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4-06-29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精选12篇)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一

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和学校贫困学生分布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和指标分配动态调整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各校资助面,重点向农村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应负担的经费。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一定比例下达。每年7月中旬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进行清算。8月底前,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受理学生申请,学生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学校评审结果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配备学生资助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管理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升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统筹使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捐资助学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0]90号)同时废止。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二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诚信缺失,诚信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对象, 以大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 在校期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偿提供学费的一项贷款政策。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同时,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也是高等教育改革最为引人关注的事件, 在实施过程中既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也有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大学生诚信缺失而遭遇“信用瓶颈”的问题发生, 甚至有高达20%~50%违约率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 同时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深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 探讨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的对策, 建立大学生诚信机制, 对于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一种在校期间免息的信用贷款, 是以大学生个人诚信为基础的。但是, 在该项政策实施过程中, 却出现了较为普遍的贷款申请资料虚假、违背贷款承诺、不及时还贷等诚信缺失现象。

(1) 申请资料造假, 骗取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但是, 有些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学生认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的无息贷款, 而且申请贷款的手续简单, 政策优惠, 便产生了“不贷白不贷”的思想。有些学生通过隐瞒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的真实情况, 提交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甚至一些学生通过非正当手段贿赂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骗取国家助学贷款。

(2) 违背贷款承诺, 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用途。国家助学贷款设立的目的是用以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申请学生必须遵循贷款合同的规定, 承诺正确使用贷款。但是, 实际上, 有些学生违背贷款承诺,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比如说, 有的学生用贷款来满足个人的虚荣心、盲目攀比, 把贷款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高档服装, 甚至大吃大喝等。这种行为违背国家助学贷款设立的初衷, 败坏了社会风气, 加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难度。

(3) 违约率居高不下, 学生不及时还贷普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居高不下的违约率。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 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根据应届毕业生的收入来看, 有一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的月工资收入都在2000元以下, 再加上房租、水电、交通、通讯等生活成本的支出, 他们确实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按期偿还助学贷款。没有足够的能力还贷或者不愿还贷, 必然造成违约问题。

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大学生诚信机制构建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大学生诚信缺失直接影响了其政策的顺利实施, 甚至影响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因此,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机制, 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 建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长效机制。

首先, 要完善以生源地为主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供法制和政策保障。从国家助学贷款现有的运行机制来看, 目前仍然缺乏有强制性的约束机制。当前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都是以政策和各种文件、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的, 对于大学生而言, 是很难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因此, 一方面, 要完善以生源地为主的助学贷款政策, 建立银行与贷款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用契约关系, 使学生的贷款影响到家庭其他成员的信用。另一方面, 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失信”学生的惩处力度。对某些有意或恶意拖欠和不及时还贷的情况进行威慑和惩罚, 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有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即停止贷款或减少贷款额度。

其次, 要普及银行征信系统, 完善大学生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目前, 在我国,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自2007年正式运行以来, 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还相对薄弱, 缺乏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还不能有效评估大学生的个人信用状况。因此, 在缺失诚信评价体系的情况下, 必然会导致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而像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 如果一个人有了不良记录, 他将失去租房、找工作和贷款买东西的权力, 那么人们都会重视自己的信用。所以说, 今后类似贷款不及时还、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信用“污点”都将要进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的开发和使用, 会对贷款者借钱不还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可以建立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信用档案, 并将此系统和档案与各银行、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学历查询网连在一起, 可以很方便地查到学生的个人资信情况, 就能让全社会监督大学生诚实守信, 对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有促进作用。

在助学贷款工作中, 还可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用档案, 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困难程度、个人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建立动态的个人信用档案, 作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基本依据, 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第三, 要实施和推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缓解贷款学生的还贷压力。对于自愿到西部或农村基层工作的, 并且服务期达到一定期限的学生, 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本息, 可以由国家代为偿还。对于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 国家也要有相应的学费代偿制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贷款学生的还贷压力, 也能够合理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

最后, 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建立大学生诚信的长效机制。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 千学万学学做真人。”高校应把大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强调大学生诚信知识和行为的统一, 把诚信教育渗透到高校教育教学和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 要把我国传统美德教育与现代社会的信用体制结合起来, 养成大学生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高校还要加强对大学生的金融知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的教育, 通过普及这些知识, 让他们知道违约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并使他们养成珍惜良好诚信记录的观念。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 将诚信教育与各项日常活动相结合, 培养和规范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 真正把诚实守信养成为一种日常的生活习惯。

总之, 要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营造一个“守信光荣, 失信可耻”的信用氛围, 建立大学生诚信的长效机制, 减少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李文利.国际助学贷款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J].教育与经济, 2004 (2)

[2]苗天峰.高校学生助学贷款诚信缺失问题的思考[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3) .

[3]杨东明, 沈红, 高海生.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违约问题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 2010 (12) .

[4]陈玉伟.国家助学贷款中大学生诚信教育探析[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 (12) .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三

一、申报,完善条件防遗漏

江西省国家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中的第一条规定,要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必须是已经进入省级人民政府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的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以下简称档案库)的在库贫困生,方能进行申报。虽然当前入库面广,且占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较大,如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明文规定“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学生数量按照在校生人数的30%的上限录入,贫困县可扩大至在校生人数的40%”,但是仍存在漏洞,没有考虑周全,尤其是家庭出现一些突发变故的情况。比如甲学生入学时家境还好,所以在开学初没有提出入贫困库申请,自然也就没有录入档案库。但在学期中途,该生家庭因天灾人祸等原因致贫,而学期中后期省级人民政府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是关闭的,各校无法进行档案库的补录,所以此贫困生因不符合申报条件而被“遗漏”。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案解决:一是将“档案库已经录入的”这一条件去掉,改成“先评后录”。另一个是,将条件补充完善为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从档案库中产生,如有错过入库时间经查实家境确属贫困的学生,可提供证明材料由学校上报至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追加录入。

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乙学生已录入档案库,由于其家境有所好转而在开学初没有再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校方确立、公示贫困生的名单中自然就不会再考虑他。但是在公示了贫困生名单后的一段时间里,该生家庭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再次致贫,该生就只能等下学期重新申请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错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时间。既然“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那么完全可以在充分考虑工作惯例的情况下,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安排在9月开学初进行,政府助学金安排在11月份进行,政协海外基金会“扶贫助学行动”安排在3月份进行,地方政府类的扶贫助学金可以安排在5月份进行,这样,各类代表国家的助学金既能充分覆盖不同时段出现家庭贫困的高中生,又不会因为扶贫助学工作过于集中而出现工作紧张或失误。

二、审核,厘清思路平衡指标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金额调整为:一档1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2500元,足以说明国家对扶贫助学工作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等级认定过程中,各校对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即“品学兼优”)与国家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即“贫困情况”)到底谁先谁后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和做法。有的学校是按“先看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后考察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的思路,即贫困优先的前提下再考虑品学兼优进行等级认定,有的学校则是按照“先看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再平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思路,即品学兼优的前提下再考虑学生家庭贫困状况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应充分领会《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精神,认真研读“普通高中学校可按照上述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办法”这句话,严格按“贫→品→学”思路进行综合认定,切忌一味以学业水平的高低来评审,防止将评审贫困生走样成“学习优秀者的福利”现象出现。

由于各地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上都有具体量化的分配,在实施中确实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上传下达,也存在问题,比如资助名额在从省分配到市、市分配到县(区)、县(区)分配至校、校分配至年级、年级分配至班的层层分配中,其依据是上一年(次)的指标数,还是各校、各班具体实在的贫困生数?如果每一个层面的下级没有做好事先摸排工作,不知道本次贫困生实际数量,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实际操作中“要么指标数过多”“要么指标数过少”,甚至也会出现“这个班被认定的一档贫困生比其他班认定的二档或三档贫困生更贫困”,导致真正贫困的学生获得资助金更少的现象发生。针对此,笔者认为应求真务实,采取先摸排上报再下指标分配方案的办法更为合理,摸排工作可以在开学初进行,并留有一定的时限,各校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宁缺毋滥,这样才能确保上报数据的相对准确性。为了防止学期中途学生家庭出现突发贫困、学生转学、摸排不准等现象的发生,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名额分配上预留一些机动指标数,以备不时之需。

三、发放,严谨灵活不折腾

当前,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都是通过财政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先由学生提供家里的“惠农一卡通”账号,财政部门再将助学金打入账内。如果学生提供的账号、开户人身份证号码、开户人姓名三者不一致,是无法打入进账的,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使学生被“折腾来折腾去”。这方面尤其是住校生,由于父母在外地打工的居多,往往是轮到要提供这个材料那个材料的时候,又是打电话,又是要家长请假回家拿作证材料、存折复印件等;有的学生父母将存折带到了打工所在地,只能通过传真、再回家一趟等形式上交;由于学生提供相关材料有一定的时限,所以也会出现因学生没有及时提供账号等材料信息而被迫放弃国家助学金的现象。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资金,不断创新资金发放的新形式。对于有“惠农一卡通”账号且方便提供的学生来说,可以将助学金打入其账号;对于没有“惠农一卡通”账号或有“惠农一卡通”账号但是不方便提供的学生来说,则可以提供其他账号;对于父母双亡没有任何账号的学生,可以采用直接减免学费的办法,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此外,我们还可以邀请到学生家长来学校参加发放仪式的形式,定期定点统一发放现金,既是公开宣传,又能激励学生,有利于对贫困生进行感恩励志的教育。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四

发布日期: 2007-10-30 9:57:26 来源: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将省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劳动保障厅,将省属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分别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属学校,各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本级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县(市、区)。

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和分配名额落实到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教育部

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复。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每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由劳动保障厅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 篇五

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的精神,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陕财教办〔2010〕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对实施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具有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的所有农村、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审核工作由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优先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所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本规定条件外,还须填写《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附属材料。附属材料为:

学生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如无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的须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同时附下列材料:

上交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低保证、医院证明、独生子女证、双女户证等相关证明。

第六条:评审程序

1、收集基础材料

各班班主任在开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发放《申请表》,并收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申请要件的原件。

2、班级审核

各班班主任将身份证明材料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并在与原件内容无异的复印件上明确签署“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无异”字样的核对结论、核对者姓名、核对日期。

各班班主任在符合申请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须材料的《申请表》上签署“符合申请条件,请学校办理”字样的明确意见。

各班班主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及相关附属材料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并连同证明材料上交“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指定人员。

3、学校审核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对每位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学生信息的电子注册确认,并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要件进行逐一审核确认,且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在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表》“学校意见”栏签署“审核无误,同意发放”字样的明确意见。

4、汇总复核上报

“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认真复核《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申请表和申请要件上盖章,且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转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5、对所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情况的核实、汇总及上报工作,必须在本月的15日前完成。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将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归档存放,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3、班主任与本班申请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家长联系,征询学生家长对国家助学金存储卡的管理意见,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生活费支出。

第八条:各班班主任是国家助学金审核的具体责任人,须认真仔细审核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确保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不增多和不遗漏。

第九条:各班班主任认真把握好本班接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动态,将接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但中途退学的学生名册及时上报学校,以便及时停发其国家助学金,防止国家助学金被套取。

第十条:若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助学金被套取、漏发以及触犯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做国家助学金申报发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组员名单及主要职责如下:

组长:姜赵军

职责: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执行及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副 组 长:张雪玲

职 责:主要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登报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春辉

职 责:负责整理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的增减、汇总及落实情况。

专职干事:张晓彬 任岗虎 虎小成职 责:负责国家助学金申报及发放落实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宜君县高级中学

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六

为规范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高中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通知给你们,望你们认真执行落实。

一、适用范围及发放管理体制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县教育部门资助管理机构统筹负责全县高中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 元。

三、名额确定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建档人数等因素确定。在收到上级文件后,县财政局、教育局及时分配下达各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分配名额。学校按分配名额上报,个别学校若困难学生较多,超出分配名额,学校可按贫困程度依次上报申请,各学校按调配后的最终名额决算。

四、认定条件(一)受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受助对象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印证材料:特困证或低保证及户口本。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印证材料:孤儿证、烈士证、残疾证明及户口本。

3、家庭直系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无稳定收入或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印证材料: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加章确认的贫困证明及户口本。

4、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户的贫困家庭学生。印证材料: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的证明,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加章确认。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印证材料: 支持其理由的相关证明,并经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民政所加章认可。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

1、高中留级、复读生;

2、已经分流到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的学生;

3、学生违法违纪受处分期间;

4、学生因事假、病假休学期间;

5、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6、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7、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8、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申报发放程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不得大范围调整或增减。

(一)申请

学校于每年9 月开学后开始受理学生申请。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印证材料。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审查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核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二)评审公示

1、班级初审。各教学班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在资助计划范围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生在校消费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在班级张贴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学校评审。学校成立高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班级初审的基础上,对拟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查、评审。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查拟资助学生是否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是否是复读生。学校资助管理负责人审查各教学班上报的拟资助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是否填写准确,手续规范、印章齐全。

3、学校公示。学校将审查确定的资助名单制成《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在校内固定宣传栏张贴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法人代表在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留档备查。

(三)上报审核

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明细表》(附件二),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以纸质版、电子版方式报至教育部门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四)资助部门审核,发放资助卡

教育局部门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校报送的名单,委托代理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高中学生资助卡,学校负责协助提交开卡所需资料(受助学生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协调财政、银行,集中支付

教育部门资助管理机构将当期《助学金发放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拨付资金至设在银行的代发户,同时将学校报送的发放清单提供给银行,由银行采取集中支付的模式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卡中。出现资金结余,按原渠道退回财政专户。

六、报表统计

每学期发放结束后,各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资助管理机构要求,填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二)、《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信息统计表》(附件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统计表》(附件四)等相关表格。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信息采集工作手册》的规定流程,使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信息采集插件”“逐行验证”、“身份证查重”“卡号查重”功能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中受助学生信息和汇总数据进行验证、核查。要求每条上报信息都必须通过验证。所有上报表格须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按照《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至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七、档案管理

各高中学校要将受助学生的以下材料按分学期建档备查,建立受助学生信息档案。

1、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

2、各类证明材料。

3、评议记录。

4、公示结果。

5、学生领卡签名表。

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7、《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信息统计表》。

8、《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统计表》。

八、学校资助工作责任要求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作 为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资助工作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负责将资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资助对象的审查确定和资助经费发放管理负完全责任。

学校要制定本学校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要完善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要成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做好资助对象的评审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

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名

额,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我校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46名,其中博士研究生33名,硕士研究生113名。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研究生还应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

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学生学籍档案中记入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期间仅可获批1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8.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篇八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新侨学院国家助学金,并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贫困家庭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道德品德良好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3000元,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每人每月发200~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申请国家助学金者,应向学校提供街道(城市户口)或乡镇(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证明。

四、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6

4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五、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时间

国家助学金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于9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根据评审办法进行评审,10月底评审结束。

六、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我院学生人数和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新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各班将初定学生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后报系认定工作组,6

5系认定工作组进一步审核后报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3.学生工作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要求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停发助学金:

1.酗酒、泡网吧的学生不得享受资助;若已享受,则停发剩余部分;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后经教育仍不改进者;因三次宿舍卫生不合格被开例违纪单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被开出两张违纪单者停发剩余部分;

3.有与申报收入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视情节扣发或停发助学金。

各系各班要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德良好、学习努力的贫困家庭学生。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9.02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篇九

一、成立资助机构负责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评审受助资格,建立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专门档案,负责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资助情况和上报各种资助材料。校长是资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受助条件

1、已录取为中职生。

2、三年全日制的第一、二学年。

3、正式学籍(按规定交费、班级注册、有学习成绩、有自治区电子注册学籍号)。

4、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经济等困难家庭。

三、评定程序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城市(地级市以上)户口学生还须提供社区出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上交班主任。

2、班主任组织班级审核并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

3、学生处核实,提出符合条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初审。

4、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市学生资助办,由资助办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5、公布受助学生名单。

四、经费管理与发放

1、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2、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领导小组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3、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的15日之前将150元的助学金充进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国家需要延期除外。

4、建立国家助学金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

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

五、停发或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暂行规定

凡有以下行为者,经核实后,将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或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2、自动辍学者,自动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3、其他已不具享受助学金资格的,经核实后,将暂停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六、此发放办法上报河池市学生资助办。由市资助办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1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十

一、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为2006级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为2006、2007级。

二、奖助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每人每年三个档次。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华

成员:田进军、赵明铎

五、评选时间和程序

时间:2007年11月4---6日。

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提交申请,时间为11月5日上午9:00以前,申请表格可以到学生处主页上下载。

2、系里组织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查,时间11月5日上午10:00。3、11月6日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六、监督电话:

学生处高林: 62076389***

冯建: 62076573***

国际教育学院

李建华:62233806***

田进军:62233605***

赵明铎:62233605***

信箱:tianjinjun2005@sina.com

此次评选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国际教育学院学生高度重视,按照学院安排,认真对待,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本评选方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相关文件可到学生处主页进行查询。

学生处主页:http://xgb.nyist.net/

国际教育学院

11.机械工程系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篇十一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机械工程系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名额分配:按班级学生数比例分配名额。

二、评比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激励与制约相结合。

3、在同等条件下,能够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活动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参评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诚实守信,生活简朴,遵章守纪,积极参加校系各项活动。

2、参评各科成绩均为及格以上,如有挂科,不能超过两科。

3、家庭贫困,持有贫困证明(贫困证明必须是当年开具的贫困证明,并有民政部门公章)。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试读期间的学生;

(2)参评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3)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4)休学期间的学生。

(5)住四人寝的同学。

四、评比程序

1、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辅导员直接上交申请书及各种材料证明;

2、分管各年级辅导员及班级导师、班主任在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对提交材料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按评分细则择优确定评比结果。

3、学生管理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向系领导班子汇报,通过后在全系教师大会上进行公布,教师对掌握事实清楚,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否决权;也有对符合条件而没在初审名单中的同学有建议权。

4、上述程序结束无异议后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在系内教室走廊公示板及学生公寓宣传板处将系内评选结果公示;公示期(五天)内有异议可向系内领导反映情况。

5、公示期结束在无异议情况下将最终评选结果上报学校。

五、评分细则

1、学生总成绩计算方法

学生总成绩=学年学习成绩(占75%)+德育测评成绩(占15%)+民主评议成绩(占10%)

2、说明:

(1)学年学习成绩=参评学期成绩累加取平均分*75%;一年级学生该项为零分。

(2)德育测评成绩满分为15分,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及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各项活动及抽查上课出勤情况确定,旷课一次扣0.5分;一年级学生该项分数为30分。

(3)民主评议成绩满分为10分,由班级学生不计名投票确定。民主评议成绩=该生得票数除以评议学生总数再乘以10。一年级学生该项分数为70分。

1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篇十二

学金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教„201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我校在2011年实施《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实施方案(试行)》以来,不断总结完善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校成立“牟定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

(一)、组 长:马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校长)

(二)、副组长:赵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党总支书记)

杨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副校长)

夏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副校长)

吴 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副校长)

易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副校长)王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工会主席)

(三)、组 员:高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总务副主任兼报账员)

李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总务副主任)周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务副主任)张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教科室副主任)朱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政教副主任)王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团委书记)詹xx(清华县第一级中学办公室副主任)肖xx(清华县第一级中学校长助理)李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高三年级主任)李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高二年级主任)李xx(清华县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年级主任)各班班主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总务副主任兼报账员高xx兼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四)、xx一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具体分工:

班主任:负责本班资助政策的宣传、本班《申请表》的发放、指导填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并召开任课教师及贫困学生代表会议进行初评等;

年级组:负责本年级资助政策的宣传及本年级资助材料发放、收集、学生违纪信息的统计,并召开年级会议进行初审等;

教务处:负责学籍审核、学生成绩管理、跟踪、记录、填写及资助材料整理、汇总等;

政教处:负责学生在校表现审核,学生违情况的审查; 办公室: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学校审查结果的填写; 财务室:负责资金管理及发放。

三、资助对象、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学校将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认真核实。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资助资格:

1、言行举止不文明,不遵守学校纪律,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生活奢侈浪费,赌博、吸烟、喝酒、上网吧者;

3、组织纪律散漫,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考试舞弊者;

4、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5、严重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如:存放管制物品、危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外租房、私自外宿等;

6、不爱护校园环境,故意损坏公物者。

7、为获取助学金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或平时生活消费与申报中家庭实际情况出入较大者。

8、因病(事)休学或请长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学生。

9、开学半个月后转入或中途转出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状况分为二个等次,一等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资助。

四、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广泛宣传资助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1、公开资助信息:利用校会、家长会、宣传栏、班会等各种手段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

资助政策,使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及方案内容,采取多种方式,把这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

2、评审: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评审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

①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且户籍符合条件的在校高中生中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所在班级班主任处领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填写,并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班主任。由班主任召开任课教师会议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后,然后由年级组进行复审,并在学生《助学申请表》年级组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符合申请条件,请学校审核”字样的明确意见。将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年级组为单位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②学校按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把名额分配到各年级组,由年级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初评,然后汇总到年级由年级初审,并在年级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把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③学校设立举报电话:0000-52111111,师生如有异议可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举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公示无异议,学校在《申请表》中“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栏中填写“同意申报”字样的意见。

④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部评审工作及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资助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送有关部门批复。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到受助学生储蓄卡中。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发银行储蓄卡时,受助学生家长必须到校。

4、档案管理: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助结果汇总表、助学金发放表等资料集中整理,分年度归档备案(保存5年以上)。

五、发放方式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放程序为:财政→银行→学生银行储蓄卡。

六、监督与核查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过程必须有困难学生代表参与,评定的结果将及时公示,接受全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的监督。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将上报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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