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郫县模式

2024-06-17

社区矫正郫县模式(8篇)

1.社区矫正郫县模式 篇一

望城区2011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望城区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市局、区委区政法委的指导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及同志们的支持配合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社会管理创新和 “司法公正长沙行”专项活动为牵引,以制度落实、审前调查、宣传培训为抓手,以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为目标,通过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构建平安和谐望城作出了贡献。现将今年来的工作简单总结如下:

一、以培训提素质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工作水平和成败,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始终致力于抓好队伍业务素质的培训。一是结合我县村(社区)调解主任培训进行社区矫正骨干培训。村(社区)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线阵地,村(社区)调解主任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为了将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向村(社区)延伸,充分发挥调解主任的主力军作用,我县结合5月23日至25日举办的村(社区)调解主任培训,在24日集中一天时间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培训。聘请了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杨峥嵘从理论层面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方面进行了系统讲授;聘请市局矫正处副处长简洁就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工作务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这次全县14

1个乡镇、150个村(社区)共168人参加了培训。二是进行了为期半天的社区矫正专干培训。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台帐,提高社区矫正专干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促进相互学习交流,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年多来的实际,6月17日上午组织全县14个乡镇专管社区矫正工作内勤的专干共14人,在司法局四楼会议室举办了为期半天的全县社区矫正专干培训。通过这两次培训,大大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实际能力。三是9月9日结合工作督查部署,就社区矫正工作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对所有司法所长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二、以规范促提升

我们始终把规范化建看作是抓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提升一把金钥匙。一是结合上级要求制订了社区矫正工作要点。严格按照2011年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安排制订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今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的铺排。并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逐月抓落实。二是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流程,避免执行制度不严格、操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结合今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培训和市局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吸取两个细则、两个方案、办法的精华,去粗取精,经局领导班子反复研究,制度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乡镇开展矫正工作作了切实可行的指导。三是狠抓矫正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去年的基础上结合国债资金建所和村社区规范化调委会申报验收工作,抓好乡镇矫正工作站建设,做到了制度上墙、工作流程上墙、矫正对象日常行为规范上墙。在有矫正对象2-3名的村社区按按照乡镇阵地建设的要求逐一建立了规范化的矫正工作点,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村社区延伸,也保证了乡镇和村社区学习教育有场所。

三、以审调抓创新

一是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形成了“大监管”、“大宣传”、“大矫正”的局面。为扎实推进我县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把平安和谐望城建设提升到一个新水平,我们把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打造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的一个新的亮点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扎实抓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按照“三级联动,关口前移”的模式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使犯罪嫌疑人在判罪之前就认识到了犯罪必然会要受到惩处,形成了“依靠群众,意见从群众中来,监管到群众中去,共同负责”的“大监管”局面。在审前调查时我们不失时机地对参加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形成了一种“大宣传”的局面。在审前调查时,都会邀请社会“五

老”、嫌疑人近邻、村社区工作人员等到会让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他们以后作为志愿者一起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形成了一种“大矫正”的局面。截止10月20日我们先后收到各法院的委托调查函56件,每一件我们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及时回复了意见,56件全被各法院采信,采信率100%。二是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进行警示教育。在审前社会调查时我们始终把警示教育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抓。一方面明确告诫嫌疑人无论将来被判处监内刑还是监外刑,其罪犯的身份不会变,另一方面告诫嫌疑人社区矫正对象只适应于初犯,以后如果不遵纪守法再犯新罪,就只能是老帐新帐一起算,罪加一等。

四、以活动推宣传

认真组织了“司法公正长沙行”集中宣传活动。按照市县关于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要求,我们通过制定下发方案,进行部署动员,精心准备集中宣传日活动。5月27日下午,我们全局干职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计25人在县政府广场 “五一文”拐角处开设集中宣传点进行宣传,14个乡镇也分别设立分点同步进行宣传。这次集中宣传,共悬挂横幅25条,放汽球52个,设板报和宣传展板60多块,并张贴了大量的标语,先后出动宣传车15台次。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3万份,发放普法读本5000余册,现场咨询法律问题312个,群众普遍反映较好。

加强宣传推介。今年我们先后推介了白箬铺对特殊人群管理的经验,推介了格塘杨家山村治调主任程学斌的事迹,推介了靖港社区矫正对象虢跃坤。也推介了我县审前社会调查的成功经验等。

五、以比对促配合各司法所每月与派出所对监外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认真的清查比对,每个季度司法局与公安局和检察院进行一次比对,6月份我们组织全县各司法所与派出所一道,对各辖区内的监外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清查比对活动。这次共清查出去年10月份以来的新判对象42名,其中由于法律文书缺失或者人员没有及时报到而导致没有及时纳入矫正的共15人。现在我们正在要求有关部门补正文书或与派出所一道督促人员到位。通过比对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也有效地防止了监外刑人员的脱管、漏管。

总之,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将再接再厉,不辱使命。当然在工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请领导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2.社区矫正郫县模式 篇二

一社区矫正信息化概述

1. 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 社区矫正也开始朝着信息化的模式发展。社区矫正信息化主要是实现矫正监管工作的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自动化发展, 从而使得社区矫正的运行成本得到降低, 并且提高它的社会效益。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信息化系统的发展, 通过现代的信息技术对社区矫正的信息进行整理、处理和分析, 为后面的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切实地从工作模式上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率。

社区矫正是基于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 因此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来进行, 常见的监管内容和工作内容包含四个方面:首先, 可以对人的行动进行一个实时的跟踪和监管。其次, 社区矫正的信息化模式可以实现及时的信息交互, 并且交互的形式多种多样, 可以通过信息, 也可以通过语言或者视频来进行沟通。再次, 利用信息化的系统还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越界行为或者矫正届满的情况进行警示和告知, 保证矫正工作开展的稳定性和纯粹性。最后, 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监管模式还可以实现被矫正人员电子档案的建立, 形同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便于信息的快速查阅和处理。

2. 国外的具体做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 和监禁矫正比起来, 它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宽容的特性。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 对信息化监管模式的构建还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 因此, 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国外, 社区矫正信息化一开始是以监督为主的, 通过让被矫正人员配戴电子传感器, 来实现对被矫正人员行踪的及时跟进, 对他们遵守法律的状况进行监控。如果被矫正人员出现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要求的行为, 电子传感器就会发出警报。社区矫正中的信息化监管, 一般采用连续信号、程序接触、全球定位等多种技术。由于罪犯自身的危险等级是不一样的, 因此, 在技术的使用上还会进行一个个性化的选择, 以此来达到最佳的监管目的, 尽快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到社区的生活当中, 减少监狱监禁的人员数量, 降低行刑的成本, 同时提高社会的效益。

二传统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弊端

社区矫正在没有进行信息化监管之前, 也会有传统的监管模式, 但是在管理工作方面还是有其弊端和困难的。首先, 司法所是一个行政单位, 人员的编制受到一定的限制, 工作的力量相对于社区矫正的需求来说是远远不足的。因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不仅仅是社区的矫正工作, 还包含着日常管理和协调的相关工作以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其次, 社区矫正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因为社区矫正不同于刑事服刑, 它主要以宽严相济为主要执行的风格。近些年来, 接受社会服刑的人员越来越多, 矫正的对象也在不断地增加, 使得社区矫正的监管跟进工作量越来越多, 难度也越来越大。再次, 社区矫正的管理需要不断地更新工作的方式方法, 但是传统的社区矫正模式主要采用谈心、电话沟通、书面汇报等形式, 无法对矫正的对象进行一个量化的考核, 因此对于矫正的效果难以得到一个科学、有说服力的呈现。最后,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方面, 没有进行一个有效的规定, 有时候被矫正的对象离开了规定的活动区域也不得而知, 过度依赖于被矫正对象的自觉性, 容易给社会带来危险性和安全隐患。

三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模式的优势

1. 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矫正对象的信息化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这是对他们个人信息的一个及时记录, 有助于帮助工作人员对信息进行一个及时的筛查和统计分析, 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率开展和社会治安稳定的强有力推进。矫正对象的电子信息一般会有个人的基本信息、监护人的信息、犯罪类型和社会危险性评估、矫正措施、矫正监管人员信息等。这些信息一般都是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录入的, 在信息化管理的背景下, 这些信息的录入和保存会更为简便, 并且在信息查阅的环节, 可以快速地实现多组信息的调取和对比, 方便矫正人员更好地为矫正对象制订矫正的措施。

2. 实现禁止令管理

在社区矫正中, 一般都会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等各类信息来采取相应的管制方式。在社区矫正的信息管理系统中纳入“禁止令”, 可以及时地记录内容并且和定位功能进行有效的结合, 对被矫正人员的行为做出判断和监控。

3. 实现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信息化的监管系统中, 可以对矫正对象的犯罪信息进行量化的计算和分析, 从而对他们的危险性进行一个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评估, 为相关矫正教育的开展提供参考。

4. 实现定位管理

定位管理是社区矫正的一个很关键的节点, 是保证矫正对象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一个重要环节。利用信息化的监管模式来进行定位管理, 可以对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轨迹进行及时的记录, 方便工作人员及时对突发的状况进行控制和处理。

5. 实现数据分析和报表的统计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利用矫正对象的信息和相关数据实现数据分析和报表的统计是十分必要的, 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相关的矫正工作和预防工作。

6. 实现信息的交流

信息化监管模式可以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流, 方便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进行矫正对象的信息沟通, 从而有利于工作的高效率开展。

7. 实现考核的管理

利用信息化监管系统, 可以及时地对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及时的考核, 从而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矫正的力度和时长。

四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 资料录入不完整, 信息不够安全

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最重要的就是信息的录入, 这将决定了整个系统的作用性和功能性。有的司法所对于矫正对象的信息录入不够重视, 部分信息存在未进行填写或者漏填的情况, 系统的信息不完整, 失去了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本身意义。此外, 很多司法所缺乏专业的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因此不能较好地进行信息的安全管理, 导致信息泄露, 损害了矫正对象的个人权益。

2. 信息系统和政法部门的专网存在脱节

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个司法行为, 因此信息系统应该和政法部门的专网有着联系, 实现信息的对接, 从而促进工作的对接。当前, 社区矫正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和政法部门的专网进行对接的并不多, 对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3. 系统的整体作用发挥不全

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用来作为矫正对象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然后根据信息来为矫正工作提供方向和参考。但是, 很多司法所对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认识都不够到位, 只是用了它的跟踪监控这些功能, 使得整体作用的发挥并不明显。

4. 系统缺乏教育导向功能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引导和教育, 而不是在于惩罚, 但是很多社区的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都没有注重教育导向功能, 使得社区的矫正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不利于社会和谐的稳定发展。

五社会矫正信息化监管模式的构建策略

1. 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从本质上来说, 属于司法工作的一类, 其信息化监管模式的构建也是为了工作的更好开展。由于信息化系统所涉及的信息是关于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 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促进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加强信息化监管的制度建设

信息化监管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建设, 从而能保障工作的开展。如果制度建设不完善, 就有可能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导致工作的开展违背初衷。在制度建设方面, 相关部门要从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实际来进行监管, 并且细化, 避免走形式和过场。

3. 建立司法行政系统, 实现联合办公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涉及司法所和社区人员, 还会和法院、监狱管理所、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有联系。因此, 在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上, 应该要实现和这些相关部门的联动办公, 推进信息系统的全方位发展和有效互动。在联动办公的建设上, 首先要完善省级和地市级的社区矫正管理平台的建设, 并且体现不同等级平台的功能。从工作的需求来说, 一般省一级的系统更加偏重于数据的汇总、处理和分析, 而地市一级则应该注重具体业务的开展。通过不同等级平台的建设, 真正意义上推动联动办公的进行, 提高工作的效率, 降低行刑的成本。

4. 凸显系统应用的教育导向功能

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引导, 以降低犯罪率, 维护社会的和谐。基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 相关的系统建设也应该凸显其教育导向功能, 通过系统信息化的管理, 来为社区矫正提供方向, 为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同时, 通过系统的一些数据也可以为预防犯罪的宣传提供素材, 利用数据来进行教育和宣传会更有说服力。

六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体现了国家司法工作的多样化发展, 可以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犯罪行为的减少提供帮助。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 在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方面, 应该实现信息化的有效管理, 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在相关信息化系统构建方面, 应该注重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保障、加强信息化监管的制度建设、建立司法行政系统实现联合办公和凸显系统应用的教育导向功能, 从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开展, 充分发挥它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刚彦、王敬.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 (15)

[2]程代娣、郑林.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新探[J].宿州学院学报, 2014 (4)

3.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 篇三

关键词: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公共产品理论;枫桥经验

作者简介:陈立峰(1982-),男,浙江绍兴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教务处,讲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6.008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6-0023-03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亦逐步拓展,开始关注我国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然而,目前主流的社区矫正模式都集中在城市,在机构、人员、资金等硬件方面与城市尚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探索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社区矫正模式并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重点。

一、社区矫正的主流模式

目前,我国已基本上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及方法有其各自特点,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主流模式,即“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北京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完善,具体来说,“北京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国家机关依赖性较强,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强调严肃性、强制性与力量保障性;第二,在人员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以及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第三,“农村包围城市”,即在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前,缜密计划,合理部署,考虑到未来社区矫正的“普适性”,首先在社区建设不够发达的农业区县开展试点并在全区县范围内进行,在证明农村社区也能开展的基础上,对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最典型的东城区和房山区进行试点,在取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制定规范、编写教材、人员培训、参观取经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最终完成落实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上海模式”主要强调社区矫正的国家强制性和社会辅助性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来说,“上海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组织机构层面的多部门联动性,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矫正办公室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矫正工作,该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矫正处、联络处。其他层面为区县司法局安帮科(或基层科)、街道司法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站、社会工作人员。第二,政府购买社团服务解决矫正工作者的不足,社区矫正需要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现有矫正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上海市运用招聘方式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用政府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在短时间迅速成立社区矫正队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三,矫正过程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适度降低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强制性色彩,将心理矫治置于与教育学习同等重要的地位,建立公益劳动制度和强调以人为本,突出帮教、服务的重要性。

二、京沪模式的共性依赖及其理论分析

(一)京沪模式的共性依赖——以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为切入点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有着较大差别,却有着鲜明的共性,尤以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最为突出。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各区(县)设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矫正和帮助。该中心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在区(县)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个中心至少配备3—5名社工,负责组织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中心在各街道(乡镇)依托司法所建立工作站,按照1名社工管理5名社区服刑人员和15名刑释解教人员的比例配备。上海模式注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早在2004年2月14日,上海就成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负责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到2008年,新航总站共有社工429人,以社会招聘人员为主,其中,拥有社工师(含社工师助理)、心理咨询师(含心理咨询师助理)资格的有345人,77人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占80.4%。社工以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非常有利于赢得社区服刑人员的信任,提升社区矫正的亲和力。可见,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不仅是京沪模式的共性,也成为京沪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赖的主体力量。

(二)共性依赖的理论分析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供给主体就是政府。根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前者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后者也称准公共产品,不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同时,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利润最大化特性的缺失,因此公共产品很难由营利性组织通过市场竞争来提供。由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无法依赖市场营利性组织,其供给能力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即“市场失灵”。因此,现实的困境为政府寻求可能而又可行的第三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提供了依据:一方面,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对城市社区公共产品需求的扩张;另一方面,由于单位制解体和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导致政府供给不足甚至缺失。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包括监禁矫正和非监禁矫正在内的罪犯矫正这一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然而,与其他公共产品一样,政府在弥补市场很难提供罪犯矫正而垄断其供给过程中无法避免“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行为自身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了新的缺陷,进而无法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状态。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给政府和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合作互补提供了理论支撑。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罪犯矫正方式,正是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佳诠释。综上所述,京沪模式对于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依赖,可以说,第三部门的参与不再仅仅是社区矫正的特点,已经成为达到矫正效果的必备条件。

三、社区矫正的枫桥模式——对公共产品理论的突破

浙江省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首批试点,枫桥镇是浙江省确立的3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承担着探索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任务。枫桥镇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将“枫桥经验”管理“四类分子”的经验进行深化和创新,因地制宜地提出了矫正对象的“5+1”监管模式。所谓“5+1”监管模式,是指从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5个方面来确定、落实具体的监管人员,充分运用“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精神,利用现有的综治组织和阵地,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有效运行“5+1”监管模式,枫桥镇在乡镇一级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镇村之间构建起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具体来说,建立健全了三级组织网络:一是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乡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任副组长,以社区司法员、民警为成员。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包括指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每季听取一次司法所对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二是乡镇矫正办即司法所。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一般由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各类软硬件,办公室职责、纪律等制度应当规范并上墙公开。乡镇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工作是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提请行政奖惩;组织社会各方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技能教育,帮助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合适的公益劳动。枫桥镇整个区域被划分成5个片,每个片设立一个协作站,相应的在每个协作站内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由司法员和民警组成,负责各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三是村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由村主职干部任组长,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以及团妇负责人、村会计等为成员。在工作组中,为每位矫正对象确定1—2个帮教人,签订帮教协议。社区矫正工作组设在基层行政村,主要依托社区力量,负责完成对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帮助等任务,同时配合镇做好宣传工作。目前,枫桥镇成立了84个村社区矫正工作组。

可以发现,枫桥的社区矫正工作突破了公共产品理论,即对第三部门的依赖性较弱。尽管(下转10页)(上接24页)实际工作中有志愿者和矫正对象家属参加,但与京沪模式中的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有着本质区别,毕竟志愿者和矫正对象家属并非真正和完整意义上的“第三部门”。因此,在城市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尚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枫桥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为构建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

四、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此处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在第三部门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符合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首先,必须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其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同时,司法所还担负着其他多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兼职过多,难以长期超负荷运行,有待进一步调整,包括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其次,必须加强部门间配合。镇司法所作为工作主体负责日常管理,派出所作为执法主体进行协调,其他职能部门、站所应当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发挥各自职能,这样才能够使矫正工作发挥最大功效。第三,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农村群众本身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作为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或管理者,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学习懂得相关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学会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在确定矫正工作责任人上或其他社区矫正志愿者时,做到文化素质要高,办事要公正,工作作风要踏实,会吃苦,热心此项工作。第四,必须扩大第三部门参与。尽管农村第三部门的现状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实际需要,但并不能否定第三部门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在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公益劳动的劳动场所以及解决矫正对象的就业和生活出路都需要第三部门的积极参与。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N].法制早报,2005-06-06.

[2] 王李娜.上海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03).

[3] 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2009,(01).

[4] 赖咸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回顾与评价[J].中国司法,2008,(04).

[5] 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J].法治论丛,2007,(01).

[6] 马纾.公共物品理论视野下的社区矫正——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03).

[7] 王磊.公共产品第三部门供给的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4.社区矫正郫县模式 篇四

新罗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敢于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注意凝聚工作合力,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三大突破,切实把握入矫前三大节点,认真落实入矫后四关,创造了新罗‚三三三‛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2月底,全区累计接收矫正对象1061名,累计解除矫正对象530名;目前在册矫正对象531名,其中:管制31名,缓刑446名,假释32名,暂予监外执行12名,剥夺政治权利10名。

一、抓好三个规范,确保社区矫正顺利开展。

一是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完善工作流程。结合我区实际,下发了区工作意见及成员单位职责,出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考核与奖惩、管理、教育等工作制度和程序,将社区矫正矫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考评。整理出一整套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上墙内容和详细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区矫正对象管理暂行规定、矫正对象奖惩考核计分管理暂行规定一同印制成《社区矫正对象必读本》,同时按移交接收、基础台帐、请假迁居、就业脱漏查询、汇报走访劳动、奖惩、志愿者、期满这八大类别整理出一整套35种的区矫正试点工作业务表格。二是抓好移交接收规范,实现无缝对接。在试点工作伊始,我区就在全省率先提出了具有新罗特色的‚见人见档‛、‚三方(司法所、派出所、矫正对象)到场‛、‚三个暂不

接(材料不全暂不接、矫正对象不到场暂不接、非经三方签字暂不接)‛的工作机制,真正把矫正对象接管到位。创新实行当庭宣告保证、文书双向送达、报到落实情况等‚一条龙‛社区矫正入矫机制。要求矫正对象当庭在《社区矫正告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判决后直接纳入矫正管理;区矫正办负责人每星期到法院刑庭当面接收相关文书;基层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报到时,立即与辖区派出所、各有关村(居)委会配合,就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按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规范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台账,实现无缝对接。三是抓好风险评估规范,降低矫正工作风险。在全省范围内率先采取审前风险评估‚四统一‛,即统一评估范围、接收单位、评估材料、评估程序,规范审前风险评估制度。截至目前,区法院共委托拟判缓刑前风险评估8件,采纳区矫正办意见作出最终判决6件,采纳率为75%,浙江南湖监狱等部门共委托假释前风险评估4件,采纳区矫正办意见作出最终裁决的4件,采纳率为100%。

三、严格落实三关,深化社区矫正管理方式

一是落实监控关。实施四阶段请假监控:请假定条件、假前摸情况、外出有交代、期间需联系。在全省率先建立矫正对象外出务工请假担保人制度,确需外出务工请假的矫正对象,应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在矫正对象外出务工期间,必须督促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发现矫正对象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基层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报告。同时确需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相关申请表和材料由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层层审核,审批同意的,向矫正对象发放《准假通知书》,并发给其《外出就业须知》并签字。对于外出请假的矫正对象,各司法所采取定期电话回访的方式对其是否在批准指定外出地点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进行定期电话跟踪谈话及警示教育,确保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安心务工,不脱管漏管,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落实考核关。充分体现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严肃性,完善奖惩分明制度,采取区别管理、奖惩措施纠正矫正对象错误行为,重抓典型引路。截至目前,全区各级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表扬76人次,立功5人次,重大立功1人次。如对南城街道协助基层派出所抓获在逃人员矫正对象曾某才给予其立功奖励。在强化正面教育的同时,各级矫正组织也对违反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截至目前,全区各级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告诫谈话34人次,下达惩处通知书6人次,警告7人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1人次。三是落实帮扶关。全区19个乡镇(街道)认真按照分类别、多渠道的工作方式,积极为矫正对象搭建起一个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就业帮助网络,积极总结推广了南城街道‚打造‘就业先行’品牌‛、实现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者100%就业的先进做法,进一步推动了帮扶工作的有效落实。截至目前,全区各级矫正组织帮助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231人,指导技能培训462人次,指导就业或就学91人次。全区531名矫正对象中,己就业的有462名,就业率为87%。

三、创新三项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有效保障

一是创新保障机制。在队伍保障上,全力创建两支队伍,即创建专职工作队伍,一方面通过招考、调入等形式将12名优秀人

才充实基层司法所,另一方面及时成立社区矫正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全区各级矫正组织,先后招聘21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创建志愿者队伍,建立起604名基层干部组建成的基层志愿者队伍、10名中小学心理教育老师组成的心理矫正志愿者队伍、19名区直机关女干部组成的女性志愿者队伍、10名工会干部组成的指导培训就业和维权志愿者队伍、31名退休老同志组成的关心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区级专业志愿者队伍。在经费保障上,专门下拨10万元启动经费,区财政按每名矫正对象500元的标准将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也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工作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工作表彰及工作补贴,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创新教育机制。在强化司法局、执法单位、司法所、帮教小组和服刑人员亲属等责任主体的监管矫治责任,有效整合这五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五位一体‛工作格局,铸造了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五道防线‛,大大增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制力和教育矫正力。实施分时期三结合教育模式,即在重大节日抓好亲情教育、敏感时期抓好提前教育、困难时期抓好感化教育,抓好集中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相结合、专职教育和兼职教育相结合。充分整合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的不同优势,把集中教育分为警示教育、公益劳动、课堂教育几种形式,分散教育则以入矫教育、心理矫治、技能培训为主,把教育转化贯穿矫正过程始终,把人文关怀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之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积极探索开展了多形式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同时推进,使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

得到有机整合,矫正对象的人格缺陷得到及时纠正,为提高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提供了有益尝试。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及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辅导员‛、‚指导员‛、‚救助员‛,解决矫正对象在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方面的缺失,对其生活方式,个体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其遇到困难时,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志愿者等兼职人员则努力做好‚引导员‛、‚咨询员‛、‚宣传员‛,为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消除其对社会的恐惧感和无助感,根据个体差异,帮助提高认知能力、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从而使专兼职教育的优势在互补中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创新联动机制。加强‚一体化‛建设,通过纵向、横向、持续联动,凝聚多方合力做好矫正参与矫正工作。在纵向互动上,建立联络员制度,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看守所等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系新罗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我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助解决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建立监狱狱警挂钩联系制度,闽西监狱、龙岩监狱共派出10名监狱干警与新罗区19个司法所进行挂钩结对开展挂钩帮扶活动,将监狱系统行为矫治、心理矫治中的有效作法对矫正工作者、志愿者进行指导,更好地促进矫正工作开展。在横向互动上,新罗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把社区矫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逐步形成党政领导、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为主、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推动新罗特

5.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篇五

一、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姻状况:

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住址:

犯罪及处罚情况:

二、背景资料

家共口人,(父亲、母亲、妻、丈夫、孩子)做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的性格内向、随和,人际关系比较良好,为人和善,一直在工作。

(二)思想观念问题

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还是比较深刻的,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在我所安排的工作上能安分守纪工作,按时向我所反映近期情况。通过不定期的谈心汇报,得知其心态还是比较乐观的。

四、风险评估的犯罪性质,属文化知识及其底下法律意识淡薄的犯罪行为。判处社区矫正,说明其犯罪性质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只要能在生活上给与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和家里人的沟通,靠社会和家人的监督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方案

1、建立档案与签订合同,实施目标管理。

2、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适当的帮助其工作及生活上的困难。

6.社区矫正郫县模式 篇六

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正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五类人员与传统的“罪犯”有着很大不同,他们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又很重要的社会群体,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目前维扬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有五年多,在实践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工作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希望能尽快得到根本性解决。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地位的强力支撑。

一是法律效力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

行教育管理,需有国家明确的授权,才能行使执法权。当前维扬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主要依据两个“办法”,一是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 88号),二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

1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这两个文件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而且其中规定的社区矫正许多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具有刑罚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和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因此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八十八条所确定的权限,这两个文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文本里,只有公安机关才对社区矫正五类对象拥有执法权,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具备执法权限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惩处机制缺乏有效的手段。

一是社区管理不到位和群众监督意识的淡薄。社区矫正

对象主要在社区服刑,社区承担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的职责,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了解矫正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社区往往管理不到位、群众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意识淡薄,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经常无人管理和监督。

二是缺乏最终有效的制裁手段。一些矫正对象认为只要不进高墙就万事大吉,头脑中没有认识到自己还是被监管的罪犯。尤其是剥权类罪犯,由于没有了自由刑的限制,更是不服从管理,这种人随时有违法犯罪的可能,但在其确实发生犯罪事实之前,我们工作人员对其束手无策,法律的严肃性和震慑力受到挑战。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和编制未能实质改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隶属的基层机构负责,只有建立一支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目前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司法所的现状不容乐观,“1人所”、“2人所”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负责社区矫正,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多项业务工作。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越来越大,编制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而且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执法身份,不符合刑罚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矫正人员缺少,矫正效果不明

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发挥作用愈显重要。目前,我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招聘体系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在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还有欠缺。社会志愿者,特别是专业心理矫正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有的专业性、社会性是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无法比拟的,而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未有相关制度予以规定,尚未形成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二、创新工作措施,促进工作开展

我们要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社区稳定,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建立健全广泛吸纳社会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和基础。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如与企业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与心理咨询专门机构合作,定期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

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二)积极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扩大社会的影响度

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

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我们在扬州市电视台播放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情景,让群众直观、生动了解社区矫正;与扬州市广播电台合作,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大众互动。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目前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主要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多部门参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较多,解决问题的主要是靠司法行政部门单独去工作,而一些重大问题也只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去协商个案解决。这种方式是必要的,但绝不是长久之计。从目前看,应该尽早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从而使公安行政机关不再担负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责,同时要尽早立法以确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改

变现行个案处理的协商工作方式。

(四)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三支队伍的建设。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三支队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要不断调整充实司法所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至少有3 名以上工作人员。二是招募成立由专家、学者、大学生、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名社区矫正矫正志愿者队伍,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1名以上志愿者。今年在此基础上,招募成立大学生村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既壮大了队伍,又优化了结构,进一步打牢工作基础。三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作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都至少有1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7.社区矫正档案制度初探 篇七

一、社区矫正档案的内容

社区矫正档案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实施过程及终结交接的全方位文字、图片记录的载体。目前各地在推行社区矫正过程中主要是根据自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摸索来开展社区矫正档案建设工作, 笔者在综合安徽、山东、黑龙江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档案暂行规定基础上, 尝试概括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包括内容, 主要有:

(1)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资料, 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记录、住房、收入状况、健康、个人技能状况调查记录、违法犯罪情况陈述。 (2) 作为社区矫正启动依据的法律文书, 包括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3) 社区矫正启动、实施过程、终结记录, 包括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对象登记表、矫正对象心理测评报告书、矫正对象谈话记录、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监管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矫正对象汇报纪录、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日常管理情况记录、矫正对象异动管理情况表、矫正对象奖励意见书、矫正对象惩处意见书、矫正对象考察表、矫正对象季度考察鉴定表、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载表、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情况登记、年度鉴定表、提请减刑意见书、矫正对象会客审批表、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4) 申请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文件资料, 包括申请低保、申请住房、医疗救助、申请就业培训、结业帮扶方面资料, 矫正对象领取救助款项和物资的记录。 (5)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包括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矫正对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 (6)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重要资料, 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矫正工作计划、工作会议记录、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表决结果、社区矫正结对帮扶记录、有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与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影响的文字材料及其他重要资料。

二、社区矫正档案的特点

社区矫正档案除了具有档案的一般属性, 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 从所有权上看, 社区矫正档案是一类国家档案, 它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社会身份等方面的刑事处遇, 是国家司法权力的执行、专政职能的实现的重要象征。

第二, 从创制者来看, 社区矫正档案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工作机构负责建立, 并同时吸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志愿人员来共同参与其充实、归集、整理等项工作。

第三, 从性质上看, 社区矫正档案首先是一种司法档案, 同我们常见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机关文告等具备同等的性能;其次, 由于社区矫正活动和以往的刑罚执行有着很大的区别, 带有鲜明的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性质, 这一点决定了社区矫正档案同时带有民政档案的属性, 通观社区矫正档案, 当中不但有管理、惩罚、改造社区矫正对象方面的原始文书和活动记录、也不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帮助、保护、提供社会福利渠道的信息,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 社区矫正对象这类较为特殊的群体也能享有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和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会照顾, 此时社区矫正档案的属性还将进一步扩展, 具备社会保障档案的属性。

第四, 从保存和涉密角度看, 社区矫正档案当中保存着大量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局、法院的创制的文书、还记录着上述机关的决策、讨论、谈话等内容、当中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原件和孤本, 具有很强的不可再现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 社区矫正档案当中的很多内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刑事法律义务和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 除按法定手续调取、利用, 是不应也不宜向外公开的, 因此社区矫正档案应当是一种永久档案, 并且符合涉密档案的要求, 当然, 这一点还需要通过有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加以确认。

三、社区矫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状况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启动,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相继开始了社区矫正档案的建设工作。总结各地的做法, 社区矫正档案建设主要包括入矫建档、充实维护档案和结档转移。在入矫建档阶段, 一般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其他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转递的法律文书后, 开始为矫正对象建立正式档案, 原则上要做到一人一档。黑龙江省还要求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为矫正对象建立副档。待到社区矫正对象按期解除矫正时, 再将正副档案合一, 归入正式档案集中统一保存[2]。

在日常的档案管理中, 各地采取了不同的规范要求, 如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司法所执行矫正档案的同步整理, 严格按照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 将每一次与矫正人员的谈话, 每一次组织的劳动, 每一次进行的奖罚都及时记录在案, 保证档案内容的完整, 要求社区矫正档案从书写格到内容, 从纸张到装订都要比照其他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档案的立卷整理阶段, 各地借鉴行政机关档案的模板, 设计了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档案目录封面、内目表、归档章式样等, 规定了档案的排序原则、装裱要求。在结档转移方面, 各地规定解除矫正后或矫正对象死亡、或出现矫正对象无法继续接受矫正情况时, 应将社区矫正档案整理完备, 按规定时间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机关移交。当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 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到变更地的司法所。当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 将档案复印件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

同时, 由于社区矫正体制刚刚确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普遍紧张, 档案意识不强等原因, 有些地方的社区矫正档案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材料收集不齐全、归档不及时、文件排列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备考表填写不全, 装卷不整齐, 书写不工整以及丢失原始文件、不归档等情况, 在档案的移交、保管和查询利用上也不规范, 和其他国家档案相比, 社区矫正档案的质量尚待提高。

四、社区矫正档案制度的完善

无论是站在社区矫正的立场还是档案工作的角度, 社区矫正档案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完善社区矫正档案制度, 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首先, 应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档案的作用。社区矫正档案把矫正对象与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帮扶力量联系在一起, 把处置犯罪、教育改造、感化更生、重返社会等环节衔接起来, 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档案, 可以直观、可信地观察了解社区矫正的成效, 并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独特功能, 因此,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应当坚持“一要见人, 二要见矫正档案”的原则, 高度重视档案建设。

其次, 要从法制、财政、人才等方面做好社区矫正档案的基础工作, 当前, 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来规范, 社区矫正档案方面更是缺乏法律指导, 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大多是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规范性行政文件来执行, 应当在总结社区矫正档案建设的经验基础上, 根据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精神, 由司法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社区矫正档案方面的行政规章, 明确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并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场地、设施支持, 同时要培训和培养既懂法律和社区工作, 又具备档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专门人才。

最后, 要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的信息化水平。随着整个社会的剧烈变迁和行政、司法事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社区矫正档案应当站在更高的建设起点, 加速向信息化方式转变, 当前应争取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社区矫正档案,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和通讯技术, 将矫正对象的指掌纹、笔迹、照片、表现记录等信息加以采集, 并将通讯设备对矫正对象的区域监管、警示活动实时记录下来, 形成多维、动态的档案。

参考文献

[1]康均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 2005 (4) .

8.社区矫正郫县模式 篇八

监地联合矫正彰显刑罚威严

如何做到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尽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地方怎样携手监狱,调动社会资源和各方积极性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是以高星火局长为首的领导班子一直津津乐道的话题。自2011年以来,司法局多次赴沙洋各监狱调研,与监狱服刑人员直接交流,听取监狱民警工作汇报,召开监地联合帮教工作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反复论证,一份监地联合帮教协议书终于浮出水面,在钟祥市委市政府及湖北沙洋熊望台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钟祥市司法局与沙洋熊望台监狱共同约定,通过创新联合帮教机制和教育管理手段,资源共享、密切配合,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为监地双方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搭建了重要平台,也为司法局创新和丰富社区矫正教育形式提供了重要载体,标志该市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的开展进入了基地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学习、改造现场,看到高墙电网,真切感受到监狱执法的公正与严格,内心十分震撼。我一定更加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积极改造,回报社会。”钟祥市社区矫正人员周某在接受现场教育后如实地说。周某作为赴熊望台监狱首批接受教育的26名社区矫正人员之一,一起实地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劳动和学习现场,听取高墙内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通过身临其境的教育,广大矫正对象深刻体会到了高墙内外的巨大反差,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监狱服刑人员也更加深刻体会到了自由的珍贵,从而促进社區矫正对象和监狱服刑人员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矫正教育和监狱改造。

该局从2011年开始,把监狱力量向社区矫正工作引入,规定该市每一名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到该局挂职的监狱司法警察(1人由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副局长,1人挂任市社矫办副主任)着装谈话,向社区矫正人员当场宣告法律文书内容,宣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推行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记实管理等工作机制,免费发放《致钟祥市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的一封信》、《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指南》、《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手册》等资料,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且情节较轻的矫正人员,及时采取传唤、训诫教育等措施,形成震慑力,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社会携手矫正感受关心温暖

在局领导班子的带动影响下,全市各司法所现已形成了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综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浓厚氛围。

郢中司法所经多方奔走呼吁,两年时间里先后为19名社区矫正人员和4名刑释解教人员申请办理了低保、提供工作岗位或让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司法所长雷继祥用真情实感帮教的感人事迹在郢中街办被传为佳话;他还联合中学、职校开展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等帮教活动,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学校“现身说法”,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造和回归;与法庭、派出所等单位密切联系,对因拆迁、就业等原因需暂时脱离原籍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加强跟踪管理。旧口司法所积极争取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就近自主创业,其中有13人年收入过万元,该镇刘湖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吴某(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思想情绪波动大,感觉无脸见人,在社矫正办主任赵平海耐心劝解和细致帮教下,她年纯收入8万余元,吴某也被评为“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积极分子”。 柴湖司法所加强与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帮助推荐就业、办理低保医保、落实责任田等形式,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消除诱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客观因素,使他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减少对社会的抵触,激发其悔过自新、自觉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引起了省司法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像司法所这样聚集社会力量帮扶困难家庭、以真情帮教感化社区矫正人员,加速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进程的例子在该市已不再算是新鲜事。

司法局还借助社会力量,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与社区矫正人员结对子,开展电话交谈、网络交流、家庭走访、心理咨询“一帮一”、“多帮一”等帮教活动,凸显人性化管理服务理念,强化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党和社会的关心和温暖,促进矫正对象成功转化,走上新生之路。

异地托管矫正一个也不能少

司法局还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思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分级矫正办法,制定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内容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还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全国范围异地托管体系的特殊背景下,石牌司法所依托外出流动党支部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在外出党支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由该流动党支部书记、豆制品行业协会会长及矫正对象亲属组成帮教小组跟踪管理、教育与服务,实行一日一记载、一周一汇报、一月一学习、一月一劳动、一季一小结,并将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反馈司法所。石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坚决做到“三结合、五走访”,即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相结合、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正相结合、及时掌握信息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到接收走访、家庭出现纠纷走访、生活困难走访、重大节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疾病走访,落实“三见面”(司法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社区(村)主任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工作人员与矫正人员亲属见面)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其实际问题。

钟祥市探索依托外出流动党支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不仅未出现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反而涌现出了一批致富能手与“护法使者”。该市石牌曹咀村李某与石牌镇真武村亢某同在兰州经营豆制品生意,去年8月3日凌晨,两人因争摊位,在城关市场手持利刃对恃时,被正送豆制品到该市场的社区矫正人员亢某某撞见,亢某某立即大喊一声,令双方将刀放下,并说:“现在是法治社会,有什么事坐下来好商量,我就是因争摊位一刀将别人砍伤了,现在还在服刑,这样的事千万干不得啊!”在他的说理下,双方主动放下凶器,达成和解,及时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钟祥市依托外出流动党支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大大提高了外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有效遏制了脱管、失控现象,现正逐步形成一套适合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就业、学习的矫正管理和工作新模式,它的内涵和外延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拓展。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办副主任姜正文到石牌司法所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时对该做法十分赞赏,并指出要做好总结推广。

心理咨询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又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钟祥市司法局将举全局之力,争创全省一流“心理咨询室”。司法局还聘请该市人民医院心理医生担任局首席心理咨询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犯罪类型等因素,科学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教育措施,开展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在此基础上,该局已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司法行政干警今年还将分期分批跟班实习,并以乡镇为单位,在全市广泛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团体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

钟祥市司法局通过开展监地联合帮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一切积极因素,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运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困难扶助和公益劳动等综合矫正手段,着力构建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被称作社区矫正“钟祥模式”。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党组关于政法干警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更加饱满的激情,更加高昂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和形成钟祥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为湖北省乃至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奉献出钟祥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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