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罚公告

2024-08-11

学生处罚公告(共9篇)

1.学生处罚公告 篇一

一、统计分析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1 ~ 2013 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公告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均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01 ~ 2013年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共有587篇,其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共有51篇。本文对这51起行政处罚案采用描述性统计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内容以及处罚结果进行分析。

(二)我国审计师行政处罚案的特点

1. 案例的基本情况。

这51起行政处罚案共涉及会计师事务所38家,其中7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两次,分别是岳华、京都、大信、中勤万信、深圳鹏城、中磊和天职孜信。其中,深圳鹏城和中磊于2013年被处罚两次,天职孜信于2007年被处罚两次。13年间,证监会共处罚注册会计师112人次,其中3位注册会计师被处罚两次(详见表1)。

从年度分布来看,每年都有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案,其中,2008年和2013年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最多,均有6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而2008年有15位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

从处罚对象来看,只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处罚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即“罚所不罚师”)和只处罚注册会计师个人而不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即“罚师不罚所”)的情况较少,分别只有3 起和8 起,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同时受到处罚(即“师所同罚”)。

此外,从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来看,51 起处罚案涉及的上市公司涵盖制造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房地产行业以及零售业等,其中制造业、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业的问题最为突出,分别占到总数的43.18%、22.73%和13.64%,其他行业的分布则较为平均。

2.审计师受处罚的原因。

根据处罚公告,审计师受处罚的原因(即审计师的过错)归纳如表2所示。一起处罚案中,审计师可能存在多种过错,这51起处罚案共涉及17个问题。

从表2中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处罚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归为四类:①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②具体审计程序上存在过错,尤其集中在函证、分析程序以及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上;③未能发现具体账户或披露上的错报、漏报;④事务所质量控制上存在瑕疵。

在各类处罚原因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审计师在收入、资产等账户的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错报。例如,在审计应收项目时,在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确认了应收账款余额,未能及时发现应收账款的回款异常、虚假冲减、呆账坏账以及坏账准备少提等问题。同类的问题在货币资金账户也很常见,比如,审计师没有对审计程序进行合理的控制,而未能发现大额往来资金未入账或资金类账户虚报瞒报的情况,或者由于没能保持良好的关注度对资金类账户的抽查不够充分。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存货的审查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能小觑,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资产所属不清、存在大量盘盈和盘亏的情况下,未能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从而造成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报瞒报资产、虚假冲账、少提折旧或摊销的行为。

在负债类账户的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多表现在忽视负债类的少计,例如应付类少计,短期借款和利息的少提等。

在利润类账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审计人员未能保持职业谨慎,未能通过适当的审计程序发现各种以虚假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虚构利润的财务舞弊行为。

3.处罚所涉及的报表及披露项目分析。

在表2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51起处罚案所涉及的报表及披露项目,结果如表3所示。可见,年报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在资产、负债、收入及利润、费用成本、披露项目、日后项目以及内部往来七个方面。其中,资产、收入及利润、披露项目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三个类别。

对这三个大类中具体项目所占比重统计后可以看出:①资产审计方面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银行存款账户的虚增或未入账,占本类问题的1/3之多;其次是虚增和虚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约占本类问题的1/8;此外,应收账款回款异常和虚增以及呆账坏账问题也比较常见,累计占比12.50%。②收入及利润类账户审计中,问题集中在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账户的提前确认上,共占该类问题的62.5%。③披露项目审计问题主要集中在重大关联方交易以及担保事项的披露上,这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导致关联交易审计的复杂性有关。

4. 处罚措施及效果分析。

(1)注册会计师所受处罚的方式。从表4 和图1 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多以警告、罚款或者二者并重的形式出现。112人次处罚中,单处罚款47人次,单处警告27人次,另有29人次被处以警告加罚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加罚款的仅有2人次,而罚款和暂停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有7 人次,且暂停时间最长的为1 年。总体来说,证监会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形式相对温和。

(2)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的方式。从表5 和图2 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手段主要有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者的相互结合。

45 例处罚中,仅有2 次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吊销执照,且均发生在2013年,其他都通过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手段进行处罚,而且罚款的同时,大部分(占55%)都伴随着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从行政处罚的效果来看,由于现行行政处罚手段较为温和,主要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警告,导致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心存侥幸。在这些多次受罚的事务所中,两次受罚年度间隔两年的有三所,而天职孜信、中磊、深圳鹏城一年中被处罚两次均是罚款加警告。因此,尽管对大部分受罚群体而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部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多次受罚的情形说明行政处罚的警示效果尚显不足。

金额单位:万元

二、案例分析的结论

本文通过对2001 ~ 2013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罚公告的研究,从处罚类型、处罚原因、公司年报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罚结果等方面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分析表明:从处罚对象上来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同时受处罚的案例居多;从处罚原因来看,既有审计程序上的问题,也有账户审查上的问题,所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收入和利润、货币资金、其他资产、函证、应收和内部往来、关联方披露等项目;从处罚类型来看,证监会对违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多以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为主;从处罚效果来看,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短期内多次受罚说明证监会的处罚并没有形成十分有力的约束。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建议

为了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实时监控,减少监管和处罚的滞后性。

从处罚公告样本中发现,证监会对于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严重的滞后性,一般来说滞后2 ~ 3 年,占总数的63.16%;滞后4 ~ 6年,占总数的31.58%;另有两例滞后了7年,可见证监会并没有及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通过增加同业互查等方法加强对审计行为的监督。

2.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比较温和,导致违规的成本与收益不相匹配。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吊销其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建议

1.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审慎精神。

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职业谨慎、未能对审计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在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发表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审慎精神。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主动控制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并对审计单位的业务市场状况以及所处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有清楚的认知,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审慎能力,以减少错报的发生。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判断能力,降低审计失败的概率。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

证监会处罚的对象多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普遍存在审计质量控制流程不健全的问题。例如,审计计划制定不完整、审计目标偏离、工作底稿缺失以及审核制度不完善等。审计程序上的问题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审计计划是审计业务顺利进行的保证,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在处罚原因中多次出现了审计计划不完善的问题,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并针对不断出现的审计问题变更和修改审计计划。

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的监督复核制度,及时追踪业务进程,以便及时解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业务完成后执行严格的三级或五级复核制度,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再次,应当加强对客户选择的评估程序,充分了解客户财务舞弊的动因。

最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现象频发的情况下,尤其应加强对新加入合伙人和分支机构的控制,以有效控制风险。

摘要:本文以2001~2013年中国证监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研究对象,从处罚类型、处罚原因、公司年报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罚结果等方面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结论:未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监控,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则应加强对高风险项目的审计,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

关键词: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参考文献

刘笑霞,李明辉.行政处罚能提高审计质量吗——基于中国证监会2008~2010年行政处罚案的经验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3(6).

Firth,Michael,Phyllis L.L.Mo,Raymond M.K.Wong.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s and Auditor Sanctions:An Analysis of Enforcement Actions in China[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5(4).

2.首届全国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公告 篇二

《看历史》杂志社

◆ 顾问单位:全国历史教师教育专业委员会

◆ 合作网媒:腾讯网(http://www.qq.com)

◆ 支持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基础教育研究院

★ 大赛宗旨

今日之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乡风貌瞬息万变,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物正在加速成为历史。古老的城镇、宁静的乡村、别具风格的民居、气势恢弘的庙宇、令人叹为观止的民俗文化,还有那或惊心动魄、或婉转隽永的家族陈年往事都随着时光的推移渐渐消逝。当我们惊叹于“逝者如斯”的时候,公民写史的潮流已经悄然形成。

为推动公民写史的持续健康发展,《看历史》杂志创设了“公民写史基金”,以“公民写史计划”的方式,资助全国各地自发的历史写作。其中包括推动全国中学生历史探究活动及写作的“中学生写史计划”。本次全国中学生历史征文大赛作为“中学生写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得益于“公民写史基金”的资助。

大赛目标:

(1)为全国中学生及中学历史教师搭建历史探究活动的交流与展示平台,推动中学生发现、记录、认知“身边的历史”;

(2)通过历史探究活动,初步掌握历史研究的方法、途径,培养基本的历史认知能力;

(3)通过历史写作,初步掌握历史书写规范和技巧,培养基本的历史书写能力;

(4)通过比赛,深入交流历史探究活动课程的基本规律,促进全国中学生历史探究活动的深入开展与全面提高。

★ 参赛方式

(一)个人参赛:全国初中生、高中生个人,在历史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历史探究活动完成历史写作,经指导老师推荐可直接投稿参赛。

(二)集体参赛:全国各地教研部门或学校可组织学生参赛,历史老师负责指导,每个历史探究小组原则上不超过3人,参赛作品须经历史教研员或中学校长推荐方可参赛。

★ 参赛时间

(一)收稿时间:2011年1月1日~2011年9月15日。

(二)评审时间:2011年9月~10月。

(三)颁奖时间:2011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作品要求

(一)写作主题

1.命题写作类:命题为“发现身边的历史——我写我家”。要求从各自的家庭或家族入手,探索自己生命的源头,通过讲述自己家族的历史,展现时代浪潮下个人或家庭的命运沉浮。此类作品,个人和集体均可参赛。

2.特别策划类:(1)在家族史之外,自行策划设置主题,但须围绕“发现身边的历史”这一基本范畴。(2)此类作品,只接受集体参赛。教研部门或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3)特别策划类参赛方案,请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组委会备案(用电子邮件发送至:faxianlishi@vip.qq.com),必要时组委会可邀请相关领域的学者予以指导。

(二)写作要求

1.所有学生参赛作品,均要求一组两篇,分为A、B两文。

A文:探究活动成果。真实地记录和写作通过探究活动发现的“历史”。

B文:探究活动总结。忠实地记录探究活动的过程,总结本次探究活动的经验教训。

2.A、B两文应同时投稿。评审权重A、B两文各占50%。

3.稿件格式

为了方便文件传输和处理,本次大赛只接受word文件。文件中的插图要求图像清晰,图片大小不低于640X480像素。

(三)投稿办法

1.投稿信箱:

所有参赛作品,均请用电子邮件发送至:faxianlishi@vip.qq.com。注意:邮件主题栏请注明“发现身边的历史”征文;稿件首页请注明题目、作者姓名、学校年级、指导老师(姓名、电话)、推荐人(教研员或校长,个人参赛可以缺省此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咨询电话: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杂志社:西安029-85245894

《看历史》杂志社:北京010-62416553成都028-86621481

(四)截稿日期

根据一些参赛学校的要求,本次征文大赛特别策划类的申报时间延后到6月20日,学生作品截稿日期顺延至9月15日。

★ 评审说明

(一)评委组成

评委会由全国著名高校知名历史学者、中学历史教育专家以及社会知名历史人文学者组成。

(二)评审程序

1.第一轮初选:组委会每月对来稿进行一次筛选,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推荐至腾讯网大赛专区登载展示。

2.第二轮推选:(1)腾讯网大赛专区投票评选:腾讯网全程展示参赛作品,设置开放评选窗口,供公众网民投票评选和专家点评,获评优秀的作品进入决赛。

3.决赛评选:通过上述方式产生的决赛作品,将由大赛评委会进行终审评选,决出优胜作品的获奖名次。

(三)奖项设置

1.学生作品(命题类与特别策划类不单列):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5名,奖品价值5000元;二等奖10名,奖品价值3000元;三等奖20名,奖品价值1000元;优秀奖50名,奖品价值500元。

2.特别策划奖(针对参赛集体):一等奖1名,奖品价值5000元;二等奖2名,奖品价值3000元;三等奖3名,奖品价值1000元。

3.指导奖(针对历史教师):最佳指导奖5名,奖品价值5000元;优秀指导奖10名,奖品价值3000元。

4.组织奖(针对教研部门或学校):最佳组织奖5名,授予奖杯及价值5000元奖品;优秀组织奖10名,授予奖杯及价值3000元奖品。

5.所有获奖个人及单位均免费赠阅2年《看历史》杂志。

6.所有获奖单位均有资格申请成为“中学生写史计划”实践基地。

★ 媒体支持

(一)作品展示

组委会借助多种方式展示作品,供读者朋友学习、传播和收藏。其中属于书刊展示的获奖作品,将向获奖者免费赠送书刊样本。

1.腾讯网大赛网络专区:全程展示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

2.《中学历史教学参考》杂志:用专题、特刊等方式,选登优秀作品;组织历史教师研讨大赛所涉历史教育重要课题,报道研讨活动、发表研讨作品。

3.《看历史》杂志:对每一阶段活动进行报道,并选登优秀作品;2011年11月出版特辑,刊登优秀作品。

4.出版优秀作品集:组委会于2012年3月前,将优秀作品结集成书,正式出版。

(二)媒体报道

1.组委会将邀请中央权威媒体、地方主流媒体、教育专业媒体等进行全程报道。

2.组委会将邀请全国主流网络媒体全程报道并组织互动讨论。

3.组委会将邀请中央及地方主流电视台,对活动进行报道。

★ 相关活动

(一)大赛颁奖:通过媒体公布大赛评审结果,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纪念品等。

(二)开展“当代中学生历史意识调查”活动:结合本次大赛,组委会将与全国一些历史教育研究机构共同组织“当代中学生历史意识调查”,调查结果与分析报告,将在大赛颁奖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三)举办“中学生历史教育研讨会”:根据大赛和“当代中学生历史意识调查”的结果,组委会认为条件成熟时组织中学生历史教育论坛。

八、其他事项

本次大赛为公益活动,特就作品著作权问题声明如下:

(一)投稿作者须同意无偿提供参赛作品之著作权,供大赛主办单位用于以下用途:本次活动中之评审、交流;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报刊刊载、图书出版和网络传播。

(二)主办单位承诺著作权不用于上述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向第三方转授。

“全国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组委会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杂志社、《看历史》杂志社

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篇三

我队办理你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经多次通知你到我队接受行政处罚,但你始终未到我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8月25日21时3分,你驾驶川CB1103号小型轿车在自贡市汇东辖区与行人甘铁遵相撞,致甘铁遵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自贡市汇东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自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告知事项:

1、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告知民警:徐宁、尹守良

4.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篇四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行罚69号,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2.负责人余世洲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学生处罚公告 篇五

2006年2月15日,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48项独立审计准则正式由财政部发布, 其中直接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准则就有7项之多, 并且将1141号准则专门命名为《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不难看出,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舞弊的关注已经受到空前未有的重视。通过研究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方式、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手段、证监会处罚方式、罚款金额与舞弊金额等会计舞弊的统计特征, 能够为解决我国会计舞弊问题提供必要的数据与资料。因此下文将对这些内容一一作出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统计特征分析

本文以2007~2009年证监会发布的141个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公告为基本数据来源, 剔除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金融业公司和只对上司公司高管进行处罚的样本;由于无法获得公司上市前的完整的财务报告, 因此剔除了上市前舞弊的公司, 只选择了上市后 (包括上市当年) 舞弊的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不具有可比性, 因此剔除了中期报告舞弊的上市公司, 只选择年度报告舞弊的上市公司。

经以上筛选, 最后选择共计40个处罚样本, 涉及39个上市公司 (其中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处罚两次) , 同时通过银河证券、上市公司咨询网等获得其他相关数据作为补充。

1. 会计舞弊方式统计分析。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方式通常分为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财务报表舞弊和其他舞弊。

其中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主要包括延迟披露 (本文主要针对年报的延迟披露) 、不完整披露 (主要指未披露重大对外担保和关联方交易) 、虚假披露;财务报表舞弊主要包括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分类具体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 从舞弊类型来看, 会计信息违规披露出现47次, 在总舞弊类型中占74.6%, 财务报表舞弊占19.05%其他舞弊占6.35%。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明显偏好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这一会计舞弊方式。

2. 会计舞弊手段分析。

(1) 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会计信息违规披露大体分为三种, 即延迟披露、虚假披露和不完整披露 (具体见表2) 。延迟披露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原则, 虚假披露违反了真实性原则, 而不完整披露则违反了完整性原则。

由表2可以看出, 舞弊公司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中延迟披露 (违反及时性) 和不完整披露 (违反完整性) 分别占据12.77%和63.83%。显然, 不完整披露是舞弊公司最常见的一种舞弊手段, 其在违规披露中之所以发生频率高, 是因为舞弊公司认为隐藏对外担保和关联方交易等相对其他违规行为不易被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所发现。

(2) 财务报表舞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手段较多, 包括通过虚增资产、虚构交易等方式粉饰利润等。本文将财务报表舞弊手段分为两大类: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

虚增利润通过虚增收入和少计成本费用等方式实现。如表3所示, 12家财务报表舞弊公司中, 通过虚增利润进行会计舞弊的行为出现了11次, 说明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舞弊中更偏好于虚增利润, 原因在于广大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评价时, 对利润比较关注, 因此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通过虚增利润来吸引广大投资者的眼球。

此外,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为避免被ST或PT而进行利润操纵, 人为虚增利润。

3. 会计舞弊行业分析。

如下图所示, 在会计舞弊上市公司的52个行业大类中, 涉及会计造假的有20个行业。这20个涉及造假的行业中, 电子信息、农林牧渔、生物制药行业涉及造假的上市公司较多;房地产、纺织、电器、煤炭行业涉及造假的公司较少。可见, 监管层今后治理和防范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重点应该是电子信息、农林牧渔、生物制药行业。

4. 证监会处罚方式分析。

如表4所示:2007~2009年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141条, 涉及样本公司的共40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手段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警告罚款并重的方式, 其中涉及对上市公司罚款的有35条, 占据处罚方式的一半以上, 而警告则占据25.76%。由此可见, 证监会主要通过罚款来遏制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

5. 罚款金额与舞弊金额的相关性分析。

本文中舞弊金额指的是虚增利润金额, 罚款金额仅指对公司的罚款金额。表5~表7反映了证监会2007~2009年对会计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案例的有关统计, 其中处罚金额主要集中在30万~60万元之间。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 几十万元的罚金与其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违规金额相比仍然是一个较小的数额。

金额单位:万元

注:a表示预测变量 (常数) :舞弊金额。

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金额与罚款金额相关性和方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 罚款金额和舞弊金额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140, 说明这两个变量是微弱相关的。也就是说, 舞弊金额对罚款金额影响很小, 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舞弊金额越大, 罚款金额就越大。

判决系数提供了回归变量的解释情况。在表6中, 判决系数为0.020, 表明用舞弊金额预测罚款金额的解释力只有2%。

在表7中, 置信度水平为0.699, 表明舞弊金额对罚款金额没有显著影响。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两者的分析结果一致。同时, 从会计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中可以看出, 罚款金额实际只占舞弊金额的0.65%。显然, 相比舞弊金额, 处罚金额微不足道, 不足以对舞弊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意图舞弊的上市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通过证监会对我国上市公司2007~2009年会计舞弊处罚情况的分析,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在财务报表舞弊和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中, 上市公司偏好会计信息违规披露; (2) 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中, 非完整披露是上市公司舞弊的主要手段; (3) 在财务报表舞弊中, 上市公司对虚增利润方式表现出了明显的偏好; (4) 上市公司舞弊相对集中在电子信息、农林牧渔、生物制药行业, 这些行业应是监管部门今后治理和防范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重点; (5) 罚款和警告处分是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两种主要方式, 其中证监会更偏向于对舞弊公司进行罚款; (6) 上市公司舞弊金额与证监会处罚金额之间相关性较小, 且处罚金额相对于舞弊金额微不足道。

二、治理会计舞弊的建议

基于以上结论,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以防止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1. 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立法。

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 增加量化标准, 减少原则性、抽象性的条款。同时健全法律制度, 尤其注意完善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压缩财务舞弊空间。尽量减少执法真空, 根据新的情况及时制定与之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减少规则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2. 提高效率, 加大处罚力度。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其成本的设定应能有效地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并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裁决, 补偿社会经济秩序中遭受侵害的投资者。

在当前我国市场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应将提高违规处罚力度作为治理舞弊的重要措施。证监会应加强监管力度, 及时发现舞弊的上市公司并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查实会计舞弊行为应严惩不贷, 追回舞弊者的非法获利, 经济上要课以重金处罚, 法律上还要追究舞弊者的刑事责任。对屡屡违规的上市公司, 应否决或延迟其再融资要求。

3. 拓宽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

通过拓宽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 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诱发因素方面发现会计舞弊的根源, 从源头上减少其舞弊的可能性。目前, 我国市场上有资产典当融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买方信贷、贸易融资、项目融资, 政策性基金融资等多种企业融资方式, 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合适的融资方式, 以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及时筹集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

4. 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防止会计舞弊行为能够起到积极的督导作用。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按系统化方法设计和实施会计控制系统并使之成为企业集成化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它可帮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 为改进内部控制提供建设性意见, 因此应加强内部审计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相辅相成, 起到共同防范舞弊的作用。

5. 加强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的研究, 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舞弊时, 需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的总体思路, 即首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然后采取恰当的对策。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 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工作形式、经费使用上均应具有独立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治理会计舞弊也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 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与共同努力。塑造诚信社会, 使会计舞弊不再有生存的土壤是社会各界共同的目标。

摘要:本文以2007~2009年证监会发布的141个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公告为基本数据来源, 选择年度报告舞弊的上市公司为样本,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个体和群体特征进行多个层面的统计分析, 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提出了若干解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统计特征

参考文献

6.学生处罚公告 篇六

中新网10月12日电财政部网站1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检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公告指出,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重点选取部分资源、能源、医药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加大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重点选取了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开展检查;三是围绕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大对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盈利状况、资金链条和经营风险;四是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按照“三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部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显著增强,质量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计执业质量明显提升,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等问题,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其下属企业将货款6439万元存入员工个人存折;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等;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将资金4147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未对员工薪酬等收入129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使用情况存在不一致,也未按规定专户存储;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1.09亿元,未披露对关联方1.5亿元授信合同担保事项。

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销售收入不实、多计成本费用、少缴或迟缴税款等问题。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的商品房尚未竣工、未达到可销售状态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5亿元,并虚增长期投资2.51亿元、无形资产1.28亿元;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将下属57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少计长期股权投资2.51亿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033万元;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表与审计报告后附报表不一致,资产相差2.44亿元;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少计营业外收入4.03亿元;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他房地产销售收入1.25亿元计入2009年;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2.31亿元结转不及时,下属重庆市地产集团将应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政策性亏损8.93亿元计入储备项目核算。

三是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有意粉饰财务报表,少数企业还存在违规发放补贴、偷漏税款等问题。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将上级主管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91.53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78.59亿元、多计净利润14.12亿元;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具有控制权的5家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8.66亿元、多计营业收入15.24亿元;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2009发放的职工工资津贴中1416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另有3592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兰州铁路局长期挂账职工福利费-医药卫生费结余,多计成本、少计利润1.26亿元。

四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存在随意调节利润、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等违规问题。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结转收入,少计收入3.16亿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内部开具的出库单为依据,多计销售收入1.13亿元;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下属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股份有限公司以虚假发票列支销售人员业务费19万元,下属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将外聘人员劳务费结余103万元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财务人员将部分现金收入私自存放在保险柜内,并擅自挪用公款借给亲戚;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瓮福磷矿将收取的租金、劳务费等收入467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四川大学后勤集团下属成都科技大学汽车修理厂等5个单位违规设置两套账簿。

公告同时指出,少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为薄弱,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专业判断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7.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 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 ④留校察看; ⑤勒令退学; ⑥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 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1、上课、集会、晚自修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口头警告,迟到、早退4次累积为一节旷课,旷课7节以上的可上报学生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2、上课、集会随便讲话、看课外书、打瞌睡,影响课堂、集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就寝熄灯铃响后,随便讲话者;不熄灯或用蜡烛、手电筒照明者;无故不按时就寝、起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客过夜者,给予全校公开点名批评。

5、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旷课者的处分:

1、累计旷课7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6天(每天以7节课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不经过班主任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的都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 对擅自离校出走学生的处分:

1、除节假日学校统一放假外,学生离校必须向班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离校时凭请假条向学校门卫请求放行。未经班主任同意、门卫放行离校的,都视为擅自离校行为。

2、对擅自离校出走的学生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理。

3、对策划擅自离校出走者,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对测验、考试作弊违纪者的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由监考老师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2、每月月考,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顶撞监考老师、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作弊考生该科考试成绩记为0分。

5、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与作弊同等论处。

6、补考时,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四条 对浪费水电、违规用火者的处分:

1、用好自来水后,水龙头不关,或用脸盆、水桶接水,满溢而不关水龙头者,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对早操、课间操等教室空闲时段不关电灯班级,追查具体责任人,给予责任人全校公开批评。

3、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怀、充电器之类电器的,发现后作没收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明火或故意玩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卫生制度者的处分:

1、乱倒剩饭、剩菜者,给予公开批评。

2、在校内主要场地(道路)、教室、寝室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壳、污染环境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乱倒杂物致下水道堵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管道疏通费用。

第十六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2、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第十七条 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1、因同学间小摩擦引起吵架、打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因同学之间吵架而纠集社会人员来校肇事或引发群架事件的,一经查实参与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架的,一经查实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吵架时的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提供事实情况,如为他人作伪证、隐瞒情节、影响调查取证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造成伤害的,一切损失由违纪者负责,具体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 对偷窃公私财物,勒索现金、实物者,除归还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串通社会人员偷窃、对同学实施敲诈勒索,情节较严重的,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有偷窃、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中止并主动认错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坏公物者的处分:

1、属无意损坏,能主动报告学校总务处并照价赔偿的,可免于处分。

2、属故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加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体育锻炼制度者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早操、课间操等体育锻炼两次以上者,给予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体育课有正当理由需请假的,直接向体育老师请假。

2、参加体育锻炼不遵照学校体育场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尊敬师长者的处分:

1、上课违纪而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公开顶撞任课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校园内违纪却不接受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公开同老师、管理人员顶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以上2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越轨者的处分:

1、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检点,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调戏女同学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谈情说爱,男女生交往过密,负面影响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制度者的处分:

1、实训期间不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违规操作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实训期间违规操作发生安全后果的责任自负,损坏机械设备的要按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实习期间不能遵守学校实习制度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者,造成安全后果的责任自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1、不按学校规定穿着服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进入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舞厅和网吧),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佩戴首饰、染发、烫发和男生留长发、剃光头,经老师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翻墙入校、离校,一切安全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翻墙入校、离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附加处罚

1、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所在学期内一切奖励;因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内一切奖励。

2、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撤销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个学期;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经考查符合撤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撤销处分手续,表现突出者,可提前撤销。

违纪学生,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递交思想汇报,并有班委、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评价,直至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考察期满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请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好表格后交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任课老师签字同意,最后交学生处审查考评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但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按时毕业。

第三十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由学生处通知家长所在单位和居委会,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予以处分,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与学校以往制定的其它条例、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条例。

8.学生违反纪律处罚通告 篇八

**、**两位同学入校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本学期9月7日、10月6日、10月19日熄灯后讲话导致班级五项竞赛扣分,严重违反了《住校生规章制度》。事情发生后,班主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家长于10月21日来校对其进行了教育,鉴于**、**两位同学的认错态度,并考虑两位家长的实际情况及意见,特给予以下处理:

1、签定试读协议;

2、取消住校生资格;(10月21日~11月4日为住校观察期,如2周内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则暂时保留住校生资格)

3、如本学期内再发生严重违反《住校生规章制度》的行为,则无条件的离开所住寝室;

4、进行家校联系(每周至少与家长联系一次);

5、进行观察期内课堂纪律等评等级,如在观察期内出现2次B级或B级以下,则观察期满后不保留住校生资格;

6、负责10月22日~11月28日内教室日常中午卫生的保洁(垃圾清扫、地面卫生、黑板保洁);

7、延迟2012年10月严重警告处分申请撤消时间,具体时间视其表现后再定。

希望**、**两位同学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努力学习。同时希望对其他同学起到警视作用,防止此类违纪的出现。

707班班委

9.广灵五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罚 篇九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的纪律,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和严谨治学的态度,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树立诚信考试的良好风气,维护考试信誉,特制定本条例。并对违反考试规则和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姓名、号码、班级的;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班级等信息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或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教育管理的,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十、违纪或舞弊学生扣班级考评总分每人次3-5分。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除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外,同时,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50%,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科成绩。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传纸条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或偷抄偷看书籍、资料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帮助他人考试舞弊;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回家反省、取消所享受一切资助和勒令退学等处分。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作弊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通知其家长,其作弊的通讯工具由学校暂扣、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回家反省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次:取消其学籍,勒令退学。

以上处罚规定适用于各年级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各种考试。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 灵 五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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