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2024-07-05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精选10篇)

1.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篇一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方:乙方: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已经取得座落于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本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并达成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JB45-023地块

3.项目规模: 总占地面积90335 m2,总建筑面积225837.5 m2其中项目占地面积JB45-02地块60490m2、JB45-03地块29845 m2规划建筑面积 JB45-02地块151225 m2、JB45-03地块74612.5 m2

4.项目规划用途: 商业及住宅用地,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项目证件及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JB45-023地块各一份)

第二条项目合作形式

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销售,乙方委派财务人员监督资金流向。

2.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前期总投资为人民币伍亿元(包含土地费用),乙方投资人民币贰亿元 拥有40% 的股权;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销售和项目运营,并享有60%的股权,3.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出资与收益均按股权比重进行分配。

4.开发资金投入总额与时间:

4.1 乙方投入本项目土地成本按规划楼地面价为JB45-02地块:2264.83 元/ m2;2,本项目总投入土地费总价为 19800.0万元。

4.2甲方前期投入本项目合作开发资金为 人民币叁亿元,具体投入方式依项目建

设进度分期分批投放建设资金。

4.3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甲方打入泰宇公司帐户人民币XXX元 作为定金。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开发期限为三年,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建设、销售、全部办理完小业 主房产证并项目清算完成时止。

第四条合作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和所需要资金的投入,包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项目设计、建安工程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所需费用的投资,确保本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2.负责选择、确定和安排合适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设。

3.负责项目全部营销总策划和销售工作,负责处理项目销售收益问题,并以投资商的名义出现在媒体上。

4.甲方在签了本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后,有权使用该项目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

5.负责本项目广告设计、媒体宣传工作及相关费用。

6.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请求乙方配合工作。

7.甲方保证,在以乙方名义开发本项目过程中,凡涉及该项目开发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风险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但如因甲方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合作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按政府要求缴清了相关土地费用。

2.确保提供的建设项目的使用权真实无其它争议性;确保该土地使用权无其他所涉债权债务,无任何第三方纠纷。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提供完整齐全有效的资料。

4.协助办理本项目融资工作,并提供一切按金融机构或银行要求提供的完整齐全有效的资料。

5.乙方保证在甲方以乙方名义开发项目过程中,不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的正常开发、销售;不因乙方债务等原因查封甲方投资的本项目房产。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违约一方除应承担 人民币伍百万元 违约金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负责赔偿。

2.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违约,由甲方有权没收甲方支付的定金。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按本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时间到达后,协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不抗力事件,只是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时间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中国惠州市

2.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篇二

“合作建房”是开发商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这种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现已基本达到国税发[2006]187号文所规定的清算条件, 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下文将举相关案例, 试图对“合作建房”情况中的相关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作一分析。

一、案例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简称“甲公司”) 与乙经济开发公司 (简称“乙公司”) 签订合作建房协议, 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甲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及全部开发活动, 乙公司将所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 建成后乙公司分得30%的房产 (包括住宅及商铺) , 甲公司分得其余房产, 后经协商乙公司将分得房产的住宅部分以2 000元/平方米出售给甲公司, 共分得价款1 200万元, 其余4 000平方米商铺自用, 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甲公司。A项目完成销售后进行清算, 甲公司将分给乙公司的1 200万元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而未将分给乙公司的房产计入销售收入, 对该房产对应的成本也未扣除。

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由双方合作建设, 允许扣除的只是双方对外的成本, 该笔款项应是合作建房取得的利润分配, 应视同内部往来, 不应允许其扣除。笔者认为, 应根据乙公司所获得对价的差异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乙公司将取得房屋仅用于自用。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 一方出资金, 双方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 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可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后当乙公司将分得的房产转让时, 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以分得房产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 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甲公司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 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发成本, 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2. 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甲公司, 换取甲公司一定股份后再由甲公司开发该项目。

财税[2006]21号文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 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 应将乙公司所获取的甲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3. 乙公司获取的是部分货币资金和部分房产。

乙公司得到1 200万元现金及4 000平方米面积的商铺,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 其分得的商铺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但其分得的现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乙公司的同一行为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理, 公司转让同一地块因获取的对价不同而处理不一, 这也是产生上述不同意见的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 将乙公司获取的现金作为合作建房的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乙公司并未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 也不承担风险, 只是按固定面积分得房产, 应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行为, 是以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产和现金。其次, 甲公司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因为财税字[1995]48号文所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针对乙公司的行为, 甲公司将房产分给乙公司应视为以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销售的行为。在现行法规规定下, 乙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 对于取得的现金部分, 应按照配比原则, 与其对应的该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进行配比, 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如乙公司获取的房产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 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 600万元, 则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 (不考虑其他税费) =[1 600÷ (2 000+1 200) ]×1 200=600 (万元) , 增值额=1 200-600=600 (万元) ,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40%-600×5%=210 (万元) 。

(2) 对于将分得房产部分作为分房自用处理的,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待其对外销售后再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应将分给乙公司的现金加上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扣除项目, 将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合作建房”的行为应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还是界定为一种投资行为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应首先解决的问题。若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则出地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出资方处理, 若为投资行为则应将出地方以土地换取的股权价值在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中扣除, 但双方资金往来中出资方给出地方分配的现金应视为内部分配, 其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视为投资收益的分配。“合作建房”行为可根据合作建房协议来界定, 出地方承担项目开发的风险并享有开发利润, 应视为投资行为, 若获得固定面积的房产, 不承担风险收益的, 则应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二、小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对于以合作建房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来说,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出地、出资双方, 计算过程复杂, 容易产生税企争议, 对出地方清算的后续管理存在困难, 如出地方再转让分得房产, 很容易忽视对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清算,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关联方合作建房来逃避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给该税种的征管带来困难。笔者建议对现行相关法规作出适当修改和补充:

1. 对合作建房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 对出地方分房自用取消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应按其分得房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 以其分得房产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 明确出资方扣除项目。出资方付给出地方的现金应计入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出资方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分别计入销售收入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允许其加计扣除。

3. 明确双方开具的票据。出资方给出地方的现金应由出地方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 出资方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由出资方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出地方同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出资方作成本扣除。

4. 结合“合作建房”的相关营业税、所得税的处理出台专门指引, 避免各税种之间的处理不一致。

摘要:本文通过举例分析, 阐述了“合作建房”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务处理问题, 并提出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参考文献

3.南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篇三

协议人: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协议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协议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双方在天津静海开发区(南区)合作进行土地开发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宗地位置

宗地位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津沧高速公路以东、泰安道延长线以西、崔杨路以南、陈大路以北,面积约6平方公里。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负责做好该宗地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2.2负责协调该宗地地上物的清理、补偿,确保该宗地顺利征用。2.3负责协调相关村、镇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确保该宗土地开发方案的顺利实施。

2.4负责办理该宗地的征用手续。

2决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已履行数额的5%违约金。

第七条 附则

7.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静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7.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土地位置图

附件2:开发区关于租赁厂房返还租金的办法

甲方: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乙方:

管委会

代表人:

代表人:

2009年

2009年

4.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合作协议的公告 篇四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0 年7 月26 日,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成功竞得“昆明市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 发的土地整理项目”。2010 年8 月16 日,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西山区政府”或“甲方”)签署《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 整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类型:委托开发协议

● 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单位印章成立,经乙 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甲方出具区人大批准的决议和区财政还款承诺后生效。●协议履行期限:项目建设期限为两年(自确定正式开工之日起计算)。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为拓展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2010 年7 月26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 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游祖雄先生在项 目中标后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签订《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 整理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 年7 月27 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根据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昆政办【2010】144 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结果实施公示制度。在确 定中标候选人后发出中标通知前,须通过昆明建设交易网()发 布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司于2010 年7 月26 日通过公 开竞投竞得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工程,被确定为中标候选

人,现中标公示期届满,未出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0 年7 月29 日取得中标通 知书,成为昆明市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工程的实施主体。《关于中标昆明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工程的补充公告》刊 登于2010 年7 月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并且因本次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9.3 条 规定之标准,公司将就《关于签署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合 作协议》的议案提交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召开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刊登于2010 年7 月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公司于2010 年8 月16 日召开了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署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 年8 月17 日的《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二、合同标的及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协议标的情况

1、协议标的: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工程(以下简称 “项目”)。

2、协议标的范围:项目位于西山区白沙地,东至杜家村、大渔二、三组、大、小石咀村民小组;南至大、小石咀村民小组、马街办事处经贸委、普坪二组、大 渔一组;西至西山林场;北至董家村、沥青厂、杜家村;占地共计2374亩(最终 以勘测定界四至放线为准)。

3、协议标的的投资建设内容:西山区土地平整、植被恢复;地块内道路、供 水、供电、供气、排水、污水、中水、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以 及控规要求配建的其他公告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其他经甲方认可需要建设的公共 服务设施;移交甲方前地块的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将 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土地移交给乙方。

4、协议标的的开发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期限为两年(自确定正式开工之日

起计算),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投资建设等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等非甲方 或者乙方可控因素造成的延期,经双方协商确认,建设期限可顺延。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本协议对方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项目投资费用构成:

1、土地调查费、评估费、勘探费、测绘费、资料费、可行性研究费、设计

费和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前期费用(包括协议生效前相关方为本项目支出的经审计 的前期费用);

2、工程招投标、审计、律师、工程监理和工程报建应交的各项中介服务费 及行政事业性费用;

3、土地平整、植被恢复、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林地征占等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及其他经甲方认可的其它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

4、开发间接费及相关税费;不可预见费用;融资费用和贷款利息。

(二)项目管理

1、项目的土地整理及市政配套深度由甲方进行确认。

2、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并组织建设,项目涉及的建筑设 计工作由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设计,甲方拥有对设计方案的最终决定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自行决 定任何设计方案。

3、甲方指定由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指挥部负责以招投标方式委托

造价、监理等单位对项目的投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跟踪造价、监理。

4、为保证甲方的权利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成立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 工作指挥部,有权代表甲方行使以下权利:1)负责签收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向甲 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2)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与项目有关 的行政审批手续;3)负责协调其他涉及到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事项;4)对乙 方提交的前期费用、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工程预算、决算、进度报告等签字确 认和送审工作。

5、乙方保证对本项目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人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公开招 投标,工程招标必须由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指挥部代表全程参与。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之外,甲方还应当承担以下权利义务:①甲方应保证已经拥有项目所占用土地的相关授权、审批手续,甲方有委托 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的权利;

②负责完成项目所占用土地的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征地拆迁补偿 金、资源使用和环保补偿费、负责安置当地居民),按时交付土地;

③协助乙方获得实施工程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批 准、许可、授权;

④为乙方在项目建设工程中的融资提供积极的协助,甲方拥有对乙方资金到 位及使用的监督权;

⑤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⑥协助乙方实施工程项目,有权对工程的设计、建设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但 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运营;

⑦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项目(包括分项目)竣工报告后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乙方应在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后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 交给甲方以进行审计确认工作,并且双方应签署确认接收的相关文件;⑧甲方应当在乙方移交相关结算资料给甲方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 计确认工作,并向乙方提供审计结算报告;

⑨甲方应负责在本协议生效后15 日内确定本项目的审计单位,并告知乙方。

2、乙方的权利义务

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之外,乙方还应当承担以下权利义务:①接受甲方委托,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专家论证工作,并按照甲方确认 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投资建设管理;

②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规范运营;

③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 准;

④在指挥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保证该项 目建设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按时到位直接用于项目建设,并接受甲 方监督,杜绝防止拖欠项目施工款及民工工资,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⑤积极配合甲方在工程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⑥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⑦经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后,乙方须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进行审计确认工 作,并且双方应签署确认接收的相关文件;

⑧在甲方上级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最终审计确认项目总投资额后,乙方应将 土地移交给甲方,并且双方应签署确认接收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甲方将本项目投资列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项目提供财政保证,区财政局 出具还款承诺;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在西山区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不低于三 千万(单位人民币元)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和义 务部分或全部转移至项目公司。

(五)公司依据本协议可以获得的管理费用及投资收益

1、甲方对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总

造价的3%计提,其中六分之五作为乙方项目管理费支出,其支出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项目管理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实计提。

2、乙方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按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8%计提投资 回报率。乙方投资回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计提。

(六)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9.05425 亿元,最终总投资额以甲方上级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审定确认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在上级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结论确定后的150 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部投资款、利息、投资回报和管理费。若甲方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给乙方相关款项,则甲方应按超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支 付给乙方,具体计算方法为未支付款项×超期天数×0.05%。

四、投资收益及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据协议约定,公司可获取的项目投资收益率为10.5%(2.5%+8%),按项 目中标金额人民币190,542.5 万元测算,该项目总投资收益为20,006.96 万元(190,542.5×10.5%),项目最终总投资额以甲方上级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审定 确认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此外,本协议的签订将为公司提供稳定良好的回报预 期,且风险相对较小,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房地产开发能力及品牌影响力,为公 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协议履行的主要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

公司现有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符合当前国家的土地开发政策,但随着土地管 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在政策完善过 程中,存在公司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或调整的可能与风险。公司会 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要求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完善相关政策和 制度提供积极有益的实践经验。

2、资金筹集风险

土地前期开发的资金投入密集度高,投资规模大,公司本次对土地一级开发 投入的资金主要来源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由于该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公司 将努力拓展融资渠道,确保项目开发按计划顺利推进。

六、备查文件

1、海南正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中标昆明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工程的补充公 告;

3、海南正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西山区白沙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土地承包合作协议书 篇五

甲方:XX

乙方:XX

为了更好地建设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XX的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互惠互利。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作合同。

一、承包的地点及面积

甲、乙双方共同承包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XX的承包土地,承包面积1600亩,用途为:农业耕地。

二、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土地承包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10月1日共贰拾年,具体日期以土地开发证到期日期为准。

三、甲方权力及义务

1、由甲乙双方协议一人为此土地的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的土地统一管理,自负盈亏。

2、在不违反本合同和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甲乙方有充分自主经营权,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以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式,可自行经营,也可以与第三方联营、合作、出租。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双方经营期间,彼此有义务配合对方解决好与县村镇的关系,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五、承包金租金及出资比例:

1、承包总金额壹佰叁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陆拾伍万元整,出资

比例为各自50%

2、2013年X月X日,付定金贰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拾万元整。3、2013年10月12日,付款捌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肆拾万元整。3、2013年10月31日,付尾款叁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拾伍万元整。

六、其他约定

1、甲乙方在承包期内,需要整块地转让给他人,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方可办理。

2、甲、乙双方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乙方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本合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除出现本合同规定甲乙方不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情况外,双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

5、在合同签约后,此土地所产生的交易费,打井,灌溉等费用各自负担一半。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6.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 篇六

甲 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乙 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

甲方合法取得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地籍号为ⅹ土国用(2004)第ⅹ号、面积为ⅹⅹ亩,取得土地规划用途为ⅹⅹ。现该土地经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综合用地。在甲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联合开发该地块土地,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土地使用权(ⅹⅹ开土国用(2004)第ⅹⅹ号宗地)投入,甲方总计投入宗地价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整(¥:ⅹ)元。乙方以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为投入,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则,共同出资联合开发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施工及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在该土地转变土地使用性质,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成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开发过程中一切开发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30%、乙方70%。

第三条:利润分配形式:项目开发完成后,收入分配形式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总收入甲方分配30%、乙方分配70%。甲方所出土地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前期的转变土地使用性质乙方所补交的出让金、所涉税费等费用算作联合开发成本。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项目立项后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代 表: 代 表:

7.土地开发委托协议书 篇七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身份证:)

为促成与村委会预留地(地址:)的合作开发建设,完善该预留地的土地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负责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相关事宜,促成甲方与村委会预留地的合作开发建设。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相关手续,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过正常程序,办理到有限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每亩土地费用控制:万元人民币至万元人民币之间)。

三、委托费用:

1、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总额:每亩在伍万元人民币至万元人民币之间,甲方每亩支付乙方人民币:万元整。

2、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总额:每亩在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减少万元人民币,甲方增加支付乙方人民币:仟元整。

四、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万元人民币。

2、甲方与村委会签订预留地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扣除甲方提前预付的万元)。

3、乙方为甲方办理和完善村委会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该预留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至到有限公司名下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在该预留地开发建设项目开盘预售前,乙方负责协调和处理好村委会及村民相关事宜、矛盾冲突等,项目开盘预售壹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五。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壹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委托期内,若甲方未能与村委会达成预留地的合作开发,甲方将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七、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如在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协议委托费用总金额30%的赔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

九、若该预留地的用地性质为非建设开发用地,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8.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篇八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调整稿)

(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2009年11月3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P(2009)063号)成交的位于硚口区额头湾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位于硚口区额头湾村(东吴大道南、北两侧),宗地总面积56575.27平方米,由规划净用地面积50210.84平方米(含绿化带面积5137.70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983.34平方米及控制城市规划道路381.09平方米组成。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56194.18平方米,包含规划净用地面积及防护绿地面积,不包含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其位臵、四至范围详见供地专用附图所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 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

[2009]60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A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北侧)用地范围及B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南侧)用地范围内西边为水塘,部分已由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回填,保持现状交付。已发生的填塘等土地平整工程及补偿费用共计1500万元,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由乙方另行支付给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

(二)B地块用地范围内东边有一行政拘留所尚未拆除,按现状移交,由乙方自行与拘留所协商拆迁还建安臵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经硚口区人民政府前期调查,还建后的拘留所必须按占地面积约20亩、建筑规模约5000平方米标准修建。经初步测算,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约1800万元。

如乙方无法与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达成协议,则由乙方向硚口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拆迁安臵费用1800万元,由硚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拆迁安臵费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腾退、还建安臵及水电结清等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承担交地相关义务。

(三)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还建,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该项目所建住宅由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主体回购,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安臵,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4280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负责完成防护绿地的建设,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宗地范围内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部分按现状移交乙方临时管理,乙方应服从规划要求,因道路建设需要,应无条件交由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建设(该工作与甲方无涉)。

第三章 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折合约万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2009年12月3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2010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除行政拘留所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内的行政拘留所保持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出资完成该拘留所的拆迁还建安臵事宜。

3、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4、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以及行政拘留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结清。

5、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武汉市土地整理乙方:

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法定地址:

四唯路6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9.土地承包合作协议 篇九

2011年月日

于黑河市

甲方:乙方:

一、合同事项

1.1 甲方向乙方租凭的土地耕地面积为4500公顷(位于)。

1.2 乙方在签定合同后立即享有所租面积的使用权。

1.3 出租面积是用于种植农产品。

二、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后达2015年止。

三、出租面积交接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一工合法土地相关手续。

四、支付方式

4.1租金为一年三十万元,现金支付。

4.2乙方每年向出租方支付的年租。

4.3租期未满前三天乙方心须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如有拖欠现象,甲方有权向租方索要租金。

4.4每年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年租金

4.5合同公证费由甲方支付。

4.6政府部门注册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五、双边职责

5.1甲方职责:

5.1.1甲方必须每个季度对此面积进行巡查一次,防止租方将

土地作为非种植使用。

5.1.2甲方在租方对此面积不按照合同使用时,有权终止合同。

5.2.1甲方必须按照法律向租方指导中何使用耕地。

5.2.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工作程序,以及所产农产品的销售、种植所产出的农产品所有权乙方所有。

5.3乙方的职责如下:

5.3.1乙方有权按规定发展土地的现状环境。

5.3.2在此合同到期时,乙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或延长合同。

5.4乙方必须:

5.4.1保护耕地面积。

5.4.2协同政府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

5.4.3乙方无权把土地使用转让他人。

5.4.4乙方必须按合同向出租方按时交纳租金。

5.4.5如乙方违约,就必面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加赔偿。

六、双边责任

6.1双方必须以中方法律执行合同。

6.2如乙方在付款方式违 约,每天以千分之一滞纳金年租总价向甲方补偿。

七、不可抗拒的条例

7.1此合作协议在地震。战争、水灾等等自然灾害及瘟疫的影响下,双方都不负责对此合同的各项职责,并解除合同。

八、双方纠纷的解决方式

8.1通过友好谈判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8.2如通过谈判的方式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双方可通过黑河市仲载法院调解双方纠纷。

九、更正和解除合作协议

9.1如有必要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9.2协议到期时,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移交所租面积。

十、其它

10.1协议必须上报和注册阿穆尔州政府。

10.2合作协议中俄文保持一致,如中俄翻译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支配证件:

1、面积平面图(1-3号)(副件)

2、移交手续单和土地证(副件)

此合同以四份印出,并有着一致性交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10.土地联合开发协议 篇十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49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0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0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

51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

51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

52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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