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加入WTO报道

2024-08-13

俄罗斯加入WTO报道(精选10篇)

1.俄罗斯加入WTO报道 篇一

加入WTO与我国诚信

加入WTO对于中国经济,既是机遇,更为挑战.中国经济要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稳立潮头,必须重铸诚信体系,树立诚信理念,恪守诚信规范.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诚信是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关键.

作 者:贺香玉 HE Xiang-yu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刊 名:安阳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YANG UNIVERSITY年,卷(期):“”(1)分类号:F830.2关键词:WTO 诚信缺失 失信危害 诚信重铸

2.俄罗斯加入WTO报道 篇二

一、俄罗斯周边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形势

俄罗斯处于亚欧大陆的最北端, 其周边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中国、韩国、日本、欧洲以及某些中亚国家。这些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形势各有千秋。

(一) 中国

在众多国家中, 中国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相对突出。截至2011年年末, 中国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主要包括, 与东盟十国的“10+1”自贸协议, 与新加坡、智利、秘鲁等国分别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另外, 中国与日本、韩国的贸易自由化谈判正在筹备中。与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合作的自由贸易区问题也在协商中。虽然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 但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壮大, 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将逐步加快。

以中国与东盟十国为例, 2006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为1608亿美元。在自由贸易协议的促进下, 2010年, 双方贸易额达2927.8亿美元, 其中:中国向东盟出口达1382亿美元, 增长30.1%;中国从东盟进口1546亿美元, 增长44.8%。仅短短四年的时间里, 双方贸易额就增长了82.1%。因此, 自由贸易协议的作用可见一斑。

(二) 韩国和日本

韩国和日本是东北亚地区除中国以外比较重要的两大经济体。韩日两国分别于2009年和2007年与东盟十国签订了“10+1”的自由贸易协议。此外, 韩国与美国的自由贸易谈判虽然一波三折, 最终于2011年最终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并都已获得各自国会批准。日本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议早已签署完成, 日、韩两国之间目前已开始商谈自由贸易问题并且希望中国参与其中, 其最终目标是形成“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笔者认为,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逐步发展, 东北亚地区贸易自由化已成大势所趋。

(三) 欧洲

欧洲已经建立起目前全球最高层次的自贸区———欧盟。当今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 在欧盟内部设立了中央银行及欧盟主席, 在欧盟自由贸易区内, 商品、劳务人员实现了自由流动, 欧盟中的17个成员国实现了货币一体化, 虽然2011年出现了欧债危机, 但欧洲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可逆转。

此外, 韩国—欧盟自由贸易区于2011年7月正式生效启动。这就使得韩国产品可以低价进入欧洲市场, 在韩国也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欧洲的产品, 如化妆品、手表、服装等。这大大促进了欧韩双方的贸易发展。

(四) 中亚

在中亚地区, 贸易自由化发展势头比较突出的就是格鲁吉亚和乌克兰。两国现在正在积极的争取加入欧盟自由贸易区。在格鲁吉亚国内, 设立了一个RAKIA自由工业区, 在2011年4月27日, 我国一些公司还受格鲁吉亚RAKIA自由工业区委托, 在乌鲁木齐市瑞豪酒店举办了该工业区招商引资推介会。2010年4月29日, 乌克兰总统表示, 将推动贸易自由化, 加强在能源、交通、天然气过境、边境和海关领域的合作, 这说明格乌两国正在努力加入欧盟自由贸易区的行列。

二、俄罗斯对待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与政策分析

多年来, 俄罗斯对待贸易自由化基本上是采取一种较为保守的态度和政策, 俄罗斯之所以对贸易自由化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主要是基于其国内产业形态和经济发展状况大背景的考虑。首先, 从俄罗斯的贸易出口结构来看, 石油、天然气和矿石产品占到将近80%。这说明俄国内其他产业并不发达, 其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 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所以, 俄不是特别急于发展贸易自由化。其次, 由于本国大多数产业都比较弱, 如果过早的开放国内市场, 俄国内的很多产业都会受到巨大的打击, 甚至是会影响到本国的就业。这样对俄经济的发展不利。第三, 俄罗斯的军工产业和航天技术, 在冷战时期发展迅速, 甚至在当今世界也是名列前茅。所以, 这些战略产业的经济安全也是俄罗斯极其重视的问题。第四, 若实行贸易自由化, 那么人员就可以自由流动。俄罗斯虽拥有世界第一的国土面积, 却只有1.4亿人口, 还不到中国人口的1/9。一旦有大规模的移民突然涌入俄罗斯, 俄罗斯将没有办法处理好移民问题, 甚至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虽然俄罗斯对贸易自由化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但是俄罗斯仍然对贸易自由化做过初步尝试。2003年9月19日, 在独联体雅尔塔首脑会议期间, 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四国元首, 签署成立“四国统一经济空间协定”。根据该协定, 四国将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前提下奉行一致的对外贸易政策, 最终实现区内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是截至目前, 该协定仍然没有完全的落实。很多内容都是纸上谈兵, 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2009年11月27日, 俄白哈三国元首签署了包括《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在内的9个文件, 标志着俄白哈关税同盟正式成立。三国关税同盟自2010年1月1日正式运作以来一直龃龉不断, 可以说是步履维艰。

2010年,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三国领导人在克里姆林宫签署协议, 决定在三国关税同盟基础上, 进一步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 并计划于2015年成立“欧亚经济联盟”。

2010年, 普京在德国《南德意志报》撰文写道:“我们提议建立一个从里斯本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和谐的经济共同体, 未来还可以考虑成立自由贸易区或者更为高级的经济一体化形式。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大陆市场。”俄罗斯这种欲与欧洲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并没有得到欧洲的积极回应, 欧洲内部也是观点不一, 因而该问题仍在搁置。

三、加入WTO对俄罗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影响分析

加入WTO意味着俄罗斯将会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 将在更大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同时也意味着俄罗斯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必须要按照WTO规则行事, 从而使俄罗斯与其他周边国家可以在WTO平台上进行接轨, 为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创造了条件。因此, 我们认为, 俄加入WTO将会加快俄罗斯的自由贸易化进程, 预计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展。

(一) 俄罗斯可能会重点推进“欧亚经济联盟”

俄罗斯加入WTO, 其今后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目标将是, 重点推进“欧亚经济联盟”。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 “欧亚经济联盟”的发展是最有可行性的。因为这一联盟也已经取得了一部分国家的支持, 所以最有现实基础。因此, 笔者认为, “欧亚经济联盟”将会取得较大进展。在该联盟内, 成员国之间的人员、商品、信息等要素可以自由流动, 从而会大大推动各国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俄罗斯已经加入WTO, 其关税壁垒将大幅降低, 必会促进贸易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此外, 若“欧亚经济联盟”发展顺利, 那么在此基础上仍然可以继续发展“欧亚政治和军事联盟”, 其意义深远。

(二) 俄罗斯仍会尝试加入欧洲自由贸易行列

虽然在2010年, 俄罗斯欲加入欧洲自贸区的尝试失败, 但现在俄罗斯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也就说明欧洲已经从某种程度上接纳俄罗斯了。所以, 欧洲对俄加入欧洲自贸区的态度将会缓和。而且俄在最初提出该建议的时候, 欧洲内部持赞同和反对的声音旗鼓相当, 不分上下。再加上欧洲现在深陷债务危机, 内部困难重重, 急需各方帮助。因此, 在这一新形势下, 俄一定会一鼓作气, 欧洲也将会有所让步。

(三) 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可能会提上日程

中俄两国互为战略协作伙伴, 中俄战略关系已达到了历史的最好水平, 但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却与此不相, 因此, 应大力发展两国的经贸关系, 进一步提高中俄经济的相互事例度和依存度。2010度中俄贸易额达555亿美元, 按中俄总理协商设定的目标, 到2015年应达到1000亿美元, 到2020年达到2000亿美元。要达到这一战略目标, 需要实行贸易自由化。多年来, 在中俄贸易中积累了一些令人头痛的“老大难”问题, 如中俄贸易结构不平衡问题, “灰色清关”问题及劳务配额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中俄双方签署具有国际法约束的自由贸易协议, 纳入一揽子解决的框架之中。俄罗斯过去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存有较大顾虑, 主要是担心本国的产业、市场和就业受到太大冲击。现在俄罗斯已经加入WTO, 市场大速度向世界开放, 对于市场受冲击的顾虑已经不是问题;因为市场开放的情况下, 中国商品不进入, 其他国家也会进入。所以笔者认为, 俄罗斯加入WTO消除了中俄建立自由区的一个最大障碍, 即俄罗斯对市场受冲击的担心, 因而俄罗斯加入WTO将会加快中俄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摘要:随着俄罗斯成功加入WTO, 俄罗斯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将会加快。通过分析俄周边国家和地区, 如中国、韩国、日本、欧洲和中亚等国家的贸易自由化现状, 可以看到俄罗斯对贸易自由化是采取极为保守的态度, 但俄罗斯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 并将会加快本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关键词:WTO,贸易自由化,俄罗斯

参考文献

[1]刘宇, 张亚雄.欧盟—韩国自贸区对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影响——基于动态GTAP模型[J].国际贸易问题, 2011 (11) .

[2]赵传君.关于创建中俄自由贸易区问题探索[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0.

3.加入wto与我国教育改革 篇三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入世将对我国的教育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实质就是促使我国教育更加开放地面向世界,更加主动地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新时期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改革发展为加入wto奠定了必备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种基础和条件主要是国民教育的规模、数量有很大发展,教育的质量、效益有明显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体制框架初步形成,教育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但是,客观存在的种种局限与不足又使我国教育还难以全面适应入世的普遍要求,我国教育将面临着入世的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全方位的,会涉及到教育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环节,最为直接和集中的一点就是由于教育投入相对不足,教育机会特别是高层次、高质量的教育机会明显欠缺,所以我国教育在国际竞争中将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有可能丢失部分教育市场,流失部分教育资源。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们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教育发展方针和宏观政策,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发展步伐。其具体的行动策略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一、增加教育投入,创造教育机会,开发抢占教育市场。

在wto框架内,教育被列入服务贸易的范畴,要求各成员国普遍遵循自由、公平、开放的基本原则进行国际性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跨国境的教育服务应该得到充分的鼓励。因此,国际资本和外国办学机构更大范围地进入我国教育市场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现代教育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的知识产业,所以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教育发展,开发创造更多更好的教育机会,力求用国民教育体系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就是我们加入wto必须的并且是符合相关游戏规则的基本行动策略。这一行动策略既是从政治、文化斗争角度看待教育,重视维护国家与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从经济、市场竞争角度看待教育,重视开发抢占教育市场的正确选择。

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目前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国民巨大的教育需求,高层次、高质量教育机会明显不足。如果带着这一问题进入wto,实际上是为国际资本和国外办学机构抢占我国教育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极大的便利,将会使我国教育在国际竞争中陷于相当的被动。所以说,加入wto使我们教育投入具有了一种新的意义,使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加紧迫。增加教育投入,首先是要继续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力度。因为政府财政投入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教育的国际竞争主要是也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并且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财政状况的逐渐好转也为增加教育投入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合理政策,吸引国内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向教育事业,目前国内巨大的民间资金在寻求投资方向,相当多的资金拥有者也十分看好教育市场,这里欠缺的只是有力的政策引导和对教育投资利益的明确保障。

总之,发展是硬道理。这个道理指明了我国教育加入wto的根本方向和基本的行动策略。我们只有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开发创造更多、更好的教育机会,更大程度地满足广大民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先于国外资本和办学机构抢占必要的教育市场,才有可能在愈加激烈的教育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进一步放开对教育的计划控制,开发各种潜在的教育资源。

面对加入wto的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和办学机构普遍期待着教育的宏观管理对此作出及时的政策调整。在这里,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目前仍发挥重要作用的计划调控,特别是对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和高等学校招生指标的计划调控。因为高等教育将是国外办学机构谋求进入我国教育市场的主要领域,这一点已有充分的表现。毫无疑问,为了保证国民高等教育有序、规范、按比例的发展,计划调控还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有其长期存在的价值。但这种计

4.加入WTO我国会计面临的挑战 篇四

入世后,为加快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进程,必须使我国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与国际会计接轨,从而对我国的传统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针对会计在会计准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会计假设、会计人员素质及会计教育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以使我国会计最终融入世界会计发展轨道.

作 者:何立文 作者单位:大连财贸职工学院,财会金融系,辽宁,大连,116023 刊 名:财经问题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年,卷(期):20xx “”(5) 分类号:F230 关键词:会计 会计准则 电子商务

5.中国加入WTO的利与弊分析 篇五

年级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生姓名:

李 闯

学 号:

1004010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利与弊

国贸一班:

李闯

1004010

论文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然十年,在这十年间发生了风风雨雨,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总体而言,还是利大于弊的。

关键字:中国

世界贸易组织WTO 利与弊 对中国影响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10日下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在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并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30天后,中国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经历了20年的艰苦谈判和斡旋,中国终于成功加入WTO这一世界性的组织,预示中国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机遇与风险并存。

WTO 是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平贸易原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国要参与世界经济主流,加入 WTO 是重要桥梁。从战略和发展角度看,我国加入 WTO 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我国国 际政治地位的需要,也是加速我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走向经济全球化的必由之路。WTO 更需要中国,也已成为 WTO 成员的共识。但是中国加入 WTO 后会给自身的经济和国有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怎样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资料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正式宣布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第150个成员。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增加到150个。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 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 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http://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 4 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加入WTO的权力与义务

入世后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入世后承担如下基本的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三、加入WTO的机遇(利)

1、有利于更加充分的利用国际资源,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加入WTO,将大大的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国际环境,对我国外贸发展来说是最佳的选择。WTO成员国拥有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我国能够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使主要贸易大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逐步取消,而且会使我国产品拥有比过去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特别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出口的发展。同时,我国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市场对外商的吸引力,有利于更多地引进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

2、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在市场决定价格和直接与国外产品竞争的双重压力作用下,将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直面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公司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积极提高竞争能力,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际核心竞争力。政府职能转变,向服务型政府职能倾斜,更有利于发挥市场和法人实体的主体作用。

3、有利于树立大国形象.在履行加入WTO义务的同时,中国在逐步兑现承诺,体现了一个负责人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有的实力和魄力,提高了国际影响力,加大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同时,随着加入WTO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的更进一步的经 济交易与往来,提高经济实力也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大国形象的确立。

4、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世贸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加入WTO,将为实施这一战略任务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通过WTO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开放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品和产业转移出去;通过我国对其他成员方开放市场,可以利用外国资金、技术改造我国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将会推动我国改革的进程。同时,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将推动外贸、银行、保险、证券、商业等方面深化体制改革,以适应这些领域逐步开放的需要。

四、加入WTO的挑战(弊)

加入WTO,我们既要享受应有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免不了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第一,经济上的挑战。

经济上的挑战是我们最大的挑战,从总体上看,受冲击较大的是电子信息、汽车、化学和石化工业、数控机库、仪表工业等。这些产 业都是我国引进、开发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高新技术特点的新兴工业,其兴衰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1、进一步开放市场会使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WTO关于市场开放的规定,这对我们开放市场的速度和步骤会形成一定压力。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2、我国的对外经贸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制约。我国现行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规定,虽然这也是我国深化对外经贸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但目前我们在观念和体制上都存在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

3,多边争端解决的裁决也可能出现对我不利的结果。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待完善,还有一些政策规定和企业行为与WTO规则不一致,再加上对WTO规则了解不够,经验不足,即使投入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我们还是有可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打输官司”。

第二、对政治的挑战。

入世以后,首当其冲的政治上的冲击,包括政治体制、执政基础、阶级基础。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党合作。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抵消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可能产生的阶级矛盾,缩小贫富差距,避免俩极分化。这些都考验着中国共 产党作为执政党能否保持先进性,提高执政能力的品质。

第三、对人才的挑战。

中国加入WTO以后,受到冲击的行业会有一些,但这不是主要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人才问题。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同时避免人才的流流失是始终保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加入世贸组织不可避免的对合适、专业人才的培养及能否保留提出了挑战。

五、合理辩证的看待利弊得失、机遇挑战

1、辩证的看待利弊得失,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不能只以某一个或几个产业,而应着眼于整个经济发展。加入WTO,不仅对近期经济增长有积极意义,而且对长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国际地位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面对挑战,应该迎接挑战,兴利除弊。加入WTO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并且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迎接挑战。面对市场开放,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面对WTO的行为规则和运作机制,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在法律保护方面坚持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培养WTO专门人才,加强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六、回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至今已十周年,商务部网站发布“中国与世贸组织:回顾和展望”一文中称,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加入WTO的十年来成绩显著。

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看,利大于弊。

6.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 篇六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展,避税问题也越来越为政府和纳税者重视,政府和国家税务机关领导多次强调要研究避税问题。特别是在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济合作将不断扩大,涉外经济和贸易不断发展,国际避税已经成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大量避税现象的存在,已给国家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可以说依法治税与合理避税是一对矛盾,要妥善解决这对矛盾,就要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反避税的立法。

关键词:税收法律 避税 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与国际反避税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存在,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增加,跨国纳税人企业就会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利用各国税法固有的漏洞和差异,进行合法的避税的活动,从而影响了纳税人居住国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严重的还会影响居住国的政治利益,所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反逃税法和反避税法,对国际逃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措施。

1.加强税收法律的立法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涉外投资的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各国从本国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出发,加强税收法律和反避税法律的立法工作,保障反避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高,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税法的立法一般都由国会或国家立法机构进行,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税收基本法或颁布了税收法典,如德国就颁布了《税收总法典》,

美国的税收法典厚达3000多页①。一些国际反避税比较先进和成功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反避税法。如美国为了对付各类公司用各种手段逃避税赋,在税法中制定了许多严格的条例规定,1962年在《国内收入法》中,增补了F部分,针对受控制的公司作出规定②。还有在对付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发达国家一般以“实质重与形式”的原则,对以避税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和合同不予承认。如德国《税收总法典》第42条规定当存在税收滥用时,可以将合法交易视同经济现实征税③。

2.加强对恶性税收竞争的防范

由于每个独立国家都具有税收主权,有决定其税制的自由,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从而产生了国际税收竞争。其形式包括:采用低税率或税收减免吸引外资。跨国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各国的税收竞争,使得国际投资所得在这些公司间不用缴税或少缴税而自由流动。欧盟和经贸合作组织的倡议引导下,为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着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贸易税收执行法案》于9月1日被欧盟成员国认可,根据这一法案,各成员国将自行限制新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并缩减已经存在的差距。经贸合作组织又于206月在《走向全球化税收合作》的报告中罗列了35种有害的避税地④。各国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入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防范国际税收竞争对本国经济和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

3.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国际反避税对税收征收机构和征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成功开展国际反避税的国家来看,均从法律上对税收征管作出明确的规定:

(1)在税收征管中引入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是税源控制的有效形式,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如英国的各种税收征管一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估税、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其中估税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如果税务机构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税收申报不完全,或者有理由认为纳税人少申报税收,则可对其少缴的税款部分签发估税单,或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收申报表连同其提供的其他一些文件(如会计报表),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估算应付所得税款。如果税务稽查员发现纳税人获得了无资格享受的宽免或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的应科税所得签发补缴税通知单。

(2)依法建立完善的涉税征管信息网络。这些国家还重视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信息共享程度非常高,如在美国,计算机征管网络形成了10大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并与银行、海关、边防等部门联网,建立了严密的体系。为了防止纳税人拒不申报或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税务部门除根据其申报的资料立档外,还要取得有关单位(如银、商业注册局、车辆注册局、社会组织等)的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取得纳税人的收入

及纳税资料,由计算机检查纳税人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3)强化税收征管机关和税务官的法律权力。在德国,税务部门主要由征管分局、稽查分局、调查分局组成,其中调查分局是德国税务局具有司法职责的一个分局,它负责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案件的立项调查和刑事侦查工作。

二、我国反避税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必须遵循其规则体系,约束政府的自身行为,这就要求修改原有的税收法律。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来看,税收立法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较低。

广义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的制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但是对于行政法规是应由国务院制定的,在法律规范当中,法律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地位较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很少的几部。大量的税收立法是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的。而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通告。①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授权立法的税收立法模式,出现法律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因而许多税收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存在,或由国务院发布行政决定,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较低,从而导致立法的不严肃性,也就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法律效力。这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相符。2.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大多数是单行法,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收法典

也未有一部独立和完整的反避税的专门的《反避税法》,许多反避税的条款散见于税收征管法、单个税法或税收条例之中,涉及国际反避税的税法条款更少,同时由于对防范恶性税收竞争的立法重视不够,对如何防范纳税人滥用国际税收也未作出限制,给反避税带来许多困难,也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可乘之机。

3.忽视税收程序法的立法,致使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乏力。

我国在税收法律的立法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致使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只有一部《税收征管法》,但其内容有很大的局限,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机制乏力。由于税收程序法存在的不足,致使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评估资料来源非常有限。受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我国在信息技术处理、经济侦查、情报网络、价值评估等方面显得非常不够,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对跨国公司、联营企业在国内、外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不太了解,以致对避税活动束手无策。由于评估手段的不足及评估资料和指标的局限性,在历年的反避税调查中,主要是针对转让定价调查,用得较多的调整方法为成本加成法①。我国通过评税来防止纳税人避税效果并不明显。此外,由于在税收征管法中,未能从法律上明确涉税部门需与税务部门联网,并允许税务部门合法地利用其涉税信息,造成税务部门未能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工共享,从而未建立起完整的税收监控网络。

三、加入WTO后我国的反避税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

税收竞争的存在,跨国公司在制定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其中税收政策将是他们研究的重点,而避税必然是要采取的战略手段之一,跨国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既要从立法和税制上着手,又要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税收立法,特别是加强反避税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

1.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级次。

加入WTO后应当将税收制度相对确定下来,以便其它国家的经济主体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规则可遵循。这也是WTO中对于政府行为的一种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小学英语论文应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符合我国税收实际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照立法程序尽早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以提高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严密,其目的就是增强税收法律的透明度和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税制设置完善,税种设计科学,可缓和避税行为。同时,要加快《反避税法》的立法工作。从反避税的.一般原则、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反避税的手段、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3.完善税收征管法。

(1)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纳税评估制度的有关内容,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拓宽税收评估资料的渠道和种类,建立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结合起来。

(2)强化税务机关的违法处置权。尽快强化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刚性,提高税务司法水平,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应借鉴国际反避税的确立法经验,赋予税务机关有对涉税资料的搜集的权利,同时要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的资料和确凿证据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纳税人避税行为引起的应缴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程度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

总之,避税是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征税,就必然有避税;有避税,就必然有反避税。政府和征税机关对合理避税应持肯定支持的态度;对不合理避税以及偷漏税等行为则应通过相关的税法条款和加强执法予以打击和遏制,减少我国财政税收的损失。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既要注意运用税收效应,在充分考虑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资的同时,又要不断加大税收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速度,特别是反避税的立法,建立一套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以确保在税法的框架下开展反避税工作。

参考文献:

1.斯文-奥洛夫洛丹 李雅慧编译 《快速变化世界中的国际税收问题》 中国财政学会《财政研究》年第6期

2.董文毅 《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问题》 中国财政学会 《财政研究》第6期

3.王进猛 《完善反避税制度 迎接入世挑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2年第1期

4.谢永清 《国外税源控管的经验及我国税源控管的完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第2期

5. 鲁篱 《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  1月

6. 石广生主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 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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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就业市场探析

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就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资源趋向国际化,有了更大更多的拓展空间.另一方面,对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劳动就业机制,依靠智慧,苦练内功,迎接加入WTO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作 者:吕玲 韦建明 作者单位: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日照,276826刊 名: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年,卷(期):2002“”(2)分类号:F124.9关键词:劳动就业 就业市场 机遇 挑战

8.俄罗斯加入WTO报道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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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这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法治环境有了显著的变化。加入WTO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实现共赢的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和深化。WTO不仅在经贸领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也带来了新的管理与法治理念。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01年9月12日至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并提交总理事会审议。

经过16年艰苦的谈判和协商,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批准中国为正式成员。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今年,中国加入WTO整整十年。

加入WTO的历史选择

加入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实现共赢的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和深化,既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世界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强大后盾。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国加入WTO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也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正如中国原驻英国大使马振岗所说:“十年磨一剑。这十年见证了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关系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和贸易领域。中国入世对中国和世界都是成功之举,这是双赢的抉择。”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司司长Johann Human说:“中国入世这十年不但改变了中国,而且改变了世界。中国在过去十年里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到十年的时间发展成了世界第二大贸易国、第一出口大国。现在的出口量是2001年的6倍,世界出口总量份额翻倍。而进口量也飞速增长,从世界第六大进口国变成世界第二大进口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而且,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并且超过大部分发达国家。中国已经不再是2001年时的中国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倍多,中国人民收入显著提高,两亿多人摆脱了贫困。

“中国入世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选择”。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感慨道:“2001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社论《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祝贺中国加入WTO》中说道,‘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对新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十年中国的发展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中国出色履行入世承诺

中国加入WTO十年来,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行使权利,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

日我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

200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高度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1月14日,中国政府WTO咨询点正式开始向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就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截至目前,该局共收到来自各国驻华使馆、中外企业和个人的书面咨询300余件。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对绝大部分的咨询问题作了书面解答。

为了保证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组织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WTO专家和学者。

此外,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咨询点的承诺,该局已经开始筹建中国政府WTO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将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WTO咨询的效率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

此外,中国还全面参与各个领域的谈判,提交了100多份提案,在技术层面为推动谈判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并做出了实质性的关税削减承诺,按照目前谈判达成的结果,中国的农业和工业品的关税将削减30%左右;中国的服务业部门也做出了一些新的开放承诺。

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加入WTO十年来,分别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60余个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中国一贯遵守WTO规则和加入WTO承诺,并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按照事项统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起诉案件有7起,被诉案件有8起。中方愿意与其他WTO成员一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入世十年来,“透明度”、“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立法的原则,全球视野、创新眼光、竞争意识、知识产权观念正深入人心,企业竞争力与国民素质得到了普遍提升。中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至今起诉案件7起,被诉案件8起,切实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关税平均水平从加入前的15.3%降至2009年的9.8%,并按时间表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

服务贸易方面,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

杨国华介绍说:“在过去的十年里,有关WTO涉及中国的案子共有21个。其中作为原告的有8个,作为被告的有13个。目前大概有10个案子处在不同阶段,比如磋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今年中国在两个案件中取得重大胜利,即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及诉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经过十年,中国已经融入WTO的游戏规则中。Johann Human说:“根据我的观察和了解,中国已经能够熟悉掌握WTO规则,能够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参与及提起诉讼。”中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使用者。

为了能够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杨国华介绍说:“商务部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四体联动机制。只要案子一到商务部,商务部就要成立工作组,此工作组由四部分人员组成。核心部分主要是商务部条法司。其次,如果案子涉及到反倾销,条法司会邀请公平贸易局参与;如果涉及到反补贴,则邀请财政部、发改委等;如果涉及到原材料,则会请工信部等。第三,商务部会邀请中国律师参与合同政策的梳理。最后,如有必要,会邀外国律师写诉状、开庭及辩论,此时,中国律师起配合的作用。现在,四体联动机制应用更为成熟。各部委联动更加协调、通畅。而且,中国、外国律师的人选也比较充分。”

我认为,中国加入WTO十年来,经济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地位也随之显著提升。WTO不仅在经贸领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也带来新的管理与法治理念。“经济一体化”、“政策透明度”、“国际化、法治化”、“可持续发展”等观念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学习WTO规则、总结中国加入WTO十年来的经验,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世界繁荣和谐。

报关1班

黄国栋

9.俄罗斯加入WTO报道 篇九

加入WTO后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服务业迅速发展是20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开放服务贸易和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既有有利的方面,又有不利的方面.本文着重讨论以下问题: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在入世后对服务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作 者:沈明其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安徽蚌埠,233061刊 名:湖南商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BUSINESS COLLEGE年,卷(期):10(1)分类号:F752关键词:服务贸易 比较优势 竞争优势 对策

10.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 篇十

【内容提要】WTO多边协定主要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则,但其中有不少协定都与投资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从而对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公约均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旦加入WTO,其多边协定将立即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并将直接影响我国有关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政策和法制。认真研究WTO多边协定的规则并尽快重构我国外资法以适应WTO多边协议的要求,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一、对WTO关于投资的几个协议的分析

严格地说,由于贸易和投资的密切关系,WTO多边协定的所有内容都将对国际投资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产生直接影响的协议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是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新规则之一。因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尽管在谈判时遭到发展中国家(多为资本输入国)的极力反对,但最终还是将国际投资中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纳入了国际多边体系。(注:这里的贸易仅指“货物贸易”,而不涉及“服务贸易”。)该协议虽未否定东道国依据国家主权制定各种投资措施的权利,但却要求这些投资措施不得对国际间贸易自由起限制和扭曲作用。根据该协议,各成员国的核心义务主要是取消有关经营要求方面的投资措施(注:经营要求措施与投资激励措施相对应,是指对投资自由起抑制作用的措施,它包括13项内容: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汇款限制、外汇管制、制造界限、技术转让、国内销售要求、制造要求、产品指令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出口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参见姜茹娇、朱子勤编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21~122页。),而且只有那些与GATT1994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第11条规定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应在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取消。协议基本上不涉及投资激励措施。(注:这说明发达国家并不是全面地关心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而只是关心那些对它们不利的“扭曲”。因为,从经济上讲,投资激励措施与经营要求方面的措施一样,都可能影响世界可投资资源的分配,从而对正常贸易产生扭曲。至于“与贸易有关的”这个定语,是发达国家为避免发展中国家攻击它们把不相关的问题纳入到多边贸易谈判中而采取的障眼法。)

2.《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与GATT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对国际投资也具有直接影响,因为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十分密切,要提供服务就往往需要在当地设立机构或商业场所,这必然涉及到外资能否进入服务业及其待遇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与投资有关的规则包括:(1)各国应尽可能地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承担相互给予跨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最惠国待遇和政策法规透明度的一般义务;(2)以具体承诺的方式明确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能享受市场准入的具体部门、分部门或服务提供方式;(3)凡属于市场准入的服务领域,不得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投资的金额或股权、服务交易金额和服务业务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及服务所需雇佣的自然人的数量,或者采取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措施;(4)凡属于市场准入的服务领域,成员国应按具体承诺的条件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确保外国的服务和服务业投资不受歧视待遇。

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规则所指的补贴是指在某一成员国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和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补贴是发展本国经济(包括吸引外资)的一种方法,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而言,补贴是一种变相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了不公平贸易的产生,因此,应予限制和禁止。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种,对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和可申诉的补贴,受损害的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对其损失予以弥补。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协议之外,WTO的其他协议对国际投资关系也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不仅对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对各国外资法中的知识产权规定提出了要求。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将可能构成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仿冒其技术且低成本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注: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法学评论》第6期。)

二、我国外资法与WTO多边协议的冲突及其完善

总体而言,中国一旦加入WTO,其多边协定将对我国外资法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因为WTO多边协定所确定的与投资有关的规则,代表着国际投资法领域最新、最重大的`发展,而且与各成员国息息相关,我国外资法必须积极而全面地适应这些多边规则的要求。然而,反观我国外资法,与WTO多边协议的冲突则主要表现在关于外资待遇和外资准入两个方面:

1.关于外资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均规定了给予成员国以国民待遇的义务。所谓国民待遇,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但从整体上看,对外资的待遇表现为一定范围的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三个方面。(注:邹立刚:《TRIMS协定与我国对外资的待遇标准》,《法商研究》第1期。)在一些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不利影响的领域,我国一般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司法行政救济方面(注:如《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方面(注: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投资财产保护的某些方面(注: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公司法》对内外资逐步实现统一的企业组织制度;对内外资实行同一的流转税;对内外资实行统一的结售汇制度;内外资适用统一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质量标准、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制度;等等。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外资享有所得税减免、利润再投资退税、关税减免等优惠。差别待遇则主要体现在: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尤其是服务业领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物资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注:如《外资企业法》第15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及《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鼓励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甚至将产品出口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之一)和保持外汇收支平衡(注:如《外资企业法》第3条、第1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8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及其《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以产顶进和进口替代(注:转引自邹立刚:《TRIMS协定与我国对外资的待遇标准》,《法商研究》19第1期。基于《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规定》,历年来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单上以产顶进产品多达1751种。参见李万强:《我国外资法规的若干问题》,《国际经济合作》1995年第4期。);等等。

从现行外资法对外资待遇的规定看,与WTO多边协定的首要冲突是差别待遇的规定。规定外资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可能被认定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或替代进口;鼓励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以及规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可能被认定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贸易平衡要求。这些差别待遇的规定,对外资构成了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应予修改。

冲突之二是优惠待遇的规定。显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关心成员国对经营要求措施的禁止,而不关心投资激励措施(因为经营激励措施可以给处于资本输出国地位的发达国家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如果这些投资激励措施构成“禁止使用的补贴”或“可申诉的补贴”,则将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制约。由此,为增加外汇收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给予的所得税和关税减免等优惠措施,如果不被认定为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补贴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反补贴制裁。对此,我国需要根据该协议规则的安排,逐步取消禁止使用的补贴和可申诉的补贴。

总之,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当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资和外资的绝对平等。任何主权国家都不是对外资实行绝对的国民待遇、而是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族产业、特殊自然资源等需要,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的原则。我国即使加入了WTO,也只承担与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可以援引WTO有关协定的例外条款暂时背离国民待遇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暂时背离国民待遇义务是为了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则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要适度。其原因在于:对“幼稚产业”的准确定位并不易做到,而且一旦确定为“幼稚”产业,又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长期依赖国家的保护政策,不求进取,久而久之则形成“侏儒”产业。在这方面,已有他国的经验和教训可供借鉴。如:巴西的飞机工业在保护政策下经过了几十年,仍然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而韩国对幼稚产业实行开放型保护,定期进行业务评估,竞争力提高快的企业继续保护,直至完全有能力在市场上竞争;业绩不佳的企业则取消保护,任其破产。韩国的汽车工业正式在这种政策下顶住了外国汽车进口的冲击,迅速发展起来,不仅满足了国内需要,而且大量出口。(注: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版,第168页。)

2.关于外资准入

外资准入与外资待遇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外资待遇是前提和基础,外资准入则是外资待遇的具体表现。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决定外资进入的领域及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但是,WTO多边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尽可能全面地开放国内市场,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加速了放宽外商投资范围及外资准入限制的进程。

我国于1995年6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根据我国利用外资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分鼓励类、限制类、允许类、禁止类明确外商投资产业的方向,同时第一次具体提出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12月31日,又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了修改。近些年来,基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利用外资经验的丰富,我国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不断扩大,许多新的领域如航空、零售、金融、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旅行社等行业也逐步向外商开放,不过在地域、数量、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仍有限制。但是,与发达国家所开放的市场相比,我国的外资准入领域与发达国家的期望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对于这种冲突,我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身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在谈判中维护应有权益。同时,可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及时调整和有效引导,进一步向外资放开竞争性产业,扩大石油化工、建筑业等行业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区别、有重点地吸收外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旅行社开放的试点范围,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开放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注:曹建明、贺小勇:《依法治国与对外经贸立法》(中),《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第11期。)需要重视的是,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外资审批制度,逐步取消目前根据外资规模确立审批权限及相关制度的做法,改为主要依据外资进入产业的类别建立审批制度,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资进入应予以放开。

三、应制定统一的《外资管理法》,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调整外资的法律、法规已达200多项。由于诸多复杂的原因,的外资立法主要采用了特别立法和单行立法的体例,并且所规范的着眼点不在于“外商投资”本身,而是放在“外商投资企业”身上,从而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了我国调整外商投资的三个基本法律。(注:其实,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制仅仅看作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制是片面的,这样并不能有效地把握规制外商投资中的规律性问题。本文认为,着眼点应放在规制“外商投资”上,围绕“外商投资”的这一具有特殊性质之投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整,才应该是一国外资法的基本责任。)之后的多数立法,均围绕这三个基本法律展开,逐个问题,逐个规范。同时,在这三个基本法律中,既有政府管理法的规定,也有企业组织法的规定;既有对具有外资特殊性质之相关问题的规定,也有对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不具外资特殊性质之问题的规定。如此立法,必然导致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同时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内容繁琐、重复、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我国外资法的这一现状与加入WTO也是不相适应的。WTO多边协定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它与“贸易自由化”和“稳定性”一起,构成建立WTO三个主要目标。“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将其涉及或影响贸易的国内法律、法规、可依据的司法判决以及与他国签订的条约等予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国知晓。据此,加入WTO以后,如果我国将现行外资法(严格说是“外资法群”)予以公布,其他成员国将会无所适从。

鉴于此,我国应对现行外资法进行彻底的结构调整,制定统一的《外资管理法》作为调整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其内容主要是涉及政府管理外资的特殊性问题,包括外资准入、外资审批、外资待遇、外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对外资的管理以及投资争议解决等问题,至于企业组织制度层面上的规范应统一适用于国内的市场主体立法,如《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同时,对于不具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土地、信

贷、会计、劳动关系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也应统一适用于国内的《税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土地法》、《金融法》、《会计法》、《劳动法》等部门法。只有进行如此结构性调整,才既能对具备外商投资特殊性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整,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公平内外资企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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