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加快我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二)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公路、港口码头、地方铁路、水电站、生物质发电、水利、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桥梁、园林绿化、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企改制改组、地方金融机构等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发展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资产、金融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民间资本“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公众利益有保障”的原则,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各级政府也要把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或拍卖所有权。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
(三)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种养、林业、工业、商贸流通等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粮食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在2011年3月底前通过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等形式,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四)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等方
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
(五)大力推行交通运输、电力、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作业主体公开招标制度。收费公路、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水电站、火电站和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以及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桥梁等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主,支持民间资本与其它资本平等竞争取得投资和运营权;具备条件的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也应采用招标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接作业任务主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产品服务。
(六)放开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我区土地整治、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
(八)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市政企业有一定盈利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加快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优先准予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引进民营企业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工资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壮大一批民办学校,新建一批民办学校,升格一批民办学校,扩大民办教育规模。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
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减免民办学校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十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通过运转费用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给予冠名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将民营文化机构和团体纳入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扶持范畴。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和参股的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命名评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对待。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可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参股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和桂林银行,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的限制,允许企业法人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给予其享受部分金融机构的优惠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在全区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加快修改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涉及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市场竞价、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资产剥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清除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等方面享受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要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促进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四)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生产领域的前提下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允许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十五)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将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区重点技术改造或千亿元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
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十七)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济,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十八)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筛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力争每年有3-5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列入自治区金融办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二十一)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着力打造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扶持
(二十二)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二十三)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二十四)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二十五)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二十六)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二十七)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二十八)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九)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三十)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三十一)加大民营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对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对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的,要分析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在2011年3月底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审批程序等培训,免费负责民间投资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
(三十三)明确民间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外的全部使用民间资本建设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自主确定招标方式;全部使用民间投资建设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开标地点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三十四)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实行四大班子领导、部门和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对民营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实行挂钩服务,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对经营困难企业、弱势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五)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
(三十六)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三十七)强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督促考核。自治区绩效办每年对地级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进行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评价。
(三十八)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客观公正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宣传一批民营企业的先进典型,总结介绍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自治区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我区民营经济大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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