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法规情况(共8篇)
1.美国法律法规情况 篇一
美
国的法
律
职
业
王建华
一
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地位
在美国,法律界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之一。从合众国的最早期开始,相当多数的律师就已经担任政治要职。几乎45%的美国制宪者是律师。大约65%的参议员和超过一半以上的众议员是律师。律师界被定义为所有受过法律训练且有律师执照而可以执行法律业务的人,包括开业律师、法官、在各政府阶层任职的律师、公司里的专职法律顾问、为穷人服务的公设辩护律师,有形形色色委托人之各型法律事务所里的支薪助理律师及合伙人,和法学院老师。二
法学教育和取得律师资格
1.法学教育的必备条件和法学博士学位
今日在美国,从法学院毕业是成为律师的惟一实际途径。1878年,有律师自发成立了私人组织的美国律师协会,开始为建立法学院的一致化法学教育以符合成为律师之必备条件,展开长期宣传活动。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有179所。美国律师协会对一个法学院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50个州里有43个州政府要求律师执照考试应试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才能参加律师执照考试。
目前,成为律师的法学教育必要课程是七年,虽然其中只有三年研读法律,但前四年的教育是用来取得法学院入学许可之必备条件的大学文凭。经过三年的法学院生涯,法学院毕业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法学博士的基本课程和学位
一年级:民事诉讼法、契约法、财产法、刑法、侵权行为法、美国宪法和法律文书等。二、三年年级,一学期选修四门课,典型课程可能是: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工法、遗产与信托法、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律道德、国际私法、国际法、环保法、反托拉斯法,和必须要交一份研究报告的研究讨论会。3.更高深的法学学位
有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大部分取得这些法学学位的人是法学院的教授。4.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教师统称为“教授”,教授有三种等级: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法学院由一位院长领导。另外由副院长负责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一位助理院长负责学生事务和另一位助理院长负责法学院的学生入学,法学院的例行行政事务和雇用及监督人事,均由院长办公室处理。教授因此免除了行政责任,可以专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
由法学学者撰写的文章和书籍,对法律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法学评论文章经常在诉讼文和司法判决里引用,而且也造成了法律的一些重大改变。法学学者影响法律发展的另一种方法,是在政府部门任职。许多法学院的教授也是法官。任教于一流法学院的法学学者,也在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或是成为各个政府委员会里的成语或顾问。再者,诉讼当事人也经常聘请法学院的教授替他们上诉法庭(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辩护 5.取得律师执照
律师执照是由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管理,而取得律师执照的必备条件各州不一。除非通过某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律师不得在该州执业。外州律师可以参与某个诉讼案件,如果他和该州律师共同合作,且得到法官的特别许可。不然,在美国大多数州,有意在某州执业的律师必须参加通过该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取得可以在某州的州法院执行律师业务之律师执照的律师,并不代表可以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即使联邦法院位于该州。幸运的是,有意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的律师,不需要参加另一个联邦律师执照考试,且在大多数的联邦法院取得可以执行律师业务的证明,只需付证明费,和完成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的程序。
当律师成为律师界的成员时,律师有权执行律师的所有职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和法庭外代理委托人处理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务。三
执业的形态
法律界由下列执业形态和在各种执业形态中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百分比率组成:私人执业占71.9%,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占9.8%,任职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占8%、法官占2.6%、在法学院任教占1%、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占1%、退休或无工作者占5.6%。1.私人执业
(1)单独执业与小型法律事务所
许多和大多数不超过十位律师组成的法律事务所执行一般法律事务。这些小型法律事务所的大多数案件时在代理一般人,而不是代理商业委托人。大多处理一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离婚及相关的家庭法律问题、住宅房屋买卖交易、遗产及信托、人身伤害诉讼、消费纠纷、和例如欠债或破产等的个人财务问题。(2)大型法律事务所
最大型的法律事务所皆专门代理贸易公司。执行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组织事务和公司的商业交易。大型公司法律事务所设有专精于税法、反托拉斯法、不动产法、公司诉讼、银行法、智慧财产权法、和劳工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最大型法律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通常任职于政府机关或加入政界。当这些资深合伙人所支持的政党执政时,他们任职于政府机关,而且被赋予特殊任务,例如美国总统的特别顾问或特别检察官。
(3)非传统形态的私人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和其他收费低廉的定型化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专门提供低于市价之例行性法律服务的法律办公室。所处理的典型案件为离婚、破产、不动产交易、遗产,和社会福利金等案件。2.公司专职法律顾问
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任职于公司企业设立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公司企业执行法律事务。这些专职法律顾问必须从任职公司所在州取得律师执照。在公司企业里,管理法律部门的专职法律顾问,通常称为首席法律顾问,而且多半由公司企业的副董事长担任。3.政府服务(1)联邦政府服务
① 美国司法部长
司法部是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属于总统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司法部长是司法院的主管。司法部长为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按照宪法规定由总统经参议员建议与同意而提名任命。
② 美国联邦检察官
司法部长和司法院的执法权力,主要由美国联邦检察官来执行。美国联邦检察官负责监控遍布美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91个地区。和司法部长一样,美国联邦检察官是由政党指定。总统提名和参议院同意任命。美国检察官只能起诉违反联邦刑事法的罪犯,而不能起诉违反州刑事法的犯罪。典型联邦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联邦保险银行、袭击联邦人员,在联邦保留地区从事犯罪行为、州际通讯诈欺、违反托拉斯法、证券交易诈欺、违反联邦毒品管制法、非法持有某些武器,和侵吞联邦资金等。③ 其他联邦政府律师
拥有庞大律师群的大型政府机关报括环保署、联邦贸易委员会、国税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甚至中央情报局也雇用许多律师。(2)州检察总长
主管州政府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州政府处理所有的法律事务。州检察总长听命于州长,享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在美国大多数州,州的检察总长由美国公民投票选出,而且州长无法将其免职。通常州检察总长与州长分别从属于不同的政党。
(3)地方检察官
虽然地方检察官以州的名义执行其职务,但却是由该州某郡之人民所选出,并向该郡的人民负责,地方检察官的薪水由该郡支付,不受州政府之州检察总长的监督。(4)市与郡的律师
根据规定,地方检察官只代理政府处理刑法事务和准刑法事务,因此需要另外一批律师代理其处理涉及违反市政法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这些律师被称为市律师或郡律师。
美国法学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
当今世界的法律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式的本科教育模式,即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第三种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的法律教育深受其大学教育模式影响。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晰地划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本科后高等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 College,专业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全部从高中毕业生招生,参加全国大学本科入学考试。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因为这个阶段属一般素质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美国学生本科(College)毕业了并不是全部大学(University)学业的完成。学生College毕业后通常要再念一个“本科后”学院,即School。这些学院中有些是本科后的学术性研究学院,如文理学院等,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只授予学术性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他大部分学院是本科后职业教育学院,如法学院、医学院、护理学院、神学院、管理学院等,这些学院主要授予职业教育学位,这些学位不同于学术性的硕士、博士学位。这两种本科后继续教育学院的共同之处是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职人员招生,都是本科后高层次的继续教育。
也因此,在法学院,学生们可以说是“群贤毕至”和“少长咸集”。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还有一些甚至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许多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拿高学位,更多是出于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是为了找到一份赚钱的好工作。法学院的学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大概觉得有必要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本科相区别,因此就改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除了J.D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学历教育还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JSD或SJD),这些学位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才读。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修满20至30个学分后即可毕业不用写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外,本国学生绝少读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的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美国的法律教育忠实地反映了这种要求,生动地体现了法学知识与律师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就连美国的法律教育也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凸现出美国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法律行业的自主性。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它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要求,法学院只有取得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法律教育“生产许可证”,它们的毕业生才能从事律师工作。美国大约有185所由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就必须是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而当检察官和法官一般都要求有出色的律师职业经历。没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非正规法学院毕业生几乎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职业。每个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也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这个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ABA、AALS、AALL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它们在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紧密地衔接起来。作一个比喻,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只适宜搞学问的学术型硕士博士。在任何一个国家,搞学问的终究都是少数人。也许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律教育只是在培养法律工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但是,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官霍姆斯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次题为“法学院的作用”的演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师不是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这大概是对美国法律教育理念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即他们并不把法学院看作是“法学家的摇篮”,而是造就律师的作坊。
2.美国法律法规情况 篇二
美国食品相关法律的发展历史
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1202年, 英国第一个食品法──《面包法》颁布, 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美国联邦政府对药品的管理最早始于1820年。当时, 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 制定《美国药典》——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法典。1880年, 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 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 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 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 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 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 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 公众对联邦食品和药品法通过的支持率大大增加。
1906年6月30日, 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进入市场。当天, 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 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 这类法律适时出台, 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 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 按《农业拨款法》, 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1933年,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出台的《食品和药品法》。1938年, 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包含许多新条款: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被证明是安全的;开创药品监管新体制;对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 要定出安全限度;授权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和容器制定标准;授权对工厂进行检查等。
1944年, 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 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 《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 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抗生素。1983年, 此种控制已无必要, 该法案被废除。此后, 《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 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
HACCP管理技术监管
HACCP的全称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即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它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安全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 由食品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两部分组成, 被国际权威机构认可为控制由食品引起疾病的最有效方法。它是一套对整个食品链 (包括原辅材料的生产、食品加工、流通乃至消费) 的每一环节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进行分析、控制以及控制效果验证的完整系统。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认为HACCP是迄今为止控制食源性危害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美国是最早使用HACCP系统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美国发生了一系列的食源性疾病, 促使克林顿政府加强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1995年12月美国颁布了强制性水产品HACCP法规——《水产品加工与进口的安全卫生规定》, 此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水产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 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加工和进口。1996年, 美国农业部 (USDA) 颁布9CFR2417法规, 要求在禽肉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同年7月, 由美国农业部 (USDA) 下属食品安全及检查服务局 (FSIS) 公布了“致病性微生物的控制与HACCP体系规范”, 要求国内和进口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实施HACCP体系管理以便控制致病性微生物。1998年FDA提出了“在果蔬汁饮料中应用HACCP进行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在2001年, 美国FDA正式发布了21CFR120法规, 要求在果汁行业实施HACCP体系。鉴于HACCP在应用中的显著成效, HACCP原理和体系实施显著地提高了实施行业的食品安全水平。美国FDA现正考虑建立覆盖整个食品工业的HACCP食品安全标准, 即用于指导“从农场到餐桌”所有环节中本地食品的加工和食品的进口。
多个部门协同把关
美国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由国会授权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负责监督和落实。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管辖范围比较广——除食品安全检验署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食品安全检验署负责确保肉禽蛋制品的安全。环境保护署的任务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危害, 改善有害生物管理方式;任何食品或饲料中含有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 或有关环境保护署农药残留限量超标的都不允许上市。动植物卫生检验署在美国食品安全网中的主要任务是, 防止植物和动物带有有害生物和疾病。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相当于最高执法机关, 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药理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 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美国的国民健康。
该局约有1万名正式员工, 其中2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 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每年监控的产品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 相当于美国国民每年消费总额的1/4。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1100名有执照的稽查员, 受他们监督的美国国内公司约有9.5万多家。其中每年有1.5万家公司接受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抽查, 以确保这些厂家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法规及产品的标签正确无误。
工厂设有“驻扎”办公室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等单位是如何具体工作以保证食品安全呢?我们以一家为饲养场提供的牛、鸡和猪肉进行深加工, 然后供给各大食品超市的企业为例。这样的食品加工厂必须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检查人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室, 供其驻点检查, 以防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曾发生过这么一个事件, 一个小孩在一家快餐店吃了汉堡包后, 肚子痛最终导致死亡。受害者家长起诉快餐店, 快餐店找出这盒送货上门的牛肉馅编号, 根据编号追查到加工厂、屠宰场。后来, 查出是屠宰场工人不小心使肉沾上了牛内脏的脏物, 结果屠宰场就要受到惩罚。这虽然是一起偶然事件, 但是它使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等部门对进入饭店和超市的肉类及食品的检查更加严格。
再以一家生产火腿、香肠、肉丸等食品的加工厂为例, 该加工厂每天向500多家超市提供成品和半成品。在食品的整个加工和销售过程中, 该加工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质量保护法》、《肉类检查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一是必须保持清洁, 除了确保每个员工的个人卫生, 工厂所用器具必须每4个小时清洗消毒1次;二是工作间温度不能超过12℃, 成品温度接近0℃;三是包装必须真空、冷冻。
在美国, 食品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接受农业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查官的监督和检查。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官每天都在这里值班, 检察官可以进入加工厂的每个角落, 检查每一道工序, 抽查每一件食品。如果发现任何问题, 检察官将会禁止生产继续进行, 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加工厂每次都提前把样品送到指定的研究所检验。检查官也会通过农业部的渠道, 把抽样检查的食品送到他们自己的研究所检验。
在肉制品检验过程中, 如果发现原料有问题, 就会追查到屠宰场。不过, 屠宰场也有政府派驻的检查官“驻扎”把关, 通常, 送到食品加工厂的肉类要经过检查官检验, 包装盒子上都贴有检查官签发的合格证。从加工厂出去的食品也要经过类似程序。食品进入超市, 加工厂和商店相互协作, 以确保食品卫生、不变质, 并继续接受食品管理部门的检查。
3.法规过多的美国 篇三
美国人喜欢嘲笑荒谬的法规。佛罗里达的法律规定自动贩卖机要贴上卷标,卷标上要告诉民众,如果没有卷标就要投诉;联邦铁路局要求所有火车都得在车头漆上F字样,以便辨识车头和车尾;马里兰州好事的官员会取缔小孩子义卖柠檬水的摊位,原因是这些有事业心的小孩子没有生意执照。诸如此类爆笑的规定族繁不及备载。
可是美国的繁文缛节一点也叫人笑不出来。问题不是这些规定本身很荒谬,而是这些听起来很合理的规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美国本来应该是自由放任经济的国度才是。欧洲人的生活长久以来一直受限于爱干预的政府和苛刻的协定,而美国人不一样,照理说美国人应该可以自由选择(不管是选择好的,还是选择坏的),可是,有时候美国也会偏离这种理想。
以2010年的Dodd-Frank法案为例。该法案立意崇高:要避免再度出现金融危机。其策略也很合理:提高透明度、遏止银行过于冒险、避免金融机构不知节制、终结“大到不能倒”的乱象,于是授权监管单位揪出任何摇摇欲坠的大型金融机构,然后慢慢让它关门大吉。只是Dodd-Frank实在太复杂,而且还会越来越复杂。这项法案多达848页,比1929华尔街大崩盘过后的改革法案Glass-Steagall还要长23倍,更糟的是,每一页还要求主管机关要进一步补充细部规范,有些光是说明部分就长达数百页,就拿Volcker规定来说,这条规定的目的是约束银行进行太过冒险的财产交易,其法规条文就涵盖了383个问题,还细分出1420个子问题。
几乎没有人真的读过Dodd-Frank法案,因为还欠缺太多细节需要补足:在400项规定当中,只完成了93项。所以美国的金融机构必须遵从一条一知半解、信息不全的法律。(编辑/草见)
4.美国留学法律知识普及 篇四
前不久听金星老师说她在美国留学期间被人陷害,但因不知道如何面对美国警察,没有弄清楚美国警察与中国警察的区别而受了很大的委屈,因此,为了避免同学们在美国留学遇到同样的问题,下面帮童鞋们整理了到美国之后,应该如何面对美国警察,内容有点多,但希望童鞋们认真阅读完,因为这将对你以后的美国留学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如果想在美国不被警察所误导而接受莫须有的罪名,不想比窦娥还要冤,那下面的这些面对美国警察的注意点就一定要清楚:
在美国警察只是一份职业,不要想着他们会多公平、多正义!在我们的眼里警察是好人,只有当我们触犯了法律的时候警察才会找上门来!可是美国警察是被允许钓鱼执法的,他们的工作也是有分红的,他们会引导你承担一些莫须有的罪责。所以在美国留学的你应该学会如何应对美国警察!
面对警察你可以说NO
不少华人在警察要求的时候往往只会说yes这是非常错误的。这实际上是将定罪的权力给了警察。尤其是当警察恶意找茬的时候,请不要逆来顺受。
记住,你有不被搜查的权力。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在美国,搜查是需要法官的搜查令或者合理原因,很多警察言语中会暗示我们他们有权利搜查。所以,如果警察问你车上有没有什么违法的物品,你应该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且立刻告诉他:I 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只要你说了这句话以后,警察不能合法的做任何事情,即使他最后强迫你搜查你的车,哪怕查出了毒品也都属于非法搜查,这些证据在法庭上的作用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
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清楚的大声告诉警察: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同样,你的住宅也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如果警察要进入你家,你应先问一句 “Do you have a warrant to enter-” 如果对方说没有,你可以马上拒绝警察进入。
正确说法是:”Officer , I can’t let you in without warrant.”
警察搜查你需要合理的理由
即使你反对了搜查,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搜查你,他也有法律允许的搜查权。但是他需要很多其他手续,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某天A抽大麻后在回家路上超速被拦住了。警察闻到了满车的大麻味,然后问A有没有抽weed。A拒绝回答,然后告诉警察:I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警察无线电叫了一条drug dog过来,把A的车从头到脚闻了一遍,然后狗有了Positive Reading.这时候警察会打电话给District Attorney Office, 申请逮捕令(warrant)来搜查A的车。狗的positive reading就是这里的probablecause。这种情况被逮捕是肯定的,但是能否定罪,怎么定罪还是未知数。
这种时候律师就该出场了。而作为被逮捕人,则一定要执行自己的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因此一定记住,如果你被逮捕,千万千万别和警察说话。比如有一个人抽大麻给抓了,结果审讯的时候说了自己卖了一包给室友,结果最后是以贩卖违禁药品被起诉了,这罪就比单纯抽大麻重多了。
正确判断事态严重与否
如果你遇到警察问话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自己为什么被警察找。如果警察不能直接回答你问题,必须立刻小心。考虑到现实中大多数警察并不是说谎高手,所以与其说谎,他们很多时候则会刻意忽略你的问题,或者说:我呆会再告诉你,你先回答我几个问题。万一遇到这种情况,马上说这句话:Excuse me officer.Are you detaining me, or am I free to go-
如果对方逮捕你,立刻闭嘴,叫律师。同样,以下几种情况也最好立刻闭嘴,重复“I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并等待律师.1)刚刚出门就被警车拦下:不管警察说了什么理由,都要考虑是不是警察在蹲点守候你。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没有什么理由违规的地方被警察拦下。
3)被警察拦住的时候,对方可以叫出你的名字,或者拿到你的ID以后读出你的中文姓的时候有非常熟练标准的发音。
被逮捕也不要害怕
我们都不想被逮捕,警察也知道你不想被逮捕。所以警察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拿逮捕来威胁你。你不回答问题他威胁要逮捕你,你不给搜车他威胁要逮捕你,你要保持沉默他威胁要逮捕你。可是,在美国逮捕真的没有什么,相当一部分人都被逮捕过,逮捕不代表你有罪。所以最关键的是不要被法庭定罪。
警察没有必要告诉你真话,警察可以完全合法的骗你。最常见的就是开超速罚单的时候为了防止你和他讨价还价,把一张200美元的罚单说成是50美元的罚单。他可以告诉你法律规定他有权利搜你的车,你的包。他也可以告诉你他不需要逮捕令(warrant)就可以搜查你家。
因为他们训练时候就被教导要有攻击性,要建立自己的主导形象。但是当你明白自己的权力以后,这些全是放屁。
机智面对警察的审问
说到审问,我想首先我们要讲清楚什么是审问。举个例子,你在高速上超速了,警察在你后面闪着警灯让你停下。这下面发生的所有对话,哪怕是向你要驾照,都属于审问的范畴。你们的所有对话,都有可能日后成为呈堂证供。很多人在这里会犯一系列错误,导致日后上诉都无门。
因为警察什么都不知道(装作什么都知道),所以才需要问你。如果警察什么都知道且有充足的证据,他会直接去District Attorney Office找Prosecutor直接起诉你而不是来和你浪费时间。所以,审讯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利用人的各种心理特点,从你口中套证据,更可怕的是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可以让你把不是你做的事情也让你感觉是你做的,心安理得的写下供词然后签字画押,整个过程就好像盗梦空间。
既然你已经知道什么是审问了,那么如何搞定审问,最管用的一句话还是: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只要你说了这句话,警察拿你一点办法也没有。
5.美国高中交换生项目的法律保障 篇五
美国高中交换生项目源自美国国务院立法,项目受美国法律监管和保护。高中交换生项目AYP(Academic Year Program)属于美国“国际交流计划法案”中的一部分。该计划于1995年由美国国务院设立,法案编号为EVP P-3-5950。
由于美国高中交换生项目的政府背景,使美国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交换学习目的地和接收交换生最多的国家。现在每年有超过100个国家的近3万名交换生前往美国交流学习。为了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数量巨大的交换生群体,美国国务院将交换生纳入“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SEVIS数据库系统,接受美国政府监管。SEVIS是提供信息跟踪和数据监测功能的一个互联网系统,交换生在美国居留期间的证件、住所、就读学校等资料以及数据变动等都会及时反映在数据库中。SEVIS也提供事件通知和报告给美国的学校和交换机构,并为美国移民局提供相关信息。
高中交换生法案摘译
(1)通过高中交换项目,外国中学生进入美国的公立或私立中学作为期一年的学术访问。在他们的逗留期间,参加者与美国接待家庭一起居住。在经审核的美国学校就读。学生作为全日制学生需学满1学年。
(2)合格的参加者是年龄在15到18周岁,以到校注册之日为准。已经参加过美国交换生项目的学生不能再次参加。
(3)外国学生在离开他们的祖国之前,要求主办机构提供他们的旅行安排和他们安置的学校、接待家庭和社区的资料。交换生和他们的父母应该了解他们的接待家庭是临时家庭或一个长期接待家庭。
(4)如果学区和州政府批准,交换生可以参与特定的社会活动。交换生可以参与学校认可的课外社会活动,包括各种比赛。交换生原则上不允许工作。
(5)主办机构不可以安排没有学校接待的外国学生进入美国。他们必须获得校长或其他经授权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书面通知。主办机构在同一学校不可以注册超过5名外国学生,除非美国学校方面出具书面同意。
6.人保局法律法规情况汇报 篇六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人社字[2012]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从构建和谐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成立了以局长刘亚林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切合实际的操作办法,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悬挂横幅、广播、电视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立足企业自查发现情况。7月20日以来,向县直有关单位下发相关文件通知,要求企业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限时进行整改。
二、下一步打算拟对企业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拟按时间安排,对部分平时投诉比较多,群众反映较差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个别违法、违规企业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不高,而劳动部门又缺乏对企业约束和制约机制,对企业拒绝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显得束手无策。
2、个别企业支付工资无保障,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因个别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亏损出现欠薪情况,企业关门走人,工人工资得不到保障。
四、几点建议建议要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不断规范以下行为,以便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进退。
1、不断完善企业工会制度。由县总工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尽快建立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并经企业认可的工会工作组织,积极发挥其在企业与工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易发生欠薪的如手套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推行职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财产抵押制度,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工资指导线和工资保证金标准,督促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7.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研究与借鉴分析 篇七
1.1 发展过程和组织概况
美国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起步比较早,从20世纪初期开始,陆续成立了国际建筑官员与规范管理者联合会(Building Officials and Code Administrators International,BOCA),国际建筑官员联合会(ICBO)和南方建筑规范国际联合会(Southern Building Code Congress International,SBCCI)三个非盈利的民间机构编制技术规范。BOCA,ICBO和SBCCI制订的规范,是一种谋求统一标准的模式规范(Model Code),模式规范与协会或学会制订的标准之间相关性很强,大量引用标准的内容。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有权根据本州情况立法及采纳任何协会的模式法规。为结束建筑模式法规长期以来BOCA,ICBO和SBCCI三足鼎立的分割局面,1994年成立了国际规范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ICC)。其任务之一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模式规范。2000年正式出版国际建筑规范IBC(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至今,ICC已经出版了13本与房屋建筑有关的模式规范,成为一个系列。
另外,NFPA(美国国家消防协会)也自行发展建筑模式规范NFPA5000与ICC的I-Code竞争。NFPA5000在2002年正式出版,并通过了ANSI的验证,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另外,在美国有些州,拥有较强技术实力的技术协会和组织,也可以制定相关规范[1]。
1.2 技术法规的形成
美国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制造商等)均可编制自愿性标准。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某一标准认可为国家标准(仍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后,该标准才可能被地方政府采纳成为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标准。只有在联邦政府、某些州、县、市被认定或被已认定的标准所引用时,该标准才能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成为联邦政府或这些州、县、市的强制性标准[2]。
“美国标准战略”文件中规定的美国编制标准的原则为:透明、公开、公正、有效和相关、一致、性能化、避免重叠和冲突、正当程序(可以上诉)、技术援助。同时规定编制标准过程的原则为:灵活性、及时性、利益均衡性[3]。
1)州法规。
联邦政府不规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只有当模式规范被州、市、县政府采用后,才作为强制执行的正式立法文件,即成为该州、市、县的建筑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模式规范中引用的标准条文,也同时成为法规;没有引用的标准的条文,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州政府在采用模式规范作为法规时,可以完全照搬,也可以根据州的气候、地质和地貌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风、地震等),作必要的修改、补充。2000年后,许多州采用ICC的规范为模式规范。规范成为法规的程序主要有立法(Legislation)和协助制定法律(Law making)两种。任何人都可以对州政府要采用的模式规范提出修改建议的提案,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正在执行的建筑技术法规提出修改建议的提案。
2)市、县地方法规。
州的法规出版后180 d内,若市、县地方政府不采取立法程序将州的法规变成市、县地方的法规,则州的法规在市、县自动生效,且不能对其作任何修正;若通过程序将州的法规变成市、县的法规,则可以根据市、县的气候、地质、地貌条件对其修正。修正后的市、县法规应该比州法规的要求更高、更严。市、县还可以用模式规范作为对州法规的补充,可以不修改,也可以修改后采用;市、县还可以制订自己的法规(州法规或模式规范中没有的内容),但不能与州的法规相抵触。市、县需要通过提案、公听会、投票、议会批准、市县长签字的程序,才能使模式规范或提案成为法规[4]。
1.3 法律属性和版权
由协会制定颁布的标准在政府正式采纳前仅属模式标准,不具法律属性。当各州或县、市议会通过后,即成为当地的法律。美国的法规由州政府颁布(也由县、市政府颁布),只对州政府以及本州内的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具有约束力。对于联邦政府的项目,无论建在哪个州,都可以不受所在州的任何标准的限制。美国标准的“自愿性”体现在标准不是由编制机构强制推行的,而是政府通过立法或在法律、条例和法规中引用这些自愿性标准,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标准规范被采纳成为法律,所有在指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房产业主都必须遵守该规范。标准的版权归各协会而不归政府所有。政府只有权颁布自己修改后的条款,所采纳的协会标准由使用者向协会购买。
1.4 经费来源
编制标准的组织机构除标准业务外,都有大量的其他业务,如产品认定、试验室认定以及发行出版物等,这是保证组织机构运行的主要经济支撑。编制标准的经费主要源自会员费和标准、手册、规程和指南等出版物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测试认证等服务费,同时也得到社会各界的部分赞助和支持。
1.5 政府机构在制定中的作用
美国政府在建筑标准体系中不处于主导地位,但其作用至关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参与编制规范、采用民间规范和立法来影响建筑技术法规的基础———模式规范。政府具有技术法规的审批权,即只有当模式规范被州、市、县政府采用后,才作为强制执行的正式立法文件,成为该州、市、县的建筑技术法规。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作为美国政府中唯一的标准化官方机构,集中体现了政府对美国标准化进程提供的巨大技术支持。很多政府官员也以各协会会员的身份参与制定标准。政府机构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指导思想是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标准化立法来直接推进美国标准体系的发展[5]。
1.6 建筑技术法规形成的主要特点
1)政府、民间分工明确。美国由民间机构编制建筑技术规范,即模式规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直接组织参与规范和标准的编制,主要通过立法,使模式规范具有法律的地位,成为建筑技术法规。简言之,民间编制规范,政府把关。
2)配套、完整的标准体系。美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实行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法规由政府管理、技术标准由民间(包括协会、学会)制订的体制。法规使用法律语言,侧重于重大的技术原则和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注重原理、概念。各专业协会、学会编制大量与法规相配套的技术标准,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大量被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内容均成为法规的一部分。
3)有明确的制定目标。
4)及时修订,自负盈亏。IBC每年修订一次,每3年一个新的版本,有利于及时改正规范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吸收新的成果。同时,用规范养规范,也可以缩短规范修订周期。
2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监管模式
2.1 编制管理机构
目前,美国的模式规范由ICC和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制订,并推荐给州政府采用。美国《国际建筑技术法规》(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IBC)的版权归国际规范理事会所有,因此也由该理事会负责管理。
2.2 政府机构在监管中的作用
只有当模式规范被州、市、县政府采用后,才成为该州、市、县的建筑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机构除审查和批准采用模式规范和协会标准外,还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有关建筑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政府机构的标准官员主要负责市政建设,审批建筑规划和设计图纸,发放许可证等,并实地检查工程施工情况。采用法规后的结果也由政府负责。同时,法规对执法的政府人员,实行保护政策。
2.3 实施与监督管理
技术法规的实施依靠州政府发布“法令”来执行。为强化实施和监督,法规明确规定建立技术法规实施部门,该部门由地方立法当局委任的建筑官员领导。实施部门的权限(含投诉、仲裁等)在技术法规管理部分有详细规定。建筑技术法规在整个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中是否得到实施,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即政府是建筑技术法规的执法者。政府部门通过两个方面执法:设计审查和发工程许可证,施工现场检查和发居住证。
以洛杉矶市为例,设计审查和发工程许可证由工程部负责。提交审查的设计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计算书、程序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全部设计资料,这些资料必须由持证的注册专业设计人员作出。审查后,认为符合加州法规、洛杉矶市法规和都市计划法等法规,即可发工程许可证。洛杉矶市建设工程的现场检查由检查局负责。
在施工进程的每一阶段,都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法规和设计图纸。基本检查内容有:地基,土方工程,基础,钢筋混凝土/配筋砌体,钢结构/木结构,空调设备安装,电器/机械/管道,外墙等。特殊的检查内容有:混凝土、混凝土内预埋螺栓,抗震混凝土框架,钢筋和预应力筋,钢结构焊接,高强螺栓,砌体结构,防火涂料等。每次检查都有记录,竣工后作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发居住证。未获得居住证之前,任何建筑物或设施不得居住和使用。无论是设计审查,发许可证,还是现场检查,都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美国没有实行国家统一的监督检验制度和标识制度[6]。
2.4 管理特点
1)政府采纳,政府监管。
2)管理方法。技术法规的执行由州立法当局委任建筑官员领导,实行“建筑官员”负责制,完全以行政方式监控工程质量,在工程准备、规划、审批、允许开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完整的法律规定,对建筑工程目标功能和质量要求的管理实施起到了充分保障作用。
3)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管理机构之间联系紧密。
4)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强化法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反馈。
5)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技术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6)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技术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3 对我国建筑技术法规转化的借鉴分析
3.1 比较分析
美国是由民间机构负责制定自愿标准,经ANSI认可后向有立法权的地方当局提供建筑技术模式法规,地方当局修改、补充或认可后以地方法令的方式发布实施,由地方司法机构进行实施中的法律仲裁。其执行性技术文件按功能或目标展开,依次为目标、功能陈述、性能要求、建筑方案或方法性条款,是法规基本要求基础上的具体化,两者紧密联系,承上启下。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自上而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1)法律,如《建筑法》等;2)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执行性技术文件,如全文强制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强制性条文是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技术内容按专业进行划分,摘编汇总而形成的,与建筑法、建筑条例等联系不紧密。
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与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总体目标一致,是为了确保建筑物中或周围人群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也基本相同,只是细部规定、侧重点、具体表达方式略有不同。但若要向技术法规方向转变,还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未对技术法规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位;2)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间缺乏更清晰的法律界定,二者条文相互混杂;3)强制性标准数量过多,覆盖范围过于宽泛;4)《强制性条文》与技术标准并存的标准体制存在不足;5)与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目标、属性和内容不符;6)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无法配套联动。
3.2 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借鉴美国建筑技术法规形成和监管机制,提出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建筑技术法规转化的建议如下:
1)构建技术法规管理运行机制。a.发布关于技术法规制定的决定,约束、规范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界定技术法规概念,制定目的、范围、原则、内容体例的确定和违反技术法规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确定技术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解释、备案、通报、实施等程序,起草和颁布技术法规的机构及其权限,确定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的部门名录。b.明确立法程序。立足现有立法程序,引入技术专家委员会机制,建立应付突发事件或情况的快速立法程序。c.形成实施监督机制,建立建筑生产和使用、建筑市场各要素的合格评定程序。
2)通过立法程序将《强制性条文》转化为技术法规。开展强制性条文清理工作,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共性的或通用的基本要求逐步提炼出来,注重框架性、基础性、原则性和普遍性,使用法律语言,以构成技术法规,相应地将一批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转化成自愿性标准,形成技术法规与推荐性标准相互配套、相互制约的体制。
摘要:通过对美国建筑技术法规形成和监管机制的总结分析,吸取相关先进的经验做法,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方向转化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技术法规,形成机制,监管机制,强制性条文,转化
参考文献
[1]沈永明.中美建设工程标准体制比较研究[J].建筑经济,2005(5):39-42.
[2]王秀红.中外建筑标准体系对比研究[J].建筑科学,2010(19):48.
[3]United States Standards Strategy Committee.United States Stand-ards Strategy[M].New York: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2010.
[4]邵卓民.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标准体制的研究及对我国建筑标准体制改革的建议(草案)[J].工程建设标准化,2003(6):23-28,2004(1):11-14,29.
[5]武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和管理体制研究[J].工程建设标准化,2006(6):33-40.
8.投资美国的法律风险 篇八
美国是一个习惯于或者说是热衷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的社会,在美国做生意,一定要知道如何控制法律风险和减少美国的律师费用。美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总体上分成两个体系:一是美国联邦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非常广泛、非常详细。二是美国五十个州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很多企业在美国做生意时会发现,一个州的法律体系与另一个州的法律体系有很大差别,甚至是直接矛盾的。当然,美国联邦法在某些领域拥有专属管辖权,例如专利案件。除此之外,其他的案件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在美国做生意,有可能要了解五十一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更为重要的是,在美国做生意还存在另一个法律风险,美国法律拥有全球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你在美国有公司,无论你与哪个国家做生意,如果出现纠纷,美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来处理这个案子。当然,律师会根据情况申请美国法院驳回诉讼,会向美国法院解释:这个案子与美国一点关系都没有,案子没有发生在美国,证人不在美国,证据也不在美国。美国法院有时候会接受,会驳回诉讼,但是,申请驳回诉讼是要花费很多律师费的。有时候,美国法院可能会拒绝律师的申请,逼迫企业在美国起诉或接受诉讼。
在美国,如果企业被起诉的话,赔偿金是全球最高的,律师费也是全球最高的。美国非常流行集体诉讼,也就是很多原告合起来告一个企业,美国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集体诉讼案,是一个产品责任的案子,大约有470万原告合在一起告一个企业,最后这个企业被判赔偿近12亿美元,律师费花了近4亿美元。美国的律师费是非常高的,一个复杂的案子,比如涉及专利的案子,一般的律师费在证据开示程序,就可能超过2500万美元;如果是一般的案子,比如违约案子或产品责任案子,律师费也会达到250万美元,这还只是在证据披露这一段程序的费用,整个案子的律师费会更高。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最大差别,就在于证据开示程序和证据披露程序。如果企业在美国起诉,或者被起诉,对方会要求提供很多证据。比如,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案情,对方有可能会要求提供从1990年到目前的所有财务方面的文件,所有历任管理层的收入情况,所有技术方面的文件,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特别是专利。另外,对方还会要求提供所有的商业计划,近一两年的计划,甚至五至十年的商业计划。
美国法律的证据开示(披露)程序,对于中国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因为企业的竞争者要求看所有的保密文件,这是不可能的。曾经在美国有一个非常有名的专利案,是可口可乐公司被起诉,对方要求他们提供可口可乐的配方,这是可口可乐公司最宝贵的公司秘密,他们当然不愿意提供。但法院要求必须提供,并做了保密的保护性命令,只给对方的律师看,这个律师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是不会给他的客户讲这个配方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观念和美国律师的责任。
中国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对于法院的要求置之不理的话,美国法院会有很多办法,法院会判这个企业很大一笔罚款,同时也会判个人一笔罚款。如果情况非常严重,当事人完全不提供文件,作为原告,法院会判罚很多钱,作为被告,法院会判被告输了这场官司,后果非常严重。
近几年,美国的法律更广泛了,提供的证据不但要求书面文件,也包括所有的电子文件。想想看,要提供五年的所有电子邮件、电子文件,要花多少成本、多少律师费。
既然美国法律这么严格,中国企业去美国做生意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第一,中国企业去美国之前,必须要做严格的调查,了解商业伙伴的情况,了解他们的背景,签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求审计的权利。如果企业比较了解自己的商业伙伴,就更有可能尽早查出问题,提前纠正,控制法律风险。第二,必须教育自己的员工懂得美国法律,特别在与其他国家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避免法律纠纷,因为无论你在全球哪个国家发生法律纠纷,美国法律都可能干涉。最为重要的是,在美国做生意一定要提早保存足够的文件,因为在美国法律广泛的证据开示(披露)程序中,这会使你省去很多律师费成本。
另外,跨国公司必须维持母子公司的独立性,如果中国的母公司与美国子公司不够独立的话,母公司很可能被美国法律牵扯到诉讼中来,这对中国公司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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