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10-20

《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用12篇)

1.《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委机关

档案整理、归档有关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提高哈高新区机关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使档案工作能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市档案局印发的《2011年全市档案工作安排意见和工作要点》及我委印发的《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档案管理工作计划》,现就我委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档案整理、归档范围

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在我委机关内设机构实施档案收集归档整理工作。

时间范围为:

2009年两区管理机构分设至2009年底形成的档案,2010、2011年全年形成的档案

业务范围为:

文书档案:反映我委机关当年主要职能活动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机关财务档案:原始凭证、账簿、决算报表等财务相关文件; 企业档案(内外资):企业入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文件等。

声像档案:记录我委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的历史记录。

实物档案:反映我委职能活动和历史真实面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特定有型物品。包括:我委在各类活动中获得的奖杯、奖状、奖牌、奖章、锦旗、荣誉证书等;公务活动中获赠的纪念品;上级领导知名人士的题词字画等;我委自形成以来使用过的牌匾、停用的各种印章、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和宣传品等。

委机关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度。文书档案、机关财务档案、实物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内资企业档案由投资促进局负责;外资企业档案由招商综合局负责、声像档案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二、档案整理、归档的操作方法

按照《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各部门的档案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各部门在整理、归档工作中使用的档案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进行购买。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归档文件应按件用不锈钢钉进行装订,也可用其他方法装订,但须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装订的文件要求左、下侧对齐。文件较厚的在左侧三孔穿线装订。装订前要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装订线上有字迹的应加边托裱,字迹不清的应复制与原件一起装订。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便于阅读。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其他文本在后。

(二)归档文件采取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进行分类,并保持分类稳定。年度指文书档案全部按年度分类,即将文件按形成年度分类。将归档文件按其保存价值的不同分别划分为永久和30年、10年三种期限。

(三)归档文件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内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逐件编写流水号。同时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四)归档文件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件号顺序分别进行装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等项目。在盒脊设置项目中,填写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等项目。装盒时不同年度、不同期限的归档文件不能装在一个盒子内,盒号暂不填写,待将来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时根据需要统一填写。每盒内应放备考表(式样见附件2)一份,以说明盒内文件情况,无情况说明的也要填上整理人、检查人、时间等项目。

三、档案整理、归档的工作要求

(一)充实工作力量,加强档案建设。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把它作为本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指定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档案整理工作,确保档案整理质量。各部门要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机关文书立卷归档操作规范》的规定和规范要求整理档案。我委将根据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需要,邀请市档案局相关人员,到我委对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四、档案整理归档的时间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对其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年度进行收集和整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的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档案目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准备向我委档案室移交。各部门(单位)档案整理归档应于3月10日前完成。归档移交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归档文件目录(式样)

2.备考表(式样)

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2.《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二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修法决定》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管理的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外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决定》,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成熟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升为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复制推广,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是当前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修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外资准入行政审批成本,是我国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三)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

根据《修法决定》,境外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进行投资的,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这是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重要部署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修法决定》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修法决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登记行为,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

(一)明确登记管辖,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或在本次变更登记中发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调整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与审批机关同级的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同级没有外资被授权局的,也可向上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

省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对辖区内不同级别外资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企业登记管辖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明确登记规则,依法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职责。

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以外产业投资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的,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修改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按照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履行审查责任,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审查标准的统一。

(三)依法规范登记,准确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此次《修法决定》仅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条款的调整。各级登记机关要根据引进外资的不同形式,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但尚未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仍按照原“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负面清单》以前,登记机关仍按照原“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修法决定》的顺利实施

(一)注重统筹推进,强化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跟踪督促、狠抓落实,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管理的有效衔接。要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方法,组织开展对《修法决定》和《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登记流程,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登记注册工作效能。

各地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对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及时将《负面清单》目录嵌入其中,实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时的自动提示,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各地要及时将《修法决定》和《负面清单》加载到外网登记平台入口,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依法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是否涉及《负面清单》管理或者登记注册中遇到相关疑难问题的,要主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三)积极推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认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共同推进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的推广落地。

台胞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贯彻实施《修法决定》的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3.《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三

通知选摘: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会展业在拉动内需、搞活流通、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商贸企业开拓市场、扩大消费。现就做好2010年内贸领域会展促消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会展对拉动消费的重要作用

会展业作为重要服务产业,其辐射面广、带动效应强、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展会,可以有效汇聚庞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畅通销售渠道,扩大交易规模,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展示和推广,有效带动物流、设计、餐饮、住宿、交通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和消费。

近年来,各地商务部门通过对内贸领域重要展会的引导支持,促进了展会功能的完善,有力调动了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参展促销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产需衔接,拓展了市场空间。

二、加强引导支持,促进内贸领域重点展会发展

商务部在各地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经国内会展业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将80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代表性强、影响力较大的展会作为2010年内贸领域引导支持展会(见文后表格)。这些展会涉及食品、纺织、百货、轻工业、医药、电子、体育、机械制造、五金、餐饮等重点行业以及部分地方特色展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

三、做好内贸领域会展促消费工作的要求

(一)丰富会展内容和形式,带动相关领域消费。各地要结合当地区域优势和消费特点,支持举办各类富有实效的会展活动,不断培育消费热点,带动各领域消费。

(二)完善服务与管理,营造良好的办展和消费环境。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会展发展规划与区域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展会主办单位积极协调解决办展过程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管理,健全有关应急预案,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三)做好展会统计,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效果。各地要及时掌握举办展会的进展情况,加强对会展促消费效果的总结分析。

3月份展会介绍:

第10届中国汽车用品暨改装汽车展览会

中国国际汽车用品展览会(CIAACE)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汽车用品及改装技术中心、北京雅森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主办。雅森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05年率先开创了国内首个汽车用品展会,成功举办过多届国内档次最高、规模最大的汽车后市场专业展会,拥有汽车后市场最广泛和优质的客户资源。展会以专注汽车后市场的变化与趋势,帮助企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壮大为己任,贸易第一、兼顾资讯、买卖双赢为目标,成为行业人士了解市场趋势、建立商务联系、拓展业务范围的首选平台。

为遵循市场与企业的发展需要,雅森将每年一届的北京汽车用品展定位为“行业开年第一展”,因为此时恰逢汽车用品行业采购旺季,这将推动企业全年的产品销量;同时,一年之始,也是企业面向市场和经销商推介新品的最佳时机。展会地点仍然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位于北京市东三环北路农展桥东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四通八达,没有其他展览场馆普遍存在的“交通管制”,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参展效率。

CIAACE因其观众资源富集、成交额巨大、促进行业沟通作用明显,快速成为国内企业展示产品、提升形象、树立品牌、引领需求、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在业内树立了“汽车用品行业第一展”的地位,得到了广大业内人士的赞誉和认可,已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第十届中国国际汽车用品展览会(CIAACE)”将于2010年3月12-14日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举行。

第117届全国五金商品交易会

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始于1952年,已连续举办超过百届,是中国唯一历史最久,底蕴最深,影响中国五金三代人的展会。中国国际五金商品博览会春季定点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秋季在全国重点城市轮流举办。博览会展览面积80800平方米,国际标准展位4500个,中外参展企业2000余家,中外专业采购商40000余人,已成为亚洲规模最大、专业化程度最高、影响面最广,世界知名品牌汇聚的国际性展会,连续多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列为重点支持的品牌展会。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春季)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简称“糖酒会”)是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主办的大型全国性商品交易会。糖酒会于每年春、秋两季举办两次。自1955年举办首届交易会以来,已经走过了52年的历史。糖酒会因其规模大、效果显著,因而被业界誉为“天下第一会”。多年的实践表明,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培育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食品和副食品行业的改革开放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的升级换代、创立名牌产品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已成为全国食品市场的制高点。

中国(菏泽)农资交易会

4.《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全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药品流通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流通网络逐步形成,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秩序良好,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但由于药品流通行业存在管理比较薄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不能适应体制改革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药品流通资源配置,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升我省医药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流通体系,规范药品流通,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可及、安全。

二、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纳入信用建设范畴,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制度健全、诚恳规范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的创建要求,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息公开和分类监管。制定药品质量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药品质量准入制度,广泛开展“放心药店”建设工程活动,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评选出一批诚实守信经营的示范店,树立行业诚信标兵。开展“放心药店”评选,一是要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必须保证药品的质量;二是实行“承诺制”,药店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三是实行“进货监督制”,谁进货谁负责,严禁假冒伪劣药品进入终端市场;四是实行“明码标价制”,杜绝价格欺诈行为,努力创造安全放心的用药消费环境。

三、密切配合,整治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秩序

商务部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国家药品监管法规,认真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维护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完善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指导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和行业组织化水平,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树立行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风尚,彰显行业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要对各零售药店是否按中央要求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面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确保群众用药公平可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要严查药品购销合同、往来票据、财务账目、购销记录等经营资料,重点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切入点,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倒买倒卖税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

四、发展先进营销模式,完善药品流通网络

积极引导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行标准化统一配送,创新营销模式,拓展流通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升行业组织化程度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自发兼并重组,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不断提高行业集中度。引导和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广泛应用电子监管和高科技管理手段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竞争能力,逐步做大做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有流通网络资源,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和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完善县级以下药品流通网络,确保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

五、加强领导,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0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的规定,为做好2010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早部署,做好本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区、各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省(区、市)辖区内和中央企业下属的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等业务,在2010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3个单位各自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发文明确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其他企业的两项统计均实行属地管理,由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经过相关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统计软件下载

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也可以继续使用上一的统计软件。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0年12月底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时间要求

本统计截止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五)报送要求

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分析报告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要分别撰写。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六)联系方式

1.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联系人:梁凌云,联系电话:010-63906977/6909(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909,邮编:100038。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联系人:王业东,联系电话:010-63906945/6934(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904,邮编:100038。

附件:1.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

3.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见下)

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见下)

二0一0年十月九号

附件3:

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1.企业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

3.隶属关系:填报企业与上级管理机构的从属关系。填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4.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

5.统计对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粮油储藏业务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仓储业务用地面积。填报企业为开展仓储业务投入的土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等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与仓储有关办公、检验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上土地含自有土地和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

7.库区数:指资产归属本企业、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粮食(油脂)存储库区个数。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工作区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的库区数进行统计。

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9.粮油保管员: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

10.粮油质量检验员: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1.储粮药剂: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扬尘的添加剂。填报本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12.铁路专用线: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

13.有效长度:指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14.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15.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运输车辆、船舶等卸载入仓的设计能力。

16.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吸粮机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至运输车辆、船舶等的设计能力。

17.有效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仓容。

18.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

19.平房仓:指平面为矩形,能满足储藏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20.浅圆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小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1.立筒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2.地下仓:建于地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半地下的粮仓,如岩体地下粮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和土体地下粮仓(如窑洞仓、喇叭仓)等。

23.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的仓房。

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的储藏方式。

24.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25.需大修仓容:指需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26.待报废仓容:指超过使用年限,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功能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8.地坪:指库区内已进行硬化处理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烘干的设备的设计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30.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设备。

31.汽车衡:仅统计称重能力在30吨及以上的汽车衡台数。

32.运粮设备:包括企业自备用于粮食运输的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中汽车指载重量5吨及以上的汽车。

33.油罐:仅统计单罐罐容1吨及以上的油罐数量和罐容。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2。

34.检化验仪器: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粮食品质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超级电动粉碎机、粮食粘度测定仪、培养箱(发芽箱)、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仪、实验磨粉机、电动粉筛、磁性金属测定仪、粉质仪、拉伸仪、吹泡示功仪、实验和面机、面团醒发箱、面包馒头成型机、实验焙烤箱、面包馒头体积测定仪、凯氏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素测定仪、近红外粮食品质分析仪、油脂烟点测定仪、罗维朋比色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天平、分析天平、水浴锅、电炉、马福炉、振荡器、离心机、蒸馏水器、电冰箱、物理显微镜、化学检验玻璃仪器、生物显微镜、白度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其他价值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5.粮油经营量:指企业本粮油购进量和销出量总和。

附件4: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

2.项目类别: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项目名称或主要建设内容所属类别。

3.储备粮库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储备仓容为主的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4.粮食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道线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5.食用植物油罐项目:指收发和储存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建设项目。

6.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已有的储粮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7.粮食检验检测项目:指粮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

8.粮食流通应急设施项目: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急成品粮(含食用油)库、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9.农户储粮设施项目:指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农户建设或配置的标准化小型粮仓、新型储粮装具等项目。

10.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1.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2.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13.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14.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15.本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16.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17.项目运营主体性质:指项目建成后运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

18.前期项目:指已经完成立项或核准手续,已完成初步设计,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但未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二、填报说明

1.项目类别请按照该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时确定的项目名称分类填报。没有名称或批复名称不明确的按主要建设内容判断归类。例如,某项目建设内容有新建平房仓、立筒仓、批发市场、铁路专用线以及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如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则该项目类别应填入“粮食物流设施项目”一栏,如其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储备粮库项目”,则应填入“储备粮库项目”一栏。

2.项目名称请填写该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手续时使用的名称,如无具体项目名称,可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农户储粮设施项目以县为一个项目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的数据为全县合计数。

3.建设内容的各项统计指标(包括新增仓容、新增油罐、大修仓容、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业线、设备、散粮接收发放能力)均填写本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数据。

4.项目投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以及统计内完成的建设项目在统计内的投资。

6.《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六

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2011年02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第79号卫生部令的规定,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 1

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和硬件改造的同时,应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

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级药品监管人员、药品GMP检查员以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培训。加强辖区药品检查认证体系及能力建设,并对本级检查认证机构的检查认证能力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情况。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期限。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督促与指导,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在产药品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 2

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师资培训班,并对各省开展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和对检查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结果于2011年6月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作中如有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作以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开展检查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7.《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七

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各地结合实际,积极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目标责任,形成了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体系逐步形成,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医药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所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趋向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持续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满意度有所提高,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进展良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但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进程中,部分地区药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完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任务还很艰巨。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的统一部署,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于2011年上半年结束。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层级责任;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再接再厉;要认真对照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逐项检查整治任务和目标的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要将药品安

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行。

六、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各地应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工作。通过自查自评,随时查找和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边检查边整改,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如期完成。下半年,国务院六部局将组成联合检查评估组,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七、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注意总结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将好的做法上升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沟通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完善行政执法和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八、加大宣传力度。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环节,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知识,虚假药品广告鉴别,查办大案要案情况等方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用药安全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8.《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八

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各单位:

2012年春节将至,为确保桂山街道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我街道各项工作的平稳态势,按照《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办发电〔2011〕75号)要求,经桂山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就春节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街道社区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尤其是深入到困难群众中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扎实细致地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要加大帮扶解困力度,继续开展好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能温暖过冬。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做好对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离退休人员的优抚慰问工作,切实解决 “五保户”、“低保户”、零就业家庭和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要落实好扶持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要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在节前及时拿到应得的报酬。

二、精心安排群众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开展对重

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合谋涨价、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群众买到满意的商品,吃上放心的食品和药品。要切实按照省委主要领导“文化到基层、温暖送基层、干部下基层、记者走基层”的要求,深入开展文化下基层、记者走基层活动,组织文艺、新闻工作者到基层慰问、采访报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群众性文化活动,为活跃节日期间的群众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反对和抵制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封堵和清除网上反动、恐怖、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要丰富节日旅游产品,改进旅游服务,坚决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节日期间的环境卫生整治,改善街道面貌,努力给群众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节日环境。

三、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紧密结合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的季节性、节假日阶段性特点,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和街道部门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检查前要制订方案、明确领导、落实人员、安排好日程。全面排查和消除交通运输、消防、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对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地及供水、供电等关键设施的安全保卫和防护,防止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大力加强各类重大疾病预防工作,做好各种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要完善气象预报预警机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四、加强工作责任,切实维护街道和谐稳定

街道社区各部门要恪守稳定是第一责任工作要求,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街道的和谐稳定。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解决好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置群众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要深入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打击和整治行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巩固街道综合整治成果,深入推进社区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要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监管,有效防止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好防范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坚决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街道社区领导干部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春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过好节日“廉政关”,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收受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收敛钱财。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公车私用。要把厉行节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长抓不懈,进一步强化措施,严肃纪律。

六、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强化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要建立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加强值守应急,在开展大检查和节日期间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落实具体值班人员,明确职责,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生活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信息渠道畅通,若在节日期间发生信息不畅、擅离岗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确保有效救援,减小事故损失,严防事态扩大。

各社区、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值班表于2012年1月13日前上报党政办公室。

桂山街道党政办公室

9.《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九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有关单位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湘职改办[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长沙市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工专业职务评聘范围和对象、申报条件继续按照湘职改[200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条件见附一)。

二、政工专业职务职称外语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7]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工专业职务职称计算机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人发[2009]17号)有关规定执行。(文件见附二)

四、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和时间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层层把关,认真查验核对原件和复印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提高申报材料质量,政工系列职称申报材料的申报程序为:

1、高级(含教授级)材料申报程序:

(1)区县(市):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区县(市)政工职评办初审—区县(市)职改办审查—市政工职评办审核—市职改办审查把关—由市职改办统一报省职改办。

(2)市直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市直主管部门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市政工职评办审核—市职改办审查把关—由市职改办统一报省职改办。

2、中级材料申报程序:

(1)区县(市):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区县(市)政工职评办初审—区县(市)职改办审查—市政工职评办审核—市职改办统一审查把关。

(2)市直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市直主管部门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市政工职评办审核—市职改办统一审查把关。

3、材料申报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申报表格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湖南图书城南侧顺天国际财富中心十楼)统一购领。领政工系列其余表格请与市政工职评办联系。

高级材料必须按长职改字„2010‟2号文件的时间安排(教育系统为8月8日—9日)报市职改办(设市人事局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8666046、88666035)。市政工职评办接收中级材料时间为8月18日-8月19日(报送地点:市委宣传部722室。联系电话:88668110、88668052。申报人员须提供近期两寸免冠彩照5张,代表作单独装订)。区县(市)、市直有关单位报送参评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及参评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1份(用U盘存储)。

四、进一步加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力度。申报前,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历、资历、考试成绩、工作业绩、成果、论文等,公示无异议的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印章。参评人员评审通过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除所在单位公示外,还将统一在省、市人事人才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正式发文确认。

长沙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 附一: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 政工师的具体条件: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运用和贯彻。

2、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4、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位者,从事政工满3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1年。

第十七条 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如下: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有关报刊、会议和出版社发表(采用或刊用)过政工文章,具体要求是:国家级1篇以上,或省部级和地厅级各1篇以上,或地厅级3篇以上。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个人或主管的工作获得1项地厅级以上政工荣誉,或者个人或主管的工作获得3项县团级综合性政工荣誉。

5、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双学位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的政工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满7年。

(摘自湘职改(2005)3号文件)附二:湖南省人事厅文件湘人发[2009]17号文件

湖南省人事厅文件

湘人发〔2009〕17号

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的应用能力,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凡申报评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聘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所获合格证书作为其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的参评(或初任)资格条件之一;对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该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已获得的合格证书在再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有效。原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可顶替一个科目(模块)。

二、原人事部9国人厅发„2005‟96号文件明确规定,目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25个科目供考生选择(详见附件),为避免功能相似科目被重复选择,在规定中标明“考生任选其一”的考试科目,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有效科目。

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免试条件仍按湘人发„2003‟39号文件执行。

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掌握新的信息技术,是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并提前做好相关培训与考试准备工作。

附件:考试科目编码表。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印发

附:

10.《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认真做好公开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乡直单位党支部:

为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的有关工作,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要把公开承诺作为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来抓,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督查指导。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公开承诺工作落到实处、实现长效。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公开承诺,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所有基层党组织要按要求完成公开承诺工作。

2、创新形式,注重实效。要把公开承诺与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制定的整改措施、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和党员个人的工作目标任务、与为民办实事做好事等结合起来,丰富和拓展公开承诺内容。要注重创新载体,结合党务公开、主题实践、设岗定责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版面、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形式,确保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及时公开、群众普遍知晓并全程参与监督。基层党组织填写好《党组织公开承诺书》,每位党员填写好《党员公开承诺书》,并及时将基层单位党组织承诺书和党组织书记的承诺书报乡党委。

3、宣传总结,营造氛围。各基层党组织要大力宣传公开承诺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及时总结和上报开展公开承诺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发现和推广公开承诺、扎实履诺、民主评诺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创先争优活动顺利开展。

11.《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院纪字„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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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0年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09年的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和教务处等参与招生工作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切实按照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的工作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招生信息-1-

公开的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确保“阳光工程”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规范管理工作力度

学校要加大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招生制度、政策和措施之中,建立起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学校纪委(监察处)要建立健全能够及时发现隐患、有效纠正过错的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招生工作人员掌握政策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相互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管理与监督的责任;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考生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要运用近年来发生的招生诈骗及违规招生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监察工作力度

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做到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既要抓好组织和管理工作,又要抓好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既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安全和公正,又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与稳定负责。校纪委(监察处)要督促招生就业处不断充实完善“阳光招生”的公示栏目及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有关校务和录取信息;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特别要加强对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人员、特殊类型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对监督不力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察部门的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规招生案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今年的查处重点是:擅自超计划招生,违规承诺乱招生,混淆学历

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进行欺诈招生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廉洁自律,严禁违规在国家招生体制之外录取学生,严把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关口,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招生案件,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高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打招呼指名录取学生;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坚决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要“有诉必应、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特成立我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汪庆华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张学功,招生就业处处长肖绍俊,学生处处长陈彪,教务处处长高新战,财务处长李庆广为成员。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今年我校招生执法监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许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12.《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粤人社发〔2010〕310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省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申报评审须使用2009年版职称评审表,申报人员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

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包括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高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任职资历等证书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贴在其他证书页);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装订于此,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及相片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各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

11.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

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1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无效。

上述材料第1—9项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打印填写,第10、11项自行装订,第1—9项也可在各市人事局网站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双面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单位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省外来粤人员和申报两个系列人员的申报办法

(一)省外来粤人员申报。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个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盖骑缝章报送。

五、评审组织和受理申报时间

(一)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评委会)。第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212房,邮编:518034,联系人:赵天一,联系电话:0755-83938950、0755-83938960)。

(二)2010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受理申报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9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第三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应缴纳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计720元。各市报送材料时按规定扣除送审费,余款交第三评委会办公室。

七、评审办法

第三评委会实行评审与答辩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的时间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另行通知。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二)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评委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由专业(学科)组评委和评审委员会评委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表决,表决过半数为通过。

八、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第三评委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第三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署名举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493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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