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24-08-02

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精选8篇)

1.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公开事项:

2013年腊月二十七号至2016年期间我养殖场的猪因化工园区化工厂每天排放大量刺鼻的难闻的有毒气体批量死亡,死亡数量较大,我多次向成武县环保局、成武县畜牧局成武县信访办反映情况,成武县环保局说对我养殖场反映的的问题做出了处理意见答复意见书已全部上交成武县信访办,而我养殖场从始至终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县信访办和县环保局均说已给我养殖场答复。

为了解本案的事实情况,特向成武县县委领导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一、20150707

二、你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

三、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局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等材料。譬如,20XX年10月23日,时任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强卫同志组织召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纪录。

申请公开的理由:

由于本案不属于你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信息,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上述申请的信息,你局仍然应该依法公开。理由如下:

一、政府(广义)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这是由国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政府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也是民主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当事人公开。

二、刑事侦查信息,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的抗辩理由。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刑事侦查信息,只有在公开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得不到依法追究,或者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案由于已经结办,不存在这种情况。

三、根据现有警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也应该公开。

1、《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2、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XX〕1228号)规定:“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XX)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四、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结束后,刑事侦查信息也是公开的。

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会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不公开的理由。

以上信息,请复印件寄给申请人。

此致

2.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二

一、国土房管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现状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尽相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稿部门不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大体分为两种代表类型:工作机构主办型与业务部门主办型。

1. 工作机构主办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对于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做出明确规定,由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目前,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普遍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类似名称的工作机构(下文统称“公开办”),至今尚未见到经批准核定人员编制成立的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的报道,公开办大多设在办公厅、办公室或者信访、法制部门。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2)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机关各部门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业务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送承办部门;(3)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公开办;(4)公开办作为主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承办部门处理意见起草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办负责办理答复和应诉。

2. 业务部门主办型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各部门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1)信息公开窗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2)机关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3)公开办对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2)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部门。(3)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公开办审核。(4)公开办在规定时限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反馈主办部门。(5)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窗口。(6)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法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主办部门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两种类型工作机制利弊分析

两种类型工作机制的主办主体不同,意味着责任主体不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告知书是答复申请人的最终文书,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原因。所以,制作告知书的主办部门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同时负责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和应诉。

工作机构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要求掌握比较准确,制作的告知书形式、答复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缺点是:由于承办业务部门不是责任主体,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心理,督办催办比较困难,工作效率不高,公开的时效性很难保证,延期答复情况比较普遍,而公开办对整个行政机关的具体业务不可能全都非常熟悉,对公开内容准确性的把握不准,对涉及公开内容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不够专业,并且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过大。

业务部门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责任主体在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很高,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得到保障,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专业化水平很高,同时由于压力分散,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较小,需要数量不多的工作人员。缺点是:由于每个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政策和要求的理解不同,主办部门对信息公开尺度把握不尽一致,制作告知书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答复技巧掌握不熟。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业务部门主办是业务部门确定答复意见并制作告知书,工作机构主办虽然也是根据承办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制作告知书,但是二者有着很大不同。确定答复意见就像厨师切菜,而制作告知书就像厨师炒菜,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顾客进行评价的当然是炒好的菜。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综上分析,业务部门主办型要优于工作机构主办型,是更加顺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切菜、炒菜都由厨师(业务部门)完成,端菜由服务员(工作机构)进行。

坚持业务部门主办型工作机制,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加强,一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业务部门制作的告知书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答复与应诉要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进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1.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国土房管行政机关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办往往挂靠在其他部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或借调。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行政机关内部编制调剂使用方式和途径,合理设置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总数内部统筹调剂人员编制,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作用提供保障。

2.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

综合利用网络、数据库、工作流程技术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固化工作流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数据库、常见告知数据库和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流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办对主办部门进行网上转件,设定办理时限,避免出现答复超期问题。

3.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考核

要强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撤销或败诉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比,实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季度通报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制度。

4.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交流

定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知识、常见问题、答复方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回复、应诉技巧等方面进行深入讲解,着力提高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平和解决公开问题的能力。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交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

5.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评价

3.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三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工作中,我们不断收到已经被司法机关两审终结,被各级信访部门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以及早已有定论的积案。这时它们又变换了形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方式出现。

1.政府信息涵义。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档案涵义。《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文革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工作实际。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探索尝试。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论据分析。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工作实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申请人一张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事项,甚至出现一群人集体分别提出多个政府信息事项要求公开的情形。

3.探索尝试。对于办理这样的申请事项,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新的尝试。灵活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做到真正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和满意。所谓“一事一申请”原则,既“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项政府信息内容”。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申请人面对申请表,填写了多个申请事项,有的事项我们可以帮助梳理归类,在缕清明细后,可以一并予以提供,一份告知书即可。这样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节省了我们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为查阅提供信息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这种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尤其在遇到群体申请并同时提出多个申请事项时,效果更加明显。我们曾经接到过24名群众,集体分别提出查询政府信息申请,而且每个申请人同时提出9个申请事项。如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待,可想而知,24乘9的结果是:216。也就是说,申请人每人要填写9张申请表,我们总共要接受216张申请表,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分别作出216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毋庸讳言,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初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老百姓不满意,其次势必给行政机关带来繁复的劳动,无形中还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4.论据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贯彻《意见》做好“一事一申请”基础上,还要认真把握实际,辩证地处理好政策规定与客观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矛盾,用主观能动性积极驾驭纷杂的客观现实,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以人为本的视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政策规定不能盲目、机械、教条地去遵循和执行。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参考文本 篇四

一、“予以公开”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或贵单位、贵公司等,下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申请,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您提供该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也可到我单位网站(网址:××××)查阅。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二、“不予公开”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理由如下(备选项):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话××××(或以其他方式)与权利人联系,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或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不予公开。

(二)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三、“部分公开”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申请,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您提供该政府信息中的××××部分信息。这部分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也可到我单位网站(网址:××××)查阅。

您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中的××××部分信息属于××××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理由如下(备选项):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于××××年××月××日通过电话××××(或以其他方式)与权利人联系,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四、“一事一申请”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我单位现有的信息,且涉及大范围提供资料数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关于“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请您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主动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或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公开申请。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五、“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材料,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注:列明具体行政执法案卷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六、“与申请人无关”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或理由不充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请进一步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您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七、“重复申请”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已于××××年××月××日提出过同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年××月××日以××(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进行答复,且邮件系统(或其他系统)显示您已于××××年××月××日收到我单位答复。请您不要提出重复申请。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八、“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请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一步明确。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九、“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单位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请您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注: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十、“信息不存在”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询,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注:提供查无此信息的证明,或对查询过程进行说明)。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十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事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您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请您按以下方式办理(备选项):

(一)您提出的事项属于非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述政府信息公开,请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二)您提出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十二、“延期答复”的情形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经报我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需延长答复期限(注: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亦即不得超过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我单位将在××××年××月××日前给予能否公开的答复。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

5.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篇五

阳江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送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以上两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6.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篇六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为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七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力地推动了透明政府建设,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在一些地方,极少数当事人恶意申请信息公开、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行为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扰乱了诉讼秩序。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为样本,重点分析非正常申请和滥诉现象的表现和成因,并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和对策,以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司法正常的秩序和权威。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非正常申请 现状与对策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化开始席卷全球,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比物资或者能源更有意义的资源。而政府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信息源,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欧盟在 1999 年发表的《信息社会中的公共信息资源》绿皮书就指出,公共信息资源是欧盟的关键资源。美国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全国委员会也将政府信息资源列为与土地、能源、劳动力和资金等并列的国家的战略性资源。[1] 由于国情原因,我国政府机关所控制和掌握的信息,面更广,量更大,这些政府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关,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不论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还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2008 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被视为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三次革命”,“打造透明政府的试金石”。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抓手和突破口。《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为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七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力地推动了透明政府建设,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在一些地方,极少数当事人恶意申请信息公开、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行为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扰乱了诉讼秩序。但由于《条例》规定较为原则,对恶意申请和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制,直接造成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形应对乏力。如何既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有效防止和制裁极少数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和滥用诉权,已经成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行政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总体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经成为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以北京地区为例,2011 至 2014 年,全市法院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分别达到 578 件、551 件、1695 件和 1031件;近四年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占同时期审结的全部行政案件的 10%以上;2013 年更是高达 16.5%。天津地区 2014 年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超过了前五年总和。

(二)涉及行政领域迅速扩大。以北京地区为例,2011 年以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引发的土地、规划、拆迁等方面。2012 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劳动、卫生、公安、交通、环保、不动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证券、工商、医药、税务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并且起诉中央部委的占有较大比例。申请的政府信息也从行政外部管理信息逐渐深入到行政内部管理信息,比如申请公开领导干部的工资、职务消费、公务招待信息,行政机关内部就处理信访事件的会议纪要,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批复等。

(三)部分地区败诉率较高。信息公开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加之《条例》的规定又有不少模糊之处,行政机关总体又缺乏应对经验,对申请的处理方式、答复口径不统一,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标准也不完全一致,同案异判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高于其他类型行政案件。以天津地区为例,2014 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 7.01%,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 14.86%。

二、非正常申请的表现与不良后果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当前,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信息与人民群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信息公开领域的主要矛盾。但毋庸讳言,由于《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原因,也已经出现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当地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较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如下:

(一)因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服,故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形成连环诉讼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服而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一直较多,大量的非正常申请也主要集中在这个领域。申请人由于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就转而要求申请政府公开各类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如公开审批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居民看房记录、他人的征收补偿协议等信息。这类申请中的多数是合法的,也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但仍然存在极少数当事人故意一人多诉,多人一诉和多人多诉的情况。有时几十甚至数百人针对同一机关分别提出相同的申请,得到答复后再分别向法院起诉,个别还故意在不同时间段起诉。如北京某地区绿化隔离带腾退,几十位已经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村民,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近几年分别以当地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为被告,提起 600 余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据某市中级法院统计,2013 年,5 人以上申请同一政府信息而引发的涉众型案件数占到同期该类案件数的 84.9%,10 人以上案件占到同期该类案件数的 81.3%,其中包括不少超过 50 人的群体诉讼。此类申请和诉讼的真实目的,并不完全是为获取政府信息,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手段,并利用政府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等向政府和法院施压,希望得到更多补偿。

(二)有的以申请信息公开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宣泄个人情绪 有的当事人利用少数行政机关怕麻烦、怕当被告、怕败诉的心理,故意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例如许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点购买了保险产品,发生纠纷后,其以建设银行代理人长期未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为由,先后向银监会申请公开建设银行相关信息。后又多次申请与建设银行无关的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个商业银行的金融许可证及换发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代理保险业务的批件等诸多信息;向保监会申请公开其批准上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信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公开上述商业银行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的一些申请,已经明显超出了自身维权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许某共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 163 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 98 件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由于许某提起大量诉讼,行政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答辩、应诉与协调工作,许某从中也获得了一定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进一步刺激其缠讼滥诉。还有个别当事人滥用申请权

和诉权,发泄不满情绪。如宋某因报刊亭问题与街道、税务及城管部门发生纠纷,近三年来在某市各级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近300 起,被诉机关包括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局及下辖派出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地方税务局等政府部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涵盖了区长的职务开支、区长工资、区政府《银行日记账》等各种事项。虽然宋某自称申请公开信息是为了“监督腐败”,但实质上是人为制造行政争议,宣泄个人情绪。其曾表示打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为了编写一本案例书,需要凑齐 300 个案例。

(三)有的意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部分申请人意图解决的问题,因历史久远,已超过法定期限,无法进人复议和诉讼程序,于是转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希望借此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如申请人郑某多年来因私房落实政策问题不断到相关政府部门信访。自从《条例》实施以来,郑某就开始针对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提起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此引发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2008 年至今,仅某区法院就审理其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146 件,内容均涉及有关其争议房产的历史信息,但原告的真实诉求根本无法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得到解决。

(四)有的名为公共利益实则自我炒作 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利用社会热点申请信息公开。有的申请人针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吸引眼球,意图自我炒作。如在一起申请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当事人在“申请用途”一栏公开写明自己没有任何需要,“就是没事无聊想知道”,并在媒体上大肆炒作。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但总体数量不大,仍较好依法裁判。二是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反腐败等所谓公益性质,制造社会影响。

(五)有的名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则咨询、信访 有的申请人并非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而是希望行政机关解答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以此反复信访。如杨某申请政府公开“被市、区二级人民法院判决与被拆迁房屋无任何关系的户外人,却仍可霸占该被拆迁房屋拒不搬离,有无政府政策支撑,请公示。”王某等七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由你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一些申请人无论行政机关是不是答复、如何答复均提起诉讼。还有一些申请人本身就是长期信访人员,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行信访之实。例如孙某、吴某在某市人大常委会门口进行非正常访,后被某区公安分局以扰乱秩序为由,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二人遂向公安分局以提问的方式就处罚决定的各个环节,连续提出几十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提出《公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条款“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所指证明事实是指具体何时、何阶段、何现场地点,应当在何时给被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人告知、认定证据程序时间?(六)有的明显存在滥用申请权和恶意诉讼倾向 有的申请人已经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渠道获得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是依然提出公开申请并启动诉讼程序。如郑某先后提起了近百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中的一起诉讼中,郑某明确表示已经从档案馆获取了相关文件,仍然申请区政府予以公开。再如钱某诉国家某局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钱某起诉后,仍通过协调方式向其提供了所申请文件,钱某仍然坚持上诉,并要求解决其“被错打成右派”的历史遗留问题。

(七)极少数当事人不遵守诉讼纪律,甚至把庭审当舞台 非正常申请的当事人一般都会用尽法院的诉讼程序,“依法”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如有的当事人通常都会要法院两次传唤才会到庭,有的以各种明显不成立的理由要求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通知都会申请复议等。前述许某所起诉案件中,许某会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是否到庭。在其起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 39 件经法院两次传唤均未到庭,既不请假,也不提前告知,而法院和行政机关均需准时在法庭等候,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极少数当事人不遵守庭审秩序,故意拖延时间。还有的哄闹法庭、不配合庭审,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其他申请人也会要求参加诉讼,有时甚至到法院周围举状纸、喊口号、拉横幅等。

三、非正常申请现象的成因 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之所以存在大量的非正常申请和非正常诉讼,主要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一)申请的门槛低 《条例》第十三条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从立法本意来看,此并非对申请资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并不要求其证明,而只需要其作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 12 月14 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的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答复》明确答复,是否有特殊需要是实体问题,不宜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条件。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身不以“三需要”作为限制原告主体资格的条件,已经成为普遍共识。人民法院在对极少数特殊案件根据“三需要”作为限制条件时,也始终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为首要原则。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资格基本上呈开放状态。这种几乎没有限制的申请资格规定,为极少数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和滥用诉权创造了条件。

(二)申请的成本低 非正常申请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申请、复议和诉讼成本过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收取成本费(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不收取),申请复议不收取费用,提起诉讼仅收取 50 元诉讼费。低标准收费,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实现良法善治,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这样的低收费制度却又失去了其应当担负的调节和分流功能。低标准收费既不区分正常和非正常申请、正常起诉和滥用诉权,结果可能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占用了公共财政,增加全体纳税人负担。

(三)申请的信息宽泛 一个行政争议发生之后,可能引发一个或者数个相关联的行政诉讼,但诉讼类型仍有一定边界。而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信息却可以不受争议范围的限制,也不受传统行政法利害关系理论的限制,可以依法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任何时期形成的任何政府信息。

(四)申请人权益未获有效保护

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表象,其实质是行政争议缺乏有效、权威和公正的解决途径。少数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和诉权,其诱因也部分归因于相关权益在行政程序中未能及时充分得以保障。在行政争议产生、解决等过程中,当事人逐渐滋生、强化了不信任政府、法院的错误倾向,甚至质疑法治的效果和法律的权威,进而反复申请信息公开和诉讼,通过信息公开与政府、法院形成新的纠纷连接点,意图获取相关利益。

(五)主动公开力度不足 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意识、公开范围和时效明显欠缺。即使主动公开的信息也经常是无法满足当事人实际需求的信息,与当事人工作、生活和学习密切相关的信息主动公开不够。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有的不及时甚至长期不更新,还有的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性规定,对具体执行性、操作性规定公开不够。有的行政机关还滥用秘密信息的认定权,常常以保密等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四、解决非正常申请和滥用诉权问题的建议 政府信息的滥申请和滥诉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日本学者盐野宏就曾指出:“有人好像是以专门请求信息公开为职业,将其当作兴趣或嗜好的人,日本有,台湾也会有,在日本听说有一个行政机关有 80%以上的案子都是同一个人所请求的,如何来防止这样的情况的讨论也曾有过。”[2]不少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对此种情形都规定了相应的规制手段。新西兰政府信息法第 18 条规定:“申请轻佻、无根据或无足轻重”的,“可作出拒绝决定。”[3]泰国官方信息法第 1 条规定,如果申请涉及过量信息或无合理因由过于频繁提出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4]而美国、韩国等国的司法判例,也都主张法官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对此种情形予以规制,如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数量。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条例》也无类似规定,造成行政机关和法院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如何在支持正常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依法解决非正常申请和滥用诉权现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观点主张从限制申请人资格入手,建议修改《条例》时以“三需要”为基础,对申请资格加以限制;凡不能证明“三需要”的,不承认其申请公开资格和提起诉讼资格。笔者认为,从《条例》立法宗旨来看,不宜将“三需要”作为限制条件。首先,知情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宜简单限制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或者说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支撑。理论界对知情权,有三种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的理论阐释。一是“基本权利论”,即将知情权视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当然的甚至是天然的权利。二是“民主配套论”,认为知情权是民主制度的配套性制度,民主体制要正常运转,需要让公众了解必要的公共信息,以使他们能够进行充分的判断。三是“公共财产论”,认为公共信息属于公共财产,公众有权获取。不论对知情权属性如何认识,普遍认为对知情权不宜限制太多。其次,不限制申请人资格已成为国际惯例。截至 2010 年,已有 80 多个国家通过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还有 30 多个国家在积极审议信息公开法。推进信息公开并完善立法,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共同趋势,其中绝大部分国家信息自由法对申请人资格不作限制。《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关于获得官方文件给成员国的 2002 年第 2 号建议》第 3 条就规定:“成员国应保证每个人都有权经申请获得公共机构所拥有的官方文件。这一原则的适用不应有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5]美国等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也规定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anyperson)。南非、尼日利亚、乌干达等发展中国家也规定,只要申请人遵循信息权法中规定的程序且所索取的信息不属于例外情况,申请者就有获得该信息的权利。[6]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通过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来控制政府信息的非正常申请问题,不符合国际惯例。再次,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也主张不能用“三需要”来限制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认

为用“三需要”限制申请资格是一种倒退,既不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条例》修改的方向。因此,鉴于滥用申请权仅为极少数特殊情形,如以“三需要”来限制申请人资格,进而影响公众的知情权,无异于因噎废食。但是,极少数当事人非正常申请和滥用诉权问题客观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和法院反映强烈。此类问题如无法妥善得以解决,既会影响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又会对透明政府和司法权威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效缓解此类问题,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频度,打造阳光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依申请公开 政府公开的信息越多,决策和管理的透明化程度越高,就越能够取得公众的信任,国家治理就越能得到公众的支持。而要想让公众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必须保证公众尽可能获取信息。因此,一方面,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条例》,落实细化国务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积极、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规范或者上级机关未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影响“三安全一稳定”的,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应主动、及时公开,用主动、透明的公开来减少当事人申请。特别是在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领域,如征地拆迁领域,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澄清疑虑,引导预期,解决矛盾。即使是那些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只要当事人经常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也应当考虑先行主动公开,或者在答复相关申请人的同时,主动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实践证明,主动公开的多了,依申请公开的就少了,非正常申请难题也就会逐渐消解。

(二)依法确定不予公开的范围,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不予公开决定 世界上不存在完全公开透明的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甚至为了鼓励公众和专业人员独立发表不同的意见,政府必须对一些信息不予公开。“各个国家也都通过立法明确排除或者豁免了政府对特定信息的公开义务。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可行的规则,在把着力点放在充分公开的同时,涵盖、平衡并保护其他所有利益。”[7]遗憾的是,不少人将信息公开误解为所有信息都要公开,《条例》也没有规定不予公开的具体范围和条件,直接造成许多信息不应当公开,但却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条例》修改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不予公开的范围,通过立法明确排除或者豁免政府对特定信息的公开义务。比如可以学习借鉴国际上那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将部分执行信息、决策信息、过程信息、纯粹内部行政管理规定、内部工作手册、内部人事档案、政府机关内部联系函件等,适当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既为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指引,也减少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形成大量纠纷和诉讼。当前,更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明确规定的七种不予公开的情形,合理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界限。特别是在应对非正常申请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公开条件的申请,要依法不予支持,排除违法的非正常申请。

(三)建立阶梯收费制度,用经济手段减少非正常申请 合理、有效的经济杠杆,是信息公开管理的必要手段。合理的收费制度,还是科学配置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当个别当事人申请享受的信息公开服务超过了基础数量与范围之后,就应该向政府部门支付继续享受该服务的成本,以保护全体纳税人的权益,避免有限的公共资源被个别人免费使用。欧盟《关于公众获得欧盟委员会文件的决定》规定,获取文件副本超出 30 页的,可以收取 10 个欧洲货币单位的费用,每页另加收 0.036 个欧洲货币单位。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查询费、复制费和审查费。对商业用途或者查询时间超过两个小时之外的申请,要收取查询费,内容超过 100 页的要收取复制费。查询费和审查费均与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的工资水

平挂钩计算,查询审查时间越长,查询和审查人员的级别越高,收费越高。如内政部规定 7 级以下文秘职员一小时收取 24 美元,8 级至 12 级的专业级职员一小时收取 42 美元,13 级以上的管理级职员一小时收取 60 美元。[8] 而《条例》和《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作了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同时,许多单位由于收费的财务手续复杂,为了减少麻烦而主动放弃收费。申请的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变相诱导了极少数非正常申请。完善阶梯式收费制度,对于超过一定基数的申请人收取递进式的费用,既有利于确保真正需要政府信息的公民能免费获得政府信息,又能让出于商业目的或者可能存在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申请人交纳相应的费用,并减轻公共财政负担。总之,通过科学的申请费用和诉讼费用调节,将能较好缓解非正常申请和滥诉问题。

(四)大力推广和完善简易程序审理信息公开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许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的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中级法院也应当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目前,由于新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仍较为笼统,未能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操作规程。因此,可以考虑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特点,制定一套专门的简易程序审理规程,在案件受理、证据交换、庭审程序、标准诉讼、裁判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信息公开案件,可以考虑以谈话、调查代替双方到庭的庭审,可以考虑通过标准诉讼等形式解决同类案件问题,可以制定标准的格式裁判文书等等。

(五)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对滥用申请权、诉权的制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制裁违法滥诉,强调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极个别动机不纯、一定时间内大量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参照国外相关较为成熟的“黑名单”制度,在具备一定条件、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和起诉。现阶段,则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存在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非正常申请人,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取适当措施规制。今年年初,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某当事人滥用申请权、滥用诉权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9]这一裁判为其他法院依法对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进行规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样本。当然,对非正常申请的认定以及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不能扩大化。必须认识到,所谓滥诉问题毕竟属于主旋律中的一丝不谐和音。[10]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申请和起诉进行合理限制时,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充分,论证清晰严密,结论依法可信,裁判合情合理,以避免损害正常的申请权和诉权。

【注释】

[1]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119 页。

[2]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89 页。

[3]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3 页。

[4]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第二版修订本),龚文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6 页。

[5]张明杰:《开放的政府一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27 页。

[6]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第二版修订本),龚文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26 页、第 150 页。

[7]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85 页。

[8]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78 页。

[9]高鸿:“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滥用及其规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 年第 10 期。

7.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篇七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利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就是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当前,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制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各种政策文件,都反复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提出了政务公开、透明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事经济建设和发展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民主形式。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执法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汶川地震发生在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信息的公开是这次地震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与以往强化信息控制的做法有所不同,国务院每天公布关于震灾的伤亡数字、救援进展等各方面的情况,民众可以通过媒体随时获得有关灾区的各种信息,包括对地震预报的质疑、学校房屋质量的责难、救助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尽管不占主导地位,还是允许存在。社会恐慌的真正根源来自信息的不确定和不平衡,此次大地震中虽然伤亡十分严重,但社会上基本没有多少谣言传播,全国团结一心抗震救灾,政府信息公开收到了良好的正面效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手段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措施,逐步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依申请公开机制、监督机制以及年度报告、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主动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全面。要认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二要准确。对《条例》实施前形成的信息要抓紧清理,确认能否公开;对《条例》实施后形成的信息,要进行能否公开的前置性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要按程序进行准确性审核。三要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限办理。

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依申请公开是对主动公开的重要补充。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做了规定。《条例》的规定原则性强,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各级政府要做到:一是要把好申请和受理关。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对外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合法申请要认真受理。要注意区分信息公开申请和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群众信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受理。二是要把好办理和答复关。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批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内容,并按法定时限予以答复。要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严格按程序审批。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信息。因此,公开与保密审查有着紧密的联系,公开是为了使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保密则是为了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影响安全和稳定,根本出发点是让人民群众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内行使知情权。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当行政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保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是加强信息载体建设机制。要充分发挥网站作用,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及时公开社会各界关心的事项。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三、做好组织和保障工作是做好信息公开的重要基础

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和时效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办公室一定要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和基础工作,落实责任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和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先审核,后发布”和“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流程,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任务分解、细化、量化,明确落实到具体部门、科室,甚至人头上。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系统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各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切实解决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人员、培训、经费、设备等问题。业务人员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技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当前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为信息公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并加强信息公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要把《条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机关年度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8.浅论政府信息公开 篇八

【关键词】信息公开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463-01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任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政权机构权力运行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府信息越公开,办事越透明,越有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的自我约束能力、拒腐防变能力;越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创造性;越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凝聚度;越有利于推动政府作风的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时代不可回避的现实。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政府对政府信息资源十分重视,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从1994年起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相关机构,拟定了一系列相关发展规划,对政府信息进行管理,对国家信息化发展进程进行规划。政府为推进信息公开进行了诸多的改革实践,从大力推行“村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到作为政府行政工作公开标准的“政府上网工程”等。2002年11月6日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生效。该规定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这是中国目前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规章,被各界称为国内首部“阳光政府”法案,在全国各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国家和各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重要经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

尽管如此,目前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的信息供给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堆法律、法规之中,各地方和各部门在改革中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

目前我国大部分政府信息仍处在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被政府机构作为内部规定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农民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办齐了各种手续,盖起了新房。可房子刚建成不久就收到政府的拆房通知,原因是房子建在排洪泄洪地带。新房子被强行炸毁,农民以政府事先没有告知此地位于建房禁区为由将乡政府告上法庭,结果却是农民败诉。像这样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发生的事件,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发生若干起。只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发生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发生若干起。

二、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陈旧观念束缚。观念上的阻力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一个主要因素。直到今天许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保密价值的文件卷宗上,还印着“机密”乃至“绝密”的字样。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甚至成为一些政府领导逃避责任,逃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遁词。许多集体上访事件(甚至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行政管理缺乏透明、搞暗箱操作而引起的。

二是政府机构自身的特征阻碍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阻力主要来自政府,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国家和社会信息的垄断者,占有80%以上的信息资源,我们各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密而不是公开。它在对保密利益和公众了解信息的利益进行比较时,有时会把自己的利益冠以国家的名义置于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很容易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一种抵触和排斥的情绪。

三是政府部门间信息独享。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独享观念较强,缺乏共享意识。在我国政府机构内部,跨越行政隶属关系的横向信息传递十分薄弱。不同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厅局或处室之间,常常把本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愿意对外公开,造成信息传递不畅,极大地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目前政府信息资源受到行政分割的约束,各部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彼此分割、各自为政,不能实现公众和企业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四是政府信息人才短缺政府信息人才短缺。1、信息专门人才的短缺;2、我国政府信息人才的短缺具有不平衡的特点,垂直性不平衡现象严重,从中央政府部门到乡镇一级政府,越往下这类人才和掌握这方面知识的公务员就越缺乏。

三、政府信息公开对策的研究和思考

1、改变观念,增强认识。当务之急是首先从认识上明确政府信息资源的战略性地位,必须从思想观念上突破一些传统的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旧框框,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是其法定职责,是必须完成的义务,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和行政机关服务人民和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要加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和自身权利保护意识,在实践中自觉推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2、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考虑制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配套的《公民个人隐私权法》、《行政程序法》以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公开的有关立法;处理好公开与保守国家军事外交机密的关系,对原来的保密法加以修改与补充,使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及其配套法律,形成一个对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及法律责任做出系统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高起点、高标准进行基础建设。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及其配套法律,需要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环境的营造、政府信息资源库的构建、电子政府的技术支撑等基础工作。

4、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离不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既有丰富政务管理经验,又具备相应网络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国家要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人才策略,制定既有益于政府部门运作又有益于人才生存的发展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政府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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