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习日记

2024-09-15

法律实习日记(通用8篇)

1.法律实习日记 篇一

今天在所里没事干,自己就一个人乱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2.法律实习日记 篇二

一、临床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医学生的培养需要在传授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训练, 在大量的临床实践下, 医学生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是其整个医学学习过程的关键环节, 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指出, 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要在专业教师或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 临床实习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医学生擅自进行临床实践活动, 没有得到专业教师和医师的同意, 而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 临床实习生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规定中并没有详细阐明发生医疗事故后各主体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 若要有效判定出临床实习生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就要对临床实习生做出明确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 患方在医院就医是与医院建立的医疗合同关系, 虽然《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也对临床实习生的私自行为做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 一旦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 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 若事故纠纷是由临床实习生的个人行为导致的, 医疗机构可以向其进行追偿。如果临床实习生在没有得到专业教师或医师准许的前提下而进行的个人行为导致患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这便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赔偿或侵权了, 它直接上升成为了刑事案件。因此, 临床实习生的实践活动对实习生本人、专业教师、医师、医疗机构有着严格的要求, 临床实习生进行实践前必须由相关人员向其讲清楚实习期间应该注意的问题, 严格纪律, 以及私自进行临床实践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临床实习生实习权的保护措施

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将所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在真实的劳动机会中得到应用的权利。医学生的培养需要在传授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操作, 只有在大量的临床实践下, 医学生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近年来, 随着医学院校的扩招, 医学生数量越来越多, 而医学院的教学资源有限, 这就造成了部分医学生实习权的丧失。此外, 一些与医学院校合作的医院为了避免学生实习所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大大减少了医学生实习的机会。这些都严重损害着临床实习生实习权的行使, 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临床实习生的实习权。

(一) 建立通畅医患沟通渠道

专业教师或医师在带领医学生进行临床教学前, 要与患者进行详细、完善的交流沟通, 切实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临床教学实践活动要避免他人强行决定患者的意愿, 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同时, 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机制, 确保临床实践中的医患冲突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二) 增加临床实践教学投入

医学院校和与学校合作的医院要加大对临床实践教学的资金和设备投入, 同时设立一个专门服务于临床实习生的临床实践中心, 满足医学生的实习需求, 使其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临床实践技能。此外, 要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不仅需要他们具有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积极性, 还需要他们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

(三)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医学生的临床实习不仅关系到学生实习权的实现, 也对患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因此, 国家要建立健全医学生临床实践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切实尊重患者的意愿和保护患者权益的前提下, 保障医学生实现临床实践的权利。同时法律法规中还要明确带教老师、临床实习生、患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确保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此外, 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督与管理, 依法惩处医院在临床实习生实践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

(四) 普及实习权相关法律知识

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学校要加强向学生普及实习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聘请相关人员开展讲座、校内广播宣传、知识竞赛等一系列的活动, 使学生充分了解实习权, 并能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此外, 教学医院也要采取定期开会的形式加强对临床实习生实习权的普及和教育, 切实增强临床实习生的维权意识, 确保医学生正确行使实习权。

(五) 建立新型临床“模拟诊疗”模式

“模拟诊疗”模式主要是指营造一个具有真实临床实践环境, 正常人或病人经过专业化培训, 能够准确表现出病人的实际临床问题, 让医学生对“病人”进行诊疗的临床实践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充分保障临床实习生的实习权, 使医学生基本的诊疗技能得到锻炼。同时在患者不配合的情况下, 能够有效增加教学资源, 保证了教学质量和效果。此外, 这种教学模式还能有效规避医学生临床实践中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对临床实习生的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可见, 医学生的培养需要在传授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操作, 只有在大量的临床实践下, 医学生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但由于学校和教学医院的种种原因, 医学生的实习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医学生实习权的保护机制, 不断提高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操作能力, 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1]张博, 杨芳.临床实践教学中医学生实习权的保护[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05) .

[2]梅锦, 罗世荣.高校学生在实习中的人身权保护探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02) .

3.职校生实习必备法律政策常识 篇三

【身心安全】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实习报酬】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劳社薪[2001]24号)规定,企业对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和《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接纳实习学生的企业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

学校对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

【受教育权】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法律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日记 篇四

今天搭巴士的时候,发现执信中学原来也在越秀区!果然是名校,其外表就透出难以抵挡的书香韵味.莫名,我突然有种很熟悉的感觉,恩,那是和我的高中母校相似的感觉!

实习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一个上午工作顺利,于是我们一起来到二庭找婉玲师姐吃饭(婉玲师姐人很好,经常照顾我们,和我们一起吃饭,一起搭车回学校,她和她们班的一大堆师姐都是来这里实习的,都是05法6的,势力庞大得吓人!她们可以说是这里”第一大帮派”,不过人都很好的),她们二庭的唐法官今天心情大好,决定请她们吃饭,我碰上狗屎运了,见者有份,一起去真功夫吃了!我突然觉得唐法官人非常好,而且高大威猛,英俊不凡!我说的绝对是真心话!

下午工作也是完满顺利......

2014.10.26 天气晴朗早上:

终于到了最后一次的实习啦,最后一次啦!

我们今天带了三个同学一起过来,实行“新老领导人” 交接!他们分别是来自本班的欧益,吴海洋和梁国英!结果,执行局三庭一组出现了6位实习生的难得局面!这也是导致今天提前收工的重要原因!

我们首先教会他们装订卷宗,带他们熟悉环境,介绍执行局的具体情况,带他们到本部盖章......

我和我的拍档--钻芬,顺利的拿到了实习证明,见证了我们一个多月来的辛苦实习,也意味着我两的离去!中院,其实我是很喜欢的,古语云:天下无不散之筵席。我深明此道,觉得太多的伤感也是徒劳,希望日后有机会再次来到中院......

后记:果然,后来我又到了中院,不过不是来实习,而是兼职路过进去吃吃饭而已,因为我后来和书记员一直有联系,介绍了好几个同学进去实习了,有本宿舍的,也有本年级的,也有07的,也有外校的,这次刚好有两个师妹在那里实习,所以就过去看看她们,顺便吃个饭(中院的饭菜超丰盛的,当时我食量还好,所以那里的分量对我而言刚好,哈,而且有汤,又有水果,比学校好多了),探探书记员君姐。相信我和中院之间的缘分还是有的,奋斗!

5.实习日记幼儿园实习生日记 篇五

生日记

五个星期的实习就这样结束了,我的感受只能用八个字来概括“虽然辛苦,但很充实”。刚开始的时候,感觉时间好漫长,五个星期呀,什么时候才能熬到头啊。可是,转眼间,最后一周已经来到了,当这一天真的来临,我突然对实习产生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愫,真的不愿和小朋友们分开。幼儿园的实习,让我在快乐中获取了很多知识,我学到了许多幼儿园的实际操作经验,这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成为我珍视的宝贵财富。

刚刚进入幼儿园,面对新的环境,遇到新的挑战,我觉得这里才是一切的开始,它是能让我将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得到充分发挥的地方,也是我成为一名正式的幼儿教师的开始。第一周是见习周,在那之前我拿到了全班小朋友的名单,努力的记下每一个孩子的名字。然后每天都会早早的到园,在教室门口等待孩子们的到来,用我最快的速度把幼儿和名字对上号,只为了能够在早上和他们说一声“某某某,早上好”。每天早上亲切的问候成了我和孩子们第一座友谊的桥梁,在区域活动时我会以玩伴的角色与孩子玩耍,在生活区外面当起了上门拜访的客人,在语言区和他们进行角色扮演,利用一切时间与孩子相处、聊天,尽可能地走近孩子,倾听孩子们内心的声音。渐渐的孩子们记住了我,放学时他们总会和我说一声“吴老师,再见”。看着他们天真烂漫的笑脸,我的内心充满了幸福,总会不自觉的笑出来。

后面一个月是实习,经过了一周见习,我在指导老师那里学到了很多教育孩子的方法:学到了如何使幼儿安静下来,学到了如何培养幼儿的生活常规,学到了上课的时候如何才能吸引幼儿的注意力等等。在教学过程中,我尽自己的努力去完成我的教学任务,认真写好教案,准备好每一次上课的教具,虚心接受指导老师给我指出的问题,将好的意见吸收消化,把不足的地方,在下次带班的时候纠正过来。教学活动中,我发现活泼开朗的小朋友总是那几个,看着几个年纪较小的孩子,上下课总是那么安静,会让我有必要让他们融入整个小集体。所以在我的教学活动中,我总是以幼儿感兴趣的事物为出发点,鼓励孩子们发挥自己的长处,让孩子们自由的去说他们想说的,给孩子们创设一个畅所欲言的环境,让沉默寡言的孩子都能大胆的站起来说出他们心中所想。在保育工作中,我积极和保育员老师搭配,贯彻了“教中有保,保中有教”的理念;户外活动时,孩子热了,我会马上给孩子垫毛巾,适当的增减衣物;回到教室里,督促孩子入厕,洗手,保证孩子们在走廊上不退不挤,洗手后不乱甩小水珠;喝水的时候,提醒孩子要排队,接水时温度要适中,喝水期间不要说话,培养孩子安静喝水的好习惯;吃饭时,提醒小朋友们排队拿毛巾,并把自己的小椅子放下来,期间要安静,做到不挑食,细嚼慢咽;午睡时,我会做好巡视工作,为孩子盖好被子,并在特别怕热的幼儿(张童牧)背后放上毛巾,等等。

6.法律专业实习周记 篇六

大学的最后一次实习,也是我们走向社会的过度,这一次我选择回家实习,在我们xx县的人民法院。刚开始对工作不熟悉,还好同班的一个同学也在刑事庭,并且他之前在刑事庭实习过,于是在他的带领下,我们也开始了工作。第一周,没有想象中的出去外面执行,有点失落,但是也学会了好多,比如整理执行案件的顺序、订卷宗、填写一些表格。看着我整理好的卷宗,心中也充满了欣喜。第一次用钻孔机打孔的时候的恐惧与新奇感,现在也还记忆犹新。通过熟悉了一周,大致了解刑事庭的习惯,基本适应了工作,但还因为自己在平时养成了急躁的习惯,导致了经常因为急而使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错误,这些不得不让我重新做过一遍。还有因为那些还不了解法官性格导致自己无法跟法官交流,使自己错过很多学习的机会。一星期转眼就过完了,心中暗自在想,下星期一定要比这个星期更进一步。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晴

第二周,有了上个星期的经验,这个星期的工作较上期顺利了不少。似乎在工作质量跟效率上都有提高。除了把工作做好,我还把办公司也打扫得干干净净的。刑事庭的工作人员都说有实习生真好,他们的工作轻松了好多,连环境都好了很多。得到他们的赞许和认可,我心里也很高兴。这星期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个农民群众抱怨政府部门的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但是法院里面的工作人员态度还是很不

错的。我想,大家对新盖的政府大楼不满,一方面是过去传统的对政府机关印象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他是们的思想不能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交流而造成的误解。如果每个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来访者,仔细的解读案件,解决来访者的疑难问题,而不是让来访者一进国家机关大门,就存在心理 “阴影”,要记住这些国家机关是专门为人民办事,没有什么“胆怯”的。2011年3月9日 星期五 阴

实习的时间长了,便会出现倦怠,想着自己只是实习生,没必要那么认真。由于抱着这样的心理,在周一上午的工作中出现了不少低级错误,卷宗页码编错,忘记放该放的东西等。犯的错一多,心里跟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带我的xx助审嘱咐我说工作要慢慢做,不要急,经她这样一安慰,心里面觉得十分愧疚。之后,我摆正心态,花了很多时间学习,比如怎么写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这些之前去实习也是没学过的。刚开始的时候经常会写错,慢慢的就做得越来越好,后面刑事庭的工作人员还说工作交给我,他们都挺放心的,这让我开心了好久。通过这件事情,我也深刻的意识到,凡是都不能疏忽大意,如果轻视了自己的工作,即使本来十分简单的工作也会变得麻烦复杂,这让我想起了以前听说过的一句话,聪明的人不在于能够解决多少的麻烦,而在于能够避免多少的麻烦。如果只是致力于解决问题,而不想想为什么会产生问题,那么事情就会越做越多,搞得自己焦头烂额。正如我,之前为了偷懒,放松了警惕,结果只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来解决,而这些原本是可以避免的。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晴

这已经是实习的第四个星期了,都已经快一个月了,之前一直都是在办公室里面帮忙整理、装订卷宗。周一过去我们把上星期没做好的工作认真的做好,下午过来,没什么事情可以做,我们就要求去看庭审,刚好下午有个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虽然之前去实习也有看过庭审,但都是民事的,想着去看看是不是跟电视上播出的一样精彩,通过这几次庭审,我更加觉得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它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这件事让我意识到,法律工作者工作得重要性,公正、合理的审判,是对当事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情绪的把握也是至关重要的。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阴

已经来法院进一个月了,可以说这一月里面,我接触到了几乎所有的法院基本工作。从早上清扫开始,打电话通知当事人何时何地到法院参加询问调查,从四楼到二楼拿打印出来的法律文书(为了使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化和统一管理,本院所需法律文书都由“打印室”负责修改并打印,打印室则下属于法院办公室的一个部门),然后到三楼干部处加盖公章,这些可以说是每天都要做的事情,也就是本院工作中最基本的事项了。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法学学生不愿意到法院实习的原因,因为做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琐碎的事情,表面看起来好

像什么东西都学不到,最多也只是学会了一些打下手的工作,似乎和自己法学本科生的身份不符,但是其实我是挺愿意做这些事情,因为可以接触到很多人,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人员。对于一个实习生,多认识法院工作人员是有好处的,弄清整个法院的上上下下关系可以说也是我实习的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看的事情多了,我也可以更明白到底在法院里面需要的是什么类型的人才,我也就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出发。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晴

周末刚过去,刑庭的xx姐就叫我们到档案室去搬东西,我跟另外一个上去,搬了好多需要整改的卷宗下来,本来觉得这周工作应该蛮轻松的,结果看到这一堆,感觉头大了好多,想着这么多不知道得做多长时间才做完。不过,在xx姐得带领下,我跟另外一个实习生花了两天的时间就全部改了一遍,比较难的就由xx姐亲自整改。由于上周末大家都出去玩,刑庭的工作人员还带了好多特产过来,经常分给我们,让我们觉得好亲切,就像是跟自己的同学相处一样,并不像之前听有的学长学姐说的去实习怎样怎样不好。

花了四天时间,卷宗就全部整改好了,接下来就是装订,xx姐带着我跟另外一个实习生,分工合作,xx姐负责对齐跟钻孔,我负责写封皮,另外一个实习生负责绑线,才一上午,七八十本卷宗就全部装订好。刑庭的其他工作人员不禁夸我们真是好帮手,还说我们实习结束他们又得好忙了。这一周虽然忙碌,却感觉很充实,工作中充

满了欢乐,我想以后要是能有份这样的工作,应该就心满意足了。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阴

今天看庭审的时候,xx姐跟我说,在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要记住,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获的教育的权利。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义务,这是自然法对我们的要求,或着说是神法对我们的要求,是人类出于本能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处于暴君的统治之下。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我们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和发展,还有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个相对人性的,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的责任和义务。我想这就是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吧,只有以正确的态度看待各方当事人,才有可能真正的做到公正的审判。2012年4月12日 星期五 晴

周一刚过去,刑庭的陈法官拿了一遍文章叫我帮忙校对一下,看有什么不通顺的、错别字或者用词不当的地方帮忙修改一下。我认真地帮陈法官看了两三遍,就有几处错别字,语气不通顺的只有一处。拿过去给她的时候,她还跟我说谢谢,我觉得她是我的榜样,做事认篇二:法律专业实习周记8 实习周记

本周是实习的最后一周,实习任务的结束本是件轻松的事却让我充满了留恋和不舍,因为在这一个多月我与所里的律师和员工们相处的非常融洽,他们待我既像学徒又如孩子,有求必应,有问必答。特别是张律师,每每有出庭机会必带我参加,案后与我讨论案件细节与法律条文适用,使我增长了不少实践的知识和经验。这种实践的经验和经历是非常宝贵的,是平时在学校里学不到也体会不到的,这次实习机会让我重新认识了法律职业者的素养和追求。他们对法律精神的继承和发扬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深深影响了我。这两个星期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张龙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

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让我明白作为一个法律人的不易和艰辛。也明确了自身努力的方向,总之,一段快乐的实习给我的人生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血液,为我的法律职业者之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辽宁开*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篇三:法律专业实习周记3 实习周记

在过去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往往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因此我们更应该积累经验。积极努力学习提高。这一星期我着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让我明白作为一个法律人的不易和艰辛。也明确了自身努力的方向,总之,一段快乐的实习给我的人生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血液,为我的法律职业者之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篇四:法学专业实习周记6 实习周记

实习已经第六周了,本周没有出庭的案件,我除了撰写自己的毕业论文外,在空余时间也在研究并跟张律师学习一些诉讼的技巧。

首先,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第二,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切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第三,争议问题后置。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第四,分散争议问题。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个诉讼理由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理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第五,有效利用拒绝调解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解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极力促成调解,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解。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解。因此在诉讼中调解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解。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解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解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解,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解方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解。

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解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这些诉讼技巧是张律师平时经过多年的实战经验总结出来的,非常之宝贵,我还需要在实战中慢慢体会这些技巧经验。篇五: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六篇汇总 2013年1月7日 周一 阴 这是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周。这一周来让我感触最为深刻的 就是,我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我将来想要从事的律师行业所需具备的“素质”,差距还是很大的。因此,也就让我真正的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做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素质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所从事的法律行业的基本素质。也就是我们从事这个行业所要达到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证书等等。这可以说是我们“立业”之基础。

其次,就是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学校的时候,我是十分难以理解这一点的,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能把自己的专业学好已经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了,我们哪里还有什么心思去关心其他专业的知识呢?然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中,不仅要求你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更要求你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我听所里的律师就介绍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起因为离婚所导致的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庭。按理说,双方已经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后才会做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决定。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的。所里的律师是男方的诉讼代理人,女方并未请律师为其做代理,在第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后,女方则开始到律所中找到男方的代理律师,不断的向其哭诉男方在过往生活中的种种“恶行”,这让所中的律师甚是尴尬。从代理的角度来讲,律师代理的是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是将自己的“家事”牵扯了进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超越”代理的范围了。所里的律师也是十分无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心理的疏导,慢慢的平息对方当事人的“愤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还是对方的当事人,纯粹的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似乎并不能完满的解决呐!这些是我们生活中所常常能看到的案例,对于它们的处理,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还要懂一点生活的哲学。2013年1月14日 周一 晴

实习第二周,所里面让我试着开始草拟一些法律文本,例如合同书,起诉书,答辩状等。这就涉及到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案件中的事实,哪些是社会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这里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谁能能够将法律事实从社会事实中最大程度的抽离出来,并在自己的法律文书中将这部分事实与法律规范做最相近的解释,谁就能写好法律文书。这是我这一周来在事务所实习的最深感受。所以,要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事实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那么我们有该如何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呢?

就这个问题,我请教了所里面的律师。总结了几个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首先,法律意识的获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我们循序渐进的努力。法律其实并不深奥,它的许多原则其实都是常识性的道理,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它源于生活,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因此,法律的悟性(意识)是通过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形成的,讲法律变为实践,学以致用,才能提高对知识的运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做到逻辑性较强,能够及一反三,能够触类旁通。

其次,每当我们在读一条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律师不仅仅要读懂文字字面的意思,更要读懂这条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立法者的原意。要我们的在社会事实中所抽取出来的东西与法律的文本完全相符是十分困难,甚至说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我们

确是可以掌握的。

再次,做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加上中文在运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一条法律规定往往会出现不一样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做出一个最接近立法者本意的解释。2013年1月18日 周五 晴

这一周来,总算是真正的和到所里来办事情的客户们面对面了。当然我的工作十分的简单,就是坐在一边拿一支笔在那里听和写,也就是听所里律师和客户的谈话并将其记录。

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们十分注重的是自身的读和说的能力,而在听和写的方面是不受重视的,特别是在听的方面,我们基本上就没有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到所里向律师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传达信息的。因此,在听的方面就对一个律师的执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说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说各种各样的话。但是这些话是否真正传达了我们所要表达的信息,以及我们用言语所表达的信息是否为对方所了解和接受,这个问题似乎就很少人去思考了。首先,就拿听来说。听,我们需要听什么内容?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情绪十分的激动,每当谈起那段经历时总是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动辄是声泪俱下或是血压上升、面红耳赤。此时我们不能随着当事人的“情绪化”而将自己的思维绕进去,我们应该从当事人的语言中去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即可,切不可自己也情绪高昂的失去理智。对法律事实外的内容,我们只需要认真听当事人倾述即可。

7.法律实习日记 篇七

高职院校多以“就业即上岗, 上岗即顶岗”, “与就业零距离”等口号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标语, 这就造成很多高职院校学生在大三时几乎全部下企业实习, 虽然为学生将来走向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会, 提高了学生的操作能力, 但同时也给学生带来了各种风险, 尤其是人身伤害的发生率逐年上升。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滞后, 造成伤害学生救济无门。本文根据实习学生可能受到的伤害种类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略加分析, 以期为伤害学生提供法律帮助。

1 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的种类

1.1 顶岗实习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顶岗实习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实行过错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时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伤害等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伤害, 事故发生后, 首先选择报警, 由交警勘验现场作出事故认定书, 根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 各自承担。同时, 如果学生的和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则该事故同时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1.2 顶岗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

实习中受到的伤害, 主要指工作期间受到机器挤压伤、砸伤、擦伤, 甚至摔伤、跌伤等意外伤害。由于目前高职学生从事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劳动, 直接操作机器设备, 所以, 这类伤害是最常见发生频次最多的伤害。例如, 2012年5月, 某高职校学生刘某在苏州鼎盛模具厂实训, 工作中, 由于操作不当, 不幸被左手臂自肘关节以下被机器绞伤, 整个左手被绞碎, 只能截肢。

1.3 顶岗实习下班后受到的伤害

下班后受到的伤害, 主要指在实习单位提供的宿舍里受到来自于外力的伤害, 比如暴力冲突, 宿舍的设施隐患造成的伤害等。例如, 2013年6月, 河南省商丘某高职学生服装设计班同学在苏州甪直某服装厂实习, 下班后, 学生在服装厂提供的宿舍洗澡, 一女生在洗澡时因燃气热水器漏气造成煤气中毒死亡。

以上伤亡事故是根据实习过程中不同时间段来划分的, 由于时间段不同, 适用法律不同, 责任主体也不同。

2 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

2.1 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

2.1.1 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实习单位应当对该损害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 则实习单位具有过失。

2.1.2 实习学生如果在下班后, 回到实习单位提供的宿舍发生了伤害事故, 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实习单位提供的宿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了学生的伤害, 首先, 应该由实习单位根据推定过错责任, 承担全部的赔偿义务, 然后, 可以根据过错责任予以追偿。比如, 实习学生下班后在单位提供的宿舍洗澡, 由于煤气泄漏导致中毒死亡, 这种情况下, 首先要由实习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后, 如果鉴定下来是燃气热水器的质量问题, 实习单位可以向热水器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热水器已经超过质保期或自然老化, 由于实习单位怠于检查造成的伤亡事故, 只能由实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 学校的法律责任

2.2.1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 原则上可以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 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实习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对于学生的实习来说, 作为学生在校课堂学校内容的延伸, 通常情况下, 这是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 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 实习生的身份依然是在校学生, 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需要对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保护的义务。

2.2.2 对于受害学生, 实习单位和学校需要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 学校需要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 针对不同发生原因, 多个侵权行为人偶然产生的同一赔偿内容的数个责任, 各负全部赔偿义务, 并因其中一个侵权责任人之履行而使全部赔偿均归于消灭的责任。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 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责任, 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2.3 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指实习学生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或下班后, 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的身体伤害。一种情况是在上班期间由第三人引发的伤害, 这种伤害, 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 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比如, 上班期间, 实习学生因不服从管理或其他个人原因和工友发生争执, 进而引发身体伤害, 这种伤害, 只能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与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无关。第二种情况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 因为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 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实习学生身份的特殊性, 目前法律不认为是合格的劳动者, 所以, 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根据过错责任, 由肇事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顶岗实习学生伤害救济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分工的不断明确,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 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对于职业院校来说,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 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逐渐成为一种制度, 通常情况下, 这是职业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但是, 在实习过程中, 由于实习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生在实习期间容易受到人身损害, 并且在规范层面, 由于对实习生的人身损害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对于派出实习生的学校和接受实习生的单位来说, 通常情况下, 需要对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投保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实习事项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 一来可以对责任进行明确, 二来可以促使实习单位将风险通过保险向社会转移, 三来对事故的发生进行抑制。同时, 对于此类问题, 希望相关立法机关能够尽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此类纠纷, 在规范层面提供相应的依据。其中, 将实习生的人身损害纳入到工伤保险体制中, 目前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 一方面可以减少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压力, 另一方面切实保护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摘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职学生实习时仍然为学生身份, 非劳动者身份, 这样, 在实习中受到的各种伤害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该如何维权?通过调查很多学生选择独自承受。本文就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的种类及法律责任做初步分析和探讨, 以期为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伤害,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250.

[2]吴亚东, 冯金丽.高职学生校外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探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5) :59.

[3]罗芳香.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析[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 (2) :7.

8.实习期缺失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实习期权益;实习法律关系;保障机制

一、实习生的法律界定

1.实习生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实习生大致总结为三类:专业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范围限定为狭义上的实习生,即就业实习。通常来讲专业实习和带薪实习在大四以前,主要发生在学校教学组织安排之下的活动,可以说是完全受到学校的审查与监管,所以侵害实习生权益的情况并不多。

关于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若应聘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其受用人单位的支配,正式成为公司编制内的一员。但是在实习活动中,实习协议通常被用来当做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间关系证明,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

2.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确立

在我国,实习生地位没有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得以确定。只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于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是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国外判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所采用的标准是事实优先原则,是指不管双方当事人有无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实习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1.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由于高校学生涉世未深,对选择实习的用人单位了解不深入,选择不谨慎,完全不懂得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性。就业实习,通常来说都是实习高校学生自己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寻求实习机会。并且保守估计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高校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因此,一旦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缺少书面证据,有关单位很难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2.报酬水平低,拖欠现象严重

实习高校学生虽处于毕业之际,但其仍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在时间上有一定程度的不自由,并且对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不熟练。实习高校学生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且求职心切,非常容易导致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更多的是离职或者默默忍耐,有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的实习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3.劳动保护不力,工伤保险空白

高校学生在实习活动过程中,虽然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不高,但是一旦发生却是最难解决的,而且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因为高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之前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不必给实习高校学生交付社会保险。

三、实习期法律保护的对策

1.构建实习期保障机制

实习高校学生具有高校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身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无论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构建实习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司法救济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细化实习期保护的相关规则

(1)赋予签订劳动合同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依据。如若能够赋予实习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偷钻法律漏洞。

(2)确立工资标准制定。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异同是与劳动者报酬变动息息相关的,目前各级省政府几乎每年都会出台规范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范围内确定实习高校学生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标准按时给与实习高校学生所应当获得的工资薪金。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习生权益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还有利于相关监察部门进一步监管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规定各法律关系主体责任与义务。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认同学校的实习教育模式,接收实习高校学生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管理,把实习活动当做属于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高校学生一般可塑性强,对工作充满热情,学习能力强,而且正是企事业单位所需要这种类型的储备人员。完善实习生法律制度,政府是责无旁贷的。实习法律体制的完善是促进各法律关系主体共同承担实习高校学生责任的重要使命。

3.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

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实习高校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标准处理赔偿的。为了更好的维护实习高校学生权益,应当对实习高校学生进行倾斜性保护,拓宽我国劳动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实习高校学生的保险费用,将实习高校学生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一旦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仅能够减轻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责任负担,还有利于对实习生权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宁尚书.实习生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障[D].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

[2]徐银香.责任共担-视野下实习生法律制度的构建[D].高教研究,2014.

[3]彭海.实习生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G].法制与社会,2014,(2):222

[4]郭华.实习生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田[G].学术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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