放贷差额收益存在。当时央行获悉后,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杭州支行必须按规定办事。

直到今天,央行的做法仍然招致市场人士的非议,认为约束借贷双方的私下协议,既属于多此一举,也无法保证管得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上浮,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至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目前央行要求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突破利率浮动上限,等于使商业银行以受托人形式介入民间借贷后‘作茧自缚’。”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摇了摇头。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个人委托贷款等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的“烫手山芋”自然转给了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看来并非短期能够解困。

多方委托贷款的“香饽饽”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算了这笔账:

◆ 作为一家股份制小银行,深发展没有能与大银行比肩的资金实力,多方委托贷款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动员社会资本,不但能增强深发展对普通百姓的亲和力,还能以一条巧妙的途径介入政府的重大项目。

◆ 传统存贷业务富含太多的风险因素,无论控制多严,不良贷款总会在一定比例中发生;而多方委托贷款中,银行并不承担风险,深发展向此类中间业务转型将有效改善其资产结构,虽然未必能马上盈利,却为未来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

4.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篇四

甲方: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传真:82294138 传真确认专线:82290840

乙方(投资人):

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

基金账号: 交易账号:

为方便乙方办理基金业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委托服务内容: A)交易类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变更 基金交易撤单 B)账户类

开户 开交易户 账户资料修改 销户 交易户销户 账户业务撤单 C)其他类

退款申请

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条件:

1. 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基金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机构内部转托管、转托管、基金转换等交易类业务时,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账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4. 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直销业务相关制度和规则要求进行操作,并完整提供甲方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资料。

5. 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甲方提供或从甲方网站(http://)下载的相关业务单据,并于15点前成功发送并立即电话向甲方确认其完整有效。

6. 乙方必须用甲方指定的传真服务电话010-82294138进行传真交易,双方同意用指定号码发出的传真申请即为有效申请,指定号码之外的传真件甲方可视其为无效传真交易。乙方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甲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

第三条 交易流程:

1. 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日下午17:00,如乙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视乙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乙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甲方则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2. 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业务时,应将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表和甲方所要求的资料一并传真给甲方。乙方为机构投资者,则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乙方《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中授权的经办人所发出的指示处理该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未经电话确认或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不予受理,并对其不承担法律责任。3. 甲方当日9:30——15:00(认购期内为9:30——17:00)收到的传真申请,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传真申请后的10分钟内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对乙方传真申请表中的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

4.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索取受理回执时确认其传送方式并立即传送。由于业务量过于集

中、通讯故障等问题,甲方反馈的时间将适当延长。

5. 乙方须将委托申请的传真原件于三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如果乙方未寄出或未能按时寄出,则双方约定以甲方传真件为准。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4. 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5.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 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乙方的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服务内容除外。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其他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B)C)D)E)F)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乙方注销基金账户。

乙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具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5.委托招聘服务协议 篇五

甲方(采购方): 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为了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确实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难等实际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园区企业招聘务工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事项,以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合理、规范、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招聘一事,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招聘期限

第一条 招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服务内容约定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甲方预先提供的高新区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进行预招聘;

二、乙方服务方式:按照甲方提供的园区企业用工人数、岗位、年龄、性别、待遇、企业简介等聘用必要信息,乙方负责利用自身优势,调度各种社会资源,借助各种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宣传广告,吸引务工人员回乡、入园就业,建立园区企业用工备选人力资源库,并最终促成务工意向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服务费用:合同启动,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社会化有偿服务后,再按园区企业实际用工数量,在务工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1个月之日起一周内,以实际招工人数并经企业确定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标准如下表)

一、考核标准:

第一条 本协议内,招聘人数与奖励金额见下表:

序号

招工数量

(单位:人)

奖励金额

(每人次/元)

备注

≤300

200-500

需稳岗一个月,稳岗三个月以上的按伍佰元每人标准奖励。

301—1000

500

需稳岗一个月上。

第二条 乙方需在津市本地负责成立劳务中介公司,劳务中介公司一切开支由乙方负责;乙方单独或配合甲方举办招聘会的相关事务及所有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事一议,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服务内容(代理招聘)。

第四条 甲方在提前1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适当变更或增加服务内容(其中包括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考核标准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变更,如变更或增加确有现实困难的,应当在3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二、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在双方协议期限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提供园区用工招聘服务,并可随时向乙方了解有关应聘工作进展。

第二条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招工信息,需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甲方可对乙方经初步筛选后提供的应聘人员组织企业进行面试,并进一步确定意向录用人员。

第三条 乙方在提供招聘服务工作期间,应及时向甲方反馈招聘情况,并可根据自身了解到的市场信息,向甲方提出调整应聘条件、岗位待遇等合理化建议,以促成用工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乙方如需定期举办招聘会,建立企业与求职者面对面沟通的渠道,同时应建立外地招聘渠道,以确保招聘渠道和应聘人员的多样性。在开展日常招聘活动时,不得影响各劳动保障站的工作。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企业与校端的人才库,经甲方同意,可定期举办专业的专场招聘会,使得专业学生至对应企业的实习渠道顺畅得到有效保障。

三、解除或终止

第一条 乙方作为代理招聘的责任主体,在市场中开展的一切运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履行应尽的义务。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不得在市场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对象费用,如有发生则视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如数返还服务对象费用。

第三条 协议期限内,若甲方因乙方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若甲方非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则应按实际招聘到岗人数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津市就业服务中心

6.委托招聘服务协议 篇六

甲 方:(企业)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乙方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一线生产工人和招聘代理相关服务,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委托招聘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合同时间以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费用计算和相关服务时间以就业人员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后的第二天起(具体时间见人员入职时间证明),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二、委托招聘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用人需求的相关生产工作人员和劳务代理服务。(具体要求见甲方提供的《招工简章》)。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组织招聘、入职手续办理、企业文化的宣传等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输送给甲方的劳务人员(按照招聘简章执行)为甲方员工,1

由甲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一切工伤事故等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

乙方书面提供所需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及起止日期;乙方

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

3、甲方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在每月号按时将乙方输送人员上月的服

务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长

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减少或者终止人员时,乙方可以配合甲方新招员工或分流员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输送人员,并配合甲方对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定期对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服务。

2、乙方负责对输送人员进行适当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安

全生产,公司厂纪厂规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

况。配合甲方做好新招员工的日常事务处理协调和思想稳定工作。

3、乙方应接到甲方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人员通知后,应该积极配合,确保甲方生产正常运行。

五、支付费用及结算方式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管理费共元/人/月,实际核算

按照员工每月在册天数进行)。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均打在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头,否则

乙方不予认可。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武汉丁字桥支行

户名:武汉新坐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帐号: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2、甲方不按照本协议所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逾期5天

以上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1%的滞纳金。

八、其它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

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7.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探讨 篇七

首先, 委托贷款合同属不属于借款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先回答什么是借款合同?《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是这样定义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表面看, 借款合同规范的是资金流转的过程, 对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没有严格限定, 即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是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的, 但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的认定, 当前实际业务操作中还需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明确限定。《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由此可见, 企业间为融通资金, 或者为盘活闲置资金取得收益,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才能实现。那么委托贷款是如何界定的呢?《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以上定义推敲, 委托贷款通过金融机构的平台作用, 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资的难题, 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上还是一种借款合同, 而借款合同就包含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的需缴纳印花税的范畴中了。

那么是不是确认了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三方就均应缴纳印花税了呢?笔者认为不妥。

剖析一下委托贷款合同的实质。可以从合同分类入手。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 委托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一类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 A.提供资金的企业 (委托人) 与银行 (受托人) 的委托合同;B.银行 (贷款人) 与借款企业 (借款人) 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 (委托人) 、银行 (受托人) 和借款企业 (借款人) 一个合同构成。这说明委托贷款合同约束的是两类经济业务, 一类是委托业务, 一类是借款业务。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都要包含以上两项内容。

那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委托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以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为例, 可以看到, 合同中, 银行仅负责通过委托方的账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 利息收入属于委托方, 对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等事项不予规定, 这与银行的自营贷款有本质区别。如合同中列明, “甲方 (委托方) 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 委托乙方 (受托方) 发放委托贷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将自有________ (币种) 资金 (大写) 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联系到委托贷款的定义, 其关键点就是受托方不提供资金, 不承担贷款风险, 履行的仅仅是受托责任, 根据《通知》的规定, 不应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借款人是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是借款业务的主体, 由以上分析, 应分别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 笔者得出如下结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 (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 中, 委托人和借款人应缴纳印花税, 贷款人 (即受托人) , 也就是金融机构不需缴纳印花税。

8.政府应委托NGO做社会服务 篇八

中国所有的公募机构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公益服务机构作为“腿”,公募机构所筹到的资金,只能通过政府系统来落实,也就是说只到县这一级,落实捐款的工作人员几乎全部是公务员。所以,出现了这样一个结果:公众的捐款、企业的捐款,经过公募机构最后实际上是到了政府的手里,是政府在使用、安排。这有两方面好处:第一是低成本,几乎是零成本,因为这些工作人员由国家发工资;第二是比较安全,这点我是坚信的,腐败的现象非常少。希望工程50亿的捐款到目前发现涉及贪污的不到10万块钱。

但是问题在哪里?

这些民间的捐款没有用来支持这些专业性的公益服务机构。在汶川大地震当中,中国几百亿的捐款90%以上甚至是95%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就是说用于硬件的建设,但很少用于公益服务。所以,我们看到了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服务领域所创造的价值是微乎其微的。2007年民政部统计民间组织在服务业当中的增加值是307亿,占服务业的比重是0.32%,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服务业当中的就业人数2002年占0.34%。和世界其他国家来比较: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表明,1995年,世界22个国家,包括欧美和亚洲,非营利组织在服务业当中的就业比重占10%,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水平比1995年的世界平均水平还差30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其实主要的问题是其他国家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残疾人、孤儿、妇女、儿童、老人等其他社会福利领域的事业大部分是政府资助,由民间组织经营的,是民办公助。美国的非营利部门资金30%多来自政府的补贴,有50%左右是来自服务的收入,这说明非营利组织在服务领域非常发达。但是中国这些领域主要还是国家事业单位体制,由政府包揽,民间公益组织的数量很少,资源匮乏,甚至到现在为止还不允许民间组织办孤儿院,孤儿院必须是公办的。发生过一个案子:山东有一个人看到一些孤儿很可怜,自己办了孤儿院。但是倾其所有,最后还是维持不下去了,他又不懂法,有人要领养孤儿,他说好,你领养一个孤儿要给孤儿院几万块钱,最后以贩卖人口罪判了重刑。

中国民间公益服务机构的生存非常脆弱,登记注册困难,又很难获得本土资源。在过去的20多年当中,草根组织主要依赖外援生存。但是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还是应该主要依靠本土的资源,而不是依靠外援。

这个情况开始有了改变。2004年,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非公募基金会出现了,也就是说私人企业可以出资设立非公募的基金会。到2008年年底已经达到了500家左右,发展非常快。非公募基金会就是要成为草根组织专业性的公益服务机构资金的本土供应者,像南都公益基金会“支持民间公益”,就是把所有的资金都通过公开招标来给民间组织使用。

“5·12”汶川大地震后,南都基金会紧急安排了1000万元支持民间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到目前为止,已经收到130家民间公益组织提交的169个项目申请,批准项目66个,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是688万元。其实这个钱是很少的。其中有60多个项目在灾区由这些优秀的草根组织实施,效果非常好。我们对民间组织的支持主要是资助他们的人力成本,他们在那里做事情,可以撬动更大的资源。

公募基金会也在改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从13亿元的捐款中安排2000万元面向民间公益组织,进行灾后重建项目的公开招标,这是公募基金会捐款项目实施的一项制度创新,被民政部评为2008年中国社会组织十大事件之一,影响非常好。

公益服务机构具有社会企业的性质,社会企业将成为中国未来创业就业的新领域,也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所以,公益服务机构还要依靠服务收入来支持机构的发展,我们希望今后社会民间的捐款到了公募机构以后不再进入政府的盘子。反过来,政府应该向公益服务机构买单,许多社会服务的事务政府完全可以委托公益服务机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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