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执法巡查制度

2024-07-08

河湖执法巡查制度(精选10篇)

1.河湖执法巡查制度 篇一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根据《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第三条 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日常巡查每周不得少于3天,重点范围的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重点取水户每月至少巡查1次。

第五条 水政监察大队应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首先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 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 2 定;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实行巡查台账制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建立巡查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潍坊市水利局报送一次巡查工作总结。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河湖执法巡查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 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 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 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 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水政执法巡查工作计划 篇三

一、巡查目的

水政执法巡查工作是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提高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有效手段。加强巡查,严格执法,是切实履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涉河建设、占用水域、取土和取水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稳定的水事秩序。

二、巡查重点

根据我市近期水政工作的特点,结合《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下列内容为水政巡查的重点对象:

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取水、设置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等行为;

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

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情况;

8、其他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安排

水政巡查结合防汛检查及日常水利工作,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要求,采取经常巡查与专题巡查结合、重点巡查与日常巡查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结合的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水政巡查工作。水政大队每月巡查不少于5次,各镇(街道)水政员监察员结合日常工作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集中联合巡查安排:

1、一季度:水政大队结合水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大队工作人员分片巡查,各镇(街道)水政员参加水法宣传活动。

2、二季度:汛期前,水政大队会同防汛办、海塘管理所、农水站、城防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一线海塘、农村圩区、城防包围圈的大巡查。

3、三季度:水政大队组织对我市辖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其他重点涉河工程等进行巡查,每个工程项巡查不少于二次,项目所在镇(街道)水政人员参加。

4、四季度:做好重点河道巡查、重点涉河项目巡查,做好年度巡查“回头看”工作。

5、积极配合上级水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活动,进行水政巡查。

6、结合河道长效保洁监管工作,做好每月一次的全市各镇(街道)河道巡查,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结合河道保洁,做好日常巡查。

四、巡查要求

1、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认真按照《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和本巡查计划,根据辖区内的水域、水工程等分布情况及重要程度,结合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管理的实际,合理安排好辖区内的年度巡查工作。

2、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应填写巡查台帐,组织巡查次数和参加人次将列入年终水政岗位工作考核内容;水政巡查情况应列为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上报的年度水政工作总结内容。

3、开展执法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并持证上岗。须严格遵守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水政监察队伍良好形象。

4、对水事违法行为,要按照合法、合理、合情原则进行处理。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后违法当事人当场自觉改正的,可采取口头警告,免予处罚;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在调查取证后当场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在做好现场取证的同时,应及时上报水政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市水利局水政巡查计划表

月份巡查内容

1月对全市辖区内擅自取水、擅自开采地下水、占用水域等行为进行巡查,并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2月结合河道保洁工作,对节后全市各镇(街道)河道状况、水利设施等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发生。

3月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法宣传为契机,做好辖区内河道的巡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农水中心积极配合做好水法宣传。

4月水政大队会同防汛办、海塘管理所、农水站、城防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一线海塘、农村圩区、城防包围圈的大巡查,确保安全度汛。

5月结合防汛、河道保洁工作,对全市各镇(街道)河道进行巡查。

6月进一步加强汛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7月对在建涉河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各镇(街道)农水中心做好对各自辖区内在建涉河工程的定期巡查和监督,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安全度汛。

8月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进行重点巡查。

9月对重点涉河工程,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进行集中巡查。

10月结合河道保洁工作,做好重点河道集中执法巡查。

11月对群众举报、市长电话交办单、上级水利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等事项进行回头看巡查。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篇四

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泛区农场、周口监狱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方案,于 2010年 2月 10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全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 “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实施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巡查职责和区域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全市巡查工作。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季度工作计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下级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周口市国土资源 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负责本县(市、区)巡查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

— 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国土资源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国土资源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巡查工作主管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负责人是巡查工作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是巡查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巡查区域: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园区)、重点矿区(含勘查区,下同)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其他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三章 巡查实施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 全面巡查指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巡查方式,重点巡查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建立健全全市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积极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制度,组织实施、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矿区、矿点)、违法项目(矿区,矿点)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矿区、矿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台账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

— 一制定。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工具;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矿区、矿点)名称、用地(矿区、矿点)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 2人,携

— 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八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及代价,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

— 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巡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并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工具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录音笔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全市各县市区应学习借鉴洛阳、漯河、郑州等地创新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的经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组建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实施联合执法和巡查。

第六章 巡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人员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经费保障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巡查工作的自查、检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

— 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试行)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的,记

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 5分。巡查工作责任制实施不规范的,每项扣 1-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 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 1-4分。

(三)有明确的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巡查工作覆盖率达到《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的;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 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

— 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 2-5分。重点区域巡查工作覆盖率达到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分。

(四)巡查工作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 10分。没有建立巡查台帐的扣 5-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 1-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 1-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制止 行为达 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巡查工作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 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 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 4-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分。未按要求填报《巡查工作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 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 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 95%以上,记 15 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2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评的,记 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考评的,每项扣 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及相关报表的,记 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 5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

— 在总分上加 1-5分。

二、巡查工作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 90分(含 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89分(含 80分)为良好;65分-79分(含 65分)的为合格;64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巡查工作奖惩

对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或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土地或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个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0%,但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对该地区有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或警告;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个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5%,但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

—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三部委 15号令对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暂停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的,暂停该地区矿业权审批事项。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矿业权审批的,对巡查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考核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及下一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5.河湖执法巡查制度 篇五

为严厉打击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把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在“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加强执法日常执法巡查,特制定本巡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行为、提升乡村风貌为目的,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为重点,以联合执法强力推进拆除违法建房为手段,迅速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多发势头,规范农村建房环境,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治理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巡查工作目标

。以集中打击整治2020年7月3日后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为重点,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新增势头,杜绝增量,逐减存量,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XX区农村新增乱占耕地违法建房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二)巡查工作任务。

认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和整治违法行为。

三、成立执法巡查工作专班

成立XX乡农村新增乱占耕地执法巡查工作专班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一)重点巡查小组

从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各抽调6名共18名执法人员组成重点巡查小组,每周联合开展一次执法巡查工作。

(二)日常巡查小组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明确巡查小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每天对本乡开展执法巡查,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劝导制止,限期拆除整改。需要强制拆除的,按程序报批后依法拆除,形成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行为有效震慑。

四、巡查区域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省、县公路干线两旁,城镇规划区为一级巡查区域。城乡结合部、小集镇周围、经济发展快的村组及乡、村公路两侧,为二级巡查区域;辖区内未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它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五、巡查要求

(一)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3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5天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

(一)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

(二)提高动态巡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巡查工作必须踏实认真,实实在在,检查要有针对性。

乡、村两级级巡查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好巡查工作,并接收上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上报,不得久拖不决,增大查处难度。

(三)加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查处力度。

巡查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做好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做好汇报请示工作,执法人员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巡查人员必须将开展执法动态巡查的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保存,并建立《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台账》。

6.河湖执法巡查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市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体系建设,夯实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中的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动态巡查,是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报告和处置的工作制度,通过开展全面动态巡查工作有效防范、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年初要制定动态巡查计划,实行“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的三定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的职责,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三、职责分工

各单位是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采取行政处罚及实施强制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

因建设办和胜利办未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其辖区(主城区)内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暂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队伍负责。

(一)各单位要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

6.在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7.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巡查台账登记制度。巡查台账应当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三)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各单位要根据案情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整治整改力度,把违法行为处理在违法建筑形成之前;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未实际使用,可拆除复耕的,由各单位组织拆除复耕到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确需占用的,查处到位后督促违法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在取得批准手续之前严禁复工违法建设。

(四)各单位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抄告制度。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抄告,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立案查处或指导查处。抄告要及时全面,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时间、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实际用途等相关情况。

(五)各单位负责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工作。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下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到用地竣工验收期间,按照合同或决定书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将相关监管材料、数据及时准确上传监管系统,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局。

(六)各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规模较小的违法用地及违反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于已形成违法事实,且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交由市自然资源局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耕地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坚定“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的现实检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耕地保护工作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巡查,注重效果

各单位要加大动态巡察工作力度,坚持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有效遏制新增,积极处理历史违法案件,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三)夯实责任,严肃纪律

要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动态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动态巡查工作布置、开展不到位,新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较多的;

2.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或者未有效制止的;

4.发现违法行为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7.河湖执法巡查制度 篇七

第878期

苏尼特左旗政府法制办2011年11月2日

苏尼特左旗工商局四项

措施加强市场巡查执法工作

一是强化巡查责任措施。按照盟局制定程序明确、适用性强、便于操作的《锡盟工商系统市场巡查执法责任制》,统一印制成册,分别发放到每一个市场巡查员手中,按照列出的46项巡查主要内容和78项巡查风险点提示,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进行全方位、综合型市场巡查监督。同时,成立市场巡查领导小组,明确巡查责任,以各工商所为巡查组,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巡查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人员配备等方面保证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强化巡查公示措施。在各工商所监管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辖区巡查示意图,同时将巡查领导小组名单、《市场巡查责任制实施办法》、片区巡查人员职务、姓名、电话、照片等予以明示,做到市场巡查方式和方法、工作流程、人员纪律、工作考核细则等制度上墙公示。同时,设立意见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巡查记录措施。统一向3个工商所下发了《市场巡查记录簿》,对记录项目、记录内容、记录要求都作了统一规定,巡查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工作过程和结果,做好巡

查监督管理记录和巡查日志记录。同时,与经济户口管理相结合,将市场巡查记录相应地录入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书式和电子档案,丰富市场主体内容,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8.制度八村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针对全年重大节日和季节性开展检查,如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及夏季和冬季安全生产检查。

2、按月进行巡查。做到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包括重大节日和季节性检查,全年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检查次数不少于12次。每次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3、做好日常安全巡查。村级安监员及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不断地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各种人员工作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工种操作规程。

4、安全检查做到有重点,重点检查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易发生重大火灾及群死群伤的单位。

9.路政巡查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坚持上路巡查,依法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的职责。

第二条 普迹路政中队应根据辖段的路况特点、通行流量和技术手段等实际情况设定巡查频次。每天不得少于3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第三条 高速公路巡查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段内的路产完好情况。

(二)检查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三)查处损坏(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核实、检查、监督路政许可、施工许可的实施,监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清除阻碍交通的故障车辆、抛洒物、公路毁损物等障碍;收集、提供辖段的路况信息,及时上报交办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第四条 巡查前巡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巡勘工具箱(含相机、摄像机、皮尺、执法文书、印泥等),检查车辆和装备(含强光电筒、反光背心、头盔、白皮带、反光标志牌、锥筒、灭火器、工具等)的状况,确保车辆警灯、警报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中队值班队长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布置任务,明确分工,指定巡查负责人后依次登车上路。

第五条 巡查时三人一班,由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组成。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巡查负责人坐副驾驶位,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内的状况;另一人坐后排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必要时(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向来车方向进行步巡。

第六条 实施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路政巡查车辆到辖段的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场进行巡查,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巡查过程中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七条 巡察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八条 巡查处置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护路保畅、安全高效的原则,既要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有效地履行路政管理的职责。

(一)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认真调查、取证、拍照、摄像,做好询问笔录、勘察笔录,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违章建筑物,应立即调查基本情况。认真测量该建筑物的面积、与公路距离,责令停工,要求其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报告中队和交警。车辆停在事故车辆前方20米外,人员从安全方向下车,设置安全标志和警戒区,保护现场,抢救遇难人员,组织滞留人员和车辆撤离危险区,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对人体的伤害。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五)巡查中发现路面障碍物影响行车安全时,巡查人员应及时清除。不得当场清理的,做好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养护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清理。

(六)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时,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中队派清障车辆施救。

(七)巡查中发现牲畜在隔离网内的,用立即停车,查找主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告诫,责令将其牲畜牵出;发现行人上路应予劝离并照相留存。

(八)巡查施工作业现场及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对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作业,直至规范为止。

(九)巡查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隐患较大时,应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

(十)巡查中发现可变情报信息板信息有误或恶劣天气时,应及时报告监控分中心更新信息。

10.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总结 篇十

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总结

萨达畜牧兽医中心站于2018年1月初开展了以“科学防检促发展,依法监督保安全,规范行为树形象”为主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工作有利于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养殖户尊法守 法意识,有利于确保畜产品的安全和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一、活动主题

科学防检促发展,依法监督保安全,规范行为树形象

二、活动时间

2018年1月3日——20日

三、活动目的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认知,营造“不敢违法”的动物卫生监督氛围,打造“不能违法”的监督环境,筑牢“不想违法”的思想根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活动开展

1、加大宣传力度。我站包片兽医深入走访养殖场户63家,发放畜产品安全相关资料700多份,做到“警示牌”、“宣传挂图”上墙率100%。针对养猪户主要发放《警示牌》、《动物产地检疫宣传挂图》、《瘦肉精安全监管宣传挂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警示牌》等,养鸡户主要发放《养殖场、加工企业安全责任警示牌》、《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挂图》、《动物产地检疫宣传挂图》等。

2、创新宣传形式。我站包片兽医在萨达养猪户交流群、养鸡户交流群、规模以上养殖场交流群等微信群内发布宣传资料的照片,并号召各养殖场积极转发,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活动影响。

五、活动思考

深入开展此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活动,提高了养殖户尊法守法意识,营造了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因养殖户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较大,执法宣传工作还应当长期进行,不能一阵风。这对我们基层人员的日常督查工作提出来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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